時間:2022-07-08 07: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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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委托甲方承辦_________公司20xx年度年檢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受乙方委托辦理
1、外經批準證書年檢;
2、國稅登記證年檢;
3、地稅登記證年檢;
4、外匯年檢;
5、財政登記證年檢;
6、工商營業執照年檢;
7、統計部門(網上數據)年檢;
二、乙方責任
1、按要求填寫年檢表格,所填數據應準確、無誤;
2、提交的資料應真實、合法、有效,并積極配合甲方工作。
三、費用
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務費人民幣叁仟元整。
四、其他事項
1、如乙方中途停辦,已支付的服務費甲方不予退回;
2、因乙方提交的資料不符合要求,未通過個別部門的年檢,已支付的服務費甲方不予退回,甲方不承擔責任。
3、部門過期年檢罰款由乙方支付,甲方不承擔責任。
五、其他約定
甲方: 乙方:(蓋章)
代表: 代表: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企業年度檢驗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進行檢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程序,凡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和其他經營單位,均須參加年檢。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參加年檢。20xx年2月19日,工商總局根據國務院新近出臺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改革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建立符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探索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
國家工商總局發出通知,自20xx年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業年度檢驗工作,年檢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年檢原因
公司年檢其主要目的是要審核這些已登記的公司是否合法經營,是否具有繼續經營的能力。其中對注冊資本的年檢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內容,因為,有否足夠的資本是考核企業是否有持續經營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實質上,注冊資本的工商年檢是對公司注冊資本的一種定期審核,這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在驗資通過后,再來抽逃資金,遠比對公司時點資金的驗資要可靠的多,這也是為什么要進行工商年檢的目的之一。
基本程序
企業申領、報送年檢報告書和其他有關材料;
登記主管機關受理審核年檢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年檢是企業年檢的基本檢驗項目,國家之所以要對營業執照進行年檢是為了確認企業的經營資格和營業能力。
2、工商年檢是企業每年都必須要做的一項工作,工商年檢現在已經全面升級為網上申報,可以搜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在線申報。
3、《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一年起報送。
(來源:文章屋網 )
1、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除專門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公司設立登記或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2、在營業執照上只載明公司注冊資本,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營業執照登記記載事項。
3、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公司注冊資本由公司章程約定。除專門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只要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即可予以登記。
4、不再限制公司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出資期限。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專門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二、放寬企業名稱核定限制
5、在嚴格企業字號保護基礎上,放寬行政區劃、行業特點限制,除登記方面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修訂實施后明令禁止的外,允許申請使用個性化字號。
6、設立登記后不滿一年的,企業可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7、注冊資本一億元以上、經濟活動性質跨5個大類以上的獨創字號企業或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可省略行業特點。
三、靈活核定企業經營范圍
8、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需前置審批的經營范圍外,其他經營范圍無需審查批準文件或證書即可核定。
9、企業一般經營范圍原則上按企業申請行業用語予以核定,可不再強制性要求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注釋歸類核定。
