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31 05: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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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回應風險社會命題的要旨在于實現風險分配的均衡性與正當性,因此,刑法介入風險社會的重要目標在于推動社會風險的多元化分配。針對風險社會中礦產資源開發所引發的公害問題,抽象危險犯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增加風險制造者刑事風險的方式來強化其對于公害風險的注意義務,但這一路徑的局限性在于未能打破風險分配的簡單格局。刑法在推動風險的多元化分配過程中須有所作為,應當實現礦產資源開發公害風險承擔主體的多元化,將拒不履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義務的不作為行為獨立入罪,并強化對相關輔助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追究,以積極的刑法機制來建構起新型的風險分配格局與風險監督體系,推動刑法的積極一般預防功能之實現。
關鍵詞:風險社會;礦產資源開發;公害犯罪;刑事政策;風險刑法
20世紀80年代,德國社會學家烏爾里希?貝克(UlrichBeck)在反思現代性的過程中提出了“風險社會”的命題,自此,風險成為社會科學研究中的重要話語。反思現代性的過程也是正視全球所經歷的由“工業社會”向“風險社會”轉變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風險成為觀察社會變革的重要線索。可以肯定,提出“風險社會”命題的重要價值在于其建構起反思現代化的新體系與新視角。在對風險社會展開思辨的同時,人類回應風險社會的手段方法是否應當發生變化,或者說是否已經發生了正確的改變;刑法機制在風險社會中應當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刑法應如何介入風險社會中的風險分配,對于上述問題反思與決斷恰恰是刑事政策的思辨品格。鑒于風險社會的現實境況,以治理礦產資源開發公害問題為切入點來探討風險社會中的刑法對策選擇,頗具現實意義。
1礦產資源開發公害犯罪風險分配
工業社會的進取心促進了人類的財富積累,但這一財富積累的過程也在人們的身邊制造出諸多風險。人們的目光開始逐步由“聚焦財富”向“憂患風險”移轉,關注風險分配過程中所引發的“不確定性”或“不安全感”已經逐漸取代財富積累在人們心中的重要地位,易言之,風險社會中的人們所關注重點將不再是財富的分配,而是風險分配中的正當性問題。
1.1風險社會中的風險分配
不可否認,人類自其誕生之日起就開始面對諸多不確定的自然風險,冒險成為人們的意愿或選擇——即使這種冒險多是出于被迫;與此同時,人類去冒險的終極目標卻是要尋求安全——即使這種安全可能是相對的、暫時的。事實上,現代社會的發展變革營造出特有的“風險”話語乃是源于風險結構的改變。由于人類干預自然的深度與廣度都已明顯加大,人們在社會活動中的制度設計與公共政策本身成為制造風險的主要來源,而自然風險開始退居次要地位[1]。簡言之,人化風險已經超越物化風險的作用,并推動著社會風險結構的本質變化。即使憑借現代的技術手段與制度化治理模式,人類預防與應對風險的能力隨之提高,但在技術發展與制度推進的同時又會帶來新的風險,在這一風險反復循環的過程中,人為的不確定性風險便逐步在社會風險結構中占據主導地位。正是由于在風險結構上的改變,以往自然風險分配中的均等模式或曰隨機模式被打破,人類社會將不得不面對如何分配風險的現實問題。在相對穩定的社會背景下,推動社會結構變化的力量可能是多樣的,不同力量對社會結構的影響各不相同,它們的彼此疊加或相互沖突,在這些力量的作用下,處于變動之中的社會結構也將呈現出復雜樣態。傳統來看,在我國以改革開放為主導的社會轉型過程中,觀察社會結構的變動或者說分析社會問題的坐標是財富的分配。21世紀初,一些社會學家都通過各自的論述來表明,“風險”作為決定社會資源配置的關鍵性因素開始受到重視,“風險”的社會地位正逐步崛起[2]。可以肯定,在社會轉型過程中,作為發展成果分配的財富分配過程與作為發展成本分配的風險分配過程將會對中國的社會結構產生復合性沖擊,對所得財富量過少的抱怨與對所得風險量過多的擔憂將會交織成為社會制度訴求的主旋律。如今,我國的社會轉型過程正伴隨著風險高峰期,而風險的分配又在一定程度上與利益階層的分化具有密切的聯系,在這種情況下,風險便演變成為誘發新型社會沖突的重要因子。更為重要的是,現階段中國社會中風險分配問題是由于風險分配機制缺失、風險的累加效應、風險認知因素等共同造成的。而從風險分配的實際結果來看,與財富在分配過程中有向強勢人群集中的趨勢相對應,風險也表現出有向弱勢人群集中的趨勢,簡言之,風險分配的過程也呈現出“馬太效應”,風險的實際分配受到社會地位優劣的影響[3]。可以肯定,正當的風險分配機制將成為風險社會中核心的制度訴求,而實現風險分配的正當性——避免出現分配不均或風險轉嫁——的基本要求則在于以法治化的制度框架來確保風險分配正義的實現。
1.2刑法機制在風險分配中的角色定位
目前,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為生態環境帶來了巨大的壓力,由此也暴露出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發展成本(風險)分配不均問題。其中,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暗藏著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風險,其不僅成為危及人身安全的重要危險源,并且直接制約著我國社會的均衡發展。如何在保證資源的開發、開采與利用滿足經濟快速發展的情況下,科學治理礦產資源開發過程所引發的生態環境公害問題,合理分配公害風險并實現風險的弱化與預防,這是我國社會轉型期所面臨的現實問題。礦產資源開發中引發的生態與環境問題是整個社會所要面臨的公害問題,刑法上對其所做出的嚴重評價被稱為“公害犯罪”。公害犯罪,通常是指由人類的生產活動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存環境或生活條件造成嚴重威脅的犯罪形態,是以對大氣、水、土壤、噪聲、固體廢棄物、放射性物質、電磁波、地面沉降及光照妨礙等造成危害的生態環境問題為基本內容[4]。長期以來,我國未能對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存在的風險給予應有的重視,因此風險逐步演變為現實的侵害。由于缺乏保護礦山生態環境及恢復性治理的基本意識與有效制度性約束,礦業人員只重視開采資源進而導致生態環境遭破壞后無法得到有效治理。在2009年國土資源部出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之時,據統計,我國113108座礦山中,采空區面積約為134.9萬公頃,占礦區面積的26%;采礦活動占用或破壞的土地面積238.3萬公頃,占礦區面積的47%;礦產資源開發中引發泥石流、礦區山體崩塌、采空區塌陷、尾礦污染水源等現實問題,發生地質災害累計12366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66.3億元,人員傷亡約4250人[5]。事實上,傳統刑法基于其慣常的實害評價之思維范式,通常難以全面回應現今社會面臨的諸多風險,這一狀況被認為是與刑法之事后法、保障法的地位相符的。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對與環境資源相關犯罪做了專門規定,直接規定了破壞性采礦罪與非法采礦罪等罪名。此后,于2011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對我國《刑法》第343條第1款“非法采礦罪”作出重大修改,取消了該罪名原有的行政前置要件“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并引入“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之概括性評價要件,由此,該罪的入罪門檻進一步下降,性質也由單一的結果犯向結果與行為相結合的模式轉變,罪名所覆蓋的范圍進一步擴大,這必將有利于加大刑法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有效制裁。當然,需要明確的是,我國的礦產資源開發犯罪中并沒有將破壞生態環境的公害行為納入犯罪體系之中,也未能在量刑政策上對礦產資源開發引發公害問題設定明確的從重量刑情節。因此,在傳統語境下,刑法在風險分配中并未扮演特有的角色。對于目前我國的刑法立法現狀,張明楷給予肯定。他認為,“一方面,烏爾里希?貝克所描述的風險社會并不一定是一種絕對的、可靠的社會狀態,在這種可能被假定的社會狀態面前,我們是否必須要選擇刑法機制來做出反應,這是需要深入論證的”;“退一步講,即使當今確實面臨著風險社會的現實問題,并且必須依靠刑法來加以規制,但也應當在(行為)對法益侵害(結果)的危險性已經被充分證明的情況下,易言之,法益保護乃是刑法的基本立場”;同時,“在所稱的風險社會中,刑事責任評價方面也絕不應采取嚴格責任原則,更不能引入客觀歸責理論;風險社會中,責任主義也應當是恪守的基本原則”[6]。