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23 1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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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是對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的探討,論述了現代經濟法學的四個基本問題:現代經濟法價值取向的問題、現代經濟法的主體架構問題、現代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哲學基礎理論論證和現代經濟法的主要研究方法。希望通過對這些基礎理論問題的深入探討,能夠加強我國經濟法學界基礎理論統一與共識。
關鍵詞:經濟法基礎理論、現代經濟法的價值取向、第三主體
伴隨著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與轉軌,我國的經濟法學基礎理論也已經歷了20多年的爭論與發展,在發展中爭論,在爭論中發展,在實踐中檢驗各種理論的正確與謬誤,正是在這樣一種對真理的不斷追求與探索中,我國的現代經濟法學已經頗具規模。
目前,我國的經濟法學界已經形成了多種流派學說,從最初的“縱橫說”、“學科經濟法說”、“密切聯系說”、“經濟管理關系說”、“綜合經濟法說”、“經濟行政法說”、“企業法說”、“國民經濟運行法說”,到現在的“經濟協調關系說”、“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說”、“宏觀調控說”、“國家調節關系說”、“國家參與關系說”、“新經濟行政法說”、“二次調整說”、“模糊說”、“限定的縱橫統一說”,等等。
百家爭鳴的景象當然我國現代經濟法學蓬勃發展的最好表征。然而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各種經濟法學說相互并立,甚至一本書就代表著一種經濟法流派,既給經濟法學的講授工作帶來了相當的難度,也是一門獨立學科還不夠成熟的表現。筆者認為一門成熟的學科不僅要有促進該學科發展的爭論,更多的要有促進該學科獨立而穩定的共識,而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界顯然缺少一種“求同存異”的認識。在我國經濟法基礎理論日益豐富的條件下,我國的經濟法學者應該盡可能的拋棄所屬學派的意氣之爭和門第之見,在一切為我國經濟法學獨立和發展的大局觀的指引下,盡快將各學派相同相通的經濟法學理論統一起來,以謀求我國經濟法在未來更大的發展。
筆者擬通過本文,在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的“求同”上作一個初步的嘗試。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界至少有現代經濟法的價值取向、現代經濟法的主體架構、現代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哲學理論論證和現代經濟法的研究方法等四個問題應該形成共識。
一、現代經濟法價值取向的問題
現代經濟法的法律價值取向: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而非以國家為本位的法。
我們首先來談談現代化這個常識性問題,有的學者認為:“現代化有兩個核心問題,一個是發達的市場經濟,一個是民主政治,這兩點背后共同的東西就是社會的個人本位化,也就是從一個共同體為本位的傳統社會過渡到個人本位的、尊重公民個人權利和個性價值的社會。”[1] (P231)對于此種認識,筆者認為“尊重公民個人權利和個性價值”的觀點無疑是正確的,但關于“社會的個人本位化,也就是從一個共同體為本位的傳統社會過渡到個人本位的社會”的提法,值得商榷。
回顧人類近現展的歷史,我們會發現在社會價值取向上始終存在著以個人為本位的西方國家同以國家為本位的東方國家之爭。資產階級的自由主義和個人本位的思想理念,在反封建的斗爭和人類思想解放的過程中其進步作用當然應當肯定。而在相對貧窮落后的東方國家,正是以國家為本位的主導思想,才使得整個國家的稀缺資源掌握在該國先進的階層或統治階級手中,由政府加以調配,從而集中力量辦幾件大事。例如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無產階級正是藉此趕走外來壓迫,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并在國內進行政治和經濟革命,為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奠定了有力的工農業和科技基礎。
然而無論是以個人為本位的理念,還是以國家為本位的理念在人類生產力不斷提高的情況下,特別是在人類社會化大生產的背景下都遇到了自身無法克服的矛盾和問題,于是它們都自覺或被迫地選擇了或正在選擇一種現代化的本位理念觀:以社會為本位的理念觀。在信奉“個人本位”的西方國家在現代化的進程中深刻認識到極端的個人主義和自由放任非但不能保證個人充分發展,相反會危及到社會的穩定與發展。關于對“個人本位”危害的認識,早在19世紀,作為美國社會學法學派的創始人龐德就已經有了較為深刻的認識,他把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并進一步指出:“包含社會利益的個人生活是一種道德的、社會的生活。所以社會利益不能容忍為了滿足反社會的邪惡目的而行使個人權利。”[2](P138-140) 而在信奉“國家本位”的東方國家在現代化的過程中也同樣認識到國家的過分集權,大大損傷了社會個體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力,也就阻礙了社會的發展。也正是基于這種本位觀認識的轉變,無論這種轉變在當時是有意識的還是無意識的,它都體現在了對國家經濟關系的調整上,而這種調整體現在社會上層建筑的法律中,便是現代化的經濟法理念觀。絕對的計劃經濟以國家為本位,絕對的市場經濟以個人為本位,而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所以“絕對的計劃經濟不需要經濟法,絕對的市場經濟容不得經濟法”[3] .只有在市場與計劃(西方國家)或計劃與市場(東方國家)相互融合,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化經濟法才得以產生。
