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16 12: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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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納稅人主要是通過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來完成納稅義務,故名印花稅。由于納稅人對印花稅的認識存在誤區,導致很多納稅人少繳稅,甚至被罰款。那么在印花稅繳納過程中有哪些常見的認識誤區呢?
一、多貼印花稅票可以申請退稅或抵扣
很多納稅人認為多貼印花稅票可以申請退稅或抵扣,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舉例說明:A單位財務人員對《印花稅暫行條例》理解有誤,導致對改制后原已貼花的資金賬簿重復貼花500元,A單位向稅收征收機關申請退稅或抵扣,稅收征收機關根據印花稅政策規定予以拒絕,并向其耐心宣傳印花稅政策規定,給A單位財務人員上了一堂生動的以身說法的稅法知識宣傳課。A單位財務人員最終認識到對多貼印花稅票者,單位只能自認損失,不可以申請退稅或抵扣。
二、對經濟活動中發生的所有經濟憑證都征收印花稅
很多納稅人對印花稅的征收范圍不清楚,誤將單位所有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憑證都作為計算繳納印花稅的計稅基數。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正式列舉的憑證分為五類,即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憑證。目前列舉的應稅經濟合同有十一大類,即購銷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據此可將納稅人簽訂的合同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十一大類應稅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簽訂上述合同以外的合同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如勞務合同、單位管理咨詢服務合同等。
三、只有簽訂了書面合同才需要貼花
很多納稅人認為只有簽訂了書面合同才需要貼花。而《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除對依法成立的具有規范內容和名稱的10類合同書征稅外,還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也應納稅。也就是說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并不僅僅是單純的合同,而應定義為“應稅憑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如發貨單、銀行付款單、確認書、調撥單、入庫單等都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范疇,都應按規定匯總、申報繳納印花稅。
四、如果在境外書立的應稅憑證就不需貼花
很多納稅人認為如果在境外書立的應稅憑證就不需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因此適用于中國境內,并在中國境內具備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印花稅的規定貼花。在國外書立或領受,在國內使用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并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五、簽訂電子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由于電子商務的廣泛應用,許多納稅人喜歡利用互聯網進行合同簽訂工作。隨著電子合同的使用范圍不斷擴大,很多納稅人對電子合同是否貼花存在誤區,認為電子合同不是書面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因此納稅人認為簽訂電子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是錯誤的觀點,納稅人在經營中一旦采用電子合同,切記應“貼花”完稅,不然納稅人不僅要補交稅款,還要被重罰。
六、納稅人認為“轉銷為代”合同與“代購代銷”一樣,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很多納稅人一直認為“轉銷為代”合同與“代購代銷“一樣,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其實,“轉銷為代”是指單位接受委托進行代購代銷活動,并簽訂有合同,只是將本單位的產品做形式上的代購代銷,實質還是一種銷售行為,單位應該繳納印花稅。“代購代銷”合同是一種合同,單位本身不生產產品,只是接受委托進行代購代銷活動,實質是一種勞務,不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征稅范圍,因此“代購代銷”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納稅人一定要分清“轉銷為代”和“代購代銷”兩類合同,以免因為理解有誤,導致合同沒有貼花,產生涉嫌偷逃印花稅的嚴重后果。
七、租賃合同沒有按合同所載總金額一次性貼花
A單位今年1月與其他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租期2年,租金按年收取,每年10萬元,該單位財務人員以今年已收租金計算繳納印花稅100元,明年應收租金的印花稅準備明年再申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A單位上述納稅方法說明其對印花稅政策規定理解有誤。該單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在簽訂時按照總的租賃金額(即年租金*租賃期)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也就是說單位簽訂合同時就應一次性按10*2=20萬元為計算依據,繳納印花稅200000*0.001=200元,而不是分兩次申報印花稅100000*0.001=100元。
八、納稅人認為購買了足額印花稅票就算完成納稅義務
很多納稅人認為購買了足額印花稅票就算完成納稅義務。《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因此很多納稅人認為購買了足額印花稅票就算完成納稅義務是錯誤的想法。正確做法: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足額印花稅票,然后及時將足額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才算真正完成印花稅貼花完稅義務。
由于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自行完稅、稅務機關檢查的征納方法,并采取了輕稅重罰的措施,所以納稅人要及時糾正對印花稅認識存在的誤區,正確及時貼花完稅,以免涉嫌偷逃稅款,給納稅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那么,印花稅存在的法律基礎是否存在?
