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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城鄉規劃法》是建立在我國規劃歷史經驗和國外規劃經驗上的,同之前的“一法一條例”相比,指導思想相當先進,內容比較完善。《城鄉規劃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進入城鄉總體規劃新時代。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是否能夠有效的實施,能否不是一紙空文而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有力武器。《城鄉規劃法》出臺后,其能否有效實施和發揮最大的功效必須是我們應該關注和研究的重點。結合我國城鄉規劃現狀及特點,本文對我國《城鄉規劃法》的實施試圖從3個方面提出思考和建議。
一、加強城鄉規劃法律細化工作,健全相關配套法律
立法是實施城鄉規范法的前提和基礎,法律的實施首先要制定法律,沒有法律,無法可依。有了法律,如果比較粗放,也會有法難依,甚至鉆法律漏洞。城鄉規劃法的法律細化工作是指制定出完備細致的法律制度,使城鄉規劃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保證《城鄉規劃法》的有效實施首先要保證做好城鄉規劃法律本身的細化工作。國家立法機關要做到健全配套的城鄉規劃法律體系,通過一個逐步完善,逐步嚴密的過程健全城鄉規劃法律制度。為此,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
第一,構建完備、協調的城鄉規劃法規體系。城鄉規劃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絕不是一、兩部規劃法規所能涵蓋的。因此,必須強化規劃法規體系的建設。規劃法規體系應包括垂直體系和平行體系。所謂垂直體系就是指建立以《城鄉規劃法》為主體的從國家到各地區、到各城市的層層相關的法規體系。這其中包括與各級規劃法規相配套的解釋性、實時性的細則。平行體系是指《城鄉規劃法》隸屬于行政法律體系,要與其他行政法律、法規相協調并在實施細則中明確反映出相互之間的協調關系。
我國在城鄉規劃法系的平行體系方面,先后制定了多部國家級法律和各種技術規范和標準,法律構建已較為完善。目前,對于我國城鄉規劃法律的細化工作來講,關鍵是城鄉規劃法系的垂直體系的構建,由于我國現行的城鄉規劃法律體系對空間規劃(如省域、市域、縣域規劃)還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撐。因此,各省、市、自治區要跳出部門利益的窠臼,以《城鄉規劃法》為依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結合各個地方具體情況,頒布與之相對應的城鄉規劃管理條例、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逐步形成一個國家、省市自治區和城市的3級城市規劃法系的垂直體系。
第二,法律細化要重視程序性法律規范。按照法學上的關于法的分類的一般原理,將法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是其中的主要分類方法之一。以“一法一條例”為代表的我國原城鄉規范法律制度是不重視程序性法律規范的,原《城市規劃法》共6章46條,但涉及程序性法律規范的僅有4條(第21條關于城市規劃分級審批的規定,第31條關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規定,第32條關于建設工程規劃分級審批的規定,第38條關于工程竣工資料的規定)。雖然,以《城鄉規劃法》為代表的我國現行規劃法律制度逐步重視程序性法律規范起來。但是,鑒于我國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在法律細化過程中尤其要強調程序性法律規范的制定。正如哈耶克所說:“正是對這些程序性保障措施的尊重,才使得英語世界能夠將中世紀的法治觀念維續下來。”如果缺乏程序性保障措施,法治就難以延續。強調程序法律規范的制定,要明確一些“剛性”指標非經法定次序,不得變更,這樣可以對具體規劃設計和建設項目進行有效規劃控制。當然,必須同時在程序上保證這些實體內容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以便保障規劃意圖得以貫徹。
二、真正使公眾參與制度落到實處
《城鄉規劃法》規定了公眾參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以前公眾參與缺乏法律的支持和制度上缺乏保證的漏洞,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體現。這些進步雖然是令人可喜的,但是這絕不說明我國的公眾參與制度就一定能發揮實效和真正起到作用,由于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的相關措施還不健全,公眾參與從總體上看,仍有可能繼續停留在形式化的表象運作階段。這說明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眾參與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具體來說,落實公眾參與制度的對策有以下內容:
第一,培育城鄉社會的自主性,建構合理的公眾參與組織形式。公眾在參與城鄉規劃的過程當中,因為個人所代表利益的片面性,參與力量的微弱性,實際所能發揮的參與作用有限。雖然有法律來保證公眾參與權,即便是公眾能夠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思路和舉措也很難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公眾的參與過程很可能僅僅只是停留在形式和走走過場,這樣的公眾參與根本不可能發揮實質性作用。一方面,要由政府承擔起培育市場自主意識的責任,通過家庭、學校和各種輿論工具等社會化途徑,強化市民的世俗化傾向,從而使公眾在自主意識增強的基礎上,主動參與城鄉規劃。另一方面,要根據我國城市政治、文化傳統的實際情況,在不改變我國現行行政體系及不增加機構的前提下,促進和培育各種社會組織的成長,構建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的非政府組織,其中最重要的是健全居委會和村委會的功能,搞好社區和農村管理。
第二,要擴大公眾對于規劃的決策權和影響力,提升公眾的參與的廣度和深度。不能只是停留于規劃的表層,例如周邊樓層的高度、道路的走向、市政和共建配套的布置等,這種表層的參與是不可能深入到城鄉的發展目標、規模和功能定位等深層的規劃活動的。要改變參與的事情僅僅只是那些涉及自身直接利益的行為,要從全局的角度來把握利益,要能提高到公共利益的角度來參與規劃,改變以前的那種“自家打掃門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行為,只有這樣才有助于形成一個多數社會公眾參與的局面。
第三,落實公眾參與必須加強其他配套改革。公眾參與歸根到底就是一種參政議政的民利,公眾如何參與規劃又是一個如何行使公民權的問題。所以,公眾參與是和我國的民主化進程緊密相關的。其中,政治民主化、政務公開化是公眾有效參與的政治前提和基礎。因此,政府管理部門需要以更加開放的心態和方法與社會公眾合作,減少規劃過程中的“暗箱操作”和腐敗現象,增強城鄉規劃透明度。
三、完善規劃監督的刑事追究責任
從法理學的角度看,“權力(權利)-行為-責任”的框架,是法律對權力或權利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控制的主要模式。這一模式要點包括:首先,設定合理、合法的權力或權利是法律監督的前提;其次,人的行為是法律監督控制的對象。對于超出合法權力或權利范圍的行為和違反正當程序的行為,要予以處罰,即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了義務性的內容之后,一般就應當有一套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如果法律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如責任懲處太輕、過于原則化,沒有一個明確的責任落實制度,則在實踐上就會使得制度上的追究很難被落實。而一旦違法行為人可以逃離法律的追究或者法律的追究不能夠起到威懾的預防作用,那么這個法律也就形同一紙空文。新頒布的《城鄉規劃法》在第6章用了12個條文的內容專門針對近年來城鄉規劃建設中的違法行為所出現新特點,規定和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這種新變化相對于以前無疑對《城鄉規劃法》的實施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現在的責任追究內容仍然不夠有力和具有威懾性,正如加爾文所說:“倘若一個公共秩序(國家)為騷亂所擾亂,由這種擾亂所產生的邪惡就必須以法案來糾正之。若不以勝于通常的懲罰,使人生畏懼之心,則一切人道必將崩潰。”所以,要完善規劃監督的刑事追究責任。
具體來說,分析《城鄉規劃法》之后不難看出,現在的責任追究的方式主要表現為:通報批評、行政處分、吊銷資質證書、承擔賠償責任等等,即便是新頒布的《城鄉規劃法》在刑事責任立法方面的內容也是有缺失的,全法只在第69條籠統的規定了“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劃法缺乏對關于嚴重違法者如何進行處理的刑事責任條款,并且在刑法中也沒有設定相應的罪名,那些因違法建設給國家帶來巨大損失的責任人便不能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這不能不說是我國《城鄉規劃法》的一個缺陷。完善規劃監督的刑事追究責任可以首先從以下方面操作:
