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11 08: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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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1年自媒體崛起,以微博、微信為首的社交媒體平臺嶄露頭角,到2014年人民日報、新華社順應媒介融合趨勢,開發移動新聞客戶端向“融媒體”轉型,再到如今網絡直播和短視頻行業的并駕齊驅,新媒體已憑借其報道即時、內容豐富、形式多樣、裂變傳播等優勢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視聽習慣和生活。但同時,由于新媒體傳播的低成本和公眾版權意識的淡薄,在傳播過程中侵害媒體與公民合法權利、擾亂公共生活秩序的事件層出不窮。侵權案件頻繁發生,充分暴露了媒體技術高速發展的環境下我國侵權制度的乏力。因此,對我國新媒體傳播過程中的侵權行為和維權困境進行分析和建議,構建和諧健康的新媒體傳播環境刻不容緩。
一、維權之路困難重重
(一)侵權與維權成本差距懸殊
在移動互聯網的廣泛普及下,新媒體傳播中侵權行為的隨時性、隱蔽性和低成本日益顯現。與之相對的是,維權行為依舊面臨著成本高、周期長且回報低的困境。以一篇原創文章為例,侵權者只需要進行簡單的“洗稿”,甚至僅僅通過操作“洗稿神器”類專業軟件即可公開發表牟利。而原創者維權則需要抄襲證據等專業證明,并向當地法院提交證據提起訴訟,其所耗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往往非所判決的賠償金額所能彌補。二者成本的懸殊差距,正是侵權行為難以根治的原因之一。
(二)版權界定不明確
為了順應媒介融合的趨勢,互聯網時代下的大部分內容正在向全媒體方向演進。但新媒體作品的表現形式越豐富,其版權歸屬越難確定,對于此類新媒體原創作品的分解、重組、改動等侵權行為也更難追責。此外,新媒體的低門檻激發了用戶們的創作熱情,UGC已經成為了重要的數據和內容生產組成部分,但UGC的版權歸屬卻一直頗有爭議。一方面是因為很多高質量的UGC來源于其他作品,另一方面是其是否涉及《版權法》中所提及的“公共利益”難以界定。
(三)業界維權意識待加強
與美國、加拿大等版權制度運行較成熟的國家相比,我國在制度設計階段的民眾參與度并不高。就2012年我國的版權法修訂來說,截止到草案提交時,國家版權局僅收到來自社會各界意見1600余份,距離“普通公眾廣泛參與”目標距離尚遠,這在一定程度上印證了我國普通民眾在此方面的意識相對薄弱。相比之下,加拿大的知識產權課程屬于大學必修課,版權意識的培養早已劃入通識教育的范圍之中。除此之外,傳統媒體的版權保護意識也差強人意。2016年,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課題組對360家傳統媒體進行了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半數以上的媒體尚未成立專門的新聞版權管理機構,且有七成以上的媒體表示不考慮針對無償轉載的維權問題。
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針對新媒體傳播中的侵權問題,美國、加拿大、韓國等國家的法律體系和規制相對完善,在侵權行為的打擊方面經驗豐富,對我國在新興媒介環境下的版權保護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引入付費系統規范版權使用
當前,美國四成以上的日報建立了付費墻。以最先推出付費墻的《紐約客》雜志為例,在2014年首次推出該營銷模式后,讀者每月只能免費閱讀6篇文章,超出部分要額外收費。這推動了美國報業的數字化轉型腳步,也提供了版權有償使用的新模式。此外,針對學校、商業結構及政府部門對于媒體作品進行影印復制的情況,歐美日韓等眾多國家和地區都有收費并發放許可的程序。顯然,隨著中文書籍雜志及數字化作品向海外的傳播,中國內地在該方面已損失了不少海外版權權益,對影音和數字化復制權的保護迫在眉睫。
