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13 07:56:15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1.寶雞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現狀
1.1市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現狀
寶雞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中心于2008年7月正式成立,主要職責是承擔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及監測管理,負責全市檢驗監測體系建設、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落實、農產品“三品一標”認證申報等項工作。現有專業技術人員14名,配備一輛檢測車和3臺速測儀器,可以承擔農產品農藥殘留速測和業務培訓工作。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抽查蔬菜 11526個,蔬果3328 個農業論文,食用菌60個,其中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測試中心(楊凌)檢測樣品 105個,總體合格率 99.8 %;配合部、省安排的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查 8次,抽檢樣品 139個,合格率97.8 %。近年來,我市未出現因食用初級農產品而引發的中毒事件,維護了公眾健康,切實保障了農產品消費安全論文格式模板。
同年8月份,《寶雞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實施意見》正式啟動實施,先后在市恒豐園蔬菜批發市場、寶商家美佳超市、華潤萬家超市等建立了10個蔬菜檢測室,專人負責,配備了檢測人員,制訂完善了各項制度,開展日常檢測工作。每天抽取各自經營的水果和蔬菜樣品進行農殘檢測,并向農業部門通報檢測信息農業論文,有效防止不合格農產品在市場流通,有力保障城鄉居民的消費安全。其次在市區批發市場使用政府公益崗位聘用檢測人員,分別安排在金臺、渭濱和陳倉區的農產品批零市場和生產基地,既解決了人員工資待遇問題,又保障入市檢測順利實施。
1.2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的現狀
市屬九縣三區中,我市已有陳倉區、鳳翔、太白、岐山和扶風等縣先后建立農產品質檢站,其余各縣均在農口部門設立了農產品檢測站。其中,陳倉區和鳳翔縣已完成項目建設,等待驗收,眉縣、隴縣、鳳縣、金臺區和渭濱區也在努力爭取建設項目。目前有農藥殘留速測儀器的縣區,也只能進行蔬菜、水果農藥殘留速測。
2.存在問題
2.1監管體系不健全
大多數縣區農業局沒有單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有些縣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的牌子掛在農技中心,執法大隊,無固定編制,無專職檢測人員農業論文,檢測設備不齊全,監管工作不能獨立進行。鄉鎮監管責任還沒有落實,難以完成依法監管職責,監管體系不健全,缺位問題非常突出。
2.2使用農業投入品
個別農戶在生產過程中,為了盲目追求產量和收入,忽視農產品質量,大量使用超標化肥、殺蟲劑、除草劑、生長劑等其他農業投入品,導致蔬菜、水果的農藥殘留量嚴重超標,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存在隱患論文格式模板。
2.3檢測能力差
市監測中心目前也只有一些簡單的農藥殘留速測儀器,只能進行部分速測檢驗工作。大部分縣區還沒有爭取到監測項目建設,有些縣區檢測儀器只能閑置,沒有專業人員進行操作。市、縣經費不足問題更為突出,根本無法開展日常監測工作,難以有效監管。
3.對策及建議
3.1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
各級政府要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資金投入力度農業論文,財政部門要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把加大檢驗體系建設,開展例行檢測和監督檢測等工作經費足額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市場準入制度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3.2加快監管體系建設
逐步建立以市級監測中心為龍頭,以縣(區)監測站為依托,以鄉鎮檢測所為基礎,以農產品產銷企業(批發市場、大型超市、農產品產地、專業協會及鄉鎮重點農產品集散地)內設檢測室為補充的“三級四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形成“政府負總責,三級有機構,監管到村組,檢測全覆蓋”的監管模式。從上到下形成一個監管網絡,職責明確、關系協調、運轉高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3.3 實行市場準入制度
推行農產品市場準入,是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要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制度。市農產品檢測中心和市執法大隊加大對各大超市、農貿市場的監督檢查力度,要求其建立農產品檢測室,每天進行抽樣檢測農業論文,建立檔案管理論文格式模板。不合格的農產品堅決不能入市銷售,對檢測發現重大質量問題的農產品要及時上報政府和農業主管部門處理。
3.4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
農業標準化是現代農業的基礎,是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措施。加快農業標準化,圍繞“統一、簡化、協調、選優”原則,擴大示范規模,提高管理水平和產業效益,實現農產品從土地到餐桌的全過程質量安全控制運用。通過建立無公害蔬菜生產示范區,進一步促進無公害農產品的認證工作。
3.5加大宣傳力度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消費者的安全意識。通過新聞媒體、發放宣傳資料、現場檢測、舉辦培訓班、優質農產品生產示范等形式,加大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信息和法律法規經常性的宣傳,提高群眾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指導消費者安全消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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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地溝油的監管機制尚未完善,各類“地溝油”上餐桌時間在全國各地蔓延,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近年來,政府紛紛出臺各項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從“地溝油”產業鏈的各個環節著手,積極推進地溝油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本文從公眾利益視角出發,構建“地溝油”產業鏈的監管框架,為加強地溝油產業鏈的監管機制提出具體的措施辦法。
一、公眾利益概念的界定
公眾利益是指企業將社會公眾利益置于首位,不斷用實際行動增進公眾受益,贏得社會公眾的理解和信任企業,實現企業與社會、經濟環境相互協調與共同發展,所以公眾利益就是公眾對社會基本利益的共享。公眾利益理論的主要思想是:政府監管機構代表政府法規,執行政府職能,通過低成本、高效率運作來規范企業行為,從而實現社會公眾對公眾利益最大化的共享。從公眾利益根本點出發,政府相關監管部門針對不同市場失靈采取恰當的應對措施。
二、公眾利益理論對“地溝油”產業鏈監管研究的適用性
首先,這一理論的主要思想是鼓勵政府履行監管職能并增強政府在監管中的作用,并可以通過制定嚴格的法律懲治手段,打擊違法行為,遏制“地溝油”在餐桌上蔓延;其次,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對信息的獲取處于弱勢地位,需要政府從公共利益出發,加大對“地溝油”的監管力度,保護公眾利益,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再次,從公眾利益理論角度出發,政府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實現監管職能,從技術規范、行業規范、職業規范等方面對企業或經營者采取監管措施;最后,政府監管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公眾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在經濟市場上免受侵害。通過上述分析,本人認為應該遵循公眾利益理論的基本原理來研究和制定“地溝油”產業鏈的監管機制,從而提高“地溝油”產業鏈監管的效率。上述的這些公眾利益理論視角都與“地溝油”產業鏈監管的手段研究角度是一致的。
三、基于公眾利益的“地溝油”產業鏈監管體系參與者及其分工
“地溝油”產業鏈監管體系是指為實現 “地溝油”產業鏈的規范經營秩序而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一整套機制和組織機構的總和,“地溝油”產業鏈監管體系主要包括監管體系參與者及監管分工兩個內容。具體如下:
1.政府相關職能機構。各政府相關職能機構要認真做好職能工作,如質量檢查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生產及加工的監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門要加強食用油流通環節的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監督餐飲單位切實執行食品原料采購的索證索票制度;商務部門要加強餐飲行業的管理工作,積極引導餐飲企業誠信合法經營;衛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相關檢測檢驗方法,加強對“地溝油”及食用油的科學監測等等。
2.行業協會。中國餐飲行業協會承擔著協助政府管理餐飲市場的重要任務,依靠自身影響力和凝聚力喚起全行業的責任意識,切實加強自律,如完善行業準入標準,對使用地溝油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制”;推薦物美價廉的品牌餐飲油,樹立行業內使用餐飲業食用油的典范;制定《中國餐飲協會自律準則》等,對從事違法餐飲活動的會員,在自律的范疇內,予以制裁,通過行業內部點名通報、警告,嚴重者取消其會員資格等。
3.社會輿論監督。當前,我國存在行政和執法資源不足與違法地溝油企業分布區域廣的矛盾,從國外的成功案例來看,通過社會輿論監管力量,發揮群眾組織和社會組織的作用,可以彌補有關部門資源不足的現狀。社會各界對“地溝油”產業的輿論監督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消費者對違法使用“地溝油”的組織或個人進行舉報投訴;第二,新聞媒體對違法使用“地溝油”的輿論監督與曝光;第三,要定期公布違法違規使用“地溝油”餐飲企業和單位,并將其納入企業的誠信記錄名單;第四,消費者協會扮演者社會輿情與監督,并受理消費者對侵權行為的投訴。
4.立法司法機關。司法機關通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規范對“地溝油”產業鏈的經營活動,將“地溝油”整治作為食品安全整頓的重要內容,以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等場所為重點,摸清“地溝油”原料來源和銷售渠道,認真排查和取締非法生產“地溝油”的黑窩點,嚴肅查處經營假冒偽劣和來源不明食用油的行為,依法追究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責任。
5.“地溝油”產業鏈相關經營活動主體。地溝油產業鏈長且復雜,要加強對“地溝油”的回收監控,杜絕“地溝油”回流餐桌現象;強化食用油的生產和流通的索證管理,對證件不齊全或違法生產“地溝油”的企業要依法吊銷生產經營執照。
四、基于公眾利益的“地溝油”產業鏈監管框架構建
綜上所述,在公眾利益理論視角下,“地溝油”產業鏈的監管最終目的是依法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建立社會和諧,維護社會可持續發展,具體有如下內容:
1.最終目標是保護公眾利益。“地溝油”產業鏈監管要堅持以公眾利益理論依據,實行以公眾利益為本、以社會發展為本的監管思想,實現最廣大公眾和社會的根本利益。
2.不斷創新監管的手段和方法。食用“地溝油”產業鏈主要有掏撈、粗煉、倒賣、深加工、批發和零售等六大環節,這一產業鏈冗長且關系網的復雜,使行政監管不力,使立法和司法成為盲區成為不爭的事實;同時,經濟市場的日益國際化,“地溝油”產業鏈經營運作模式也隨著經濟市場的誘導發生的重大變化,相關方要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監管體制和措施。從監管體制角度來說,我們需要借鑒諸如美國、日本等國家的成功經驗;共工商執法監管角度來說,要不斷出臺與時俱進、適應市場發展的監督依據和監督方法。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必然是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完善的機制,僅靠政府是無法完成監管使命的。