而在“風險刑法”論者看來,現代社會中風險的制造者更多是強勢群體。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強勢群體應當承擔更多的風險。而在現實中,由于刑法等法律規范并沒有在風險社會中發出自己的聲音,依托于實害犯模式的刑法沒有介入到風險再分配的行動中來由此更多出現烏爾里希?貝克先生所謂的“有組織地不負責任”現象,即由于制度供給的不足,那些以制造風險為主的強勢群體能夠(基于制度的缺失)正當地逃避責任;而在多數情況下,他們所制造的風險及其可能轉化成的實害后果卻由作為弱勢群體的廣大公眾來承擔[7]。因此,有學者進一步指出,“傳統上以實害犯為基礎的立法模式使得刑法無法及時介入到風險規制中,在回應公害問題時,這一立法模式的弊端暴露得尤為明顯;而只有當風險轉化成具體危害后果之前,刑法機制就已經積極介入,如此方能有效阻斷風險的實害轉化”[8]。只有如此,風險制造者及相關主體才會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而不會肆無忌憚地制造風險或助長風險的擴散,普通公眾則可以在風險轉化為實害結果之前得到更為有效的保障。因此,刑法介入到風險社會中的重要目標應當是推動風險分配的結構優化。
2治理礦產資源開發公害犯罪的困境
在風險社會的背景下,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引發的公害問題需要刑法的及時回應。但對于刑法在回應風險社會、介入風險分配時的路徑選擇問題,一些學者仍然受制于傳統刑法中抽象危險犯之思維困境。對此,應當作進一步反思。
2.1與抽象危險犯之習慣性鏈接
固有的傳統刑法理論是以“結果無價值”作為基本立場,只有出現侵害法益的現實結果時,發動刑罰權才具有其合理性。即使在面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公害問題時,刑事立法在傳統上也是以實害結果為基礎,進而表現為刑法是對公害性的實害結果作出事后評價,并科以嚴厲的報應性懲罰。在1997年刑法典修訂之時,風險社會的話語尚未在我國廣泛“散播”,公害犯罪問題也未能引起立法者的足夠重視,因此,客觀來看,1997年刑法以實害犯模式來回應尚不算顯著的公害問題也是符合當時的社會現狀的。但隨著風險社會的到來,刑法在風險分配過程中的作用日益得到重視,有學者已經明確指出,“刑法或者說刑罰措施再不應局限于已然犯罪的現實危害,現代刑法還應在防止未然風險向具體危險或現實危害轉化的過程中展現出積極的一面,即通過刑法的預防功能來扭轉廣大公眾在風險社會中的不利地位,并控制風險社會中公眾的心理恐慌”;“在這一訴求之下,以抽象危險犯為核心來進行風險再分配已經成為維持社會安定性的路徑選擇”[9]。從理論界定上來看,抽象危險犯是表明特定行為本身即具備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即使其難以轉化具體危險狀態也應當被禁止的情況[10]。可以說,引入抽象危險犯的刑法進路儼然成為刑法介入礦產資源開發公害風險分配時固有的思維定式。在提倡引入抽象危險犯的學者看來,正視并及時回應風險社會之理論命題,應明確傳統刑法實害犯模式的缺失。考慮到社會風險自身復雜性以及在外部因素作用下的多變性,風險被放大后所轉化成的實害后果難以預計,在這種情況下,擬制出一種危險狀態往往成為確立刑事可罰性的基本依據,事實上,這種擬制危險的做法更多的是著眼于人類在風險社會中尋求安全的本能[11]。此外,有學者進一步指出,“風險刑法理論提倡引入擬制的危險狀態,是對傳統結果責任主義作出反思后的必然結果,這將是刑法機制與風險社會制度訴求相契合的現實選擇,甚至可以說,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都應在風險社會中作出調整”。同時,該觀點還認為,“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對風險制造者所引發的危險狀態及其可能引發實害后果無須作出實質性判斷,因此,只要行為符合了立法者所確立的高風險性構成要件,擬制的危險狀態便已經達到,司法者便可以對該行為作出刑事評價”[12]。可以說,較之于傳統的實害犯以及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的犯罪門檻將會明顯降低。
2.2對抽象危險犯困境的理論反思
近年來,由于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公害事件頻繁發生,但傳統刑法未能將公害風險納入評價范圍,關注風險社會中的風險分配問題已經成為對傳統刑法進行修正與補充的基本要求。與傳統的犯罪行為相比,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公害問題具有正當性與危害性相重疊的特點,且危害結果具有長期潛伏性,因此實際損害程度往往難以準確預測。此外,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公害問題涉及人類對待自然的態度以及人類應用高科技等倫理問題,而公害犯罪所產生的危害后果又具有長期累加性,一些非人為因素的作用也將對此產生影響,因此,對某種行為的危險性判定往往受制于現有的認知水平。同時,對于風險對公眾及周邊環境帶來不利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大小,我們也可能缺乏全面的認知[13]。而刑法在防范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公害問題時想要有所作為,便需要對公害風險作出更為系統的回應。那么,刑法在回應風險社會、介入風險分配時是否一定要引入抽象危險犯的模式呢,目前的答案似乎并不確定。正如多數學者在評價風險社會或風險刑法時指出,“風險刑法的重大變革在于推動刑法的預防觀念從傳統上消極的一般預防轉向現代的積極的一般預防,是一種以刑法信賴為基礎的預防理念”;“與消極的一般預防側重于刑罰執行的威嚇效果有所不同,積極的一般預防反映在公眾的規范認同感與法治忠誠度上,即通過向公眾宣示法秩序的不容侵犯,強化公眾的法治信仰;因此,風險社會下所展開的積極的一般預防并不需要依賴于引入抽象危險犯”[14]。事實上,積極的一般預防理論認為,只要立法者基于必要的生活經驗將引發公害的行為犯罪化,進一步嚴密刑事法網,就可以向公眾表明哪些行為是不被刑法所允許的;通過政策導向層面與法律實踐層面的雙重推動,公眾便可以在內心上逐步認可并遵守這些刑法規范,積極的一般預防目的就能夠實現。客觀而言,抽象危險犯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從懲罰到預防的轉換,體現出犯罪成立前移與處罰早期化等思想。但實際上,抽象危險犯在回應風險社會時只是將刑法對風險評價適度前移,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普通公眾所承擔的社會風險,并將這種風險以刑事犯罪風險的形式轉嫁給風險制造者。然而,這種轉換模式實際上只是體現出“量”的變化,風險的分配仍然是以普通公眾為主,以風險制造者為輔。可以說,在抽象危險犯的模式下,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公害風險仍然是在開發者所面臨的刑事犯罪追訴風險與普通公眾所面臨的實害后果風險之間搖擺,只是通過增強風險制造者所承擔的刑事風險能夠強化其在制造公害風險時的注意義務,但這一變化實際上并沒有引入新的風險承擔者。易言之,抽象危險犯模式下風險量的移轉并沒有打破現有的風險分配之簡單結構。在另一方面,抽象危險犯的成立只要求證實行為人明知并實施了立法所預設的高風險行為即可,而對于行為人有無實害之預期與可能、危險與實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特定的因果關系,司法過程中往往都不嚴格考察。由此觀之,引入抽象危險犯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對于“刑罰萬能論”和刑法(刑罰)的迷信,而這種思維在我國刑法學界中依然有較大的市場。事實上,刑法應被視為是保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一旦刑法進行毫無節制的擴張,犯罪的評價逐步成為一種風險承擔或責任轉嫁的途徑,而將危害公共福利的行為不分輕重納入刑法范疇,對治理者來說,或許是最容易、最便捷的手段。當然,還有另一個現實問題需要我們做出前瞻。一旦我們在回應礦產資源開發公害問題時引入了抽象危險犯,那么,抽象性危險的標準應當如何確定,或者說,如何確定可行的入罪標準將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題。可以肯定,抽象性危險衡量標準的不確定性也必將對罪刑法定原則帶來沖擊。
3治理礦產資源開發公害犯罪的刑事政策進路
筆者認為,單一的抽象危險犯進路在回應礦產資源開發公害問題時更多地體現出理論上的“一廂情愿”,這一進路難以發揮出良好的治理效果。而確立治理礦產資源開發公害犯罪刑事政策的核心內容在于科學地分配風險、分散風險、擴張風險的承擔主體,并將相關的制造或助推風險的行為獨立入罪。當然,在擴大犯罪圈、嚴密刑事法網的同時應當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注意刑罰的適度輕緩化。
