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11 09: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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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新收入準則變化對會計核算的影響展開研究,了解我國新收入準則的主要變化以及重要優勢,著重分析收入準則新變化對會計核算的影響,通過對新收入準則的剖析來完善企業的會計核算管理,實現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評價一個企業經營效益的好與壞,關鍵就在于企業收入的多少,其會計核算管理中會計確認與計量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會計人員專業化水平等各方面因素所限制。近幾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飛速發展,深化改革的深入推進,許多新興行業如雨后春筍般涌現。與此同時,企業的生產經營模式也在不斷優化升級,這也導致與收入相關的會計確認和計量工作越來越復雜。因此,制定一套科學、優質、符合時展潮流的收入準則,對于各個企業,乃至國家的發展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它會使得各個企業、國家之間收入信息更加準確、更加規范,更有利于當今時代經濟社會的發展。
一、了解新收入準則的相關內容
(一)新收入會計準則的變化,主要有如下四個方面
1.收入確認模型的調整:在新收入準則下,收入不需要通過劃分種類的方式予以確認;同時還將原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劃分到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中。2.收入確認和計量的標準重新定位:新收入準則打破了傳統的商品和勞務之間的界限,它要求企業必須履行合同中的相關條款,承擔相應的履約義務,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則是用控制權轉移開來替代風險報酬轉移。3.多重經濟交易合同的會計處理方式明確:新收入準則為企業的收入制定了統一的收入確認操作流程,具體分為五個步驟:(1)在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時,需要明確控制權轉移;(2)在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時,要明確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作為單項履約義務;(3)在確定商品或服務的交易價格時,要明確預期有權收取的金額、可變對價、非現金對價、融資成分對比標準等對交易價格的影響;(4)在涉及多重交易合同實務時,則需要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5)在履行履約義務完成之后,需要確認收入。4.增加了一些關于特定交易或事項收入的新規定: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交易事項也更加多元化,為了適應當前經濟發展,對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做出了新的、明確的規定,例如:區分總額和凈額確認收入、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售后回購、無須退還的初始費等新型規定。
(二)實施新收入準則對于企業發展的優勢作用
1.有利于企業增強合同意識,促進合同管理更加規范,有力推動我國的市場經濟進一步走向成熟。新收入準則基于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確認收入。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以雙方所簽約的合同為依據,合同中明確規定了交易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且這些權利和義務受到法律保護。2.有利于提高企業收入信息的質量,增強其透明度,并提高企業間收入信息的可比性。新收入準則要求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進行收入確認,將控制權轉移代替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的標準等等內容,將有助于更好地指導實務操作,滿足企業收入核算的實際需要,提供更加可靠、可比、透明的收入信息,從而更好地為企業、投資人、監管機構等財務報表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提供科學依據。3.有利于促進企業業務管理與會計管理的有機融合,全面提升企業的會計核算管理水平。新收入準則突出強調了企業確認收入的方式應當反映其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服務的模式,確認金額應當反映企業因交付該商品或服務而預期有權獲得的金額。企業在確認收入的過程中需要以歷史數據等進行大量的判斷和估計為基礎,其所約定合同條款將會直接影響收入確認的結果,會計核算所需的會計信息也依靠業務部門所提供的相關信息。
二、著重分析新收入準則的變化對企業會計核算的影響
(一)在進行收入初始確認與后續計量方面
新收入準則中對于收入確認流程有了明確規定:首先,要求交易雙方必須簽訂合同,而交易各方簽訂的合同必須符合如下五個條件:1.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2.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相關權利和義務。3.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4.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者金額。5.企業因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在合同簽訂之后,初始確認為收入,同時在后續計量過程中,還需要根據企業實際運營情況來判斷,是否需要重新調整合同;其中,第五個條件是最需要注意的,如果不符合其規定,初始計量時仍不能確認為收入,還需要進一步后續計量,只有最后滿足了第五條規定,方可確認為收入。由此可見,收入確認的關鍵點就是轉讓對價很可能被收回;一旦對價收回可能性較小,就需要進一步根據業務情況進行后續計量判斷,再來予以確認。
(二)在進行合同變更的處理方面
新收入準則已經針對合同變更的情況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新準則第八條就已經明確指出了合同變更的三種情況:1.增加了可明確區分商品及合同價款,并且還新增合同價款反映新增商品單獨售價,此時變更部分需要做單獨合同處理。2.未增加可明確區分商品及合同價款,而變更已轉讓商品(勞務)與未轉讓商品(勞務)能夠明確區分情況下,將原合同立刻終止,原合同中未履約部分和變更部分合同為新合同。3.未增加可明確區分商品及合同價款,變更日已轉讓商品(勞務)與未轉讓商品(勞務)可明確區分,將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組成部分,對收入的影響,調整變更當期的收入。
(三)在識別履約義務時
新收入準則規定:在確認收入時需要確認好履行義務的時間。合同中如果包含兩項或者多項履約義務,則必須以各單項履約義務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為基礎,將交易價格分散到各單項履約義務中。
(四)在確定合同價款時
1.在涉及可變對價時,新收入準則第十六條規定明確指出:需要按照期望值或者最可能發生的金額來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2.新收入準則選擇利用總額法或者凈額法來明確企業轉讓商品給客戶確認收入。3.在應付客戶對價時,新收入準則指出:企業在應付給客戶對價的確認時,必須弄清楚是否需要向客戶取得其他來明確區分商品。如果是,則需要應付客戶對價直接沖減當期收入;如果不是,企業需要根據采購業務確認所購買的商品。應付客戶對價超過明確區分商品的公允價值的范圍,所超過的金額需要沖減當期收入;如果公允價值不能進行合理評估的,企業則需要應付客戶對價全額來沖減當期收入。
(五)為進行特殊業務核算時
1.在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時,新收入準則規定:企業必須在客戶預期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根據預期收取的價款來確認收入;并將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成本結轉為最終成本。2.在售后回購時,新收入準則指出:客戶在銷售時點并未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企業需要針對租賃交易或融資交易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如果回購價格低于原先的售價時,需要將其看作租賃交易,并根據有關租賃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如果回購價比原售價高,在收到客戶款項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在最后還沒有行使回購權利,而回購權已經到期時則可終止確認金融負債,同時確認收入。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對于企業來說,新收入準則的頒布將會成為一個促進內部管理結構完善,推動企業未來發展的重要機遇。因此,新收入準則實施后,為確保企業收入信息的質量,必然促使企業更好地收集和整理相關業務信息,同時要求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之間密切合作,就相關交易的商業模式、支付條款、定價安排等進行充分溝通,這都將有力地推動企業內部管理和會計工作的有機融合,全面提升企業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