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05 1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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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銀保監局在調研與現場檢查中發現,保險資金的業內外委托在委受托雙方主體法律關系、投資管理人信息披露義務、委托方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判斷依據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且與現有監管規定存在一定沖突,建議進一步完善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相關的監管法規,區分業內外委托投資,明確委受托人的法律關系,規范業外委托投資的合并財務報表處理行為,以規范保險資金委托投資活動。
一、基本情況
(一)保險資金根據投資管理人屬性分為業內委托和業外委托《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2〕60號,以下簡稱60號文)第二條規定,保險資金委托投資是指“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委托給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開展定向資產管理、專項資產管理或者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等投資業務”。根據投資管理人屬性不同,保險資金委托投資分為業內委托和業外委托,業內委托是指投資管理人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業外委托是指投資管理人為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等保險業外資產管理機構。保險資金委托投資存在問題及監管建議張鐸露上海銀保監局
(二)保險資金業內委托金額顯著高于業外委托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披露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末,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保險資金達9.78萬億元,占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的65.64%;保險業外資產管理機構受托管理保險資金規模達3264.91億元,占比2.19%,涉及68家基金管理公司、46家證券公司和證券資產管理公司。近年來,保險資金委托投資規模進一步增長,以某中等規模人身保險公司為例,截至2021年底,該公司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為2537.53億元,委托投資規模2068.98億元,占比81.54%;其中,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的業內委托和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業外委托分別達2036.58億元和32.41億元,占比分別為98.43%和1.57%。據統計,截至2021年12月底,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托管理的保險資金已達15.60萬億元,接近全行業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的七成,同時,越來越多的保險業外機構也積極參與到受托管理保險資金的隊伍中。
二、主要差異
(一)業內外委托投資主體雙方在法律關系上存在性質差異由于業內外受托人主體適用的金融監管法規不同,當事人各方法律關系存在性質差異,實務中訂立的合同也因此產生差異。1.業內委托雙方屬于委托代理關系業內委托投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雙方建立委托代理關系。60號文的上位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但未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從上位法基礎看,作為委托人的保險公司與作為業內受托人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為委托關系,適用《民法典》中關于委托合同的相關規定。實際業務開展過程中,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進行投資,會簽訂相應的《委托投資合同》,適用《民法典》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委托財產屬于委托人即保險公司所有。2.業外委托雙方屬于信托關系業外委托投資適用《信托法》,雙方建立信托關系。資管新規出臺后,2018年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第151號令,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統一了證券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統稱為單一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保險資金,委托人保險公司與受托人證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需簽訂《單一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從投資管理人(《管理辦法》所稱的業務主體)的角度看,其適用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而《證券投資基金法》又是《信托法》的特別法。因此,《單一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在法律關系上應當適用《信托法》,屬于信托合同,委托投資資產應當歸入信托財產,與業內委托關系存在性質上的重大區別,且與60號文的上位法存在沖突。