3.1風險承擔主體之多元化
抽象危險犯論者主張將刑法對風險的評價階段前移,以此來減少普通公眾所承擔的公害風險,而增加風險制造者所承擔風險的比例。但這種轉換模式實際上只是體現出“量”的變化,風險的分配仍然存在于礦產資源開發者與普通公眾之間,原有的風險分配結構未發生本質的改變。而刑法理性介入風險社會中的風險分配,其所扮演的角色應當是推動風險分配的多元化在礦產資源開發者所面臨的刑事犯罪追訴風險與普通公眾所面臨的實害后果風險之外引入新的風險承擔主體并確立更多的風險類型。易言之,我們應當確保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公害風險在更多的主體之間來分配,由此形成風險分配的基本鏈條,并推動不同風險承擔者之間的相互監督。筆者認為,除了礦產資源開發者與普通公眾之外,需要引入的風險承擔者還應當包括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者、礦產資源開發的輔助人,并進一步明確合法的礦產資源開發行為在引發公害問題時也需要承擔不利后果。不可否認,礦產資源開發中的風險承擔應當以資源開發者為核心,其中,既應當包括不具備資質、未獲得行政許可的非法開發者,同時也應當包括那些具備資質甚至是具有國有企業背景的合法的礦產資源開發者。只是目前來看,我國在處理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公害行為時,多數情況下是以開發者是否獲得行政上的許可(是否取得采礦許可證)作為判斷其犯罪是否成立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頒布的《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則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形做出了細化。易言之,目前我國在礦產資源開發公害問題中承擔刑事犯罪追訴風險的責任人是那些未獲得采礦許可證的非法開發者,而具備合法資質的開發者并不需要對其在礦產資源開發中引發的公害問題承擔刑事風險。具體而言,一旦礦產資源開發公害行為的實施人獲得了采礦許可證,那么即使在開采的過程中有公害行為,由于有行政許可免責條件而不構成公害犯罪,這是我國立法上存在的一個缺陷。而破除這一立法缺陷,需要進一步明確風險分配的平等性立場,無論是合法的礦產資源開發者,還是非法開發者,都需要對其開發過程中的公害行為承擔刑事風險;對于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非法開發者引發的公害行為,可以將之作為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此外,在礦產資源開發監管過程中,相關部門應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礦產資源開發環境生態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確立的治理恢復措施落實情況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制止并依法查處。對于在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可以參照“環境監管瀆職罪”將上述行為獨立入罪,以此來強化礦產資源開發監管者所承擔的刑事風險。當然,對于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相關輔助人而言,我們也應當通過刑事立法確定其在礦產資源開發公害問題中所承擔的風險,即可能被刑事犯罪追訴的風險,這一問題,后文將進一步展開。
3.2不履行恢復治理義務行為單獨入罪
目前,我國刑事立法并未對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公害行為作出特有的評價,易言之,礦產資源開發引發的公害行為目前難以被作為犯罪行為來懲處,考慮到風險社會公害治理與風險分配的現實需要,應當在推動風險承擔主體多元化的同時,進一步將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公害行為獨立入罪。此外,需要明確的是,相關部門規章針對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公害風險引入了恢復方案審查與保證金制度,以此來強化采礦權人在破壞生態環境后去積極履行環境、生態恢復義務,但這種“先破壞、后治理”的模式顯然與風險社會下對風險控制與預防的“現實”立場相背離。同時,在法律實踐中,一些采礦權人在繳納保證金之后,對于環境生態治理恢復義務不屑一顧,以為其提交的保證金便可以成為其不履行治理義務、恢復義務的免責事由。事實上,由于礦產資源開發引發的公害風險轉化為實害結果呈現出幾何式放大效果,采礦權人所繳納的保證金在多數情況下根本無法彌補實害結果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收取保證金的國家機關也不一定利用保證金來恢復生態環境,因此,保證金制度絕不應當成為一種不承擔刑事風險的免責事由。針對上述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現實問題,筆者認為,獨立入罪的重點應當放在相關行為人破壞生態環境后拒不履行恢復義務的行為。具體而言,對于采礦者,應將“采礦權人未履行環境生態治理恢復義務或未達到環境生態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要求(經驗收不合格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恢復治理義務而拒不履行的”不作為行為獨立入罪,并規定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此外,對于探礦者而言,應將“探礦權人在勘查礦產資源過程中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而未能進行回填、封閉,對形成的危巖、危坡而未能進行治理恢復,且情節嚴重的”不作為行為獨立入罪,并規定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最后,對于礦產資源開發中相關行為人實施“擾亂、阻礙礦產資源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或侵占、損壞、損毀環境監測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設施,情節嚴重的”,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其符合《刑法》第277條“妨害公務罪”的入罪標準,以此來保障礦產資源開發中相關執法活動的順利進行。
3.3相關輔助行為應依法追責
追究相關輔助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也是有效分配風險的基本手段,可以克服傳統刑法注重對直接責任人刑事制裁、忽視相關輔助性間接責任者的弊端。通過強調對明知型或疏忽型的服務商、輔助人、工具提供者進行制裁的確定性并注意制裁力度的合理把握,可以對礦產資源開發中相關輔助行為人產生威懾作用,并強化輔助行為人對直接的公害風險制造者的變相監督,進而科學地分配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公害風險。我國在依法嚴格懲治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問題時,對于明知他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而為生產銷售者在資金、證明、場所、運輸、存儲、技術、廣告等方面提供幫助支持的行為人,可以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此外,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針對日益嚴重的網絡犯罪,采取了輔助行為獨立入罪的基本立場[15]。《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于明知他人實施網絡犯罪活動而“拒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準備或為他人準備實施網絡違法犯罪活動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人”、“幫助網絡犯罪人提供互聯網接入、網絡儲存及通訊傳輸的行為人”,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借鑒上述立法及司法解釋,立法者或最高司法機關應當通過刑法修改或出臺司法解釋的方式將相關礦產資源開發公害風險的輔助行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具體而言,在參與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對于明知或應當知道開發者或采礦人具有破壞生態環境的公害行為且拒不履行恢復治理義務的,仍然“為開發者提供資金幫助、賬號、證明文件甚至是許可證件的;為開發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的;為開發者提供運輸、倉儲便利條件的;為開發者提供生產技術、材料或輔料的”,應當以共犯論處并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在司法實踐中應遵循立法目的,準確把握共犯行為的適用標準。