第一,從刑事責任的立法方面來看,首先,可以將違反城鄉規劃的犯罪行為分為兩類:明知故犯的犯罪行為和知錯不改的犯罪行為。前者針對在實施違反行為之前已經知道行為的違法性,并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主體,后者針對事前雖不知道行為的違法性,但在規劃管理部門指出后仍拒不停止違法、改正過失并導致嚴重后果的犯罪主體。但是,無論那種行為,最終都屬于知法犯法、后果嚴重的犯罪行為,都應受到刑罰的懲處。其次,立法工作者的工作任務必須跳離只是停留在對規劃立法缺乏刑事責任制度的危害性和建立該制度的意義上進行討論的現狀,不能僅僅只是把工作停留在呼吁和宣傳的階段,必須在理論上對刑事責任方面的立法進行分析和論證,更重要的是要拿出具體的立法技術和定罪量刑的措施。
第二,對違反規劃法行為的刑事責任的追究需要一個由輕到重的順序。首先,可以將規劃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的時間看作一個分界,在此之前的行為只視作違法,此后的建設行為,就構成犯罪;其次從違法建設的規模和造成的危害來看,可以規定一個量化的界線,界內視作違法,而界外就構成犯罪,量化了標準,法律就有更好的操作性。
綜上所述,現行《城鄉規劃法》是一部起點高,內容科學完善的法律。所以,利用以前我國城鄉規劃的經驗,以現行《城鄉規劃法》為依托,只要能使現行《城鄉規劃法》得以很好地實施,我國就能開創城鄉規劃的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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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U982.29 【文章標識碼】C 【文章編號】1326-3587(2014)01-0084-01
一、引言
為加快兩化互動,順應城鄉一體化的時代潮流發展,城鄉規劃工作應建立起科學嚴謹的規劃體系和實施制度,不斷的創新新的途徑,正確處理好城鄉建設與局部利益、與經濟發展、環境和歷史文化保護,真正有機融為一體,實現后期地方城鄉管理更能體現出適應社會經濟快速增長與發展的優越性。因此,筆者憑借多年城鄉規劃工作經驗,在此對目前規劃工作存在現狀及原因進行了概要性指出,并提出了膚淺實踐對策意見,供同行參考交流。
二、城鄉規劃目前存在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盡管《城鄉規劃法》頒布出臺,近年也促使規劃工作取得實質性進步,但工作中還是存在著不少問題,目前現狀與產生原因如下:
1、城鄉規劃統籌理念深入不夠。目前,地方在城鄉規劃工作中,存在郊區和農村地區規劃遠不及城市規劃到位,編制指導思想和實施過程都需有待進一步提升。尤其表現在對鄉鎮規劃管理上,規劃人員常用城市規劃思維習慣性去解決農村規劃發生錯位,也尚沒形成對農村地區規劃建設有效管理方法,還由于人手單薄,對規劃農村地區的生活形態與經濟發展方式等調研不夠深入充分,導致規劃定位不能準確反映當地現狀與發展規律等。
2、規劃面對資源與環境的考驗。構建生態環境已在黨的十報告中明確提出,一個地區的城鄉生態環境是否優美與健康直接關系到人們享有高質量的良好生活環境,也對社會和諧穩定、城鄉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然而在城鄉規劃管理中,大多地方都是原有遺留問題還沒得到基本解決,規劃產生新的問題又接踵而來,致使自然資源破壞嚴重,生態環境失衡惡化。
3、城鄉交通規劃缺少通盤考慮。在城鄉道路規劃上,綜合協調性差,實施建設重復性多,常有實施的規劃道路被移位或取消,從而無相應規劃執行技術要求與規范,也與周邊生態環境關系不協調、不配套,為后期城鄉建設留下隱患。
4、公眾參與規劃廣度拓展不夠。雖然近年一些地方對城鄉規劃通過積極探索,讓公眾參與的范圍越來越大,參與的形式也是多樣,但是,一方面公眾對規劃了解不深,參與渠道還不夠暢通,未能真正建立起良性互動機制,時有矛盾發生,反而給城鄉規劃工作帶來了消極影響。另一方面,規劃上吸引公眾參與的操作上規范程度還不夠,對公眾意見不能及時有效加以吸收,同時在實施中監督作用也未能充分體現。
5、專業規劃人才出現短缺匱乏。目前,城鄉規劃專業人才普遍短缺,特別是基層規劃部門和鄉鎮更為突出,導致在實施過程中存在有規不用,有規亂用,甚至不會用。
導致上述現狀的因素有多方面的,綜合分析來看,主要存在四個方面,一是對城鄉規劃管理不得力,一些地方對規劃工作重視程度不高,不舍得投入經費,一些軟件投入如制度訂立與執行不到位,或者實踐操作不科學,不嚴謹,未能發揮出有效監督效能;二是城鄉規劃社會輿論導向差,雖然大多規劃方案都吸收有公民參與,但因宣傳不到位,參與公眾對涉及自己利益的,出于私心雜念爭論不休,對不涉及的,表現出參與意識不強,忽視整體與長遠協調,導致矛盾層出不窮,問題不斷出現;三是規劃機制管理不科學,許多規劃部門配置不健全,職責不明確,工作中統籌引導地位差并在管理手段上缺少創新,執行難以到位等。
三、新時期下城鄉規劃實踐的對策措施探討
城鄉規劃是一項復雜系統的工程,城鄉規劃人員要站立在新的歷史起點,在建設總體目標指導下,面對存在的實際問題與產生原因,積極探索一條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符合“兩化互動” 要求實踐途徑,確保城鄉規劃更好適應社會經濟快速增長與發展需要。
1、提高城鄉規劃統籌能力,盤活城鄉一體化建設水平。地方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城鄉規劃特別是農村規劃工作,重新梳理評價現有規劃實施體系,構建起總-分或總-分-再分層次分明體系,將鄉鎮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和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等一并納入到城市規劃中整體編制,體現在一張圖紙上,。要認真開展實地調研,進一步改革規劃內容與成果形式,將城鄉用地布局、空間管制和城鄉功能發展作出安排,在按照規劃公共政策向農村福射、傾斜,設施向農村延伸,服務向農村覆蓋的引導控制,突出新農村建設理念和地方特色,放眼目光,因地制宜,不過分看重眼前利益,尊重當地歷史文化,自然生態和農民意愿,進一步深化完善功能布局,促進城鄉間前后連貫,基礎對接等。并對編制好規劃方案,經反復論證后方才進入到建設實施階段,讓人民群眾真正得實惠。
2、全面開展資源節約利用,保護城鄉自然與生態環境。根據區位用地規模及交通等條件,加強城市用地建設強度管理,積極鼓勵公共開放空間建設,力爭建成“疏、高、退”空間模式,有效提升人居環境品質和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要廣泛吸引各方投資,盤活老工業基地產業轉型閑置資源,發展與城市功能、生態環境相協調新型工業園區;要在全面構建城鄉一體化規劃布局上,集中以城區為核心拓展城鎮輻射,進一步整合鄉村選址布局、空間資源和生態要素,盡量依托自然生態格局實現城鎮空間發展。同時以城區充沛交通網絡為基點,強化周邊交通走廊配套建設,實現與市政設施“一盤棋”。
0 引言
公眾參與最初起源于美國和加拿大,為了穩定市民的“不滿”情緒,保持社會的安定而出現的一種安撫措施。后來慢慢上升到尋求一種公共政策來實現社會的穩定可持續發展。城鄉規劃是一種為了維護城鄉公共利益、實現社會良好發展的公共政策,它一方面具有社會的廣泛性和普遍性,在另一方面,它又包含了各方利益的不同訴求,影響這公共利益的有效實現和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轉。既然是公共利益的實現,那么公共的主體―公眾,在城鄉規劃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明確的提出“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規劃原則,規定了在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以及監督的過程中必須全面的實行公眾參與機制,以確保公眾對于城鄉規劃的知情權、參與權以及監督權。
1 我國城鄉規劃的公眾參與的現狀及主要特征
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不斷發展,公眾參與的呼聲越來越高,“以人為本”、“民主參與”等科學的規劃理念也逐漸進入我國城市規劃體系中來。但是,我國的公眾參與機制任然屬于初步階段,并沒有真正落實到實處,還存在一些不足。
1.1 群眾參與積極性不高
由于受到群眾自身職業、年齡、性別以及所處的環境的限制,除了一些相關部門的人員、專業人員或者是知識分子以外,其他群眾的參與熱情明顯不高。特別是外來人口,對于當地的地理環境、文化景觀、歷史文化等不熟悉,更是感覺到無從參與,沒有參與的必要。在群眾的眼里,只要不涉及自身眼前的利益,不管城鄉規劃如何決策、如何編制與實施,都和自己無關。這也從側面反映出先關部門的宣傳工作做得不到位,不具體。
1.2 公眾參與規劃的普遍性不足
城鄉規劃的最后總目的是體現人民的意識,為人民服務。公眾是屬于城鄉管理的主體,要達到城鄉可持續發展,他們必須全程參與到規劃工作的過程中來。但是由于諸多原因,我國當前的城鄉規劃其實就是極少數專家和領導封閉式自我意識的表現,規劃的內容幾乎與公眾分離。同時政府部門的管理工作也沒有完全到位,他們輕視了公眾的作用,片面的追求“宏偉政績”工程、向上級交差,公眾完全沒有發揮到作用。
1.3 地區經濟差異造成了參與程度的明顯差異
在經濟較發達地區,如上海、深圳、大連等城市,“法定圖紙”、“經營城市”等已經被引入了公眾參與機制,經濟發達地區的公眾參與程度較高;而在中西部一些比較落后及邊遠的偏僻地區,公眾參與程度普遍偏低。