10、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經營的、限制經營的、指定經營的項目依法執行。
四、放寬企業住所登記限制
11、簡化企業住所證明材料。申請人只需提交住所使用權證明和非住宅產權證即可予以登記。
不能提供非住宅產權證的,以居委會、村委會或其上級機關出具的可用于企業經營的場所證明文件代替。
園區內企業注冊登記時不能提供非住宅產權證的,以園區管委會出具的可用于企業經營的場所證明文件代替。
12、允許同一地址登記為多家企業住所。
五、取消企業年度檢驗
13、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按年度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出資情況、資產狀況、運營狀況等信息,該信息可由任何單位和個人自由查詢。
14、企業自行對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依法進行抽查。
六、放寬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
15、取消個體工商戶年度驗照貼花,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個體工商戶登記所涉及經營范圍、住所參照以上內容執行。
七、推行網上登記制度
16、加快網上登記“高速公路”建設,實現信息技術與登記業務的深度融合,在試點推行公司設立網上登記的基礎上,將網上登記逐步擴大到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股權出質登記領域,實現所有的登記事項均可以通過互聯網向工商機關申請辦理。
八、發放電子營業執照副本
17、向企業免費發放包含加密、解密、數字簽名和身份認證等密碼信息的電子版營業執照副本,并在政務網站上提供營業執照電子副本驗證功能,使用營業執照電子副本的企業可以“網上亮照”。
九、優化登記注冊流程
兩個月到5天的轉變
“從媒體上看到注冊資本登記制度3月開始實施,月初我就到工商部門咨詢,工作人員耐心告知所需資料。第二天交齊資料后,才短短5個工作日營業執照就批下來了。”貴州大光生態農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李華春告訴記者,以前辦營業執照手續繁雜,兩個月時間跑了七八趟都辦不了。現在5個工作日就能辦好,總共就跑三次工商局,咨詢、交資料、拿營業執照,太方便了。
“社會各界都很關注這一改革。”貴陽市工商局注冊分局局長黃筱茜說。3月1日到3月3日,僅3天時間,貴陽市工商局就接待了700余次電話、現場咨詢。據貴州省工商局統計,3月1日至12日,貴州省各級工商部門登記設立各類市場主體5953戶,注冊資本(金)71.59億元。其中內資企業727戶,注冊資本463698.58元;外資企業4戶,注冊資本29999萬美元;個體工商戶5107戶,資金數額42514.66元;農民專業合作社115戶,出資總額23660.55元。
同時,對于急需營業執照且手續齊全的企業主,工商局可為其開通綠色通道,當日就能得到營業執照。
完善發展需要意義重大
為深化貴州省注冊等級制度的工作開展,3月12日,貴州省工商局副局長丁琨召開新聞會,向社會解讀注冊登記制度的相關工作。
記者在新聞會上了解到,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是工商登記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政府管理經濟的一個重要措施,不斷完善包括注冊資本在內的工商登記制度等是政府管理經濟的方式方法,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完善的需要,有利于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意義重大。
首先是轉變政府職能的一個重要舉措。改革主要促進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強化協同監管、落實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轉變政府職能,就是要進一步劃清政府、市場和企業之間的界限,把政府應該管的事管好,充分調動市場和企業的積極性,推動一些部門轉變政府職能。
其次是激發市場活力的有效途徑。改革舉措能夠激發投資熱情,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對中小企業、小微企業,特別是對創新企業的發展有較大的推動作用。這對于鞏固當前經濟穩中向好的發展態勢是有利的,也符合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等新興生產力發展的要求。工商登記制度是政府管理經濟社會的一項基礎性的制度,從長遠看,這項改革將推動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充分發揮,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是有力推動政務誠信和商務誠信建設。這次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改革更加注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約束等手段構建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完善信用約束機制,把有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列為經營異常的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增強企業信用意識。
三大改革激發市場活力
在此次注冊資本登記制度中,三項改革制度激發市場活力。
年檢制度改成年報公示制度。過去的年檢制度,每年企業主都需要到工商部門填表、上報,經常有企業因為工作忙忽視了年檢而受到懲戒。現在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只需要在互聯網上進行申報,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企業,減輕了企業負擔。