(二)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義務存在差異一方面,對于保險資金業內委托投資,由于投資資產屬于委托人,投資資產伴生的投票權天然屬于委托人。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觀點,投票權歸屬對象應當被認定為信息披露的主體,因此受托管理人不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另一方面,對于保險資金業外委托,資管新規要求資產管理人行使投票權,委托人不得干預。因此,受托管理人應當被認定為信息披露的主體,需要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根據《證券法》規定,受托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就需要報告交易所、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且受托管理人的私募產品如果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股份,需要合并計算持股比例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例如,2013年5月13日,萬家共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通過其管理的專戶“萬家共贏—浦發—萬家睿祥資產管理計劃”認購上市公司沈陽機床(000410)定增股份1.1億股,持股比例達14.37%,萬家共贏資產管理公司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2013年12月20日,興業全球基金全資子公司上海興全睿眾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興全睿眾特定策略1號分級特定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和“興全睿眾特定策略2號分級特定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分別受讓國民技術(300077)1110.00萬股和1201.78萬股股份,分別占國民技術總股本的4.08%和4.42%,合計超過5%,資產管理人也相應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三)是否納入委托方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判斷基礎存在差異對于保險資金業內委托,基于雙方的委托代理關系,委托投資資產歸屬于委托人,保險公司對于委托投資資產理應進行穿透并實現資產合并報表。對于保險資金業外委托,基于雙方的信托關系,委托投資資產歸屬于單一資產管理計劃,是否需要納入委托方合并財務報表范圍,需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判斷委托人是否能夠對該計劃實施控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中對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的規定,“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認。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并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其中,被投資方也包括基于源自表決權之外的其他權利而對其擁有權力,并據此享有或承擔可變回報的結構化主體,資產管理計劃即屬于結構化主體范疇。因此,保險公司是否需要將其投資的單一資產管理計劃穿透納入其合并財務報表范圍,應當依據保險公司是否能夠對該結構化主體實施控制。實務中,保險公司需要根據其是否有實質性權利調增(減)委托財產、更換投資經理、調整委托投資指引等事項,來綜合判斷是否構成控制。行業內保險公司通行的做法是將此類單一資產管理計劃納入其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但現場檢查中也發現個別保險公司合并財務報表的會計處理不規范。比如,某外資保險公司未將單一資產管理計劃穿透納入其合并財務報表范圍,而將該類單一資產管理計劃視同公募基金產品計入可供出售資產,但根據資產管理合同條款約定,委托人實質上對該類單一投資管理計劃構成控制。會計處理不規范,將造成償付能力和財務數據失真。
三、工作建議