1.4 公眾參與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城市管理工作作為政府的公共行政職能,涉及到城鄉居民的日常生活以及切身利益,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的決策編制、實施和監督應該得到法律的保障。但是由于現行的法律法規中缺乏將公眾參與納入具體的城市規劃方案編制審批、規劃申請以及違章建設監督的程序中,公眾參與規劃在程序上的缺乏造成參與的隨意性。《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第28條中僅僅是提出“城市規劃經批準后,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公布。”也就是說批準后的參與,屬于較低層次的參與。而在最近公布實施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也僅僅是規定了公眾參與這一基本原則。至今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具體完善的從規劃決策到編制到審批到實施再到監督的公眾參與的法律法規以及實施細則。因此,群眾在獲取有關的規劃信息以及有關的規劃申請的情況和表達意見等方面沒有明確和暢通的制度渠道,因此在規劃方案的編制與市民意愿相沖突、規劃實施遇阻時,不愿滿足于“象征性參與”的城市居民在表達自己對規劃建設意見時,常常會自發地組織起來,到規劃管理部門尋求“說法”。這種情況在實際上成為了市民要求參與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規劃決策的主要形式。這種參與形式的不足在于其具有臨時的突發性,往往干擾到管理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利于解決問題,有時還伴隨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的發生。這種現象充分表明了政府為市民參與城市管理建立的制度渠道不能滿足市民的需求。
2 公眾參與辦法探討
2.1 開展多層次、多方式的宣傳工作
規劃部門以及各相關部門應該采取多種多樣的宣傳形式讓公眾了解參與到城鄉規劃的具體工作中來。具體可以通過咨詢、問卷或者召開情況報告會議以及電視、網絡等途徑定期向市民通報規劃管理的內容、范圍、技術指標等具體的工作情況,給市民提供一個全面了解情況的機會。同時還應該邀請市民參加規劃的展示會、聽證會以及座談會,并發表自己的意見;聘請市民作為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的監督員;在報刊雜志上開辟城鄉規劃相關內容的專欄等等。
2.2 成立多種公眾參與城鄉規劃的參與機構
群眾最關心的是自己身邊的、日常生活中的城鄉規劃問題,因此,可參考與居委會、鄉鎮以及村委會結合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參與機構。凡是年滿18周歲的全體村民,可以選取代表參加,發表各集體組織的意見和建議。這樣可以大大拓寬群眾的參與度,大大的調動群眾的積極性,更加廣泛的汲取群眾的意見。
2.3 從生態環境的角度去引導公眾的廣泛參與
“可持續發展、以人為本”已經成為了每個規劃階段的指導思想,為了維持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我們必須引導公眾向著環境保護、生態安全以及社區健康發展的角度去參與。從小事做起,讓公眾參與從看得見、摸得著的具體事宜做起,慢慢的提高公眾的參與意識與積極性。
3 結語
公眾參與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長期的推進過程,是一定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我國城鄉規劃的公眾參與的深度和范圍應該是一個逐漸擴大以及漸進的過程。所以,在逐漸實施公眾殘的同時,應該著重普及和宣傳城鄉規劃的知識與意識,讓群眾以及各相關部門真正了解到城鄉規劃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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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了園藝場游客服務中心規劃設計的編制及報批工作;
2、完成了西城區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的編制;
3、完成了新農村太平片區整治規劃和樟樹橋、燒田村莊規劃;
4、完成了康家垅門票所廣場改造修改設計;
5、完成了廟西二期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
6、完成了劉家臺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
7、完成了“南岳衡山”牌坊廣場改造規劃。
二、圍繞區中心工作及時、優質做好規劃服務工作
城市規劃是城市建設的龍頭,同時也是政府聯系廣大人民群眾和客商的一個重要窗口。我局秉著為民服務、為客商服務、為南岳經濟發展服務的準則,對于區委、區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我局明確專人負責,盡職盡責,盡心盡力,跟蹤服務,為重點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獻計獻策,提供規劃保障和服務。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南岳游客服務中心建設是南岳衡山風景名勝區申世遺工作和景區交通格局調整的重中之重,為加快工作進度,我局派專人負責該項目從規劃選址、初步設計至施工圖設計等步驟的規劃服務工作,積極協調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部門、業主單位之間的關系,多方與專家進行銜接,虛心接受專家對該項目的寶貴意見并督促設計單位迅速修改到位。經過不懈努力,最終按時圓滿地完成了該項目的規劃報批工作。
2、西城區是核心景區村民搬遷安置地,為促進景區環境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必須優先做好西城區安置地的規劃。我局組成了專門工作班子,積極參與實地調查,多方聽取村居民、專家、領導的意見,協助設計單位多次對規劃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最終在區規委會上獲得通過。我局也正在準備將該規劃設計進行規劃公示,聽取搬遷村民和社會意見,為最終的規劃實施工作做好基礎。
3、為區重點項目開辟快速通道,及時為區人民政府和項目業主當好參謀、服好務。我局對區里的重點項目和重點工作實行責任分工制,每個班子成員都聯系多個重點項目,其中民營經濟集聚區,新農村建設、衡山牌坊廣場改造,祝融北路管線入地、景區環境整治恢復等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進展,而我局工作人員也付出了辛勤的勞動。
4、景區村民危房改造一度成為全區的焦點和難點,村民動不動就集體上訪,影響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為解決景區村民“要建”與“不能批”的矛盾沖突,根據區政府相關會議精神,我局派人多次進行現場踏勘迅速拿出了初步意見提交規委會研究討論。一方面,我們耐心細致地做群眾思想工作,一方面根據規委會研究的意見迅速組織選址規劃設計,協調相關部門齊心協力做好景區村民危房改造審批和監管工作,妥善解決了村民危房改造的問題,既保護了京區風景資源,又維護了社會穩定。
三、規劃審批工作有條不紊
新的城鄉規劃法實施以來,因相關實施細則尚未出臺,配套的審批程序和相關表格還未到位,過渡時期我局不斷完善規劃審批程序,明確審批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
1、繼續實行規劃重大事項集體研究制度。事關城景區主要地段的規劃、建筑項目及規劃管理的重大問題,召開規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半年來召開規委會4次,通過規劃項目15項,否決2項,打回重新設計2項。
2、全面實行政務公開制度,提高辦事效率。規劃管理工作由過去的行政管理型逐步向服務型轉變。我們根據區政務中心的要求及新的城鄉規劃法規定,變更了辦事制度和流程,實施了“一般事物直接辦理制、特殊事物承諾辦理制、上報事物負責辦理制、控制事項明確答復制”等政務公開制度。上半年通過政務大廳受理建設項目89個,我局共核發用地規劃許可證12個,計用地面積10715.07㎡,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4個(其中正本6個,副本28個)計建筑面積28635.36㎡,“一書兩證”發放率達100%。另外辦理新建工程放線10戶,辦理竣工驗收73戶,共計113665.26㎡,整理技術檔案34卷,檔案入庫率達100%。
3、全面實行公示制度。《城鄉規劃法》出臺后,我局針對新的規劃法中變化部分做了相應宣傳欄予以公示。對情況復雜項目、重點工程項目實行公示制度。上半年已對《昌鑫協和苑項目規劃》進行了公示,并就群眾反饋意見做了相應協調工作。下一步我局即將對《南岳區西城區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公示,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對規劃報批項目的內部審批程序我們實施規劃紅線、建筑藍線、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及規劃建筑方案的股室內部集體會審制度。全面實施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集思廣益。避免了因審批人員個人的失誤和偏差造成的審批錯誤,使全局人員對每個建設項目都了如指掌,心中有數,管理有方。
四、規劃管理工作日益規范,規劃執法力度進一步加強
俗話說“三分規劃,七分管理”,規劃實施管理是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重中之重。我局管理人員克服矛盾多,經常面對糾紛等困難,繼續嚴格規劃執法,進一步加強了規劃執法力度,有效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法律的嚴肅性:
1、廣泛宣傳城鄉規劃法,開展一系列城鄉規劃法宣傳活動。一是組織上街開展咨詢、宣傳活動,發放宣傳資料1000余份,制作了宣傳板報;二是在廣播電視臺刊登了宣傳標語;三是組織培訓,印刷了《城鄉規劃法》單行本1000冊,并送法下鄉。四是邀請省建設廳巡視員肖常錫、省建設廳規劃處副處長黃立為全區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授課。
2、在建工程批后管理實施從放線、驗線到竣工全程包干到人管理,并納入管理人員考核,并對施工過程中各階段填寫管理日志。
3、對規劃巡查實行分片包干制,執法人員每天填寫巡查日志,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半年時間內共下發停工通知書15份,查處違章建筑10起,其中景區3起,城區7起,涉及建筑面積643.8㎡,下達限期拆除書8份,限期整改通知書1份。辦理竣工驗收工程許可證73個,共計109812.28㎡,對驗收中存在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按時進行了補辦手續或處罰。
4、為保證違法違章拆除工作的順利實施,多次主動聯系街道、城管、居委會等職能部門對違法建設戶仔細清查,了解思想動態,解釋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化解矛盾。
5、對相關職能單位或個人舉報的4起違章建設情況及時迅速到現場查處或制止。協調矛盾糾紛5起,如對岳東昌鑫協和苑項目矛盾兩次召集項目部和群眾召開現場協調會,使建設方和群眾達成一致意見,切實維護了群眾的利益。
6、逐一清查我區的違法違章建筑,擬定了違法違章建筑拆除集中行動方案,近期將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采取集中行動拆除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章建筑。
五、加強規劃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規劃隊伍綜合素質
1、加強對職工的業務培訓和學習,一方面派出人員參加省市業務培訓,如派人參加了市規劃局組織的城鄉規劃法培訓班,全市檔案工作人員學習培訓班。另一方面,在全局開展業務學習競賽活動,督促大家對業務鉆研,熟悉新的城鄉規劃法,提高大家學習的積極性。同時每周五下午的政治業務學習是我局的例會,既對工作進行點評,又組織大家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通過半年來的學習,全體干部職工業務素質有了明顯提高。
2、注意對全體干部職工的思想教育、反腐倡廉教育、愛崗敬業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允許干部職工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紅包禮物,要求每個干部職工做廉潔自律的表率,爭創一支廉潔、高效、務實的規劃隊伍。
3、完善了單位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如實行工作日上下午考勤制度,周五例會制。各項規章制度的實行,使我局的各項工作穩步推進,成效顯著。
六、存在的問題
上半年,我局在工作上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存在的問題仍不容忽視,主要體現在:一是規劃管理體制不順,一些城鄉結合部違章建筑時有發生;二是業務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相當一部分人員對新形勢下的規劃工作適應性不強,掌握現代化管理知識、專業知識不夠,獨立處理問題能力不強;三是管理人員不足,管理執法難度大,存在個別未批先建現象。這些問題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認真研究,切實加以解決。
七、下半年工作計劃
1、進一步加強對重點項目的規劃服務力度,推進區內各重點項目進程;
一、違法建設對象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建設部門批準,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未按規定期限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其他違反城市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臨時搭建物。
二、違法建設整治范圍
納雍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已發生的各類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
三、違法建設整治原則
(一)作為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的原則;
(二)堅持主動從輕,不主動從嚴的原則;
(三)堅持分類實施處罰,限時補辦相關手續的原則;
(四)堅持統一領導、條塊結合的原則;
(五)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
(六)堅持黨政機關、黨員干部帶頭,群眾參與和陽光“處罰”的原則。
四、違法建設整治措施
(一)違法建設單位(個人)在20**年**月**日前主動申報并接受處罰的,按照《***縣城規劃區內違法建筑處理的實施意見》處理。
(二)違法建設單位(個人)未主動申報或在20**年**月**日拒不接受依法處理的,其違法建(構)筑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給予查封或強制拆除。
(三)已建或在建的違法建筑物必須在《違法建設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接受相關處罰。凡在限期內不接受處罰的,由縣政府依法責成相關部門強制拆除。
(四)對黨員干部、國家工作人員、村干部參與的違法建設,在規定期限內已申報但不接受處罰或不主動申報的,經查實后,實行停止工作、停發工資,并追究紀律責任。
五、違法建設整治時間
從20**年*月**日起至**月**日止。
六、凡利用違法建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工商、衛生、文化、公安等部門不得為其發放相關證照;已經批準發放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七、阻撓或妨礙查處違法建設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城管、國土、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發揮表率作用,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給予嚴肅處理。
九、歡迎廣大市民對違法建設和非法買賣土地行為向相關部門舉報:
(一)違法建設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舉報電話******;
(二)非法買賣土地和違法占地向縣國土資源局舉報,舉報電話******。
(三)拓寬搭棚、占道經營等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規的行為向縣城市管理局舉報,舉報電話******。
中圖分類號:F1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修建性詳細規劃是指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制訂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內容包括: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作出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道路交通規劃設計;綠地系統規劃設計;工程管線規劃設計;豎向規劃設計;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近年來,隨著修建性詳細規劃在我國城市規劃管理中的作用日益減弱。修建性詳細規劃隨著我國經濟體制逐漸轉型,己經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法定性需要重新思考。
一、存在問題
1、編制主體不明確
城市規劃作為城市公共政策,其編制主體應當是政府。而在實際編制中,作為指導工程建設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絕大部分是由建設單位編制的。在1990年《城市規劃法》中提出“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即作為法定規劃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其編制主體應當是政府。
在新版《城鄉規劃法》第一章“城鄉規劃的制定”中的第一十一條提出“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在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實施”中提出“申清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較以前的相關法律法規,《城鄉規劃法》對由不同編制主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了區別對待,在“城市規劃的制定”章節中提及的城市規劃編制主體均為政府,而將由建設單位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作為城市規劃實施的一個環節。