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住所(經營場所)是企業經營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但住所的規范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管理問題。在過去,企業申請住所登記,需審查該場所的用途及使用功能。隨著市場主體數量日益增多,住所(經營場所)資源更加稀缺。很多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對住所(經營場所)的要求很低,但在企業登記時卻需要審查房屋用途、提交產權證明等,一定程度約束了社會資源的充分、合理利用,限制了創業的積極性。現在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并適當放寬“住改商”登記條件,允許高新技術產業、文化創意、軟件設計、動漫游戲等清潔、無噪音以及其他對環境污染小、人員流動小的企業使用住宅樓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
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以及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的其他注冊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即實行由公司的股東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并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丁琨表示,盡管改革后門檻降低,將之前的實繳政策改為認繳政策,但并不意味著企業可以夸海口,謊報出資金額。企業主依然需要承擔公司章程的義務,而公司章程同樣要在網上進行公示。
同時,改革也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寬進嚴管”讓企業誠實守信
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是指銀行在賬戶管理工作中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對存款人開戶資料的重新核實。通過年檢,銀行可以及時掌握存款人的基本情況,對不符合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向人民銀行核準或備案,確保其開戶資格的合規性。
為規范賬戶年檢工作,沈陽市在2009年制定了《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辦法(試行)》,該辦法實施以來有力推動了沈陽市賬戶年檢工作的進行,確保了開戶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合規。隨著年檢工作的逐年開展,以及2014年工商營業執照年檢制度的改革,賬戶年檢工作也開始面臨新的問題。
一、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工作中的問題
(一)賬戶年檢需要存款人配合,手續繁瑣
按照《沈陽市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辦法(試行)》,存款人在進行賬戶年檢時,應提供年檢申請表、開戶許可證、經年檢后的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書、稅務登記證、經年檢后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等。開戶銀行留存以上年檢資料的復印件,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戶系統)中做年檢業務處理,并為存款人出具《賬戶年檢結論書》。
按照上述流程,對于開戶行來說,在年檢期間面對大量客戶,需復印留存每一戶的年檢資料,柜面壓力較大。而且年檢資料的逐年累積也增加了賬戶檔案保管的成本和重復性。
對于存款人來說,每年賬戶年檢期間企業需攜帶相關資料到銀行柜面辦理年檢,如在多個銀行開戶往往奔波于多個銀行辦理。隨著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的門檻降低和工商年檢改為上傳年報給企業帶來了極大方便,傳統的銀行賬戶年檢方式容易引起存款人的不耐煩和對銀行的不滿。
(二)對未年檢賬戶處理中的問題
目前,沈陽市對未年檢或年檢不合格賬戶的處理方式可以概括為:對一年內發生收付活動的銀行結算賬戶,停止對外支付;對一年內未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轉為久懸。問題有以下三個方面:
1.個別經辦人員將年檢不合格賬戶作年檢合格處理。目前,沈陽市大部分商業銀行在行內生產系統中對未年檢賬戶進行了設置。當未年檢賬戶要發生支付業務時,系統會自動彈出對話框提示“賬戶未年檢”提醒經辦人員停止辦理賬戶的對外支付。通過系統自動提示有效促進了存款人的配合,保障年檢工作的順利進行。
但在檢查中發現存在個別經辦人員不認真對待年檢,即年檢結論書標明年檢合格,但實際開戶資料卻并不合規的現象。或是年檢結論書日期在開戶資料年檢日期之前,明顯是為應付檢查后補資料。
2.久懸賬戶數量增大帶來的問題。對于一年內未發生收付活動同時未年檢的存款人,大多數屬于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通過賬戶年檢進行梳理,將其加注久懸。但是,這類久懸賬戶由于聯系不到存款人往往難以被注銷。從賬戶系統的數據來看,久懸戶數量越來越大。而賬戶系統又規定存款人有久懸賬戶的不得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變更業務,隨之出現了因重名而影響新企業開戶的情況。
3.商業銀行不愿加注久懸。由于商業銀行在賬戶系統中加注久懸標識后無法注銷久懸,加注久懸后只能銷戶。因而開戶行從挽留客戶或是簡化手續的角度考慮,不愿在賬戶系統中加注久懸標識。
(三)工商年檢制度的改革后,賬戶年檢內容應如何變化
2014年,《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規定“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一石激起千層浪,對于賬戶年檢工作來說,之前的年檢主要是查看營業執照上的年檢貼。而工商營業執照上不再加貼年檢標識后,賬戶年檢應該核驗什么呢?
同年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規定“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據此,未來的賬戶年檢可以依據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來進行。但是,我們是否可以認為企業沒有上傳年報就意味著年檢不合格從而停止賬戶的對外支付呢?