3.建立和諧的社會關系。基于公眾利益理論視角下,建立社會和諧的有兩方面的內容,首先,監管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手段,使地溝油流向合法化,推動和諧的社會關系,同時,監管者和被監管者要和諧共處,此乃監管的最高境界;其次,監管活動的相關責任部門也要充分體現和諧,監管過程中,相關責任部門難免有工作銜接不到位,求各職能部門加強溝通和協調,監管的協調合作是監管成敗的關鍵。
4.依法監管,保護公眾利益。在公眾利益理論視角下,監管“地溝油”產業鏈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監管,違法必究。行政機關能否依法辦事,能否按照客觀事實公平公正做出裁決,對公民的榜樣作用也最強。對于各國家機關來說依法行政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規,行使行政權力,處理行政事務。依法行政理念是對政府執法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和行使監管執法能力的考驗。
根據以上分析,在公眾利益視角下,“地溝油”產業鏈監管框架描述如圖。
基于公眾利益的“地溝油”產業鏈監管框架
從上圖可以看出,在“地溝油”產業鏈監管框架可通過以下五類關系組成:
(1)政府職能部門監管機構與“地溝油”產業鏈的關系。政府職能部門監管機構包括工商部門、衛生部門、食品部門、質監部門等等;政府職能部門監管主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使用何種策略監管,二是依法監管的具體行為方式,三是監管的績效管理。
(2)行業協會與“地溝油”產業鏈的關系。行業協會包括餐飲協會、烹飪協會、商業協會、保健協會等等,行業協會一是要在行業內自律,二是要建立準則和執行標準。
(3)社會監督力量與“地溝油”產業鏈的關系。社會監督力量包括消費者個體、輿論媒體和消費者協會,社會監督力量通過社會曝光和輿論來宣傳“地溝油”的相關不法行為,從而達到輿論監督的作用。
(4)法律體系與“地溝油”產業鏈的關系。“地溝油”產業鏈活動主體的日常活動必須受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這些法律法規同時也是“地溝油”監管機構實施監管的政策、法律依據。
(5)“地溝油”產業活動主體之間的關系。地溝油產業活動主體之間也存在著必然的關系鏈。對于監管來說,地溝油產業和食品餐飲公司實際上還承擔著自律審查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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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黃遠輝(1982―),男,廣西橫縣人,講師、助理研究員,碩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職業教育。
1.1市場食品安全在流通領域的狀況(參考了2008年數據)
近年來,由于大力推行認證、索證、索票、信用檔案、場廠(地)掛鉤等準入制度,市場食品安全把關作用得到加強。調查顯示,食品安全的國家標準普遍推行,其中32%的企業采用了國際標準;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中,4.45%通過了ISO9000、ISO14000和OSHMS18000三類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27.11%設立了無公害產品專區,16.31%設立了綠色食品專區,6.14%設立了有機食品專區,三者相加近50%;超市公司中,注重食品安全基礎建設的占91%,建立加工食品安全制度的占73%,注重環境因素的占59%,實行食品衛生安全崗位責任制的達91%,把食品安全指標量化并作為考核依據的達86%。2004年,全國32.9萬家食品經銷企業中,有15.1萬家建立了進貨驗收制度,14.5萬家建立了購銷臺賬制度,11.9萬家建立了銷售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1.2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在市場實行監管作業
批發市場普遍實行了自檢制度,實施檢測的零售店鋪數量逐年增加,大中城市商務部門定點檢測機構已覆蓋了較大的范圍,并形成了企業自檢、社會中介機構受托檢測和政府部門監督抽檢三道“防線”。據調查,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中,42.6%設立了檢測室,55.1%配備了專職檢測人員,其中最多配備了62人;連鎖超市中,73%配備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建立了目標責任體系,21%向其所屬門店派出衛生質量巡查專員。
2食品經營者的自律及防范
2.1食品經營者自律
1)食品經營者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對經營的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嚴把食品質量入市關
2)食品經營者要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制度,落實領導、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食品質量查驗責任,設立食品質量監督員。嚴格執行食品質量查驗,查驗食品質量的真實性,嚴防有毒有害、污染、變質、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進入經營場所,嚴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3)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所經營的食品向消費者做出質量承諾。
4)食品經營者經銷的食品質量必須合格、價格合理、計量準確,不經銷有毒有害、污染、變質、過期、不合格食品或者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5)食品經營者銷售食品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相關質量合格證明,出具銷售發票等購物憑證。
6)食品經營者對消費者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食品、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或者經國家有關部門抽查檢驗判定為不合格食品,或者經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檢驗檢疫等部門確認的消費者申訴舉報的假冒偽劣食品,可憑購物發票等憑證予以退換,并依法予以賠償。
7)食品經營者應當積極負責的維護消
費者權益。對質量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進行清理、登記、向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質量檢驗檢疫、衛生行政等部門報告。
2.2經營者自律是根除違法經營行為的關鍵。
近年來,盡管各地農村工商所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整治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銷售超過保質期、“三無”、變質等食品和未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進銷貨臺賬制度)的違法行為,但這些違法行為在農村尤其偏遠農村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分析其存在的原因,重要一點在于農村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未真正擔負起社會責任、嚴格做到自律經營。
1)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
農村工商所可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讓每個農村食品經營者知曉該法,并入心入腦,增強經營者自律意識。需要注意的是,在宣傳時,農村工商所一定要創新宣傳的方式方法,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和食品經營者容易接受的方式進行宣傳。比如,筆者所在的農村工商所,就在該法頒布之前,向轄區內的所有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發放了“食品安全溫馨提示書”,把農村食品經營者最常見的6種違法經營食品行為和相應付出的違法成本以表格的形式一一列舉在提示書上,并在提示書中提醒他們如何去做才能降低食品經營成本,食品經營者一看提示書就明白自己該如何自律,很容易接受工商部門的善意提醒。
2)加大市場檢查的頻率和查處的力度
農村工商所要加大對農村尤其是偏遠農村食品經營者的市場巡查頻率,認真、細致地查找經營者店堂和倉庫中的食品,檢查其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情況。發現其有違法經營食品行為,剛開始時務必要考慮到廣大農村食品經營者的實際狀況和心理接受能力,建議推行行政指導和柔性執法,保護絕大多數農村食品經營者守法的積極性,相信他們會自覺行動起來,擔負起社會責任,改正違法行為,做到自律經營,絕不能粗暴執法,一罰了事。但對那些屢教不改者,要堅決依法予以重罰,直至其關門倒閉,以此警示其他食品經營者,促使其自律經營。
3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還存在有以下問題(以農村為例)
3.1集市散裸裝食品的“兩防”設施不夠完善,農村集市食品近60%為散裝、裸裝,雖然有的業戶添置了網罩,解決了防蠅問題,但防塵效果不理想。食品店的散裸裝食品標示不清晰,調查發現,農村商店所售的散裝食品多數無原料說明,無加工日期,無保質期,消費者正當權益得不到保障。
3.2農村雜貨店食品混放嚴重。農村雜貨店規模較小,衛生狀況較差,商品類別較雜,洗化用品與食品混放,存在食品被污染的隱患。
3.3銷售三無產品、超期食品現象依然存在。部分經營業戶銷售本應淘汰的過期商品,少數業戶為牟取利潤違規銷售三無產品,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3.4部分食品質量堪憂。集市和小食品店出售的果凍、汽水等食品普遍存在色素、有害菌超標現象。部分飲料由糖精、色素和水簡易勾兌而成,未經殺菌處理,便進入市場流通。
3.5部分食品外包裝質量低劣危害人體健康。許多小企業、小作坊為降低成本,選用質量低劣的塑料袋或塑制瓶進行食品外包裝,有些企業使用未經充分消毒殺菌的二次包裝,對消費者健康構成潛在威脅。
3.6導致問題出現的原因來自三個方面:1)部分生產企業和批發商、零售商盲目逐利,形成了劣質食品供應鏈。一些小企業、小作坊為降低成本,用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以低價戰略向農村傾銷;部分批發商貪圖利潤,批量采購低價劣質產品;一些零售商只顧“適銷對路”,對食品質量置若罔聞,銷售低價“三無”商品。很多劣質食品和“三無”食品,正是通過這一供應鏈條流入農村市場。2)農村消費能力偏低,農民食品安全意識薄弱。農村總體經濟水平不高,農民購買能力不強,質量過硬的名優食品難以占領市場。很多農民缺乏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容易成為假冒偽劣食品的受害者。同時,多數農民辨偽能力不強,在消費時沒有查驗證照和索要發票的習慣,給一些“三無”食品、過期不合格食品和城市淘汰食品流入農村埋下了隱患。3)農村市場存在監管薄弱環節。食品安全工作已呈現出“跨區域流通、多部門交織”的特點,多數劣質食品由外地加工窩點制造并向本地輸出,打掉這些加工黑窩點,需要區域合作、部門配合,存在一定難度。農村食品銷售網點多、分布散、流動大,難以實現集中監管。
4加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的意見建議
4.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長效監管體制。
要有效整合監管資源,促進監管工作高效有力地施行,真正形成各監管部門各司其職、相互協助、無縫對接的聯動機制。要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完善各項監管制度,切實做到監管工作全履蓋和經常化。
4.2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是做好監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根據當前食品安全監管狀況,還要繼續加強執法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提高整體防范食品安全能力。充分發揮社區居民的作用,鼓勵其積極舉報違法案件,達到實時監管的效果。
4.3強化食品源頭監管
要繼續加強農產品源頭的監管,充分利用現有政策,加快無公害基地和無公害產品建設,對已通過認證的無公害基地的產品實行動態監管。要繼續加強對外來食品的監管,建立健全各項監管制度,實現食品質量監管關口前移,對食品質量安全衛生情況進行跟蹤監測,把好食品市場準入關,確保食品源頭安全.