2、編制主體與建設主體的不一致
修建性詳細規劃作為指導工程建設規劃,其核心內容是對規劃范圍內的建筑物布局、道路、工程管線等具體的建設內容作出布局。而往往由政府組織編制的城市重點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并不需要上述內容。
需要由政府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地區一般均為城市的重點地段(如城市中心區、歷史地段),這些地段在規劃編制時往往尚未明確的建設主體。在市場化運作的條件下,一個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單元內的建設項目往往會有多家建設主體進行建設。因此,在實際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中,大量由政府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僅僅是對未來城市空間的研究,甚至僅僅是作為未來地塊進行招商的宣傳材料。許多修建性詳細規劃僅有修建性詳細規劃之名,并無修建性詳細規劃之實。
3、在詳細規劃管理鏈條中不順暢
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控制性詳細規劃是詳細規劃層面必不可少的規劃內容,也是城市范圍內一切建設活動的規劃管理依據。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必須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而在城市規劃管理中,對地塊的規劃各項管理要求(如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均己經包含。
根據《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2002年)》,僅規定了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并未區分控制性詳細規劃與修建性詳細規劃。也就是說修建性詳細規劃與控制性詳細的強制性內容是一致的。而根據《城鄉規劃法》關于城鄉規劃的修改的相關內容,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啟動程序、修改后審批程序均作了明確要求,但對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后是否需要重新由原審批機關同意非作明確要求。
由此可見,在詳細規劃層面,修建性詳細規劃在規劃管理中所起的作用與地位不明確,修建性詳細規劃在城市規劃管理中的地位正在減弱。修建性詳細規劃己經難以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規劃管理的需要,修建性詳細規劃在引導城市建設活動中所起的作用有限。
二、主要原因分析
1、經濟體制的轉型
1984年頒布實施的《城市規劃條例》是我國城市規劃走上法制化道路的標志性文件。《城市規劃條例》將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提出“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對城市近期建設區域內,新建或改建地段的各項建設作出具體布置和安排,作為修建設計的依據。”當時的詳細規劃其實質內容便是現在所稱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城市政府便是城市建設的主要主體,修建性詳細規劃是落實政府各項城市建設計劃的依據。
在1991年《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中首次提出“修建性詳細規劃”一詞。此時正是我國城市土地市場初步建立之時,也是控制性詳細規劃孕育而生之時。“修建性詳細規劃”一詞很大程度上是用來區分同屬于詳細規劃層面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是針對城市土地市場化運作進行控制與管理的詳細規劃類型,它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主體多元化的需要。1993年《城市國有土地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中提出“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之前應當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城市詳細規劃中的地位逐步凸現,成為城市建設活動必不可少的規劃類型。
2、城市規劃向公共政策轉變
縱觀世界各國城市規劃的發展歷程,城市規劃由關注物質空間機械式規劃逐步向關注社會經濟公共政策轉變。在我國2006新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中提出“城市規劃是政府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作為公共政策的城市規劃應當是一種公共管理的活動過程,其制定主體是政府或權威機構,核心作用與功能在于解決公共問題,協調與處理各利益主體的行為,其性質是一種準則、指南、策略、計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作為“藍圖式”的規劃,著眼于建筑物、工程管線等靜態的城市物質空間的具體安排與落實。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往往只是地塊眾多規劃方案的某一種可能,以此為依據進行城市規劃管理,有悖于政府公共事務管理的原則。
3、規劃體系的完善
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以總體規劃一一詳細規劃為主要規劃層面的城市規劃體系主要源自蘇聯模式,體系內的規劃類型和內容針對的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在經濟、社會等層面己經歷半個多世紀的深刻變革之后,當前我國的城市建設機制、規劃管理方式也己經發生了根本的轉變。在此背景下,城市規劃的內容也必將發生本質的變化。隨著控制性詳細規劃地位的日益提高,同屬于詳細規劃層面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作用和地位正在日益降低。按照《城鄉規劃法》,是否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己經在規劃主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修建性詳細規劃己成為可有可無的規劃類型。
因此,隨著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我國法定規劃體系中地位的穩固,我國的城市規劃體系應當進行調整,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適時淡出法定規劃層面。
三、建議
由于劃編制主體、編制對象的不同,修建性詳細規劃退出我國法定規劃體系之后,應根據不同情況對當前各類修建性詳細規劃分解,落實到不同層面的規劃或設計中。
1、城市設計代替重點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重點地段(如城市中心區等)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一般由政府或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但由于規劃區內的建設主體通過市場方式引入,建設主體是多元化的。從而必然導致規劃的編制主體與建設主體的不一致。因此,這類規劃并非用于直接指導工程建設,而是彌補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空間形態管控方面的不足,其實質內容為城市設計。
因此,筆者認為城市重點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由城市設計代替。從近年各城市的城市設計編制情況也能反映這一點。但由于城市設計內容中涉及大量空間美學方面內容,是否需要立法,是否應當納入法定規劃層面應當慎重決定。
2、建設主體編制具體地塊場地設計
由城市政府作為建設主體的城市公共地段(如城市公園、行政中心等)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一般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建設。雖然同屬政府職能部門,但編制主體與實施主體的不一致必然會帶來不必要的協調成本。因此,這類規劃應當由地方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由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對于建設主體明確的具體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視為規劃實施的一個環節,納入建設工程方案總平面管理程序。
由明確建設主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不管是由政府部門還是一般建設主體,其內容應視為設計層面的工作。因此筆者認為這類規劃的名稱改為“場地設計”較為合適。
參考文獻:
1、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S].1984.
