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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OPSIS法在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風險定量評估中的應用
當前,在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領域,檢驗檢疫機構對監管工作風險的研判主要是依靠定性判斷,為科學定量地評價工作風險的變化,并清晰地認識這一變化趨勢,進而采取更加合理的前提方案或糾偏措施來降低進出口食品監管工作風險,保障進出口食品安全,筆者試圖將TOPSIS法應用于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風險評估中,將二者有機結合,并建立評估模型,從而為檢驗檢疫機構評估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風險提供一種科學方法,這樣,風險決策制定才能將所有不確定性范圍的信息考慮在內。其基本步驟如下:
2.1成立工作風險分析專家小組。根據《GB/T22000-2006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中關于食品安全專家小組組長和人力資源的要求,風險分析專家小組至少應由以下人員組成:組織內分管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法制專家;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鏈的各類業務專家,包括食品原料初級生產的安全控制(如種植、養殖和農業化學投入品管理)、食品加工、檢驗、檢疫、檢測、食品風險分析和HACCP專家等;工作流程監管和官方證書簽發管理方面的專家;人力資源管理和紀檢監察方面的專家等等。若本單位或部門缺乏某方面的專家時,可以從相關科研院所、大專院校、行業協會或企業聘請外部專家。
2.2由風險分析專家小組確定進出口食品有哪些工作風險,并進行分類。同時,整理近年來進出口該類食品的進出口貿易和監管情況,例如檢出的超標情況,監管隊伍人員和資質變化情況,以及企業和國際市場變化情況的數據,以使評估建立在廣泛的數據基礎上。
2.3對風險因素量化評估。風險分析專家小組在對這些數據全面分析的基礎上,對每一個風險因素進行量化評估,評估的依據是美國軍工標準MIL-STD-822C。該標準風險評價由危害嚴重性和危害發生的概率等級組合而成,用半定量打分法構成風險評價指數矩陣和風險評價準則,具體如表1所示。以該指數矩陣將風險評價進行科學量化。其中A、B、C、D、E表示危害發生的頻率,I、II、III、IV表示危害的嚴重性,具體如表2和表3所示。之后根據評估結果建立原始數據矩陣。設有m個評價對象(用于比較和研判的工作風險),n個評價指標(即風險因子),則評價對象的多指標評價矩陣X=(Xij)nm。其中(i=1,2,…m;j=1,2,…n),Xij表示第i個評價對象的第j個評價指標的評價值。該矩陣模型如下:在評價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風險中,為了使該模型便于計算到最優解和最劣解的距離,使不同產品在不同情況下的工作風險評估有相同的參考值,更具有可比性,規定矩陣Xij的第一行為風險最小的情況,即數值全部為20,矩陣最后一行為風險最大的情況,即數值全部為1。
2.4同趨勢化處理,構造規范化矩陣。構造根據公式①進行從而形成規范化矩陣Zij=(Zij)mn.然后根據規范Zij,確定評價對象各指標的最優解和最劣解,即為矩陣Zij各列最大值和最小值構成的最優和最劣向量,分別記為Z+=(Zmax1,Zmax2,Zmax3,…,Zmaxm),Z-=(Zmin1,Zmin2,Zmin3,…,Zminm)。一般情況下Zij的第一行和最后一行即為最優解和最劣解。由于本研究在對風險因子打分的時候,風險專家小組已綜合考慮各個指標的權重,因此未計算加權矩陣。
2.5計算到理想解的距離并綜合評價。計算規范化矩陣Zij中各方案到理想解的距離Di+和最劣解的距離Di-,然后計算各樣本點與理想解的接近度Ci,Ci值越大,效益越好,表明離最優解越小,風險就越小。這樣,就可以按照Ci來量化地反映某種食品進出口監管工作風險的大小,并加以比較分析。Di+和Di-以及接近度Ci的計算公式如下:
3評價體系應用舉例
為使本文的研究貼近實際,筆者結合日常工作舉例分析。連云港市進出口紫菜涉及到近百家企業,2012年的進出口額約為5億人民幣,已經形成了完整的產業鏈并呈現良好的發展勢頭。然而近年來,隨著養殖海域的污染加重,紫菜產量和市場行情的變化等等,進出口紫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風險也發生了一些變化。通過該評價體系的應用,即可定量反映近3年來進出口紫菜監管工作風險的變化情況。應用步驟如下:
3.1風險評估小組的建立。結合實際情況和現有人力資源,建立風險評估小組,由分管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任組長,組員包括一線監管人員、檢測人員、HACCP體系專家、法制和紀檢專家、紫菜養殖和生產加工企業主等,以確保對進出口紫菜風險評估的科學性。
3.2整理和分析進出口紫菜風險因子和近年來的行業風險數據。
3.2.1通過整理數據和記錄確定進出口紫菜監管工作風險包括三個一級指標,分別是產品風險,隊伍風險和其他風險,每個一級指標由若干個二級指標構成,如表4所示:
3.2.2從以上三個一級指標和11個二級指標入手,統計近3年來我市進出口紫菜的風險和貿易變化情況,具體統計數據和情況見表5。從表5反映的情況來看,在產品風險方面:總的來看近3年來我市進出口紫菜不合格的批次都在增多。一是每年都存在微生物超標的情況,且批次呈上升趨勢,2012年甚至出現了致病菌金黃色葡萄球菌陽性。二是2012年以來出現了2批次的重金屬超標。其中重金屬方面主要是針對出口到歐盟和新加坡,以及馬來西亞這些對鎘有較高要求的國家。三是今年以來檢出2批次的添加劑超標,對于風險點A4,2012年我局從進口韓國干紫菜中檢出添加劑聚二甲基硅氧烷陽性結果,而該物質在GB2760-2011中不允許使用,為此,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第166號風險預警,要求各口岸加強對韓國進口水產品的檢測,凡該類物質陽性的均不得進口。因此,風險點A4的工作風險程度較高。在隊伍風險方面:我局近年來監管人力資源數量基本沒變化,而且隨著參與課題立項的增多,隊伍業務能力也得到了提升,同時隨著國家局和省局陸續出臺和完善相關監管工作規范,我們的工作依據也得到了進一步的明確。但是近年來新進人員的增多,也導致了由于不熟悉業務造成的風險。在其他風險方面:一是2012年以來中日領土爭端不斷升級,這給中日貿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風險。
二是2012年由于氣候的變化對紫菜產量造成了較嚴重的影響,今年我省沿海三市紫菜原藻減產40%以上,這對國際國內紫菜價格和供求關系造成了較大的影響。三是今年以來實施了新的《紫菜原藻養殖基地備案細則》和新的《干紫菜等級標準》,在紫菜交易會以及企業定期監管時加強了對企業體系文件和記錄的審查,同時,2012年我局積極指導有意愿的企業提高管理和檢測水平,整改存在的不符合項,從而上升為一類企業,這些措施也相應降低了部分風險。但是,從近年來進出口紫菜貿易數據來看,近3年來伴隨著風險的增加,進出口紫菜的批次,數量和金額基本都呈增長態勢。即行業迅速發展的同時,監管工作風險也在增加。
3.3由風險評估小組依據MIL-STD-822C對每個風險進行量化評估,得出最終風險系數。風險評估小組在會商的基礎上分別對每個因素綜合打分,并據此建立多指標評價矩陣X=(Xij)nm。其中i表示評估的對象,即不同年份的監管工作風險;j表示評估對象的某個因素,因此Xij表示的是第i年監管工作風險的第j個因素打分情況。其中不包括第一行和最后一行。根據以上風險和貿易變化情況,由風險評估小組結合多年一線實際工作情況,對這些風險因素進行打分量化,科學評估每個風險的系數,經過打分統計,建立的多指標評價矩陣如下:
3.4將以上矩陣進行規范化處理。
3.4.1在本文的研究中,風險指數越大,工作風險越小,對結果有正影響。采用公式①進行規范化處理,經計算得到的規范化矩陣為:3.4.2最優解和最劣解的確定。由于原始矩陣Xij第一行和最后一行分別為最優情況和最劣情況,因此計算得到的規范化矩陣Zij第一行和最后一行分別為最優解和最劣解,分別記為:
3.5計算到最優解和最劣解的距離以及與最優解的貼近度。根據以上數據和公式②、③,計算最優情況和最劣情況,以及2010年到2012年風險評估向量到最優解和最劣解的距離,并依據公式④計算與最優解的貼近度。計算數據如表6所示:
3.6結果分析通過以上風險評估將風險量化,并計算得到表6的結果,該表為我們科學呈現近年來進出口紫菜監管工作風險變化情況。通過結果發現,近3年的Ci值總體上呈下降趨勢,且2012年的Ci值遠小于2010年和2011年的數據,同時2011年Ci值相比2010年略有增加,但增幅不大。綜合分析認為近3年來我市進出口紫菜行業的監管工作風險在呈增大趨勢,且2012年工作風險增幅較大,這提醒我們監管人員,盡管相對于其他動物源性水產品來說,進出口紫菜風險稍小,但不可忽視的一點是,必須重視近年來風險的快速增加,需要對整個工作鏈進行風險排查,并對關鍵風險因子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來降低進出口紫菜工作風險,進而采取更加合理的前提方案或者糾偏措施來降低進出口紫菜監管工作風險,保障進出口紫菜的安全。
4討論
TOPSIS是一種成熟的統計學計算方法,將該方法應用到日常進出口食品監管工作中,是一種方法的創新,為我們的工作提供了科學的數據支撐,這種量化的風險數據使我們對進出口食品監管工作風險變化情況了然于胸。該評價體系結合了風險評估和TOPSIS的優點,既可以通過Ci值的大小反映出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風險的總體評價,也可以通過風險評估給出所有風險因子的風險系數,因此可將二者結合從宏觀和細節方面選擇措施對工作風險加以控制。筆者認為可以進一步對該方法的應用作探討:
0 引言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長期以來一直是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在此背景下,新食品安全法經過三次易稿,已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新食品安全法對舊法進行了大范圍的補充和修改,使其覆蓋面更廣,闡述更深入,違法成本也更高。新食品安全法實施一周年來,促進了食品貿易的健康發展,以安全性廣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奶粉為例,2016年上半年進口量同比增長18.54%[1]。然而,新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時也對食品進出口相關各方提出了新的挑戰,如果對新食品安全法學習不深入,理解不全面,勢必在執行中產生偏差,無法適應食品安全監管模式轉變的新常態。
1 檢驗檢疫機構易進入“越位”和“失位”的誤區
1.1 出口食品監管模式亟待調整
