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22 11:08:3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篇行政類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酒類行政執法是開展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商務行政執法工作中的一個重要方面。酒類行政執法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飲酒健康和生命安全,對維護國家利益,社會穩定及保證酒類生產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我市經濟迅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水漲船高,各類賓館酒店、夜總會、KTV、酒吧和夜市異軍突起,市一躍成為名符其實的飲料酒消費大市。加強酒類行政執法,顯得尤其重要和迫切。為此,市商務局酒管辦歷經幾屆人的努力,克服機構調整、人員異動、經費短缺,執法環境不佳等因素的影響,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引,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及商務部2005第25號令《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省酒類流通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堅持依法依規,嚴查快處的原則,有效打擊制販賣假酒和倒酒擾市的違法違規行為,為規范我市區域內的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做出了積極貢獻。
一、酒類流通現狀
目前我市擁有合法酒類生產企業6家,分別分布在我市的區和縣境內,其中年產量在30噸以上200噸以下的生產企業有3家,年產量在200噸以上的生產企業3家。另有已登記備案的酒類批發企業183家,零售企業2680家。根據年市酒管辦收集的監測數據顯示,年我市共消費白酒5620千升,黃酒2870千升,啤酒28468千升,紅酒7950千升,累計共消費飲料酒44908千升。進口酒類由于營運成本較高,申請備案登記資料要求嚴格且市場需求不大,個別經銷商雖有兼營行為,但均不愿主動向市酒管辦提出許可登記和備案申請,業務往來基本都沒有開具酒類隨附單,故無法納入監測統計。由于我市酒類生產企業基本屬于中小型傳統企業,生產能力低,品牌知名度不高,故我市目前酒類消費仍以外地品牌酒為主導。根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市流通的國產白酒品種數量有200余種,啤酒種類達到20余種,紅酒品種多達40余種以上,價格高、中、低檔齊全,其質量也是優劣參半,魚龍混雜。雖然自開展酒類執法工作以來,市場較以往更規范,制販賣假酒的行為得到了有效扼制,但由于我市推行酒類執法工作起步較晚,執法經驗不足及執法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導致酒類行政執法工作推進速度慢,執法力度不強,執法影響不廣,酒類行政執法工作可以說任重而道遠。
二、酒類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酒管執法力量薄弱,執法經費短缺是導致執法不到位的直接原因。據統計,目前我市擁有合法酒類生產企業共6家,登記備案的酒類批發企業有183家,酒類零售企業2680戶。而事實上,6家生產企業除索卡黃酒辦理了生產經營許可證外,其余5家都沒有辦理酒類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登未登的酒類批發企業也遠遠不止183家,酒類零售企業更是多達3260戶以上。而目前我市全部酒管人員(含執法人員)不過73人。個別縣(市、區)的酒管部門還屬于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經費短缺,酒管從業人員收入低微,相對于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來說,商務酒管執法人員是典型的弱勢群體。受人員和經費短缺的影響,對偏遠鄉鎮的酒類流通監管執法顯得力不從心,鞭長莫及。
(二)執法主體不明,職能部門協調不暢是導致酒類執法難到位的根本原由。酒類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商務局酒管辦,但打擊假冒偽劣卻歸屬于市工商局,質量檢測又是技術監督局的職責。商務部門對無證經營和沒有開具酒類流通隨附單的酒類只能就地扣押,不能沒收,這無疑削弱了酒類執法的權威。對于涉嫌假冒或者造假的酒類必須依靠工商和質監局的配合,才能執法到位,遇上暴力抗法,除了報警外沒有其他有效的行政手段,而事實上是,目前我市部門之間各自為陣,互不協調,僅憑商務酒管部門單打獨斗,面對寵大的酒類流通市場,明顯勢單力薄,事倍功半。
(三)政府重視程度不夠,宣傳發動不到位是導致酒類執法不力的重要因素。我市酒管執法正面臨著群眾不知曉、經營戶不理解、不配合的困惑。從我省其他市州酒類執法現狀來看,政府重視是關鍵。我省、、等地市,當地政府在參照《國家食品安全法》和《省酒類流通管理條例》的基礎上都出臺了符合本地區實際的酒類行政執法條例,并且充分利用本地電視電臺、報紙刊物等新聞媒介資源,大力宣傳酒類執法,廣而告之,不僅讓全市老百姓知道酒管執法是政府行為,同時也給當地的酒管執法部門找到了執法的依據。在培養酒類經營戶增強持證經營、守法經營意識同時也從根本上起到了震懾制販賣假酒違法犯罪的作用。
三、加強酒類行政執法的幾點建議
(一)加大宣傳、擴大影響,定期開展打擊假冒偽劣酒類違法行為的專項行動。結合打擊經銷假冒偽劣酒類商品違法行為行動,大力宣傳酒類執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新穎的形式、豐富的內容,良好的形象對外展示酒管執法隊伍,以“12312”商務舉報投訴服務中心為平臺,向酒類消費者和酒類經營者宣傳酒類流通領域的法律法規知識,定期舉辦酒類流通法律法規培訓,同時全方位與有關媒體合作,利用平面媒體、網絡平臺和全市各項專題活動,加大宣傳力度,為開展酒類行政執法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
(二)政府支持,建章立制,為酒類執法提供執法依據。參照我省、、等地市的做法,在嚴格遵循《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及商務部2005第25號令《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省酒類流通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按照《省行政程序規定》和《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參照市直相關行政執法單位的經驗和文本,制定《市酒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市委、市政府兩辦名義發文實施,并在政府網站予以公布,從而使我市酒管執法做到有據可查,有法可依。
(三)職能部門應相互協調配合,建立行政執法聯動機制。酒類管理和行政執法涉及部門多,只有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才能形成戰斗力,將案件執法到位。遵循法律法規關于執法職責劃分的規定,與公安、衛生、工商、質監等部門密切配合并建立跨部門的信息通報、聯合調查、案件移送等工作機制;建立聯席聯審會議制度,成立專項整治工作小組,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加強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單位的聯系,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努力提升商務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地位和社會地位,不斷擴大商務綜合行政法的影響。
(四)建立酒類行業協會,用行業標準促行業自律。我市是酒類消費和流通的大市,僅憑酒管執法人員的力量是不夠的,應該盡快成立酒類行業協會,運用行業標準去促進行業自律,從而杜絕或減少制販賣假酒及倒酒亂市行為的發生,真正保護酒類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提高酒類批發準入門檻。現行酒類批發準入規定對批發企業擁有資金要求不高,一般一個品牌或者其中的某個系列就能申辦批發許可證,按照現行的酒類流通管理制度,批發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期間不年審。事實上有些企業因為經營不善或資金周轉問題而被迫提前中止經營,此時容易出現許可證轉讓或者租借等情況,由于聯系人、聯系電話和聯系地址變更,導致出現監管盲區。提高酒類批發準入門檻,鼓勵企業發展多種經營,既有利于酒管部門加強對酒類流通企業和酒類流通市場的監管力度,又有利于扶持酒類批發企業做大做強,形成產業。
(六)定期舉辦酒類從業人員的資格培訓,做到持證上崗。目前我市酒類從業人員多達18000余人,應定期組織對酒類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并發給培訓證書。通過培訓,增進從業人員知法、守法經營的自覺性和辨別真偽酒類的能力。規定所有酒類經營企業的從業人員未經培訓,不予核發酒類批發許可證或者零售許可證。賓館酒店,KTV酒吧、夜市等場所的酒類推銷人員,未經培訓,不予聘用。培訓所需經費應由財政列入年初預算并建立專門帳戶,做到專款專用。