中圖分類號:U665.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45-0357-01
1、電網前期工作的主要內容
電網前期工作可以理解為電網項目開工建設之前所開展的一系列準備工作,包括電網規劃、項目初步可行性研究、相關專題評估、項目核準、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項目開工準備等一系列工作。
2、當前電網前期工作面臨的外部環境分析
2.1 電網核準制給電網前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在項目核準階段,涉及到的管理部門多,需要取得環評、水保、土地預審、選址意見書等批文,程序復雜、周期長。部分審批環節出現“死循環”,如部分項目開展環評需要規劃部門出具原則同意建設的意見,而規劃部門必須取得環評批文才同意出具意見。很多項目召開專題審查會、簽發批文受個人影響很大等。因前期工作周期長,部分輸變電工程的建設與電網規劃脫節,給電網發展造成制約。
2.2 電網前期工作面臨復雜的社會環境
由于社會利益格局復雜交織a,電網前期工作又牽涉到方方面面,具體問題層出不窮,讓人應接不暇。比較突出的是,個別人為了達到不合理的、過高的自身利益或小集團利益,借規劃、用地、環保知名設置障礙;相關審批部門對有些矛盾回避推諉,從而造成電網前期工作進展緩慢、受阻重重。
2.3 電網規劃未納入城鄉發展詳細規劃,給電網前期工作中的選所、選線等帶來很大難度
目前,規劃部門一般都將電力設施納入到了城鄉發展總體規劃,但往往只是在整體規劃中予以考慮,并沒有將電力線路走廊、變電站站址納入到修建性詳規并予以保護。這就導致電網企業在具體電網項目的前期、建設過程選址、選線困難,部分項目由于選址、選線困難重重而長期擱置。
2.4 電網規劃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時國家實行最嚴格的土地政策,這給變電站站址用地預審、征用土地等帶來很大難度對占用基本農田的,在報批前要對用地選址方案、基本農田規劃調整方案舉行聽證和充分論證。考慮到變電站的功能定位和供電需要,大量變電站用地無法避讓基本農田和農用地,導致電網項目用地環節選址困難、審批周期長,嚴重制約了電網發展。如110KV孝昌變由于無法避讓基本農田,在用地預審環節就用了近一年時間,前期工作時間過長,影響了該項目的及時開工建設。
2.5 《物權法》的實施,給電網前期工作帶來了機遇更帶來挑戰該法律的征收補償條款、相鄰關系條款、建設用地使用權條款等給電網前期提出新的要求。征收補償條款明確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這就將征收補償必須“安排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居住條件”上升到法律層面。電網建設需要征地、拆遷房屋,在補償方面會碰到新情況、新問題。
2.6 《城鄉規劃法》的實施,對電網設施規劃納入城鄉發展修建性詳規提出明確要求和保障,同時也給電網前期工作深度提出更高要求該法第十七條規定,“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城鄉規劃確定的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城鄉規劃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要求電網規劃應納入城鄉發展規劃的修建性詳規并予以保護,同時也規定未納入修建性詳規的,必須依法履行聽證等手續才能修改納入。
3、加快推進電網前期工作所采取的對策探討
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保證電網規劃的合法性現實意義上說,供電公司編制的電網規劃,只是公司內部的規劃。按照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的目標,電力規劃的主體應是政府主管部門即發改委,而客觀情況是由發改委編制專業性較強的電網規劃還不現實。因此,電網企業應積極向政府回報電網規劃內容,按照相關程序使電網規劃經過政府審核后,使電網規劃在形式上成為合法的、受保護的規劃。這樣,不僅能規范、順利地開展電網前期工作,更主要的是能使政府從法律上起到承擔電網規劃的主體責任。
3.1 規范和改進電網前期工作,加快項目核準
目前,國家、省發改委基本明確了電網項目核準的具體要求和實施細則,電網企業要按照新要求克服以前的一些習慣思維和做法,在前期工作中切實履行必要的行政程序。要緊緊依靠各級政府,協調解決前期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加強與審批機關的溝通,積極反映電網項目的特點和規律,取得審批機關的理解和支持,加強對公眾的引導,努力營造有利于電網規劃建設的氛圍。
3.2 統籌考慮電網和城鄉經濟發展,做好電網設施布局規劃并納入城鄉規劃修建性詳規
電網設施布局(通道)規劃需與各級規劃部門合作開展進行,在修建性詳規中明確的電網設施用地上(電力線路走廊下)建房或挪作他用,應視為違章建筑并強制無條件拆除。在規劃中,既要堅持電網建設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也要充分考慮地方規劃部門的意見和建議;考慮電網規劃和地方規劃在空間和時間上的銜接,對于規劃中預留的通道和站址做好保護。為項目前期、建設創造了條件。
3.3 在電力設施布局規劃的基礎上,將電力設施用地納入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一是盡量將電力設施用地安排在建設用地預留區,簡化用地環節手續。二是在電力設施布局規劃的基礎上,將電力設施用地納入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規劃調整修編時將電力設施用地性質調整為建設用地。三是電力線路走廊不征地(不預審),實行一次性賠償到位(周邊省份大部分電力線路走廊不征地)。
3.4 不斷提高電網規劃水平,保證電網規劃的科學合理性
電網規劃是建設堅強電網的首要環節,電網規劃要不斷提高理論分析計算水平,一是充分考慮外部環境制約,把供應方資源和需求方資源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統籌規劃,達到用最小環境代價最經濟的資源供應方案滿足電力需求;二是對可靠性指標、經濟效益指標,節能環保指標等進行充分的分析比較;三是注意各級電網的協調發展,做好超高壓電網規劃、城網規劃、農網規劃和配網規劃各級電網規劃的銜接;四是滾動研究電網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滾動修編電網規劃。
4、結語:
為保證電網前期、建設能夠順利推進,積極應對《物權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的實施對電網前期的影響,應重點做好幾項具體工作:一是加強對《物權法》、《城鄉規劃法》的研究力度,密切關注出現的新問題和新要求,及時制定應對措施。做好法律風險防范工作;二是在項目投資中完善征地補償預算,將征地導致的農民社保與拆遷安置費用列入工程預算;三是全面啟動電網設施布局(通道)規劃,爭取各級規劃部門的支持,盡快落實電網設施布局(通道)規劃納入城鄉修建性詳規;四是密切跟蹤各級政府貫徹落實《物權法》的進程,積極促成各級政府完善電網設施的用地辦法,爭取有利于電網發展的政策。
一、嚴格規范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
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
(二)已經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項目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
(三)規劃區內的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并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四)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并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經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六)已經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七)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并采取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
(八)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二、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和統計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明確工作程序和責任,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項目核準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環評審批手續。
各級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都要嚴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規定,加強相互銜接,確保各個工作環節按規定程序進行。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部門不得予以審批或核準。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將有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于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審批和許可手續的,要撤消有關審批和許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新開工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要加快完善本部門的信息系統,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同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統計部門要依據相關信息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統計的新開工項目信息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部門之間要充分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建立新開工項目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交換項目信息,實現資源共享。有關部門應制定實施細則,明確信息交流的內容、時間和具體方式等。
各級統計部門要堅持依法統計,以現行規定的標準為依據,切實做好新開工項目統計工作。要加強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保證新開工項目統計數據的質量。地方各級政府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得干預統計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礎上,為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擬建項目建立管理檔案,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有關手續辦理情況(文件名稱和文號)等內容,定期向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信息。在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后,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將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和許可文件的名稱和文號等情況,通過本單位的門戶網站及其他方式,從*年1月起按月向社會公告。
四、強化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管理,強化對新開工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要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對新開工項目管理及有關制度、規定執行情況進行交流和檢查,不斷完善管理辦法。