綜上,經濟法是社會轉變中產生,其本身也在隨著社會不斷發展而轉變。現代經濟法的法律價值取向與社會發展的價值取向相一致: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因此,現代經濟法是具有時代特征的新型部門法,是法制現代化的重要標志。而隨著經濟法社會化本位的日益凸現,經濟法的現代化主體—第三主體,一個完全以社會為本位的主體,也逐漸顯露出廬山真面目,登上了歷史舞臺。
二、現代經濟法的主體架構問題
經濟法主體二元架構的突破,三元架構的初探。
我國一些傳統經濟法學者的“國家—市場”二元框架理論的基本特點是:將政府和市場作為對等的非此即彼的兩個主體,他們把政府和市場作為經濟資源配置的兩種基本方式。當“市場失靈”的時候需要政府權力的適當介入或干預,也就是我們常常說的“國家指導”;而政府的調節行為則可能會有調節“不適當”情況的出現,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對政府的經濟行為及其后果加以規范。從正面說,政府對市場失靈時的正確干預需要法律的確認;從反面說,政府干預的缺陷和有時的失靈與不適時也需要法律的糾正、限制和禁止。這樣就產生了一些經濟法學者認識經濟法本質的基礎。對于這種經濟法的國家干預和協調學說這里我們不做評論,但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經濟現象的日益豐富,我們越來越認識到第三部門的存在和其對經濟資源配置影響力的日益加強。
對于第三部門的認識,迄今為止國內外學者的認識是不統一的,這里限于篇幅筆者不能一一舉例,筆者認為所謂的第三部門就是與國家政府和私人團體相對應的社會團體,社會團體不具有國家機關的官方性質,同時也沒有私人團體的贏利唯一性。這里需要對“贏利唯一性” 做一特殊說明,“贏利唯一性”不同于贏利性,它強調唯一性,即第三部門可以有贏利的要求和需要,但贏利不是第一性的,它往往服從和服務于其它社會公共目的。社會團體具有極強的社會公益性,著眼于人類社會長遠的整體利益,隨著其范圍和主體的日益擴大,其社會為本位的價值觀正日益受到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的認同,因而其對經濟生活的影響也在不斷擴大。社會團體作為經濟法的第三部門的提出,恰恰反映了人類價值觀的轉變歷程:由國家為本位到個人為本位,由個人為本位“回歸”到社會本位。社會團體的范圍至少包括各種公益事業基金會、文化團體、學術組織、運動協會、現代化的教會、“在野”派、民間環保組織、紅十字協會以及獨立的傳媒等等。
特別地,在當代高科技日益深入人們生產、生活的條件下,以國家、政府的立法行為來彌補高科技所帶來的法律真空已經明顯滯后,在全球范圍內的因特網的技術標準、保護協議和相關游戲規則幾乎都是在沒有國家的參與的情況下,由一些社團組織不待政府授權而自行制定和實施的,這種超越國界,沒有國家參與的立法在現實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與實施,這更從現實的角度證明了作為第三部門的社會團體的獨立的主體地位和其存在的必要性與價值:即第三部門是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新型主體,它的出現是社會生產力不斷發展的必然和客觀需要。
作為第三部門的社會團體同國家政府對經濟資源配置調整的優勢在于:第一,經濟資源配置效率大大提高。作為第三部門的社會團體同國家政府相比顯然缺少了官僚的拖沓作風。第二,經濟資源配置更加人性化。與國家的為統治階級服務的職能不同,由于社會團體更著眼于社會整體利益,所以它會將更多資源應用于相對貧困和需要投入的經濟個體。中國古語說:“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人之道損不足而補有余。”這句話充分說明了人類歷史上的貧富差距總在不斷拉大的社會根源。而第三部門的出現則真正有可能使人之道符合天之道。而且我們也有理由相信隨著生產力的日益提高,第三部門在這方面的職能將越來越強大。第三,第三部門經濟資源配置范圍將有可能超越國家領域。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超越國界第三部門也越來越多,它們對經濟資源配置當然地不限于一國之內。這無疑為突破各國政府相對狹隘的貿易保護壁壘,反壟斷特別是反國家壟斷提供了一個的新的解決途徑。
三、現代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哲學基礎理論論證
經濟法的哲學基礎理論的現代化:辯證唯物主義的發展與延伸-系統論。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的地位長期以來受到一些民法學者的質疑,在他們看來:經濟關系可以分解為行政性經濟關系、平等主體的經濟關系和勞動經濟關系,所謂的經濟法法規可以分解為民法的規范、行政法法規和勞動法法規,而經濟關系的綜合調整則可以分解為行政法的調整方法、民法的調整方法和勞動法的調整方法,既然這三個部門法可以分割“獨立”調整經濟關系,經濟法也就喪失了其存在必要性。
筆者認為這些民法學者之所以會得到上述錯誤結論,主要是采用了片面的形而上學的分析方法,更是對馬克思哲學的辯證法和現代科學的系統論缺乏應有的認識。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一種綜合性的經濟關系,所謂的綜合是有機的結合,絕對不是簡單的相加混和,所以采用“平面層次的分割法”來分析分解經濟法的研究對象當然是行不通的!筆者認為法律本身就是一種有機的系統,而法律中的各個部門法本身也是一個有機系統,部門法系統就構成了法律系統的子系統。引用哲學中充滿了辯證唯物主義色彩的系統論的觀點來理解現代化的法律體系關于部門法的劃分,從而從哲學的角度為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來正名,無疑對豐富現代化經濟法基礎理論有重大意義。