近年來,我國出口食品總體質量水平不斷提升,基本未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但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出口食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監督、抽檢,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而新法第九十九條則要求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或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明確規定了企業對其產品的主體責任。在此大背景下,如果檢驗檢疫人員對新法的理解不到位,就很容易在履職中進入“越位”的誤區。以出口食品檢驗為例,由于企業數量眾多,產品種類繁雜,傳統的抽樣方式容易導致撒芝麻式的走過場、走流程,難以發現企業的質量安全隱患。在這過程中檢驗檢疫機構無形中做了本應由企業質檢員完成的工作,既充當了產品合格判定的“裁判員”,又充當了產品生產驗收的“運動員”,混淆了企業的主體責任和官方的監管責任。這一監管模式不但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浪費了寶貴的行政資源,而且由于缺乏監管重點,導致無法抓住產生問題的源頭從而做到有的放矢,出口產品仍然存在著一定的隱患。
1.2 進口食品監管重心亟待轉變
隨著進口食品范圍和數量的不斷增加,檢驗檢疫機構也面臨著極大的挑戰。雖然進口食品的監管已一改過去單一的口岸批批檢驗,取而代之的是風險分析、分類管理等新方法,但由于各地起步時間不一,食品安全監測與風險、危機預警的作用有限,尚不能對進口食品實施有效的監管。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相關信息的監測與風險、危機預警有助于確保對事故的及時識別和有效應對,但目前該預警系統存在信息交流體系不完善,難以保證及時搜取到足夠的信息,對于其他地區的食品安全信息獲取也有滯后性;同時我國缺乏統一機構對食品安全方面的大量信息進行匯總。我國當前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仍然過多注重事件發生后的快速反應,扮演“消防員”的角色,而忽略了對事前的防范,不重視用于發掘突發事件苗頭的監測和預警分析手段。
2 企業對新食品安全法重視不足,影響了其生存和發展
2.1 觸碰法律紅線或使企業面臨更加嚴厲的處罰
與舊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產品的安全負責,即明確了企業的主體責任,并在之后的章節中對如何履行主體責任作了更加細化的要求,具體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經營過程的風險控制及食品安全問題的自查和報告。但是,部分食品進出口企業,甚至是規模較大,經營時間較長的企業片面地認為企業長期以來能從小到大不斷發展壯大,積累下來的經驗準錯不了,原先沒有書面成文的安全管理體系也照樣發展,并理所當然的認為只要把產品賣出去了,就算是“萬事大吉”了,萬一遇到問題,大不了就罰點錢。
誠然,經驗可以讓企業在經營中少走彎路,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經驗也是把雙刃劍,因此吃虧的企業也不在少數。新食品安全法較舊法在民事賠償、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處罰方面的力度明顯加大,違法生產經營食品的最高可處罰金數額由原先貨值的10倍大幅度提高至貨值30倍,這一規定明顯提高了企業的違法成本,企業可能僅僅因為一次抱有僥幸心理的違法行為而付出破產倒閉的代價,并可能由于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而導致行業禁入,而相關責任人員甚至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后果。
2.2 管理體系不完善或導致企業無法有效規避風險
隨著食品產業的發展,從業企業日漸增多,但部分中小企業由于人員流動性大,同時抱著只顧眼前利益,急功近利的心態,錯誤的認為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并不能帶來產品銷量的增加和企業利潤的增長,覺得這是一項無足輕重的工作,認為只要不是為了追求利潤而故意違法就不會出什么大問題。新食品安全法明確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但是,部分企業常常為了應付監管部門的檢查而“臨時抱佛腳”,做些不完整、無法有效溯源的書面記錄,這樣的做法不僅將影響其作為產品質量主體的責任擔當,同時也給企業生存發展埋下隱患。由于不少食品的供應鏈涉及種植養殖、食品生產、流通以及最終消費等多個環節,而我國不同地區、不同產業的發展極為不平衡,供應鏈中的部分環節不可避免以小作坊等為主,存在從業者數量大,素質、道德參差不齊的現狀,食品經營者在不知情的狀態下發生食品安全問題的風險不容忽視。在此情況下,如果處罰所有食品安全問題時不問青紅皂白地搞“一刀切”,勢必導致對部分制度規范且經營誠信企業的不公平。因此,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新增條款在充分考慮我國食品生產現狀的情況下明確規定了食品經營者如果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不過,這條新規并不是所有企業的“免死金牌”,如果企業未能在日常經營中未雨綢繆,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并完善進出貨查驗記錄,便無法在食品安全問題發生時理清供應鏈中各個生產環節的責任,準確追溯問題的相關責任方,從而證明其企業自身的行為滿足豁免條款,規避相關責任和處罰。
供應鏈長是進口食品的重要特征,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產企業由于未在中國國境內注冊登記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對其并無直接的約束力,只能通過對國內的進口商進行規范從而達到監督管理的目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條明確規定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并依法召回。然而,目前部分進口商對外商的要求卻不明確,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部分進口商管理體系不完善,缺少嚴格的供貨商審核制度;二、部分國人仍存在崇洋的心理,認為國外的食品質量肯定不會出問題;三、部分規模較小的進口商在與大型境外出口商和生產企業的貿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缺少話語權;四、國內和國外的中間商層級較多,且變動較頻繁,導致信息溝通不暢。然而,由于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食品安全標準存在部分不一致的地方,符合國外標準的食品未必能達到我國標準的要求,進口商如果對此情況沒有足夠的重視,對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的制度進行審核,對其產品進行抽查檢驗,勢必因進口產品被退運、銷毀或召回而承擔不必要的損失。
3 第三方機構的發展潛力與現狀間存在矛盾
3.1 新食品安全法實施催生巨大的第三方服務市場
新食品安全法相比舊法更加強調企業對其生產經營產品的主體責任,例如新增條款第四十二條明確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并鼓勵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與傳統的書面記錄臺賬相比,信息化手段建立的追溯體系能更加快捷、有效的實現食品源頭追溯的目的,例如目前比較成熟的超頻射頻識別技術,便可以在無人工干預的前提下實現從農場到消費者全流程對食品的追蹤,有效解決了人為更改記錄的漏洞,確保了溯源證據鏈的真實有效[2]。此外,新增條款第九十二條明確規定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而產品質量、安全衛生相關的檢測報告便是其中重要的合格證明材料。但對于絕大多數企業來說,目前的人才結構無法保證其能夠獨立完成,而政府部門的角色已不再是企業市場行為的直接參與者。同時,隨著社會化分工越來越細,將主業之外的業務外包也是企業降低經營成本,提高效益的重要途徑,這就給從事食品安全溯源、檢測的相關第三方機構提供了巨大的市場。同時,第三方機構擁有專業化的工作人員和高效率的活動方式,是檢驗檢疫機構在監管過程中不可或缺的社會資源。
3.2 國內第三方機構的優勢和局限性
國內第三方機構主要包括體制內機構和體制外機構,兩者各有優劣勢。我國體制內機構如政府部門下屬的事業單位普遍具有熟悉國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優勢,出具的報告也容易被相關的政府部門認可,但與以市場模式運作的第三方機構相比,用人體制受到行政管理的限制較多,在人才吸引、培養和激勵方面存在一定的制約,普遍存在效率不高的問題。同時,由于體制內機構長期以來大多被動的接受政府機構規定的強制性檢驗檢測業務,并通過政府背景獲得部分市場委托檢驗檢測業務,導致其市場開拓的經驗和意識弱,缺乏善于市場營銷、客戶培育、維護的人才。此外,由于此類機構缺乏獨立性,導致無法實現與政府的責任分離。相比于體制內機構,體制外機構人才管理機制靈活、效果高、營銷服務意識強,同時又具有熟悉國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優勢;但因缺乏官方背景而導致業務拓展的瓶頸。由于經費方面的原因,部分機構在實際運作中并不能保持絕對的中立[4],其報告是否具有偏向性值得思考。總體而言,我國第三方機構相比于國外起步較晚,規模和技術力量相對較弱,且國外知名的第三方機構已大量涌入并占據了較大的市場份額,這使得本就剛剛起步的國內第三方機構面臨更大的挑戰。此外,我國尚無在國際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第三方機構,其出具的報告在國際貿易中的認可度相對較低,也成為業務發展中的重要制約因素。
4 新食品安全法在食品進出口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新食品安全法修改的范圍大、內容多,影響面廣,重新調整的關系涉及檢驗檢疫機構、進出口企業以及第三方機構等諸多部門。檢驗檢疫機構只有在調整自身監管模式,轉變監管重心的同時,切實加強對相關企業和第三方機構的宣傳、引導和監督,才能形成推動食品安全的強大合力,具體對策包括以下方面。
4.1 準確“站位”,確保檢驗檢疫工作“到位”而不“越位”