4.4加強食品流通領域監管
要大力倡導現代流通組織方式和經營方式,大力發展連鎖經營和物流配送;要切實落實經銷企業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臺賬和質量承諾制度;全面落實市場巡查制度,完善食品質量監測制度,嚴格實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銷毀、公布制度,加大對違法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流通環節經營秩序規范。
4.5加大餐飲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力度
餐飲衛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要進一步加大對餐飲衛生的監管力度,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對餐飲單位食品、餐具等進行經常性檢查、監測機制,保障食品消費安全。要加大對無證經營的整治,開展集中整治衛生不合格現象,規范其經營行為,保證食品清潔衛生。
4.6加強食品安全宣傳和培訓教育
要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宣傳食品安全知識,提高廣大老百姓食品安全意識、維權意識,增強防范能力。要加大對食品生產經營業主和從業人員的培訓,進一步提高食品生產經營業主的自覺性和自律性,增強企業法人的第一責任意識、法制意識、社會公德意識,把好食品安全“入口關”。
4.7發揮行業協會作用。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在制定、落實國家和行業標準、產業政策等方面的作用,在誠信建設、規范經營行為等方面形成自律機制,從而作為支撐食品流通安全的重要社會組織
致謝
本論文設計在老師的悉心指導和嚴格要求下業已完成,從課題選擇到具體的寫作過程,無不凝聚著老師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畢業論文寫作期間,老師為我提供了種種專業知識上的指導和一些富于創造性的建議,沒有這樣的幫助和關懷,我不會這么順利的完成畢業論文。在此向老師表示深深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議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類可飲用、食用的物質,具體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藥品使用的物質及煙草。通常來說,人們對于食品這一概念的理解較為模糊和寬泛。而食品安全關于食品的定義則較為嚴格。參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可將食品安全進行如下定義: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脅、損害人體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質、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對消費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隱患。具體說來,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衛生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數量安全3個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規范、約束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規范,以及由法律部門、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的有機整體,其是食品安全執法的行為準則、法律準繩。食品安全的覆蓋面極廣,從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到食品周轉,各個環節都會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規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個結構復雜、涉及面極廣的、協調統一的體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實施離不開多部門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協調。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規、食品標準三部分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獲、生產、銷售、加工環節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其是順利運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前提與基礎,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據;食品安全法規,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種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其是對食品安全法律的補充與完善;食品標準,即整個食品行業的所有技術規范,其包括了食品的產品標準、質量標準、衛生標準、檢驗標準、數量標準、添加劑標準、包裝材料標準等。它是食品生產、加工等環節操作中需要遵守的準則,同時也是評價食品安全的客觀標準。
二、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在法律法規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標準化法》、《質量法》)為核心,然而,在這些“核心”中,僅對食品質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規定,其中《標準化法》和《質量法》均頒布較早,覆蓋面較為狹窄、標準程度低下,已經很難滿足現代社會食品安全的實際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考慮較為欠缺,預防性措施體現較少,在發生新問題時,就會“力不從心”。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進行了補充與完善,但是站在法律體系的高度上來看,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著較多缺陷。比如:沒有明確的法律對政府責任加以約束。對于因職能部門或政府對食品監管不力而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責任應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另外,食品檢驗權也未真正落實。雖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勵、保護社會力量、社會團體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但實際上卻沒有賦予社會團體實質上的檢驗權。
(二)食品標準體系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食品標準體系包括食品工業行業標準(1164項)和國家標準(1070項目),雖然規定項目眾多,但大部分標準的制定時間較為久遠,已經完全不能適應現代食品行業的發展要求。并且,在這些標準中,多為行業標準,而不是國家標準。在食品安全領域,我國起步較晚,技術也較為落后,再加上長期以來所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側重于發展經濟,而忽視了對人民健康的保護,在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時,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標準來保護行業經濟發展。目前,在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僅有40%與國際標準等效,而國內食品行業對國家標準的采用率卻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處罰力度不夠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更輕,不法人員的違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條規定了,對于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生產、經營食品及食品添加劑者,由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設備、原材料、工具。對于違法生產經營貨幣價值低于1萬元者,處以2千元-5萬元罰款,貨幣價值超過1萬元者,處以貨幣價值金額5倍-10倍罰款。從該條規定來看,相對于違法者違法獲利,處罰力度明顯較輕,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法律執行的持續性、規范化程度不足
對于食品安全問題,我國相關部門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陣風”的處理、檢查,“一陣風”刮過,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活動就偃旗息鼓,避過風頭的違法分子就又恢復如初,甚至更為猖獗,這也是我國食品制假造假現象泛濫的關鍵原因。在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方面,缺乏規范性、持續性,讓我國食品安全陷入了“問題泛濫—打擊—問題暫緩—再度泛濫—再打擊”的惡性循環,難以從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問題。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
雖然我國現行的《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顯的進步,然而同發達國家比起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建設程度仍然相對低下,同時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與國際水平相去甚遠。鑒于此,我國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力度,不斷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擴大法律法規覆蓋面,讓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各個層次與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時,應當盡量與國際法律規范接軌,汲取國外先進、科學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和補充。與此同時,還要加強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證法制管理的長期化、規范化。
(二)統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標準
第一,要對食品行業所有的標準進行有效的補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核心,構建起地方標準、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統一、協調的標準體系。國外食品管理質量高的國家,其食品標準的制定者均為國家立法機構,對于一種產品只制定一套標準,該做法有助于標準的落實。我國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由立法機構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標準,著眼于食品安全監控,在食品產業鏈中落實相關標準與規程。同時,還要對現有的各類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清理,對于一些指標水平低下、不適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復的標準,要及時廢止,并補充一些與國界標準接軌的、重要的標準。
第二,在制定標準時應當注重標準的科學性,將危險性作為標準制定基礎。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與世界發展潮流、健康保護極不適應,為此,我國應當采用科學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對于所制定的標準,要進行多次實驗驗證,驗證通過以后方可公布、實施。
第三,我國食品安全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活動,指派專人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以提高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國際參與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標準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三)完善監管體系
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監管模式,該模式主要具有以下優點:一是能較好地適應我國的行政機構設置模式;二是能適應食品安全當前復雜的監管形勢。分段監管在擁有上述優勢的同時,也必須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監管缺位、越位現象普遍;地方與中央監管機構有著復雜的隸屬關系;監管機構責任追究未落到實處。分析國際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不難發現“品種監管”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青睞。品種監管,就是根據食品價值、市場需求進行食品分類,將有限的行政資源集中起來,重點監管重點食品,從食品生產加工到流通消費,實施全程監管,實現“以有限資源監管無限品種”。和分段監管比起來,品種監管具有明顯的優勢:一是集中性優勢,二是全面性優勢,三是連續性優勢,四是綜合性優勢。
鑒于品種監管的突出優勢,筆者認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應當轉變傳統監管模式,重點實施品種監管,同時輔以分段監管。要完成從分段監管向品種監管的轉變,首先應當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較高地位,同時加強其協調權和指導權;其次,建立第三方機構,尊重其獨立性,加強社會性監管;最后,還應當對監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漸實現品種監管為主、分段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一、引言
食用油作為一種生活必需品,其需求量較大,消費頻率較高,并且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城鎮化的普及,顧客購買食用油的現象也在逐步增加。但是,近幾年來,我國食品質量安全事件頻發,食用油也不例外。例如,地溝油,食用油重金屬超標等問題,這使得人們對食用油的質量安全越來越關注。這些問題的發生暴露出了我國食用油質量監管體系存在的缺陷,沒有建立覆蓋整條供應鏈的監管體系,各部門職責相互交叉而造成監管漏洞。由于食用油供應鏈各個環節相互影響,都可能存在對食用油的質量安全造成威脅的問題。因此,本文從供應鏈視角出發,給出了構建食用油質量監管體系的一些建議。
二、食用油的監管及研究現狀