一是完善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相關監管法規。建議盡快修訂和完善《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基于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的市場實際情況,區分簽訂委托投資合同的保險業內委托和簽訂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合同的保險業外委托,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法律關系,與《民法典》《信托法》以及資管新規保持一致,做到法律關系清晰、委托財產權屬沒有爭議。二是統一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標準。建議在完善相關監管法規的基礎上,就委托投資中信息披露主體及其義務與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等進行協調溝通,做到標準統一,以實現與資本市場通行做法相一致,有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三是規范委托投資財務處理。建議明確對單一資產管理計劃的合并要求,規范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合同條款。對于需要穿透并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要求保險公司盡快改造信息系統,提升與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系統對接能力,在信息技術上消除障礙,做到應穿透合并盡數穿透合并,從而確保投資資產核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作者:張鐸露 單位:上海銀保監局
保險監管分析2
引言
監管部門對于科技在金融領域都是采取先發展后監管的模式。隨著互聯網浪潮的到來,我國的監管模式沒有跟上創新的步伐,由此產生了較多的問題,對于監管的邊界缺乏深刻的認識,存在越位、錯位及不到位等情況。隨后而來的小微、高利貸盛行,市場秩序發生混亂,監管部門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采取措施進行管控。監管部門的監管都是采取審慎的態度,既不打壓經濟的活力,又要做到合理維護市場秩序。在發展的初期給予很高的自由度,給予充分的時間和空間。在新時期保險科技發展的背景下,原來的監管模式不能與時俱進,已經不能適應新時期的監管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繪就了我國未來五年發展藍圖,闡述了新階段、新格局、新理念,《綱要》中也多次提及“保險”這個詞匯。在未來,保險行業將迎來巨大的發展機遇,主要體現在四方面,一是健康險發展勢頭正盛,二是養老險發展潛力巨大,三是推動供給側改革,四是助力社會發展。在未來五年的發展中,保險為金融和經濟風險提供保障,對經濟和社會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傳統監管模式在保險科技發展背景下的局限性
(一)傳統的監管模式在新時期難以發揮監管效力傳統的監管模式通常是先制定規章制度,在制度的范圍內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在規定的范圍內合規經營,一旦保險公司經營出現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將根據規定對其進行處罰。但是隨著更多的保險科技的應用,傳統的保險監管模式的弊端將更多地暴露出來。有風險才有保險,風險是隨時間變化的,因此,保險市場也是高度變化的市場。傳統的保險監管是在事先制定規則的框架內進行監管,監管的效力趕不上市場動態的變化,因而總是落后于創新。在監管的過程中難以適度把控,監管往往過嚴或者過松。這是傳統的保險監管內在的局限性,因為在制定法規政策的時候,無法預估到未來將發生怎樣的風險,保險將會怎樣發展以應對風險,進行怎樣的風險分攤才能保障投保人的權益。此外,保險監管部門的數據建設在很大程度上是落后于保險科技創新的。一方面,監管部門得到的數據通常經過處理,監管部門據此難以準確識別風險,導致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無法制定出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的經營也是逐利的,保險公司為追逐利潤,會通過各種方式增加利潤來源,開發新產品或利用新的保險科技,躲避監管,甚至損害投保人的利益。同時,智能時代的到來,使得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與數據的連接更加緊密,數據安全問題和風險會越來越受到重視。監管部門如何做好用戶隱私保護,保險公司如何做好客戶隱私保護,是監管過程中面臨的重大難題。
(二)保險科技風險分析保險科技的運用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是風險也隨之而來。保險科技發揮作用需要設備的支持,若是設備出現硬件故障或者程序代碼出現錯誤,在運行的過程中,將給保險公司或者消費者帶來損失。首先是病毒傳播的風險,互聯網中的隱藏病毒可能攻擊保險系統,竊取用戶數據甚至導致其運行癱瘓。其次是系統操作風險,操作性風險一般來自操作人員的不適當操作或系統失靈。例如在保險智能合約中,基于區塊鏈去中心化的特點,所有操作流程均由系統自動執行。在系統在執行程序時一開始出現錯誤,后面的內容將無法識別,若系統繼續按照程序執行,將發生不可預知的錯誤。再次是在線支付風險,保險消費者選擇購買保險后,將通過在線的形式完成支付,支付的過程中也會存在安全隱患。在支付傳輸過程中,支付密鑰可能被非法截取,導致雙方的交易失敗,使消費者遭受損失。保險科技是科技和保險的結合,在產品設計、使用和操作方面具有高度的專業性,這對于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為他們不僅要熟悉保險的業務流程,還要掌握法律法規、大數據、云計算和區塊鏈等相關的知識,目前這種復合型人才還很匱乏,也是新時期阻礙監管現代化進程的重要因素。