隨著食品安全領域上位法―食品安全法的修訂,檢驗檢疫人員結合工作實踐深入學習新法迫在眉睫,新舊法不同之處更需重點關注,否則按以往的經驗辦事,必然會發生差錯。總理曾經針對政府部門強調“法無授權不可為”。在當前簡政放權的大趨勢下,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準確理解法定職權范圍的基礎上,轉變思維方式,變保姆式服務為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根據管理、誠信情況對不同的企業實施差異化管理,從而抓住問題的源頭和關鍵,做到有的放矢,扮演好檢驗檢疫機構作為進出口食品合格評判“裁判員”的角色,不做“運動員”,避免“越位”。同時,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根據新法轉變監管重心,利用信息化技術,建立食品安全風險預警系統,收集評估風險信息,并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針對可能帶來的食品安全隱患做出相應的處置,如風險警示,重新啟動風險分析,調整監管方式等,切實將監管重心由事后“亡羊補牢”轉移到事前防范[3],做到有的放矢,準確“站位”。當然,職權法定不意味著消極的執法,而對企業的困難不聞不問,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的普法宣傳,并對法律法規的新增部分和疑難點進行必要的解讀,提供適當的無償咨詢服務,但不應插手企業微觀層面的具體行為。企業如有進一步的服務需求,可建議其自主尋找市場上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把檢驗檢疫工作做“到位”。
4.2 堅持監管與引導并重,確保企業履行產品主體責任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7月1日
危險化學品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危險特性,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環節多,涉及國際運輸、口岸查驗、檢驗、國內運輸、倉儲等,一旦管理不善,將對環境、人身、設施造成嚴重危害,如僅僅專注于進出口檢驗環節就想把住安全底線顯然很難。應積極探索建立以落實企業監管為基礎、以加強物流監管為核心、以規范業務監管為保障的“三環聯控”工作模式,為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安全拴上三保險。
一、落實企業監管是保障進出口危險化學品質量安全的基礎
企業對產品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有效確立企業作為質量安全建設和管理的主體地位,就要把企業監管工作落實在“備案準入、監管、稽查”等關鍵環節。
一是要完善備案準入制度。備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報送有關機關備案,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有關機關應當予以登記的法律性要求。當前,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需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際情況,結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過程中存在的危險特性,執行對企業相關資質的檢驗檢疫備案制度,如對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環保許可證等進行備案,同時審核其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實情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情況,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備案情況等。通過檢驗檢疫備案,確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合法生產、經營資質,當發現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要聯合相關部門責其改正,嚴把準入門檻。
二是要強化嚴密監管。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屬于高風險產品,應實行嚴密監管。因此,檢驗部門要科學有效地配備人力資源強化嚴密監管,同時要按照產品風險等級和企業自身質量管理水平,實行差別化的日常監管,對產品風險等級低、質量安全控制要求高、管理嚴、誠信佳的企業,可以適當減少日常監管頻次,而對于風險等級高、質量安全控制要求不高、管理不嚴、誠信不佳的企業,集中精力重點監管。通過嚴密監管,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是要加強稽查聯動。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涉及工商、安監、環保、海關、海事、交通運輸、檢驗檢疫等多個部門,僅依靠檢驗檢疫部門就能管好顯然不現實,監管聯動勢在必行。檢驗檢疫部門可以聯合海關、海事、航空運輸等部門聯合嚴厲打擊其進出口申報時高危低報、危險報成非危,甚至故意不報、漏報等違法行為;聯合工商、安監、環保突擊檢查其生產使用過程是否存在違規現象。同時,對單一部門在監管環節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實現信息共享,共同監督。
二、加強物流監管是保障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的核心
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大部分集中在運輸、儲存等環節,而進出口危險化學品離不開查驗、倉儲、運輸等物流環節。鑒于此,加強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物流監管具有深刻的現實必要。
一是要探索建立進出口危險化學品集中查驗場所。當前,大部分通關點局陸路口岸無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具備危險化學品檢驗的基本防護條件,進口危險化學品在口岸進行開箱查驗,發現不合格情況需要整改時,無法在口岸進行整改,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對于出口危險化學品,在企業查驗放行后,后續也無法進行跟蹤監管。因此,建立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查驗、儲存、處理場所,配備專業防護裝備,實現進出口分區專業化集中查驗監管,不但可以更高效地對其進行查驗,同時能更有效地遏制集裝箱進境危險化學品逃報、漏報現象,起到以點管面的作用。
二是要規范境內危險化學品運輸。危險化學品境內運輸一般通過汽車運輸來完成,而運輸過程本身又是發生危險最高的一個環節,在運輸途中若發生交通事故或泄漏事故,不僅車毀人亡,而且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導致環境污染。因此,規范境內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意義重大。當前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沒有經過資質認定的單位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檢驗檢疫部門可以在報檢時要求企業附上指定運輸企業的資質證明文件,同時在境內運輸完成后需要提供運輸人員或企業的相關證明備查,從而實現運輸過程監管閉環。這樣既可以從源頭上避免企業為了降低運輸成本把危險品當成“非危”來運輸,又可以加強相關從業人員的監管,從而降低物流運輸環節安全風險。
三、規范業務監管是保障危險化學品安全的保障
《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30號公告)實施已有一年多時間,期間不斷探索新的檢驗監管方式,在保障進出口危險化學品質量安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業務監管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還需進一步從規范工作程序、從業人員業務培訓、風險防范等方面下工夫。
一是要統一規范工作程序。目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的檢驗內容、檢驗范圍、檢驗記錄,不同分支檢驗檢疫局都有自己的做法,缺乏統一,影響到執法的權威性。因此,按照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工作規范和檢驗檢疫標準的要求,規范全國的統一監管規則,規范業務人員從受理申報、口岸查驗、現場施檢、實驗檢測、出證放行到企業監管的各環節工作,做到全系統政令暢通,規范有序。同時,對于像《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此類時效性較差但又與當前日常檢驗監管密切相關的文件、標準,檢驗檢疫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及時進行修訂,建立完善定期更新機制,以滿足工作需要。
經查實:1993年7月至11月期間,南洋公司共購進"白鴿"塑料拖鞋4014箱,總貨款為117.68萬元。其中向福州華僑塑料廠購進1830箱,貨款為62.44萬元;向福州第二塑料廠購進1019箱,貨款為37.22萬元;向泉州華僑塑料廠購進530箱,貨款為18.02萬元。除封存的1833箱以外,其余2181箱已銷售,銷售金額為78.50萬元。
深圳市工商局認為,使用在塑料拖鞋上的"白鴿"商標是福建省輕工業品進出口集團公司在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南洋公司從對"白鴿"注冊商標沒有合法使用權的福州華僑塑料廠、福州第二塑料廠、泉州華僑塑料廠購進"白鴿"塑料拖鞋進行經銷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38條第(4)項、《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1)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1994年3月12日,深圳市工商局根據《商標法》第39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的規定,對南洋公司經銷"白鴿"塑料拖鞋的侵權行為作出如下處罰:
1.責令停止商標侵權行為;
2.消除被封存商品上的商標標識;
3.對已銷售的2181箱"白鴿"塑料拖鞋處以非法經營額78.50萬元40%的罰款,罰款額為31.40萬元;對庫存的1833箱處以非法經營額61.75萬元20%的罰款,罰款額為12.35萬元。兩項罰款合計43.75萬元,繳交該局上交國庫。
對神州華僑塑料廠、福州第二塑料廠、泉州華僑塑料廠的商標侵權行為,移送福建省工商局查處。
案件評析