(1)監管現狀。食用油的生產和供應環節主要包括原材料采購、油料預處理、毛油壓榨、精煉、包裝、裝箱入庫、貯存運輸和銷售。這其中所涉及的環節較多,各環節之間容易出現信息不對稱和信用缺失的情況,每一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對產品質量造成影響,這就使得食用油供應鏈存在較高的質量安全風險。目前我國對于食用油的監管涉及衛生監督、工商管理、質量監督、環保、公安等多個部門,這就導致了監管過程中缺乏協調,各部門各自為政,在許多環節出現重復監管或者監管真空的現象。2010年7月,國務院了《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意圖加強對于地溝油的監管。但是,同樣由于涉及部門眾多而導致意見實施以來地溝油仍然屢禁不止。依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食用油在原材料生產和收購環節由農業行政部門和檢驗檢疫部門負責;生產環節屬于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管理;流通環節屬于工商部門管轄;最后如果形成公共安全威脅則會涉及公安部門。但是縱觀近幾年來的地溝油事件,它們都是在公安部的統一指揮下破獲的,質監及工商部門出現了監管缺失的情況,這就表明我國的監管體系存在著不足。具體而言,我國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法律體系不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我國食品安全的主要法律,但是我國的法律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食品安全所涉及的法律條款眾多,但是相對分散,這也導致各地對地溝油的處理結果不盡相同。其次,食品安全標準制度存在缺陷。我國現行的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是2005年10月實施的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這一標準與歐盟和日本的同類標準相比存在標準偏低和不完善的情況。并且我國的標準的時效性較差,部分標準的已經超過20年未得到重新修訂。最后,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不完善。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的準入制度存在著重許可,輕監督的情況,相關的部門只重視對申請企業相關條件的審核,而對發放許可證后的監督卻并不重視。并且各個檢查部門分別建立檢測機構,投入資金購買相近的設備檢查結果不能共享造成設備利用率較低,資金出現浪費現象。
(2)研究現狀。由于近幾年的食品質量問題愈發嚴重及目前食用油監管中存在問題較多,已有部分學者對食品質量安全及監管進行研究。李書國(2005)分析了我國食用油市場的質量現狀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趙瑞峰(2008)從供求關系的角度出發,對廣西省的食用油安全狀況進行了分析并提出改進意見。陳衛康(2009)對國外的監管體系進行了分析并對國內的監管體系提出了意見。蔣慧(2011)指出要在立法上區分食品、藥品和毒物的概念和標準,通過比較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與我國的差異,重新界定和闡述了監管權限。慕靜(2011)分析了食品安全監管模式在食品安全風險控制中存在的弊端,并基于供應鏈角度,在分析食品安全監管模式創新成因的基礎上,構建了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的創新體系。陳秉恒,鐘漲寶(2013)基于農產品供應鏈安全管理研究的進展,分析了我國農產品供應鏈安全監管存在的關鍵問題和原因。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的分散性為農產品供應鏈的安全監管埋下禍患,產銷各環節的評價體系的差異性導致了安全監管難。倪妍(2013)分析了國內食品監管的現狀,并指出監管模式為多部門聯合監管的模式,將監管環節劃分成段進行監管,而這種模式往往職責不明,定位不清,導致監管失靈。這些研究大多從食用油生產銷售的整體角度出發,沒有針對各個環節提出具體的措施。針對以上分析的問題,本文從供應鏈的視角出發,針對食用油在流通中的各個環節,即食用油的生產、儲存、運輸及銷售等各個環節設計了一套由第三方檢驗檢疫機構統一對食用油生產流通進行監管的監管模式。
三、監管模式
根據供應鏈的定義,供應鏈是圍繞核心企業,通過對信息流,物流,資金流的控制,從采購原材料開始,制成中間產品以及最終產品,最后由銷售網絡把產品送到消費者手中的將供應商,制造商,分銷商,零售商,直到最終用戶連成一個整體的功能網鏈結構。那么食用油的供應鏈主要包括原材料采購、生產和供應環節、壓榨環節,包裝環節,倉儲環節,運輸到銷售終端環節。基于食用油供應鏈,本文對食用油各個環節的監管模式進行闡述。
(1)對于原材料的監管。我國目前油料市場主要由大豆,棕櫚油,葵花籽和油菜籽四種作物所主導,以下以大豆為例說明監管體系的構建。食用油生產企業對于大豆采購的來源主要有兩種:國外進口,國內收購,其中國外進口所占比例最大,約占全部大豆來源的80%。因此,對于國外進口大豆的監管是重中之重。對于進口大豆,應由檢驗檢疫部門在貨物入境后,按照GB1352-2009大豆標準等國家標準對其進行檢驗,并且嚴格按倉庫監管規程對大豆換裝存儲的監管倉庫進行衛生監督,避免大豆在運輸、換裝、存儲等環節出現安全、衛生隱患。在大豆從監管倉庫調離起,將該批大豆報檢號、重量、運輸工具號碼等信息,及時傳真到工廠檢驗檢疫機構,確保運輸、加工環節實現無縫隙監管。對于國內收購的大豆,應從大豆種植環節開始進行監管。由農業各級部門對化肥,農藥生產企業進行監管,將無生產許可證、無批準文號、無生產標簽的三無企業上報市有關部門并依法予以取締。安排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利用傳感器等工具對種植企業的土壤、水質、氣體、進行實時監控,以防止污染的發生。在大豆成熟后,按照大豆國家標準對大豆霉菌、害蟲、農藥殘留、重金屬、化學污染情況進行檢驗。一旦發生不符合標準的情況,應及時找出污染源并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大豆在出售給食用油生產企業時,應由質監局對大豆進行抽檢,監督其封裝運輸過程,并將該批次的大豆信息包括重量,運輸工具信息等及時發送給食用油生產企業的質量監管部門。
(2)對生產過程的監管。目前我國食用油生產制造企業有5000多家,它們生產能力良莠不齊,而且存在一些作坊式企業,對于這種情況,應由工商部門加大查處力度,防止三無企業制造的產品流入市場而且要嚴格食用油生產企業的準入制度。在食用油生產企業內,由第三方質量檢驗機構嚴格監督其原料來源,防止地溝油現象的發生。核對入庫的大豆批次信息與收到的是否一致,并再次進行抽檢以防止在運輸過程中出現霉變等現象。對于食用油的生產過程應執行更加嚴格的標準,對食用油生產加工的設備進行檢測,通過傳感器對食用油的生產過程及車間衛生條件進行實時監控,嚴格監督其添加劑的使用,防止發生人為或者意外的質量安全問題。應按照SB/T10292-1998《食用調和油》、GB 10464-2003《葵花籽油》、GB 1535-2003《大豆油》、GB 2716-2005《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對食用油進行檢測,主要檢測標準包括食用油的標簽、感官、酸價(值)、過氧化值、水分及揮發物、雜質、煙點、含皂量、冷凍試驗、加熱試驗、鉛、砷、黃曲霉毒素B1、溶劑殘留量等項目。當監控指標到達警戒值時,應迅速找出污染源并進行治理。生產環節監控過程如表1所示。除對食用油的生產過程進行監督外,還應按照GBT 17374-2008《食用植物油銷售包裝》、GB9688-88《食品包裝用聚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等國家標準監督其包裝過程及包裝材料,確保包裝材料的質量安全,依據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監督其標簽,禁止虛假標注,虛假宣傳。
表1 生產環節監控過程
關鍵控制點 顯著危害 關鍵限值 監控 糾偏 記錄
對象 方法
食用油生產環節 致病菌、化學物污染、添加劑 GB 2716-2005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SB/T10292-1998食用調和油等 產品(致病菌、化學添加劑)、氣體(一氧化碳、硫化氫、乙炔)、環境(溫濕度) 氣體、傳感器、環境傳感器,企業對產品自檢 找出污染源,采取相應治理措施 監測數據上傳服務器、自檢報告
(3)對倉儲及運輸過程進行監管。由企業內的質量監管部門按照LS/T 1211-2008《糧油儲藏技術規范》對儲存及運輸條件進行監管,防止在儲存過程中發生霉變等現象。記錄運輸的批次信息,包括批次號,數量,目的地等并及時發送給銷售終端的質量監管部門。具體倉儲和輸運環節監管過程如下。
對于食用油在倉儲過程中主要的關鍵控制點就是整個倉儲過程,從食用油的入庫開始到開始配送這一過程,在這個儲存過程中,食用油最顯著的危害就是發生霉變,從而產生霉菌,特別在物流倉儲設施比較簡陋的環境下,倉庫溫度往往不能保持平衡,這種情況就容易導致食用油發生霉變。基于此,倉儲管理人員主要參考LS/T 1211-2008糧油儲藏技術規范,來對倉庫內的溫度條件進行設定。倉庫內食用油質量監控的對象主要集中于產品(霉菌)、氣體(一氧化碳、硫化氫、乙炔)、環境(溫濕度)三個方面,企業可以運用氣體傳感器、環境傳感器對產品進行自檢,其頻率主要依據傳感器實時監測,從而對產品定期自檢。其監控人員企業可以考慮聘請外部專業的企業檢驗員進行不定期的檢測,從而可以集中精力專注于自己的核心業務。檢驗員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問題時,要及時找出污染源,并將監測數據上傳服務器,生成自檢報告,從而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而政府也要起到監督作用,不定期的組織人員進行抽檢,這樣一來企業,專業人員、政府共同努力,加強倉儲過程中食用油的質量監測。對于食用油運輸過程中的監管關鍵控制點在于從出庫到最終銷售終端這一配送運輸過程中,由于有時運輸時間過長,運輸設施又較封閉,食用油最顯著的危害仍然是霉菌。在運輸過程在注意控制溫度前提下,還應注意運輸過程中擠壓現象而導致的食用油破裂。對于運輸過程監管的對象集中在產品(霉菌)、氣體(一氧化碳、硫化氫、乙炔)、環境(溫濕度)三個方面,對于采取的方法以及對于問題的處理,基本上與倉儲過程相似。運輸的過程其實是食用油的儲存位置暫時發生的變化,所以整個過程的監測可以參考倉儲過程。
(4)對于銷售終端的監管。由于銷售終端情況較為復雜,包括眾多的小型糧油店,又包括大型超市等業態,要實現全部的覆蓋監管難度較大。因此,應對出貨量大的大型超市進行重點監控,對于銷售量較小的糧油店等可以進行抽檢。在大型超市中,應安排第三方的質量監察機構進行監督,對于進入的每批次食用油,應與倉儲運輸部門發送的批次信息進行核對。加強重點區域治理,探索和建立日常監管機制,這樣可以起到示范和帶動作用。其次,要加強流通渠道治理,嚴格監督進貨渠道。在有效拓展信息的基礎上,積極與交通、公安等職能部門的溝通與協作,積極研究探索有效監管方法和措施,從而防止來源不明的產品流入市場。對于小型的糧油店,應不定期對其銷售產品進行抽檢,并說明其進貨渠道。政府應制定放心糧油銷售店的考評辦法,對年滿一年的糧油店進行資格復審,并要求銷售店索取廠家的營業執照,每批進店的質量檢驗報告和合格證,并及時做好臺賬。小型糧油店還要注意店內環境的改善,做好柜臺整潔衛生,倉庫內糧油商品能單獨存放,做好溫度和濕度的管控。對于出現問題的超市,要加大懲罰力度,使得銷售終端站到消費者這一邊,來維護消費者的食品安全,允許受害人進行集體訴訟,讓超市不能在食品安全事件中輕易脫身。這樣一來,食品安全的壓力,才會真正沿著整條供應鏈向上游有效地傳導,從而從源頭加強食用油安全的監管。
四、結論
根據以上的分析,食品安全問題不是簡單的企業責任,也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約束來徹底解決,要有專業化的政府機構去管理。但監管部門首先要改變“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整治模式,從整個產業鏈的角度構建起更加完善有力的監管體系,從源頭上封堵漏洞,也從銷售終端截流,而不是被動地原地“亡羊補牢”。以中糧集團的做法為例,其食品質量管理從工廠向零售終端延伸,新增了主動的市場抽檢制度,工廠品控人員及銷售人員定期到市場零售點對產品進行檢查,對產品的保質期、包裝、內容物等進行目測,對存疑產品,直接從零售店購買,返廠進行質量檢測,確保消費者通過零售店購買的每一瓶產品符合質量要求。其次,食用油企業要建立產品質量安全事件信息披露機制,以工作組、市場部、銷售部為主的媒體溝通小組,第一時間與媒體溝通,保證及時、準確的信息披露,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基于物聯網的逐步應用,使得食用油安全信息能夠在整條供應鏈得到共享。第三,政府要引導和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及消費者參與監管。行業協會以自律機制參與監管有助于提升行業發展水平,整合行業資源,加深政府與企業間的溝通互信。行業協會自律可以減少政府的干預,降低監管成本,彌補政府監管所存在的滯后與失靈。消費者是液態奶的質量安全的最大利益相關方也是最關心質量安全的一方。因此,應引導消費者參與監管,鼓勵消費者進行舉報。
通過以上分析,本文從供應鏈的視角出發,構建了一套食用油的質量監管體系,包括原材料監管,生產過程監管,倉儲及運輸過程監管,銷售終端監管四個部分,該體系能夠有效地保證食用油在供應鏈過程中的質量安全且有利于食品溯源體系的構建。但是,本文對于該體系的研究還不夠深入,包括具體細節,各項標準等,且該體系涉及眾多方面,具體實施難度較大。這些都有待于進一步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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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經,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國家立法機關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劍,經反復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獲得通過,并已于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
所謂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在購買生產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時,為保證其自身在消費該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獲得質量保證、絕對安全可靠的衛生健康的產品或服務的權利。作為一部專門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機制做了大量創新。
以前,為把握好消費者“吃”的安全問題,農業、質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這些部門職能交叉、責任不清,食品監管容易出現真空,嚴重威脅消費者的安全權。特別是“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社會上要求改變現有監管體制,真正實現有效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此,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和機制。
一是對實行分段監管的各部門的具體職責進一步明確。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部門主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監管,但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則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是在分段監管基礎上,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是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價、考核。此外,為了確保責任對口、政令暢通,地方政府還要依法確定本級衛生、農業、質檢、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管機關享有檢查權、檢驗權、查閱、復制權、查封、扣押權等權力。
四是國家鼓勵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基層群眾組織開展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益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的活動,首次規定新聞媒體有對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責任。