3.4刑罰應適度輕緩
當然,在強調針對礦產資源開發公害問題應嚴密刑事法網的同時,我們還應當注重刑罰配置的科學化。刑罰配置科學化倡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治理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時針對不同犯罪主體、不同情節不應只強調刑罰的嚴苛性,同時也應推動刑罰的輕緩化與適度性,重視罰金刑與禁止令等非監禁性刑罰措施的科學應用。簡言之,對于直接的礦產資源開發者所引發的公害風險,應當將之獨立入罪,并考慮到其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考慮其在恢復治理過程中的態度與意愿以及事后采取的補救措施,等等,依法對其定罪量刑。對于礦產資源開發公害行為的輔助人而言,我們在引入共犯或獨立入罪的同時,還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確實屬于幫助犯且未獲得超過正常經營利益的行為人,可以綜合考慮其他情節采取輕緩化的刑罰措施;對于適用緩刑或罰金刑不致產生再次危害社會的結果且更有利于行為人復歸社會的,可以判處緩刑或單處罰金,并積極運用禁止令來限制行為人繼續從事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相關輔助行為。
4結語
以風險分配為線索來觀察當代社會,我們逐步認識到,科技的進步使得人類變革社會生活與改造自然環境的意愿與能力顯著增強,風險在現代社會中以合法身份存在,成為塑造社會結構過程中強有力的“參與者”。面對不斷涌現的、復雜多樣的風險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實害結果,如何最大限度地實現風險預防,這對包括刑法在內的法律制度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刑法理論界對于風險社會的理解仍可能具有其片面性,部分學者對風險社會理論的認識往往是受制于刑法學的知識話語結構之間而不能自拔。而作為保障法、事后法,刑法所規制的乃是社會最不能容忍的危害行為,因此,在積極回應社會風險防控問題時,盲目地將傳統的刑法思維(抽象危險犯)移植到風險社會下將會只有“治標”的表象,難以產生“治本”的效果[16]。可以肯定,在風險社會面前,如何有效預防風險、減弱風險,形成合理的、具有正當性的風險分配格局,這將成為全世界所共同面臨的新課題,更是人類所面臨的全新挑戰。
摘要:吉林省礦山多位于松遼平原盆地東南隆起帶的單斜部分,同時區塊局部地質變化較為發育,區內成礦條件較好,具有很大的研究價值。本文主要通過用電磁勘探法對礦區進行資源勘查,解析該地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具體實施方法,運用剖面圖進行研究與解釋,從而了解該區域礦山的地質特點,綜合解釋了工區的資源勘探情況。最后得出本區礦產資源的特征,進一步對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提供產考價值。
關鍵詞:地質構造;礦產資源;方法研究
1研究區礦山地質狀況
劉房子礦緊鄰陶家屯鄉,西接朝陽坡、城郊鄉。人口密集,交通方便。研究區位于松遼平原東南緣,區內絕大部分區域被第四系覆蓋,是松遼平原盆地東南隆起帶的單斜部分,基底為花崗巖,花崗巖對侏羅系地層的侵入使得礦層梯度相對稍高。該區域有二條地質變化構造:①四平—德惠地質變化F1它位于四平、長春、德惠一帶,總體走向北東25-35°,傾向NW,傾角45-70°。②飲馬河地質變化,發育于飲馬河階地后緣與波狀臺地銜接部位。在地貌形態上呈明顯陡坎,白堊系地層出露,長約80Km,總體走向近于南北,略向西偏,一般傾向西,局總向東傾斜,高角度。影響帶寬0.2-0.7km,破碎帶埋深在30-120m、斷距20-30m,屬張扭性地質變化。在地質變化帶控制范圍內,由于近期新構造運動,使泥質弱膠結、結構較疏松的含水層加強松動。區塊局部地段礦層較為發育,主要巖層組破碎的砂巖和砂礫巖、侏羅系沙河子組、火石嶺組的破碎帶以及花崗巖破碎帶,利于地質作用進行深部循環。泉頭組、營城子組、沙河子組及火石嶺組地層具有一定的厚度,使礦區在礦產開采上具有相對較好的條件,此外,白堊系上部的泥巖具有一定厚度,可以起到蓋層的作用。如果礦層厚度足夠大,礦產開采在此地區具有良好的地理位置優勢,資源儲量豐富。為了能夠對工區地層、構造等地質情況進行勘察并對資源開采的可能性做出評價。結合工作區的實際情況,最終投入可控源音頻大地電場法[1,2](CSAMT)測線7條見圖1,累計剖面長度19.95公里,物理點456個。質量檢查點28個。
2電磁勘探法
電磁法,又稱電磁感應法。它是針對礦石的導電性與導磁性的不同,利用電磁感應原理來進行的一種勘探方法,統稱為電磁法。
2.1電磁勘探法原理
電磁勘探發的基本原理是:當地下存在導電地質體時,在電磁場的作用下,導體中將產生感應電流,感應電流又會在其周圍產生二次磁場。以圖2為例,在二次磁場產生時,強度是隨著時間、空間分布、時間特性而定的,可發現異常和推斷地下礦物的存在。如果該地區礦物具有高導性,在一次場作用下,受人工磁化產生的二次磁場,同樣可以發現并推斷礦區地下礦體。圖2表明,電磁勘探法采用瞬變電磁測探法進行勘察,以便了解斷層發育情況,為鉆探孔位確定提供參考依據,鉆探工作為電磁勘探的基礎上,有南向北逐漸展開,勘查結果后得出如下結果。瞬變電磁成果,根據鄰區鉆孔的鉆孔柱狀圖,測井曲線及孔旁測深區線,對采集的數據進行處理,定量分析,以及根據此建立的模型,進行正、反演擬合計算得出各個測點目的層的深度。因區內無孔對比,解釋深度與實際深度有較大差異,但構造形態不會有大的差異,因此,在鉆探布設孔位時將參考其成果中的,伸至區外,據此可以分層,推斷地質變化,判斷地層寬度、傾向、傾角。
2.2勘查成果對比分析
由于瞬變電磁勘查僅僅限于礦區邊緣,受數據采集的局限處理的成果也僅局限于礦區南部的矩形范圍內,因此,確定的斷層在走向上有一定的誤差,通過成果分析認為,瞬變電磁解釋確定的斷層,與鉆探查明的斷層基本吻合。另外,在礦區中南部,瞬變磁電的北端,鉆井發現的斷層在瞬變磁電中沒有顯示,說明單一的物探手法必須結合鉆探及其他手段才能取得較好的勘察效果。
3礦產資源開發
隨著現在工業迅速發展,礦產開發越來越多受到人們的重視,由于我國處于發展中國家,對于礦產開采浪費方面沒有很大認知,所以,由于過度開采導致我國礦產業面臨資源枯竭的處境。為了杜絕這一現象的發生,應該針對礦產資源開采方面擬定一個更為全面的方案,通過這一方案來進行資源開采,減少中間環節,更好利用好礦山資源,為未來的企業經濟得到發展。通過本次物探工作,對工區的地質狀況、地球物理特征有了較清晰的了解,基本查明了勘查區內構造地質變化的存在及其產狀、發育深度;同時通過對可控源音頻大地電磁法資料的分析解釋,基本上確定了物探控制區內第四系、白堊系、侏羅系巖性、厚度及其基底發育情況。礦區是松遼平原東南隆起帶的單斜部分,基底為燕山期花崗巖,頂板向北西傾斜,完整基底深度在900-1200之間,個別構造地段因為有一定深度的構造破碎帶,完整基巖埋深會相對較深一些。推斷F1地質變化:走向NE,傾角較陡,寬度在100-400m左右,發育深度在900m—1000m;另外推斷有一條與之平行的地質變化F2性質基本相同,但測線長度有限,現有資料反映不全面,推測為F1的次級構造。通過圖3的重磁資料的分析,推測400#剖面和450#剖面之間發育一條北西向的地質變化構造,是飲馬河構造的次級構造,或者飲馬河構造的一側,本構造為張扭性,走向北西,傾向南西,傾角較陡。礦區位于第四系全覆蓋之中。礦區地表第四系厚度較大,在0—20米之間,其巖性為亞砂土、亞粘土、砂及砂礫石;上部為較厚的白堊系地層,在400~900米之間,巖性為泥巖、砂巖、砂礫巖及礫巖;下部為侏羅系地層,厚度220-450米,巖性以火山碎屑巖、砂巖、頁巖為主局部含礦。結合地質資料我們推測,工區基底為華力西期和燕山期花崗巖,局部殘留二疊系變質巖。物探勘探深度約1100-1500米左右,地表海拔高度在200米左右。在物探剖面控制范圍內,局部可見花崗巖基底。通過收集的航磁[3-5]平面圖3,我們可以看出區內確實發育一條北東向構造,在100#—400#剖面之間為明顯的負異常與正異常交界的梯度帶。正異常數值相對較高梯度較大,符合CSAMT資料南側基巖地板埋深相對較淺的推測。反映了沉積巖厚度向北西側逐漸變厚向東向南逐漸變薄的規律,而侏羅系地層厚度向東向南逐漸變厚,向北向西逐漸變薄的規律。通過前人工作得出的礦區1:20萬布格重力異常[6-8]資料,我們得知,礦區的基巖南高北低,在工區內有明顯的梯度帶,可以推斷有北東向構造發育。在100#—400#剖面之間梯度較大,而450—600#剖面之間梯度較小。推斷在100#—400#剖面構造發育程度較高,破碎嚴重,而450—600#剖面之間破碎程度相對較小。整體上反映了地層向北西側傾斜的情況。綜合電磁法、磁法、重力三種方法一致反映了北東向構造的存在,在其深度上可以看出電磁法較淺較細致的反映了白堊系和侏羅系的礦層變化,磁法較深反映了沉積巖、變質巖和火成巖之間的關系,重力最深反映了基底的變化。主構造以北東向為主,傾向北西,傾角較陡。另外,可以推斷北東測有一北西向的地質變化構造,是飲馬河構造的次級構造,或者飲馬河構造的一側,本構造為張扭性,走向北西,傾向南西,傾角較陡。通過以上數據分析,對該礦區成礦現狀進行合理資源開采。