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由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向社會公示;滿3年未履行公示義條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公示。但無論哪種情況,企業營業執照只要在有效期內都是有效的,銀行沒有理由認定其開戶證明文件不合規而拒絕為企業辦理業務。
所以,只查看企業是否上傳年報是不夠的,還應通過查看企業信息是否有變更等其它方式來完成年檢工作。
二、相關建議
(一)改變賬戶年檢方式
將要求企業主動上門年檢改變為銀行通過公示系統主動查詢企業狀態進行年檢。目前,在公示系統中可查詢到的企業信息有:工商公示信息、企業公示信息和其他部門公示信息三個大類。其中,工商公示信息包含注冊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等信息;企業公示信息是指企業上傳的年報信息。銀行可通過查詢該系統核查企業信息完成賬戶年檢工作。同時,對于未上傳年報的存款人,工商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銀行可以據此自行規定限制其辦理某些業務。
(二)簡化賬戶年檢手續
在年檢中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對于查詢到的企業信息和年報可以通過打印紙質憑證保存記錄,也可通過電子媒介進行保存。既保證年檢資料的留存又減少紙質材料復印和保存的工作量。
(三)加強對賬戶年檢工作的現場檢查
一方面加強對商業銀行的培訓,使之了解賬戶年檢的意義;另一方面加強現場檢查力度,既掌握賬戶年檢的具體情況,又起到監督管理的效果。
(四)完善久懸賬戶的撤銷機制
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規定,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滿3年后該名稱可重新被核發。因此建議久懸期滿3年,視同單位自愿銷戶,以緩解賬戶系統中久懸戶數量越來越大的壓力。另外,由于銀行主動銷戶時賬戶內資金無法退回給存款人,銀行主動撤銷和存款人主動撤銷在賬戶資金的轉出上不同,因此建議在賬戶系統中對銀行主動撤銷久懸戶后的賬戶狀態標識為“協議撤銷”,與普通的銷戶相區別,待賬戶資金退回給存款人時再將賬戶狀態改為普通的“撤銷”。
(五)賦予商業銀行注銷久懸賬戶的權限
建議在賬戶系統中對商業銀行開放重新啟用久懸賬戶的權限,便于商業銀行加注和注銷久懸,使商業銀行行內系統與人民銀行賬戶系統更好的匹配。
2、進入后選擇城市“廣東”。
3、進入廣東工商企業年報系統。
4、進入后,登陸廣東工商企業年報系統。
5、進入年度報告在線填錄系統。
6、選擇要報的年份。
7、開始填寫企業基本信息。
8、然后填寫網站要求填寫的其他信息。
9、填寫股東信息。
一、前言
企業營業執照年檢制度的實施,在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過程中的積極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已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全球經濟已邁向一體化,法治日益彰顯重要,社會公眾日益關注政府行政管理資源合理使用的今天,企業營業執照年檢法律制度的錯位與滯后問題已經凸顯,值得我們關注和探討。
二、我國企業年檢制度的現狀
多年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企業提交的年檢報告與材料,對企業注冊登記的主要事項進行審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的資格。它對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對登記注冊對象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為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的過程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勿庸置疑。但是,《行政許可法》實施后,企業年檢制度《企業年度檢驗辦法》許可資格問題已經浮現,如何對年檢制度進行修改,如何確定其許可資格值得人們關注和探討。在現行法律前提下,我國企業年檢制度是規章形式把兩種不同性質的企業登記管理揉為一體的混合模式。年檢規章的混合管理模式與行政法規兩種分類管理模式的不同,必然導致行政法規與規章的沖突,實務中的不和諧。
三、企業年檢制度目標的錯位
1、將年檢法律制度定位于確認企業繼續經營的主體資格,有悖于公司、企業的實體法律規定和基本的法理原則;有違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經營活動的客觀需要。根據《公司法》第27條第五款、第95條、第190條和第197條規定、《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三資企業法”的相關規定,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之日,公司、企業成立,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企業終止。上述有關公司、企業成立和終止的法律規定表明,公司、企業的法律主體資格,亦即企業的經營權利能力,始于核準設立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之日,終于核準注銷登記之時。公司、企業在成立領取營業執照后,登記注銷前,其經營資格受法律保護。行政法規、規章規定通過年檢方式,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確認,有悖程序法確保實體法施行、下位法遵守上位法的基本法律原則,有違《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其錯位之處不言而喻。此外,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活動的交易雙方均希望交易主體的穩定和透明,以確保交易的穩定、安全、有序、效率,以實現成本與效益原則。現行年檢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律定位,將全社會企業的經營主體資格、經營的權利能力處于公共權力經常千預的境地,對全社會企業經營主體的穩定性造成損害和破壞,有違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2、將年檢對企業的有關登記事項的審查,擴大為對企業經營活動的檢查,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違反依法行政的原則,浪費行政管理資源,損害了企業營商的法律環境,增大了企業、公民創業的環境和就業的經濟成本,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發展弊大于利。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登記機關在年檢時,根據企業提交的年檢報告等年檢材料,對與登記事頂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企業的登記事頂,依據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三資企業”的不同形式,行政法規對此有不同的要求,主要涉及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股東或投資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登記事頂。但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明確規定年檢是對企業的檢查,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作為年檢內容之一,要求公司(三資企業除外)提交年度審計報告,劃分A級與B級企業,限制B級企業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等。年檢制度的行政權力擴張,意味著行政管理成本和企業管理成本的提高,由于依法無據,亦意味著行政管理的資源浪費,同時亦將大大提高了企業的營商成本。據初步統計,近年來,我市每年約有1萬家未年檢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待吊銷),而吊銷企業的數量與新開辦企業的數量保持一定的相關度,開辦一家企業的成本按2000元至5000元估算,每年吊銷1萬家企業就有大約2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社會經濟損失,數年累積計算,則其社會經濟損失頗為可觀。
3、公司、合伙企業的年檢法律制度,本質上是一種重復性的行政許可行為,當企業設立后,對其繼續行使重復性的行政許可行為,有違便民、效率、優質服務、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等基本原則。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 51條、第68條、《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22條、第31條、《獨資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年檢是登記主管機關對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確認,公司、合伙企業不按規定接受年檢,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依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五)項的規定,登記機關對公司、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是行政許可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經設立登記的公司、合伙企業從事經營活動。但是,年檢又是對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確認,可見,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年檢,本質上是一種重復性的行政許可。如此年檢的法律制度,其正當性、合理性理應受到人們的質疑,有違《行政許可法》第6條、第8條的便民、效率、優質服務、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