2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的科學評估。在當前食品工業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只有對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才能從“源頭”上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權川。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為缺乏及時權威的聲音,各種說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無所適從。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幾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費者或媒體披露出來的。
為此,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由國務院衛生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同時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衛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
3統一食品安全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食品標準“不標準”。一方面,我國的標準太老太少,未與國際接軌,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蘇丹紅”,歐盟標準早就有了明確規定,我們的標準卻“先出事后”,標準的預警功能嚴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國食品標準又太多太亂,衛生標準、質量標準;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各標準間重復交叉、層次不清。
為了解決目前一種食品有食品衛生和食品質量兩套標準的問題,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國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為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知情權,《食品安全法》特別專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4對食品添加劑實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瑟’〕。目前,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22類2022種,其中包括添加劑290種,香料1528種,加工助劑149種,還有膠姆糖基礎劑55種。
針對目前食品生產經營中存在的添加劑不規范使用甚至濫用問題,《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加強了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一是食品添加劑目錄由衛生部門組織專家制定,食品添加劑依據風險評估證明確實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劑必須具有技術必要性,也就是說添加劑應對食品的質量、營養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沒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劑,加與不加都不影響面粉類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衛生部門已從添加劑的目錄中將其刪除。按照這一法律條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目錄以外的物質,哪怕是對人體無害,也是違法行為。這為“蒙牛”特侖蘇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用量的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5創新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來的,只有當每一個食品生產經營者真正承擔起應負的責任,主動把住安全關時,我們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為了從制度上保證食品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法創新了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一是創新許可證制度。雖然《食品衛生法》也規定了對食品生產經營的許可證制度,但該法只規定了由衛生部門負責的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食品安全法》則從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三個方面創新了許可證制度設計,原來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變成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生產企業到質檢部門申領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要到工商部門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從事餐飲業的要到食藥監部門申領許可證,衛生部門不再負責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是建立索票索證制度。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臺賬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貨進貨關。
三是規范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明確規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召回或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五是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制度。“企業必須流淌著道德的血液”,這是三鹿事件后社會普遍的呼聲。為加強食品企業的信用建設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紀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6嚴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法律責任制度
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法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嚴重的違法行為,用了十多個條款詳細規定了相關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保持了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為應有的威懾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費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也是一種博弈關系。消費者的懦弱就是假冒偽劣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投機專營的機會,消費者積極主動行使權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行為就會有所收斂。所以,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強弱,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抑制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與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關鍵因素。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出了“假一罰一”的規定,并且在“假一罰一”機制的鼓勵下,全國各地相繼出現了類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讓制造、銷假行為有所收斂。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偽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從調動消費者積極維權的角度,既顛覆了“彌補損害”的民事賠償理念,也突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假一罰一”的立法規定,確立了更加嚴厲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假一罰十”,大大提高了賠償金的倍數,目的在于提高食品違法成本,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
轉基因食品與人類健康有著密切的關聯,作為高新科技,它有著一定的危險性,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了轉基因食品的優勢,而應該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利用轉基因食品為人類造福。我國轉基因技術正在迅速發展,因此對轉基因食品安全行進行法律規制就是眼下的迫切要求。
一、轉基因食品安全概述
轉基因食品,又稱基因修飾食品,是指利用由轉基因技術獲得的含有外源基因的動植物和微生物及其衍生物生產的食品。[1]在人口膨脹、資源匱乏的今天,轉基因技術的出現對農業生產、食品加工等領域無疑將是一個巨大的契機,轉基因食品對人們的生活正產生著越來越重要的影響。當然,轉基因食品作為試驗中的新型食品同樣也存在很多安全隱患,主要表現在:第一,危害的潛在性。與一般食品安全產生的危害問題的直觀性、確定性不同,轉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由于人類對之認識并不充分,難以清晰把握其有無危害,因此,轉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將是潛在的、不確定的。第二,致害一旦發生,其危害可能影響深遠、后果嚴重。由于轉基因食品的特有的優勢,轉基因作物已經、還將進一步在全世界廣泛種植,加之,人類認識的局限,如果轉基因食品潛在的危害一旦爆發,其影響恐怕難以預料。因此,為防患于未然,我國法律應該未雨綢繆,要加強注重風險預防,完善監控的法制供給,確保轉基因食品的安全
二、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法律規制
(一)我國轉基因食品的相關法規。
2009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零一條關于法律適用的規定中,涵蓋了轉基因食品,自此,結束了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層次不高、只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轉基因食品安全進行規制的局面。[3]可以說,食品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較為全面的、可以用來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進行規制的法律,對于從前的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代表著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長足的進步。但是,正如我國轉基因技術本身一樣,我國的轉基因食品立法還不夠成熟,還存在著必須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不足
(1)立法內容上的不足——立法過于簡單、模糊。
《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轉基因食品安全與營養評價指南》就轉基因食品安全的評價原則、評價制度、標識制度、監督制度、責任制度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制度作了一些規定,但總共25 條的“管理辦法”,無法真正將這些制度一一明確,以致存在立法過于簡單、模糊等諸多問題。[7]例如,在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的原則問題上,我國采用危險性評價、實質等同、個案處理等原則。就實質等同原則而言,實質等同概念的反科學性、不公正性非常明顯。在基因標識制度的規定方面也不完善。因為,我國在規定未標識和不按規定標識的轉基因食品、不允許進口和銷售的同時,又規定了必須標識的列舉范圍,即只有列入標識管理目錄并用于銷售的五大類十七種轉基因產品,才須標識。 在評價制度方面,《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章第4~10 條一共有四條,就質量評價規程、標準、主體等做了極其簡單的規定。如其第七條是這樣規定的:衛生部建立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評價制度。衛生部制定和頒布轉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評價規程及有關標準。換言之,質量評價方面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出現,基本的原則與制度均不出現在該規章中。這賦予了衛生部過多的自由裁量權,于依法治理轉基因食品市場不利。
(2)安全評價體系未建立。
轉基因食品安全評價是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立法體系中一個獨立重要的組成部分。目前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標準方面的規定仍然比較模糊,即使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也沒有對轉基因食品到底應該達到什么樣的安全標準作出明確說明,應該由哪些機構來進行安全評價,這就使得實際操作中沒有標準可以參考。
(3)標識制度不健全。
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還很不健全,在具體操作中還存在很多問題。標識標準不具體,許多轉基因食品生產商之所以不進行標識的原因就是有關法規中并沒有明確規定轉基因食品應該如何標識,缺少相應的具體標準,這就限制了實際的操作,而監督部門也沒有依據來對此進行監督管理。[4]不對轉基因食品進行標識,就相當于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使得消費者很可能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食用了轉基因食品,產生過敏反應等不良癥狀;許多消費者有特殊的民族信仰,而食用轉基因食品很可能就與其民族信仰相沖突,這是不符合倫理道德的,與轉基因食品是為了更好地造福人類的初衷是相違背的。
(4)行政監管不到位。
現行法律制度賦予多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而且互不隸屬,多頭管理,容易形成扯皮想象與“三不管”局面。例如,農業部、商務部與衛生、質檢、工商、環保等國務院直屬局或署,都對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有一定的管理權限,但各自獨立,執法不銜接,容易導致部門之間沖突、造成監管環節的重疊或空白。[5]另外,政出多門,各自尋租,標準不一,難以形成良好的管理秩序。事實上,監管機構在監管時本末倒置,普遍存在著“監管就是罰款、管理就是收費”的“以罰代管、以罰代刑”現象。這種罰款現象不足以制止違法,并且給市場主體一個錯誤的信號:交錢可以繼續違法,侵害消費者利益