4結論
以礦區以往只有地面地質填圖資料,是無鉆探工程控制的空白區,在礦區勘查時,首先采用物探方法進行施工是復合相關勘查范圍的,其成果對在鉆探進行布置,施工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從長春地區礦藏成礦特征分析,區內礦層單層厚度較大,分布范圍廣,為礦區資源開采提供了良好的區位優勢;通過同一區域內的鉆探資料推斷,白堊系砂巖、砂礫巖呈半膠結狀態、孔隙度較大,單層厚度較大,是良好的資源儲層;礦層受地質變化控制,構造成北東-南西方向展布,構造深度大,溝通了上地幔和白堊系地層;本區地溫場具有大型沉積盆地地溫場的特征。通過對以上情況的分析,并參考鄰區礦山地質情況,我們認為,本區的地質資源條件較好。
作者:王亮 單位:吉林省水文地質調查所
摘要:通過對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對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相關規定的分析,指出現有法律制度對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存在的問題。分析了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中存在的補償主體范圍過窄、資金來源有限以及監管主體不明確等問題,從完善生態補償的基本原則、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主體、標準和資金來源、完善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實施和完善福建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監管制度四個方面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制度
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同時也是促進經濟建設的重要手段之一。“十八大”報告將生態文明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明確提出要“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福建省是國家生態文明實驗區,且礦產資源較為豐富,一方面對礦產資源的開發能夠促進福建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礦產資源開發對生態文明帶來了負面影響。通過對礦產資源開發征收一定的生態補償費用,以此促進開發技術的提高以及對所造成負面影響的消除、治理和恢復。目前,學界對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沒有明確的界定,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生態補償不僅包括對生態功能的補償,還包括對開發中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補償。狹義的生態補償僅指對生態破壞的補償。文章從狹義的角度研究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
1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現狀
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主要有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
1.1國家層面
1.1.1憲法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該規定為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的完善提供了理論基礎。1.1.2法律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都有涉及自然資源、環境保護和生態補償的相關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第5條和第32條的規定。1.1.3行政法規及行政規章相關規定《土地復墾條例》、《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等對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有相關的規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等對礦產環境的保護治理制定方案提出了要求,對土地復墾的驗收、監管也都提出了相應的要求。以上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在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有相關的規定,但大都不夠詳細、具體。比如對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主體、資金來源、補償依據的標準以及具體如何實施等環節缺乏權威的依據。
1.2地方層面
《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福建省礦產資源規劃管理辦法》以及《福建省礦產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給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提供了相關的依據,尤其是《福建省礦產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該辦法總共分為六章,對保證金的定義、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原則、保證金的繳存與返還、礦產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治理方案的編制與備案、監督管理等都做了相應的規定。該辦法對規范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繳存、管理和返還,今后采礦人開采礦產必須邊開采邊恢復,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對礦山周邊生態環境的破壞。
2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2.1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主體范圍過窄
閩國土資綜【2012】127號文—《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引發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從該辦法第四條款可以推定這里指的引發環境問題和破壞環境指的是采礦權人或采礦權申請人,在礦產資源開發中,引發生態環境問題和對環境造成破壞的主要是礦產資源的開采者和經營者,按照該原則規定開采者和經營者應當承擔起生態破壞和生態恢復治理的責任。而在現實中,企業開采或者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往往冒著一定的風險,開采或者經營還不知道能否獲利的情況下就需要有大量資金的投入,還需要交納保證金,倘若開采結果理想,那么他們有足夠的費用可以支持企業的進一步運作,倘若開采結果不理想,他們冒著很大的風險,最終還要承擔起開采所帶來破壞的恢復的責任,給企業帶來了一定的困境。相對其他礦產資源開發的受益者,對企業這個準受益人身份略顯不公平。因此,應該把其他的受益者也列入生態補償的主體范圍,按照所受益的比例承擔一定的生態補償責任。
2.2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有限