(二)適時將版權法進行現代化轉型
2012年,加拿大一方面迫于國際層面的壓力,一方面為了應對現代技術給版權保護帶來的壓力,正式出臺了《版權現代化法案》。新法案的出臺包括了數字媒體播放器、電視等眾多媒介方式帶來的侵權行為界定,在注意保護作者權利的同時注重利益的平衡,保障合理合法的內容傳播。相比之下,我國的《著作權法》修訂周期長、修訂次數少,遠遠落后于日新月異的新媒體技術發展,以至于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常出現行為界定模糊、責任主體難以確定、侵權行為難以界定的情況,因此需要不斷修改和完善。除此之外,加拿大對侵權行為的排查與懲罰力度很大。“侵權警察”會隨時按照條款對侵權IP地址發出警告,由版權方決定是否提起訴訟。
(三)版權特許經營機構一站式管理
我國香港版權法律的制定深受英國統治時期的影響,內容相比內地更完備,運行機制更健全,可操作性更強,部分做法對我國內地版權制度和法律的完善具有借鑒意義。例如香港地區對于版權特許機構的集體管理就是其版權法律體系的一大亮點。通過建立聯會組織,將復雜冗長的版權許可程序進行簡化,將經營許可權從幾家主體單位歸為一家,同時運行一站式的版權收費制度,大大提高了版權產業的運行效率,減少了不必要的資源損耗。這對于內地版權交易周期長、效率低下的現狀具有啟示作用。
三、多方聯動打好版權攻堅戰
(一)細化相關法律法規
網絡環境下的多種傳播形態使得作品的表現形式多媒體化。在此背景下,作品的界限不再涇渭分明,侵權形式逐漸多樣化。與此同時,我國的《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也應該隨著新媒體環境的發展而增補和細化,防止因法律界定的模糊不清給侵權主體打“擦邊球”的機會。在判決過程中,現行的《著作權法》針對賠償金額的判定以侵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或相應稿費為主要依據,但互聯網上侵權作品裂變式傳播所帶來的經濟損失遠不止于此。因此,針對訴訟的賠償金額應酌情提高。同時,一旦出現侵權行為,針對直接侵權人、所屬平臺和網絡服務提供商各個責任主體,都應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追責問責體系,細化每個環節的權責,將把關的效能最大化。而針對確實構成侵權行為的主體或平臺除了法律制約,還可以引入“誠信機制”進行約束,也是全行業形成版權保護網絡的基礎。
(二)開發新型技術手段維權
在內容作品技術保護方面,針對原創的圖、文、音像等作品暫時缺乏有力的保護措施,例如技術加密、水印等手段還處于傳統出版物變體階段,對原創數字內容的盜用起不到遏制作用。同時,對于轉載、洗稿等行為,可依靠技術手段建立諸如版權跟蹤系統式的數字版權監測平臺。版權跟蹤技術指利用原創作品數字指紋識別技術,在互聯網上對版權作品進行識別和篩查,以獲知該作品的被侵權情況以及侵權方信息。其實早在2012年,盛大文學就投入使用了該系統,并成功追蹤到上萬個侵權網站,打了一場漂亮的版權保護戰。
(三)行業內部加強合作
在內容市場上,版權侵犯無疑是共性問題。通過企業、平臺間的深度合作,探索更高效的版權交易模式,有利于構建健康有序的版權市場。從版權開發階段著手,通過行業內部資源整合進行集約開發,拓寬版權來源,并對版權內容進行挖掘,釋放價值。比如行業間可以集中資本和人才力量成立版權開發與合作中心,用于發掘具有潛力的IP作品,并以此為基點開發游戲、影視等形態多樣的作品,使其價值最大化。同時,行業內建立起高效的運營渠道管理機制,通過全版權運營等方式使版權資源得以推廣。
四、結語
新媒體的發展給現有法律體系和規制帶來了新的挑戰:眾多內容作品被擅自轉載或重組,版權方的勞動成果被盜用傳播,公民的權利受到侵犯……本文對新媒體傳播中的維權困境進行了分析,隨后對美國、加拿大等地區的部分版權保護措施進行了介紹,提出了針對我國侵權情況的建議。希望能夠完善我國在該方面的不足,結合新媒體的傳播特點和現實問題,營造更加健康有序的版權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