三、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轉基因食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首先,制定一部效力層次較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轉基因產品安全法》。[2]我們應借鑒國外經驗,采取轉基因食品安全專門立法與其它相關法律專門條款相結合的立法體例,分別對轉基因食品及其相關環節予以規范。要進一步明確轉基因食品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和宗旨。其次,完善評價、監督等制度內容。即在我國擁有的轉基因食品許可證制度、轉基因食品表示制度、轉基因食品安全評估制度、轉基因食品監測制度和轉基因食品標準制度上進一步完善安全控制制度
(二)健全安全評價體系。
與急速發展的基因技術相比,我國目前的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法規仍顯滯后,其安全性評價和管理體制還處在起步階段,首先應建立和完善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機構體系。[6]轉基因食品的推廣應用將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因此我們必須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進行嚴格評估和監管。[8]我國應加強轉基因食品的檢測工作,加快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研究和評價技術的步伐,就需要法律法規制定可行的依據和標準,包括轉基因食品安全檢測的技術標準、風險評估以及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系數等內容。還要統一檢測機構,保證轉基因食品安全評價的結果唯一確定。
(三)完善標識制度。
如前所述,轉基因食品優點多,但也存在著安全方面的憂慮。對消費者來說,他們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6]而權利的現實享有,則首先必須讓消費者知道,貨架上陳列的食品哪些是轉基因食品,哪些是含有轉基因成份的食品,食品中轉基因成分所占的比例有多大。解決這一問題的最直接辦法就是
在轉基因食品或含有轉基因成分的食品包裝上加貼特殊標簽,向消費者明確標明“自己的身份”,以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四)行政監管體制的完善。
我國要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機制,強化對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改變目前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眾多,政出多門的現象。當前各國食品安全監管的模式主要有二種:一是“齊抓共管”型,即多機構聯合監管、共同負責食品安全的體系。二是單一機構型,即有一個單獨的、統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進行管理的體系。從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來看,由于食品安全事件不斷出現,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逐步趨于統一、協調、高效運作的架構。結合我國行政管理中常出現的扯皮等負面現象,我國應該成立一個類似于歐洲食品安全局或美國的食品安全與藥物管理局這樣的機構,統一協調、管理轉基因食品安全有關事宜,減少監管部門數量,全程監控與協調。當然,政府要加強監管信息的透明和公開,確立全民參與制度。
四、結語
轉基因食品越來越走近人們的生活,以它高產量、高品質的性能,將對人們的生活產生越來越重要的影響。現如今,人口過多、糧食不夠、土地資源不足成為阻礙人類發展的重大因素,轉基因食品將解決這些問題。然而,轉基因食品畢竟是供人類食用的,因此其安全性密切關系著每一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這種能造福人類的高新科技,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風險。一直以來,學者們就在不斷地討論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至今仍然沒有準確的科學證明表明轉基因食品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不存在威脅。但是不能因為轉基因食品存在風險,我們就放棄它將為造福人類發揮無可比擬的作用。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進行法律規制是當務之急。本文通過分析我國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立法中存在的問題,針對有關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旨在促進我國盡快建立完整的轉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規制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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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則是食品安全法基礎理論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靈魂,它體現著食品安全法的根本價值,反映著食品安全法的本質,并對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貫徹執行起著普遍的指導作用。客觀、準確、科學地概括、分析、提煉我國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我國食品安全法理論和實踐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則,使我們能夠正確認識《食品安全法》的本質,有利于建立科學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有利于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內容,更好的指導食品安全活動,滿足國家在調節社會食品安全活動中所產生的對食品安全關系調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范疇、任務和目標與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獨特的基本原則。
一、分段監管原則
分段監管原則是指在堅持按照食品生產、加工、流動每一個環節由一個行政部門負責下,采取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各盡其責為主導方針的多機構分段監管原則i。
分段監管原則首先形成與美國,1906年6月30日,美國通過了第一部《食品和藥品法》,之后的32年為了適應食品安全發展的需要,美國先后頒布了五部法案,進行了兩次大的修改,確立了詳細的檢驗標準和檢驗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藥品安全的法律不斷得到完善,這些法律涵蓋了美國所有的食品領域,使各個食品環節在監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監管原則在美國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體現出來。為了更好地完善這種分段監管原則,美國在1998年成立了“總統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來協調全國的食品安全工作。這樣就形成了由一個委員會總協調,六個部門來進行分管,對各自領域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分段監管從分落實了分段監管的特。
2004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心》將《食品衛生法》的監管體制變為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充分體現了分段監管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頒布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我國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監管原則,對應的實行分段監管體制。在這種分段監管的原則下我國形成了與之適應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這種監管體制是國家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采取的組織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的分段監管體制,國務院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共有15個部門參加。至此我國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層面由一個總體機構協調,具體監管由五個部門在各自領域分別管理的分管監管體制。因此,我國現行的監管體制就是在分段監管原則的指導下構建的,他直接體現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監管原則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開原則
信息公開原則,是指為了實現公眾的知情權、食品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信息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任何信息應向公眾公布的準則。iv《食品安全法》始終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規范、不統一,會造成消費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規定,我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開制度,堅持信息公開原則。食品安全關系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廣泛關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總體情況、標準、監測、監督檢查(含抽檢)、風險評估、風險警示、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首先,明確了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根據食品安全信息的內容,及其重要程度、影響范圍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門主要有:(1)衛生部負責公布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即現行體制下的省衛生廳、直轄市衛生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公布其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這些信息的特點是影響力限于特定區域。(3)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縣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制度。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預防性原則
預防性原則,它是一項行動原則,是指將來很有可能發生損害健康、或者以現有的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現有科學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因果關系的成立,為了預防損害的發生而在當前時段采取暫時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預防原則意在將食品安全事后規制變為重點預防事故的發生,這是對食品安全監管理念的重要轉變。預防原則和風險分析原則是相對應的,它針對的是風險,而不是損害。風險是將來發生損害的可能性,一旦這種可能性成為現實,那就是實際損害。預防的目的并不是將風險降為零,因為從實際情況來講,即便根據預防原則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將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的根源在當前消除為零。
預防原則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紀80年代德國的Vorsorge法則。2002年《歐盟食品基本法》該法第7條第2款對預防原則的具體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據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應恰如其分,對貿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實現共同體所選擇的高水平健康保護所必須的、技術經濟上可行的,以及考慮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應在適當時期根據鑒定作出的風險對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質及所需科技信息種類,澄清科技不確定性并開展更全面的風險分析。”vi美國采取的開放政策和歐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認為對風險預防原則的過度適用將阻礙技術的進步、妨礙貿易自由,因此必須給予一定的限制。
我國規定的預防性原則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歐美更加寬泛,預防性原則在我國《食品安全法》中體現在下具體內容:第一,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第二,食品安全標準制度。制定并且實施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是真正實現食品安全源頭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條件。食品安全標準為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應成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科學依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第三,食品安全強制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準出廠銷售。對于不具備自檢條件的生產企業強令實行委托檢驗。第四,食品安全標簽制度。食品標簽是粘貼在產品外包裝上的標識。食品標簽提供了食品的內在質量信息、營養信息、時效信息及食用指導信息等,是消費者選擇食品的重要依據。食品標簽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與標簽應當一致。
四、風險分析原則
風險分析(riskanalysis)原則是指的是對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進而根據風險程度來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風險并且在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的全過程中保證風險相關各方保持良好的風險交流狀態。viii這一原則是對食品安全進行科學管理的體現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依據已成為國際公認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風險分析是對人體接觸食源性危害而產生的已知或潛在的對健康不良影響的科學評估是一種系統地組織科學技術信息及其不確定性信息來回答關于健康風險的具體問題的評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歐盟委員會鐵于歐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則委員會綠皮書肋歐盟食品法確定了6個基本目標“確保法規主要以科學證據和風險評估為基礎”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歐盟關于食品安全自皮書》,該自皮書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則中認為風險分析必須成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礎歐盟必須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項風險分析的運用之上:風險評估(科學建議和信息分析)、風險管理(管理與控制)和風險交流同時認為如果合適的話預防原則將應用于風險管理的決議中。
