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08 09:08:14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篇網絡文學著作權保護的問題及策略,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2016年,一部名為《錦繡未央》的古裝劇引發了一波收視狂潮,這部作品先是在網絡上火爆連載,后又被精裝出版,再被收購改編為影視劇,但一直深陷抄襲風波中。2017年,包括知名作家溫瑞安在內的12位作家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聯合起訴《錦繡未央》原作者抄襲,并且得到了余飛等45位編劇的聲援和資助。這類網絡文學作品抄襲事件頻頻發生,已引起社會媒體的廣泛關注,也使得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成為焦點。
一、網絡文學作品的特征
網絡文學作品通常是指以互聯網為平臺基礎發表的、通過超文本鏈接等方式來呈現的文學作品。與以往的傳統文學作品相比,網絡文學作品的特征還是很鮮明的,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作者身份復雜化
傳統文學作品的作者大多是專職作家,他們具備豐富的創作經驗和一定的受眾基礎,如賈平凹、嚴歌苓、王安憶等。這類作家作品的出版,首先要經過一定時間的創作期,待作品完成后,再經過專業編輯的審核,只有審核通過后才有機會將其作品發表在紙質媒介上。若是要出版長篇文學作品則需要申請到一個專門的書號,才能作為紙質書籍推向市場。這種出版模式對作者的要求非常高,往往需要具有扎實的寫作功底。網絡文學則大不相同,普通人只需要注冊一個賬號就可以獲得發表資格,在網絡上進行寫作的人可以是專職作家,也可以是醫生、工人、工程師,甚至可以是學生。網絡的發展使文學創作的主體多元化,對專業背景的要求較低,不需要受眾基礎,人人都可以創作,作品的發表不再是一個難以望其項背的夢想和神話。
(二)流通方式多樣化
傳統文學作品主要是以紙質書籍形式呈現的,經書店等對外流通,交流范圍相對狹隘。而網絡文學作品的運載方式則更加多樣化,讀者可以在線閱讀,也可以下載到手機等電子終端產品中閱讀。這種流通方式不僅具有較大的存儲空間,而且能讓讀者隨時隨地閱讀,使得受眾面更大,流通范圍更廣。
(三)文字發表快捷化
傳統文學作品的出版程序繁瑣,作品要經過創作、出版、銷售等各個環節,且每個環節都需要消耗一段時間。而網絡文學作品,作者只需要注冊一個網站賬號,就可以在平臺上發表其作品,然后平均每天更新一到兩章的內容,直到作品創作完成。如果網絡上讀者反響熱烈,還有機會出版成紙質書。這種隨寫隨發的模式可以讓讀者每天都能以閱讀到新章節,滿足對故事情節的追求。
(四)作者與讀者交流緊密化
傳統作家在出版作品之后,一般通過開讀者座談會,或者接受媒體采訪的方式來與讀者探討作品、互動交流。顯然,這種形式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網絡文學作品允許讀者在文學網站上發表評論,表達自己對人物情節的觀點,這種模式下作者與讀者之間的交流明顯高于傳統作家。當作者再次登陸網站看到留言后,往往會回復讀者,甚至會接受讀者建議,從而改變創作思路,對作品進行修改。這種緊密的交流渠道比之傳統作家具有很大優勢,不僅能鼓勵作者的創作熱情,還能讓更多讀者參與到討論中,大大地縮小了作者與讀者者之間的距離。
(五)快餐式的盈利化
網絡文學創作最初只是對文學創作感興趣的文學愛好者的情感抒發方式,希望借助網絡這個虛擬平臺和更多人產生情感共鳴,其形式主要是以網絡小說為主,且題材較之傳統小說更為寬泛,如仙俠、言情、玄幻、穿越、網游等。但隨著網絡文學網站運營的成熟以及各個文學網站之間競爭關系的激烈化,于是網絡文學成為“快餐文學”的代名詞,其文字冗長、情節枝蔓,甚至形成專門的寫作套路,難以像傳統文學那樣形成經典流傳之作。而且,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網民基數的與日俱增,很多網絡文學借助其原本的網絡影響力被影視公司收購版權,引發了當下的IP熱潮這讓網絡文學具有了巨大的功利性和盈利化,缺乏傳統文學長期積淀的厚重感。
二、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是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定,作品指的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顯然網絡文學凝聚著創作者的智慧,具有獨創性,且能以某種形式復制,屬于作品無疑,自然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并實施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網絡著作權作了進一步規定,明確將《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以及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都納入到法律保護的范圍。盡管如此,現實中網絡文學著作權侵權現象時有發生,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仍存在諸多問題。
(一)侵權成本低
數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使得網絡文學的出版門檻降低,甚至成為個零門檻,這也使得網絡文學作品極易被其他用戶復制使用,而網絡文學作品的著作權人也很難對其作品采取有效的技術保護,即便采取也很容易被他人破解。同時,網絡經營者更能輕易盜取著作權人的作品進行非法牟利,進一步侵犯了網絡文學作品的著作權。
(二)維權成本高