通過對《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相關條款的解讀和對第三條規定省國土資源廳相關人員的調研,當前我省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資金主要來自采礦權人所繳納的保證金。該辦法第二章對保證金的繳存有相應的規定,同時以附件2《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經繳存數額計算說明》規定了保證金繳存依據單位礦區面積和礦山開采方式的影響系數決定保證金的數額。盡管有保證金的繳存規定,作為破壞的補償、恢復,但是現實中依據所繳納的保證金數額企業能夠繳納得起,或者及時繳納得起,最終企業能夠依據該筆保證金就能夠真正承擔生態破壞、恢復治理的責任,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困難。
2.3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監管主體不明確
《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五章對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做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采礦權人實行“邊開采,邊恢復”。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等條款大都是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等字眼,主管部門主要是各地的國土資源局,但是國土資源局下設又有很多部門,具體該由哪個部門來落實監管沒有明確規定,往往會導致要嘛幾個部門同時管,要嘛沒人管的局面,最終導致管理混亂。
3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完善
3.1完善生態補償的基本原則
3.1.1礦產資源開發體現利民、資源有償使用原則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礦產資源開發能夠促進一國經濟的發展,同時礦產資源的開發也帶來了一系列影響,如生態衰退、環境污染,這對人民、特別是礦產資源開發地的人民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在礦產資源開發中需要權衡利弊,做到既能滿足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又能保護人民的利益。礦產資源開發主管部門對礦產的開發申請要經過科學的監測,在開發前進行科學評估,權衡利弊后,同意申請的,對礦產資源開發采用有償取得的原則。3.1.2新舊賬分別對待原則礦產資源開發所帶來的破壞需要進行恢復、治理,以保證可持續發展,減少對生態的破壞。具體有誰來恢復、治理,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待。以立法為準線,對于立法前歷史遺留下的問題,我們稱為“舊賬”;對于立法后出現或者即將出現的問題,我們稱為“新賬”,對新舊賬分別對待原則:舊賬由政府負責治理,通過政府公共支付解決;新賬由礦產資源開發的企業負責100%治理和恢復。3.1.3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目前針對福建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主要就是實行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在《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及其附件中對保證的繳納、提交標準有相應的規定,但需要再進一步規范,嚴格落實補償的標準,做到所有對所有的征收對象標準一致;在補償的過程中應認真做好利益權衡,做到補償公正合理;對于補償的規則應當向社會公開,即做到公平、公正、公開。3.1.4“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要切實落實企業在礦山生態恢復治理中的責任,堅持“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建立健全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機制。
3.2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主體、標準和資金來源
3.2.1明確主體我國《環境法》確定“利用者補償”原則,《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確定“誰引發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補償原則,對于“利用者”、“誰引發”及“誰破壞”主要是礦山開發企業,所以應當在相應的法律法規里明確規定,正在開采的或者即將開采的生態補償由開采的企業承擔生態治理和恢復的責任。3.2.2提高標準和拓寬資金來源目前,福建省的生態補償標準主要依據《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附件2的規定,該文件中主要根據采礦學科證登記的礦區面積、單位面積確定保存保證金的標準。具體在實際中僅僅依靠采礦企業所繳的保證金是很有限的,特別是現如今經濟發展出現不景氣現象,部分礦業老板面臨著資金的短缺,甚至資金鏈斷裂無法繳存,或者即使繳存了最終也無法承擔起治理、恢復責任。給現實生態治理恢復帶來了困境。福建省委書記尤權曾經說過,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是共識,靠政府花錢解決不了生態效益的問題,發動企業一起參與。他建議以我省森林覆蓋率60%為標準,低于標準的地區向高于標準的地區進行補償。福建省是較早開展上下游生態補償試點的省份,但未形成標準,只是象征性的額度,調動不了上游地區保護生態的積極性。因此可考慮書記建議以此為標準,同時也拓寬了生態補償的資金的來源。
3.3完善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實施
3.3.1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費的實施對于生態補償費的征收全省應當制定統一的范圍標準,不僅如此在落實收繳任務時也必須統一力度,不能有些地區、有些人多收,有些人少收。3.3.2現有礦區和新礦區生態修復保證金實施針對當前《礦產資源法》為涉及生態補償,有涉及的生態補償形式也只是直接的經濟損失,沒有對污染和生成破壞的補償,缺乏統一的法律規定以及統一的政策引導,應從國家層面、地方層面上確立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落實福建的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3.3.3老礦區與廢舊礦區生態修復基金的實施與“新舊賬分別對待原則”保持一致,對于老礦區與廢舊礦區由國家承擔治理責任,可以借鑒德國的做法,由政府成立專門的礦山復墾公司,由中央支付75%,地方支付25%的恢復治理費用無償投入使用。至于費用的來源,首先國家應當把該項投入列入財政預算,其次可以建立生態恢復治理基金制度,基金主要通過地方環境或國土部門征收的資源稅、接受的捐贈、捐款途徑完成。3.3.4建立礦區生態修復的激勵制度福建省是重要的生態示范省,做好生態修復尤為重要。省相關主管部門一方面應該鼓勵有能力的礦山企業積極參與礦產資源開發,積極承接面臨困難的礦山企業的轉讓,并出臺相應的政策給予支持,如在以后的公開招標中,對于做得好的礦山企業給予減收恢復治理保證金或者給予榮譽稱號、獎勵等。另一方面鼓勵社區干部及公眾積極參與礦產資源開發生態恢復治理活動中來,鼓勵他們邊學邊做,敢于同違法、犯罪的礦山開發行為做斗爭,給予實物或者經濟的補償,并制定相應的政策保證實施。對于做得比較好的給予福利政策,也可以給予家人安排工作或者其他事情優先考慮考慮的待遇。
3.4完善福建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監管制度
3.4.1明確生態補償具體監督機構現行《環保法》和《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相關條款規定環境保護的機構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都有權對環境行使監督職能,這樣容易造成實際中無人管或者管得部門太多,所以要在相應法律制度里明確規定由哪個部門行使礦產資源開發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監督職能。3.4.2確立生態補償費用監管制度目前,福建省生態補償費用實行財政代管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建議相關立法確立生態費用監管制度,在費用收起、存儲、發放的各個環節里應當允許相關的公眾有參與到各個環節中,保證公正、公開、公平的基本原則。公開信息以便其他公眾的查詢、有足夠的知情權;設立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途徑,同時保障相關人的安全。3.4.3地方各級政府嚴格落實巡察制度2016年3月福建省確定23名國家級礦產督察員負責重點督察對我省125個礦山進行巡察,顯示出福建省對巡察工作的重視程度,各級督察員應當分工巡察,把各個地區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賬進一步細化,真正落實督察職責。對于巡察中發現違法行為,除了相關部分責令限期改正的不改,國土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其采礦許可證年檢外,應當強制其停止開發行為,并給予相應的處罰。3.5完善福建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社會監督制度當前一些地區生態環境執法管理部門受制于地方,有時難于作為,建議改革生態執法體制,同時設立公眾網絡平臺,可以學習德國的做法,專門設立環境保護專線電話,由專門的部門接受投訴,由專業隊伍負責及處理投訴的問題。當然也需要廣泛宣傳,組織公眾學習,提高環保意識,正確有效的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必要時設立聽證程序,讓公眾平等的參與各項環保環節。