一、 跨國企業社會責任承擔之國際化延伸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消費者、雇員、社會和環境的責任。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強調要在生產過程中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強調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
(一)國際法對跨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
許多國際法律文件都專門規定了如何實現私人的權利,因而跨國公司成為國際法主體的現實性重新被審視。如果跨國公司可以作為國際法的主體,那么其也應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國際公約中的企業社會責任會通過間接調整的手段對跨國企業進行法律規制。近年來,不少跨國公司不僅在內部制定和推行社會責任標準,還要求其在全球各國的供應商和合約工廠遵守社會責任標準,作為今后繼續采購合約的一個必要條件,從而迅速將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擴散到了生產制造基地的發展中國家。印尼、泰國、越南、中國等發展中國家也先后成為該運動的焦點。近年來發達國家逐漸對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加大關注力度,對發展中國家所存在的勞工問題、環境問題提出質疑,并嘗試將社會責任標準引入WTO 的談判框架中。
對跨國公司社會責任進行規制的國際法規則主要體現在國際公約或文件中,其分成兩大類:一類為政府間國際組織制定的國際公約(締約主體為主權國家),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等,該類公約具有法律強制約束力;另一類為政府間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制定,直接調整跨國公司的行為,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OECD多國企業指南》、《全球契約》等。
(二)跨國公司社會責任擔當的全球化
2010年11月,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正式社會責任國際標準,但該標準屬于自愿性標準,世界各國及各組織可根據自身實際需要自主選擇是否采用ISO 26000,其主要技術內容強調組織遵紀守法、尊重人權、關心員工、保護消費者、熱心社會公益、關愛環境,為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做貢獻等。跨國公司是全球化的主導者和主要體現者,從跨國公司的原創地到投資東道國,從單一市場走向全球市場,跨國公司已成為推動經濟全球化的主導力量。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資本跨國運作的情況下,任何一個國家都沒有能力處理好跨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英國勞動法院法官、華威大學法學院Alan.C.Neal教授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理念,在這種理念之下公司決定采取自愿的行動來為社會做貢獻。它是高于法律的行為,是自愿的行為,也是企業應當如何經營的問題,而不是企業經營核心活動的附加選擇。現行的國際法規范的軟法性導致了跨國公司社會責任擔當的全球化進程遲緩,對西方企業而言,公司治理和企業公民是其關注的首要對象;而對發展中國家而言,納稅和公司治理是其首要目標,因此,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應加強合作,共同簽署國際條約,共同規制跨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制化與一體化,促進社會責任擔當的全球化進程。
二、食品安全體系之跨國企業社會責任法制現狀
(一)西方國家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法制現狀
從法律建構層面看:在歐美,很多國家已經建立起非常完善的食品監管體系。美國于1906年制定的《食品與藥品法》和《聯邦肉類檢驗法》開創了美國聯邦政府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先河,隨后又頒布了食品質量保障法規以及多項管理機構所應遵循的程序性法規;英國政府除了直接干預和進行立法管制之外,還與企業聯合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項目;而歐盟的食品質量安全法以“從農場到餐桌”一體化過程為根基,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規范,尤其是2000年通過的《食品安全白皮書》提出了80多項保證食品安全的基本措施,其別強調關于食品安全的國際合作問題。
從食品安全監管層面看:從2008年法國嬰幼兒乳品受沙門氏菌污染再到當年的愛爾蘭豬肉事件,歐盟國家現有的食品安全監管措施仍存在漏洞。歐盟雖然實施了《食品及飼料安全管理法規》,但各成員國主要還是按照各國的食品安全法律進行處置。歐盟委員會由于職權限制和有效政策的缺失,實際上也無法采取任何實質性措施,導致歐盟內部各成員國標準不同,互相矛盾。但無可否認的是,美國和歐盟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依然存在很多優勢:美國負責食品安全的管理機構包括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美國農業部(USDA)和美國國家環境保護機構(EPA)。歐洲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局為歐洲最高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其技術含量指數高,以公開性、透明性、科學性和嚴格性為特征的權威機構,對歐盟各政府與公民高度負責地進行食品質量安全檢驗和監管。
(二)中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法制現狀
從法律建構層面看:我國制定并實施了《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和《農業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公布了《關于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通知》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提出了具體要求。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以及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在犯罪成本上加大懲罰力度,有助于跨國公司社會責任感的增強。但這些法律對食品質量僅涵蓋了概括性的規定,缺乏食品安全基本法,即缺乏向西方國家那樣的在生產、加工和流通各個環節都能有效規制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而該法的缺失又恰恰削 弱了跨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原動力,導致了跨國公司食品安全事件頻發。
從食品安全監管層面看:2008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被稱為中國食品安全管理立法的一個“里程碑”。它不但建立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食品標簽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還加大了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2011年,國家質檢總局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有關食品生產和企業產品生產許可認證過程和檢查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和農業部紛紛加大了禁止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力度。國家工商總局進一步加大了對食品流通的監管力度,尤其是對奶制品、食用油、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和假冒產品的監管。2012年12月4日,第五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國際研討會的召開使跨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數量與日俱增,食品安全監管跨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但由于中國目前的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級管理問題,使得二者間職能相互沖突。因此,要加大國內監管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跨國企業社會責任之“雙重標準”引發食品安全危機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貿易自由化速度的日漸加快,傳統貿易措施如關稅配額等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日趨削弱,而以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對國際貿易的影響與日俱增。國際消費者聯合會主席瑪麗蓮娜·拉扎里尼認為,基于跨國食品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應考慮消費者的利益,在不同國家拒絕采用不同的食品標準,即雙重和多重標準,這一點已經達成共識。發達國家的標準會高于發展中國家,但作為跨國企業不應實施雙重標準,這也是其社會責任之所在。而如今頻發的食品安全雙重標準事件,如印度的“可口可樂”事件、某些品牌食品在歐洲市場承諾不使用轉基因原料,但在中國市場卻大肆銷售轉基因食品……等,跨國企業食品安全與社會責任的關系如何嫁接令人深思。
三、跨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化構建之路徑
(一)在國際法層次上,WTO法律體系框架下應增設締約國關于食品安全的義務
WTO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及其四個附件組成,WTO諸邊協議項下兩個專門協議——《國際奶制品協議》與《國際牛肉協議》規定了食品安全、動物和植物健康與安全以及總體的產品標準。除此之外,WTO諸邊協議附件之一《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SPS協議)涉及食品安全。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全體WTO成員都應簽署WTO框架下的所有協議,但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束之后,有四個國家原來在東京回合中所達成的協議,簽署的國家很少,這些協議被稱為諸邊協議。因此,這三個關于食品安全的諸邊協議僅對簽署方有效力,而且WTO各成員國可自愿選擇參加。WTO諸邊協議允許各國制訂自己的標準,但其限于在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與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內實施,并且不得在情況相同或近似的國家之間進行隨意的、不公正的歧視。諸邊協議還允許使用不同標準和方法檢驗產品。如果出口國能夠證明其適用于出口的措施達到進口國保護健康的相同水平,則進口國就應接受出口國的標準和方法。但恰恰就是技術法規和標準對于食品安全非常重要,對于跨國食品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質量也具有關鍵性的控制作用,因而各國消費者的食品安全難以得到保證。
因此,基于對跨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承擔的法律控制,增加食品安全性,保證人類的生命安全,應當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將諸邊協議中三個關于食品安全的協議增加法律的強制約束力,也就是改變其軟法的特征,強制要求WTO各成員國(截止2012年10月,共158個成員國)有簽署的義務,促進各成員國督促本國的跨國企業履行WTO食品安全協議下的一系列義務,提高食品安全,這也符合國際法的原則和精神,即保護和促進人類的生命健康;在WTO的法律框架下,制訂涉及食品安全與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多邊規則,對發達國家的貿易保護主義行為進行約束和規制。
(二)在國際合作層面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應建立雙邊合作機制
全球化的食品安全問題已不局限于一國境內,其與跨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息息相關。
首先,從發展中國家來看,中國近些年來已與美國、日本、韓國、菲律賓、印度尼西亞簽署了關于食品安全合作備忘錄,這些備忘錄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履行關于食品貿易中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的通報義務;二是建立雙方管理人員及技術專家間的交流平臺;三是履行進口食品檢驗監管的法律制度變化通報義務;四是共同打擊非法進出口食品行為。但從總體來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這種食品安全合作備忘錄的建立數量較少,缺乏廣泛性,因此,國際食品安全協會要督促發達國家積極履行這一道德義務。
其次,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進行廣泛而深入的國際食品安全技術、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合作,特別是要加大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援助力度,以此提升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再次,各國應積極加入GFSI(即全球食品安全倡議組織),其為全球性的利益相關團體平臺,能填補公共與私營標準中的空白領域,并建立從科學到商業、從農場到餐桌、從私營企業到公共部門之間的聯系并授權給所有食品安全和利益相關者。通過加入GFSI,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和理念可以傳導給發展中國家,以促進國際食品安全標準的統一化,提高食品質量。
(三)加強國際間的知識產權合作,增強跨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觀念
眾所周知,跨國企業既是知識產權的主要創造者和使用者,也是侵權行為的受害者。因此,企業應擔負起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責任,創造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知識產權保護需要社會責任的支撐,一個合理而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防御體系的存在,將為營造高質量的食品安全體系提供切實的保障。如今,各國食品安全執法效率的最大障礙依然是缺乏知識產權的有利保護以及假冒名牌食品泛濫現象的大量存在。從國際公約角度而言,2001年在多哈召開的WTO部長級會議通過了《關于知識產權協議與公共健康的宣言》, 該協議提出應修改TRIPS協議,以便于國際社會解決公共健康問題。2005年,在我國香港地區召開的WTO部長級會議修改了TRIPS協議,但該協議都是概括性的、指導性的規定,操作性不強,因此,當務之急是通過締結知識產權條約的 形式,加強國家間的知識產權合作,特別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關于知識產權信息的互相通報義務,以及對締約國跨國食品企業違反義務的懲罰機制,以法律的強制手段來增強跨國企業的社會責任觀念,建立良好的食品安全體系。