網絡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網絡使網絡文學得以蓬勃發展,另一方面,也讓網絡文學作品的權利人的維權成本極高。首先,難以準確鎖定具體侵權人,尤其是存在多人侵權的情況下。其次,即使確定了具體的侵權人,固定證據、聘請法律專業人士等都耗費巨大。而且從起訴到一審、二審最后到執行耗時較長,影響權利人正常的生活。
(三)立法不夠完備
目前,雖然中國在構建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過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大多都是從國外借鑒而來,仍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數字出版法。如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明確規定了“避風港原則”,這一原則也成了網絡平臺逃避責任的擋箭牌。“避風港原則”是指當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網絡服務提供商(以下簡稱ISP)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創建頁面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義務,否則就視為侵權。該原則最早源于美國,雖然制定的初衷是好的,但仍然無法適應新技術的發展,甚至被ISP當作“尚方寶劍”,網站服務提供者借此一直推卸責任,導致了作者利益的喪失。對此,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網絡用戶、網站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站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犯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避風港原則”的不足,此后逐漸成為司法實踐中的“紅旗標準”。但是,由于法律上對審查刪除侵權作品的時間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大多數ISP在收到侵權人的通知后,往往會故意拖延刪除時間,以獲得更高的點擊率和更大的利益。由于法律的不夠完備,讓“有心人”鉆了法律空子,才讓網絡文學作品的侵權行為愈演愈烈。
三、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保護策略
(一)提升網絡技術,規范網絡文學網站的運作
一方面,網絡服務提供商要加強網絡技術保護措施,加大侵權的技術難度和侵權成本,使侵權者知難而退,從而有效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應加強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來規范網絡文學網站的運作。目前,中國的網絡文學網站準入門檻低,尤其是對網絡文學網站編輯的要求也不像對專業的紙質媒體編輯的要求那樣嚴格,這將不可避免地導致網絡文學網站的水平參差不齊。所以,必須嚴格審查網站編輯的專業背景,規范管理網站的訪問制度,為中國網絡文學作品的創作提供更好的條件和營造更好的氛圍。通過提高網絡管理人員的準入門檻,形成一支高素質的網絡管理隊伍,才能規范網絡文學網站的運作,切實有效地防范網絡文學的侵權現象。
(二)加強行政監管和司法救濟,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如果能給予侵權行為強有力的打擊,勢必能震懾到不法分子。正是因為違法成本太低,維權成本太高,即便是法院最終判決侵權人賠償,但賠償數額也不高,所以才讓侵權人有恃無恐、肆無忌憚地侵犯著作權。當然,構建一個良好的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維護體系,不僅需要有效的預防措施,還需要做好及時的事后救濟。由于訴訟成本太高,加上網絡虛擬性這一特殊性,訴訟管轄制度中屬地管轄之規定造成訴訟程序異常繁瑣,因此,有必要簡化司法救濟程序,建立專門的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管理機構,給打擊侵權行為提供及時、充分、有效的救濟。
(三)加強立法,構建和諧網絡創作空間
界定某部網絡文學作品是否侵權,對司法工作人員來言比較困難,因為許多ISP利用“避風港原則”打法律的擦邊球。因此,彌補“避風港原則”的缺陷,使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的合法保護更加有效,顯得尤為關鍵。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確定ISP是否采用“避風港原則”并沒有明確的界限,不同法院甚至可能對同一事實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決,因為法院自行裁定只能參考作品與作家的知名度等因素。
因此,為了從根本上消除盜版,杜絕侵權行為,保護網絡文學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使著作權法與時俱進,不斷完善,以防治侵權人鉆法律漏洞。依照當前網絡文學網站的嚴峻現狀,中國迫切需要出臺一部專門的數字出版法,通過法律規定來明確網絡文學網站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作者的維權權利和創作義務,使網絡文學作品獲得專業的法律管理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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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雨藩 崔家新 單位:淮海工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