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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治內容
(一)整治范圍:
全市各媒體的保健食品廣告,包括電視、電臺、報紙、雜志和互聯網上的保健食品廣告,超市、藥店、保健食品專賣店等店堂的保健食品廣告,戶外廣告、車身以及街頭小報中的保健食品廣告。
(二)整治重點:
1、虛假的保健食品廣告;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或禁止廣告的保健食品廣告;
3、未經批準擅自或超出審批(備案)內容的保健食品廣告;
4、偽造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使用過期文號的保健食品廣告;
5、產品功效或適宜人群超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范圍的保健食品廣告;
6、利用國家機關、醫療機構、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的保健食品廣告;
7、宣傳治療作用、含有與藥品相混淆用語的保健食品廣告;
8、與其他保健食品進行功效對比的保健食品廣告;
9、以新聞形式包括利用健康專題節目(欄目)的保健食品廣告;
10、以講座形式促銷的保健食品廣告。
三、整治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09年6月10日前)。本階段主要任務是做好保健食品廣告專項整治行動的貫徹部署和動員宣傳。通過新聞媒介,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媒介安排一定量的公益廣告進行廣泛宣傳,積極營造開展專項整治的良好輿論氛圍。
(二)自查自糾階段(2009年6月15日前)。本階段主要任務是做好保健食品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的自查、自糾、自律工作。各媒體、廣告經營單位以及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次專項整治的要求,針對本單位存在的虛假違法廣告問題,采取有效措施自查自糾,全面停播所有違法廣告,徹底清除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凈化廣告市場經營環境。
(三)執法檢查階段(2009年6月15日—2009年11月20日)。本階段主要任務是做好對保健食品廣告的監測和對違法保健食品廣告的查處工作。要加強對主要媒體的廣告監測工作,增加廣告監測的頻率和效率,對監測中發現的違法保健食品廣告,該責令修改的責令修改,該停止的停止。對于情節嚴重的要立案查處,必要時向社會公開曝光。
(四)總結階段(2009年11月15日—2009年11月25日)。本階段主要任務是做好專項整治行動的工作總結和情況分析。各所(分局)于2009年11月25日前將書面總結材料上報市局。
四、整治要求
(一)執法透明公正,進一步加大對違法保健食品廣告的處罰力度。
市局將加強保健食品的集中監測和日常檢查,明確監測的重點區域和問題多發的媒體,及時掌握保健食品廣告動態,對監測發現的虛假違法廣告,做到早制止、早查處。市局可以指定辦理案件,各所(分局)務必全力查辦。
1、自查自糾階段以后,通過廣告監測、執法檢查、上級交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消費者申訴舉報等途徑發現的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在通知媒體單位立即停止的同時,工商部門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一律予以立案查處,一律按法律法規規定,處以廣告費用五倍的處罰。
2、對擅自篡改或超出批準內容、情節嚴重的虛假違法廣告,建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撤銷其廣告審批文號。
3、對影響惡劣的虛假違法保健食品的廣告主、廣告者,要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央宣傳部等十一部委《違法廣告公告制度》規定在媒體上予以公開曝光。
4、一個月內被查獲三起違法保健食品廣告的,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停止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廣告業務的實施意見》,對媒介單位一律做出暫停保健食品廣告業務三個月的處罰,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一律做出暫停廣告業務三個月的處罰,并在媒介上予以公開曝光。
5、對情節嚴重、屢查屢犯的媒介單位,要行使行政建議權。向媒介主管部門、市委宣傳部、組織部、建議追究報紙、頻道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6、對涉嫌構成虛假廣告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
關鍵詞: 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判斷
Key words: product quality;inspection reports;judgment
中圖分類號:F76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19-0323-02
0 引言
隨著消費者的法律意識和質量意識的不斷提高,大多數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都會自覺地查看商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合格證等基本信息,目的是為了挑選到放心合格的商品。但在選購如地板、瓷磚、家裝材料等一些大件物品時,僅查看這些質量信息是不能夠全面反映質量優偽的,于是,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知道了向商家索要查驗產品的質檢報告。而在具體的實踐中,不少消費者反映質檢報告的專業性太強,看質檢報告如看天書,一頭霧水,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消費者很難弄懂其中的關鍵性指標,甚至會誤讀誤判檢驗報告的質量信息。為此,筆者在這里淺談一下,作為一名消費者該怎樣讀懂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1 什么是檢驗報告
產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是由具有一定資質的產品質檢機構依據相關標準,運用先進的儀器設備,按照規定的檢測程序與方法,對產品的性能進行檢驗測試,給出相應的檢測值或根據檢驗結果判定該產品是否符合標準要求而出具的具有法律屬性的技術性文件。檢驗報告上的各項指標的數值表明該產品質量的高低。
檢驗報告的性質一般反映了該檢驗的目的,也就是為何進行該項檢驗。常見的檢驗性質有委托檢驗、監督檢驗、認證檢驗、生產許可證檢驗、仲裁檢驗等。委托檢驗一般是委托方為了對產品質量進行判斷而實施的;監督檢驗一般是政府部門安排下達的,為了監控產品質量而實施的;認證檢驗和許可證檢驗一般是申請方為取得某項資質許可而進行的;仲裁檢驗是仲裁機關調解產品質量糾紛而實施的檢驗。
檢驗報告的結果數據是政府實施行政監管的重要技術依據,是企業提升質量水平的重要技術支撐,是服務消費健康安全的重要技術保障。質檢機構開展的檢驗檢測活動是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加快發展高技術服務業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的高技術服務業的范疇。各級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可以看做是其“生產”的“產品”。
2 作為一名普通的消費者,該怎樣通過檢驗報告的信息來判斷產品的質量優劣
2.1 要查看檢驗報告真偽 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有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假冒、修改和偽造,最常見的有將委托(受檢)單位復印修改成另一單位的、有將本單位檢驗結論不合格的報告改成結論為合格的報告、有將產品型號規格改為另一規格的等等,這些假報告會出現在產品銷售環節、招投標環節、出口驗證環節。因此有必要對拿到的檢驗報告進行認真識別,一般應先審查檢驗報告的印章是否是原章印鑒,有否存在被選擇性復印或重新掃描的情況,封面和附頁的信息是否填寫齊全完整,騎縫章是否和檢驗單位名稱一致,報告封面上和附頁中標明的產品編號等信息是否一致,復印的檢驗報告是否加蓋了檢驗機構原章印鑒。最好應該按照上述方法到檢驗機構的網站上查詢其真偽,或者直接打電話到檢驗機構去查詢該份報告的真偽。
2.2 要了解出具檢驗報告的檢驗機構資質能力 拿到一份檢驗報告,消費者應當查驗下列內容:報告封面上方是否有“CMA”標識和“CAL”標識,有的還有“CNAS”標識。CMA表明該檢驗機構通過了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可以對社會出具公正數據;CAL表明該檢驗機構獲得了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審查認可(驗收)的授權證書,可以承擔政府下達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任務;CNAS是實驗室的自愿性認證,表明該檢驗機構通過了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的實驗室認可,出具的檢測報告可以獲得在簽署互認協議方的國家和地區認可機構的承認。此外,有的檢驗機構還在報告上使用自己機構的標識符號,特別是外資檢驗機構(如:瑞士的SGS、英國的ITS、德國的TUV-SD、美國的UL、香港的STC等)。這些標識符號均帶有國家或省級以上部門的認可編號,消費者可以通過相關政府機構網站查詢真偽。
2.3 要比較商品和報告的某些信息,核實商家所提供的檢驗報告是否能夠代表所購買的商品 如報告所反映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等。有的商家提供的檢驗報告不是當前在售的商品所檢信息,而是該類商品以前某一個批次的信息,這種報告只能作為參考,而不能準確真實反映當前在售商品質量狀況。消費者可以根據產品的保質期、使用壽命等信息來判定所拿到的報告是否還可以采信和參考。
2.4 要讀懂檢驗報告的性質,知曉檢驗的目的 有的商家提供的是委托檢驗報告,委托檢驗是屬于商業行為,不具有權威性,可以供參考。此類報告的樣品一般是委托方提供的,檢驗項目是按照委托人的需要自愿確定的,檢驗結果僅對送樣的樣品負責。委托檢驗質量合格,僅代表樣品的所檢項目合格,不代表該企業所有的產品的所有項目都合格,這取決于企業所送樣品的代表性和企業生產產品的穩定性,如果企業建立了良好和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其生產的產品和樣品應該是一致的,否則就可能存在一定差別。因此,消費者購買產品時不僅要看檢驗報告,還要看企業及產品的品牌和認證情況,最后進行綜合判斷。而監督檢驗是政府行為,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具有說服力。此類報告一般由各級質監部門到企業成品庫按抽樣方法抽取樣品,按產品標準進行檢驗,并對該批次產品是否合格進行判定,檢驗結果和結論可信度較高。另外,檢驗報告一般是沒有確定有效期的。但是,對于質監部門的監督抽查一般每年都會安排一次,因此,超過一年的監督檢驗報告最好不要再采信。對于一般委托檢驗報告,報告上均有標識或說明“僅對樣品負責”,因此,這類檢驗報告的采信度應該相對地更低一些,時間也應更短一些。
2.5 不要混淆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的關系 產品質量檢驗報告與產品合格證之間是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一定區別的地方。區別主要在于檢驗報告的信息應該更詳細和完整,它不僅向合格證那樣給出產品的最終判定結果,一般還會有抽查方和委托方的信息、產品來源的信息(如抽樣與否、生產/制造者、生產日期等)、檢驗前的樣品狀態(新舊)、檢測依據的技術標準、檢測的具體參數名稱、使用單位、參數的標準要求指標、每項參數的檢測數據結果等等。而合格證一般是由一張卡片填寫,對產品質量狀態的定性判定,受到篇幅的限制不能夠給出所有的檢測信息。
參考文獻:
[1]胡士華,鄧協和.產品檢驗報告述評[J].上海標準化,2001(06).