(四)在國內法層次上,建立先進、科學的食品安全機制
首先,各國均應建立食品安全強制可追溯制度,包括規定具體的可追溯期以及履歷信息,可追溯的深度從生產者組織到單個生產者;各國應參照歐盟的RASFF建立食品快速預警系統,該制度能迅速發現食品安全風險,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以減少風險事件的惡性后果,最終給予消費者高水準的食品安全保障;各國應參照美國、歐盟的做法,在法律上規定跨國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建立HACCP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體系,并且制定適合于各國具體情況的、按行業區分的HACCP實施指南,以及建立一套評價和認證嬰幼兒跨國食品企業的HACCP制度準則,制訂有特色的食品加工安全評估和危害控制法規。
其次,各國要加強跨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強調企業在追求利潤的同時要兼顧人類的生命安全,并針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如股東、消費者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法律制度,使各個法律條款彼此有機聯系構成法律制度的統一性和協調性。
再次,各國應引入風險評估制度,應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而且該風險評估必須建立在有效的監測制度基礎之上;在安全性檢測方面,則采用全球各個國家都認可的SGS認證;在品質檢測方面,各國應從法律上規制跨國食品企業與全球頂尖的品質檢測第三方獨立機構——美國BV國際檢驗集團合作,以法律強制力要求其履行社會責任,從而提高食品安全度。
最后,各國應建立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各國可以參考歐盟的做法,不僅對食品安全監管實行集中管理模式,而且決策部門、管理部門與風險部門應采取分權治理模式,以此作為食品安全體系的基礎性支撐。為了促使跨國企業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提供高質量的食品,各國應根據實際情況將食品生產者即跨國企業歸入到食品安全的管理者范圍,即跨國企業不僅作為食品安全的被管理者,也應成為管理者。雙重身份不僅有助于跨國企業參與各項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和執行,積極、有效地實施各項指令,如HACCP標準等,而且有助于其社會責任的高質量履行,從而建立高層次的食品安全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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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食品安全管理現狀
食品安全問題關系著人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也關系經濟健康發展和國家安定等重大問題。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在加強食品管制,提高食品安全方面仍與世界先進水平有一定的差距。近些年來,三鹿奶粉事件,地溝油事件,瘦肉精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頻發,食品安全事件是關系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是百姓關注的熱點,所以食品安全管制也日益成為我們學術界和政府的關注焦點。2004年國務院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由農業部負責初級農產品的生產環節的監督;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督;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農業發展改革和商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從事種植養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費環節的行業管理工作。這是典型的多頭分散監督的體制,不同部門負責食品的不同環節,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的頒布實施,標志我國食品安全"分段監管"的法定化和制度化,無疑是食品安全監管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是這幾年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仍然是層出不窮,將之僅僅歸咎于多頭分散監管的體制問題,本文認為這只是部分原因,還需進一步探究深層原因。
二、我國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原因反思
(一)市場及市場失靈
1、市場不充分和食品安全問題
我國市場經濟改革30多年以來,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這是因為政府這個有形的手放松了對市場的管制,讓市場這只無形的手來調節經濟發展。但是由于我們的國情,政府還有很多本來應該交由市場這只無形手來調節的企業仍在政府手中,這些國企占有很多的資源優勢,比如資本、信息資源等,和其他非國有企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在食品行業這些國企有金龍魚、福臨門兩家國內主流食用油大企業,每當由于市場供需矛盾導致食品價格上升時候,發改委就會約談這些國企不讓漲價,這雖然對老百姓的錢包有部分幫助,但是這樣的不漲價卻會讓沒有雄厚資金實力的企業倒閉或者是投機(如以次充好、改變原料等)。最后就會出現很多的假冒偽劣商品,最終是老百姓的身體受損害,所以說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也是和我國的市場不充分有關系的。
2、信息不對稱和食品安全問題
食品生產和消費的分離造成了食品信息在二者之間的不對稱。人們消費的食品大部分不是自己生產的,所以消費者對于食品加工、制造信息了解很少,相反食品的生產者完全掌握這些信息,這就形成了食品供求中的信息不對稱。巨大的搜索成本也使消費者不可能掌握足夠的信息,包括食品的質量、價格、成分、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地、生產廠商和該類食品的一些標準等信息。對于一般的消費者來說,難以搜索到完全的信息,即使搜索有限的信息也要使消費者承擔相當大的成本,包括消費者的時間、精力、金錢等等。顯然,消費者對于通常不會導致生命危險的食品來說是不會花很大的成本來收集信息的。企業對于信息的壟斷也是造成信息不對稱的原因,因為在食品行業這涉及食品制造過程的商業秘密。所以食品生產企業就像一個黑盒子,消費者只能看到出來的食品,而不能看到食品的制作過程,這些都方便了不法企業制造有安全問題的食品。
(二)政府失靈
1、政府食品監督機構部完善
雖然我國已經有《食品安全法》,形成了"分段監管"機制,由農業部負責初級農產品的生產環節的監督;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督;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農業發展改革和商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從事種植養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費環節的行業管理工作。但是這樣的監管體制容易出現"真空",也容易在執法過程中出現推諉扯皮現象,形成無人監管的現象。
2、政府監管機構財力人力技術有限,不能充分監管
食品檢測監督條件不完善,對食源性病原菌缺乏認識或從業人員非主動性過失(基于理論,人在缺乏委托人監督時候就會偷懶。而政府的委托人是人民群眾,如此多的群眾反而導致無人監督。人偷懶的機會成本小,所以就容易造成不作為行為)造成劣質食品未被發現進而進入消費環節。我國目前的主要問題體現在檢測設備不完善,檢測覆蓋面偏低,抽檢頻率過低,更談不上對食品進行普檢,而國外的食品安全案例主要集中這一類。相對于市場紛繁復雜的現狀,單單依靠政府的監管部門是遠遠不夠的,因為畢竟政府的財力人力是有限的。
3、食品安全和追蹤懲罰的法令制度不健全
我國雖然已經有《食品安全法》分別規定了有關部門職責,但是對政府監督部門執法不力行為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對相應違法企業的懲罰也沒有達到殺一儆百的作用,甚至有的地方政府為了做GDP還包庇有些的違反食品安全法的企業,對于違法企業來說違法的成本低、收益高,使他們愿意冒違法的風險。
4、公共監督體制和文化缺陷造成食品監督部門工作不到位
中國傳統的政治文化中民主、參與、法制因素的缺乏,導致現代政治文化民主、參與、法制意思難以真正形成。再加上公共權力監督體制存在不少問題,更加影響公共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所以必須從培育新型政治文化與完善公共權力監督體制入手,我們不僅要加強權力監督體制的健全和完善,還要注重權力監督主體的政治文化的塑造與創新,培育社會主義新型的政治文化,把"專制型、道德型"政治文化盡力向"民主型、參與型"的政治文化轉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約束,促進公共權力高效、廉潔運行,使其真正意義上的實現政治文化盡快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三、政府對食品安全管制的必要
食品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是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主要原因;同時,市場機制對緩解信息不對稱存在著局限性。這就為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管制提供了理論基礎,對食品安全管制成為政府的一個重要職責。
1、政府本身的特征和職能要求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管制
政府擁有強制權,具有公信力和權威性。政府的這些特征是政府行使管制職能所必須具各的。政府可以強制生產經營者向市場提供真實的、全面的信息。如要求企業必須在食品包裝上標明配方、食品有效期、食用方法、批號等方面的真實內容,而且還可以監察企業傳遞的信息是否真實。例如對企業的廣告進行監察,審核其內容的真實性,減少廣告中的慮假信息,禁止虛假廣告,使廣告可以準確地傳遞產品信息。同時,很多食品安全問題需要通過強大的科研力量,有效的控制措施和食物鏈中種植者、飼養者、加工者、銷售者直至消費者間的充分合作來解決。政府在這些方面具有天然優勢,也應當發揮主導作用。此外,當出現蘇丹紅事件等諸如此類的食品安全問題時,政府可以調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對有關事件作出應急反應。通過食品質及檢查和市場調查等方式收集有關信息,并將這些信息公布給消費者,運用其公信力和權威性穩定民心,并嚴懲相關企業。這些都是其他組織機構不能替代的。
2、食品安全關系到社會穩定
食品是人們生活的必需品,而食品安全關系到民生和社會的穩定。良好的食品安全環境是社會正常運轉的基本前提,如現實社會中的假劣食品。不僅侵犯了合法企業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損害了消費著的健康,甚至對消費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政府通過打擊假冒偽劣食品,對仿制名牌產品的企業的處罰等,以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護名牌產品企業的信譽,以促進社會穩定。
3、擴大對外開放要求政府強制食品安全管制
隨著國際貿易的空前發展,大量的國外食品進人中國市場,這使消費者更加關心食品安全問題。顯然,有關政府部門對于國際上食品安全的標準、工藝技術、原材料等方面掌握較多的信息,政府有責任促使有關生產經營企業將必要的信息告知消費者。另外,政府應加強對進口的產品的檢驗檢疫,防止國外有害食品禍害本國,避免由于進口造成的食品安全問題。
四、民主化管制模式的實現途徑及其展望
為了在食品安全領域實現從政府壟斷的管制模式向民主化管制模式的轉變。首先需進行理念更改,即從民本觀念向人民觀念轉變。人民是民主化管制模式的理論基石,人民始終意味著人民真正當家作主,由人民自己管理國家政權。也只有在這一理念指導下,才能培育起中國的公共精神,使持有民本理念的管制者進一步實現從管理者到服務者的轉變,人民從被管理者轉化為真正的主人。所以,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的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牢固樹立人民現念,以公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自覺接受各方監督。同時對服務的績效進行評定,以提高政府管制的效率。
其次,推進市民社會的培育。應從以下幾點人手:(1)加速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推動政治民主化進程,構建良性的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互動關系。(2)完善市場經濟體制,規范市場秩序,促進契約性規則的發展和成熟,從而形成有利于市民社會建構和發展所必需的精神與行為方式。(3)培育和健全第三部門和民間組織(如食品行業協會、各類民間團體等)加快市民社會主體的形成與發展。需指出的是,作為市民杜會的主體除了現代城市市民之外,還包括經市場經濟和現代民主洗禮的現代農村居民,因而鄉村自治與民主化管理以及城鎮化工作亦應給予足夠重視。(4)加快政治文化領城的改革,培育社會成員的公民精神,培養其主體意識、自主意識、平等意識、自由意識、競爭意識。
再者,構建政府食品管制行為的制衡機制。其一,管制權重新配置。目前食品安全領城由食品藥品監任管理、農業、質檢、衛生、工商、環保、法制等部門分享監管權限,并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這種體制容易導致權力邊界模糊、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甚至出現無人負貴、監管不力、市場秩序握亂、效率低下等問題。因此,要實現民主化管理就必須對管制權進行重新配。在橫向配置上,鑒于食品安全監管的專業性、獨立性特點,理應在食品安全監管職能與相關產業主管職能相分離的基礎上,合理歸并現有監管機構,構建獨立的、專業性強的食品安全管制機構。出于食品安全監管跨地區溢出效應以及避免地方政府,唯GDP至上的強有力干預的考慮,構建中央垂直一體化的監管體系。并視監管業務的大小配置其派出機構,從而防止由地方保護而導致的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
其二,司法審查制度的設立。其重點是對管制機構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加以審查。
其三,建立公眾參與的績效評估制度。公眾要對監管機構的工作績效做考評,對不力的監管機構要有相應的處罰。
總之,單一主體的政府壟斷的監管模式已不能保證政府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切實履行,必須引人協商對話機制,讓企業和消費者等利益相關方充分參與到管制過程之中,實現監管主體的多元化,形成政府、市場、利益團體共同監管的局面,才能既可以彌補政府能力的不足,又較為有效地減少政府被監管對象俘獲的現象發生之概率,但是由于公眾的參與使監管部門被公眾所監管,對其利用監管權力來謀取自身利益的行為構成了障礙。這樣一來,監管主體就未必存在推行民主化管制模式的內在動力。所以民主化管制模式在食品安全領域的引人絕非易事,其不僅主體的上級有賴于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強力推動,亦離不開強大的市民杜會形成的外在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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