本案是一起在流通領域發生的商標侵權案件。在現實生活中,流通領域往往是商品商標侵權行為的多發階段,因為侵權人只有通過銷售環節,才能最終實現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對于在商品銷售中發生的商標侵權行為,《商標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1)項作出了規定,概括起來分為四種:一是經銷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二是經銷應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三是經銷明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四是經銷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這四種商標侵權行為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商標侵權人存在著"明知"或"應知"的主觀過錯。對于經銷者經銷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或商標侵權商品為非明知、非應知的,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告知其立即停止經銷該種商品,對于及時停止經銷該種商品的經銷者,可以免于行政處罰,經銷者應當消除侵權商標標識,侵權商標商品不得再進入流通領域。但這種"明知"、"應知"的規定過于籠統抽象,不便于操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4年11月22日《關于執行〈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這種行為時,對以下情況,應判定經銷者為《商標法》第38條第(2)項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1)項所指的"明知"或"應知":
1.更改、掉換經銷商品上的商標而被當場查獲的;
同一違法事實受到處罰后重犯的;
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
有意采取不正當進貨渠道,且價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在發票、帳目等會計憑證上弄虛假假的;
專業公司大規模經銷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或者商標侵權商品的;
中圖分類號:F75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416(2015)11-0000-00
相關統計顯示,深圳檢驗檢疫局在過去每年里面產生的具體實驗室檢測、電子文檔以及報檢通關和視頻監控等電子材料量不少于10PB,經過上十年的累積,總數據量已經達到EB量級,可是歷史上所有人類說過的話總數據量也只有大概5EB[1]。因此,在所有質檢數據中得到有效的大數據是具有一定難度的。
1 質量信息監測中大數據相關技術
深圳檢驗檢疫局在進出口食品質量信息監測中應用大數據服務建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系統,主要應用的大數據技術有信息管理技術、物聯網技術、數據分析、移動辦公等技術,利用大數據服務技術,能夠使功能操作更加的方便,使信息采集更加的有效,實現對進出口食品的各個環節進行安全監管,如下圖1。
圖1 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系統
進出口食品的監管,需要從生產、流通、消費環節進行,首先要將深圳市的現有食品安全信息進行整合,實現信息化建設的大平臺,促進深圳檢驗檢疫局實現數字化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大數據技術的主要特點是要以豐富的數據為基礎。大數據采集技術對各種類型結構的數據進行獲得主要是通過移動互聯網、RFID射頻數據、傳感器等技術來實現的,要實現大數據源的智能識別、接入、傳輸等技術,需利用虛擬服務器、數據庫和物聯網絡資源。大數據存儲和管理技術對進出口食品監測系統十分的重要,對相關信息進行存儲和管理,存儲技術主要有計算融入存儲、分布式文件系統(DFS)等技術,利用大數據索引技術和開發大數據可視化技術進行信息的管理。
2 大數據在進出口食品質量信息監測中的應用
質檢大數據的主要源頭是CIQ2000以及LIMS,通過CIQ2000可以在全國范圍里面進行電子報檢、收費、轉單以及簽證和審單,同時相配套的還有進境許可證以及電子身份認證等別的系統,具備我國最完善的一套入境檢驗檢疫監管具體電子數據;而LIMS系統則涉及了動植、衛生檢疫、食品以及工業品業務,具備最詳細以及最真實的相應實驗室檢測信息數據。結合這兩個系統里面的所有數據,就是出入境檢驗檢疫大數據。
由深圳檢驗檢疫局和北京清華大學中的深圳研究生院一起負責的具體《基于大數據的進出口食品質量信息監測及應用研究》已經成功立項[2]。實際落實之后將能夠通過對深圳進出口食品具體質量信息進行檢測這種手段來從多方位減少食品安全管理所面臨的風險,有效提升深圳市進出口食品實際監管效率,同時對深圳食品行業來說,對其技術發展具有一定的引領以及示范作用[3]。
這一項目主要以深圳檢疫檢驗具現存的相應出入境檢驗檢驗相應的綜合業務計算機具體管理系統―CIQ2000以及實驗室管理系統―LIMS為基礎,通過大數據以及互聯網這兩種技術手段,對進出口食品質量構建相應的信息大數據具體監測系統,針對進口奶粉、出口果蔬以及進口紅酒等深圳市里面比較典型的一些進出口食品,對其具體質量信息進行動態監測以及實時分析、實時跟蹤以及監測與評估,如果是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那些食品,應該及時對其進行趨勢分析,給深圳市里面的所有進出口食品加工公司改進生產工藝、檢測資源配置以及對實驗室里面的檢測項目進行優化和食品口岸把關等提供有效的指導。
3 實際應用案例
對于大家比較關注的進口奶粉相關問題,可以先根據奶粉具體標準來對質量信息監測條件以及閥值進行合理的設置,然后通過CIQ2000以及LIMS系統分別得到奶粉實驗室具體檢測數據、運輸數據以及報檢信息和加工生產數據等,然后通過Hadoop這種分析工具對其進行動態監測以及數據分析。比如,對于““近日,工作人員自某貿易有限公司向鹽田口岸進口一批新西蘭奶粉中檢出標簽不合格”這條具體孤立數據。在通過相應的處理之后,將其和相關關聯數據放到一起進行對比以及分析,最后就可以總結反應趨勢,通過這一具體匯總反應趨勢來對企業國際貿易進行有效的指導。
4 結語
大數據是繼前面兩種技術革命發生之后的另一場技術革命,最近幾年,在社會很多領域都有被提及。在食品質量監測中有效應用相應的質檢大數據,不僅可以保障進出口食品安全,確保人民的健康水平,同時也可以有效提升食品監管工作效率,對我國食品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食品貿易是當今國際貿易中的一個研究熱點。但是,對于什么是食品,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定義。而概念的界定是任何一項研究工作的重要的理論基礎。我國《食品衛生法》對食品的法律定義是: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從食品衛生立法和管理的角度,廣義的食品概念還涉及到所生產食品的原料,食品原料種植,養殖過程接觸的物質和環境,食品的添加物質,所有直接或間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設施以及影響食品原有品質的環境。在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管理工作中,通常還把“其他與食品有關的物品”列入食品的管理范疇。而美國FDA對食品的定義:食品包括人類食品、從相關物質中遷移到食品中去的物質、寵物食品以及動物飼料。歐盟對食品的定義:食品是指無論經過加工、部分加工或沒有加工的,擬或正常情況被認為是供人類食用的產品或物質。食品包括飲料、口香糖及所有擬在食品生產、加工或處理過程中加入的物質,包括水。食品不包括:飼料(a)、除準備銷售供人類食用之外的活動物(b)、收獲前的植物(c)、理事會指令65/65/EEC和92/73/EEC中所指的醫藥產品(d)、理事會指令76/768/EEC中所指的化妝品(e)、理事會指令89/662/EEC中所指的煙草和煙草產品(f)、聯合國1961單一公約和聯合國1971單一公約中所指品和(g)、殘留及污染物(h)。
2我國食品貿易競爭力指標的實證分析
2.1食品出口增長優勢指數出口增長優勢指數(Theindexofexportriseadvantage)是指某產品出口增長率與總的貿易增長率之差,反映該產品出口優勢的變化。以gi表示i產品出口增長率,gt表示一個國家總出口增長率,出口增長優勢指數Dt可以用公式表示為Dt=(gi-gt)×100。該指數越大,說明i產品的出口增長越快。當出口增長優勢指數大于0時,表示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在報告期上升;反之,則表明其國際競爭力在報告期下降。因此,出口增長優勢指數可以衡量一個國家某產品所具有的出口競爭力的強弱。根據1995-2005年我國食品出口增長優勢指數的變化(表1)可看出,雖然我國食品出口絕對值在不斷增長,但從1996年開始,我國食品出口額占商品出口總額的比重卻不斷下降,已從1996年的6.7%下降到2005年的3.0%。從表1還可以看出,我國的食品出口增長優勢指數除了1996年為正值以外,其余各年均為負值,2004年甚至下降到了-30.95,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隨著食品加工精細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技術的進步,我國以初加工為主的食品業的國際競爭力正在不斷減弱。
2.2貿易專門化指數貿易專門化指數(Tradespecializationcoeffi-cient,簡稱TSC指數)是指某一產業凈出口與該產業進出口總額的比例,用來說明該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可以用公式表示:TSC=(Xi-mi)/(xi+mi),其中,Xi表示一個國家在i產品上的出口額,Mi表示一個國家在i產品上的進口額。如果貿易專門化指數大于0,則該國是i產品的凈出口國,表明該國i產品的生產效率高于世界總體水平,具有貿易條件優勢,且數值越大,優勢越明顯,競爭力越強。如果貿易專門化競爭指數小于0,則該國是i產品的凈進口國,表明該國i產品的生產效率低于世界總體水平,處于貿易條件劣勢,且數值越大,劣勢越明顯,競爭力越弱。該指標作為一個衡量貿易進出口額的相對值,剔除了通貨膨脹等宏觀總量方面波動的影響,即無論進出口的絕對量是多少,它均介于(-1,+1)的區間內。若該指數為0,即為水平分工,表明該國食品貿易與國際水平相當,進出口純屬與國際間進行品種互換。如果TSC=-1,意味著該國此項產業只有進口而沒有出口,如果TSC=1,則說明該國此項產業只有出口而沒有進口。從1998-2003年不同國家的TSC指數(表2)可以看出,英國的TSC指數6年來一直為負,為食品貿易的凈進口國,食品貿易出口競爭力較差。其他國家均為食品貿易的凈出口國,食品貿易競爭力相對較強。其中,澳大利亞的食品貿易競爭力最強,前5年的TSC指數都保持在0.6左右,2001年甚至超過了0.61。其次是中國和加拿大,加拿大的TSC指數一直徘徊在0.2附近,但從2002年開始逐年下降。而中國的TSC指數前5年一直大于0.2,表現出較強的食品貿易競爭力。但從表2中可以看出,中國的TSC指數除了在2002年有一個小的回升以外,這6年基本上呈逐年下降的趨勢,尤其是2003,TSC指數比前一年下降了將近50%。說明,中國的食品貿易競爭力雖然整體比較強,但正在逐年減弱。