引言
對于RFID技術而言在紅木家具的產品質量管理當中,最早使用的是在上海市,今年,這一項技術在紅木家具行業中逐步得到更多人的認可。眾所周知,對于紅木家具的材質而言,它的辨析是非常專業的工作,而作為消費者而言,要成為“行家里手”從而選購出材質較好的紅木家具,顯然很不現實。很多黑心的商家正是利用了這一點,生產出一些假冒偽劣產品,以假亂真,來欺騙消費者。正是因為這樣的現象屢次發生在我們的身邊,本著為消費者負責的態度,RFID技術的推廣就顯得尤為的重要。
一、RFID技術的原理及功能
(一)原理
1、閱讀器、電子標簽、應用軟件系統這三個部分是一套完整的RFID系統所具備的基礎功能,其工作的過程主要是通過“Reader”來發射特定頻率的無線電波能量傳輸到驅動“Transponder”之中,再通過Transponder驅動電路對內部數據的送出,從而達到接受解讀數據的效果,最終應用程序根據所解讀的數據來做出相應的處理。2、 RFID技術對標簽的認證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來實現,一是接收其自身的解讀器所發出的射頻信號,憑借電流的感應所獲得的能量來得出相應的產品信息(產品信息都被儲存在了設備的芯片之中);二是通過對某一頻率信號的主動發送后,設備解讀器經過信息的讀取、解碼之后,通過中央系統對于有關數據的處理之后最終來得出相應的結論。
(二)功能
1、射頻識別讀寫。對于RFID系統中的射頻識別讀寫設備,它又被稱為“閱讀器”,是整個RFID系統在信息處理過程中的重點、中心。它主要通過無線電信號來將數據輸率和標簽進行信息的交換,其作用范圍從幾厘米至十幾米不等,設備主要分為固定式和手持式。2、射頻識別標簽。對于RFID系統中的射頻識別標簽設備,它又被稱為“電子標簽”和“射頻卡”。它主要是通過收發天線和具有識別代碼的集成電路芯片組成。此種功能可廣泛運用到紅木家具的防偽工作,其主要的操作過程是:質檢工作人員通過RFID手持讀寫器將質檢報告中的質檢報告號、品牌名稱、生產廠家、產品名稱等信息寫入標簽并且永久加密。3、中央信息系統。中間件、數據管理系統、信息處理系統是組成中央信息系統的三大部分。其主要的功能是對數據信息的儲存和管理。一般來說,其主要運用在特定行業的專業化數據庫中,而對于比較特殊的應用領域,需要對數據庫軟件進行自身的開發[1]。
二、RFID技術在紅木家具產品管理中的現狀
(一)重視程度不夠
對于紅木家具質量管理信息化發展而言,社會各界都倡導其具備信息化、數字化的現代信息管理模式。但現實情況卻恰好相反,很多企業只是將信息化、數字化營銷模式的推廣作為一種“噓頭”,僅僅是將推廣停留在表面上,并沒有真正的去實施工作,在意識形態上沒有引起高度的重視,整個家具行業在信息化建設問題上,多年以來都形同虛設[2]。
(二)信息化程度較低
RFID作為一種信息技術手段,其基本功能是實現數據的精準快速采集,這些數據采集后,必須結合企業既有的其他信息系統進一步分析處理,才能發揮作用。而就目前我國的形勢而言,不管是紅木家具企業,還是整個家具行業來說,雖然這么多年來,幾經發展,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產業規模,但是大多數都還處于傳統的“作坊式”生產時代,信息化水平相對較為落后,阻礙了RFID的應用及充分發揮其作用。
(三)產業鏈構建不夠完善
并沒有與類似“RFID”技術的制造商、研發商形成有效的合作關系,存在著訴求不一、利益沖突等多方面的問題,導致了整個的推廣應用工作始終停滯不前。
(四)RFID實施成本還比較高,使部分紅木家具企業積極性不高
盡管近兩年來,RFID電子標簽價格下降很快,但是從RFID芯片以及包含讀寫器、電子標簽、系統維護等整體成本而言,RFID系統成本依然偏高,由于目前實際使用量少,直接增加了開發成本,影響了一些紅木企業的積極性,不過通過該技術的大量使用,開發生產成本就可以大幅度降低。
三、RFID技術在紅木家具產品質量管理應用中的優勢
(一)權威性的優勢
1、短信、電碼防偽技術:企業單方面的制作,容易出現被復制、短信平臺和服務平臺被偽造的現象。2、二維碼防偽技術:由企業印制,能夠被輕易的復制,防偽效果較差。3、RFID防偽技術:由質檢中心提供的權威檢驗報告以及唯一的驗證平臺。
(二)防偽性能的優勢
1、短信、電碼防偽技術:通過刮掉涂層的方式來獲取隱蔽在內的序列號,然后短信、電話驗證。2、二維碼防偽技術:通過對關聯企業驗證網站的二維碼進行掃描,來做出有效的驗證。但作為二維碼,仍然有可能被偽造。3、RFID防偽技術:RFID技術下的標簽具備了“全球唯一性”以及“不可復制性”的獨特優勢。
(三)驗證時間的優勢
1、短信、電碼防偽技術:在消費者對其產品購買以后,才能對產品進行有效的驗證。2、二維碼防偽技術:在產品的流通之中,與消費者的購買之后,都能夠對產品進行有效的驗證。3、RFID防偽技術:在產品的生產之前、流通之中、消費者購買之后均能夠對產品進行有效的驗證。
(四)操作方法的優勢
1、短信、電碼防偽技術:一是通過刮掉涂層的方式來獲取隱蔽在內的序列號,以此序列號來對產品進行驗證。二是通過短信或者電話的方式來對產品進行驗證。2、二維碼防偽技術:通過手機對二維碼的掃描來登錄相應的網站中進行對產品的驗證。3、RFID防偽技術:一是通過手機的“NFC”(進場通信)功能來掃描RFID標簽,就可以隨時隨地的查詢到本產品的源信息、質量認證等諸多的信息。二是由質檢中心提供權威的驗證平臺以及專業的檢驗報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平臺以及企業自身造假的情況。
(五)實用性的優勢
1、短信、電碼防偽技術:從某種角度來說,這種容易被復制、偽造的驗證方式并不適用于家具企業當中。2、二維碼防偽技術:這種不穩定性的驗證方式,適用于中低端的家具產品,特別是辦公家具產品,對于高端的家具產品的驗證而言,并不適合。3、RFID防偽技術:國家權威的認證,以及RFID特制標簽的表面覆蓋了“PET”塑料以及特有的防水防潮特點,在各種檔次的家具產品驗證中能夠長久、放心的使用。
(六)附加價值的優勢
1、短信、電碼防偽技術:并沒有其它附加價值。2二維碼防偽技術:通過對二維碼掃描的防偽驗證,可以有效的提升企業網站的關注度,從而帶動企業產品的營銷。3、RFID防偽技術:質檢中心的權威性,能夠有效的提升企業品牌的形象,有效的建立起企業與消費者之間優良的服務通道,從而從根本上提高新客戶的信賴度以及老客戶的忠誠度。
四、RFID技術在紅木家具產品質量管理中的應用方法
(一)工廠送檢---質檢中心檢驗
