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25 1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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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制度對公民權利不受侵害進行保護和司法公正的維護中起著重要作用,具有非凡的意義,然而,我國目前對于該制度在現實生活中的實施和應用還存在很多的問題,要解決目前的不良現狀以及找到有效的解決方法。這篇文章將會對該制度在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和解決措施進行深入分析,期望在刑事訴訟違規的減少、公民合法權益的維護以及司法公正的維護中起到相應的作用,使我國的刑事訴訟監督制度得到完善。
【關鍵詞】司法公正;法律監督;刑事訴訟
一、引言
隨著人們思想意識的進步,使得刑事監督制度備受重視,為滿足時代的發展,過去的刑事監督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該監督制度主要針對刑法在實施過程中是否公正的問題,刑事監督的目的是使刑事案件處理中出現的問題和弊端得以完善,對相關機制進行強化,避免對刑法執行過程產生不良影響。為了更好地通過刑事監督制度來維護廣大弱勢群體的權益,必須對刑事監督存在的問題和缺陷進行深入的分析以得出有效的解決這類問題的根本措施,對于弱勢群體的權益維護有著重大意義。近年來,我國在該方面取得了相應的進展,然而還是存在不少問題有待解決,為了進一步改善刑事監督制度問題和缺陷,完善我國的刑事監督制度,本文將對刑事監督制度問題和缺陷進行分析和探索,以期望得出解決該問題和缺陷的相應措施。
二、刑事監督面臨的問題
(一)審判和立案環節監督制度問題。
1.立案環節的監督問題。我國曾經對刑事訴訟法做過相關的修改,相對的完善了法律適用條件和范圍,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還是存在諸如內容不完善、執行性不強等不良因素,使得刑事訴訟的監督存在著很大的缺陷。存在缺陷的原因有兩點,從檢查機關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一是檢察機關的執行力不夠,二是執法觀念沒有改變。在執法人員的觀念方面,很多人目前仍然把對公安機關將案件向檢察院申報以及檢察院對案件的監督、審查、立案作為主要注意力集中點,注意力旨在案件的定性,缺乏對立法的監督,使得后續案件監督工作不到位。從被監督的角度看,訴訟程序操作不當,沒有得到相應的監督,監督部分沒有做好相應的工作,大多數檢察機關在立案開始的時候就存在對訴訟程序的違法操作。監督機關沒有起到相應的作用,沒有和監督部門相配合,對于監督工作的該做的事一樣也沒有做到,自身的經驗無法提升,自身的能力無法為自身工作服務。從制度方面看,制度制定的不夠完善,使得監督機關不能在現實中執行相應的監督制度,制度缺乏了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2.審判環節的監督問題。在審判環節中,存在三個主要的問題:(1)監督不到位;(2)監督機構不完善;(3)監督制度的執行不得當。在目前的司法機關中,審判環節的監督問題日益嚴重,濫用權力使得監督監督工作不能真正執行,很多的特殊性案子沒有及時判斷與審理,延誤了案件的處理時間,使得監督工作苦難重重,使得審判機關、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在權力執行方面存在很大的缺陷,使很多違法的程序操作得不到監督,從而無法及時糾正,導致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及時保護,監督機關的作用從根本上沒有發揮相應的價值。
(二)其他方面的監督問題。我國目前的監督制度經過多年的探索已經初步成型,然而在監督工作的管理上需要不斷的努力和完善,在監督創新性上要有相應的突破,以使法律訴訟案件的違規操作得到進一步的監督和遏制,目前而言,監督上的效果和質量想要得到具體的實質性提升存在很大的困難。法律訴訟監督的困難主要受這幾個因素影響。
1.歷史遺留問題的影響。這方面的遺留因素主要是刑事法律的監督沒有得到社會各界和政府的重視,縱然我國的監督制度有了進一步的完善,然而在具體實施和宣傳方面卻沒有相應的進步,刑事訴訟監督制度的應用水平低下,應用范圍很小。
2.刑事訴訟的供需矛盾。伴隨著我國的刑事監督制度的完善,法律監督制度得到進一步的實施和推廣,然而需要法律訴訟監督制度的人越來越多,而從事法律監督工作的人卻始終很少,導致了很多刑事案件在法律訴訟上的監督效率低下的情況下出現了錢權交易和違法操作,從事法律訴訟工作的人太少,而法律訴訟案件的不斷增多,使得很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護,兩者之間的巨大缺陷也使得監督制度的執行力度嚴重缺乏。
3.刑事法律訴訟監督服務效果不佳。由于我國的刑事訴訟監督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時間較晚、發展緩慢、使得刑事法律訴訟的服務水平低下,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還是我國的刑事訴訟監督制度制定較晚,而制度的完善更晚,并且嚴重缺乏相應的制度、政策、立法、財力的支持。
4.制度不完善。在刑事訴訟監督方面的立法的相應規章制度和細節沒有完善,目前的制度不適應現在的司法踐行中的需求。
5.缺乏立法依據。為了更好地服務大眾,我國的法律訴訟監督制度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以減少相應的刑事上出現的冤假錯案,對于國家公民權利的基本權利的維護工作一定要注意公民侵害性,出于對這些問題的考慮,我國的法律訴訟監督制度的立法需要有一定的依據。