二、保險監管現代化的轉變形式
在保險科技逐步發展的背景下,傳統的保險監管方式面臨著轉型,監管理念、監管手段、監管范圍等都需要做出調整。除了傳統的法律和規章制度的約束外,還需要通過各種高科技手段,實現保險科技現代化監管。
(一)保險監管從“控制性”轉變為“適應性”傳統的保險監管方式,是在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監督管理保險公司的日常經營行為,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予以處罰,以達到監管的目的。這樣的監管方法具有“一刀切”的特點。但是,在保險科技的背景下,監管方式、監管理念、監管目標應該根據監管對象和監管環境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保險科技的發展是快于法律的,此時依舊采取傳統的監管方式,會限制保險發展的活性,監管缺乏彈性導致保險發展缺少活力。保險作為高度動態性和風險性的行業,監管規則很難跟上創新的步伐。因此,適應性的監管更加符合保險的行業特征。在實施的過程中,還可以有效識別保險產品的潛在風險,及時叫停不合理的產品,對于保護消費者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保險監管從“被動型”轉變為“積極型”傳統的保險監管模式大多是采用事后監管、實地考察、審核公司財務報表等形式進行監管,但通過這樣的方式發現保險公司存在風險時,通常問題早已存在,而且公司的財務通過美化甚至作假,監管部門很難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隨著保險科技的發展和運用,事后性的監管已逐漸跟不上節奏。因此,通過強化科技型的監管,在原來傳統的監管基礎上,采用多元的全新監管。一方面,采用人工智能和區塊鏈等技術需要進行自動化監管,自動地對數據進行處理。另一方面,適當監管。在適當的范圍內,保證保險業健康穩定發展。通過這樣的方式,能夠在風險剛剛出現苗頭的時候及時制止,避免損失的發生。
(三)保險監管從“人工性”轉變為“智能性”傳統的保險監管大多都是依靠人工來完成,但是隨著保險科技的運用,數據量和工作量越來越大,僅僅依靠人工難以完成這么龐大的工作量。另外,依靠人工的監管往往帶有主觀性,監管人員可能因大意而出錯,甚至發生腐敗。因此,保險監管從人工轉向科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第一,依靠云計算、區塊鏈和人工智能等技術,可以大幅提高工作效率,減少人工成本。第二,大規模數據的運用可以精準地采用統一標準,減少溝通成本,同時也避免了監管人員自身因素造成的監管失當。第三,采取“科技性”的監管,實時動態的監管,能夠在風險有苗頭時便及時制止。
三、保險監管現代化的實現路徑
(一)建立以科技為核心的監管體系在保險科技的發展背景下,科技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強化科技在未來監管中的應用,建設和完善監管配套設施,同時培育相應的復合型人才。在這種模式下,風險監控和技術治理相結合,發揮保險科技的功效,減少人工造成的誤差。在監管的過程中,強調技術人員發揮作用,同時,可以將部分工作采取外包的形式,更加專業化地操作,也減少了工作量。此外,監管人員和技術人員應充分溝通,達到想要實現的監管目標。此外,應加強數據的維護,防范數據泄露或被惡意篡改,維護數據安全。通過科技的手段,實現保險科技背景下的現代化動態監管。為了進一步加強科技在金融領域的作用,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員會,加強科技和金融的規劃與統籌,同時在公告中明確提出了強化科技在金融領域中的應用,通過利用云計算、區塊鏈和人工智能等技術,強化金融監管,加強對風險的識別和處理能力。傳統的審慎監管的原則是監管者不能夠實時了解到被監管者的動態,為了維護市場的穩定,設置一定的準入門檻。但是隨著保險監管科技的應用,減少了對人力和監管者條件的要求,改變了傳統高成本低效率的監管模式,降低了監管成本,一定程度上有利創新。
(二)優化數據監管制度實現數據的共享是“科技性”保險監管的重要基礎。通過對醫療、交通、銀行、證券、保險等多個領域的信息的整合,建立起完善的監管網絡,才能實現有效的監管,提升監管效率,豐富監管方式。例如在車險方面,保險公司通過建立的統一網絡,監測車主是否發生意外事故以及是否是車主的責任,以此確定第二年的保費系數。此外,通過監測車主的駕駛行為(駕駛時間、駕駛路線、踩剎車頻率、轉彎車速、平均車速等),綜合評估車主的風險等級,為保費的計算給出充足證據。在保險科技時代,數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數據是科技企業的生命與活力,數據的完整性更是企業做出決策的重要支撐。在數據安全方面,通過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等手段保護數據,在保險科技產品中十分普遍。例如,一些可穿戴的設備,能搜集到用戶的身體狀況信息,UBI車險用戶的駕駛偏好、行駛路徑等都會被搜集到,如果這些信息被惡意地利用,將會給當事人造成嚴重的影響,甚至威脅生命安全。為了適應新形勢下保險科技的發展,監管部門應采取實驗性的監管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科技企業在特定的時間或者領域內進行創新實驗,即給予科技企業一定空間,滿足其創新發展的要求。一方面,給予其一定的空間,可以增加消費者對保險科技的信心,激發消費者購買保險的意愿,促進保險業發展;另一方面,過低的門檻會導致過多的科技創新公司進入,導致不合理的競爭,過高的門檻導致不充分的競爭,容易形成壟斷,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采取實驗性的監管機制,不斷進行調整,找出一個合適的監管空間,促進保險科技企業的發展完善。