4、在認定企業年檢是行政許可行為的情況下,《行政許可法》生效實施后,分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的年檢將失去法律基礎,年檢制度的缺陷凸現。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分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獨資企業年檢沒有任何規定,《企業年度檢驗辦法》是分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獨資企業年檢的法律依據。當人們認定年檢是行政許可行為時,在行政許可法生效實施后,由于《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僅是部門規章的法律位階,因此,分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獨資企業的年檢失去法律基礎。
四、企業年檢制度改革的思考
現行的企業年檢法律制度缺乏科學定位的行政管理目標,使行政管理成本加大,已不能較好地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借鑒先進國家的行政管理經驗,結合國情,改革現行企業年檢法律制度應該提到決策機關、立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的議事日程上。在政府職能轉變、政府服務于社會的客觀要求下,年檢法律制度的改革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1、將企業年檢制度定位于為企業經營交易安全、效率提供一個相對透明和公開的公共信息平臺,確保企業經濟交易穩定、透明、安全的目標,減少政府公權對合法正常的民事活動千預。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改善企業營商法律環境應該成為企業年檢法律制度改革的戰略方向。
2、豐富年檢報告書的內容。借鑒國外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們的監管實際,增加涉及交易安全方面的信用信息,如公司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的變化、高層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公司的抵押和質押信息、許可事項信息,以及監管需要的信息,并將年檢報告書的名稱更改為年度報告書。同時將社會、公眾了解上述信息的知情權法定化。改變目前年檢報告書重復登記信息和虛假陳述泛濫的狀況。
3、針對以往的集中排隊現象,可以改變企業年檢的方式。采取“批檢”的方法,既現場辦公一批、網上年檢一批、對守信企業免檢一批等。對部分守法經營、信譽良好、前置審批證件有效齊全、持有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企業;被省、市工商部門評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業,試行年檢免實質性審查制度。
4、借鑒普通法系公司制度中,以企業依法自行申報公司年度經營狀況、登記事項變動狀況及年度續辦營業執照的制度,將是政府監督管理公司、企業經營活動一條可行途徑。
5、依法行政猶重要,良法善俗意更高。行政執法的更高境界在于追求社會的良知,法律的正義與公平。
參考文獻:
拼多多一個手機號能開一個店,一個身份證能開兩家店鋪,一個營業執照只能開5家店鋪。同時銀行卡的預留手機號可以和開通店鋪的手機號不一樣。
拼多多是國內主流的手機購物APP,是一家專注于C2B拼團的第三方社交電商平臺,成立于2015年9月,用戶通過發起和朋友、家人、鄰居等的拼團,可以以更低的價格,拼團購買優質商品。旨在凝聚更多人的力量,用更低的價格買到更好的東西,體會更多的實惠和樂趣。通過溝通分享形成的社交理念,形成了拼多多獨特的新社交電商思維。
2020年3月15日,拼多多《消費者權益保護年度報告(2019)》。報告從消費者權益平臺保護機制、長效生態“自凈”機制、嚴防“假貨高地”溢出效應、加速知識產權保護、“百億補貼”助力全民普惠、抗疫助農行動等六大部分,總結了拼多多在2019年度持續升級治理能力、著力構筑全方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相關工作經驗及成果。
(來源:文章屋網 )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施行細則。
登記范圍
第二條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三條 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四條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
(一)聯營企業;
(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
(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辦理登記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
第七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
(二)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
(三)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第九條 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第七條、第八條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第十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核準登記的企業的有關資料,抄送企業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二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運用登記注冊檔案、登記統計資料以及有關的基礎信息資料,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種形式的咨詢服務。
登記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另列):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四)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七)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五)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第十五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還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和住所;
(三)經濟性質;
(四)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
(八)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九)勞動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終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項。
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
(一)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二)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
(四)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
(五)主要負責人任期。
外商投資企業的合營合同和章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登記注冊事項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隸屬關系、資金數額。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隸屬企業。
第二十條 企業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住所、地址、經營場所按所在市、縣、(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注冊。
第二十二條 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法人根據章程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財產所有權、資金來源、分配形式,核準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經濟性質。