辯證唯物主義系統論認為:系統雖然由子系統或元素構成,但系統具有子系統或元素不具備的某些特性,系統一經子系統或元素構成就發生了質的飛躍與提升。所以系統不能理解為其子系統或元素的簡單集合。此哲學觀點無疑為現代法律系統的子系統劃分(部門法劃分)提供了最好的方法論。一些傳統的民法學者劃分法律部門時認為:橫向的平等主體間經濟關系由民法部門來調整,縱向的經濟關系則由行政法來調整。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既有橫向領域又有縱向領域,那么經濟法是否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依照系統論的觀點:系統(經濟法)一經子系統或元素(橫向領域的經濟關系和縱向領域的經濟關系)構成就發生了質的飛躍與提升,這種質的飛躍與提升具體表現在現實中就是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既不可能由單純調整橫向經濟關系的民法來實現,也不可能由單純調整縱向經濟關系行政法來實現。相應地,這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所調整的一定范圍內的縱橫統一的經濟關系相對于單純的橫向經濟關系與單純的縱向經濟關系,有質的變化,是一種全新的經濟關系。這里我們可以借鑒化學來更好地理解這一點:比如C + O2 = CO2,CO2顯然與C和O2不是同一種物質。這也就是上世紀80年代我國學者提出的著名的結構質變規律。通過上述帶有思辨色彩的哲學分析,我們可以很自然的確信:新興的經濟法系統當然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
四、現代經濟法的主要研究方法
經濟法的研究方法體系一般認為主要有三個層次:哲學層次的抽象思維方法、法學學科的研究方法和跨學科的研究方法。
哲學層次的抽象思維方法在討論第三個問題時我們已經使用過,它從人類的思維邏輯上論證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從而駁斥了少數其它部門法學者對經濟法地位不能獨立的攻擊。
法學學科的研究方法當然是經濟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但筆者認為跨學科的研究方法才是經濟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對于跨學科的研究方法,這里筆者作如下定義:將原本為甲學科特有的研究方法應用在乙學科中,從而使乙學科有意想不到的突破或發展的研究方法,叫做跨學科的研究方法。跨學科的研究方法是現代學科研究中最銳利的研究方法。例如現代生物學基因排列發現就是借鑒了物理學科的研究方法;而現代最出色的經濟學者和其理論往往都借鑒了數學的分析方法。凡此種種,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那么作為新興的部門法-經濟法而言,它的研究方法就更具備了這樣一種特性。對于經濟法的跨學科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對經濟學的借鑒。這種借鑒是不可避免的!這種借鑒源自于經濟法與經濟學的天然聯系,是伴隨著經濟法剛剛產生的那一刻就開始了。
顯然在古典政治經濟學時期,亞當?斯密的自由放任的市場一手論是不可能使經濟法成為獨立的部門法。而只有在現代經濟學認識到國家適度干預的理論后,才使經濟法的獨立成為可能。所以經濟法從誕生的那一天起就不可避免地與經濟學聯系在了一起,甚至可以這樣說:經濟法就是法學借鑒經濟學而從傳統法律體系中獨立出來的部門法。因而它也就常常為近乎“完美的”傳統法律體系固執的拒絕和不容。
從宏觀經濟學的國家和市場對經濟的調控理論到微觀經濟學的效益和成本、供給和需求、均衡理論,現代經濟學幾乎無一不為現代經濟法提供了可以借鑒的和吸收的理論。
綜上:法學學科的研究方法是經濟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而跨學科的研究方法(尤其是現代經濟學理論)才是經濟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結論
經濟法作為法律現代化的重要標志,從它的價值取向到它的主體,從它的獨立基礎到它的研究方法無一不閃爍著各種學科的前沿性與現代化的光芒。因而我們有理由相信作為法律體系中冉冉升起的新興部門法必然和其它新興事物一樣有著無限美好的前景。
摘 要:文章回顧總結了近二十年來我國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簡要歷程,劃分了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兩個重要階段;對我國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發展的原因和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三大成果進行了概括;并對今后我國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方向與研究方法提出了見解。
關鍵詞:經濟法學;基礎理論;回顧;總結;前瞻
一、回顧與啟示
我國法學界對于經濟法學理論的研究興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至今已有二十多年,應該說經歷了二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8~1992年)為大量興起到走向徘徊階段。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后,由于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方面,經濟體制改革快速發展起來,這為當時經濟法學理論研究大量的興起奠定了社會經濟基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國法學界一些專家學者致力于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的研究,不少學者著書或發表文章,闡述自己的觀點和理論主張,當時主要集中在法學院校的經濟法學教學中。從80年代初始,我國司法部組織各法學院校專家學者編撰高等院校法學統編教材。1983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第一本《經濟法學》統編教材,書中闡述了經濟法學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這一時期的研究成果歸納主要有以下幾點:
1.關于經濟法的定義和調整對象。“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其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的那部分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1](P6-8),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曾經盛行一時的“縱橫說”,“既包括調整國民經濟管理在經濟活動中社會關系———縱向社會關系;也包括調整社會經濟組織之間以及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橫向經濟關系。”[1](P6 8)“縱橫說”遭到民法學界人士的強烈反對,由此展開了經濟法與民法調整對象的大辯論。這種辯論一直到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由于《民法通則》第二條界定了民法的調整范圍,再加上時任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王漢斌同志在《民法通則》起草說明中指出:“平等主體之間橫向的經濟關系由民法調整,縱向的經濟關系由經濟法和行政法調整。”[2](P44)至此為民法與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爭論從法律依據上劃了一個句號。
2.關于經濟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20世紀80年代初,不少學者仍主張建立以計劃法律制度為核心的經濟法體系。1981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頒布后,當時所有的經濟法學教科書都把這一法律規范作為其理論體系的主要內容。這是因為有些經濟法學者認為,《經濟合同法》是經濟法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階段(1993年以來至今)為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徘徊發展到走向基本完善時期。這一時期的社會背景是中國從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在經濟改革取得了初步成績后,出現了停滯徘徊狀態。究其原因是人們的主觀思想仍受到計劃體制思想觀念的束縛,對改革形勢產生懷疑,在社會意識形態領域出現了姓“資”還是姓“社”的疑問和討論;客觀方面由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是一個新生事物,沒有現成的經驗參照,在改革過程中出現了“車到山前疑無路”的困惑;再加上89年“六四”政治風波的影響,有人擔心進一步改革開放會給國家穩定帶來影響。在這關鍵時刻,我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同志于1992年初南巡發表重要講話,明確闡明了社會主義也可以搞市場經濟,從根本上破除了把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看作屬于社會制度范疇的框框,解決了當時困擾人們姓“社”還是姓“資”的思想認識問題。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和同志的十四大報告,不僅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指明了方向,同時也為我國經濟法學理論研究指明了方向。所以,1992年以后我國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出現了歷史性轉折。這一時期的研究成果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關于經濟法的定義及調整對象。1995年6月,高等法學院校《經濟法學》教材第五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書中將經濟法定義為:“調整宏觀調控下一定的市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P14)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宏觀調控下一定的市場經濟關系,具體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與一定的市場經濟關系。”[1](P22-27)從該書第一版和第五版內容來看,對經濟法定義及調整對象的認識經歷了一個明顯的轉變,主張“縱橫說”的經濟法學者逐步轉至“市場關系說”的認識上來,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后,由于該法明確否定了有些經濟法學者提出的“縱橫說”,經濟法學研究對象一度出現了斷層。這時,以西南政法大學李昌麒教授為代表的學者提出“密切聯系論”,他在1987年出版的《經濟法教程》中將經濟法定義為:“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3](P18)從而對當時盛行的“縱橫經濟法論”提出限制,這在當時完全符合《民法通則》立法精神。李教授在此基礎上又發展提出“國家干預說”,他在1994年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經濟法學》中,將經濟法定義為,“國家為了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調整全局性的,社會公共性的,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或者簡而言之,經濟法是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P33)該書將經濟法調整對象分為四個部分:(1)微觀經濟調控關系;(2)宏觀經濟調控關系;(3)市場調控關系;(4)社會分配關系。[4](P34-49)“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在法學界產生了廣泛影響。
2.關于經濟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雖然在學界仍然強調計劃法反映經濟法本質特征,但多數學者已不主張把計劃法列為經濟法的“龍頭法”。另外,“經濟組織法”、“宏觀調控法”與“社會分配法”,作為經濟法學理論體系包含的基本內容在學界逐步形成共識。
二、發展與成就
(一)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得到確立與承認