(七)嚴格落實酒類隨附單和建立進銷臺帳溯源制度。對所有從事酒類批發、酒類零售店實行酒類隨附單及銷售臺帳制度,加大對超市、賓館酒店、酒吧及KTV、夜市等終端消費場所的監督和檢查。讓流向市場的每瓶酒都有獨一無二的身份證明,讓消費終端的每瓶酒都做到有據可查。同時重點加大對國產名優名酒和進口紅酒的監督檢查。
摘要:從法國國家參事院的建立算起,行政訴訟制度存在已經有200多年歷史。20世紀以來,行政訴訟類型化越來越成為一種發展趨勢。本文對德美行政訴訟類型進行比較,以期對我國行政訴訟有所借鑒。
關鍵詞:行政訴訟類型;類型化;比較與借鑒
行政訴訟的類型化是20世紀以來各國行政訴訟制度發展的總趨勢。行政訴訟類型的劃分標準因國而異,但一般來說,不外乎考慮以下因素:訴訟人的請求、當事人的訴訟資格、法院的判決權限及訴訟程序。本文中筆者著重考察和分析了德國和美國的行政訴訟類型,通過介紹、比較和分析兩國行政訴訟類型的優劣所在,以期對于我國下一步修改行政訴訟法,確立行政訴訟的類型有一定的借鑒效應。
一、德國行政訴訟類型
訴訟類型的劃分是德國行政訴訟制度的一個鮮明特色,按照權威的觀點,基本訴訟類型是形成之訴、給付之訴和確認之訴。各種訴訟類型之間又有一定的交叉,因此,期間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確。對于同一事件,當事人可以出于不同的考慮方式提出數個類型的訴訟,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1.確認之訴,是指確認公法法律關系是否存在、行政行為是否無效的訴訟類型。《行政法院法》采取簡便的二分法:即一般確認之訴;繼續的確認之訴,又稱為事后的確認之訴。
2.給付之訴是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提供特定的“給付”即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訴訟,此種類型既適用于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也適用于行政主體與行政主體之間,其中,典型的是的職責之訴,即公民提出要求行政機關做出原先拒絕或者沒有做出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義務的訴訟,又被稱為義務之訴。
3.形成之訴,是成立、變更或者消滅某種法律狀態的事實,是一種開放的、不確定的訴訟類型,既適用于行政行為,也適用于其他行政活動形式。形成之訴可以分為訴訟上的形成之訴和實體法上的形成之訴。包括以下類型:變更之訴、強制執行之訴又稱為反強制執行之訴、重新進行之訴、機關訴訟、撤銷之訴。
德國行政訴訟制度中對于訴訟類型的規定從三個方面體現:(1)在《行政法院法》中有明示或者默示的規定。(2)由《行政法院法》指示使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形成。(3)法院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認可特別的訴訟類型。不過后兩種模式也可認為是在《行政法院法》規定的基本模式下的衍生產物。
二、美國的行政訴訟類型
美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訴訟的類型,由于強調三權分立以及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控制,因而和行政訴訟相似的制度在美國被稱為司法審查。根據聯邦司法審查的方法,美國的行政訴訟類型可以分為:
1.法定的審查。法定的審查是指法律對于行政機關的某項活動直接規定的審查,一般規定在機關的組織法中,法定的審查具體又有兩種方式:一是特定的法定審查。二是普遍的法定審查。最典型的是霍布斯法。
2.非法定的審查。一切行政行為未明白禁止審查時,都可受到司法審查,這種法律所未明白規定的司法審查稱為非法定審查。聯邦法院的非法定審查主要有8種:侵權行為賠償之訴、制止狀、確認判決、提審狀、禁止狀、追問權力狀、人身保護狀、執行狀。
3.執行訴訟中的司法審查。執行訴訟中的司法審查是一種間接審查,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決定不提起訴訟,而是在當事人不執行行政機關的決定,行政機關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執行的時候,當事人主張行政決定違法作為抗辯的理由,否認行政決定具有執行力量,法院在裁判以前,必須解決兩個問題:(1)行政決定是否合法成立。(2)當事人是否違反行政決定,或者是否沒有執行行政決定。因此,執行訴訟的裁判也是法院取得司法審查權力的方法。
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可以發生在兩種情況:(1)法律對行政決定完全沒有規定執行的方法。(2)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執行行政機關的決定時,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執行措施,但是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力。
憲法權利的司法審查聯邦行政機關的一切重要決定,幾乎都有成文法的司法審查形式。在成文法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沒有規定司法審查時,只要法律形式沒有明白禁止司法審查,法院都假定可以審查。這時,法院根據法院具有的一般管轄權限進行司法審查。當事人對法律的規定不服,能夠根據憲法主張司法審查,只限于行政機關的決定涉及到憲法問題的時候。
當事人根據憲法主張司法審查的權利出現在兩種情況:(1)行政機關侵犯當事人的憲法的實體權利,如侵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等。(2)侵犯憲法保障的程序權利,如剝奪當事人的自由和財產而沒有按正當的法律程序。這兩種情況,如果受害人沒有其他的司法審查權利,或者這種權利受到很大的限制時,可以根據憲法權利申請司法審查。
三、兩國行政訴訟類型的比較
對于行政訴訟類型的規定兩國有很大的不同,德國代表著典型的大陸法系傳統,美國則沿襲英美法系的格式。雖然兩國行政訴訟類型存在諸多差異,但是行政訴訟制度又有某些普適的原則。
1.相同之處
(1)行政訴訟類型的劃分都遵循著相同的目的或是價值基礎。不論在德國還是在美國,設立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無非是兩個:一是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一種最可信賴的司法最終救濟手段,保護相對人的權利和自由。二是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維護公共利益,維護行政法治及行政法律秩序。
(2)都注意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在美國有私人檢察總長理論,認為國會為了維護公益,可以授權檢察總長對行政機關的行為申請司法審查,國會也有權以法律指定其他的當事人作為私人檢察總長主張公共利益。在德國協會之訴和民眾之訴,協會之訴指協會因其成員或他人的利益而提起的訴訟。民眾之訴指原告為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
(3)行政訴訟類型化標準的多樣性。在德國有傳統的分類方法,根據原告訴訟請求的目的,將行政訴訟分為基本的3個類型。也有是根據訴的標的將訴分類為針對行政行為、事實行為和法律以下的法規三大類別。此外,還可以根據訴的提出系針對國家權力的消極防御還是積極要求,以及系針對不再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動、正在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動或將來才會出現的行政活動而對其進行分類。在美國由于英美國家沒有公私法的劃分,它的行政訴訟類型主要是根據法院取得司法審查方式也將行政訴訟分為4種類型。美的兩國的行政訴訟類型是多樣化的。
2.不同之處
(1)行政訴訟類型劃分的標準不同。德國行政訴訟類型的劃分標準主要是行政訴訟的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以及訴訟目的,是從實體的角度進行的劃分。而美國則是通過程序上的標準不同來劃分行政訴訟的。
(2)行政訴訟類型寬窄不同。在美國存在著執行訴訟,在相對人不執行行政機關的決定,或不履行行政義務時,行政機關原則上不能采取強制執行手段,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以命令促使履行。相對人如不履行法院的命令,法院將以藐視法庭罪處以罰金或拘禁。美國執行訴訟的基礎在于按照美國三權分立的特點,為有效地控制行政行為,防止行政權的濫用,把這種對公民權益極易造成損害的強制執行權交由法院行使,而強制執行的發動權屬于行政機關。而在德國則沒有此類訴訟,若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機關的決定,德國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強制執行,無須向法院提起訴訟。
(3)兩國的行政訴訟類型體現了他們對私益和公益保護的側重點不同。在美國,制止狀、人身保護狀、禁止狀及憲法權利的司法審查體現對私人權益的保護,都以突出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而在德國,撤銷之訴和變更之訴則是體現對行政法治、行政法律秩序的維護之上,體現對公共利益的高度重視。
四、中國對于兩國行政訴訟類型劃分的借鑒