現行的許多稅收教科書這樣對印花稅進行定義:它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簽立、領受憑證征收的一種稅。它是一種憑證稅,具有征收面廣、稅負輕、由納稅人自行購買并粘貼印花稅票完成納稅義務等特點。在這個定義里有兩點很重要:第一,印花稅是憑證稅;第二,是用來粘貼的。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沿用了這一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的繳納辦法。”第六條規定:“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明或者畫銷。”顯然,印花稅是用來“粘貼”的。現在的股票交易已經實現了電子化(無紙化),投資者在交易時把印花稅粘貼在何處?虛擬世界中沒有粘貼印花稅的地方。
在《暫行條例》的后面,附了一個《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其中包括: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財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共計13項。都涉及合同、證照,都符合“貼”印花稅這一前提條件,其中并沒有股票交易印花稅。
雖然,《暫行條例》也為財政部留了一個自我發揮的空間:“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為“應納稅憑證”。問題是,落腳點仍在于“憑證”上面,以便粘貼。股票交易印花稅在實行電子化交易以后,實際上已經不在印花稅征收范圍之內。說得再直接點,目前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已缺乏足夠的合法性。
而且,《暫行條例》中所規定的印花稅率,僅從比例上來看,基本在萬分之三至萬分之五之間,最低是萬分之零點五,最高是千分之一(是法律意義上的上限)。除此,還有“按件貼花五元”、“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的規定。
顯然,股票交易印花稅即使具有合法性,稅率也不能超過《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千分之一”上限。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從1990年開征,按照千分之六的標準征收,高出《暫行條例》中規定的最高標準6倍。期間,股票交易印花稅率多次修改,但大部分時間都高于千分之一的標準(比如,1997年5月12日,把證券交易印花稅率提高到千分之五),但始終未受到公眾的關注。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化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營業稅 根據2003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項之規定,營業額按照下面的方法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上述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按照5%(納稅人在縣城、鎮的)和3%的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法定的扣除額后的余額為土地增值額,按照累進稅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要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繳納。
印花稅 印花稅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按0.5‰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來源:文章屋網 )
1、印花稅針對合同雙方,在裝修公司發票交稅總的7.49%,其中3.44%的稅是應該由客戶來交的,剩下的就是裝修公司得交的稅。看下票上3.44%稅單上有沒有印花稅,如果有就不用再交了。一般都是裝修公司交的。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安裝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所以,裝飾、裝修合同應屬于建筑安裝承包合同,適用印花稅稅目中的建筑安裝稅目,稅率為萬分之三,納稅義務人為立合同人。
3、裝修合同印花稅的繳納,是對裝修合同一種法律保障,如果裝修期間或者在裝修完保修期間有任何問題,這都是一個很好法律憑證,雙方可以以此為依據給自己爭取權益。
(來源:文章屋網 )
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企業以房地產對外投資,不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房地產企業除外),但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和契稅。
(一)投資方——母公司納稅分析:1.營業稅及附加。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母公司該項房地產投資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也不需要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土地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第四條規定:“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和第五條規定:“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此該項房地產投資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3.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產權轉移書據,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母公司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4.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二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母公司的該項房地產投資業務屬于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因此,應視同轉讓財產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124.8125萬元[(1500-1000-0.75)×25%]。以上分析,母公司共計應繳稅費125.5625萬元(0.75+124.8125)。