1、產品材質送檢工廠將產品所用木材樣品送到質檢中心檢驗。2、質檢中心檢驗(1)檢驗產品各項指標;(2)填寫檢驗報告;(3)將檢驗報告登入檢驗報告系統;(4)將報告系統數據同步到質檢中心品牌保護平臺。
(二)RFID標簽粘貼,選擇產品適當位置進行粘貼,盡量貼在紅木家具使用過程中人們不易觸碰的部位(不影響產品外觀,避免粘貼于產品的正面,表面)。
(三)RFID標簽信息寫入
質檢工作人員通過RFID手持讀寫器將質檢報告中的產品質檢信息寫入標簽并且永久加密。
(四)RFID標簽信息上傳至防偽服務平臺
質檢工作人員將RFID號上傳至防偽追溯平臺對應的質檢報告中。
(五)工廠建立內部質檢報告信息庫,存儲RFID、質檢報告號以及產品信息。
(六)經銷商或消費者收貨驗證
1、經銷商收貨時掃描貨品RFID標簽,在質檢中心品牌保護平臺進行貨品驗證,比對商品信息。2、消費者收貨時可用NFC手機掃描RFID標簽,通過網頁鏈接打開質檢中心品牌保護平臺,查詢貨品的檢驗報告、生產記錄、歷史買家的收藏記錄。
五、RFID技術在紅木家具產品質量管理應用中的價值
(一)產品防偽,品牌保護的價值
1、“RFID”電子標簽具有ID號全球唯一性,為每一款紅木家具產品建立單品單號的防偽ID,讓每一款家具都擁有自己的身份可辨識號碼,永不重復。2、已經加密的專業檢驗報告寫入終端以及信息鎖定的功能,杜絕標簽信息篡改的情況發生。3、品牌和品質的防偽,保護企業自身的品牌形象。4、電子標簽與質量監督中心的檢驗報告進行綁定,有效地保障了商品的質量。5、對于消費者而言,可以放心消費,放心交易。
(二)產品溯源,品質保證的價值
1、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只需要通過手機的“NFC”功能來掃描被植入家具的RFID標簽,就可以隨時隨地的查詢到本產品的源信息、質量認證等諸多的信息。2、生產企業通過查詢產品植入標簽的記錄,可以追溯本產品的詳細生產流程以及相關的工作人員、生產日期、拆料批次等。為出現的問題提供出相應的分析依據,從而起到了改善產品質量的關鍵作用。3、RFID標簽和質量監督中心檢驗報告的綁定,可以有力的保障商品的質量。
(三)質檢權威提供保護平臺的價值
1、由質檢中心提供權威的驗證平臺以及推廣的方案,企業如虎添翼。2、標簽的質檢信息由質檢中心工作人員親自寫入并對信息進行鎖定。3、由質檢中心提供權威的驗證平臺以及專業的檢驗報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平臺以及企業自身造假的情況。
(四)消費者親自參與防偽的價值
1、驗證方法簡便,易操作。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只需要通過手機的“NFC”功能對被植入的家具RFID標簽進行掃描,就可以隨時隨地的查詢到當前產品的材質真偽以及質監部門所出具的權威檢驗報告。2、提升企業形象,獲得消費者的認同。企業聯合質監部門進行防偽工作,極大的提高了企業社會責任形象,增強了企業的科技含量競爭力。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極易獲得消費者的認同,最終有利的提高了消費者對企業的信賴度、忠誠度。
六、結語
綜上所述,在應用RFID技術進行紅木家具產品質量管理的過程中,紅木家具產品質量將會得到進一步的改善,將有效的實現紅木家具產品高性價比的總體目標,為紅木家具企業帶來更多、更高的附加價值,同時消費者的權益也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二、監測重點
食品、農資、建材、家用電器、成品油、汽車配件、農用機械、農機配件
三、實施要求
1、商品質量監測工作繼續實行省局統一領導,市、縣工商局分級實施,公平交易局歸口統一管理的體制。由市局聯系和確定有關質檢單位,并組織有關縣局具體實施。負責實施監測的縣局依法對不合格商品案件進行查處。市局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質檢單位直接組織檢測,有關縣局予以配合。
2、有關縣局也可根據市局的年度監測計劃,結合當地工作需要,組織對其他商品的監測,但監測計劃必須先報市局批準后方可實施。每季度監測結束后10日內將組織監測情況(已過復檢期)、質檢分析報告、監測結果匯總表報市局公平交易局。
一、問題提出的背景
會計信息產品存在質量缺陷這一歷史性、國際性的難題讓業界專家、學者頭痛很久了,也對癥開了很多藥方,但卻未見療效。由于這一產品的準公共性,殃及了所有的現實信息使用者和潛在的信息使用者,讓會計人、審計人成了作假的代言人,讓會計業的生存發展受到了嚴重的影響(若有競爭,則會計必被代替),讓資本市場談“信”而色變。而變得動蕩不安。已故著名會計學家楊時展先生一語道破了會計在經濟中的重要性:“天下未亂計先亂,天下欲治計先治”,這絕不是危言聳聽。
會計信息產品是會計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遵循會計規則,按會計信息加工、質檢的程序最終生產出來并進入證券交易所的一種特殊商品,也可以認為是企業在生產有形產品的同時附帶生產出來的無形的副產品。
二、研究背景、現狀與方法
從當前會計信息產品質量狀況來看,李翔、馮崢(2006)對會計信息產品作用進行了調查。評價結果如表1:認為作用非常明顯的從數量來看只有5家,僅占6%,表明未獲得投資者的普遍認可,說明會計信息產品存在重大質量缺陷。眾所周知,影響會計信息產品質量的因素是眾多的,對信息產品缺陷治理的措施也很多,但時至今日,仍未有良方能治理該產品的缺陷。筆者將會計信息產品作為一個有形商品而置之于供應、生產、質檢等各環節來探討治理措施,目的是找出治理信息產品質量缺陷的辦法。
從會計信息產品質檢模式研究的文獻綜述來看,主要是1.從研究的人群來看,基本是學者,缺少直接從供應、加工和使用會計信息產品的實務工作者角度來研究。導致研究的理論多于實踐。2.從影響信息產品缺陷的因素來看,會計準則質量的高低也是一個重要因素,由于準則出臺不久。這方面的研究不足。3.從研究方法及論文類型來看,規范研究多,實證研究少。4.從研究的角度來看,主要從會計信息失真視角來探討。
筆者認為,會計信息產品存在質量缺陷這一結果不是某一環節所造成的,其中模式是關鍵,但研究模式的文章不多,特別兼會計信息產品入市前的最后質檢者和日常管理者于一身的證券交易所。與會計師事務所和上市公司存在共謀這一可能的事實卻基本無人研究,證券交易所也猶如只收廣告費而不審查廣告是否真實的廣告公司一樣的失職!才導致假冒偽劣的會計信息產品充斥證券市場!