2.3食品出口顯性比較優勢(RCA指數)美國經濟學家巴拉薩(Balassa)于1965年提出了顯性比較優勢指數(RevealedComparativeAd-vantageIndex,簡稱RCA指數)。其是衡量一個國家產品或產業國際市場競爭力最具說服力的指標。旨在定量地描述一個國家各個產業相對出口的表現。通過RCA指數可以判定一個國家的哪些產業更具出口競爭力,從而揭示一個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比較優勢。所謂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是指一個國家某種商品出口額占其出口總值的份額與世界出口總額中該類商品出口額所占份額的比率,用公式表示:RCA=(Xe/X)/(We/W),其中Xe為一個國家某類產品的出口額,X為一個國家所有產品的出口額,We為該類產品的世界出口總額,W為所有產品的世界出口總額。一般認為,若RCA≥2.5,則具有強競爭力,若1.25≤RCA<2.5,則具有較強的競爭力,若0.8≤RCA<1.25,則具有一般的競爭力,若RCA<0.8,則競爭力較弱。1990-2005年,各國的食品出口顯性比較優勢指數顯示,加拿大和美國的貿易競爭力水平一般,其中加拿大的食品出口RCA指數介于0.8~1.1,美國的食品出口RCA指數一直保持在0.9~1.2。而法國的食品出口RCA指數均高于1.4,具有較強的競爭力。中國的食品出口RCA指數由1990年的1.38跌至2005年的0.49,食品貿易競爭力一直處于下降趨勢,這與食品出口在中國出口總額中比重的不斷下降相吻合。
2.4貿易競爭力指數貿易競爭力指數(TradeCompetitiveness,簡稱TC指數),是對國際競爭力分析時比較常用的測度指標之一,它表示一個國家進出口貿易的差額占進出口貿易總額的比重,即TC指數=(出口額-進口額)/(出口額+進口額)。該指標作為一個與貿易總額的相對值,剔除了經濟膨脹、通貨膨脹等宏觀因素方面波動的影響,即無論進出口的絕對量是多少,該指標均在-1~1。其值越接近于0,表示競爭力越接近于平均水平;該指數為-1時表示該產業只進口不出口,越接近于-1表示競爭力越薄弱;該指數為1時表示該產業只出口不進口,越接近于1則表示競爭力越大。貿易競爭力指數(TC)具有簡單、直觀、明了等特點,能夠快速反應產品在某一時點或連續某一階段的競爭力變化。1985-1989年,中國貿易競爭力指數從0.42降至0.15,1990年開始回升,從0.26升至1993年的0.54,為歷史最高水平,1994年以后又開始下降,2005年下降到0.07后,2006年回升至0.1。通過考察上述中國食品貿易競爭力指數可以發現,中國的食品貿易競爭力整體水平不高,且正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
3我國出口食品競爭力減弱的原因
3.1農業生產源頭污染嚴重,行業發展的基礎受到沖擊首先,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農業生態環境基礎薄弱,工業和生活“三廢”污染對種植、養殖的源頭污染非常嚴重,而一個健康的農業生態環境是食品安全的基礎。因此,我國環境狀況的日益惡化直接影響了食品原料的質量,再加上我國以小戶(家庭)為主的分散經營方式,進一步加劇了農藥、獸藥及各種化學肥料的濫用,造成農產品中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突出。現在,食品安全已成為一個世界性的問題,近年來,西方發達國家強化了對疫情、禁用(限用)農、獸藥、激素等物質及環境污染的監控和查處力度,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食品出口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3.2食品行業技術水平較低,缺乏技術創新我國食品中的農產品和水產品多以初級產品或簡單加工的形式出口。首先,這種形式的出口附加價值低,難以與國外高品質的食品進行競爭,而相對較低的價格也容易引起國外的反傾銷調查。其次,技術性偏低容易遭到國外技術性檢查,缺乏技術創新則不能滿足國外市場消費多樣化的需求,缺乏相應的競爭力。我國食品出口品牌稀少,導致食品的競爭力較低。品牌力量是巨大的,優秀的品質,馳名的商標,以及龐大的消費團體所帶來的收益不僅是利潤那么簡單。品牌不僅是價值的表現更是信譽的體現。從目前來看,中國食品在國際市場上還沒有著名品牌。因此,不論是食品還是其他商品都需要在國際市場建立品牌。
3.3食品安全的監管體系存在漏洞
3.3.1政府多頭管理,監管不力我國對食品生產加工以及進出口進行監管的部門繁多,農業部、檢驗檢疫局、質量監督局等部門均有行政管理權,各部門管理的重點不同,出臺的法規也不盡相同。這種監管方式使各部門掌握的信息分散,部門間缺乏溝通。而且許多工作重復,部門之間形不成合力,使得監管效力低下,監管責任不能很好落實。
3.3.2食品安全法規不健全我國現已頒布的食品安全法規多達幾十部,但因分段立法,條款相對分散,單個法律法規調整范圍較窄,尚未體現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辦法,留下執法空白和隱患。
3.3.3食品安全的標準制定工作滯后,標準水平低,與國際脫軌目前,國際通行的食品安全的標準是CAC,它是聯合國糧農組織237種食品的檢測標準和41個衛生安全標準,20世紀80年代初,英、法、德等發達國家采用國際標準已達80%,而我國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國際標準,覆蓋面遠遠不夠,標準化工作滯后。而且,我國的標準化水平低,標準化水平長期落后于發達國家。
4對策
4.1積極推進國際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國際食品安全管理體系ISO22000標準是以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公布的HACCP體系為核心,包含了HACCP前提計劃,融入了管理體系要素,對食品企業從原料供方管理到最終消費者食用安全保障的全過程提出了規范性安全管理和操作要求。國際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最大的特點是將食品的原料、生產、添加劑、包裝和銷售等環節全部納入監管,從而實現“從農田到餐桌”整個食品生產鏈過程中減少和消除危害,降低了食品的安全風險,從源頭上杜絕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為消費者的健康提供了保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適用于生產、加工、包裝、儲藏、運輸、銷售或制售供人類消費的各類食品及其原料的任何組織。國際管理體系的推行,必然可促進我國食品源頭治理工作的開展,提高我國出口食品在國際市場的聲譽,也將有助于我國的食品企業沖破發達國家的技術壁壘,促進我國出口食品貿易的發展。
4.2加大技術投入,增強食品的深度加工,提高綜合競爭力從我國食品出口目前的狀況來看,主要以價格優勢作為競爭力,這也會導致我國食品出口量增而價跌的情況出現。而這種淺加工、低技術的生產方式雖然確保了價格低廉的優勢,使得產品的綜合競爭力偏低,也較難通過國外的技術性貿易檢查。高新技術的投入、對食品的深度加工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食品的附加價值,增加食品的銷售品種,開拓新的銷售領域,提高我國食品的綜合競爭力。而技術的投入和深度的加工雖然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成本并喪失價格優勢,但是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我國食品由于長期低價競銷而遭受的一些技術性貿易壁壘。
4.3建立完整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其中,出口食品包裝檢驗檢疫監管的范圍包括對出口食品包裝的生產、加工、貯存、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檢驗檢疫和監管。
而所謂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是指已經與食品接觸或預期會與食品接觸的進出口食品內包裝、銷售包裝、運輸包裝及包裝材料。其中,對出口食品包裝主要依據輸入國涉及安全、衛生的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檢驗。輸入國法規無特殊要求的,依據我國的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檢驗。而對進口食品包裝則依據我國的技術規范強制要求檢驗。
根據新《規定》,出口食品包裝的生產原料(包括助劑)及產品都必須符合相應的安全衛生技術法規強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產與食品直接接觸包裝。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裝的原輔材料,包括印油、助劑等應經檢測合格并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食品包裝及材料的生產企業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裝及材料給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前,應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對該出口食品包裝的檢驗檢疫。生產企業在申報時應注明出口國別,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由施檢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裝及材料檢驗檢疫結果單》,證單有效期為一年。
未備案的或檢驗不合格的食品包裝容器不得用于包裝、盛放出口食品,進口食品包裝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銷售和使用。
此外,在生產出口食品時應使用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食品包裝及材料,以免出口食品因包裝不符合有關規定或相關材料不足導致產品無法出口,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在無錫,一些西紅柿的條形碼上帶有溯源系統。只需在官方網站中輸入生產日期,西紅柿的種植、生產信息就呈現在眼前,包括生產地、種子來源、肥料、基地名稱、生產過程,甚至包括生產當天的溫度、濕度、農戶的名字等都可以清楚獲知。
目前,盡管食品安全受到各方高度關注,而危機事件仍頻繁發生。食品追溯作為近年來新興的食品安全監管手段和方法,已取得了驕人的成績,并大有燎原之勢。究其原因,還是在于其能監控整個供應鏈,一旦發現問題,可以及時追根溯源并阻止問題向供應鏈下游擴大,顯著減少產品召回及品牌受損,有效保證食品消費安全。為此。本刊記者采訪了專業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SGS的相關專家。
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漸成氣候
《進出口經理人》:何謂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為什么要進行食品追溯和召回?