(二)接受投資方——子公司納稅分析:1.契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承受房地產權屬的子公司,應按房地產投資價值1500萬元的4%計算繳納契稅60萬元(1500×4%)。2.印花稅。根據上述印花稅法律法規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子公司也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以上,子公司共計應納稅費60.75萬元(60+0.75)。“投資入股”方式納稅分析,母、子兩公司共計應納稅費186.3125萬元(125.5625+60.75)。中興煤業集團財務負責人聽完筆者解答后,對于母公司不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稅表示滿意,但對于子公司需要繳納60萬元契稅卻不大樂意,隨即提出子公司能不能不繳契稅?筆者回答:如果采用上述投資入股方式投資房地產,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規定,接受投資方必須繳納契稅。該財務負責人問:如果采用“資產劃轉”方式,母公司將商務樓權屬無償劃轉給子公司,是否可以不繳契稅?筆者回答:中興煤業集團公司作為母公司,將其房地產權屬劃轉給所屬全資子公司,屬于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第六條“資產劃轉”第二款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承受房地產權屬的子公司無需繳納契稅。需要提醒,雖然承受房地產權屬的子公司能夠享受免征契稅優惠政策,但由于母、子公司都是法人單位,所以,“無償劃轉資產”業務,根據其他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劃入方雖然無需繳納契稅,但卻需要繳納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同時,劃出方不但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還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顯然增加了稅負。
二、無償劃轉方式
(一)資產劃出方——母公司納稅分析:1.營業稅及附加。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單位和個人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母公司將其商務樓權屬無償劃轉給子公司,屬于贈送行為,應按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稅行為”繳納5%的營業稅,并按照規定比例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84萬元[1500×5%×(1+7%+3%+2%)]。2.印花稅。根據上述印花稅法律法規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母公司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3.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規定:“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情況:(一)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的人。(二)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母公司將其商務樓權屬無償劃轉給子公司的行為,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故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因為商務樓是新建成的,所以房屋成新度應為100%,則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為415.25萬元(1500-1000-84-0.75)。增值率為38.28%(415.25÷1084.75×100%)。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應為30%。因此,母公司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為124.575萬元(415.25×30%)4.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5)用于對外捐贈。”母、子公司都是法人單位,因此,母公司無償劃轉給子公司的商務樓權屬,屬于對外捐贈,權屬已發生改變,應當視同轉讓財產,按劃轉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及所納稅費的差額確定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無償劃轉行為,在稅法上視同直接捐贈,而且由于捐贈行為所發生的支出不屬于公益性的捐贈,所以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母公司應全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72.66875萬元[(1500-1000-84-0.75-124.575)×25%]以上分析,母公司共計應繳稅款281.99375萬元(84+0.75+124.575+72.66875)。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管理司關于改變保險合同計稅依據適用范圍的批復》(國稅地函發[1990]20號)規定,保險合同的應稅金額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額”計算改為按承保方的“保險費收入”計算,并不改變其納稅人和繳納方法。因此,簽訂保險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對各自所持的保險合同,均應按其保險費金額計稅貼花。
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的保險業務,在與投保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由代辦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代保險公司辦理計稅貼花手續。
2.加保和退保。
《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現行稅收規定,加保不再補貼印花,退保不再退還印花稅。《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第七條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第九條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第二,保單質押貸款合同
保戶質押貸款,是指壽險保戶以其持有的具有一定現金價值的保單向壽險公司申請保單質押貸款,保險公司按其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向保戶提供為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的貸款。短期人身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不具有保單現金價值,不得用來申請保戶質押貸款。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合同。因為保險公司屬于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其他金融組織,所以保險公司和保戶簽訂的保單質押貸款合同屬于應稅合同,應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免稅保險合同第一,農牧業保險免稅。《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第37號)第二條規定,目前,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分為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農牧業保險五大類。為了支持農村保險事業的發展,照顧農牧業生產的負擔,除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外,對其他幾類財產保險合同均應按照規定計稅貼花。其中,家庭財產保險由單位集體辦理的,可分別按個人投保金額計稅。
第三,注意免稅誤區
1.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屬于應稅合同。《國家稅務局關于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地字[1989]第77號)規定,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屬于家庭財產保險性質,其合同應照章貼花。