這樣雙向溝通的模式,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合作關系,促進高效監管。英國的“監管沙盒”模式就是實驗性監管的典型。“監管沙盒”包括金融科技創新產品是否可以進入監管沙盒的評價標準、消費者保護措施、監管沙盒運作流程、金融行為監管局對測試的終止權以及測試完成后的報告與協助機制。在保險科技發展背景下,我國要創新保險科技產品,就可以借鑒這樣的模式,既能減少產品流入市場的時間,也能適當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鼓勵創新。具體而言,為鼓勵保險科技企業創新,一方面,應突出對創新企業的優惠政策,為科技創新企業打開綠色通道,減少辦理相關證件的持續時間,同時在監管上予以一定的特殊政策;另一方面,科技初創企業在一開始都有著資金少、部門結構簡單的特征,國家可以給予一定的優惠和扶持政策,實施時在原則上放寬業務范圍而控制住機構準入,防范和控制風險。
(三)強化數據的風險管控實現監管現代化的過程中,數據的來源必然是多元的。數據的真實性、來源可靠性和安全性都是發揮監管作用的重要支撐。在對數據識別的過程中,依靠數據網絡等工具,識別其真實性,甄別有效信息,真實把握數據的來源和出處,減少錯誤信息和虛假信息影響監管措施功能發揮作用。此外,數據的安全保護措施在數據時代越發重要,保護數據不被惡意篡改和不規范使用,是新時期數據保護的重要內容。大數據時代背景下,機遇與風險并存。數據的可獲得和便利性,極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數據的篡改和盜竊等行為,使得當下存在很多不確定性。因此,強化數據風險管控,真正發揮數據效用,在未來將是各項工作的重點。結語保險的功能是保障,保障個人生命財產安全,保障企業財務穩定、平穩發展,保障經濟平穩運行。保險科技的進一步發展,拓寬了保險的保障范圍,提供更具針對性的保險,更合理的保費計算方式,能夠實現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的共贏。新時期,經濟社會全面進步,保險業蓬勃發展,保險科技廣泛應用,這給監管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設現代化的保險監管體系是目前經濟生活的重要內容。建設現代經濟體系,激發保險科技企業的活力,能夠為市場經濟注入新的生命力。在保險科技發展的背景下,改革原來的監管方式,與時俱進,創新監管方式,才能實現保險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作者:王杰 單位:貴州財經大學
保險監管分析3
一、互聯網保險法律監管必要性及基本原則
(一)互聯網保險概念明晰。近年來,在互聯網媒介蓬勃發展的同時,互聯網保險行業也應運而生,它利用互聯網時代在線交流的便利,在線上完成保險相關業務。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形式,對于它的概念,不同學者有著不同的理解,直至2020年《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出臺,其法律概念才被正式確認,即“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為互聯網保險業務。
(二)互聯網保險法律監管必要性。2013年以來,我國已擁有四家專業的互聯網保險公司,與此同時,傳統保險公司也積極開展線上業務,互聯網保險的新紀元自此開啟。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統計,至2020年底,我國總計有134家保險公司開展了互聯網保險業務,具體包括73家財產險公司和61家人身險公司。隨著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迅猛發展,行業中很多違規問題相繼暴露出來,銷售誤導、違規經營等互聯網保險行業亂象屢見不鮮。為使互聯網保險業務規范健康發展,同時也為了使消費者在互聯網保險業務中能有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必須加強互聯網保險的法律監管。
(三)互聯網保險法律監管基本原則。現階段,我國的互聯網保險監管原則是由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提出的“一致、合作、公開”監管原則以及與國內互聯網保險發展現狀相結合所確定出的合理原則、監管與創新平衡原則、平等原則。
1、合理原則。互聯網保險在發展的過程中存在著各類風險與挑戰,要減少其風險系數和保障社會穩定,必須要求國家監管部門對行業加強監管。而政府在其中的主要職能就是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營造良性的市場經濟環境,并利用政府宏觀調控來彌補市場自身的弊端與不足,從而推動市場健康、平穩地發展。因此,在互聯網保險行業的監管上,政府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明確自身職責,政府監管的目的是促進互聯網保險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而不是對其發展構成制約。政府監管要講究方法,切忌為省時省力而使用“一刀切”之法,導致互聯網保險市場的巨大潛力被掩蓋,政府應以“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為準則,實施精準監管。
2、監管與創新平衡原則。伴隨著互聯網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保險行業想要蓬勃發展,需要充分認識到創新的重要性,互聯網保險行業的創新不僅可以激發潛在的經濟效益,還能提升其社會效益。故而監管部門在互聯網保險監管中要注重監管的方式與力度,不應該只為了追求監管的效果而抹殺了創新。政府監管部門要將互聯網保險監管和創新之間的關系妥善地處理好,既要鼓勵和支持保險行業的創新,使互聯網保險發揮出其巨大的潛力,又要積極探索高效的互聯網保險監管機制,為實現我國互聯網保險行業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而不斷創新。