我國目前的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的類型并沒有做明確的規定。非類型化使得在行政訴訟的司法實務中暴露出許多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訴訟效率低下,司法資源浪費。行政爭議相對于民事糾紛來講,其性質較為復雜。例如“行政爭議有外部爭議和內部爭議之分,行政爭議還有直接爭議和間接爭議之分。因為行政爭議的性質如此復雜,法院在處理行政爭議的時候。應當針對不同性質的爭議采用不同的處理方式。顯然,現行的規定降低了行政爭議的效率,不利于行政爭議的解決。
2.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保護的不完善。在中國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的模式下,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訴訟的類型,其結果是使得公民的起訴范圍過于狹窄,公民只有在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情況下才能提出行政訴訟。使得那些被抽象行政行為損害合法權益的公民投訴無門,不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我國行政訴訟體系的設置不科學。我國沒有明確的行政訴訟類型,這使得法院在定位某一具體行政訴訟時通常采用結合《行政訴訟法》第54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行政訴訟一審判決的種類的方法,而將行政訴訟的定性分別對應撤銷判決、變更判決、履行判決、確認判決等,分為撤消訴訟、變更訴訟、履行訴訟、確認訴訟和行政賠償訴訟這幾種類型。從邏輯關系來看,這種由判決方式倒推訴訟類型的做法顯然是一種倒果為因的做法,從而破壞了整個行政訴訟體系的科學性。
4.不利于我國法治社會建立。在法律上明確行政訴訟的類型,可以完善行政訴訟制度自身的建設,促進憲政制度的建立,使對國家的管理建立在一個理性的規則之上,我國這種行政訴訟非類型化的模式有可能阻礙國家法治社會的發展和憲政制度的建立。
借鑒訴訟制度較為發達的西方國家的經驗,行政訴訟類型化已經是此次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大勢所趨。雖然我國行政訴訟法對于類型化一直沒有規定,但是學者們已經開始對訴訟的類型化有了不同的設想。例如薛剛凌教授在其《行政訴權研究》一書中,以法院行政判決權的大小為標準,將我國現行行政訴訟的類型分為撤銷訴訟、變更訴訟、履行訴訟和行政賠償訴訟四種類型。馬懷德教授則認為,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我國的判決形式,將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類型劃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變更訴訟、賠償訴訟、履行訴訟等五種類型。在不久的將來,隨著行政訴訟法修改的逐步實現,這些構想將變成更為適應現實律條。
一、行政訴訟類型化概念探析
概念的界定是一切研究和實踐的基礎。筆者認為,應從行政訴訟法控制行政權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之目的出發:(1)行政訴訟類型的定義首先應當讓相對人十分清晰的知道自己所享有的訴權以及訴權能夠行使的范圍。(2)除了訴權,行政相對人最關注的,也是與訴訟的目的最為相關的就是行政訴訟的判決。要保持判決的公正性,不同的訴訟類型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裁判方法裁判。(3)行政訴訟是一項由行政相對人、行政機關和法院共同參與的活動。筆者較為認同行政訴訟類型是根據行政訴訟的性質與行政相對人的訴訟請求而對行政訴訟進行歸類,并由法院依據不同種類的行政訴訟所適用的法定的裁判方法進行裁判的訴訟形態。
二、行政訴訟類型化的作用
1.行政訴訟類型化,可以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于1989年頒布,1990年起實施。當時處于對我國法制水平偏低,行政資源有限等多方面因素考慮,該法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客觀上限制了行政訴訟原告的訴權,致使行政實體法中規定的當事人部分權利,在訴訟領域的得不到相應的救濟。因此,行政訴訟類型化意味著國家在確保行政法治方面,在保護當事人權益等方面,承擔更多的司法保障義務。
2.行政訴訟的類型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緊張對立。在整個行政訴訟中,司法權與行政權關系的準確定位是有效解決行政爭議的關鍵。一方面,司法權應當理直氣壯的對行政權行使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通過糾正違法行政來保障民眾的基本權利;另一方面,作為一種有限權力的行政審判權又必須對行政權的正當運用給予應有的尊重,避免造成審判權對行政權的侵蝕。
3.行政訴訟類型化,有利于人民法院有效行使審判權,節約司法資源。行政訴訟非類型化,使法院不能按照行政案件的不同性質做出不同的處理。法律規定的非此即被的判決權限常常使法院處于左右為難的境地,有的法院迫于各方面的壓力,違法判決或違法調解。這不僅使司法資源浪費,還會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影響司法尊嚴和人們對司法公正的信念。同時,行政訴訟的非類型化也影響到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界分。
三、我國行政訴訟類型化構想
我國應當在充分汲取域外行政訴訟類型構造模式的基礎上,周密設計我國的行政訴訟類型,具體如下。
1.立法模式的選擇
因為訴訟類型的規范模式對訴訟類型的多少以及是否具有可擴展性有直接的影響。從行政訴訟類型的規范模式上看,盡管“默示主義”更能賦予法院較大的訴訟種類形成空間,使民眾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更多。但基于訴訟類型明確化和程序規則定型化的考慮,大陸法系國家更多地選擇了“明定主義”,如日本、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類型應當是開放的,在我國行政訴訟法修訂時,我們應當采取概括主義與例舉主義相結合的模式,在確立基本訴訟類型之后,在基本類型下又劃分出一些亞類型,并沒定某些特殊的訴訟類型,或承認法定訴訟種類之外的其他“無名訴訟類型”。
2.類型構造的基本標準
對概念進行劃分時,必須按照分類的規則來進行,即劃分時必須按同一標準進行分類,并且各子項外延必須互不相容。只有建立在科學、明確的標準基礎上的分類才能更好地實現行政訴訟類型化的價值。鑒于行政訴訟類型構造的理論基礎在于公民訴權的有效保障,因而類型區分的標準也應當著眼于當事人對其訴權的具體行使,亦即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內容,只有尊重當事人的訴權和訴訟請求,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才能顯現,審判權才能真正受到訴權的約束。綜觀各國行政法治的實踐,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內容的不同作為區分行政訴訟類型的核心標準業已成為城外行政訴訟類型構造的重要發展趨勢。作為一種獨立的區分標準,其本身應具有高度的涵蓋性,能夠揭示行政訴訟的本質屬性,因此,我國應當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為行政訴訟類型構造最基本的標準。本文由收集整理。
3.我國應確立的行政訴訟類型
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為主導性區分標準,我國未來行政訴訟的基本類型應劃分為“行政撤銷訴訟、行政給付訴訟、行政確認訴訟”三種。這三類訴訟幾乎涵蓋了當事人起訴的所有情形,因此應作為我國未來行政訴訟的最重要的基本類型。在基本類型下根據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與維護客觀社會秩序的需要,可根據訴訟標的的不同,進一步區分出若干亞類型。撤銷訴訟可以再分為原行政行為撤銷之訴和行政復議行為撤銷之訴;行政給付之訴可以分為課予義務之訴與一般給付之訴,其中課予義務之訴又包括純粹行政不作為之訴和行政拒絕作為之訴兩種子類型。現在學界探討比較多的行政訴訟形式,如公益訴訟、當事人訴訟、機關訴訟等,這些訴訟類型充其量也只是訴訟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以及行政爭議的屬性發生某些變化而已。訴訟請求無非是撤銷、變更車責令行政機關履行義務,其仍需借助于“行政撤銷訴訟、行政給付訴訟、行政確認訴訟”三種基本類型。
四、結語
行政訴訟類型化研究在我國大陸的興起,既是司法審判實踐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國行政訴訟法學界的自覺行動。雖然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并沒有對行政訴訟的類型構造做出明確規定,但這種非類型化的訴訟格局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已經為越來越多的學者所體察。結合我國現有的制度資源,建立科學、統一而獨立的行政訴訟類型化劃分標準,設計出我國當下社會轉型時期所迫切需要的訴訟類型已成為學界共識。當然,訴訟類型化的研究也一定能夠獲得更多的社會認同。我們有理由相信,一個科學完整、嚴謹務實的訴訟類型體系必將載入我國未來的行政訴訟法典!
