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16 05:12:1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納稅成本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財務管理是組織企業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其中企業財務活動是對以現金收支為主的企業資金收支活動的總稱。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一方面表現為物資的不斷購進和售出,另一方面則表現為資金的支出和收回,企業的經營活動不斷進行,也就會不斷產生資金的收支。企業資金的收支,構成了企業經濟活動的一個獨立方面,這便是企業的財務活動,企業財務活動可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企業籌貸引起的財務活動。
(二)企業投資引起的財務活動。
(三)企業經營引起的財務活動。
(四)企業分配而引起的財務活動。
企業財務關系是指企業在組織財務活動過程中與各有關方面發生的經濟關系,企業的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利潤及其分配活動與企業上下左右各方面有著廣泛的聯系。企業的財務關系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同其所有者之間的財務關系。
(二)企業同其債權人之間的財務關系。
(三)企業同其被投資單位的財務關系。
(四)企業同其債務人的財務關系。
(五)企業內部各單位的財務關系。
(六)企業與職工之間的財務關系。
(七)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的財務關系。
本文中我們要重點關注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的財務關系。這主要是指企業要按稅法的規定依法納稅而與國家稅務機關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任何企業,都要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要。及時、足額地納稅是企業對國家的貢獻,也是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因此,企業與稅務機關的關系反映的是依法納稅和依法征稅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稅收籌劃的概念和內容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者股東權益最大化,是在法律法規允許并鼓勵的范圍內,通過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最優化選擇的一系列行為。稅收籌劃是企業合理、合法的行為,是國家法律法規鼓勵的,更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稅收籌劃實質就是節約稅收支出,提高企業利潤,是促使利潤最大化的手段之一。為此企業要加強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應用。稅收籌劃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合法性。稅收籌劃不僅遵守稅收法規,而且還體現了稅收的政策導向。它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為依據,受到國家的允許和鼓勵。
2、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要減輕稅收負擔,同時也要使企業的各項稅收風險降為零,追求稅收利益的最大化。
3、積極性。政府根據納稅人謀取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心態,有意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投資者和消費者采取符合政策導向的行為,來實現某些宏觀調控的需要。
4、計劃性。稅收籌劃是納稅人一種具有計劃性的涉稅經濟活動,又是一項事前經濟活動。納稅人在經營活動前會把繳稅作為影響經濟利益的主要因素來考慮,而納稅行為則是在納稅人應稅經營活動發生后才發生的。
5、整體性。稅收籌劃的整體性,一方面指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另一方面指企業應當選擇總體收益最多但納稅并非最少的一種方案。
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應用表現在財務管理的每一項活動當中。
1、投資設立活動稅收籌劃
投資設立活動稅收籌劃是指企業在投資設立過程中,在申請工商注冊和辦理稅務登記時,根據國家的優惠政策和企業實際情況,通過分析比較,選擇適合的注冊地點、企業類型、組織形式、產品類型的過程。如注冊地選擇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沿海經濟開發區等;企業類型選擇國家實行稅收傾斜的外商投資企業、國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類型選擇高新技術產品、星火產品等。在組織形式上可根據稅收差別及自身情況選擇合伙制企業還是公司制企業,是分公司還是子公司。
2、籌資活動稅收籌劃
(1)籌資形式的選擇。企業對外籌資有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形式。權益資金可長期使用,不需要支付利息,但可能要支付股息,且股息從稅后利潤中分配,資金成本較高;負債資金到期要還本付息,風險較大,但利息可在稅前扣除,資金成本較低。當負債籌資比重增大時,企業獲得的節稅收益增加,特別是當息稅前利潤率大于借人資金成本時,還可產生正的財務杠桿作用,負債籌資比重越大,企業的權益資金收益率就越高。但負債過多,資產負債率過高,財務風險也隨之增大,這就需要企業在籌資成本效益與風險之間進行均衡,合理確定資本結構比例。
(2)融資租賃的利用。融資租賃是現代企業籌資的一種重要方式。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可以迅速獲得所需的資產,保存企業的舉債能力,同時租人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在所得稅前列支,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因此融資租賃的抵稅作用比較明顯。
3、生產經營活動稅收籌劃
(1)合理選擇存貨計價方法。按稅法規定,存貨發出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后進先出法等中任選一種,但一經選用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因此,對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要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的影響。通常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選擇后進先出法,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以降低當期利潤,從而降低當期的所得稅。反之,在物價持續下降的情況下,則應選擇先進先出法以減輕當期的所得稅。在物價波動的情況下,宜選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以避免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統籌安排資金的難度。從長期看,存貨計價對企業稅負沒有影響,實際交納的稅款是一樣的,但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無異于“無息貸款”,對企業來說緩解了資金壓力、節約了籌資成本,很大程度上實現了相應的財務收益。
(2)合理選擇折舊計算方法。折舊分期計入成本,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利潤和當期應納所得稅額。企業應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選擇適合的計算方法和折舊年限。一般情況下,選擇加速折舊法可推遲納稅,有利于企業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但也并非總是如此,例如當企業適用開辦初期減免所得稅政策時,加速折舊法使企業在減免期內利潤較少,而減免期后利潤又較多,稅款支出也較多。因此,企業應結合自身情況作出對自己有利的選擇。
(3)合理列支成本費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并明確規定了準予扣除項目的內容和標準。可見,在收入既定的情況下,充分列支準予扣除項目,就能有效的減輕所得稅負擔。因此企業對于已發生的損失要及時報批核銷,如資產的盤虧和報廢、壞帳損失等;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應準確掌握其允許的限額并予以充分列支。如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等;另外對于一些可預計的費用,應以預提的方法計入費用。
(4)合理選擇結算方式。企業的結算方式與稅負也有一定關系,例如:直接收款方式銷貨收入的認定,以實際收到貨款或收到銷貨憑證時為準,因而可對取得貨款時間稍加控制,相應影響損益;又如分期付款銷貨收入,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收入的實現,也可作度控制;工程收入實現采用全部完工法等也可以達到遞延收入的效果。通過對結算方式的策劃使銷售提前或滯后,達到使利潤集中于稅收減免期內的目的,享受最充分的稅收優惠。
4、收益分配活動稅收籌劃
(1)用好再投資退稅政策。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若將分得的利潤再投資于本企業或在中國境內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退還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2)股利分配稅收籌劃。企業的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股利政策對股東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的現金流量均有一定影響。用現金發放股利,股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有一定數額的現金流出。而發放股票股利,無需支付現金,可以增加營運資金,相對擴大了所有者權益的數額,使企業價值最大化。股東也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還可以從股票價值增加量中獲取收益。
除此之外,企業還可以通過資產重組、兼并虧損企業達到整體稅負減少的目的.