作者:楊惠菊 單位:福州外語外貿學院
摘要:闡述了大田縣礦產資源基本情況及礦產開發現狀,分析了大田縣礦產資源開發存在的生態治理、礦權整合、產業鏈條、保護意識等問題,針對大田縣礦產資源開發的現狀和存在問題,提出了大田礦產資源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環保建議。
關鍵詞:大田縣;礦產資源開發;環保建議
1引言
大田縣礦產資源豐富,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是縣域經濟、農村經濟建設和財政收入的重要支柱。但同時也給轄區生態環境帶來沖擊和壓力,給大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2大田礦產資源開發現狀
大田縣礦產資源豐富,有“閩中寶庫”之稱。現已發現的礦產有煤、鐵等30多種。已探明煤炭儲量2.25億t,預測全縣蘊藏量2.9億t,是全國首批100個重點產煤縣之一;鐵礦石已探明儲量為5914.7萬t,預測全縣蘊藏量1.5億t,是省內五大鐵礦之一;含氧化鈣55%以上的石灰石預測儲量5億t;瓷土已探明儲量182萬t,預測總儲量1.5億t[1]。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是大田縣財政的主要來源,縣財政收入80%來自工業,而工業80%是資源型的[2]。
3大田縣礦產資源開發存在的環境問題及原因分析
3.1生態治理待強化
大田礦山企業多為露采礦山,由于缺乏詳細而全面的規劃布局,礦產企業較為分散不能形成連片和上規模的工業區,企業環保投資不到位,導致露采礦山開采直接毀壞地表土層和植被,造成的礦區水土流失、采空區塌陷、地下水下降等現象比較嚴重。根據2011年遙感普查,大田縣水土流失面積達39.83萬畝,占全縣國土面積的11.95%,其中:礦山水土流失面積3萬畝,占流失總面積的7.53%;強烈流失6.11萬畝,占流失面積的15.35%;極強烈以上流失1.89萬畝,占流失總面積的4.74%[3]。永安煤業柯坑煤礦、仕坑石灰石礦、龍床石灰石礦因水源問題影響當地群眾日常生活。2012年,大田縣被列為福建省22個水土流失治理重點縣之一。
3.2土壤污染待修復
大田縣礦區的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整體還是安全穩定的,但局部區域土壤污染狀況不容忽視。根據環保部全國土壤現狀調查數據,大田縣土壤環境受到一定程度的重金屬污染,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超標率為14.29%,位居全省第10、全市第3。土壤重金屬主要超標因子是鎘、砷,土壤污染主要分布在礦區采、選區域。其中,建設、太華、均溪等以資源為主要產業的鄉鎮周邊土壤重金屬污染相對較為嚴重[4]。3.3礦權整合待徹底由于歷史遺留原因,有的礦權整合不夠徹底,礦權配置出現了區塊交叉現象,導致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權責不清,礦山企業在生態治理過程中出現扯皮現象,影響了廢水、棄土、棄碴等環保設施的統一規劃、治理。如銀川礦區和均溪十八灣硫鐵礦區,一個獨立的開采區有多個開采權人[1]。
3.4科技含量待提升
產業鏈短,主要以探、采、選為主,有2/3的企業處于礦產資源的原礦初加工水平。如煤炭資源主要以原煤銷售為主,加工轉化率僅為3%,煤矸石等的綜合利用率不高[1]。
3.5環保意識待提高
據2009年調查,大田礦產企業勞動力平均受教育年限短,小學以下文化占46.6%,初中文化占40.5%,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僅占12.9%[5]。由于礦山企業從業人員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部分業主、員工存在“先污染后治理”、“重經濟輕環保”的心理,甚至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短期經濟行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4對策及取得的成效
4.1礦產資源開發從粗放型逐步向集約型轉變
近年來,大田縣采取法律支持、經濟補償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辦法,集中整合礦產資源,截至2015年,整合配置礦權138個,面積達190km2[6]。隨著探采區塊的不斷擴大,大田縣礦產企業利用區域、資源等優勢,加大對選、冶技術的科技攻關力度,就地提高精礦的品位,建設“海西機械鑄造重要基地”就地生產鑄件,延伸礦產業的產業鏈。如鑫榮礦業投資1億元與武漢高等院校合作建設年可處理50萬t低品位錳礦渣鐵錳分離的項目,年產重型機械配件10萬t的華倫特重工、年產5萬t鑄件的長鑫船舶配件鑄造等35家機械鑄造業先后投產[7]。
4.2礦山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初顯成效
2012年以來,福建省委、省政府提出“大田礦山水土流失治理要在全省乃至全國爭創治理樣板”的要求。針對礦山水土流失嚴重問題,大田縣委、縣政府通過理念創新、技術創新、機制創新和管理創新,探索推進礦山治理的“五園模式”,對不同的礦山實行分類治理,重點抓好貴竹林、山貴崎、十八灣、銀頂格駿原工貿礦區、川石礦區等23個示范點建設,致力將礦山逐步修復打造成公園、工業園、物流園、田園、家園。2012~2014年,全縣籌資3.79億元,實施治理項目128個水土流失,土壤侵蝕量比治理前減少91%,年減少土壤流失總量4.27萬t[8]。
4.3統籌推進礦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近年來,大田縣通過開展礦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有針對地在建設、太華、均溪等重金屬污染土壤相對較為嚴重的鄉鎮開展土壤污染修復示范項目建設,通過以點帶面,推動礦區土壤環境保護工作。
5大田礦產資源開發可持續發展的環保建議
5.1完善環境規劃,把好生態環境保護紅線關
大田礦產資源開發要結合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發展潛力和環境保護狀況,將生態環境保護紅線劃定作為依據,修編礦產資源開發方案,將礦產資源劃分為優先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為項目所處生態環境功能區的功能定位、保護目標、準入條件、保護措施等提供環境準入依據。要做好資源整合、鉛鋅業發展、煤礦業發展、鑄造業發展等專項規劃,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把專項規劃環評作為項目審批前置條件。在資源開發建設項目管理中,要嚴把環保關,凡不符合國家產業和技術政策、生態功能區劃、發展規劃、環境規劃、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求的項目堅決“卡死”,一律不批,對新建項目全過程進行環境監管和竣工驗收。
5.2注重生態保護,加強礦山水土流失治理
按照生態保護與生態修復并重的思路,大力恢復礦山植被和治理“青山掛白”,著力探索推行“五園治理”模式,把廢棄礦區變為公園、田園、家園、物流園、工業園,推進廢棄礦山復墾和礦山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打造礦山水土流失治理樣板。
5.3推進土壤修復,改善礦區土壤環境質量
按《土十條》有關規定,把改善礦區土壤環境質量作為實現礦業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將礦區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強化監管和修復措施,開展礦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好土壤污染治理修復項目建設。
5.4推進礦業轉型,打造綠色礦業園區