從我國經濟法研究的興起開始,就產生了經濟法與其它學科(主要是民商法、行政法)的理論爭議,與前蘇聯自20世紀20年代開始的經濟法學界與民法學界產生了五十余年的爭論相似,我國經濟法與民商法也存在相當激烈的爭論。大經濟法主義與大民法主義相互排斥對方,不承認各自的獨立性。80年代初期以陶和謙教授為代表的大經濟法主義者強調經濟法的重要性與獨立性,提出“縱橫論”,以排斥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先后遭到佟柔先生、張佩霖、楊振山、冠志新、王家福、梁慧星等教授的強烈反對與批評。后來,佟柔先生提出“學科經濟法論”,王家福教授提出“綜合經濟法論”,梁慧星教授提出“經濟行政法論”,雖然研究的角度不同,但共同點都否認經濟法的獨立性,當然這些都是80年代初期的觀點和主張。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后,一些專家學者的觀點發生轉變,這一方面得益于王漢斌同志在起草《民法通則》說明中指出民法、經濟法、行政法劃界問題;另一方面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兩法對經濟發展的獨特作用及相互不可替代性。1986年后,李昌麒教授首先倡導有限制的縱橫論,即“密切聯系論”;北大楊紫火亙教授提出“管理———協作論。”①均是在克服“縱橫論”對經濟關系做縱向和橫向劃分之缺陷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些主張強調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同時承認經濟法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有一定范圍的限制。事實上對大經濟法主義的“縱橫論”提出批評與否定。1993年民商法學著名學者梁慧星教授在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民事立法》中指出,“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秩序,要求建立和完善兩種不同性質的立法體系,即為市場提供一般規則的民商法體系和以維持公平自由競爭秩序為目標的經濟法體系。后者主要是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質量管理法以及各種市場管理法。”[5](P43)武漢大學漆多俊教授1995年6月在海南講學時提出:“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行調整需要兩手,即‘無形之手’和‘有形之手’。民法為‘無形之手’,經濟法為‘有形之手’。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既有看不見的無形之手———民法起作用,又離不開看得見的有形之手———經濟法宏觀調控。”我們看到,經濟法由于扎根于我國經濟改革發展的土壤之中,顯示出頑強的生命力,在經歷過徘徊狀態后,經過認真反思,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顯示蓬勃生機,而民商法學者們也大多認識到經濟法獨特的作用民法是不能代替的事實。應該說到90年代初,中國經濟法的地位才真正得到承認和確立。
(二)經濟法調整對象漸趨一致
1994年,西南政法大學李昌麒教授在其“有限制的縱橫論說”基礎上提出現今盛行的“需要國家干預經濟說”。①他對經濟法的定義及調整對象,前文已有說明,這里不再重復。中國人民大學劉文華教授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協調發展而制定的,有關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市場運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統一體系。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1)國家經濟管理關系;(2)市場運行關系;(3)組織內部經濟關系;(4)涉外經濟管理關系。”②有關理論被學界稱為“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說”。北京大學楊紫火亙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謂經濟協作關系,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1)企業組織管理關系;(2)市場經濟關系;(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4)社會經濟保障關系。”③有關理論被學界稱為“經濟協調關系說”。漆多俊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規范和保障國家調節之法。現代國家調節社會采取強制、參與、促導三種方式。為了規范和保障這三種國家調節,需要制定和實施競爭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國家宏觀調控法”。④有關理論被學界稱為“國家調節關系說”。上述四位教授的學說,可以說代表了經濟法學界最新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通過比較就會發現有共同特點:第一、各種學說都肯定了宏觀調控經濟關系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經濟法應積極建立宏觀調控法律制度,這一點各位學者均形成共識。第二、經濟法調整對象以市場經濟秩序法為重點,如漆多俊教授提出的競爭法,李昌麒教授提出的市場調控法,劉文華教授提出市場運行法,雖然表述不同,但實質上都是以重點發揮經濟法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中的功能與作用為目的,來構建以市場經濟秩序法為重點的經濟法律體系。第三、關于市場經濟關系的重要主體———經濟組織的調控,多數學者認為應納入經濟法調整的對象,如李昌麒、楊紫火亙、劉文華教授均認為經濟法應包含對企業等經濟組織管理監督的職能,而主張將其納入調整對象,漆多俊、梁慧星教授認為其應屬民商法調整對象。第四、對于社會分配調控關系,有人主張應由勞動法來調整,如漆多俊教授;李昌麒教授認為應屬經濟法調整范疇,學界對此爭議頗多。筆者認為在市場經濟資源配置過程中,國家通過干預可以保持社會分配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因此,筆者同意李昌麒教授的觀點。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經濟法調整對象或范圍漸趨一致,多數專家學者已取得共識,即經濟法從微觀上調整國家對社會經濟組織的管理關系,宏觀上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社會經濟關系,經濟法的任務在于維持市場經濟正常秩序,保證社會分配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三)構建的經濟法學體系基本形成