SGS:食品安全追溯是指在食品的生產、加工和分銷的特定階段,跟蹤其流動情況的能力;食品安全追溯包括對食品、飼料、食品加工的動物或欲加入的物質,以及預計要混合到食品或飼料中的物質等的追溯要求。
食品安全追溯使用記錄標志的方法進行,追溯的內容包括追溯目標對象的來歷、用途或所處位置。追溯體系數據記錄方式通常為:紙質記錄、條形碼、電子標簽等。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針對已經提供給消費者或消費者已獲得的不安全產品進行收回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其主要包括:對不安全產品進行最大限度地回收后并銷毀處理的措施;把食品召回情況和政府監管部門進行匯報的措施。
食品召回是在確定不安全產品已經產生或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預防食品安全失效的情況下,對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實施的要求,即追溯體系可以在食品召回處理過程中,起到準確地對實施召回的作用,從而避免或減少由不安全食品帶來的影響。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體系,不僅是食品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體現,也可以減少不安全產品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影響的保證,從而成為食品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
《進出口經理人》:對于食品制造和銷售企業來說,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有何益處或重要意義?建立這一體系的必要性是什么?
SGS: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系統的建立,可以確保一旦發現不安全的食品或不合規的食品,能進行快速反應,從而實施正確、全面和有效的召回,做到把和食品安全有關的信息能夠傳遞給消費者和食品經營者,把食品安全問題給消費者和食品經營者帶來的影響降低到最低的程度,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召回事件對企業形象造成的負面影響。對于食品銷售者來說,也可以避免對貿易造成的不必要的更大的破壞和影響,把因食品召回事件產生的降低經濟損失降低到最小的水平。
遵照國際追溯與召回標準
《進出口經理人》:食品企業建立追溯體系要達到哪些目標?
SGS:食品企業追溯體系應該達到以下目標:從正向追溯要求來說,要能夠從原料信息能夠追溯到成品,即追溯到企業的第一級外部客戶。從反向追溯要求來說,要能夠從成品信息能夠追溯到原料,即追溯到企業的直接供方。
《進出口經理人》:目前在國際上,通行的追溯和召回體系(或標準)是什么?這些體系(或標準)著重強調食品安全哪些方面的內容,其著力點在哪里?
SGS:目前國際上通行的追溯體系標準是ISO22005:2007,即飼料和食品追溯體系。其主要要求包括:追溯體系的原則和目標、追溯體系的設計要求、追溯體系的執行、追溯體系的內部審核、追溯體系的評估。
目前,食品安全召回系統體現在以下食品安全標準中:ISO22000:2005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BRC/IFS/SQF 標準。其主要規定的要求包括要求食品企業:建立食品文件化的召回管理體系、組成處理食品召回突發事件的團隊、規定召回食品的處理要求、食品召回事件發生時和政府監管部門等外部組織進行匯報/溝通、定期對食品召回體系進行評審、定期驗證食品召回體系的有效性。
借助專業第三方建立相關體系
《進出口經理人》:對于相關企業來說,應該如何在供應鏈中建立和實施產品追溯和召回體系?
SGS:食品追溯體系分為兩種形式:一種為內部追溯體系,一種為外部追溯體系。由追溯體系參與者建立的內部追溯體系,加上該組織外部的追溯體系(包括其外部上下游組織)在一起,才能夠組合成從農田到餐桌整個食品鏈的追溯系統。因此,為健全和完善延整個食品鏈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提高食品鏈食品安全追溯的能力,需要所有追溯體系的參與者的協助和共同努力。
《進出口經理人》:作為專業的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可以提供哪些專業來幫扶相關企業?
SGS:作為專業第三方機構,SGS可以利用本身專業上的優勢結合具體企業的實際情況輔導食品企業建立完善有效的食品追溯系統:建立覆蓋從農田到餐桌整個食品鏈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具體服務內容有以下幾點:
評估現有可追溯平臺與企業現狀,選擇并優化其可追溯系統的配置、流程和輸出界面;對食品企業食品追溯系統進行三方評審:提高追溯體系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進而不斷提高食品追溯系統的能力和水平,滿足政府監督和消費者食品安全的需要。
一、我國食品出口現狀
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對于企業食品質量安全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尤其是在食品進出口貿易中,更是影響顯著,使一直在價格上擁有優勢的我國出口食品企業在國際上受到很大沖擊,美國寵物食品“三聚氰胺事件”、“水產品扣留事件”、“多寶魚藥物殘留事件”、“大白兔奶糖含甲醛事件”等等,使我國貿易摩擦不斷加劇,我國出口食品在國際上的信譽度不斷降低[1]。當然,在面臨這一系列事件,我國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如引進先進四品質量檢驗設備與技術、食品安全標準國際化、改善食品加工衛生條件等等,也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
雖然近三年來我國食品出口貿易增長迅速,但由于一些國家和地區不斷地對我國出口食品設限,如美國的《FDA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提出了更嚴格的食品安全要求,加重我國輸美食品企業的負擔,同時也對我國現行的出口食品檢驗監管模式產生沖擊,對我國出口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有效性提出新的挑戰。以2011年7月美國FDA拒絕我國出口食品情況為例,可以看出僅2011年7月,我國食品出口遭拒事件就有54起,其中產品品質問題和獸藥殘留超標占一半以上,可見我國出口食品監管還需加強。
二、當前對出口食品企業的監管手段
目前,我國對出口食品企業的監管手段主要分為兩類,一是一般風險產品,二是高風險產品。
1.一般風險產品的監管手段
1.1 供應商合格評定制度
供應商合格評定是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對其原輔料、添加劑等上游產品供應商的生產資質、管理體系、設施設備、投入品的使用等情況按照有關要求實施合格評價的過程。經供應商合格評定合格者列入企業的“合格供方名錄”,企業在正常的生產加工過程中只能從列入“合格供方名錄”中的供應商處采購商品。
1.2 進貨查驗制度
進貨查驗制度主要是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確保購買的食品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該制度是于2009年我國在《食品安全法》第39條中所提出的,至此該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在中國境內食品加工企業中強制執行。
1.3 原料輔料驗證檢測制度
雖然出口企業所采購的原輔料均經過供應商的檢測,并都對每批原輔料提供合格證明文件,但為了保證出口食品質量監管體系能夠有效的運行,確保出口食品質量安全萬無一失,尤其是對農藥殘留、重金屬、生物毒素以及非食用物質的安全控制,出口企業會在供應商提供質量合格證明的基礎上,再對敏感的項目交由經國家認證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2.高風險產品的監管手段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質檢總局將制定需要實施備案管理的原料品種目錄,中規定的產品,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錄的,應當來自備案的種植、養殖場。
對于不在質檢總局制定的需要實施備案管理的原料品種目錄中,確又風險性很高的產品,應要求其主要原輔料的供應商也必須具有出口備案資格,并對其提供的產品按最終出口食品的要求進行檢測,由供應商所在地的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換證憑單》后方可出售給出口食品加工企業。
因為出口食品企業的監管體系還不夠完善,以及國外對食品安全的要求不斷提高,為了在最后一步確保出口食品質量的安全性,檢驗檢疫部門應按照進口國的要求對成品進行檢測,對實施分類管理的企業,應根據產品風險性的高低設置合理的抽檢頻率,必要時應批批檢測。
三、出口企業食品質量監管存在的幾點問題
1.食品監管體系出現漏洞
我國對于出口食品企業的監管工作主要是由檢驗檢疫部門來完成,而出口食品企業在國內采購的原輔料和添加劑生產企業則由農業、質監和工商部門負責監管。各部門各施其政、互不干擾,這種狀態就可能造成兩種情況:要么各部門協調不足,出現缺位監管的情況,如毒豆芽事件;要么出現交叉地帶多部門搶著監管,給食品生產企業帶來很大負擔。
2.監管部門的人員和技術不足
由于我國近年來食品出口總量不斷增多,檢驗檢疫部門的工作量不斷加大,再加上國外技術法規不斷更新,使我國檢驗檢疫部門出現人員不足的情況,這就造成了檢驗檢疫部門不能對食品安全事件做到提前預防,只能在問題出現后才開始被動的應對,影響了我國出口食品行業的國際形象。而造成這種被動應對的主要原因還是檢驗檢疫部門技術水平沒有及時和國際接軌,以及對于國外技術法規了解不透徹造成的。