各類投資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投資建設程序。項目開工前,必須履行完各項建設程序,并自覺接受監督。對于以化整為零、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要依法撤消該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于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施工許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即應停止建設,并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項目投資者承擔。對于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和施工許可要求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于篡改、編造虛假數據和虛報、瞞報、拒報統計資料等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于存在上述問題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項目單位和個人,除依法懲處外,還應將相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上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要對下級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對項目建設程序的政策規定執行不力并已造成嚴重影響的地區,要及時予以通報批評。
一、關于城鄉規劃問題
今天,會議給每位與會者分發了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修改的程序、規劃監督檢查、違反規劃的責任等都作了全面的說明,希望與會同志認真抓好學習貫徹落實。我非常贊同廖火同志提到的對我縣村官以上干部,特別是建設系統的同志進行《城鄉規劃法》的學習培訓,這樣可以讓大家更好地了解《城鄉規劃法》的內容,對如何貫徹執行《城鄉規劃法》打下基礎。規劃是龍頭,是生產力。建華書記在全市規劃工作會議上提過一個觀點:規劃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我們的工作目的和落腳點都是為了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規劃就是最好地體現了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因為人民群眾要建設美好的家園和過上美好的生活,必須要靠規劃作為保障。因此,做好城鄉規劃工作責任重大、意義深遠。城鄉規劃是城市與集鎮發展的方略,鎮村建設的綱領,城市管理的基本依據,也是政府指導調控城鄉建設和發展的基本手段,是打基礎、謀長遠的工作。城鄉規劃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關系到城鎮功能能否得到有效發揮,關系到人口、資源環境能否得到協調發展,關系到城鎮化水平能否得到全面的提高,關系到城鎮經濟和綜合競爭力能否得到長足發展。近幾年來,河源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跟河源市的科學規劃是離不開的。前些年,河源市學習梅州市等地的城市規劃建設經驗,現在有些地方倒過來學習河源市的城市規劃建設經驗,這是因為河源重視了城市規劃工作,整個河源市區以及五縣一區的面貌都得到了較大的改變。縣委、縣政府非常重視規劃工作,最近結合古竹、臨江納入市中心城區概念規劃的機遇,我們決定成立縣規劃建設局臨江分局,目前市編委已經批準。為了推進我縣規劃工作,今年,我們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和縣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對縣城26.5平方公里進行了控制性詳細規劃,而且就秋江兩岸打造美麗景觀也作出了詳細的規劃。同時,也對臨江、古竹首期規劃40平方公里進行了控制性詳細規劃,使臨江、古竹融入市中心城區概念規劃之中。今年縣政府就安排了900多萬元用于縣城、古竹、臨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在這里,我對規劃編制管理工作提五點要求:
1、要樹立全新的理念。一是要樹立科學理念,合理確定城鄉的定位、發展目標和總體框架,正確認識需要和可能、局部和整體、當前和長遠、城市和農村、發展和保護的關系,真正使城鄉規劃經得起實踐、群眾和歷史的檢驗;二是要樹立人文理念,無論是縣城規劃還是村鎮規劃都要體現人文關懷,把能否為居民提供良好的人居環境作為衡量城鎮環境好壞的一個重要標準,擺在優先位置;三是要樹立生態理念,合理布局生產建設、生活居住、公共設施等功能區域,統籌工業區、商業區、生活區、綠地等空間布局,努力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四是要樹立特色理念,把文化作為城鄉規劃建設的靈魂,深入挖掘和體現我縣城鄉在自然、歷史、民俗、建筑、地域等方面的文化特色和內涵,加快形成一批文化內涵豐富、特色鮮明、風格獨具、頗具影響的特色鄉鎮;五是要樹立集約理念,將節地、節能、節水、節財和資源綜合利用貫穿于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各個環節,力爭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以最小的資源消耗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以最低的造價建設高質量、高水平的工程;六是要樹立法治理念,堅持依法管理,盡快從粗放管理向規范化、現代化、信息化、法治化管理轉變,不斷提高城鄉管理水平。
2、要處理好規劃中的幾個關系。一是要正確處理城鄉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各類專項規劃之間的關系。城鄉規劃必須體現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的基本要求,加強同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土地利用等專項規劃的協調,提高資源整體配置效率;二是要正確處理集中統一管理與特別授權管理之間的關系。城鄉各類建設都必須統一規劃,無論是哪一級規劃管理部門都要嚴格規劃管理,不得違規操作;三是要正確處理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嚴肅性與適時修編的關系。從規劃的分類看,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是指導區域和城市長遠發展的戰略性規劃,必須要有嚴肅性和穩定性;而詳細規劃是指導具體項目建設的直接依據,必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依法適時調整。從規劃的內容看,凡涉及公共設施和公眾利益的規劃都應該是剛性的,如果隨意改變就會給人民群眾生活帶來不便,造成社會不和諧。規劃中的非強制性內容,作為政策導向,應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時充實完善。
3、要提高規劃質量。規劃編制部門和單位對中央、省、市有關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要吃透,要深入調研,把城鄉經濟發展普遍規律與城鄉的具體實際相結合,突出城鄉的地域特色和比較優勢。同時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之間,城市規劃與土地、交通、環保等各類專項規劃之間要相互協調,不能各唱各的調、各吹各的號,堅決杜絕不按規劃實施城市建設,或者為了一點短期利益,被開發商牽著鼻子走,隨意變更和調整規劃。特別是容積率、建筑密度等方面決不能隨意改變,要從整個城市規劃協調方面,嚴格按照規劃要求實施。要加快城鄉規劃編制步伐,對今年確定的縣城和建制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要抓緊推進,爭取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好縣城26.5平方公里和古竹、臨江40平方公里控制性詳規編制工作。當前,各有關鎮、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抓好河紫高速公路沿線9鎮45個村的規劃控制,嚴格防范搶搭搶建行為。
4、要強化規劃審查。規劃部門要嚴格規劃審查程序,提高規劃審查質量。我們一定要有這樣的觀念,缺乏科學性的規劃一旦通過合法的程序批準實施,危害將不可估量,規劃的評審、批準等一定要慎之又慎。因此,我們要高度重視規劃的科學編制和依法實施,切實解決“兩張皮”問題,不能規劃一套,實施一套,使規劃成了擺設,這是堅決不允許的,也是必須杜絕的。這一工作,縣規劃委員會一定要嚴格把關、依法審查。
5、要加大對違反規劃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違法建筑要深入開展清理行動。凡是未按規定程序取得相關合法手續的,都是違法建筑,已經建成的,要依法果斷處理;正在建設的,有關職能部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堅決制止下來。最近,大家從新聞媒體可以了解到,河源市特別是源城區剛進行了大規模的違章建筑清理行動,清理了幾百戶,嚴厲打擊了違法違章建設行為。由于很多靠近東江邊居住的源城、東源兩地市民都知道市政府要開發市區東江邊的土地,因此他們搶搭搶建成風,在很短的時間內建了很多建筑物。市委、市政府對此態度非常堅決,凡是違法違章建筑堅決全部拆除且一分錢不補,并依靠強大宣傳聲勢做好戶主思想工作,讓其自行拆除減少損失,凡不自行拆除的堅決。今年以來,縣委、縣政府已在臨江工業園開展了兩次大規模的違章違法建筑清理強拆行動,拆了20多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下一步,縣委、縣政府將在5月中旬依法對縣城26.5平方公里范圍內的違章違法建筑和用地開展大規模的清理整治,上星期已對這項工作作出部署。我在這里強調,如果在審批、建設過程中有政府部門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亂批亂建的,必須依法依紀嚴處。
二、關于市政建設問題
今年縣委、縣政府確定的城市重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項目比較多,并鄭重承諾為民辦好十件實事。各級、各責任部門在抓重點工程項目推進過程中必須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抓責任。重點項目建設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我們的責任意識,我們能負責到什么程度,困難就能解決到什么程度,重點項目建設就能推進到什么程度。對此,一要落實項目建設責任。各責任單位要抓緊制定項目建設方案,成立項目組,抽調專職工作人員進駐工地、現場解決項目建設中的各種問題。二要落實分級管理的責任。進一步劃分各級、各部門在推進項目建設工作中的職責范圍,做到項目誰管理誰負責,誰負責誰解決,確保重點項目建設領導調度到位,目標責任到位,協調分工到位。三要落實有效服務的責任。服務重點建設,就是服務大局,服務發展。從領導到部門,從機關到基層,都要為項目立項、報批、籌建、竣工全過程服務,為重點項目建設順利推進提供有力保障。四要落實督查監督責任。縣府辦要加大對重點項目建設的督促、督辦力度,及時通報情況;縣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大對項目建設中的違規違紀現象進行查處。
2、抓進度。一是要進一步強化時間觀念,強化效率意識,每項工作怎么干,什么時間干到什么程度,什么時間完成,都要一一加以明確,列表抓好落實,強勢推進項目建設進度。二是要加快征地拆遷進度。要克服畏難厭煩情緒,想方設法、耐心細致地做好拆遷戶的工作。對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各相關單位要積極主動向責任領導請示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各有關部門應為拆遷戶在辦證、搬遷中提供優質服務,切實落實政府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做到既能打開局面、推動工作,又不會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當前,要加大縣城秋香江兩岸的征地拆遷力度,盡快貫通沿江道路,為廣大市民提供休閑、暢通的地方,提升城市品位。三是要加快施工進度。在項目進度上,要盡量把時間往前趕,盡量把工期往前排,對已經開工的項目,要搶時間,爭速度,努力縮短施工周期;對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要積極創造條件,爭取項目早開工、早建設;今年汛期比較早,縣政府承諾要解決城南水浸街、黃泥路問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抓緊抓好這項工作;對還處于項目前期的工程,要成熟一個上一個,趕工期、搶進度,確保如期完成年度建設任務。目前,要抓緊完成*年未完工的縣城6個市政重點項目建設,加快今年縣政府安排的市政項目建設步伐。