2.財產類的涉外保險合同以及涉外再保險合同(分保賬單)屬于應稅合同,并且其規定范圍內的免稅合同免稅期已滿,1994年1月1日起恢復征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國務院關于對外貿合同暫緩征收印花稅的批復〉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第102號)對1989年~1990年的外貿合同(是指對外簽訂的進出口商品購銷合同和對外簽訂的進出口技術合同)暫緩征收印花稅。此后,《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涉外保險業務憑證征免印花稅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104號)對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涉外保險業務中的進出口貨物運輸險、遠洋船舶險、出口信用險的保險單據以及與外國保險公司之間的再保險業務憑證暫免征收印花稅。1991年,《國家稅務局關于部分涉外經濟憑證繼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國稅發[1991]6號)明確對上述兩文原規定范圍內暫免征稅的憑證,在1991年~1993年,繼續免征印花稅。
從上述政策演變歷程可以看出,印花稅開征以來,涉外財產再保險合同1991年~1993年免稅,其他期間征收印花稅;與國內保險公司簽訂的再保險合同始終征收印花稅。新晨
一、國家法律法規對于委托貸款業務合同相關規定
(一)借款合同都應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根據20xx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2條第1款規定: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繳納印花稅。從上述規定來看,借款合同都應繳納印花稅。
(二)類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14條規定: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合同,凡僅明確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三)委托金融單位貸款的,金融單位和借款單位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國稅發[1991]155號第6條規定: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托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但此款專門針對財政等部門的委托貸款,不具有可擴展性。
二、地方法規對委托貸款業務征收印花稅的相關規定
目前,僅部分地方對金融機構委托貸款是否繳納印花稅進行了明文規定。如《關于本市金融系統辦理的委托貸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滬稅地[1991]121號)中明確:經請示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管理司同意,現對本市金融系統辦理的委托貸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是行使用的委托貸款合同(協議),均屬金融機構與借款單位簽訂的借款憑證。根據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第6條的規定,應當由銀行和借款單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憑證貼花,其他簽約人不貼花。
二是銀行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委托貸款協議書,則應作為僅明確委托、關系的憑證,按照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155號文第14條的規定,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三是本通知第1條、第2條從1991年10月1日起執行,原市稅務局滬稅地[1989]66號文第4條規定停止執行。
原市稅務局滬稅地[1989]66號文《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第4條規定:主管部門委托銀行辦理的借款業務,銀行只收取手續費,并不承擔借貸責任的委托貸款,可暫不貼花。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上海市地稅對委托貸款合同由不征收印花稅改為征收,而且明確規定金融機構與借款人需要繳納,委托人不需要繳納。但是此類文件只適用于當地,可以作為參考,并不能進行全國推廣。
三、委托貸款業務繳納印花稅現狀
(一)委托貸款合同簽訂形式
因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委托貸款業務必須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協議。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協議)主要有三種形式:
1.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然后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據協議書內容簽訂兩方《委托貸款合同》。
2.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然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據協議書內容簽訂三方《委托貸款合同》。
3.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簽訂《委托貸款合同》。
對于第一種情況,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協議書屬于委托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稅,受托人與借款人簽訂兩方《委托貸款合同》,符合國稅發[1991]155號第6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
對于第二種情況,同上所述,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簽訂協議不用繳納印花稅,下面重點對三方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進行分析。
(二)三方《委托貸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分析
委托人、銀行與借款人三方簽訂協議,由于該協議規定了委托的內容同時又規定了借款的內容,那么合同既明確了委托、關系,又約定了借款金額、利率、期限等貸款信息。根據合同實質所載事項,明確委托、關系合同雙方不用繳納印花稅,約定貸款金額、利率等信息的合同雙方應繳納印花稅。但委托貸款實質是民間借貸,銀行只是作為受托人,收取業務手續費,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借款合同的范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所以委托貸款三方合同中,銀行作為受托人,在協議簽訂形式上滿足印花稅繳納范圍,而實質上銀行不在印花稅繳納范圍,只是起作用。 但是從滬稅地[1991]121號文規定上看,稅務部門在征收印花稅過程中,更注重委托貸款合同簽訂形式繳納范圍。按照此文規定,三方委托貸款合同中,銀行和借款人均應按照貸款金額全額繳納印花稅,委托方不用貼花。
(三)現狀分析
目前,各家金融機構對三方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大部分未繳納印花稅。比較特殊的是,對于個人公積金委托貸款,有些金融機構的做法是由擔保方繳納印花稅,然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由此可見,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此種做法顯然是不合適的。