論文摘要:納稅遵從是衡量一個國家稅收征納關系是否和諧的標志之一,因此研究納稅遵從對于從根本上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有著深遠的意義。總結了國內外關于納稅遵從的最新研究成果,并作了簡要的說明。以期為我國當前的稅收征管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論依據。
1國外對納稅遵從的研究
1.1對納稅遵從理論模型研究
納稅遵從的正式理論研究起始于1972年Allingham&Sandmo的《所得稅逃稅:一種理論分析》。他們在“納稅人都是理性人”的假設基礎上建立了預期效用最大化模型(即A—S模型)。他們研究認為,納稅人作出納稅遵從或不遵從的決策只是為了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同時,他們從理論角度論證出罰款率、稽查率與納稅遵從之間存在著正相關關系,而稅率與逃稅之間的關系不能確定。A—s模型是第一個基于新古典經濟學理論提出的靜態研究模型,為后來的研究提供了基本研究范式和方向,但也存在若干缺陷。
Aim(1992年)用期望理論解釋了為什么現實的納稅遵從度高于預期效用理論得出的遵從度。認為人們納稅的可能原因是高估了稽查概率。所以在低概率損失面前,納稅人是風險厭惡型的,所以選擇遵從。
Elffers和Hessing(1997年)的實證研究表明-有意提高預扣稅款可以提高納稅遵從。因為人們往往將獲得稅款返還視為一種獲得。而將補繳稅款視為一種損失。
1.2對納稅道從成本的研究
納稅遵從成本的測量源于1934年,海格(Haig)首次對稅收體系的遵從負擔進行了正式地估算,但直到上個世紀80年代,由于稅收流失現象充斥各國,遵從成本問題才開始在國外的研究中凸現出來。當時的代表性的研究就是英國學者錫德里克·桑德福(Sandford)的《稅收遵從成本:計量與政策》和《稅收管理成本和遵從成本》兩本著作。
20世紀80年代,西方學者對納稅遵從成本的研究大多是集中在對全都稅收或某項稅收的遵從成本進行測量。且基本上都是采用的抽象調查的研究方法。美國Slemrod(1989年)的對稅收遵從成本與稅收遵從程度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結果得出稅收遵從成本與稅收不遵從程度之間存在著很強的正相關性。即稅收遵從成本越高,則稅收不遵從程度也越高。
20世紀90年代,國外學者對稅收遵從成本的研究則主要集中在編寫納稅遵從成本的指導年鑒。現代的稅收遵從成本研究的重點也不同于最初測量的目的,它不再是對僅整個遵從成本進行測量,更重要的是估計特別稅收條款變化的影響。Blumenthal和S|emrod(1995)在《美國的近期稅收遵從研究》中就提到,他們的研究目的除了研究納稅遵從成本的規模和組成成分外。更重要的是要研究公司的稅收狀況與遵從成本之間的關系以及要了解企業對當時稅改方案的態度以及對稅改措施的建議等等。
2國內對納稅遵從的研究
國內對納稅遵從的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直接研究納稅遵從的課題不是很多。研究的廣度和深度也不及西方國家。
王火生(1998年)、麻勇愛(2002年)、張文春(2005年)對國外納稅遵從理論的主要內容進行了介紹,并分析了其對我國稅收征管的啟示和借鑒意義。
馬國強(2000年)在借鑒西方學者對納稅遵從和不遵從多項分類的基礎上,對它們進行了更集中的概括;將稅收遵從分為防衛性遵從、制度性遵從和忠誠性遵從;將稅收不遵從分為自私性不遵從、無知性不遵從和情感性不遵從。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決定稅收遵從與不遵從的因素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稅收觀念、二是稅收知識、三是稅收制度、四是納稅程序、五是逃稅成本。
近十幾年,國內學者對稅收流失的研究相對密集,研究主要集中在對稅收流失規模的測算、成因的探討以及對策的提出上。馬拴友(2001年)、郝春虹(2003年)將博弈論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應用于稅收征納行為分析中。研究得出納稅人與稅務當局的非合作博弈。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分別以一定的概率隨機選擇稽查和逃稅。稅收流失表現為征稅中存在的納稅人與政府、政府與納稅人以及政府、稅務機關與稅務人員三種委托問題。賈紹華(8002年)采用現金比率法和稅收收入能力測算法,利用國家公布的統計數據對我國20世紀90年代的稅收收入流失情況進行了測算。結果發現1995—2000年我國的稅收流失率均在26%以上。國內學者對納稅遵從成本的研究也不在少數,但大多局限于定性分析和對國外研究成果的引進。雷根強、沈峰(2002年)介紹了納稅遵從成本的概念和分類、分析其組成要素,提出了在我國應重視對納稅遵從成本的研究。李林木(2004年)對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的研究成果作了比較全面的介紹,特別是對納稅遵從成本的評估和構成作了比較詳細地介紹。
李林木(8005年)結合我國的實際對納稅遵從同題進行了系統的研究。在奉行成本方面,提出了測算我國企業稅收奉行成本的系列公式。并通過抽樣調查推算了我國企業的稅收奉行成本;在稅收威懾機制方面,提出了建立我國“第三方稅源信息報告”制度、信息化的稅源信息比對系統和稅務審計選案系統的構思;在稅收激勵機制方面。研究了提高我國納稅遵從度的誠信激勵政策,還研究了國際上旨在激勵稅收不遵從者改過自新的稅收赦免政策,并評估了這一政策在我國的應用前景。他的研究較為全面,也給我國當前的稅收征管改革提供了理論依據。
楊得前(2007年)研究了稅收道德與納稅遵從之間星正相關的關系。作者將稅收道德定義為促使納稅人付稅的內在動機,是納稅人自覺支付稅款的意愿。從關系契約的角度研究指出,公民的稅收道德在相當大程度上內生于公民與政府、公民與稅務機關及公民與公民的互動之中。政府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納稅人的稅收道德,主要體現在司法腐敗和安全這兩個因素上。從微觀層面上來看,性別、年齡及婚姻狀況對稅收道德有顯著影響。而收入水平和接受教育的程度對納稅人的道德沒有顯著影響。作者對稅收道德的研究在國內對納稅遵從問題的研究中是比較有新意的,拓寬了國內學者的研究范圍。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賬務處理
舊制度中規定,保險公司如有經國務院特批對外進行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可以增設“長期股權投資”科目進行會計核算,但對于具體的賬務處理沒有做出規范。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而隨著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逐步放寬,保險公司進行股權投資乃至直接進入證券市場,都將成為其實現保險資金保值增值、鏈接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渠道。新制度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入帳價值、成本法和權益法等進行了詳細的說明(當然這是針對所有的金融企業)。
(三)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
新舊制度對于購入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規定相同,而對于另外幾種情況存在不同程度的區別:
1.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帳價值。”
2.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評估確認的原價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帳價值。”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發生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支出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帳價值。如果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4.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增加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帳價值。”
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而新制度規定“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本論文由整理提供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6.盤盈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重置完全價值記賬,而新制度根據其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是否存在活躍市場采取與捐贈固定資產類似的原則確定入賬價值。
7.新制度還規定:“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金融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這在舊制度中均未說明。
(四)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
本論文由整理提供
;對于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舊制度規定:“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過受益年限的期限攤銷。”而新制度規定:“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其他情況新舊制度的規定一致。
(五)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
新制度與舊制度相比,在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上有以下幾點變化:
1.舊制度規定,長期待攤費用是攤銷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攤銷費用。新制度對于長期待攤費用規定的概念一樣,但范圍有所縮小,主要是不再包括開辦費(在開始經營的當月直接計入損益)以及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發生時直接計入損益),并且明確指出:“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2.舊制度規定:“開辦費應當從公司開始經營的當月起,按不超過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開辦費不大的,也可在開始經營的當月一次攤銷。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應在大修理間隔期內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在租賃期內平均攤銷。”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而新制度規定:“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對于舊制度規定的開辦費,新制度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金融企業開始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此項規定體現了謹慎性原則。
3.新制度增加了如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單位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或傭金等相關費用,減去股票發行凍結期間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額,從發行股票的溢價中不夠抵銷的,或者無溢價的,若金額較小,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若金額較大,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不超過2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4.新制度規定,如果長期待攤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六)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會計處理
新制度對借款費用資本化做了詳細規定,與舊制度相比,有以下變化:
1.舊制度規定,長期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匯兌損失等借款費用,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屬于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在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發生的,計入有關固定資產的購建成本;除上述情況之外的,計入當期損益。而新制度規定,除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外,其他借款費用均應于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新制度規定,在以下3個條件同時具備時,金融企業為購建某項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匯兌差額應當開始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1)資產支出已經發生(只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2)借款費用已經發生;本論文由整理提供(3)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舊制度對此沒有規定。
3.新制度還對資本化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資金專項用于購建某項固定資產、某項建造的固定資產各部分分別完工、某項固定資產的購建發生非正常中斷以及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情況做了詳細說明,這些在舊制度中均無規定。
(七)短期投資利息收入的會計處理
新制度規定,短期投資的利息,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利息”的除外。而舊制度中規定,除已計入“應收利息”科目的以外,短期債券投資的利息收入一般應于收到時確認為投資收益。
(八)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主要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兩種方法下會計處理有很大區別,所確定的各期所得稅費用也不同。舊制度規定,保險公司應當采用應付稅款法計算繳納所得稅。而新制度規定:“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或者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的核算。”如果保險公司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那么,就需要增加“遞延稅款”科目。
(九)外幣業務核算
新制度對外幣業務核算的主要變化有:
1.舊制度中規定,采用外匯分賬制的公司,應設置“貨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有關外幣賬戶的聯系均通過“貨幣兌換”科目核算。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新制度中規定:“采用外幣分賬制核算的金融企業,應按業務發生時的各種原幣填制憑證、登記帳簿、編制會計報表。金融企業發生結售匯、外幣買賣以及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賬務間的聯系均通過‘外幣買賣’科目,并按業務發生時的匯率記賬。‘外幣買賣’科目應采用多欄式賬簿,同時記錄外幣金額、匯率等。”
2.舊制度規定,對于采用外匯統賬制的公司,月份終了,其按照月末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計入該項在建固定資產成本;除上述情況外,均計入當本論文由整理提供
期損益。新制度則規定:“采用外幣統賬制核算的金融企業,應分別記賬本位幣和各種外幣進行明細核算。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屬于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按照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原則進行處理。”
3.新制度對外幣報表折算作了規定,要求金融企業應將以原幣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折算為人民幣。具體折算方法如下:資產負債表,除權益類項目外,其他項目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權益類項目按照歷史匯率折合為人民幣。不同匯率之間形成的差額,作為外幣折算差額單列項目反映。利潤表,按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而舊制度中對此沒有做出規定。
(十)增加了會計調整
新制度對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以及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處理做了詳細規定:對于會計政策變更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或未來適用法。會計估計變更時,不需要計算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不需要重編以前年度會計報表,但應當對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采用新的會計估計進行處理。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應當如同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發生的事項一樣,做出相關賬務處理,并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編制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相關附表和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內容,但不包括現金流量表正表)作相應的調整。資產負債表日以后才發生或存在非調整事項,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其內容、估計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如無法做出估計,應當說明其原因。舊制度對此均未涉及。
(十一)增加了或有事項的處理
新制度對或有事項做了詳細規定,指出金融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當說明理由),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舊制度對此未涉及。
(十二)增加了對會計報表附注的規范
[論文摘要]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在新的國際、國內經濟環境下,避稅行為日益成為跨國納稅人的首選手段。我國在反國際避稅方面出現了很多新問題,應進一步加強反國際避稅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強稅收法律制度的建設。
二戰后,特別是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加強,跨國公司迅猛發展,加之許多國家的稅率和實際稅負呈現上升趨勢,國際稅收領域內的避稅和逃稅現象也越來越嚴重。和逃稅不同,國際避稅行為雖不違法,但它引起了國際上資本的不正常流動,侵害了有關國家的稅收利益,并且對納稅人心理狀態產生了不良影響。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對外經濟交流的擴大,尤其是我國現在已經是WTO的正式成員,國際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國際避稅問題,在中國也開始出現并且呈現日益嚴重的趨勢。致使中國每年實際損失遠遠超過300億元。因此國際避稅也正成為值得研究的一個新課題。
一、國際避稅概念的界定