筆者閱讀分析了2001―2008年度《會計研究》雜志中有關探討會計失真、信息產品缺陷的文章,發現國內專家學者對會計信息這一個特殊產品非常關注。筆者對這類文章采取了判斷抽樣法,詳細對比了35篇文章對會計信息失真、存在缺陷根源的探討與研究,以及解決的措施、手段,提出了三重質檢模式。
三、會計信息產品存在缺陷的根源探討
第一,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會計信息產品存在缺陷的根源是產權的缺失(杜興強2006)以及會計信息資源配置不當(吳水澎2004)。他們認為會計信息產品在特定消費群仍是私人物品,市場機制是配置會計信息資源的基本手段。但會計信息產品的質量有難以檢驗性,并且信息產品的質量信息在生產者與需求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為政府管制提供了理由。
第二,從會計信息產品供求來看。導致其存在質量缺陷的根源是供應缺乏激勵,而需求缺乏動力。薛祖云(2005)對政府相關部門會計信息需求進行了實證分析。信息過載影響投資者對公開信息的使用,原因一是許多公司在首季可能同一天披露其季報;二是一個公司的年度和季報有可能同時披露。
第三,從會計信息產品的模式來看,樊行健(2003、2005)研究了生成會計信息產品的模式:1.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從現有會計中分離出來,由會計師事務所來完成。并解決會計人員的獨立性;2.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產品質檢由證券交易所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招投標。由此割開上市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直接共謀;3.由上市公司購買會計信息產品的責任保險,一旦發生缺陷由保險公司向受害人賠償全部損失;4.羅歡平(2006)提出了預收上市公司信息產品質檢的費用,成立審計基金,目的也是割開上市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共謀。
第四,從公司治理的角度看,杜興強(2004)研究了公司治理生態對會計信息的影響;崔學剛(2004)研究了公司治理與會計信息質量的相關性。以上研究都表明。所有權結構、公司治理結構的優劣與會計信息產品質量正相關。
第五,從現有質檢模式來看,主要存在:一是內部質檢在制度上的缺失。導致內部審計或審計委員會等內部質檢程序沒有發揮作用;二是CPA審計中委托人的缺位導致其與經營者的“二合一”,審計回扣使審計人員缺乏獨立性,與委托人共謀成為了可能(尤小海,2004),建立并加大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產品事后民事賠償懲罰機制因存在操作困難而名存實亡(蔣堯明,2003)。
第六。從會計信息質量的角度來看。會計信息產品存在質量缺陷主要表現是會計信息失真。吳聯生(2003)提出了會計信息失真的三分法,即將會計信息失真分為規則性失真、違規性失真和行為性失真。
四、會計信 息產品質檢橫式的再造
會計信息這一產品質量缺陷是眾因一果,但筆者認為會計信息模式設計不佳是造成會計信息新產品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表現為:會計信息產品從出廠前的缺乏內部質檢、外部質檢存在共謀和缺乏入市時的第三重質檢,目前現有的質檢又存在人員失職、計量無標準、缺乏責任追究制度,證券交易所監管的失職導致有缺陷的會計信息產品能公開入市,直到最后爆發了像“非典”、“禽流感”“甲型H1N1”一樣的傳染病后才發現該產品有假冒偽劣。所以筆者認為加強內部質檢(一重質檢)和外部質檢(二重質檢)并增加第三重質檢及配套法律手段才能有效遏制有缺陷的會計信息產品入市。
(一)一重質檢
在現有模式,會計人員編制完的財務會計報告由CFO簽字后立即進入內部質檢程序(三級復核):1.由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人員先進行“內審”。眾所周知,內審的優勢是對本單位經濟業務、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相當熟悉,內審必須嚴格按CPA的標準對財務會計報告進行預審,相當于詳細復核。2.由總審計師或主管審計的單位領導進行二級復核。3.最后報公司審計委員會作三級復核。讓獨立董事充分發表意見。并有一票否決權。
(二)二重質檢
按現有模式,由于委托人缺位。管理層便成為實質上的委托人與被審計人,由其委托CPA來審計公司財務報告并有付費權。必然隨時存在共謀,解決方法是:由于中小股東永遠是證券市場的主力軍。在立法上讓股份少的股東臺股到一定的比例,聯臺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進行審計,既解決了大股東控制又有利于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從而保護投資中的弱勢群體。另外,擔任外部質檢的CPA應注意以下問題:1.獨立性是核心,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2.審計判斷上選擇降低重要性水平。控制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3.多種審計方法交叉并用,引入風險導向審計;4.加大事務所及CPA違法后法律責任的懲治力度。
(三)三重質檢
在現有模式下,證券交易所無論是作為最后的質檢者還是日常管理者都是失職的。筆者認為證券交易所實質上是+購進并出售會計信息產品的一個“菜市”,其有義務對購進的每一種產品進行檢驗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做法是:1.證券交易所內部設置會計信息新產品的質檢機構。對上市公司的信息產品進行先質檢后進入;2.加大日常管理的力度,建立信息產品質量缺陷滯后影響的調查體系和對上市公司的追償機制;3.建立并加大證券監督委員會對證券交易所失職后的法律責任懲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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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交易迅猛發展,網絡售假猖撅
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統計,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中國業已成為世界第一的電商市場國家,2017年上半年,電子交易額達到13.35萬億元,同比增長了27.1%,其中網上零售交易額3.1萬億元。電子商務正在成為創造新的經濟增長點、新的市場、新的就業方式的有效手段,中國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直接從業人員和間接從業人員也呈現出連年增長的態勢,
近年來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不斷擴大,到2017年6月,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已超過5億人。不斷增加的網購人數推動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的不斷增長。易觀國際( Analyst's)預測數據顯示,中國網上零售市場規模仍然保持穩步增長態勢,2018年將達到70 960.5億元,同比增長17.5 % ; 2019年將達到81 178.8億元,同比增長14.4%。社會公眾在享受網購便利的同時,網絡交易投訴也大量增加,其中網絡售假成為歷年來投訴的熱點問題之一。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2016年度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測報告》統計,網絡售假(疑似)占總投訴量的5.85%。可見,網絡售假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衍生物,也成為電子商務被人垢病的原因之一。
(二)網購消費者維權舉步維艱
與傳統的線下交易不同,網購消費者遇到假貨進行維權時,往往因維權成本過高而放棄維權。以淘寶為例,淘寶為網購消費者維權提供四種路徑:一是出具賣家承認自己售假的聊天記錄;二是由品牌方(廠家)出具鑒定真假的官方憑證;三是質檢部門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四是工商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述四種路徑,只要選擇一種方式成功的話,消費者可以獲得賠償機會,但看似簡單,實則很難。
第一路徑:盡管消費者與賣家有購貨的聊天記錄,但是一旦涉及商品質量的時候,商家非常謹慎,一般拒不承認商品有質量問題或者售賣假貨,因此,前期交易聊天記錄只能證明交易的存在,卻無法證明賣家在賣假貨,因此,這一路徑在實踐中很難走得通,除非賣家良心發現。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其已經進入了規模化工業經濟的階段,我國的產品質量檢驗工作也得到了較大的發展,取得了一定的良好效果;但是,在其發展的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我們無法忽視的問題。產品質量的檢驗檢測工作,其涉及的范圍較大,需要一個比較復雜的工作系統去支撐,其工作具有嚴密性、科學性的特點。倘若檢驗的結果不是那么的精確,不僅會導致企業的產品浪費,也會導致整個國家的資源浪費;無論是給個人、企業還是國家都將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必須加強產品質量的檢驗檢測工作,采取一些有效的具體措施來提升其產品檢測結果的精確度。
1. 重視檢驗產品的抽樣
在產品質量檢驗檢測工作中的第一道工序就是對待檢測產品進行抽樣。依據國家有關的產品性能以及產品檢驗標準,檢測人員進行規范、正確地抽樣工作,所抽取的樣本必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通過抽取的這些少量的樣品,來了解和檢驗檢測一批產品的質量。倘若所抽取的樣品無法代表整個產品的質量水平,即便是得出了十分精確的檢驗數據,還是會得出錯誤的結論,費盡力氣僅僅是做了一些無用功。因此,抽樣工作是否做到位將直接影響到一批產品的質量特征。下面主要闡述一下,在抽樣過程中,需要對哪些環節引起足夠的重視[1]。
1.1制定合理的抽樣方案
在進行產品抽樣時,必須認真地填寫樣單,制定合理的抽樣方案,其方案必須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與代表性,然后,將抽樣后的產品進行存檔備查。在制定合理的抽樣方案時,還應該填寫好抽樣文書有關記錄,完備其抽樣檢驗工作的手續。
1.2 選擇合理的抽樣方式
在選擇抽樣方式時,不管是用隨機分層的抽樣方式,還是選擇單純的隨機抽樣,或者是用隨機分散的抽樣方式,都必須要確保每一個被抽到樣品,具有隨機性,以此來減少由抽樣而產生的隨機誤差。
1.3盡職盡責的抽樣人員
進行產品抽樣的有關工作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職業素養和道德水平,在抽樣時一定不弄虛作假、要堅持有關的原則,不能因為某些抽樣人員帶有個人的傾向性,而干擾抽出樣品的代表性。抽樣人員不能進行有意識的刻意地去選擇一些質量較差或者較好的產品,應該從所有的產品里,進行隨機的抽檢取樣,以此來提高抽樣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2.提高檢測準確度的有效措施
對產品進行質量檢驗檢測時的準確度,是用相對誤差值或者是絕對誤差值來表示的,這兩個數值之間的差異程度,反映了被檢測的真值與檢測結果之間的一致程度,是系統誤差和隨機誤差綜合作用的結果。
倘若檢測結果不準確,不僅會導致產品報廢、浪費資源;而且還為帶給消費者、企業、社會乃至國家巨大的經濟損失。在進行產品質量的檢驗檢測時,像受檢方法、儀器設備、人員素質等外在的客觀因素都會對檢測結果造成一定的影響。即便是一位技術十分熟練的質檢人員,多次使用同一種檢測方法,對同一組樣品進行數十次的檢驗檢測,其檢驗的結果也會有一定的出入,根本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所以,通過這個實例,就可以說明在檢測的過程中存在的誤差是無法避免的。
因此,必須在眾多的檢驗方法中,選擇一個合適的檢測方法,去提高產品檢驗檢測精確度。在進行選擇檢驗方法時,首先必須考慮檢驗標準中,所指定的檢驗方法。就對同一個項目里的同一組產品而言,其檢測方法有時就會多達數十種,對同一個項目,用不同的檢驗方法去檢測,其檢測結果也是不同的。因此,要依據待檢驗項目的具體成分、性質和含量去選取適當的檢測方法。
3. 規范撰寫檢驗報告
一個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報告,是反映一個企業所生產出來的產品質量的重要技術資料,也是質量檢驗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的公正數據,更是為質監部門提供的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檢驗報告是一個企業產品質量的最終體現,也是檢驗機構的最終成果,其檢驗結論不僅具有權威性、科學性、公正性,而且還具有法律效力,對一個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其聲譽也有較大的影響;是質量仲裁、質量評價、行政執法、技術監督的重要依據。
質檢報告質量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消費者、企業和國家的切身利益;其準確性也將直接影響到客戶的切身利益。因此,想要避免因為產品的質檢報告失去其原本的準確性,而引起的質量技術糾紛以及其他的行政訴訟,就得必須嚴格按照編制質檢報告的相關程序與規定,進行精心的編排設計;按照相關機構制定的程序文件和質量手冊的有關要求,對不同類型的產品質檢報告,進行逐一專門的格式設計;然后,再進行嚴格地核驗以及審核,使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驗收評審、審查認可、計量認證的準則要求;以此來確保產品檢驗報告的可靠性、科學性和準確性[2]。
結語
綜上所述,在經濟全球化的推動下,市場經濟變得日益地發達,產品的質量好壞,更是一個企業能否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步的一個關鍵性因素;一個具有產品質量較高的企業,其核心競爭力也就會越強,而產品質量的好壞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其檢驗檢測工作決定的。因此,想要做好產品質量的檢驗檢測工作,就必須按照上面所講的幾個方面,重視檢驗產品的抽樣,提高其檢測的準確度,規范撰寫其檢驗報告。
第一條為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以下簡稱國家監督抽查)工作,根據《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必須遵守本辦法。對出口商品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家監督抽查是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組織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銷售的產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依法公告和處理的活動。國家監督抽查是國家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條國家監督抽查分為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和不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專項抽查兩種。
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每季度開展一次,國家監督專項抽查根據產品質量狀況不定期組織開展。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和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并國家監督抽查通報;有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條件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接受國家質檢總局委托,負責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樣品的抽樣工作;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負責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樣品的檢驗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監督抽查相關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地方組織的產品質量抽查活動,不得以國家監督抽查的名義進行,質量抽查通報不得冠以“國家監督抽查”字樣。
第七條國家監督抽查的質量判定依據是被檢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