6.相應的資金短缺。為了更好地服務大眾以及維護國家穩定,需要大批的法律工作人員和相應的部門,這些部門和人員會產生相應的費用,這方面費用的缺乏將會導致這些部門無法進行工作或者癱瘓,尤其是刑事訴訟的費用占據著相當高的比例。因此,如果資金嚴重不足將可能使得刑事訴訟監督工作無法持續或者質量不高。7.工作人員工作消極。由于刑事訴訟監督工作極為復雜,并且時間較長,使得工作人員要求的利益較高,導致資金不足,工作人員待遇得不到提升,會使得刑事訴訟工作人員工作消極,情緒不高,無法保證刑事訴訟監督的工作質量,不利于監督工作的開展。
三、刑事監督面臨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審判與立法環節監督出現的問題的解決措施。在立法環節中,必須推進監督制度的實行,對于司法與立法存在的問題要切實解決,要促進立法規程與依據兩個方面的細節完善。在刑事訴訟監督制度的條款方面需要進一步的完善與修正,以使司法活動進一步的統一并且公正,法律摩擦得以減少。刑事訴訟監督體制雖然已經被制建立,然而體制尚且不全面,對于執行監督工作有不利影響,針對該類問題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改善。要注重司法程序的監督工作的公開、公正性,并對司法執行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糾察,提升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重視刑事訴訟監督制度的執行。
(二)其他解決措施。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監督工作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從刑事訴訟監督制度的執行角度來看,必須要在實際執行中發現問題,對該制度的相應條例進行相應的改進,以解決監督工作中存在的阻礙。對于管理體制必須進一步優化,著重培養這方面人才,以供應該崗位的需求,解決人才缺乏的嚴重問題,在刑事訴訟監督工作的執行中,必須要開源節流,盡量避免經費的浪費,以便于有更多的經費服務更多群體。在管理機制的進一步改善方面,必須促進監督管理資源的公平分配,增強監督機制的審查,對于一些特殊群體和特殊刑事案件必須給予相應的監督,第一是刑事訴訟費用的節省,提高刑事訴訟案件的審查立案的合法公正性,對運作中存在的弊端進行針對性監督。第二是要將監督工作資源進行平均分配,可以利用社會力量來對刑事訴訟案件的立案審查進行監督,比如新聞媒體,以使監督工作能更加到位,服務質量得以提升。
四、結語
在以上的論述中,可以看出我國現在的刑事訴訟監督制度在各方面還存在著問題和缺陷,使得監督工作難以順利開展,服務質量難以提升,對于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相當不利,并且刑事訴訟案件中的違法違規操作很難得到監督,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了針對性的解決方案,以確保刑事訴訟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將刑事訴訟監督制度的執行理念和監督制度的條例進一步的完善,以提高我國的刑事訴訟監督的服務質量,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為我國人民謀福祉。
作者:蘇雯 單位:西安政治學院
摘 要:刑事訴訟監督職能是檢察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檢察機關的核心職能。刑事訴訟監督權是檢察機關訴訟監督權的核心,包括偵查監督權、刑事審判監督權、刑罰執行監督權。本文通過闡述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監督的職能定位及存在價值,分析當前制約訴訟監督職能發展的瓶頸問題,提出訴訟監督機制創新的模式,為解決影響司法公正的突出問題,應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對刑事訴訟監督機制予以完善與創新。
關鍵詞:檢察職能;訴訟監督;司法公正
當前,在刑事訴訟領域存在著影響司法公正的問題,如有罪不究、違法辦案、侵犯人權、裁判不公、量刑畸輕畸重、減刑、假釋不當等問題,應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對刑事訴訟監督機制予以完善與創新。
一、刑事訴訟監督權的概念和性質
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權來源于我國《憲法》第129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上述法律規定,明確了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整個刑事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體現在刑事訴訟領域,即為“刑事訴訟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各種刑事訴訟活動是否合法所履行的監督權。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并負有維護刑事司法公正的責任。在我國,檢察權包括職務犯罪偵查權、批準逮捕權、訴訟監督權和公訴權;訴訟監督權又可分為立案監督權、偵查監督權、刑事審判監督權、刑罰執行監督權和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權。刑事訴訟監督權是檢察機關訴訟監督權的核心,本文所研討的刑事訴訟監督權,包括偵查監督權、刑事審判監督權、刑罰執行監督權,其中,偵查監督權包含刑事立案監督權。
為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在新時期要取得科學發展,關鍵在于法律監督能力的強化。而在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現象較為嚴重的背景下,作為法律監督職能中一項重要內容的刑事訴訟監督就愈加突顯出其存在的價值。針對目前制約刑事訴訟檢察監督職能有效行使的諸多因素,工作機制的完善和創新無疑能為刑事訴訟檢察監督走出困境開辟一條新路。