3、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作為現代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則必須貫徹于互聯網保險監管的全過程。公平良性的競爭能推動市場經濟平穩有序地發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公平競爭,而公平競爭的前提是平等監管。互聯網保險的監管必須適用平等原則,無論互聯網保險企業的性質、規模和背景如何,監管部門都應該平等地對待監管對象。互聯網保險行業只有依托于平等的監管環境,才能最大限度地激發出積極性與主動性。
二、互聯網保險法律監管現狀及風險分析
(一)我國互聯網保險法律監管現狀。自互聯網保險業務在中國產生發展以來,遲遲沒有完整的法律法規對它進行規制,直至2015年《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出臺,我國互聯網保險行業才進入系統化監管的時代。隨著互聯網保險行業的快速發展,其存在的風險也逐漸暴露,暫行辦法已經不能對互聯網保險行業發展進行有效的約束。為順應市場的變化,銀保監會在2020年頒布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2月起實行,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對互聯網保險業務進行了規范,分別是:厘清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加強對第三方網絡平臺的行為規范;重申互聯網保險業務營銷規范;強調售后服務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二)我國互聯網保險法律風險分析。相較于傳統的保險,互聯網保險行業發展存在更多的挑戰,雖《監管辦法》的實施促使互聯網保險行業更加規范,但現階段我國互聯網保險法律監管仍存在以下風險:
1、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不完善。現階段我國的法律、法規雖然有關于互聯網保險中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但大部分的規定都以宣示性為主,沒有真正落實到互聯網保險個人信息保護的具體要求上。目前,我國互聯網保險行業的監管主要依托于《監管辦法》,即使相較于其他規范性文件而言,它對互聯網保險的規范更加完善,但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也只是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涉及到具體要求,也沒有涉及到個人敏感信息保護政策的相關內容。這種缺乏實操性的法律規范并沒有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實現有效的保護。另外,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執行監管不足的問題也亟待解決。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對互聯網保險個人信息保護問題進行監管,互聯網保險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由央行、銀保監會等多個涉及互聯網保險的部門聯合監管,這種“混搭”的模式極易導致各個部門之間“踢皮球”的現象發生。當消費者被互聯網保險公司過度收集或濫用個人信息需要維權時,將會陷入投訴無門的困境。并且,監管部門不作為還會導致互聯網保險公司在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執行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不利于互聯網保險行業的長遠發展。
2、市場準入退出制度不健全。明確的市場準入退出標準是保證行業有序運行的前提條件,但現階段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規定較少。目前,我國傳統保險機構的準入條件為最低實繳資本2億元,互聯網保險機構準入的最低實繳資本要求卻少于傳統保險機構。互聯網保險風險高于傳統保險,準入條件卻相對寬松,這種現象不利于互聯網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況且,只設置針對注冊資本的產業進入壁壘并不夠嚴謹,運營企業的網絡安全技術能力也是應當關注的要點。同時,對于經營者的征信等級等方面的要求同樣也缺少法律上的規定。在退出制度方面,我國現有的關于互聯網保險退市法律規定也十分有限,立法方面的空白會加大互聯網保險監管難度。
3、消費者維權機制單一。目前我國互聯網保險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協商和訴訟。協商是一種很好的解決保險糾紛的方式,但由于在保險糾紛中保險公司和消費者是一種對立關系,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的概率很小,故協商在實踐中很難真正發揮作用。在協商無法解決糾紛的情況下,消費者只能采取訴訟的方式維權。這樣不僅會出現成本高、耗時長等問題,還有部分糾紛并沒有復雜到需要通過訴訟來解決的程度,一味地選擇訴訟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不論是通過協商還是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都和傳統保險糾紛的解決方式無異且過于單一,應當結合互聯網保險的特點建立新的解決機制來配合互聯網保險業的快速發展。