經濟性質可分別核準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聯營企業應注明聯合各方的經濟性質,并標明“聯營”字樣。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類型分別核準為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
第二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注冊資金數額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的來源包括財政部門或者設立企業的單位的撥款、投資。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是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營業期限是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協議或者合同所確定的經營時限。營業期限自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
開業登記
第二十九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按《條例》第十五條(一)至(七)項規定提交文件、證件。
企業章程應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資金信用證明是財政部門證明全民所有制企業資金數額的文件。
驗資證明是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證明資金真實性的文件。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任職文件和附照片的個人簡歷。個人簡歷由該負責人的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出具。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二)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三)有關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
(四)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
(五)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職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一條 申請營業登記,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
(三)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四)隸屬企業的執照副本;
(五)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審批文件。
第三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注冊書以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查,經核準后分別核發下列證照:
(一)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對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核發《營業執照》。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分別編定注冊號,在頒發的證照上加以注明,并記入登記檔案。
第三十四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和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是經營單位取得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經營單位憑據《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開展核準的經營范圍以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三十六條 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在核準企業法人減少注冊資金的申請時,應重新審核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第三十七條 企業法人在異地(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核準后,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企業法人在國外開辦企業或增設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辦的企業應當申請開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 企業法人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企業法人因主管部門改變,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分別情況,持有關文件申請變更、開業、注銷登記。不涉及原主要登記事項變更的,企業法人應當持主管部門改變的有關文件,及時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改變登記注冊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變更股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時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還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增加注冊資本涉及改變原合同的,還應提交補充協議;變更企業類型,還應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變更法定代表人,還應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證明和被委派人員的身份證明;轉讓股權,還應提交轉讓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補充協議,以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 經營單位改變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的單位提交的有關文件、證件齊備后30日內,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核準變更登記的決定。
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企業法人根據《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第四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自經營期滿之日或者終止營業之日、批準證書自動失效之日、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的決議;
(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會決議的以及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銷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應當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參照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撤銷其分支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第四十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銷登記或者吊銷執照,應當同時撤銷注冊號,收繳執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開戶銀行。
登記審批程序
第五十條 登記主管機關審核登記注冊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單位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齊備后,方可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規定。
(三)核準:經過審查和核實后,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
(四)發照:對核準登記的申請單位,應當分別頒發有關證照,及時通知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領取證照,并辦理法定代表人簽字備案手續。
公示和證照管理
第五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將企業法人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二條 企業法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及監督檢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正本應懸掛在主要辦事場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申請和開展經營活動的需要,可以核發執照副本若干份。