關于國際避稅的概念,通常認為,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收法律規定上的差別,采取變更經營地點或經營方式等種種公開的合法手段,以謀求最大限度減輕國際納稅義務的行為。主要是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上的差別、漏洞或不足減少納稅義務。
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
當前國際避稅的方式有很多種,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利用轉讓定價避稅。轉讓定價又稱“轉移價格”、“價格轉移”,是指關聯企業之間在轉讓貨物、無形資產或提供勞務、資金信貸等活動中為了一定的目的所確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場價格的一種內部價格。利用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轉移收入和費用,是跨國公司國際避稅采用的最常見方法。
2.濫用稅收優惠政策避稅。濫用各種稅收優惠,主要是指跨國公司利用各國稅制的差異,以稅負較輕的投資經營形式和收入項目(即低稅點),達到最大限度地規避稅負的目的。
3.利用資本弱化避稅。所謂資本弱化,是指跨國公司對其外國子公司的融資主要以提供貸款而非股權投資的方式,還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從外部借貸資金并由母公司擔保的融資作法。在這兩種情況下,子公司的負債與股本的比例要遠遠高于正常情況下公司的負債與股本的比例。結果增加子公司的財務費用支出,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逃避企業所得稅。
4.利用避稅地避稅。避稅地是指為跨國投資者取得所得或財產提供免稅或低稅待遇的國家或地區。跨國投資者通過在避稅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虛擬中轉銷售、勞務、提供貸款等,加大分配給我國境內常設機構的費用,轉移企業所得,逃避我國稅收。
5.濫用國際稅收協定避稅。國際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為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然而一些非締約國居民,采取種種手法,濫用國際稅收協定。從而減輕其納稅義務。
三、我國在反國際避稅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入世后,跨國公司為了謀求利潤最大化,采用各種避稅手段轉移利潤,對此,我國必須采取強有力的反避稅措施,但我國在反國際避稅方面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1.我國相關反避稅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我國現行防范、遏制國際避稅活動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反避稅條款,及財稅機關依據這部分條款所規定的相關辦法,我們應當承認這些條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業避稅行為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艱巨的反避稅工作要求尚有較大差距。
2.無法及時掌握國際市場價格、成本、行業利潤率、貸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資企業的避稅方法中,最常見是通過轉讓定價來轉移利潤。要防范避稅,關鍵是要掌握國際市場上各種商品價格、成本等信息資料。而目前外商企業的購銷大權基本上為外商壟斷,稅務部門無法及時掌握國際市場價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稅工作困難重重,難以順利進行。
3.我國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與反避稅工作的要求不相適應。由于我國的反避稅工作起步晚,所以稅務部門對國際市場行情缺乏了解,稅務人員缺乏豐富的反避稅經驗和較強的外語能力。這些都給反避稅工作帶來了困難。
四、進一步加強我國反國際避稅的法律措施
國際投資環境研究報告表明,一個好的投資環境主要由社會穩定、政治清明、市場容量大、資源豐富、勞動者素質高和勞動價格低廉等因素所決定。明智的外商決不會因為我國政府實施反避稅而從我國抽走其投資。為維護稅法尊嚴,創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我國要加大力度積極實施反避稅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稅法。避稅產生的客觀原因在于稅法本身的缺陷,要想盡可能地使稅法條文結構完整,措詞嚴謹,使稅制的內在機制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我國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反避稅條款的基礎上,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反避稅專門法規,加大對跨國納稅人避稅的懲罰力度。
2.針對利用資本弱化、避稅地進行國際避稅,制定、完善相應的特別涉外稅收法。我國現行稅法對資本弱化問題作出的規定不完善,可參照國外做法予以明確。如可以規定負債與資本比率達到75%以上的屬于資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應制定反避稅地特別法規,徹底切斷跨國公司與避稅地之間的利潤轉移。
[論文摘要]稅收遵從成本對經濟有較大的扭曲作用。我國現階段也存在著稅收流失的困擾。我們要借鑒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的經驗,重視降低納稅遵從成本,不斷完善稅制建設,加強稅收征管。
納稅遵從成本是納稅人在遵從稅法的活動中不得不承擔的費用。20世紀80年代,以英美為首的許多國家政府才真正開始這一領域的研究,并將其納入稅收改革的考慮范圍。從各國對納稅遵從成本的調查研究來看,稅收遵從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會增加納稅人的不遵從行為,對經濟有較大的扭曲作用。我國目前同樣也面臨稅收流失問題的困擾,如何借鑒國外政府對該領域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立足我國現狀,為稅收決策提供一個有跡可循的依據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
一、相關概念
1.納稅遵從
納稅遵從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要求履行其納稅義務的行為,表現為及時填寫所有要求填寫的申報表,申報表上的應納稅額應按稅法規定和法院裁決要求正確計算。
西方納稅遵從理論認為,納稅人會對遵從成本(包括填申報單的花費、向稅務人咨詢的花費等)和不遵從成本(罰款)進行比較,從而做出決定。這種觀點對于解決納稅人不遵從問題是具有建設意義的。沃爾舒茨斯基教授就認為“從長期來看,稅務當局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比糾正納稅人的不納稅行為更為重要”。
2.納稅遵從成本
我國稅收界很多對稅收成本和稅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納稅遵從成本,目前學界對“遵從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國巴斯大學的錫德里克·桑福德(CedriSandford)教授在其《稅收遵從成本?押測量與政策》中對“遵從成本”下的定義,即?押納稅人(第三人,尤其是企業)為遵從稅法或稅務機關要求而發生的費用支出。這種費用支出是指稅法及稅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與閑暇的扭曲,商品消費或生產選擇的扭曲)以外的費用支出。它不包括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時所支付的稅款。
3.納稅不遵從
納稅不遵從是指一切不符合稅收法規意圖和精神的納稅人行為,包括納稅人故意不申報、少申報和因為信息錯誤、誤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報、少申報。
二、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情況
(一)對遵從成本的調查結果
1.遵從成本數額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對1986-1987年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稅收體系的遵從成本進行了估算,結果是遵從成本占總稅收的3.91%。1995年度美國聯邦和州所得稅遵從成本約為676億美元,約占聯邦和州稅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國家財政部有關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個人所得稅的遵從成本(還只是納稅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該項稅收的45%。富蘭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發現,其遵從成本占該項稅收的6.9%。
2.遵從成本具有累退性。遵從成本的累退性表現在隨著納稅人(包括企業和個人)收入越高,遵從成本反而相對越小。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擔的遵從成本明顯高于后者;小型企業的遵從成本負擔重于大型企業。
3.遵從成本對經濟有負影響。遵從成本會給社會增加資源成本,對于遵從成本的怨恨可能導致不遵從行為;遵從成本通過提高邊際稅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礙國內和國外的投資決策。印度財政部最近的研究發現,高額的遵從成本帶來的經濟影響還包括:扭曲生產決策、減少投資,帶來更高的赤字,減少稅收的公正性,減緩經濟的增長,影響價格運動規律,降低國際競爭力等等。
4.高遵從成本引發不滿情緒。由此導致嚴重的偷稅問題。特別是小型企業和個體戶,他們感到在稅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們規避高遵從成本,甚至偷稅逃稅的動機也就相對比較強烈。
(二)關于稅制簡化的問題