(1)中央直轄市區域與普通省制區域行政。它們基本上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后解放區不斷推向全國,軍管會逐步過渡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而形成其基本藍圖的。隨著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第一個五年計劃建設的實施,與高度集中的經濟管理體制相匹配,建立并推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體制以加強行政權力的集中統一,于是,在中央之下,逐級建立了省一縣一區一鄉四層級行政體系。此后一個歷史階段,地方行政建制趨于基本穩定,某些具體環節的變化并未從實質上引起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變革。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體制和行政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地方行政建制有了新的調整和發展趨勢,行政層級以省(直轄市)——地市(區)——縣——鄉為主體框架,海南省和重慶直轄市相繼進入隸屬于中央政府的行政區域序列,地方行政格局出現局部變動。不僅如此,中央實施一系列適應市場經濟和改革開放深入發展需要的行政政策和區域發展戰略與措施,精減機構,簡政放權,地方隨之有了更多的自主權,促進舊體制向新體制過渡,中央與地方間權力重新配置,利益共享或分享。但是,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實際上只能在一定范圍、部分權限內進行,中央政府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和國家政治與行政體系中的某些權限諸如外交、國防等是排它而不可劃分的。中央向地方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放權讓利,使得特區與非特區、沿海與內地等行政區域間政治、經濟差異性增多,存在著不平等和不公平競爭,而且地方主義、宏觀調控不力,政治監督機制不健全在政治生活中占有不容忽視的比重,影響中央的權威,政府組織與管理社會的效率及政府行政能力,制約政治參與的擴大和區域整合。由于市場經濟尚在發育和成長中,中央與地方關系仍具有較大的變動空間和潛力,蘊含著政治發展新的內容和走勢。
(2)民族區域自治制區域行政,民族區域自治制區域行政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結合,就是在國家所轄領土的地區內,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地方自治,建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以實現其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它以《民族區域自治法》為依據,賦予了經濟文化相對落后的民族及其所居地區更多的自治權和自主權,保證了政治、法律上的平等,并為逐步消除事實上的不平等提供了政治條件和現實可能性。
民族自治區域的自治機關具有雙重性質,首先它是我國人民民主國家政權的一部分,與普通省制區域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是同質的;其次,它又是民族自治區域的一級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享有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的自治權。在縣級以下的少數民族自治鄉是基層行政區域,因地小人少,則不具備有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憲法規定的全部自治權的條件,不能制定自治條例。自治權,是民族區域自治的核心,其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利的規模應當同它的行政地位相適應。
在民族區域自治區中,西藏自治區具有一定典型意義。西藏近代社會是一個封建農奴制社會,政教合一,西藏人民在官家、僧侶、貴族三大領主統治之下,幾無人權可言。中國中央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于1951年簽訂的《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標志著西藏和平解放,《協議》規定了西藏各民族的基本人權,是西藏近代意義上的第一個人權宣言。西藏和平解放以來,西藏社會從封建農奴制社會逐步跨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在西藏考慮任何問題,首先要想到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這兩件事,一切工作必須慎重穩進。”其區域行政的一個基本內涵就是自治機關民族化。自治機關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藏族工作人員,而且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行政時,一般使用藏語文,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這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付諸區域行政,堅持“兩個離不開”,克服大漢族主義和狹隘的民族主義,促進了民族間相互尊重和團結,共同繁榮和發展。在實踐中為從西藏具體實際出發,開辟了一條民族進步及其政治發展的渠道。(3)特別行政制區域行政同樣是區域自治卻高于民族區域自治程度的“一國兩制”下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域,已納入中國當代區域行政范疇和政治發展軌道。特別行政區域直轄于中國中央人民政府,它所享有的各種自治權以及保持資本主義制度,并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新賦予的,只是由國家在法律上確認原有的而已,其政治不是“完全自治”,卻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就是比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區域的自治權力還要廣泛得多。
香港回歸中國后,依據《香港基本法》,“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政制以“行政主導”為一大特色,行政長官實際上具有雙重法律地位。一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另一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是香港的最高地方長官,并負有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之責,他不同于過去的香港總督,也有別于普通省制、中央直轄市、民族區域自治等行政區域的行政首長。
在英國的殖民統治之下,香港政治發展與經濟發展相悖,即政治從根本上不發展。香港主權回歸后,中國對其恢復行使主權和治權、港人當家做主人,區域行政既消除了原來的殖民地因素和一些明顯屬落后、不合理的方面,又吸收其中與現代人類相吻合的積極進步的內容。這在香港發展史上是個歷史性的轉折和飛躍。對于香港、澳門,中國是恢復行使主權,而臺灣問題則是國家和平統一的問題。臺灣與祖國大陸和平統一后,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臺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現行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也不變。臺灣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可保留軍隊;臺灣當局和有關各方以及臺灣人民的利益都將得到切實保障。特別行政在香港的運行和在澳門、臺灣的現實可能性,是要長期影響中國當代政治發展內容和基本走勢的。
一、開展工作情況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建立健全領導和辦事機構,按時對實施情況進行自查和總結,并按要求報送執法情況。我局成立了××縣建設局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并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調整充實,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二)結合實際,穩步推進
根據我局所開展的行政審批(服務)項目目錄,將法定執法職權職責的依據明確到法律規范的具體條款,并將新頒布的《城鄉規劃法》、《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納入執法目錄,將執法責任職責落實、細化到具體領導和內設機構、執法人員。并以文件形式印發局屬各部門執行,在××縣建設局網站、××縣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和建設局櫥窗內向全社會公開。我局黨組書記、局長羅德芳親自抓行政執法工作,對我局的行政執法工作負總責,并將目標責任層層分解落實。