二、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職能定位及存在價值
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一項功能性職權,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對刑事訴訟活動全過程的合法性進行的法律監督,其目的是為了糾正刑事訴訟中的違法現象,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檢察監督活動的內容非常廣泛,涉及對法律的實施、執行和遵守等各個環節的監督,但需要明確的是,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應當成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行使困境及瓶頸問題
隨著法治理念的深入以及司法進程的有序推進,檢察機關對于刑事訴訟活動的監督也取得了不少成效,但是,受法律規定、監督理念、工作機制等多重因素的影響,刑事訴訟檢察監督在行使的廣度、深度、力度等方面仍存在不少制約因素。
(一)在法律層面上,法條規定過于原則、法定程序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強。刑事訴訟檢察監督主要通過一系列程序性活動得以實現,如果缺少程序作為載體加以運作,那么所謂的法律監督也只能淪為空談。例如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機關偵查監督權,可以對偵查機關在訴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發出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但是卻缺乏后續規定。
(二)在監督理念上存在重配合輕制約的傾向。刑事訴訟法第七條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三家之間的關系定位為“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確保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誠然,互相配合在刑事訴訟中顯得極為重要,因為三家機關具有“工作目標的一致性”,正如有學者指出,“工作目標的一致性,其根本原因在于犯罪控制的訴訟價值觀的影響。依照這種價值觀,打擊犯罪是刑事訴訟至高無上的價值目標,訴訟中一切問題的處理都要以此為轉移。
(三)在工作機制上突顯機制設置不科學、內外溝通渠道不順暢等問題。就檢察機關內部機構而言,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是共同擔當刑事法律監督職責的兩大重要部門,在業務內容上存在前后銜接關系,如果溝通渠道不順暢,極有可能在偵查監督過程中兩個部門重復向偵查機關發出《追捕函》、《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這樣的“撞車”現象一方面影響到辦案效率以及訴訟資源的耗損,另一方面也影響到檢察機關司法文書的嚴肅性。
(四)在監督方式方法的選擇上手段單一、靈活性不夠、綜合效果不佳。刑事訴訟監督的方式多樣,除了通過追捕追訴、抗訴、糾正違法等方式外,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其他途徑實施法律監督,比如檢察建議、檢察公函、人民調解、落實社會幫教措施等等。
四、刑事訴訟監督機制的完善與創新
(一)完善偵查活動中的訴訟監督
1.建立立案監督案件跟蹤、督促機制。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機關通知立案權,即檢察院可以強制公安機關立案,但是對于立案后的監督程序卻沒有明確規定。由于種種原因,公安機關對于立案監督案件消極偵查、久拖不決、立案后又撤案等情況是普遍存在的,這導致了實踐中,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的案件偵結率、起訴率不高,多數立案監督案件,特別是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滯留在偵查階段。
2.完善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機制。《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8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糾正。”此條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機關正在偵查的案件,且介入的目的是“發現違法行為”并且“應當及時通知糾正”。
總之,刑事訴訟檢察監督作為訴訟系統內部的監督制約,其走出困境的最大出路之一在于工作機制的完善和創新,機制建設既是執法規范化的要求,同時也為法律監督能力建設提供動力支持。結合三項政法重點工作的開展,可以嘗試通過信息化建立監督線索發現機制、規范完善訴訟監督運作機制和科學建全訴訟監督評價機制,逐步整合內外部各項資源,形成法律監督工作合力,從而確保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科學、合理、高效運轉,在化解社會矛盾、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作者通訊地址:江蘇省沛縣人民檢察院,江蘇 沛縣 221600)
英國思想家羅素說過:“權力從它產生的那一天起,就摻和著私欲的成分,一部權力史,也就是權力擴張和權力制約的歷史。”因此,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以及執行權等公權力的科學配置,是刑訴法制定和改革的一個重點。刑事訴訟監督是檢察機關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的重要體現。所以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增加了訴訟監督的內容,擴展了訴訟監督的范圍,豐富了訴訟監督的手段 ,明確了訴訟監督的效力,強化了訴訟監督的責任,健全了訴訟監督的程序。