探索特色產業發展之路,淘汰落后產能,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進行轉型升級,建設綠色礦業鏈群。轉變資源利用方式,加大礦產資源整合力度,大力支持礦產品深加工產業的綠色轉型,建立礦產資源粗放開發企業的升級改造和退出機制;引導縣內優勢企業整合全縣礦產資源,促進優勢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效率,引導產業鏈關聯企業向園區集聚,把現有園區逐步改造成為低消耗、可循環、少排放、無污染的綠色生態礦業園區。
5.5加大環保宣傳,增強礦產資源從業人員環保意識拓寬宣傳渠道,營造環境保護氛圍,提高礦產資源開發企業“經濟人”保護環境的積極性、主動性和意識。
作者:林起傳 單位:福建省大田縣環境監測站
摘要:礦產資源是人類生存與發展不可或缺的物質資源,人類在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同時,也帶了的諸多的環境問題。為了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促進我國礦業持續健康發展,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本文將對礦產資源在開發利用時設置準入條件進行研究,確定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準入門檻,以促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健康有序的發展。
關鍵詞: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環境問題;準入條件
礦產資源既是重要的自然資源,也是生態環境系統重要的構成要素。目前我國是地質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人們的生存和發展環境都受到了嚴重影響[1]。而礦山的開采直接誘發或加劇了地質災害。作為采礦大國,如何使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在支持國家經濟建設、改善人民物質生活并提供足夠資源的同時[2],最大限度的減少其所帶來的污染和生態破壞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從礦業集約、節約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對設置礦業活動各個環節的準入門檻進行研究,以達到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的目的。
1準入條件研究的意義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準入條件研究的意義,就是結合礦區資源特點和當前技術水平,從礦業發展的源頭上研究礦產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的一些主要措施。換言之,就是探討在礦產資源勘查、礦山開采規模結構、開發利用模式、礦石的后續加工、企業礦產品的生產以及礦山企業“三廢”資源化再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等各個環節上,理清現狀、預測發展趨勢,從而設立準入門檻,提出淘汰和限制的礦山開發技術政策措施,從而達到既要保障國民經濟發展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需求,又要最大限度地減輕地區生態環境壓力,保護好生態環境的目的。
2準入條件的設置
為保障礦產資源合理開發、節約利用和最大限度的降低礦業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在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查和開發利用時,要求相關企業具備的必須條件,設置礦業活動各個環節的準入門檻,作為審查、發證的依據,達到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的目的。
2.1勘查準入條件
礦產資源除需具備法律、法規、條例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①資格準入:探礦權申請人必須是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地勘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從事相應的勘查活動。②空間準入:探礦權必須設置在勘查規劃區塊內,原則上一個勘查規劃區塊內只設置一個探礦權,或屬同一個勘查主體的若干個探礦權。③規模準入:原則上禁止在礦產資源遠景評價圈定的最小預測區內進行化整為零勘查。新立探礦權勘查區塊面積不得小于1個基本單位區塊。④規劃準入:新設置的探礦權原則上應位于勘查規劃區塊內。勘查礦種、區域必須符合規劃要求。⑤綜合勘查評價準入:有共伴生礦產(元素)的,勘查設計中要有綜合勘查手段,勘查報告中要有綜合評價結果。另外,要加強已有探礦權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設計施工、隨意變更設計、減少設計工程量或投資額、以采代探、邊采邊探的要依法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
2.2開發利用準入條件
新建、改擴建和延續開采礦山除要符合礦產資源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開采資格準入:采礦權申請人必須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后方能進行礦山建設和開采;采礦權依法進行轉讓后,礦業權人必須到市和區(市)縣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②開采方向準入:不得新建屬禁止開采礦種的礦山;嚴格控制新建、改擴建屬限制開采礦種的礦山數量,確實需要的須經專門的規劃論證。③開采布局準入:除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外,不得進入規劃劃定的禁止開采區內進行采礦活動,不得在禁止開采區內新建、改擴建礦山。④勘查程度準入:投入開發的礦產地,必須具有相應的勘查程度,滿足礦山建設要求。各類礦山原則上應達到勘探程度。⑤儲量規模準入:礦山開采規模必須與礦床的儲量規模相適應,不得低于國家規劃確定的相應礦山的最低開采規模。⑥利用效率準入:新建、改擴建和延續開采礦山必須滿足和達到批準的礦山設計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的“三率”以及廢棄物回收利用的要求,否則不予批準。⑦環境保護準入:新建、改擴建礦山必須執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制度。⑧安全生產準入:新建、改擴建和延續開采礦山必須符合礦山安全生產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和現狀評價,并具有相應的安全措施。⑨規劃指標準入:規劃未經批準,不得新建、改擴建礦山,不給配置資源,不給配號,不頒發采礦許可證。⑩技術標準準入:,應按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于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淘汰技術名錄》要求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準入管理,新建礦產資源開發項目不得采用限制類和淘汰類技術。
2.3當地優勢礦產
除要遵守以上準入條件外,針對各地優勢礦產特點做如下細化:優勢礦產新設采礦權原則上限制在重點礦區內,礦山開采規模必須與地質勘查程度和礦床儲量規模相適應,不得低于規劃確定的各項指標;延續、變更采礦權的,達不到指標要求的,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1~2年,進行整改;整改后仍然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銷采礦權。
2.4市級發證礦種的準入條件
市發證的礦種,其礦山還須達到相應的最低開采規模、符合利用效率、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其它準入條件。提倡采用合理先進采礦方法,避免有限資源的浪費。
3結論
環境保護和礦產合理開發利用是礦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性因素,在礦產資源勘查及開發利用的各個環節設置相應的準入條件,可以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完善制度,加強監管,推動治理,嚴格保護,促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作者:張妍 單位:遼寧省地質礦產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