當企業明示采用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中的安全、衛生等指標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時,以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質量判定依據。除強制性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之外的指標,可以將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沒有相應強制性標準、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和質量承諾的,以相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第八條國家監督抽查的樣品,由被抽查單位無償提供,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第九條被抽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對不便攜帶的樣品必須由被抽查企業負責寄、送至檢驗機構。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國家監督抽查和拒絕寄、送被封樣品。
第十條國家監督抽查不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國家監督抽查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解決。財政部門專項撥付的國家監督抽查經費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條凡已經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自抽樣之日起六個月內,各行業、企業主管部門,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部門對該企業的該種產品不得重復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確定抽查計劃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條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主要是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定《國家監督抽點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根據產品發展和質量變化情況,進行修訂和調整。
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目錄》,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訂國家監督抽查計劃,并向有關單位下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
第十四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接受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后應當制訂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抽樣。說明抽樣依據的標準,抽樣數量和樣本基數,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數量。
(二)檢驗依據。檢驗依據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原則。
(三)檢驗項目。檢驗項目應當突出重點,主要選擇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標等。
(四)判定規則。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中有判定規則的,原則上按標準的規定進行判定。標準中沒有綜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提出方案,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同意并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業名單。確定抽查企業時,應當突出重點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業應當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時要有一定的跟蹤抽查企業的數量。必要時,可以專門指定被抽查企業的范圍;
(六)抽查經費預算。抽查經費預算應當按照不盈利的原則制定,主要包括檢驗費、差旅費、樣品運輸費、公告費等。
國家監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樣、檢驗依據、檢驗項目、判定規則等內容應當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第十五條抽查方案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批準后,向承檢機構開具《國家監督抽查任務書》、《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國家監督抽查情況反饋單》。
第十六條檢驗機構接受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后,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監督抽查有關規定,并對抽樣及檢驗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提出合理的解決辦法。
各有關單位對國家監督抽查中確定的產品和被抽查企業的名單必須嚴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義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業。
第三章抽樣
第十七條國家監督抽查抽樣人員應當由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派的人員、承檢單位的人員組成。到企業進行抽樣時,至少應當有2名以上(含2名)抽樣人員參加。嚴禁抽樣人員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嚴禁被抽查企業或者與其有直接、間接關系的企業參與接待工作。
抽樣人員抽樣前,應當出示國家質檢總局開具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和工作證),向企業介紹國家監督抽查的性質和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判定規則等,再進行抽樣。
第十八條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抽取,并保證樣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樣品應當是經過企業檢驗合格近期生產的產品。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抽樣:
(一)被抽查企業無《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所列產品的;
(二)產品未經企業檢驗合格的;
(三)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為企業自產自用且非用于銷售的;
(四)產品為按有效合同約定而加工、生產的;
(五)抽樣時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六)產品標有“試制”或者“處理”字樣的;
(七)產品抽樣基數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條被抽查企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拒絕接受抽查:
(一)抽樣人員少于2人的;
(二)抽樣人員姓名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不符的;
(三)抽樣人員應當攜帶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和工作證)等材料不齊全的;
(四)被抽查企業和產品名稱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不一致的;
(五)抽樣人員事先通知該企業的。
第二十條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第二十一條抽樣工作結束后,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抽樣單。抽樣單中有關企業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抽樣日期、抽樣基數、抽樣數量、執行標準、檢驗依據、是否為合格待銷產品、是否為出口產品、該批產品是否有合同、生產許可證和認證的情況等內容必須逐項填寫清楚。企業需要特別陳述的情況,在備注欄中加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抽樣單必須有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抽查企業公章。對特殊情況,可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確認。
抽樣單一式四份,分別留存檢驗機構和企業,寄送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三條對因轉產、停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抽的,企業必須出具書面證明材料;抽樣人員應當查閱有關臺賬予以確認,并在證明材料上簽字。
第二十四條被抽查企業拒絕依法進行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耐心做工作,并闡明拒檢后果和處理措施;必要時可以由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知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協調。如企業仍不接受抽查,抽樣人員應當及時向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家質檢總局報告情況,并對該企業按照拒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以下簡稱拒檢)論處。
第二十五條抽樣工作完成后,抽樣人員負責及時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第二聯、抽樣單及抽查方案報送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需要企業協助寄、送樣品的,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樣品寄、送指定的檢驗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寄、送樣品的,按拒檢論處。
第二十六條抽樣之后,在市場上抽取的樣品,檢驗機構還應當以特快專遞書面通知產品包裝或者銘牌上標稱的生產企業,并由該生產企業確認樣品的真偽。企業接到書面通知15日內無任何書面回復的,視為確認該產品為該企業所生產。
第二十七條抽樣的樣品應當在國家監督抽查結果后繼續保留三個月。到期后,樣品退還被抽查企業。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樣品可以不退還,但應當向被抽查企業說明情況。企業要求樣品不退還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
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備用樣品。
第四章檢驗
第二十八條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檢驗工作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授權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國家監督抽查的檢驗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國家級或者省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擔;經國家實驗室認可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優先選用。
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檢驗機構在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過程中,對抽查涉及的所有檢驗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分包。
第二十九條檢驗機構應當嚴格制定有關樣品的接收、入庫、領用、檢驗、保存及處理的程序規定,并嚴格按程序執行。
第三十條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必要時,在不影響樣品檢驗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將樣品進行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以保證不會發生因其他原因導致不公正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樣品的領用要嚴格執行相應的領用程序,有專人負責,檢驗過程中,樣品的傳遞應當有詳細的記錄。
第三十二條檢驗儀器設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并在檢定周期內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檢驗機構在檢驗前應當組織所有參加檢驗的人員學習檢驗方法、檢驗條件等,并確保按規定的檢驗方法和檢驗條件進行檢驗工作。
第三十四條現場檢驗要制定現場檢驗規程,并確保對同一產品的所有現場檢驗遵守相同的操作規程。
第三十五條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楚,不得隨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備查。
第三十六條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時,必須如實記錄即時情況,并有充分的證實材料。
第三十七條檢驗結束后,在生產企業抽樣的,應當及時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寄送該生產企業,抄送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除按前款規定寄送《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之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應當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三十八條檢驗報告內容必須齊全,檢驗依據和檢驗項目必須清楚并與抽查方案相一致,檢驗數據必須準確,結論明確。
第三十九條在生產企業抽樣的檢驗報告應當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留存,其余分別寄送該生產企業和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應當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規定寄送檢驗報告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別寄送該生產企業和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規定寄送檢驗報告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別寄送經銷和經銷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檢驗報告必須于上報國家監督抽查結果之前以特快專遞寄出。
第五章異議的處理與匯總
第四十條被抽查企業或者經過確認了樣品的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實施國家監督抽查的國家質檢總局提出書面報告,并抄送檢驗機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第四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處理企業提出的異議。