從目前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現狀來看,學者們基本上拋棄了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下所形成的“大經濟法主義”,經濟法的調整范圍相對縮小,趨向科學合理。在構建經濟法學體系的思考上,對其內容的統一認識也逐漸靠近。根據對前幾位教授各自編撰的經濟法論著的考察,發現理論體系上都是五編三十章左右,第一編都是關于經濟法基本理論的闡述;第二編除漆多俊教授外,其他幾位教授都編寫了經濟組織法(有的稱為企業法),以李昌麒教授主編的《經濟法學》為例,經濟組織法的內容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公司法、經濟組織承包、租賃經營法,與楊紫火亙、劉文華教授編寫的內容如出一轍;第三編市場調控法(楊紫火亙、劉文華教授稱為市場運行法,漆多俊教授稱為市場障礙排除法),雖然稱謂不同,但其內容幾乎都是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制度;第四編宏觀調控法,包括產業結構調節法、計劃法、投資、國有資產管理法,銀行法、票據、證券法、保險法、勞動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對外貿易法;除票據、證券、保險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有不同觀點,如有的學者認為不應由經濟法調整而應由民商法調整外,對其他法律制度應列為經濟法學理論體系,各家學說意見是統一的;第五編社會分配調控法,包括財政稅收法,勞動報酬、社會保障法,對此編內容,學者意見不一,漆多俊、劉文華、楊紫火亙教授認為財稅法應屬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對于勞動報酬,社會保障法,江平教授認為應屬社會法范疇。筆者從經濟法具有保障社會資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合理考慮,贊成李昌麒教授的主張,上述具體制度應納入社會分配調控法制體系中。
我國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經過20年的洗禮已日漸成熟,經濟法是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法的理念已被廣泛認同與接受,其調整對象日漸明確一致,經濟法體系的構建基本形成并趨向合理完善。整個經濟法研究領域呈現出欣欣向榮的局面。但是,我們也必須清醒的看到,在經濟法學界目前仍然存在著不愿放棄舊觀念,甚至想拓寬經濟法調整范圍的傾向。如有的學者仍然把合同制度作為經濟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把公司,票據、證券、保險、破產等作為經濟法體系應包含的內容較為普遍,而這些內容在傳統意義上屬于商法調整范圍。筆者認為,這些內容不應并入經濟法而應歸入民商法體系,這樣做可以維護中國本不發達的私法體系的完整。
三、前瞻與方向
首先,我國加入WTO,市場經濟逐步國際化,世貿組織規則將直接影響并作用于我國市場經濟關系。因此,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首要任務是世貿組織規則與中國經濟立法相互協調,共同為我國經濟建設發展服務的問題。其次,知識經濟時代帶來了新的機遇與挑戰,新的社會因素不斷涌現,所引起經濟關系也迫切需要經濟法學理論加以研究。經濟法學基礎理論應為立法與實踐提供理論基礎,這是擺在中國經濟法學家面前的任務。面對新的社會經濟因素,經濟法學基礎理論最重要的研究內容是必須劃清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有學者稱經濟法與相鄰部門法界限存在“模糊性”,提出“法律部門間的界限適當模糊化原則”。[6]筆者認為這是不可取的,以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關系存在交叉性而主張幾個部門法界限適當“模糊”,其結果會擴大經濟法調整范圍,就會又回到80年代初的舊思維上去。近年來出版的經濟法教材,其內容龐雜,把屬于民商法體系如合同、公司票據、證券等法納入經濟法體系就是研究對象模糊不清的結果。
筆者認為,在研究方法上要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的研究理論,“法經濟學當會成為經濟學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的重要構成”。[7]法經濟學的創始人為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羅納·德哈里·科斯,他用經濟學的觀念研究法學,提出經濟的成本論,注重追求法的經濟目的與效率。重慶市委黨校張正德教授認為,用經濟學的觀點研究經濟法應帶給我們三個方面的啟示,“一是經濟法學應更加強調運用法律準則和法律價值觀去分析經濟問題;二是對經濟行為的法律調整應以提高經濟法效益作為第一價值取向;三是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確定,經濟法規體系的確立應從適應和保障價值規律的實際出發。”筆者非常贊同以上兩位學者的意見,我國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在解決了一系列誤區之后,應該理性地看到,國家采取何種調節、干預手段才能取得更高的個體效率和社會效率,這是中國經濟法研究的核心問題。我們在研究世貿組織規則對我國經濟法產生的影響和作用,以及研究知識經濟對我國經濟法產生的影響和作用時,必須要使經濟法學者與經濟學者聯合起來,進行法學經濟的研究,才能取得新的突破和更大的成績。