3.我國食品安全衛生標準和國際采用標準存在差異
對于食品安全衛生標準,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在有關農藥、獸藥等方面的規定標準就有8千項之多,而在歐美日這些發達國家對于有毒有害物質方面的規定標準也有數千項,而且標準要求特別嚴格。相對來說,我國在食品安全衛生標準的規定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嚴格程度上,都與國際通用標準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盡快予以改善。
四、加強出口食品企業監管的手段
1.加大監管力度,優化監管措施
雖然我國在出口食品質量的監管方面已經采取了一系列改進措施,但在某些方面還是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因此,應該加強出口食品質量的監管工作。首先是在食品加工產業鏈上進行全程監控,從生產、加工、保藏、運輸、銷售、出口,各個環節都要進行相應的監管。其次,食品出口企業要不斷地加大對出口產品原輔料的檢測工作,在追求利潤的同時,嚴格按照國家食品質量檢測相關規定以及國際食品質量標準實施監管工作,建立企業自身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保證出口食品的安全性。
2.推進出口食品監管模式,加強企業政府共同合作
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局針對我國出口食品質量問題,提出“預防為主,源頭監管,全程控制”的監管原則,推行“公司+基地+標準化”的生產管理模式[4],但目前我國出口食品企業監管中對于這種監管模式的執行力度還不夠,需要進一步落實和推進。出口企業對于高風險食品的原輔料必須遵照相關規定從經檢驗檢疫備案的種養殖場購進。但是作為源頭的種養殖場因為各方面的原因,部分產品無法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因此,種養殖基地應該加大推廣農業標準化的力度,結合國際食品質量標準,提高出口食品源頭的安全質量。
3.明確企業責任,增強企業自覺性
在德國,企業在食品質量安全問題上處于主體地位,企業將會為自身產品的安全問題買單,而政府檢驗機構則不是作為服務部門存在,而是加強管理,將那些不符合標準的企業淘汰。在柏林,每年都會有近千家的企業因食品安全問題而倒閉。而在我國,雖然法律法規已經明確了企業是產品質量的第一責任人,但由于思想陳舊以及宣傳不夠,企業的質量安全主體地位的思想意識仍非常單薄,與質量安全相比,老板更為重視利潤的提升。而政府監管部門則是充當了企業本應擔任的主體角色,對于企業的懲罰措施更多的是以停頓整改為主,而像德國那樣勒令關門的情況則十分少見。
五、結語
總之,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到人類的健康,是全世界所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加強食品安全管理需要世界各國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的共同協作與努力。我國出口食品質量問題一直是困擾我國政府和出口企業的一個難題,通過加強政府監管力度、明確企業主體地位、建立出口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等手段來實現我國出口食品質量國際化、標準化。
中圖分類號:D99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10)08-0065-05
收稿日期:2010-03-15
食品安全標準成為許多國家和地區維護本國國民健康的手段。然而,由于各國在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以及有關信息溝通交流等方面存在差異,導致這些標準對部分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形成了食品貿易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為此,國際社會普遍認同規范以食品安全為名的貿易壁壘措施的必要性。在WTO(GATT)的推動下,最終達成了《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協議》(《Agreement On TechnicalBarriers T0 Trade(WTO/TBT)》,簡稱TBT協議)和《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Agreement 0n the Application 0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簡稱SPS協議)。從協議內容看,這兩個協議互為補充,均肯定采用國際統一標準的重要性,以降低技術性貿易措施成為貿易壁壘的可能性。盡管如此,各國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作用仍存在爭議,食品安全標準一直是食品安全和國際貿易領域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
目前,國內外有很多學者嘗試在國際貿易視角下研究食品安全標準問題。國外的研究大致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關注食品安全標準在國際食品貿易中的作用。Spencer Henson和Steven Jaffee(2008)分析了食品貿易中食品安全標準究竟是作為催化劑還是作為壁壘存在,其結論是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食品安全標準既可能成為貿易壁壘,也可能成為其提高國際貿易中競爭地位的基礎,這種作用因產品、國別、標準以及企業不同而不同。第二類是討論食品安全標準的統一問題。如DonaldMacLaren(2002)指出確保食品安全是農產品和食品貿易中壁壘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三類是關于某國(地區)的食品安全標準動態的介紹及研究,如歐盟官方網站上有關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物等法規原文以及數據庫提供的澳新標準等等,不再贅述。國內研究比較關注國外某項食品標準的動態以及食品標準的比較。如馬愛進(2009)詳細研究了歐、美、日與我國食品接觸材料及其制品的標準體系。此外,也比較關注食品技術壁壘影響。如潘紅青、賈曉川、安奉凱和王碩(2009)撰文論述了日美韓和歐盟等進口國采用各種食品技術壁壘對我國食品出口的影響。然而,關于食品安全標準何以構成技術壁壘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對本國食品出口競爭力的影響進行研究的文獻并不多見。歐盟是中國主要的食品進出口貿易伙伴之一,然而,由于其食品安全標準的諸多特點,構成了實質上的貿易壁壘,嚴重削弱了我國食品的出口競爭力。因此,對歐盟食品安全標準特點及發展趨勢給予關注非常必要。本文以歐盟食品安全標準為研究對象,對其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進行了詳細的分析,深刻揭示了食品安全標準構成我國食品進出口壁壘的原因,并就我國如何突破食品安全標準壁壘提高出口食品競爭力提出對策建議。
一、歐盟食品安全標準內容分析
(一)歐洲食品安全標準概述
歐盟的食品安全體系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兩方面內容。關于歐盟有關食品立法的發展,浙江省標準化研究院(2007)的專著第一部分“歐盟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研究”中“歐盟食品安全立法的改革之路”專門對該問題進行了分析,文中指出,1997年的《食品安全綠皮書》標志著食品安全管理的思想初步形成,2000年正式對外《食品安全白皮書》,明確了根本性的改革計劃,隨后在2002年制定《Regulation(EC)N0 178/2002》法規,2004年4月,歐盟又公布了4個補充的法規,它們被稱為“食品衛生系列措施”,包括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852/2004號、853/2004號、854/2004號、882/2004號法規。歐盟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機構包括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和歐共體各成員國家標準兩層體制。目前包括食品安全相關指令在內的歐共體統一指令要求對歐盟所有成員都是通用的、最低限度的和可接受的。為了防止成員具體技術標準差異過大,歐共體又把依照新方法指令要求指定的標準稱為協調標準,凡符合協調標準的產品可被認為是符合歐共體指令,在各成員方市場可自由流通。CEN的歐洲食品標準包括CEN/TC174(水果和蔬菜汁)、CEN/TC 194(食品接觸器具)、CEN/TC 275(食品分析的水平方法)、CEN/TC 302(奶及奶制品)、CEN/TC 307(油料作物種子、蔬菜、動物脂肪和油及其副產品)CEN/TC 327(動物食品系列)。
歐盟食品安全標準可分為食品技術標準和食品管理標準。前者主要是對食品包裝、標簽、微生物指標、貯藏等方面做出的規定,后者是對食品安全中管理的職責、程序、依據、方法等做出的規定。我們以食品添加劑標準體系為例來說明食品技術標準。
表2是關于食品添加劑具體標準的實例:
備注:以上標準在各國和地區的有關食品添加劑有關規定中有體現,其中涉及的歐盟標準為表1中提到的三個指令;涉75.CAC部分的數據資料在《食品法典添加劑通用標準》《CODEX STAN192-1995》中,澳新標準在《STANDARD 1.3.1FOOD ADDITIVES》表1和表2中體現。