稅收體系的繁瑣復雜是許多國家不堪其擾的問題。例如1986年,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單說明書就長達48頁,有28個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寫,給納稅人帶來了極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師拉賽爾·貝克(RussellBaker,1995)所言,“稅法的最可怕之處在于它無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測聞名于世。”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美國率先開展的稅制改革在全球范圍得到了回應,稅制簡化則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動力之一。稅制簡化是一項系統化的工程,涉及到簡化稅法、降低稅率、減少稅收檔次以及擴展稅基等許多改革層面。根據鮑普(Pupe,1994)對遵從成本的研究結果表明,稅制簡化應更加關注在稅收最大化、公平與效率的傳統目標之間做比較。
(三)一些國家的實踐
英國于1986年實行《納稅人》,明確了稅務機關的職責:“國內收入局及關稅和消費稅局應關注不同的納稅人(包括較小企業的特殊情況)的遵從成本。在稅收管理過程中,他們應該認識到使你的遵從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應根據職責要求經濟、有效地征稅。”
美國國稅局提出改善納稅人遵從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稅法的威懾力,通過立法、設計付稅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從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從成本,通過簡化申報表、提供各種咨詢,解決納稅人的問題;(3)提高遵從稅法的納稅人的社會地位,使不遵從稅法的人臭名遠揚;(4)加強對稅務人的管理等等。這些國家對遵從成本的研究結果的確向我們呈現了一些觸目驚心的事實,有理由相信遵從成本確實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學者們設計稅收體系的初衷。
三、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1.為納稅人遵從提供良好的經濟環境
建立這樣一種制度——能充分保證“經濟人”正當權利的制度,這同時也保證著納稅人的正當權利。在這樣的制度下,一切與交換相關的行為都將在“看不見的手”的指引下達到效用的最優。
2.完善稅收征管制度
要改變機構行政人員對整個稅制的看法與態度,加強對內部人員的人事培訓,這一培訓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統內人員負責,而另一部分則交機構以外的專家學者完成;加強改善納稅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納稅人填寫的表格更加簡單明了;加強咨詢服務,以幫助稅務機構與納稅群體之間的溝通等等。
3.保持稅法穩定,減少稅種的遵從成本
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關于視同銷售業務的計稅所得如何確認的問題,可以能否稅前扣除為標準,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用于可在稅前扣除項目的視同銷售業務
包括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管理部門的非資本性支出,如印刷廠財務部門領用本廠印制的會計賬簿;將自產產品用于公益性、救濟性捐贈、贊助支出,如電視機廠通過民政部門向希望工程捐贈自產的電視機;糧食白酒生產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非糧食白酒廣告及廣告樣品,等等。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一方面應將這部分白產產品作銷售處理,另一方面又會增加可在稅前扣除的管理費、捐贈支出,兩項相抵,計稅所得與會計所得基本一致。不過,這里應注意有關費用、支出的標準不得超出稅法規定的范圍,超過部分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
例一:某企業領用自產B產品10件作為辦公用品,B產品成本每件50元,銷售價格每件60元。假設該企業低值易耗品實行一次性攤銷,該企業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500
貸:產成品500
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該項視同銷售業務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100元[10×(60-50)],但同時管理費用應當在稅前多列支100元,因此,納稅人應納稅所得的調整額為0;
二、用于不得在稅前扣除項目的視同銷售業務
包括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非生產性機構、集資、職工福利獎勵支出,如家俱廠醫務室領用本廠生產的辦公桌椅等;將自產產品用于非公益性、救濟性贊助、捐贈支出;將自產產品用于本企業生產的糧食白酒廣告及廣告樣品,等等。由于這部分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故應嚴格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核定視同銷售業務的納稅所得,會計上按永久性支出的所得稅處理方式作納稅調整及應納所得稅會計處理。
例二:某企業將自產A產品500件用于職工福利,200件用于非廣告性贊助,A產品的成本每件100元,銷售價格每件150元。該企業賬務處理如下(假設不考慮增值稅,下同):
借:應付福利費50000
營業外支出20000
貸:產成品――A70000
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該項視同銷售業務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35000元[700×(150-100)];用于職工福利的部分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應當另外調增應納稅所得20000元。
三、形成固定資產,可在以后期間通過計提折舊逐步在稅前扣除的項目。
即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或用于管理部門構成固定資產,如家電公司將自己生產的空調安裝在辦公室使用等。這種情況,因以后年度實際計提的折舊具有不確定性,故當年應比照上述第二種情況進行所得稅處理。為避免因計入固定資產原值金額與稅法規定的計稅銷售額不符,造成以后年度少提折舊,會計上可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借記“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科目,同時結轉利潤。
例三:某磚瓦廠將自產空心磚1000000塊用于建造辦公樓,該空心磚成本每塊0.15元,銷售價每塊0.25元。該磚瓦廠賬務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50000
論文摘要:介紹了稅收籌劃的涵義及特點,闡述了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積極作用,最后分析了稅收籌劃思想在財務管理過程中的具體應用。
1稅收籌劃的涵義及特點
1.1稅收籌劃的涵義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不違反現行稅法的前提下。在對稅法進行仔細分析后,對納稅支出最小化和資本收益最大化綜合方案的納稅優化選擇,它是涉及法律、財務、經營、組織、交易等方面的綜合經濟行為。
1.2稅收籌劃的特點
(1)合法性。合法性是稅收籌劃最基本的特點,具體表現在,稅收籌劃運用的手段是符合現行法律規范,與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不沖突,而不采取隱瞞、欺騙等違法手段。
(2)目的性。稅收籌劃是一種理財活動。在稅收籌劃中,一切選擇和安排都圍繞著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進行,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權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為中心。
(3)專業性。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措施的能動的運用,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策劃活動。它不僅要求籌劃者通曉稅法和稅收政策,熟悉各種企業財務管理“動作”,更重要的是要知道如何在既定的稅收環境下,將這些“動作”組合成能夠達到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行動。
(4)時效性。作為一種政策手段,稅收政策措施都是依據一定時期的國家政策需要制定的,是為實現國家政策目標服務的,當國家的某項政策隨著形勢的變化而失去效力時,與之相適應的稅收政策措施也隨之進行調整。
2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積極作用
(1)有利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在仔細研究稅法的基礎上,按照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選擇經營項目和規模,最大限度利用稅法中各種優惠政策,無疑有利于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
(2)避免企業落入稅法陷阱。稅法陷阱是稅法漏洞的對稱,稅法漏洞的存在,雖然給納稅企業提供了避稅的機會,但是又給納稅企業提出了納稅風險。
(3)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進行稅收籌劃可以增強企業盈利能力。在償債能力方面,恰當運用稅收籌劃,便可以合理利用資金,避免因流動資金不足導致的償債能力降低的問題。
(4)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管理水平。企業經營管理和會計管理的三大要素有資金、成本、利潤,稅收籌劃就是為了實現三要素組合的最優效果,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3稅收籌劃思想在財務管理過程中的應用
3.1投資和籌資的稅收籌劃