3、抓協作。項目建設往往涉及多個環節、多個部門、多個行業,有的需要爭取上級部門的支持,有的需要其它部門的配合,所以說,加強溝通協作,對于項目建設的順利推進至關重要。項目領導要認真負責地承擔責任,敢抓敢管、敢抓敢建、負責到底。要勤聯系、勤協調、勤調度;要率先垂范,拿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深入現場和一線,摸實情、辦實事、求實效。各項目建設責任單位作為建設任務的直接承擔者,要積極、主動地進行溝通協調,包括與上級部門的上下溝通,與其他部門、行業的左右溝通,努力贏得上級部門的支持、有關單位的配合,為項目建設的順利推進爭取主動。相關協助單位也不能認為自己沒有承擔主要建設任務,就事不關己、高高掛起,要從全局著眼,從整體利益考慮,大力支持和配合建設單位推進項目建設,共同服務于項目建設大局。
4、抓質量。各責任單位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全方位、全過程的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制、監理制等規章制度,同時要按照精益求精的要求,確保工程質量高、效果好,力爭把重點工程都建成精品工程。剛才,我們給每位與會者分發了《河源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希望各級、各部門特別是有建設項目任務的單位必須認真學習,嚴格執行。現在我們有些地方在項目建設上沒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來實施,這是犯錯誤的。現在紀委、監察部門每年都對工程招投標建設情況檢查兩次以上,大家要依法依規做好各項工作。縣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重點工程建設質量加強技術指導與檢查,對工程建設的每一道環節實行全過程的跟蹤管理與監督,堅決杜絕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
三、關于城市管理問題
城市“三分建設、七分管理”,能否高效地發揮城市功能,關鍵在于管理。規范而高效的城市管理,是確保城市規劃全面實施、城市建設有序推進、城市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的關鍵。近年來,在城管部門和廣大市民的共同努力下,縣城的市容市貌逐步好轉,環境衛生工作得到加強,人居環境有了改善,縣城變得更加整潔亮麗。但是,個別場所臟、亂、差現象仍然較為突出,縣城的管理與市民的愿望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推進市政建設,以依法管理為抓手,進一步加大縣城管理力度,全面提高我縣城市管理水平。
一要建立完善長效管理機制。按照“屬地管理,重心下移”原則,充分調動各個層面的積極性,基本形成統一規劃、分級管理、以塊為主、條塊結合、權責一致的城市管理新格局。要以依法管理為抓手,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形成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的機制。城管、交通、公安、交警、工商等部門要嚴格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強化依法執法,尤其是對一些重點難點問題,要依法加大處罰力度,使之不敢輕易觸犯,從而促進人們逐步達到自覺維護正常市容環境秩序的目的。要充分發揮和調動鄉鎮、居委會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礎地位。要制定各類管理辦法和規定,使城市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二要堅持寓管理于服務之中。進一步推行和完善社會服務承諾制度,開展便民服務活動。加大城市管理的科技含量,對交通管制、環境監控、治安管理、物業管理等加大科技投入,實現城市管理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確保管理效果。要把加強城市管理與提高市民素質結合起來,以科學的城市管理促進市民綜合素質的不斷提高,以高素質的市民來推動城市管理工作的不斷進步,建立疏堵結合、以疏為主,教育懲戒結合、以教育為主的長效管理機制。要寓人性化于管理之中,寓親和力于服務之中,變“以管為本”為“以人為本”。
三要強化宣傳。努力營造全民參與的濃厚氛圍依然是今后我們的一項重要工作。最主要的是要搞好輿論宣傳,要在全縣掀起一個聲勢強大的宣傳熱潮,把城市管理的意義、任務、工作要求和方法步驟,告知廣大群眾,做到家喻戶曉、人人明白,形成人人關心城管、人人支持城管、人人參與城管的格局,推動城管工作出成果、見成效。
四、關于小城鎮建設問題
中央提出了“小城鎮,大戰略”。小城鎮一頭連著農村,一頭連著城市,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突破口,關系著全縣統籌城鄉發展全局。現代化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工業化的過程,現在大、中等城市以至縣城已不能滿足那么多的農村居民來城市生活,那么小城鎮的建設正好彌補解決了這些問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促進城鄉一體化、農村城鎮化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積極推進小城鎮建設,發揮好小城鎮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集聚帶動作用。
1、發展重點小城鎮。小城鎮建設發展的方向和重點是,合理擴大城鎮規模,完善城鎮功能,改善城鎮環境,使重點小城鎮成為有較強輻射能力的區域經濟、文化、教育中心。要遵循分類指導、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積極有序地引導農村人口向小城鎮集中,走集約化、規模化和現代化的發展道路。要以藍塘、古竹、龍窩、臨江等鎮為基礎,努力建設一批經濟實力較強、功能較齊全、設施配套、環境優美、具有特色的小城鎮。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
(二)已經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項目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
(三)規劃區內的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并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四)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并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經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六)已經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七)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并采取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
(八)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二、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和統計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明確工作程序和責任,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項目核準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環評審批手續。
各級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都要嚴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規定,加強相互銜接,確保各個工作環節按規定程序進行。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部門不得予以審批或核準。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將有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于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審批和許可手續的,要撤消有關審批和許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新開工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要加快完善本部門的信息系統,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同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統計部門要依據相關信息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統計的新開工項目信息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部門之間要充分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建立新開工項目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交換項目信息,實現資源共享。有關部門應制定實施細則,明確信息交流的內容、時間和具體方式等。
各級統計部門要堅持依法統計,以現行規定的標準為依據,切實做好新開工項目統計工作。要加強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保證新開工項目統計數據的質量。地方各級政府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得干預統計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礎上,為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擬建項目建立管理檔案,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有關手續辦理情況(文件名稱和文號)等內容,定期向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信息。在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后,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將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和許可文件的名稱和文號等情況,通過本單位的門戶網站及其他方式,從年1月起按月向社會公告。
四、強化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管理,強化對新開工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要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對新開工項目管理及有關制度、規定執行情況進行交流和檢查,不斷完善管理辦法。
各類投資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投資建設程序。項目開工前,必須履行完各項建設程序,并自覺接受監督。對于以化整為零、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要依法撤消該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于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施工許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即應停止建設,并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項目投資者承擔。對于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和施工許可要求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于篡改、編造虛假數據和虛報、瞞報、拒報統計資料等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于存在上述問題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項目單位和個人,除依法懲處外,還應將相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上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要對下級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對項目建設程序的政策規定執行不力并已造成嚴重影響的地區,要及時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