關于食品管理標準,最具代表性的就是HACCP體系和IS0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前者是在良好操作規范(GMP)和衛生標準操作程序(SSOP)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食品安全衛生預防體系,應用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后者具有廣泛的通用性,側重于組織進行宏觀控制。兩者可以融合但不可以替代。
(二)歐盟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的特點分析
歐盟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具有以下特點:
1.食品安全標準的雙層體系形成了對成員生產商的保護。在歐盟食品安全體系中,既有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歐盟指令,又包括自愿遵守的具體技術內容和技術標準等,所以非歐盟國家的食品出口到歐盟成員,就必須同時達到兩套技術標準要求,而成員對自愿遵守部分的標準具有很大的操控性和靈活性,因此,這兩套體系起到了保護歐盟成員食品生產者的作用,構成了食品貿易中的TBT。
2.擁有比較完整的標準體系和合格標準認定程序,有效限制別國食品出口。目前,歐盟已經形成了包括歐盟指令、標準認證、以及進出口環節的檢
驗檢疫措施等制度。別國食品不滿足任何一個條件就可能被禁止進口。
3.歐盟食品標準與其他國際標準有一定的協調,推進了國際食品標準的協調一致。歐盟從一開始就比較注重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和國際標準化組織(IS0)等國際標準的協調,并且盡可能地采用國際標準。從這點來看,它方便了其他國家食品向歐盟的出口。
4.歐盟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的發展趨勢。雖然歐盟食品安全與其他國際標準的協調方面存在問題和歐盟成員標準標準之間的差異問題。但隨著歐盟一體化的推進,歐盟標準走向歐洲標準是大勢所趨。人類對食品安全的關注程度提高,未來歐盟食品新標準會更加嚴格,所以其食品標準修訂時機的選擇和內容的修訂程度會對廣大食品出口國乃至國際食品標準走勢產生重大影響。
二、我國食品安全標準與歐盟的比較
(一)我國食品安全立法和標準概況
1964年我國頒布了《食品衛生管理條例》,1995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2009-年6月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這是我國食品安全管理基本法。除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之外,我國還出臺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和質量控制標準,一般以法律或管理條例的形式。如《食品衛生規范》、《食品添加劑標準》、《食品包裝材料標準》、《食品原料及生產成品標準》《食品標簽通用標準》等。此外,衛生部、輕工業部、商務部、農業部頒布了許多與食品有關的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還了有關《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構成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范和標準體系。
(二)我國食品安全標準與歐盟存在的差異
以蘋果為例分析。我國與水果有關的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標準幾經修改,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新國家標準GB 2763-2005,該標準中對水果規定了70種農藥殘留限量標準。關于蘋果的產品標準,我國有關部門先后實施《蘋果冷藏技術》(GB/T8559-1987)、《鮮蘋果》(GB/T 10651-1989)、《蘋果銷售質量》(SB/T10064-1992)、《蘋果、柑桔包裝》(GB/T 13607-1992)、《綠色食品蘋果》(NY/T 268-1995)、《蘋果外觀等級標準》(NY/T 439-2001)和《無公害食品蘋果》(NY501 1-2001)等。CAC制定了蘋果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標準。歐盟制定了《STANDARD FOR APPLES ANDPEARS》和蘋果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標準。不難看出,不論是歐盟還是CAC,關于蘋果的標準法規數量少,且具體標準相當明確,而我國食品標準的顯著問題就是標準過多過濫,部分食品在我國具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4級,標準過多過濫給食品安全監督執法部門以及食品相關企業都帶來問題。此外,我國食品標準中部分具體標準也低于國際標準和國外標準。
(三)我國食品出口歐盟的標準壁壘
歐盟以食品標準形式存在的貿易壁壘給我國食品出口造成了眾多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調查數據顯示,2008年我國有52.53%的出口食品農產品企業遭受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影響,直接損失達154.55億美元。這些食品壁壘使我國食品出口市場范圍縮小,市場空白被別國占領。另一方面,為了達到歐盟的食品新標準和新規定,我國食品相關企業不僅要改善生產和經營條件來達到規定標準,有關標準檢測單位也不得不更新設備和技術以滿足檢測需要,直接導致企業生產成本和出口成本的上升和費用的增加。此外,歐盟新的食品標準也容易被世界上其他食品進口國所效仿,從而使我國食品出口遭受更大損失。
從標準角度講,目前歐盟食品標準對我國出口影響之所以巨大,從歐盟看主要是因為以下幾方面原因:
1.歐盟用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相結合來保證標準執行的強制性,禁止不符合標準的產品進口。歐盟很多標準直接體現在其相關法規指令條文中或其附件中,所以即便別國食品出口企業對其標準存在異議也很難通過司法途徑有效解決。
2.和其他國際和國外標準相比,歐盟的食品安全標準過于嚴格。嚴格的標準忽略了別國食品企業的生產和質量控制技術實際情況,違反了TBT協議和SPS協議的規定。同時,其他國家和地區對歐盟嚴格食品標準效仿,也導致食品出口到這些國家和地區受阻。
3.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制度設置了進口關卡。別國食品在本國檢驗檢疫達到標準,但也可能被歐盟成員嚴格的檢驗檢疫技術和制度認定為不符合標準,從而被禁止進口。
三、我國食品標準壁壘存在的內在因素
首先,我國的食品安全意識落后于歐盟國家。歐盟早在1997年就發表了《食品安全綠皮書》強調對整個食物鏈采用法規管理的必要性。2000年又《白皮書》進一步完善其“從農田到餐桌(fromthe farm t0 the park)”的一系列食品安全措施。過去,我國有《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農業法》等法律,2009年才出臺并開始實施《食品安全法》。所以我國食品安全立法與意識與歐洲差距明顯。由于食品安全意識淡漠,國內部分食品生產和加工企業在為了降低成本,使用劣質原料,違規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配料等,忽視食品生產、加工、存儲等衛生環境,對食品生產和加工環節缺乏有效質量控制,導致食品不達標出口受阻。
其次,國內食品安全相關檢測技術存在問題。檢測部門依據現已公布的國家標準來檢測食品是否達標,而我國許多食品標準都存在幾十年了均沒有修訂,還有少量標準,在不同的文件中同一成分標準界限值不一致,導致檢測時采用的參照標準不同,結論也不同。另有一些國外先進標準中禁止使用的食品成份等由于國內檢測技術和手段落后存在無法檢出的情況。
第三,食品標準與國際標準存在差距。以我國《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和CAC的食品添加劑法典通用標準為例進行比較分析。
第四,對國外先進標準的動態變化不能有效把握。許多學者在做國外食品標準信息的研究和引進工作,許多官方(如中國技術性貿易措施網)和非官方網站也提供標準信息查詢服務,這方便了我國食品企業查詢。考慮到食品企業應變需要時間,標準的新變化往往會影響我國食品出口。
基于上述內外因素,食品安全標準構成了我國食品出口技術壁壘的重要組成部分,嚴重影響了我國出口食品的國際競爭力。因此,我們必須對食品標準問題給予足夠的重視。
四、完善我國食品標準體系,突破歐盟食品安全標準壁壘
(一)掌握國際食品安全標準發展動向
目前,國內關于進出口食品安全標準信息查詢的網站和出版物比較多,但如何保證標準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值得商榷。今后要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標準法規和體系的研究和介紹引進工作,規范食品法規和標準的查詢渠道,盡可能讓食品相關企業獲得及時準確的標準信息。此外,為了進一步把握國際食品標準動態,還需與國際機構或組織開展食品標準研究合作工作。2004年8月-2008年7月期間開展的SELAMAT*:就是以亞歐會議為平臺,促進歐盟和亞歐會議參會方關于食品安全培訓和研究的合作機制。
(二)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標準的建設與引進
針對歐盟等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關注轉向整個食品供應鏈管理,即通過加強食品質量控制來保證食品安全。我國應加強食品質量控制標準體系的引進和研究。目前世界公認的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最有效的辦法是HACCP體系。該體系在我國食品相關企業的實施和應用仍不夠深入,現在大約有80%的出口食品企業建立了該體系。為促進我國食品出口歐盟和美國等市場,在整個食品供應鏈推行HAccP體系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