(1)投資活動的稅收籌劃包括:①注冊地點的選擇。從國際范圍看,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選擇符合自身的國際避稅地進行注冊,此地區投資的企業可以享受不納稅或少納稅的特征;從國內范圍看,應選擇稅負較輕的地區如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特區、中西部地區等稅收優惠地區作為企業注冊地點,以謀求今后的稅收利益。②從屬機構的選擇。首先從靜態角度出發,根據其辦事處、分公司和子公司三種從屬機構設立手續不同、核算和納稅形式不同、稅收優惠的不同而確定有利于減輕稅負的機構形式。在此基礎上,可以進一步進行動態籌劃,即在不同的經營時期設立不同的從屬機構。③投資企業類型和投資產品類型的選擇。可以考慮如高新技術產業、福利企業、農林水利企業等這些在稅法中實行稅收優惠的企業。
(2)企業籌資可以選擇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前者利息可以在稅前列支,具有資金抵稅的優點;缺點是到期要還本付息,風險大。后者優點是風險小,無固定利息負擔;不利之處是股息必須從稅后利潤中支付,且股息還要征個人所得稅。因此,籌劃時應注意,在投資總額中壓縮注冊資本比例,增加借款所支出的利息,可以節省所得稅i同時,在分配利潤時,由于按股權分配能減少投資風險,又能享受財務杠杠利益一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股金。
3.2存貨計價的納稅籌劃
存貨成本的計算,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等有較大影響。《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的商品、材料、產成品、半成品等存貨計價,應當以實際成本為計價原則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平均計價方法中任選一種,其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因此,企業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開展稅收籌劃,必須考慮企業所處的稅制環境及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
在當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的條件下,對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一般來說,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選擇后進先出法,可以降低期末存貨成本,提高本期銷售成本,減少企業應納所得稅基數,從而減輕所得稅負擔,增加了稅后利潤。反之,則選擇先進先出法,提高本期銷售成本,減少當期收益,降低所得稅負擔。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應采用加權平均或移動平均方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以避免因各期利潤忽高忽低造成企業各期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安排應用資金的難度。
3.3固定資產及折舊計算的納稅籌劃
(1)固定資產投資方式的籌劃。固定資產投資方式分自制、購買和租賃等幾種方式。購買投資的好處是可以折舊抵稅,減少帳面利潤,少納所得稅;缺點是購置的固定資產不能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租賃的優點是租金可以稅前扣除,可以避免因設備過時被淘汰的風險;缺陷是不能提取折舊。對于企業能自制的設備建議盡可能自制,并將自制的一般設備成本控制在固定資產標準以內,而避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從而使自制設備的材料消耗等費用可以在當期列支,而且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此外,企業在購置固定資產時,可以適當“化整為零”,除購進設備主體部分外,盡可能以“修理用備件”的名義購進設備的零部件,以在當期列支和抵扣進項稅額,給企業帶來節稅收益。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必須考慮折舊年限的影響。現行財務制度和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均給予一定的選擇空間。企業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折舊年限來計提折舊,以此達到節省稅收支出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一般情況下,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可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得“節稅”的稅收收益。但在正常的生產經營情況下,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益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3.4利用銷售結算方式的選擇權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產品銷售采用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確定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是不同的。納稅人可以利用結算方式的選擇權,采取沒有收到款不開發票的方式,就能達到遞延稅款的目的。
高新區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共實現應稅收入為105679.74萬元,入庫稅款為2569.23萬元,如按營業稅計算應稅收入為112852.72萬元,實現營業稅稅款為5642.64萬元。“營改增”共計為企業減輕稅款3073.41萬元;稅負平均下降2.57個百分點。
分行業如下:
從上表可以看出,一般納稅人稅負下降較大行業為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交通運輸分別下降3.21、2.41、1.95個百分點。稅負增長的行業為輔助物流和廣播影視,分別上漲1.08、0.26個百分點。
在“營改增”之前,交通運輸業在營業稅稅目中屬于“交通運輸業”的征收范疇,稅率為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交通運輸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11%的稅率征收;根據現行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享受進項抵扣政策,也就是說交通運輸業企業購進的作為經營用的汽車、固定資產、汽油以及其他材料的進項稅額可以予以抵扣,且抵扣稅率大都是17%,造成試點交通運輸企業的最終稅負率會遠遠低于上述名義稅率11%。因此根據分析可以得出,此次“營改增”對于交通運輸業的稅負影響是結構調整,穩中有降。
部分現代服務業,主要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這些行業在營業稅改征增值前,屬于營業稅的“服務業”稅目征收范疇,按照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營業稅改征增值后,一般納稅人按照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于部分現代服務業一般納稅人來說,扣除抵扣的影響,稅負相對于原來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對高新區現代服務業發展將有較大的促進作用。
二、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分析
小規模納稅人實現應稅收入為36595.48萬元,入庫稅款為1054.32萬元,如按營業稅計算應稅收入為37693.34萬元,實現營業稅稅款為1800.80萬元。“營改增”共計為企業減輕稅款746.48萬元;稅負平均下降1.9個百分點。截止2014年6月份高新區共計享受小微企業減免稅收入3650.74萬元,減免稅款109.52萬元。
分行業如下:
從上表可以看出,小規模納稅人稅負下降較大行業為廣播影視、信息技術、鑒證咨詢分別下降2.58、2.20、2.11個百分點。稅負增長的行業為輔助物流,提高2.57個百分點。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來說,其稅率直接由原來的5%下降到3%,稅負下降明顯。而對于物流輔助業稅負提高的主要原因是該行業在地稅局繳納營業稅時按照銷售收入差額部分繳納營業稅,在國稅局繳納增值稅時按照銷售收入征增值稅,從而造成稅負上升。
三、“營改增”試點對全行業的稅負影響
“營改增”政策實施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接收“營改增”行業服務而增加進項稅抵扣,提高貨物運輸業抵扣率,以及擴大抵扣范圍影響稅負變化,據統計減少稅收10578.24萬元。
一是“營改增”試點交通運輸業運費發票抵扣11%,“營改增”試點前運費發票抵扣7%,相比較“營改增”試點后企業比原來多抵扣4%。截止2014年6月份數據來看,運費發票抵扣稅款為6673.58萬元,如按照“營改增”試點前運費發票抵扣7%稅款為4246.82萬元。相比較“營改增”試點后多抵扣2426.76萬元。
二是“營改增”試點后抵扣范圍擴大,現代服務業取得專用發票可按6%抵扣稅款,“營改增”試點前現代服務業開具普通發票不允許抵扣稅款。截止2014年6月份取得現代服務業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為7789.16萬元。
三是根據現行政策,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營改增”試點后購進并準予抵扣應征消費稅汽車等進項稅額為362.32萬元。
四、交通運輸企業稅負風險問題及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3-0100-01