檢驗機構收到企業書面報告,需要復驗時,經國家質檢總局同意,應當按抽查方案采用備用樣品檢驗,并應當在10日之內作出書面答復。復驗結果抄報國家質檢總局,抄送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四十二條復驗一般由原檢驗機構進行。所需檢驗費納入國家監督抽查經費。
特殊情況下,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復驗結果與抽查結果不一致的,復驗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第四十三條檢驗機構在抽查工作完成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將國家監督抽查結果的報告及有關附件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六章監督抽查結果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匯總抽查結果,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報,并向社會國家監督抽查公告;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環保的不合格產品,影響國計民生并且質量問題嚴重的不合格產品,以及拒檢企業,予以公開曝光。
第四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轉發國家監督抽查通報,并根據情況,可以通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舉辦不合格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
對于某一地區被抽查的企業產品質量問題突出的,必要時可由國家質檢總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黨政主要領導通報質量問題。
第四十六條對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傾向性的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抽樣合格率較低的產品,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組織行業協會、檢驗機構召開產品質量分析會。
第四十七條凡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的生產、銷售企業,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以外,必須進行整改。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督促和檢查企業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條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質量問題嚴重的,必須立即停止該種不合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向全體職工通報國家監督抽查情況,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工作責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理;
(四)對在制產品、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產品不準繼續出廠,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要按照《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五)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部門整改要求,在管理、技術、工藝設備等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積極參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不合格企業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和產品質量分析會;
(七)按期提交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
(八)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整改復查和產品質量的復查檢驗。
第四十九條不合格產品銷售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立即對在銷產品的庫存產品進行清理,對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產品,必須立即撤下柜臺,嚴禁繼續銷售,對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退回生產企業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或者標明處理品后方可繼續銷售;
(二)針對質量問題,查清質量責任;
(三)加強對供貨方的審查把關和驗貨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質量責任制。
第五十條企業整改工作完成后,應當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原方案進行抽樣復查。復查申請自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監督抽查通報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十一條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復查檢驗費用,由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支付。
第五十二條拒檢企業的產品,無正當理由不寄、送樣品的企業,產品按不合格論處。拒檢企業的復查工作由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檢驗工作的質檢機構進行。
第五十三條應當進行復查而到期仍不申請復查的企業,由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進行強制復查。
第五十四條對國家監督抽查中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不合格的產品,責令企業停止生產、銷售,并按照《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直接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產品,由國家質檢總局通知被抽查的生產企業限期收回已經出廠、銷售的該產品,并責令經銷企業將該產品全部撤下柜臺。
第五十五條對國家監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項目不合格的產品,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條取得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責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由發證機構依法撤銷其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證書。
第五十七條企業的主導產品在國家監督抽查中連續兩次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建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八條對于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復查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生產企業,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責令企業停產整頓。
第七章工作紀律
第五十九條參與國家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法、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對被抽查的產品和企業名單必須嚴守秘密。
第六十條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監督抽查工作有關規定承擔抽樣及檢驗工作,應當保證檢驗工作科學、公正、準確。
第六十一條檢驗機構應當如實上報驗檢結果和檢驗結論,不得瞞報,并對檢驗工作負責。
檢驗機構在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期間不得接受被抽查企業同類產品的委托檢驗。
第六十二條檢驗機構不得利用國家監督抽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六十三條檢驗機構未經國家質檢總局同意,不得擅自將抽查結果及有關材料對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業頒發國家監督抽查合格證書。
第六十四條檢驗機構和參與國家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責令改正,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有關證書和證件,取消從事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的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開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必須遵守本辦法。對出口商品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家監督抽查是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組織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銷售的產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依法公告和處理的活動。國家監督抽查是國家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條國家監督抽查分為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和不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專項抽查兩種。
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每季度開展一次,國家監督專項抽查根據產品質量狀況不定期組織開展。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和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并國家監督抽查通報;有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條件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接受國家質檢總局委托,負責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樣品的抽樣工作;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負責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樣品的檢驗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監督抽查相關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地方組織的產品質量抽查活動,不得以國家監督抽查的名義進行,質量抽查通報不得冠以“國家監督抽查”字樣。
第七條國家監督抽查的質量判定依據是被檢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
當企業明示采用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中的安全、衛生等指標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時,以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質量判定依據。除強制性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之外的指標,可以將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沒有相應強制性標準、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和質量承諾的,以相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第八條國家監督抽查的樣品,由被抽查單位無償提供,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第九條被抽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對不便攜帶的樣品必須由被抽查企業負責寄、送至檢驗機構。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國家監督抽查和拒絕寄、送被封樣品。
第十條國家監督抽查不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國家監督抽查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解決。財政部門專項撥付的國家監督抽查經費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條凡已經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自抽樣之日起六個月內,各行業、企業主管部門,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部門對該企業的該種產品不得重復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確定抽查計劃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條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主要是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定《國家監督抽點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根據產品發展和質量變化情況,進行修訂和調整。
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目錄》,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訂國家監督抽查計劃,并向有關單位下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
第十四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接受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后應當制訂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抽樣。說明抽樣依據的標準,抽樣數量和樣本基數,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數量。
(二)檢驗依據。檢驗依據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原則。
(三)檢驗項目。檢驗項目應當突出重點,主要選擇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標等。
(四)判定規則。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中有判定規則的,原則上按標準的規定進行判定。標準中沒有綜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提出方案,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同意并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業名單。確定抽查企業時,應當突出重點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業應當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時要有一定的跟蹤抽查企業的數量。必要時,可以專門指定被抽查企業的范圍;