(三)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資格合法。所有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依法使用執法證。未出現無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現象。
(四)實行行政許可公示,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我局全年行政許可未出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案例,許可程序均合法,手續不完善。
(五)強化隊伍建設。本年度末未出現1名執法人員違紀、領導違紀事件。
(六)結合部門工作實際積極開展執法培訓。今年我局法制員參加了縣政府法制辦舉辦的行政執法培訓,同時派出執法人員參加了《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城鄉規劃法》、《安全生產法》、《云南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動態管理》、《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房屋安全鑒定、恢復重建技術培訓、物業管理培訓等。
(七)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未出現內容、程序違法的規范性文件。
(八)規范執法案件卷宗宗材料管理。
(九)抓好部門法的宣傳、培訓。我局今年抓好了《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城鄉規劃法》、《安全生產法》、《云南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動態管理》、《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等部門法的宣傳、培訓。
(十)積極履行法定職責。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今年行政執法工作中,未出現不作為和依法該立案而未立案的、超時限辦案辦事的、違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錯誤的、越權執法或濫用職權的、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未予以或未按時限予以行政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法律文書不符合規定的、重大行政行為未備案的十大行為。
(十一)按時辦理人大建議、批評和意見,按時辦理人大交辦并要求反饋結果的重要信訪案件,及時辦理市長、縣長熱線電話交辦的事項,及時組織和參與調處社會矛盾。
二、存在問題
1、執法力度還有待加強,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
2、群眾對執法不理解,抵觸情緒大。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強執法培訓,加大執法力度;
2、完善執法程序,依法行政;
3、加大各項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提高群眾法制意識。
一、行政訴訟類型化概念探析
概念的界定是一切研究和實踐的基礎。筆者認為,應從行政訴訟法控制行政權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之目的出發:(1)行政訴訟類型的定義首先應當讓相對人十分清晰的知道自己所享有的訴權以及訴權能夠行使的范圍。(2)除了訴權,行政相對人最關注的,也是與訴訟的目的最為相關的就是行政訴訟的判決。要保持判決的公正性,不同的訴訟類型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裁判方法裁判。(3)行政訴訟是一項由行政相對人、行政機關和法院共同參與的活動。筆者較為認同行政訴訟類型是根據行政訴訟的性質與行政相對人的訴訟請求而對行政訴訟進行歸類,并由法院依據不同種類的行政訴訟所適用的法定的裁判方法進行裁判的訴訟形態。
二、行政訴訟類型化的作用
1.行政訴訟類型化,可以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于1989年頒布,1990年起實施。當時處于對我國法制水平偏低,行政資源有限等多方面因素考慮,該法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客觀上限制了行政訴訟原告的訴權,致使行政實體法中規定的當事人部分權利,在訴訟領域的得不到相應的救濟。因此,行政訴訟類型化意味著國家在確保行政法治方面,在保護當事人權益等方面,承擔更多的司法保障義務。
2.行政訴訟的類型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緊張對立。在整個行政訴訟中,司法權與行政權關系的準確定位是有效解決行政爭議的關鍵。一方面,司法權應當理直氣壯的對行政權行使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通過糾正違法行政來保障民眾的基本權利;另一方面,作為一種有限權力的行政審判權又必須對行政權的正當運用給予應有的尊重,避免造成審判權對行政權的侵蝕。
3.行政訴訟類型化,有利于人民法院有效行使審判權,節約司法資源。行政訴訟非類型化,使法院不能按照行政案件的不同性質做出不同的處理。法律規定的非此即被的判決權限常常使法院處于左右為難的境地,有的法院迫于各方面的壓力,違法判決或違法調解。這不僅使司法資源浪費,還會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影響司法尊嚴和人們對司法公正的信念。同時,行政訴訟的非類型化也影響到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界分。
三、我國行政訴訟類型化構想
我國應當在充分汲取域外行政訴訟類型構造模式的基礎上,周密設計我國的行政訴訟類型,具體如下。
1.立法模式的選擇
因為訴訟類型的規范模式對訴訟類型的多少以及是否具有可擴展性有直接的影響。從行政訴訟類型的規范模式上看,盡管“默示主義”更能賦予法院較大的訴訟種類形成空間,使民眾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更多。但基于訴訟類型明確化和程序規則定型化的考慮,大陸法系國家更多地選擇了“明定主義”,如日本、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類型應當是開放的,在我國行政訴訟法修訂時,我們應當采取概括主義與例舉主義相結合的模式,在確立基本訴訟類型之后,在基本類型下又劃分出一些亞類型,并沒定某些特殊的訴訟類型,或承認法定訴訟種類之外的其他“無名訴訟類型”。2.類型構造的基本標準
對概念進行劃分時,必須按照分類的規則來進行,即劃分時必須按同一標準進行分類,并且各子項外延必須互不相容。只有建立在科學、明確的標準基礎上的分類才能更好地實現行政訴訟類型化的價值。鑒于行政訴訟類型構造的理論基礎在于公民訴權的有效保障,因而類型區分的標準也應當著眼于當事人對其訴權的具體行使,亦即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內容,只有尊重當事人的訴權和訴訟請求,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才能顯現,審判權才能真正受到訴權的約束。綜觀各國行政法治的實踐,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內容的不同作為區分行政訴訟類型的核心標準業已成為城外行政訴訟類型構造的重要發展趨勢。作為一種獨立的區分標準,其本身應具有高度的涵蓋性,能夠揭示行政訴訟的本質屬性,因此,我國應當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為行政訴訟類型構造最基本的標準。
3.我國應確立的行政訴訟類型
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為主導性區分標準,我國未來行政訴訟的基本類型應劃分為“行政撤銷訴訟、行政給付訴訟、行政確認訴訟”三種。這三類訴訟幾乎涵蓋了當事人起訴的所有情形,因此應作為我國未來行政訴訟的最重要的基本類型。在基本類型下根據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與維護客觀社會秩序的需要,可根據訴訟標的的不同,進一步區分出若干亞類型。撤銷訴訟可以再分為原行政行為撤銷之訴和行政復議行為撤銷之訴;行政給付之訴可以分為課予義務之訴與一般給付之訴,其中課予義務之訴又包括純粹行政不作為之訴和行政拒絕作為之訴兩種子類型。現在學界探討比較多的行政訴訟形式,如公益訴訟、當事人訴訟、機關訴訟等,這些訴訟類型充其量也只是訴訟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以及行政爭議的屬性發生某些變化而已。訴訟請求無非是撤銷、變更車責令行政機關履行義務,其仍需借助于“行政撤銷訴訟、行政給付訴訟、行政確認訴訟”三種基本類型。
四、結語
行政訴訟類型化研究在我國大陸的興起,既是司法審判實踐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國行政訴訟法學界的自覺行動。雖然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并沒有對行政訴訟的類型構造做出明確規定,但這種非類型化的訴訟格局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已經為越來越多的學者所體察。結合我國現有的制度資源,建立科學、統一而獨立的行政訴訟類型化劃分標準,設計出我國當下社會轉型時期所迫切需要的訴訟類型已成為學界共識。當然,訴訟類型化的研究也一定能夠獲得更多的社會認同。我們有理由相信,一個科學完整、嚴謹務實的訴訟類型體系必將載入我國未來的行政訴訟法典!