三、我國互聯網保險法律監管完善路徑
(一)加強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1、針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在互聯網保險行業的個人信息保護中,應該同時考慮到個人信息保護在互聯網行業內的共性和因涉及保險行業而產生的特殊性,并據此做出個性化的、有差異的制度設計。互聯網保險個人信息保護既要適用《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和互聯網行業標準的要求,還要符合保險行業的特殊要求。保險行業的個人信息保護相較于其他業務領域的特殊之處,主要體現在對個人信息的分類上。例如,財產保險營銷的精準定位和保費的定價需要參考的是個人財務信息,而人身險的銷售需要收集的則是就醫記錄中所包含的個人健康信息等。所以,在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法》同時,也要對互聯網保險的監管條例加以改善,要細化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設置違規懲戒機制和對消費者的救濟機制,從立法的角度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2、強化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行為監管。當前,我國互聯網保險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便是監管主體的不明確。針對此弊端,我國可以參考和學習域外的相關行業監管模式,如以英國以及我國香港地區的制度設計為摹本,建立以銀保監會為企業行為和個人信息保護監管主體的互聯網保險行業監管架構,并由銀保監會制定互聯網保險行業個人信息保護的具體實施細則。同時,可在消費者保護局內設專項監管機構,承擔投訴處理、糾紛解決、企業抽檢等工作,并有權對抽檢不合格的互聯網保險企業責令整改、處以罰款,真正做到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及權益。
(二)健全互聯網保險市場準入退出制度。目前,我國有關互聯網保險的法律法規缺乏對市場準入標準和退出機制的規定,在互聯網保險市場日益繁榮的情況下,建立健全完整有效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是十分有必要的。由于互聯網保險業務全程線上進行,相比于傳統保險,其風險性更大,但現階段我國對互聯網保險準入要求卻比傳統保險低。為維護互聯網保險市場的健康競爭環境和良性發展空間,以免不具備相應市場能力的企業亂入行業,監管者應適當限縮互聯網保險行業的準入標準。首先,要提高最低注冊資本,剔除不符合資金要求的經營機構;其次,要注重企業的誠信管理體系和信用等級認證,并完善互聯網征信系統的建設;最后,應提高對網絡安全技術水平的要求,定期對互聯網保險公司進行資格復核,改善如今互聯網保險行業魚龍混雜的情況。互聯網保險行業的退出機制,可以參考經營模式、保險機構規模、市場價值等因素按不同的類別標準分類設定,這樣可以最大限度保證退出公平,維護行業穩定。同時,應設置合理簡潔的退出程序,避免繁雜程序帶來的退出困難、監管困難等問題。對于退出的互聯網保險企業,監管機構還應及時進行公示,讓消費者能及時掌握互聯網保險市場變化的相關信息。此外,監管機構還應做好企業退市后監督其即時關停網站、清理網址鏈接等善后工作。
(三)完善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維權機制。傳統的線下保險業務出現理賠糾紛時,消費者可以到保險公司的經營場所尋求理賠,與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當面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再進入后續的司法環節。但由于互聯網保險所特有的開放、虛擬、注重時效等性質,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時,通過司法程序維權的成本過高,且耗時較長,并且互聯網保險的無紙化、信息化等特征,使得消費者舉證困難。所以,面對互聯網保險的理賠糾紛,除現有的訴訟解決機制外,還應尋求更加切實有效的處理方法。可以參考英國、日本等互聯網保險行業監管成熟的國家,設置互聯網保險糾紛解決專項機構和線上申訴渠道,為消費者提供專業化指導。建立多元化的消費者維權機制,不僅能切實降低消費者維權的難度和成本,也有利于互聯網保險行業更好地發展。目前我國互聯網保險行業正處于積極拓展的階段,作為新興的保險形式,其利用互聯網的便捷給消費者帶來了不同的服務體驗,具有公眾需求廣、市場潛力大等優勢,尚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但我國當前互聯網保險行業的法律監管還不到位,存在著個人信息保護不得當、市場準入退出制度不健全、消費者維權機制單一等問題。為了營造良好健康的互聯網保險經營環境,我國互聯網保險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互聯網保險行業的發展需要更進一步的規制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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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紅玉 單位: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