運費作為企業購銷活動收支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應納稅額的影響不容忽視。運費的收支涉及的流轉稅稅種主要有增值稅和營業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運費既可作為增值稅銷售額中的價外費用計算銷項稅額,又可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究竟是銷項還是進項主要看資金的流向。然而,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等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應該繳納營業稅。因此對企業選擇何種方式收取運費,直接關系到企業稅負的高低以及稅后收益。本論文將從自營運輸與分設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兩種方式作深入分析,不考慮免稅貨物及其他特殊情況。
一、兩種方式的概述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所謂自營運輸,是指企業在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自營運輸的活動,兩項行為具有明顯的從屬關系,為典型的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得將其看作兼營行為納稅。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運費作為銷售額的價外費用依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征收增值稅。針對增值稅一般稅率貨物與低稅率貨物,適用稅率分別為17%和13%.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兩種方式下收取運費的稅負分析比較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取運費的稅負大小,需要以是否考慮自營運輸過程中可抵扣的物耗和是否考慮購貨方的進項抵扣為切入點進行四種情況的衡量。為了方便分析,我們做出下列假設:假設自營運輸過程中不含稅物耗(即運輸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相關修理費支出等項目)金額占含稅運費的比例為R。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情況一:不考慮自營運輸過程中的可抵扣的物耗;不考慮購貨方的進項抵扣需要。此時,自營運輸應納稅額為[運費/(1+17%)]*17%(一般稅率貨物)或[運費/(1+13%)]*13%(低稅率貨物);關聯企業應納稅額為運費*3%。顯然,不論是一般稅率貨物還是低稅率貨物,后者稅負更低,應當選擇設立關聯運輸企業提供勞務。
情況二:不考慮自營運輸過程中的可抵扣的物耗;考慮購貨方進項抵扣需要。在僅不考慮可抵扣進項稅情況下,企業選擇關聯運輸企業的稅負更低。然而,企業必須考慮購貨方的進項抵扣,購貨方進項稅額損失額為[運費/(1+17%)]*17%-運費*7%或[運費/(1+13%)]*13%-運費*7%,企業必須對購買方給予進項補償。企業選擇關聯運輸企業節約的稅負([運費/(1+17%)]*17%-運費*3%或者([運費/(1+13%)]*13%-運費*3%明顯大于給予購貨方的進項補償,因此選擇關聯運輸企業稅負更低。
情況三:考慮自營運輸過程中的可抵扣的物耗;不考慮購貨方的進項抵扣需要。自營運輸應納稅額為([運費/(1+17%)]*17%-運費*R*17%和[運費/(1+13%)]*13%-運費*R*13%;關聯企業應納稅額為運費*3%。當兩種方式稅負相等時,則稅負平衡點R=67.82%(一般稅率貨物)或65.42%(低稅率貨物)。
因此,當比例R>67.82%或65.42%時,則增值稅稅負更低,選擇自營運輸。當R=67.82%或65.42%時,則兩者稅負相等,考慮到設立關聯運輸企業所需要的相關人力物力成本,仍然選擇自營運輸。當R=67.82%或65.42%時,則營業稅稅負更低,應選擇設立關聯運輸企業提供運輸勞務。
情況四:考慮自營運輸過程中的可抵扣的物耗;考慮購貨方的進項抵扣。此時自營運輸應納稅額為([運費/(1+17%)]*17%-運費*R*17%或[運費/(1+13%)]*13%-運費*R*13%;關聯運輸企業應納稅額為運費*3%。購貨方進項抵扣損失額:([運費/(1+17%)]*17%-運費*7%或者([運費/(1+13%)]*13%-運費*7%。企業必須把節約的稅負對購貨方提供進項補償。通過令([運費/(1+17%)]*17%-運費*R*17%-運費*3%=([運費/(1+17%)]*17%-運費*7%或者[運費/(1+13%)]*13%-運費*R*13%-運費*3%=([運費/(1+13%)]*13%-運費*7%可知:
當企業進項補償與購買方進項損失相等時,則得出稅負平衡點R=23.53%(一般稅率貨物)或30.77%(低稅率貨物)。因此,當R>23.53%或30.77%時,則增值稅稅負更低,選擇自營運輸。當R=23.53%或30.77%時,則兩者稅負相等,考慮到設立關聯運輸企業的相關成本,仍然選擇自營運輸。當R=23.53%或30.77%時,則營業稅稅負更低,從稅負角度,選擇設立關聯運輸企業提供運輸勞務。
三、運費籌劃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企業對購銷活動中的運費進行籌劃,最終目的是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然而以上分析時基于增值稅稅負與營業稅稅負的比較,并沒有考慮其籌劃效果對企業所得稅稅負的影響;也沒有考慮銷售增值稅免稅貨物的情況和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勞務分別納稅的特殊情況。同時,進行運費納稅籌劃時,分設獨立關聯運輸企業必須進行成本收益的衡量,充分考慮分設企業帶來的人力、物力等成本以及貨物運輸定價的合理性。總之,在實務工作中,必須從企業整體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要充分考慮各種機會成本、轉換成本等相關成本,而并不能僅僅從稅負的角度考慮。
作者單位:江西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參考文獻:
[1]陳榮.中國稅制[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
[論文摘要]企業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的相關規定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對策與安排。因此,稅收籌劃不同于逃稅、偷稅,是企業的一項重要財務管理活動。本文根據房地產行業的特點,分別從房地產項目立項、建設和銷售階段提出所應考慮的稅收籌劃,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稅收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無償向政府支付的一種費用,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企業作為獨立經營的主體,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盡量減少納稅額,使稅收負擔率達到最低。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經營活動的一項重要活動,是在一定的客觀條件下存在的,目前看來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稅的水平和稅法變動情況兩類因素。
首先依法治稅是進行稅收籌劃的前提,稅收籌劃是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如果某一地區的實際稅收經營不是以現行稅法為依據,而是以其他類似收入指標的因素為依據,那么進行稅收籌劃也就失去了實際意義,這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注意的重要問題。其次,由于稅法作為一種法律既有穩定性,也有一定的靈活性,所以進行稅收籌劃應該時刻關注稅法的變化。在體制轉軌尚未完成、稅法調整較為頻繁的階段,這點尤其要重視,因為稅法一旦調整,稅收籌劃的依據可能消失或改變,籌劃的結果就完全可能與當初進行籌劃的預期相反。所以,企業的決策者和財務人員應當重視稅法的變化及調整,并據此相應調整稅收籌劃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個稅法的調整,其內容本身就是新的稅收籌劃的基礎。
稅收籌劃由3個操作層次組成:①初級稅收籌劃:避免企業超額稅負。②中級稅收籌劃:優化企業稅務策略。③高級稅收籌劃:爭取有利的稅收政策。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籌劃是一個企業不斷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標志,是一個企業納稅意識不斷增強的表現。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納稅人往往面臨著稅負不同的多種納稅方案的選擇,納稅人可以避重就輕,選擇低稅負的納稅方案,企業稅收籌劃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一、房地產企業項目立項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房地聲企業的稅收籌劃是一個涉及全局的、統籌性的財務管理活動,因此在房地產項目立項階段進行的稅收籌劃最為重要。
1選擇合適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傾向于自行建造并銷售房地產,這種方式的籌劃空間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則籌劃空間較大。
(1)房地產的代建行為。這種方式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并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終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報酬,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種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2)合作建房方式。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一)的通知》的規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再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也不征收營業稅。企業可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實現共贏。
2開發多處房地產