2014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大綱關于申論考試的內容與往年相比有較大的變動。最為顯著的就是2014年國家公務員考試申論考試分設為兩類試卷——一類試卷是省級以上(含副省級)綜合管理類;一類試卷是市(地)以下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法類。考試大綱進一步指出,市(地)以下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法類職位申論考試主要測查報考者的閱讀理解能力、貫徹執行能力、解決問題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其中的“貫徹執行能力”特別引人注目:在筆試中如何考查考生的貫徹執行能力呢?針對此,華圖教研中心公務員考試輔導專家李天甲老師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了解讀,希望能對廣大考生備考有所幫助。
關于“貫徹執行能力”,考試大綱解釋道:“能夠準確理解工作目標和組織意圖,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及時有效地完成任務。”根據考試大綱的解釋,華圖公務員考試輔導專家李天甲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把握所謂的“貫徹執行能力”。
申論材料往往涉及一個或者兩個社會現象或者社會問題,同時,給定材料中也會包含一些解決該社會問題的具體措施。因此,華圖公務員考試輔導專家李天甲認為,2014年國家公務員考試申論考試很可能會要求考生針對材料中提到的某一項具體措施提出(寫出)具體的執行方案或者實施方案。考生在寫出具體的執行方案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準確理解工作目標和組織意圖。實施方案的關鍵在于把握好相關部門出臺這項措施的背景、目的與意義,這樣才能準確理解工作目標和組織意圖。對此,考生可以通過閱讀材料來了解出臺這項措施的背景、目的與意義。
其次,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所謂的依法行政原則,簡單來說包括六個方面: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在申論考試當中,考生除了要固守原來提對策的基本原則——可操作、合常理之外,還需要特別體現我們具有“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的意識與素質。我們的主體要合法,我們的措施要合法、我們的程序要合法以及我們的執行措施要高效便民,而不能低效擾民。
再次,根據客觀實際情況。這就要求考生仔細閱讀材料,充分體會材料設定的“場景”存在哪些“客觀實際情況”。針對這些客觀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靈活變通地制定相應的執行方案。
最后,及時有效地完成任務。這項要求與前文提到的“高效便民”之“高效”重合,此不贅述。
專家認為,制作一份執行方案或者實施方案基本上也屬于對策措施題的一種,因此要貫徹對策題的作答原則——可操作、合常理。同時,李老師提醒各位考生,在復習的過程中注意對“貫徹執行能力”這一要求的思考。
摘要:行政訴訟類型化是二十世紀以來各國行政訴訟發展的共同趨向之一。行政訴訟的類型化有助于公民訴權的切實維護和行政法治進程的推進,因此是一國行政訴訟制度變革的核心新問題。文章通過對行政訴訟類型化的理論界定,借鑒國外和我國太灣地區行政訴訟的分類標準,以及對其類型異同的分析,在結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提出對我國行政訴訟類型構建的一些想法。
一、有關行政訴訟類型化的理論界定
根據太灣學者蔡志方先生的界定,所謂行政訴訟的類型化意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且法院僅在法定的裁判方法范圍內裁判的訴訟形態。"私以為,蔡先生的表述恰當的反映了類型化的主旨,基本上能夠揭示類型化的實質,可以為大陸學界所沿用。鑒于行政訴訟體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因而行政訴訟類型化相比較民事訴訟類型化而言,自然具有其非凡的一面。但是,行政訴訟究竟脫胎于民事訴訟,因而兩者之間仍存在許多關聯,尤其是民事訴訟類型的劃分標準和結果,對行政訴訟的劃分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近來,各國行政訴訟類型劃分的簡約化即體現出其和民事訴訟的淵源。對行政訴訟類型和受案范圍、訴訟請求、判決類型、訴訟模式等概念的區分,則有助于提升我國行政訴訟法學探究的范疇意識,在范疇提煉乃至體系化的基礎上,重構我國行政訴訟法學的理論體系。私以為,應當盡快結束對受案范圍的"聚焦",將探究重點轉向行政訴訟的類型化比較上。
二、有關國家和地區行政訴訟的劃分
(一)法國
法國沒有有關行政訴訟類型的法律規定,但學術界的討論比較激烈,主要有兩種分類方法摘要:第一種是以法官判決案件權力的大小為標準,將行政訴訟分為完全管轄之訴、撤銷之訴、解釋、審查行政決定的意義和合法性之訴以及處罰之訴;第二種新的分類方法是以訴訟標的的性質為標準,將行政訴訟分為客觀之訴和主觀之訴。傳統分類方法的優點在于標準的明確性和易于執行,而新的分類方法存在于不能窮盡行政訴訟類型、標準較模糊而不易把握等缺點。因此,傳統分類一直是法國實務界的主要依據。
(二)日本
日本《行政案件訴訟法》將行政訴訟劃分為抗告訴訟、當事人訴訟、民眾訴訟、機關訴訟,而抗告訴訟又分為撤銷訴訟,無效確認訴訟、不作為的違法確認和無名抗告訴訟。在日本,抗告訴訟具有重要的地位,大多數的行政案件都是通過其解決的。日本的這一劃分包含著兩個層次摘要:第一是以訴訟標的的性質為標準將行政訴訟劃分為抗告訴訟和其他三種訴訟;第二是主要以行政判決的內容為依據將抗告訴訟分為四類。
(三)英國
英國的行政訴訟類型和令狀制度有密切的聯系,主要依據訴訟程序的性質,劃分為普通救濟訴訟和非凡救濟訴訟。普通救濟訴訟是一種私法救濟,完全是以民事訴訟發展而來的;以訴訟請求為標準,分為禁制令之訴、宣告令之訴和損害賠償之訴。而非凡救濟訴訟是一種公法救濟,強調依法行政和法律秩序的維護;以訴訟請求為標準分為人身保護裝之訴、調卷令之訴、禁止令之訴和強制令之訴。
(四)美國
美國沒有典型意義上的行政訴訟制度。她的司法審查就類似于行政訴訟制度。按照訴訟的性質和功能,美國的行政訴訟劃分為個人救濟訴訟、納稅人訴訟(或監督訴訟)、執行訴訟、和程序訴訟四類。美國的司法審查實現了比行政訴訟更為廣泛的功能。
(五)臺灣地區
臺灣地區《行政訴訟法》第三條摘要:"前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第七條規定了提前行政訴訟時可以合并請求損害賠償;第九條規定了公益訴訟;第十條規定了選舉罷免爭議訴訟。現臺灣學界主要討論行政訴訟類型的訴訟要件、各訴訟類型之間的關系、原告對類型的選取、行政訴訟類型和行政行為的關系、對一種訴訟類型的具體探究等。可見,臺灣地區的行政訴訟類型理論探究較深入,受大陸法系影響較深。比較以上幾個國家和地區行政訴訟類型的劃分情況,可以得出以下幾個結論。第一摘要:從歷史發展來看,行政訴訟類型有逐漸擴大的趨向;第二摘要:在分類標注上,劃分標注呈現多樣化。這一方面表明了標準的開放性,另一方面也證實了行政訴訟類型的具體劃分取決于各國的實際情況,如訴訟價值取向、法律傳統、原有的法律體系以及包括憲政在內的政治制度等。英美法系主要從程序角度考慮劃分標準,而大陸法系主要從實體角度考慮,這和兩大法系的法律傳統和大陸體系是一致的。
三、對我國行政訴訟類型的構建設想
針對我國行政權歷來膨脹且極為強大,及我國公民法律意識淡薄的目前狀況,我國行政訴訟的目的應側重保障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規范行政權的合法行使。為更好的實現這一目的,行政訴訟的類型就應當規定的全面。
(一)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屬于形成訴訟的一種,其目的在于法院以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方法,原則上溯及既往地消滅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使原告因該具體行政行為被侵害的權利得以恢復。提起撤銷訴訟的條件,主要是因撤銷之訴的訴訟標的違法,導致侵害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在公益訴訟時侵害的是公共利益,這和原告的訴權或適格有關。因而法院在對這類行政案件進行審理時,只能就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審查,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判決撤銷。
(二)課以義務訴訟
課以義務的訴訟目的是原告向被告行政主體依法提出的申請,被行政主體違法拒絕或不予答復,使其權利收到損害,因此原告欲借助法院的判決,使行政主體做出原告依法請求的具體行政行為。課以義務之訴,主要適用于干涉行政領域。
(三)給付訴訟
給付訴訟的目的是原告欲借助法院的判決,使被告履行金錢或財產的給付義務,假如行政主體再次拒絕,則可予以強制執行。提起條件是行政主體應當履行金錢或財產的給付義務而沒有履行,其形式可能是安置、補助、撫恤、優待、救災扶貧等,由于該訴訟標的未履行或未做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四)確認訴訟
確認訴訟的目的在于借助法院的"確認判決",確認具有爭議狀態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無效、行政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相對于其他積極的訴訟種類,確認訴訟僅具有補充性質,即只有在其他訴訟種類不得提起時,才可提起確認訴訟,因此具有補償性、從屬性、次要性和后備性。
(五)公益訴訟
提起公益訴訟的條件,應當是某法律主體的作為或不作為使公眾的公共利益收到損害。有關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還有待于進一步的探索,例如由誰來提起公益訴訟、對于哪些情況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法院應如何審理及判決等等。目前,呼聲較高的是建立行政公訴制度,由檢察院作為提起公訴的主體。
(六)當事人訴訟
當事人訴訟是行政訴訟的一種非凡類型,他是指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導致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從而引發民事當事人之間或者和行政機關之間的爭議,法院審理此類爭議的活動稱之為當事人訴訟。
結語
借鑒訴訟制度較為發達的西方國家的經驗,行政訴訟類型化有了不同的設想。例如馬懷德教授認為,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我國的判決形式,將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類型劃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賠償訴訟、履行訴訟等五種類型。在不久的將來,隨著行政訴訟法修改的逐步實現,這些構想將變為更為適應現實的律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分析和論文關鍵詞行政執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罰金