要在我國開征物業稅,最早是在2003年的中央文件中提出來的。開征物業稅的問題一直是學術界和政界關注的熱點,研究論文頗多,見仁見智。本文從基礎理論的角度探討在我國開征物業稅的問題。
物業稅實際上和財產稅的含義是相同的,前者在東南亞國家和我國的香港地區使用;后者則是英語國家“Property Tax”的中文翻譯。因此,“物業稅”和“財產稅”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物業稅并不是一個具體的稅種名稱,而是稅收分類中的一個類別,其基本含義是對財產征稅。那么,什么是財產?凡是對人有用的東西都是財產,包括可用于消費或可用于取得收入。對財產征稅和對財產的收入征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對財產的價值存量征稅;后者是對財產產生的價值流量征稅。財產稅不可能對所有財產普遍征收,而只能是選擇性征收,通常可供選擇的財產稅稅種有:房產稅、遺產稅和饋贈稅。有些學者或政府官員認為印花稅也屬于財產稅的一種,這是可以商榷的。從印花稅的制度安排來看,是對合法權利的征稅。“權利”也是財產,但印花稅中征稅對象的“權利”是由政府認定的,因此印花稅雖然有“稅”的形式,實際上卻是政府對提供公共勞務收取的使用者費。印花稅可以大大節約商品勞務交易稅和生產要素收入稅的征管成本,對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是有利的。而財產稅的征管成本是很高的,也不存在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功能。
開征財產稅的目的是使稅收制度和財政體制更能體現效率和公平,理由如下:(1)房產稅有利于房產轉移到更能創造價值者的手里。物業稅屬于對物稅,并不考慮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因此當納稅人缺乏負擔能力的時候,只能把房產轉移到更有納稅能力者的手里,有利于社會價值財富的增加,從而提高經濟運行效率;(2)遺產稅和饋贈稅有利于實現“人”的公平。一個人一生中擁有的財產分兩種:一種是靠自己掙得的財產;另一種是靠繼承遺產和饋贈獲得的財產。因此對后者征稅更能體現“人”的公平;(3)房產稅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資源配置效率。公共受益和公共成本負擔對稱原則是構建效率財政體制的要求,房產稅通常是地方稅,以房產作為居民公共受益的成本分攤依據可以較好地貫徹對稱原則。這正如對高速公路的收費可以由汽油稅和輪胎稅替代一樣,因為以汽油和輪胎的消耗來計算使用高速公路的費用是符合效率原則的。
當然,財產稅也經常遭到批評。因為房產稅是對物稅,所以不符合稅收量能負擔的基本原則,有失公平,同時遺產被征稅卻會挫傷財產所有者創造價值的積極性。財產稅雖然有利有弊,而且也是一些實施國家爭論的熱點之一,但基本傾向是認為利大于弊,也沒有更好的政府收入形式來替代財產稅。因此,房產稅一直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例如英國,平均要占財政收入的30-40%,高的可達70-80%,低的也有10-15%。
但我國卻有另一種觀點,認為開征物業稅的主要目的是理順房產的市場價格,或者說有利于改善房產價格過高的態勢。由于這種觀點開始是由官方人員說出來的,因此影響很大,以致于對物業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房產稅,甚至使居民產生要通過增加稅收的辦法來降低房產價格的印象。這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有問題的。從理論上看,房產稅和房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是兩個不同領域的問題。前者屬于公共勞務的成本分攤問題;后者則屬于私人商品的資源配置問題。因此,前者屬于公共財政的范疇;后者則屬于市場經濟的范疇。把不同性質的問題相混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從實踐上看,將會產生“劫貧濟富”的不良效果。因為在我國購買得起房產的只是極少數人,但人人都要有房居住,因此人人都成為降低房價的負擔者。這顯然是極不公平的。應該說,房產價格過高與土地非農業利用的政府壟斷和其他政府壟斷有關,和房產稅并沒有直接的關系。而前者的問題是公有制國家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重點和難點之一,是全局性的問題,不是靠房產稅可以解決得了的。
如果要開征物業稅,那么要了解中國的現狀,然后再考慮如何通過物業稅來改善我國的稅收制度和財政體制。在我國的稅收制度中,物業稅安排了房產稅,但沒有遺產稅和饋贈稅。
我國的“房產稅”究竟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這個問題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我國的房產稅只是對盈利性企業的房產和出租的房產征稅,而對非盈利組織、政府公共部門、居民自有住房的房產都是免稅的。在征稅房產中,計稅依據也是不統一的,盈利性企業房產的計稅依據是房產的原值而對出租的房產則采用租金。在市場經濟中,房產價值是被不斷折現的過程,因此從效率的角度看應該對房產的現值征稅而不是對房產的原值征稅。對原值征稅失去了財產稅的性質,更有點象投資方向調節稅。以租金為計稅依據雖然是對房產現值征稅的一種方法,但我國的計量辦法卻失去了房產估值的特征。房產的租金是房產的利率回報,要使其反映房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就必須是市場利率而不是個別利率。但我國的計稅辦法是房產的實際租金而不是市場租金。這樣,對出租房產的現實租金征稅實際上成了“營業稅”而不是財產稅。因此,我國稅收制度中雖然有房產稅名稱的稅種,實際上卻并不是真正的財產稅。
在我國的稅制安排中,征稅對象涉及到“土地”財產的稅種有三個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它們是不是屬于財產稅的問題需要研究。