(六)抽查經費預算。抽查經費預算應當按照不盈利的原則制定,主要包括檢驗費、差旅費、樣品運輸費、公告費等。
國家監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樣、檢驗依據、檢驗項目、判定規則等內容應當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第十五條抽查方案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批準后,向承檢機構開具《國家監督抽查任務書》、《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國家監督抽查情況反饋單》。
第十六條檢驗機構接受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后,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監督抽查有關規定,并對抽樣及檢驗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提出合理的解決辦法。
各有關單位對國家監督抽查中確定的產品和被抽查企業的名單必須嚴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義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業。
第三章抽樣
第十七條國家監督抽查抽樣人員應當由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派的人員、承檢單位的人員組成。到企業進行抽樣時,至少應當有2名以上(含2名)抽樣人員參加。嚴禁抽樣人員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嚴禁被抽查企業或者與其有直接、間接關系的企業參與接待工作。
抽樣人員抽樣前,應當出示國家質檢總局開具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和工作證),向企業介紹國家監督抽查的性質和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判定規則等,再進行抽樣。
第十八條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抽取,并保證樣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樣品應當是經過企業檢驗合格近期生產的產品。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抽樣:
(一)被抽查企業無《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所列產品的;
(二)產品未經企業檢驗合格的;
(三)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為企業自產自用且非用于銷售的;
(四)產品為按有效合同約定而加工、生產的;
(五)抽樣時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六)產品標有“試制”或者“處理”字樣的;
(七)產品抽樣基數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條被抽查企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拒絕接受抽查:
(一)抽樣人員少于2人的;
(二)抽樣人員姓名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不符的;
(三)抽樣人員應當攜帶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和工作證)等材料不齊全的;
(四)被抽查企業和產品名稱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不一致的;
(五)抽樣人員事先通知該企業的。
第二十條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第二十一條抽樣工作結束后,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抽樣單。抽樣單中有關企業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抽樣日期、抽樣基數、抽樣數量、執行標準、檢驗依據、是否為合格待銷產品、是否為出口產品、該批產品是否有合同、生產許可證和認證的情況等內容必須逐項填寫清楚。企業需要特別陳述的情況,在備注欄中加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抽樣單必須有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抽查企業公章。對特殊情況,可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確認。
抽樣單一式四份,分別留存檢驗機構和企業,寄送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三條對因轉產、停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抽的,企業必須出具書面證明材料;抽樣人員應當查閱有關臺賬予以確認,并在證明材料上簽字。
第二十四條被抽查企業拒絕依法進行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耐心做工作,并闡明拒檢后果和處理措施;必要時可以由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知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協調。如企業仍不接受抽查,抽樣人員應當及時向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家質檢總局報告情況,并對該企業按照拒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以下簡稱拒檢)論處。
第二十五條抽樣工作完成后,抽樣人員負責及時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第二聯、抽樣單及抽查方案報送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需要企業協助寄、送樣品的,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樣品寄、送指定的檢驗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寄、送樣品的,按拒檢論處。
第二十六條抽樣之后,在市場上抽取的樣品,檢驗機構還應當以特快專遞書面通知產品包裝或者銘牌上標稱的生產企業,并由該生產企業確認樣品的真偽。企業接到書面通知15日內無任何書面回復的,視為確認該產品為該企業所生產。
第二十七條抽樣的樣品應當在國家監督抽查結果后繼續保留三個月。到期后,樣品退還被抽查企業。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樣品可以不退還,但應當向被抽查企業說明情況。企業要求樣品不退還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
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備用樣品。
第四章檢驗
第二十八條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檢驗工作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授權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國家監督抽查的檢驗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國家級或者省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擔;經國家實驗室認可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優先選用。
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檢驗機構在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過程中,對抽查涉及的所有檢驗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分包。
第二十九條檢驗機構應當嚴格制定有關樣品的接收、入庫、領用、檢驗、保存及處理的程序規定,并嚴格按程序執行。
第三十條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必要時,在不影響樣品檢驗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將樣品進行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以保證不會發生因其他原因導致不公正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樣品的領用要嚴格執行相應的領用程序,有專人負責,檢驗過程中,樣品的傳遞應當有詳細的記錄。
第三十二條檢驗儀器設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并在檢定周期內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檢驗機構在檢驗前應當組織所有參加檢驗的人員學習檢驗方法、檢驗條件等,并確保按規定的檢驗方法和檢驗條件進行檢驗工作。
第三十四條現場檢驗要制定現場檢驗規程,并確保對同一產品的所有現場檢驗遵守相同的操作規程。
第三十五條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楚,不得隨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備查。
第三十六條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時,必須如實記錄即時情況,并有充分的證實材料。
第三十七條檢驗結束后,在生產企業抽樣的,應當及時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寄送該生產企業,抄送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除按前款規定寄送《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之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應當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三十八條檢驗報告內容必須齊全,檢驗依據和檢驗項目必須清楚并與抽查方案相一致,檢驗數據必須準確,結論明確。
第三十九條在生產企業抽樣的檢驗報告應當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留存,其余分別寄送該生產企業和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應當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規定寄送檢驗報告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別寄送該生產企業和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規定寄送檢驗報告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別寄送經銷和經銷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檢驗報告必須于上報國家監督抽查結果之前以特快專遞寄出。
第五章異議的處理與匯總
第四十條被抽查企業或者經過確認了樣品的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實施國家監督抽查的國家質檢總局提出書面報告,并抄送檢驗機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第四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處理企業提出的異議。
檢驗機構收到企業書面報告,需要復驗時,經國家質檢總局同意,應當按抽查方案采用備用樣品檢驗,并應當在10日之內作出書面答復。復驗結果抄報國家質檢總局,抄送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四十二條復驗一般由原檢驗機構進行。所需檢驗費納入國家監督抽查經費。
特殊情況下,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復驗結果與抽查結果不一致的,復驗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第四十三條檢驗機構在抽查工作完成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將國家監督抽查結果的報告及有關附件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六章監督抽查結果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匯總抽查結果,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報,并向社會國家監督抽查公告;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環保的不合格產品,影響國計民生并且質量問題嚴重的不合格產品,以及拒檢企業,予以公開曝光。
第四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轉發國家監督抽查通報,并根據情況,可以通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舉辦不合格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
對于某一地區被抽查的企業產品質量問題突出的,必要時可由國家質檢總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黨政主要領導通報質量問題。
第四十六條對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傾向性的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抽樣合格率較低的產品,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組織行業協會、檢驗機構召開產品質量分析會。
第四十七條凡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的生產、銷售企業,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以外,必須進行整改。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督促和檢查企業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條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質量問題嚴重的,必須立即停止該種不合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向全體職工通報國家監督抽查情況,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工作責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理;
(四)對在制產品、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產品不準繼續出廠,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要按照《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五)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部門整改要求,在管理、技術、工藝設備等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積極參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不合格企業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和產品質量分析會;
(七)按期提交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
(八)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整改復查和產品質量的復查檢驗。