論文摘要對行政執法實踐中的3個問題,即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罰金3種處罰是否屬于行政處罰種類的問題進行分析,以期能為行政執法尺度的確定和執法工作實踐提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第8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共7項,前6項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常用的處罰種類,而第7項只是籠統地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在行政法學上規結出行政處罰種類共四大類,即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自由罰。申誡罰是指行政機關向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相對人提出警戒或者譴責,申明其行為違法,教育行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種形式。它區別于其他種類處罰的特點在于對違法行為者實施的是精神上或者名譽、信譽等方面的懲戒,而不是對行政相對人的其他實體權利的剝奪或者限制,因此申誡罰更能體現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財產罰是指強迫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剝奪其原有財產的行政處罰。這種處罰的特點是對違法的相對人在經濟上給予制裁,迫使行政相對人履行金錢給付義務。財產罰是目前應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指對非法收入應采取沒收措施,而罰款是處罰違法相對人的合法收入,這是罰款與沒收的主要區別。行為罰(能力罰)是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權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一種制裁措施。這里所說的行為主要是指經行政機關批準同意從事某項活動的權利和資格。沒有這種資格就意味著違法。如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責令停產停業。自由罰(人身罰)是限制或者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處罰。自由罰的實施使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就是行政相對人在短時期內將失去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除了上述《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常用處罰種類外,許多單行法律、法規規定了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等,下面將就這些規定是否行政處罰進行探討。
1責令改正是否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許多學者們和執法工作者持不同意見,有的人認為責令改正不是一種行政處罰,因為《行政處罰法》中沒有規定,因此它只是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或者是行政強制,而有的人認為,它是一種行政處罰,因為它是行政機關向行政相對人書面文書送達的,并且對行政相對人具有約束力,要求相對人必須執行的。《行政處罰法》除了規定6種基本行政處罰種類外,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10章法律責任第6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①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包裝的。②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③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④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⑤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
這些規定中的“責令改正”是不是一種行政處罰呢?筆者認為如果由行政處罰機關沒對行政相對人下達處罰決定之前,單獨口頭或者以文書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就不是行政處罰,只是起要求違法的行政相對人糾正其違法行為的作用,具有教育意義;如果單行法條款中規定了責令改正,行政處罰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以行政處罰決定形式書面下達的,那就是行政處罰。地方法規中規定的“責令改正”是不是行政處罰呢?如《江蘇省種子條例》第6章法律責任第42條規定,違法本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未經批準采集或者采伐省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按理《江蘇省種子條例》只是地方法規,只能規定6種基本的處罰種類,但是該條例的第1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行政處罰法》第11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該條例的這條規定,實際上是對《種子法》第61條第3項作出的具體規定。另外,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法律責任或者罰則中規定類似于責令改正的,應一并如上理解。2通報批評是否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對于通報批評,在法學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認為通報批評不是行政處罰的一種,而是一種機關內部指出錯誤的方法,不具有處罰性,有的人認為通報批評是一種行政處罰,一旦作出將會對行政相對人的名譽、信譽等產生影響。筆者認為,通報批評用于單位內部上級處理違紀的下級,或者黨和行政機關內部監察部門或者紀委處理違反紀律的人,這時只是一種行政處分,不是行政處罰。當行政機關對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使用通報批評時,是否是行政處罰呢?按照《行政處罰法》的第8條第(7)項規定,先看一個例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6章法律責任第43條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這條規定中包含警告,也就是行政處罰的一種,筆者認為,單獨對違法行政相對人以書面形式通報批評時,不是行政處罰,只是行政機關利用責權對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一種警示,利用其聲譽對其施加壓力,迫使其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但是如果行政機關將通報批評寫入行政處罰決定中,并在一定范圍內書面通報批評的,就是行政處罰。因此,通常有人把通報批評同警告一起,作為申誡罰的2種最重要的形式。其實,警告通常僅限于直接告知違法行為人,而通報批評告知的范圍較廣泛,不僅限于告知行為人自己,還包括告知與行為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罰金是否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有的人將罰金和罰款混淆,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了“處以罰金××元”之類的文字,這是錯誤的。罰款,屬于財產罰,是指行政機關強迫違法的行政相對人繳納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依法損害或者剝奪行政相對人某些財產權的一種處罰。罰款就是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財產權的剝奪,不管行為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只要違反了法律、法規,危害了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依法予以罰款。在行政處罰中只能是罰款,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而沒有犯罪的行政相對人實施金錢的處罰,而罰金是對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個人或者組織的一種刑事處罰,是刑罰中的一種附加刑,是由人民法院實施和執行。另外,行政處罰中的罰款與司法上排除妨礙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的罰款也不同,后者是針對在訴訟程序中實施了妨礙訴訟活動的違法行為人進行的,由人民法院決定與實施。
這些年來,行政性壟斷一直是經濟法理論界和實務界所討論和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但迄今為止,學者們關于行政性壟斷的見解仍然是眾說紛紜。
一、行政性壟斷的概念分類
許多學者認為,行政性壟斷和經濟性壟斷共同構成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而行政性壟斷對競爭的危害遠甚于經濟性壟斷。因此,反行政性壟斷是反壟斷法的重要任務。筆者認為,行政性壟斷(又稱行政壟斷)是指中央政府所屬的各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的各管理部門以及被上述政府和政府管理部門授予行政管理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或者排除企業競爭的違法行為。
行政性壟斷可分為兩大類,即地區壟斷(又稱地區封鎖)和部門壟斷(又稱行業壟斷)。所謂地區壟斷是指某一地區的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保護本地企業和經濟利益,濫用行政權力而實施的排除、限制外地企業參與本地市場競爭或者本地企業參與外地市場競爭的違法行為。地區壟斷多由地方政府以命令、文件和通知等方式作出。對地區壟斷即地區封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僅作了原則性規定,2001年4月21日,國務院頒布了《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地區壟斷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制。
所謂部門壟斷是指政府所屬部門為保護本部門的企業和經濟利益,濫用行政權力而實施的排除、限制其他部門企業參與本部門市場競爭的違法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此沒有規定,以致于個別學者認為沒有將部門壟斷單列的必要。事實上,部門壟斷與地區壟斷雖然也有些微的交叉、滲透,但基本上是涇渭分明的。
二、行政性壟斷的危害及成因
具體來說,行政性壟斷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以下諸方面:第一,阻礙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第二,損害市場主體的獨立自主的經營權和消費者的利益;第三,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第四,阻礙自由、公平的有效競爭秩序的形式;第五,破壞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成果,阻礙其進一步深化;第六,培養、扶植并保護經濟性壟斷。至于行政性壟斷的形成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尚未徹底完成以及貫徹執行不力是行政性壟斷產生的根本原因;多元化的行政利益的趨動,國家對行政性壟斷缺少必要的法律規制以及行政人員依法行政法律意識的淡薄等也是行政性壟斷產生的重要原因。
三、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對行政性壟斷規制的現狀以及完善行政壟斷規制立法的若干思考
我國現有規制行政性壟斷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第7條和第30條把行政性壟斷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十分簡略的規定。除此以外,國務院還先后頒布了一些行政法規。
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行政性壟斷規制的現狀看,其不足之處主要體現為三點:一是對行政性壟斷規制的法律文件效力層次大多較低,欠缺應有的權威性;二是對行政性壟斷實施主體的法律責任規定太輕,且欠缺強有力的監督機制;三是反行政性壟斷的主要機構設置不當,使得反行政壟斷執法舉步維艱。