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在核準登記后核發《籌建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執照正本和副本、《籌建許可證》、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營業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企業申請籌建登記注冊書以及其他有關登記管理的重要文書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監督管理與罰則
第五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二)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事項以及章程、合同或協議開展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
(四)監督企業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五十七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均有權對管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應當接受檢查,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文件、賬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但責令停業整頓、扣繳或者吊銷證照,只能由原發照機關作出決定。
第五十九條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對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處罰有權予以糾正。
對違法企業的處罰權限和程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作出規定。
第六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七)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下的罰款。
(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十)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后,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一條 對提供虛假文件、證件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其賠償因出具虛假文件、證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外,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登記主管機關在查處企業違法活動時,對構成犯罪的有關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登記、監督管理和嚴重失職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四條 企業根據《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的,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糾正的復議決定,并通知申請復議的企業。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應當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專項規定辦理籌建登記。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信用征信,是指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通過采集,加工企業信用信息,提供關于企業信用狀況的調查,評估或者評級報告等征信產品的經營性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企業信用征信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在企業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斷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開展的企業信用征信及其相關監督管理.
第四條(原則)
本市企業信用征信實行市場運作,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
開展企業信用征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和審慎,確保征信產品的準確性.企業信用征信不得損害企業合法權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五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征信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信辦)負責對企業信用征信的行業推進,指導和監管.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進行企業信用征信的業務指導和監管.
第六條(備案與公開)
征信機構應當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市征信辦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股權結構,組織結構說明;
(三)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狀況證明和相關業務專業人員的基本情況介紹;
(四)開展企業信用征信的業務范圍,信息處理程序和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備案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內容報市征信辦備案.
市征信辦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有關備案信息.
第七條(年度報告及業務情況調查)
征信機構應當在當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企業信用征信業務開展情況和本年度企業信用征信業務調整情況,向市征信辦報告.
市征信辦可以組織建立征信產品使用情況反饋機制,了解市場對征信機構有關征信業務的客觀評價情況.
第八條(信息的采集)
征信機構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采集企業信用信息,不得以騙取,竊取,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采集企業信用信息.
第九條(異議信息的處理)
被征信企業對征信機構采集的企業信用信息有異議,并提供相關依據的,征信機構應當進行核實,發現采集的信息確有錯誤的,應當立即糾正;查證后確實無誤的,應當告知被征信企業;難以查證的,應當根據客觀原則進行審慎處理.
第十條(征信產品的制作)
征信機構應當依據信息提供方所提供的原始信息,并按照備案的信息處理程序規范地制作征信產品,不得編造,篡改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征信產品的效用)
征信機構所提供的征信產品僅供使用人作為判斷企業信用狀況的參考.
第十二條(商業秘密的保護)
征信機構對涉及商業秘密的企業信用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被征信企業同意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條(回避)
征信機構與被征信企業存在資產關聯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征信活動公正性的,征信機構不得提供有關該企業信用狀況的征信產品.
第十四條(商務活動中征信產品使用的推進)
提倡企業和其他組織在項目合作開發,商業投資,商務采購,經營決策等商務活動中使用征信產品,查驗對方的信用狀況.
第十五條(公共管理中征信產品的使用)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行政事務執行機構以及其他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活動中,涉及向社會委托,發包政府公共服務項目,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等事務的,應當根據需要使用征信產品.
第十六條(有關政府信息的公開)
征信機構開展企業信用征信,需要采集有關政府信息的,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行業自律)
鼓勵信用服務行業組織制定并推行行業規范,為會員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十八條(投訴)
任何組織和個人認為征信機構有違法征信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征信辦投訴.
第十九條(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