第四十九條不合格產品銷售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立即對在銷產品的庫存產品進行清理,對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產品,必須立即撤下柜臺,嚴禁繼續銷售,對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退回生產企業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或者標明處理品后方可繼續銷售;
(二)針對質量問題,查清質量責任;
(三)加強對供貨方的審查把關和驗貨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質量責任制。
第五十條企業整改工作完成后,應當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原方案進行抽樣復查。復查申請自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監督抽查通報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十一條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復查檢驗費用,由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支付。
第五十二條拒檢企業的產品,無正當理由不寄、送樣品的企業,產品按不合格論處。拒檢企業的復查工作由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檢驗工作的質檢機構進行。
第五十三條應當進行復查而到期仍不申請復查的企業,由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進行強制復查。
第五十四條對國家監督抽查中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不合格的產品,責令企業停止生產、銷售,并按照《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直接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產品,由國家質檢總局通知被抽查的生產企業限期收回已經出廠、銷售的該產品,并責令經銷企業將該產品全部撤下柜臺。
第五十五條對國家監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項目不合格的產品,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條取得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責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由發證機構依法撤銷其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證書。
第五十七條企業的主導產品在國家監督抽查中連續兩次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建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八條對于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復查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生產企業,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責令企業停產整頓。
第七章工作紀律
第五十九條參與國家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法、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對被抽查的產品和企業名單必須嚴守秘密。
第六十條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監督抽查工作有關規定承擔抽樣及檢驗工作,應當保證檢驗工作科學、公正、準確。
第六十一條檢驗機構應當如實上報驗檢結果和檢驗結論,不得瞞報,并對檢驗工作負責。
檢驗機構在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期間不得接受被抽查企業同類產品的委托檢驗。
第六十二條檢驗機構不得利用國家監督抽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六十三條檢驗機構未經國家質檢總局同意,不得擅自將抽查結果及有關材料對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業頒發國家監督抽查合格證書。
第六十四條檢驗機構和參與國家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責令改正,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有關證書和證件,取消從事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的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4年4月1日—6月30日
二、實踐地點
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三、實踐目的
在進行實踐活動中,本人主要在質量管理部不同崗位進行工作,通過近3個月的實踐活動,本人對質管部各個崗位的工作得到了熟悉,同時對質管部2014年上半年工作進行了總結分析,并以工商管理理論知識來分析質量管理工作取得成效與不足。
通過在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的實踐活動,使本人在該院行政管理、質量檢測等各個環節的實際操作過程中,熟悉各職能部門是怎樣獨立運作,部門之間是怎樣相互協調關系。了解質檢院質量管理的一般流程,并能整合所學的管理理論知識,掌握現代企業管理的實用工具與方法,成為企業所需要的實用管理人才。
四、實踐單位簡介
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前身為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成立于1981年,2007年經省編辦批準改為“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隸屬于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是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省級綜合性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
目前,省質檢院擁有“國家排灌及節水設備產品質檢中心”和“國家建筑節能產品質檢中心”2個國家級質檢中心,正在申報籌建“國家公共安全防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全院共有固定資產1.1億元,實驗室面積2.9萬平方米,各類檢測儀器設備4000余臺(套)。已通過國家實驗室(CNAS)認可的產品檢測項目達719項,省級資質認定項目1913項,澳洲WaterMark認證授權檢測項目65項,美國國際管道暖通機械認證協會UPC認證授權檢測項目35項,英國NQA檢測項目5大類。具備建筑工程材料、建筑裝飾材料、家具及木制品、機械、化工、家用電器、低壓電器、燈具、電線電纜、電機、橡膠、塑料、石油產品、消防產品、排灌及泵類產品、農業及生活節水產品等2000余種產商品的檢測能力,與法國必維、英國NQA,美國UPC、澳大利亞WaterMark等建立了國際檢測認證合作關系。在家用電器、節水產品、建筑材料等產品和參數檢測上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
省質檢院(中心)是經國家認監委制定的3C認證檢測機構,是中國質量認證中心(CQC)、中國電磁兼容認證中心、中標認證中心、中國方圓認證中心、中國能效、中國電能(PCCC)、省政府采購中心等機構的授權實驗室,是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化妝品、蓄電池、水泵、復混肥、磷肥、電線電纜、配裝眼鏡、人造板、水泥”等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檢驗機構,是CQC唯一RoHS簽約實驗室,是REACH化學品分類定級檢測實驗室,可提供RoHS檢測服務、歐盟WEEE指令、歐盟REACH、中國RoHS認證、中國電子產品污染防治指令等專項檢測服務。
五、實踐內容
省質檢院質管工作的重點:一是服務,把服務檢驗工作的順利開展作為質管工作的核心原則;在此基礎上,積極貫徹“以能力換資質”的方針,拓展檢測領域,擴大影響力,開拓新的業務范圍。二是預警,強化風險意識,提高預警能力;在此基礎上,加強檢驗報告的質量管理,切實保證檢測數據的準確性。通過在省質檢院的實習,本人對質量管理工作情況有了初步的了解。在這一過程中,學到了質量管理工作中的具體業務知識,豐富了所學的專業知識。為以后正常工作的展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實習期間,深深體會到了省質檢院質量管理的優勢和良好的發展前景,這與省質檢院全體工作人員辛勤工作勇于創新,敢于挑戰的精神是分不開的。
4月1日至4月10日,本人主要在辦公室進行實踐,主要是熟悉質檢院情況和各項規章制度,了解省質檢院的整體情況,以及各個部門的工作內容。通過和同事交流及對辦公區的參觀,對質檢院有了一個全面的認識。在工作上,主要是協助其他同事工作,如:接發文件、整理資料,通知、參與修改三份內部管理制度等。初步了解辦公室工作基本流程和內容。
4月11日至4月20日,質檢院安排本人到人力資源部進行實踐工作。主要是學習質檢院的培訓學習工作、薪酬管理工作、績效管理工作、激勵機制和提升機制等。對質檢院的人力資源管理有全新的認識,并結合工商管理知識,對一些考核機制提出自己的見解和認識。
4月21日至4月31日,質檢院安排本人到財務管理部、業務拓展部、科技計劃部三個部門進行實踐。在財務管理部,主要是學習了質檢院的財務管理工作,學習收支兩條線知識。在業務拓展部實踐期間,學習了業務拓展計劃編寫及業務洽談的技巧和知識,并與同事到一些合作機構洽談業務,增加了工商管理知識。在科技計劃部實踐期間,協助同事編制科技增項計劃表,并對有關部門開展調查研究。
5月至6月,主要在質量管理部和預警中心進行實踐工作。在質量管理部實踐期間,主要協助同事完成資質的擴項和國家建筑節能中心的資質認定申報工作。協助質管部接受CNAS和國家認監委對我院的CNAS擴項、對國家建筑節能中心的初次授權的現場評審工作。參與完成三份不同的評審報告,分別是質檢院的CNAS擴項評審報告、質檢院認監委的授權、國家建筑節能中心的認監委的授權。參與完成建工中心的門窗標示實驗室的現場評審,并組織整改工作。
協助同事結合省企業的實際生產情況,梳理國家的強制性檢驗規范,積極爭取拓展生產許可證、CQC認證等一批有影響力的檢驗資格的申報。搜集和整理最新的CCC檢驗的實施規則以及CQC自愿性認證的實施規則,按照國家最新的納入生產許可證管理的61類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積極與檢測中心聯系,主動分析質檢院的檢驗能力,申報了一批檢驗資質的申請。獲得了CQC自愿認證的空調器節能檢驗的資質。為服務地方經濟,提升質檢院的影響力,做出了新的貢獻。
與質管部全體同志深入檢測一線,積極主動的了解一線的需求,及時跟進服務的內容的方式,為了服務檢驗業務的開展,將本院的檢測能力在OA系統進行公布,按照CNAS認可、國家資質認定、省級資質認定的范圍進行分類,可以非常方便的進行查閱。既有利于業務的開展,又方便檢驗人員在檢驗工作中查找認證的范圍,避免出現超范圍使用認證章。
結合本院的組織結構的變化以及職能調整,以及食品檢驗機構的相關要求。對《質量手冊》、《程序文件》進行了換版和修訂,按照國家資質認定和CNAS評審的最新要求,增加必須的程序文件,將《質量手冊》、《程序文件》在OA系統進行公布。對并且將涉及的質量記錄打包整理,方便大家使用。
根據檢測中心反饋意見,對以前工作的方式做了改進,將獲取的標準信息盡力識別,及時跟蹤標準動態,根據CNAS和省級資質認定的附表中的產品標準查證了標準的變化情況并通知檢測中心。截止6月底,共11期標準信息公告。做好省抽細則和工商的抽查方案的審核工作,完成省抽細則12份,完成工商的抽查方案16份。
根據CNAS、國家認監委等上級部門的計劃以及2010年度技術核查的實施情況,編制完成我院2011年度實驗室間比對和能力驗證計劃并經批準組織實施。為了掌握質檢院的實際測試能力和水平,在今年的能力比對計劃中,提高質檢院的參加比例和范圍,已經報名參加11項,收到7份結果,均為滿意結果。在參加外部能力比對的同時,加強本院內部的技術核查;制定2014年上半年質檢院技術核查計劃,共18項,核查結果符合要求。
在進行日常計劃性的核查基礎上,針對重點客戶或重點行業的檢驗任務,進行不定期的抽查,在這種抽查中,發現了個別檢驗人員違規操作,進行了嚴肅處理。同時,加大盲樣考核力度,從樣品庫調取已經檢驗完畢的樣品,在不通知檢驗中心的情況下,進行再次的模擬委托檢驗7次,全部取得滿意結果。
參與預警中心綜合了各部門2011年體系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需要提高效率的工作,會議提出了7個方面的改進建議、質檢院院確定的質量方針和中長期質量目標是適宜的,建立的管理體系是充分的、運行有效,具備實現質量方針、質量目標的能力。
檢驗報告質量關系我院的發展大局,加強檢驗報告的質量抽查,截止目前,發現1個A類不合格、5個B類不合格、59個C類不合格。及時分析檢驗報告質量問題,積極主動幫助檢驗部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提高的建議,做好預防工作,避免同類問題的重復發生。對發現的問題,按照《檢驗報告管理及考核辦法》進行處理。
總之,實習這段時間,接觸到了很多東西,也學到了很多東西,第一次真正的感受到了質量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質量管理工作雖然很繁瑣,但每一件事情都需要認真的去對待,任何一個小的疏漏都會使小成大事。
六、工作的體會
(一)帶出了一批隊伍
質檢院針對資質認定和CNAS評審要求的變化,及時進行培訓學習,要求每個中心指定專人負責相關表格的填寫,既讓大家熟悉了本中心的項目情況和檢測的能力,又學習了國家的相關規定。帶出了一批既懂國家認可準則,又熟悉本部門情況的骨干。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發揮更好的作用。
(二)利用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
質檢院充分發揮OA系統的自動化無紙化辦公的有利條件,提高了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管理部門日常有許多的通知,需要及時通知到各相關部門和檢測中心。以往電話的布置,既費時費力,又容易產生遺漏,接到電話的同志有時候在忙別的事情,而忘記了通知的事項。為此,充分運用飛信的短信功能,進行類似的布置,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運用OA網絡督促和指導完成每個項目從檢測能力表、儀器設備(標準物質)配置一覽表、典型報告等材料的編制審查工作,確保符合審查要求。精心策劃,認真組織,注重實效,提高效率,節約成本。在現場評審和資質認定工作中,早謀劃、早安排、早動手、科學分工,充分做好各種預案,在各部門的大力協助下,做到了“忙而不亂,緊張有序”,順利的完成了現場評審工作。2014年上半年各類的材料準備很多,擴項的材料、復評的材料、許可證材料,對于每一個材料,在材料的準備中,積極學習,認真總結,與認證機構聯絡積極,對各中心進行指導,開會布置,從OA發材料,加強審核。沒有出現申請材料的退改現象。
(三)加大強制性資質申請的力度
上半年獲得3個生產許可證的項目和一個CQC自愿認證的項目。培養三名CQC聯絡人,覆蓋了強制認證、ROHS認證和節能節水領域范圍,為下一步資質的擴項打下了基礎。
在技術能力提高的同時,質管部的人員數量需要得到補充,現有7個檢測中心,全院的檢驗報告份數約25000余份,質管部的質量管理人員需要一個人負責2~3個中心的質量管理工作,工作量和工作壓力都十分巨大,希望能夠補充人手。
七、對提升質量管理工作的建議
(一)加強人員業務知識培訓
隨著各個檢驗中心業務的不斷拓展,在工作中感覺到質管部自身的能力還需要提高,特別是針對一些專業性強、技術性強的投訴處理,以及在能力比對和技術核查中,與測試中心進行測試方法的討論、測試過程的評估、環境因素對測試結果的影響時,質管部的專業素養還是吃力的,希望在安排檢測中心專業人員學習和培訓的時候,特別是針對一些基礎性專業標準以及通用技術條件的學習時,可以安排一名質管部的人員一同學習。既提高了質管部的能力,也可以更加有效的進行質管工作。
(二)加大項目開發力度
檢測項目的開發要以市場為導向,選定項目后快速開發,引入競爭和風險評價機制,納入業績考核和責任追究。項目開發方向要明確,要開發法律法規強制性檢測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強制性認證的產品,涉及到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節能減排的產品和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的產品、出口產品,區域經濟達到一定規模還沒有檢測的產品,這些都是開發的重點,也是掌握市場信息的重點。幫助政府實施管理,如政府采購等。在這里強調幾點:一是要選好項目,多元投資和引資。二是縮短培育期,一旦通過前期論證,要快速上馬。三是要注重運作,提高投資的回報率。四是要提高儀器設備的利用率,注重設備的智能化開發。五是要把項目覆蓋范圍與項目開發能力結合起來。
(三)加強資質能力及質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