隨著經濟及集團公司的發展,企業關聯方借款現象也越來越普遍,由此引發的稅務處理爭議也較多,現根據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相關文件要求,對關聯方借款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相關稅種處理中存在的爭議問題探討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
1、正常情況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具體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因此正常情況下,由借出方根據借款金額、期限、約定利率向借款方收取利率,借出方對收取的利息收入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借款方在稅前列支支付的利息費用。
2、資本弱化的納稅調整
為防止資本弱化,稅務部門對借出方將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的現象做了一些特殊規定。結合財稅〔2008〕121號等文件規定,關聯方借款比例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借款利息即可以扣除:
(1)借款方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在5:1(金融企業)或2:1(其他企業)內;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
(3)借款方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根據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只要借款關系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借款方即可以按規定計算列支利息支出。實務中,關聯方借款比例可能會突破條件1,但只要能夠能證明借款行為符合條件2或條件3,也可以稅前列支利息支出。
3、資本金未到位情況下的借款
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對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進行了明確,即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文件中提到的“規定期限”應該以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出資時間”為準。若公司章程規定注冊資本金分期到位,則分期計算應到位的注冊資本金。如章程規定“企業注冊資本的20%由股東自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其余在二年內繳清”,假定營業執照在2011年5月1日取得,則只要股東在2011年8月1日前繳足20%注冊資本金,在2013年4月30日前繳足剩余的80%注冊資本金,都屬于在規定期限內繳足應繳資本額。
4、借款利率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但稅法原來對“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未做明確規定,各地執行中也不盡相同。而2011年6月9日頒布的34號公告對此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即要求企業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該說明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
其中金融企業范圍包含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而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的利率一般遠遠高于銀行,這也意味著,只要企業能取得利率證明,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但如果借款利率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即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的4倍),性質已變為高利貸,則超過部分將無法稅前扣除。
5、無償借款情況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故關聯方之間借款的,由于無償借款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法律規定調整其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稅務機關在進行境內關聯交易調整時,并不是一律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整。”按此規定,如果借款雙方企業所得稅率相同,在無其他優惠政策情況下,雙方稅負相等,納稅調整與否并不影響國家總體稅收,此時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做調整。
在無償借款的情況下,如果借出方所得稅稅率低于借款方,納稅調整將降低借款雙方整體稅負,此時稅務機關也可以不做納稅調整。
二、營業稅
1、有償借款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關聯方借款過程中產生利息收入,則應由借出方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2、無償借款情況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無償借款),若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繳納營業稅。
但如果借款雙方存在關聯關系,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即若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借出方利息收入并要求繳納營業稅。
三、印花稅
實務中,由于借款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故不少地方稅務局要求企業按照印花稅中《借款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在個別地區,借出方到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時,稅務局即當場代扣代繳印花稅。
但199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明需繳納印花稅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方(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并未提到借款方與非金融機構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由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采取正列舉征稅的辦法,凡不在列舉征稅范圍內的合同均不繳納印花稅,因此企業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總體來看,企業作為自主經營、獨立承擔責任的主體,關聯方間借貸資金屬于政策允許的行為,但企業需妥善處理好資金借貸過程中涉及的稅務問題,規避稅務風險。
參考文獻:
1、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公告;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
7、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