一、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
偵查是指偵查機關為追究犯罪,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措施。偵查是起訴的前提和基礎,偵查以國家強制力做后盾,偵查活動的開展以限制甚至剝奪公民的法定權利為代價。偵查權力的任何不當行使或者異化濫用,均可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侵犯。刑事訴訟的修改強化了對偵查措施的監督。
1、明確對偵查措施的監督
為了保護相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強化對偵查活動的規范、制約和監督,防止偵查措施的濫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15條增加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這個規定首次確立了刑事訴訟中的偵查違法行為投訴處理機制,旨在強化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偵查權的監督和制約。在處理投訴的機制上,賦予了人民檢察院對申訴進行審查與處理的權限。
2、明確對非法取證行為的監督
為了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規定不僅賦予檢察機關對偵查人員非法取證行為的調查核實權,還賦予了檢察機關對違法行為通知糾正權,實際上也是增加了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監督的新途徑。
3、明確審查批準逮捕程序的監督制約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這一規定將檢察機關目前對公安機關報送的提請批捕材料主要由書面審查變為當面訊問犯罪嫌疑人,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有利于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行使批準逮捕權,防止錯誤逮捕。
4、增加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和執行的監督
監視居住是介入取保候審與拘留、逮捕之間的一種非羈押性強制措施,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調整了監視居住在強制措施中的地位,將監視居住定位于“減少羈押的替代性措施”,并規定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據此,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監視居住適用的前提必須以符合逮捕為條件,只有在符合了逮捕條件,同時出現了法律規定的幾類情形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監視居住。同時規定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與在固定住所執行的監視居住不同,指定居住的監視居住更加接近于羈押狀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受到更多的限制,其合法權利也面臨著更多的危險。為防止這一措施在實踐中被濫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73條第4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設立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加強對羈押執行過程的監督
針對目前公訴案件中的逮捕羈押率過高、實踐中監督乏力、監督效果不明確等問題,修改后的刑訴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這一規定的作用在于強化人民檢察院對羈押措施的監督,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關押。
二、增加對阻礙辯護人、訴訟人行使訴訟權利違法行為的監督的內容
律師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制度。但是長期以來,由于社會和辦案機關對律師職業還存在一些偏見,律師在執業過程中行使訴訟權利還遇到不少阻礙,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問題還比較突出。這些阻力主要來自公檢法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這次刑事訴訟法設置了辯方對于阻礙其履行辯護職責的救濟途徑。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同時,為了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監督專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案,實現程序正義,該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訴訟中有違法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對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這些程序有利于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提供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