筆者認為,要有效制止行政性壟斷,應創建以下幾項新制度和新機制:第一,應在充分總結本土經驗基礎上博采眾長,制定包括反行政性壟斷在內的統一的反壟斷法典,并在立法、司法和執法的全過程中,建立能夠充分發揮專家尤其是經濟學家和法學家作用的相應機制;第二,建立嚴格的行政性壟斷法律責任制度,并使其落到實處;第三,設立高度權威性和獨立性的具有準司法機構性質的反壟斷主管機構,并賦予其對行政性壟斷禁令的權力;第四,賦予反壟斷主管機構針對行政性壟斷在特定的條件下提起訴訟的權利,包括建立民事公訴制度;第五,在未來的反壟斷法典中,應建立司法審查制度。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實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機關主動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名譽或其他權益限制或剝奪,或者科以新的義務,體現了強烈的制裁性質,因此國家專門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規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
一、稅務行政處罰管理現狀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有七種:(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規定的處罰種類。考慮到其他法律法規具體調整的需要,因此《行政處罰法》在規范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種類時在第八條特別作了一條附加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這實際上是在行政處罰的種類上開了一個口子,按此規定在《行政處罰法》頒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還可以繼續適用,而且以后出臺的法律、法規還可以補充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條第六款的規定,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其中停止出口退稅權的處罰設定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才予以明確為一種行政處罰,這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種類設定權限的規定。
正確劃分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利于規范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因為稅務行政處罰是對管理相對人違反了稅收管理秩序后,稅務機關給相對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可訴訟行為,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作出,否則稅務機關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因此應當正確界定稅務行政處罰行為和“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條第七款規定)。
然而,在新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出臺前,對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規定還不規范和完善,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及稅收征管工作規程等規章規定,確定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少,與基層稅務機關的管理實際不相適應,一些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規程規定,在管理中已經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在法律上沒有充足的依據,特別是涉及到損害到納稅人利益的措施,如果不在法律上予以明確,不利于日常稅收管理。因此,應當根據稅收征管的發展情況,將原有規章、規程規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為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根據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應當有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
其中責令限期改正從實質來看,它基本近似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警告,無論是就其作用還是性質而言,幾乎與警告相同,只是名稱不同而已。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中已明確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
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是在原《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已明確規定的處罰措施,《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將其作為單獨的復議情形,未作為稅務行政處罰。而全國稅務人員執法資格統一考試用書《稅收執法基礎知識》第57頁認為“其他法律法規還規定有關機關可以依法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采取驅逐出境、限制進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的行政處罰”。《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其出境。”從該種措施的性質和手段看,應該屬于稅務機關依法提請,而由有權機關協助執行的一種稅務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因此應當將阻止處境作為一種稅務行政處罰。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后在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了“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處罰措施,這與阻止出境措施的執行主體相似,都是由稅務機關依法提請,由有權機關依法執行的一種處罰措施。吊銷營業執照是《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的一種處罰措施,阻止出境按照其性質也屬于其他法律規定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只是執行機關的特殊性。根據稅收法律規定,執行該兩項法律規定的處罰措施的原因是相對人違反稅收征管秩序,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處理后,才能提請相關機關執行,在提請之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調查取證、審理告知無效后,再由稅務機關提請相關機關執行,只是最終執行的結果由相關部門執行。這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稅務罰款的措施相似。因此該兩項措施應當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一種特殊的執行主體的稅務行政處罰。這與我國現行的執法體制有關,是由于我國稅務機關執法范圍和權限的有限性決定的。管理相對人對該處罰措施可以依法申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也可以提請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稅務機關為被告或與具體執行機關為共同被告,而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當全部由稅務機關負責。因此對這兩項稅務行政處罰措施的程序、法律責任應當進一步規范和明確。
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是稅務機關早已使用的一種管理措施,基層主管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違章情況采取了停票或繳銷發票等不同方式的管理制度,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體系,國家稅務總局也制定了許多具體的發票控管辦法。然而長期以來從稅收立法到稅務機關實際操作中沒有將停止供應發票作為一種處罰措施,《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只將這一措施作為一種稅務機關不作為的行政行為。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財務管理不斷的規范和稅收征管措施的日益強化,發票作為經濟往來的重要憑據,已成為經濟交往中明確經濟責任的主要的原始憑證,納稅人交易活動的重要憑證。對發票的控管成為稅務機關控稅管理的有效手段。作為發票管理的主管機關,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停止或繳銷發票后,勢必影響到納稅人的正常經營活動。納稅人正常取得和使用發票以保證其經營秩序的運行無疑是納稅人的一種權益,在稅務征管活動中稅務機關應當充分尊重納稅人的權益,然而在新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前,稅務機關對發票的停售和繳銷隨意性較大,影響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發票控管措施提出訴訟。稅務機關在訴訟中法律依據不足。
新《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后在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從立法的角度給稅務機關的收繳發票予以認可。稅務機關收繳和停止發售發票,是對納稅人使用發票權利的制裁,符合行政處罰的性質和特點。因此稅務機關在采取收繳和停止發票處罰措施時應當按照稅務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三、規范稅務行政處罰措施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稅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因此七種稅務行政處罰措施中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應當由縣級稅務機關作出。
然而在《稅收征管規程》中,對警告和罰款外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得不具體,在基層稅務機關執行中很不規范。急需完善現存的稅收征管規程中稅務行政處罰程序,當相對人違反稅收管理秩序,需要給予稅務行政處罰時,除警告和罰款外,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處罰一般程序處理,例如對欠繳稅款的出境前,需要阻止出境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欠繳稅款情況及催繳文書報縣級稅務機關審理,縣級稅務機關將欠稅情況及文書審理后向當事人下達《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然后在當事人陳述申辯后制作阻止出境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交當事人,并制作《阻出境通知書》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交進出境管理機關執行,當事人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不服的,可以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或提請行政訴訟。
因此,現行稅收征管規程中關于稅務行政處罰程序需要進一步完善,對除警告、罰款外的稅務行政處罰程序需要的稅務文書應當盡早制定,以便于稅務管理程序的規范化、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