房地產公司在同時開發多處房地產時,可分別核算,也可合并核算,兩種方式所繳納的稅收不同,這為企業選擇核算方式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一般來講,合并核算的稅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別核算更有利的情況,具體如何核算:需要企業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分析比較。
例1長春某房地產公司同時開發兩處位于城區的房地產,第一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0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的費用為400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出售價格為1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的費用為1000萬元。如果企業選擇分別核算,第一處房地產的增值率為600÷400=150%,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600x50%-400×15%=24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1000×5.5%=55萬元;第二處房地產增值率為500÷1000=50%,應繳納土地增值稅500x30%=15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1500×5.5%=83.55(萬元)。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不考慮其他稅費)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萬元。如若合并核算,兩處房地產的出售價格為25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可扣除費用為1400萬元,增值額為1100萬元,增值率為1100÷1400=78.5%。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1100×40%-1400×5%=370萬元,營業稅及其附加2500×5.5%=137.5萬元。不考慮其他稅費,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2500-1100-370-137.5=892.5萬元。該稅收籌劃減輕稅收負擔892.5-571.45=321.05萬元。
二、房地產企業項目建設中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1通過增加扣除項目對土地增值稅進行稅收籌劃
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稅在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不超過20%的情況下可以免征,企業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使得房地產的增值率不超過20%,從而享受免稅待遇。
例2長春某房地產公司開發一棟普通標準住宅,房屋售價為1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費用為800萬元,增值額為200萬元,增值率為200÷800=25%。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200×30%=60(萬元),營業稅1000×5%=5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0×10%=5(萬元)。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000-800-60-50-5=85(萬元)。如果該房地產公司進行稅收籌劃,將該房屋進行簡單裝修,費用為200萬元,房屋售價增加至1200萬元。則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增加為1000萬元,增值額為200萬元,增值率為200×1000=20%,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該地產公司需要繳納營業稅1200×5%=6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60×10%=6(萬元)。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200-1000-60-6=134(萬元)。該稅收籌劃降低企業稅收負擔134-85=49(萬元)。
2相關借款利息的籌劃實務
由于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開發資金來自借貸,具有資金量大、借款期限長、利息費用多等特點,所以可利用合適的利息扣除方式對借款利息進行稅收籌劃。
(1)針對房地產開發完工之前的利息費用,可以將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計人開發成本,并可作為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期間費用)的扣除基數。特別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還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這樣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項目,降低增值額,從稅基和稅率兩方面減輕稅負。
(2)針對房地產開發完工之后的利息費用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企業據此可以選擇:如果購買房地產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可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利息費用很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對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有利。
3銷售與裝修分開,分散經營收入
隨著裝修費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遞增,若房地產企業與購房者簽訂合同時稍加變通則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產公司事先設立一家裝修公司,同時與客戶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房屋銷售合同,一份房屋裝修合同,則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額繳納土地增值稅,第二份合同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稅基和稅率減少,從而減輕了稅負。三、房地產企業銷售時應考慮的稅收籌劃
房地產銷售方式的選擇也是進行稅收籌劃的一種好方式,通過改變銷售模式的籌劃不僅可以直接減少稅負,而且可以間接地獲得貨幣時間價值的好處。這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1針對納稅主體的新設分立
這也就是說,房地產經營企業可以通過設立獨立銷售公司負責房地產銷售,這種分立使土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籌劃空間很大。
例3長春某房地產公司銷售的普通標準住宅,在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價方式。①若以15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7.5萬元,增值率為28.48%,應納99.75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凈賺232.75萬元。②以14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6.96萬元,增值率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稅,凈賺233.04萬元。③如果房地產公司設立獨立房屋銷售公司,那么房地產公司可以將住房以1400萬元的售價賣給銷售公司,而后由銷售公司再以1500萬元的價格賣出,當開發公司賣給銷售公司時,由于其增值率為19.97%<20%,免納土地增值稅。當銷售公司以1500萬元售出時,扣除營業稅及附加合計:1500×5.5%=82.5(萬元),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7.5+82.5=1250(萬元),其增值率為16.67%<20%,免納土地增值稅。從全局來看,銷售時只增加營業稅等稅金1400×5.5%=77(萬元),獲利潤1500-(1167.5+77)=255.5(萬元),比籌劃前增加255.5-232.75=22.75(萬元)。
2減少賬面收入或遞延納稅時間
(1)開發企業無償或收取極少手續費委托銷售公司銷售房地產,并可協商開具銷售清單,由于這種方式應按實際銷售額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在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可以盡量遞延,同時這樣可以避免銷售公司繳納營業稅。
(2)將原來由開發企業承擔的銷售及管理費用轉嫁到銷售公司,使銷售公司企業所得稅減少甚至不交。當然,對于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等有費用扣除限額的扣除項目,應事先商議確定由開發企業承擔,以避免上述費用因超標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
(3)對于客戶通過銀行按揭方式購買開發產品的,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盡量與客戶和銀行協商,開立指定代收專戶,將客戶按揭還貸的部分定期先存入專戶,然后分期辦理轉賬時再確認收入并納稅。
參考文獻
[1]蓋地,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
[2]蘇強,房地產企業如何進行稅收籌劃[J],市場論壇,2006(2)。
[3]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規定[s],國稅發[2003]83號,財會月刊,2003,(21):6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