為什么叫“城鎮土地使用稅”而不叫“城鎮土地稅”或“城鎮地產稅”?主要原因可能是:我國的城鎮土地都是國有(公有)的,國家征稅也是代表國家的,因此不存在國家對國有土地征稅的問題。但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因此對“分離”出去的“土地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進行征稅。土地使用權是國家認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屬于政府對公共勞務收取使用者費。但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按土地面積定額征收的,因此還具有國有土地租金的性質。因此,現有的城鎮土地稅并不是財產稅。
耕地占用稅是對農用土地轉為非農利用的一次性征稅。在我國的稅制安排中,對農用土地形式上是免稅的,但土地使用方式的轉變可以看作是一種“交易”,因此實際上是對土地交易設置的一種特別稅,屬于商品交易稅范疇。農用土地轉為非農利用是政府壟斷的,最初改變使用方向的是政府,因此政府似乎應該是納稅人。然而,政府只是土地非農利用的“批租人”,因為最終非農利用的是社會其他組織和個人,所以后者是真正的納稅人。由此,政府可以獲得大量的“批租”凈收入。土地批租凈收入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政府批租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和政府征用農用土地的價格之間的差額;二是政府利用土地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獲得的稅收收入。因此,土地批租收入實際上是政府土地經營收入和土地交易的稅收收入集于一身的收入,并沒有財產稅的性質。這種處理方式在邏輯上似乎是有疑問的,原因就在于土地所有權、國家征稅權、國有資產經營權等一些基礎理論問題并沒有完全搞清楚。
土地增值稅是按土地使用權可以交易的原則設置的稅種,因此屬于商品交易稅的特殊稅種。政府認定使用權的費用一般說來不會有很大的增加,增加的實際上是土地的價格。土地價格為什么會上升,一般說來和該地方段的投資密集度和消費密集度有正相關。這是政府和市場共同作用的結果。按市場經濟體制的方式思維,那么屬于市場經營的增值收入應該屬于經營者;屬于政府投入引起的增值額應該由真正意-義上的房產稅解決。但該稅的設置可能是從所有權角度考慮的,認為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因此應該把土地增值的一部分收歸國有。因此這也不屬于財產稅。
上述分析表明,我國確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物業稅。在我國開征物業稅的問題應該提上議事日程。上述分析也同樣表明,應該從完善稅制和財政體制的角度研究物業稅的開征問題。當然,國有資產(包括土地)市場化的制度安排是必要的前提條件。
在我國開征物業稅的討論,主要集中在如何開征房產稅的問題,因此下文主要討論與此相關的理論問題。由于我國目前存在房產稅名稱的稅種,為了區別新開征的具有財產稅性質的房產稅,因此把后者稱為“物業房產稅”。上述分析表明,我國現行的房產稅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要把我國的房產稅改造為物業房產稅需要進行三個方面的改造:以房產現值為稅基、對房產普遍征稅,以及房產稅的優惠設置。
以房產現值為稅基是物業稅特征的關鍵,對房產現值的評估有兩種方式:按房產市場交易的效率價格估值;或按房產的效率租金估值。前者稱之為房產交易法;后者稱之為房產收入法。理論上說,如果能正確認定房產市場交易的效率價格或房產出租的效率租金,那么兩者的現值評估應該是一致的。但房產的市場交易頻率和出租頻率都不是很高的,而且市場制度總是有缺陷的,因此評估方法的選擇對房產現值的評估會產生很大的差異。由于房產稅是地方稅種,國外通常的作法是由地方政府確定評估方法,原則是使評估更接近市場的效率價格。
在我國開征物業房產稅,盡管效率價格和效率租金價格的市場條件都不具備,但筆者認為采用房產收入法評估稅基有利于稅負的設計。我國的房產已經進行了私有化改革,但這一政策只適用于199g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職工,享受了按工齡和職級為計算依據的房價補貼。這種補貼可以理解為以往的工資中不含住房費用,因此相當于專用于房產投資的工資補發。也可理解為房產投資的收益補助,因為職工購房的房產價格即使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也大大超過了改革前支付的租金。開征物業房產稅意味著減少補貼,因此以收入法評估稅基有利于稅負設計。1999年底以后參加工作的國有職工,按政策應享受房租補貼,但至今并未真正落實,以收入法評估稅基也有利于房租補貼額的確定;同時也有利于1999年底以前參加工作但房改政策沒有落實到位者的補助。如果按上述思路設計物業房產稅的稅負,意味著和工薪制度的改革是聯動的。
另一個方面應該考慮的是稅率,即開征物業房產稅以后,居民總稅負有所增加還是保持目前的水平?如果是前者,那么意味著將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如果是后者,那么意味著將調整我國的政府收入制度,包括稅收制度和非稅收入制度。筆者主張后者。目前我國的預算支出占GDP的比例在23%左右;預算外和制度外支出占GDP的比例估計不會少于預算內的50%,兩者合計占GDP的比例高達35%左右。這個總負擔率是很高的,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以及歷史的經驗來看,總負擔率的水平是不宜再提高的。但開征物業房產稅需要對房產進行全面的重估,征管成本是非常之高的。如果總負擔相對穩定,那么意味著將會減少政府的可支配財力。這是靜態地看問題,從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態勢來看,將有利于效率、公平原則的貫徹。但這需要思想觀念上的轉變,即效率和公平原則的貫徹并不意味著一定要提高政府收入的比例。減少政府的收入比例,意味著增加市場經濟發揮作用的空間。因此,非但不會增加財政困難,還能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對房產普遍征稅,意味著所有房產都是征稅對象。對非盈利組織和政府公共部門房產征稅的依據是什么?這主要涉及國家征稅權和財產所有權的關系問題。在國家征稅權中,“國家”是公眾(全民)的代表;在我國的公有制中,“國家”又是“全民所有制”的代表。因此,似乎不存在“國家”對自身征稅的問題。我國房產稅中的免稅制度可能是出于這種考慮。盡管“利改稅”突破了這一思路,但仍然在其他領域頑強地表現出來。
其實,國家征稅權應該高于財產所有權。“國家”是“市民社會”和“政權社會”的統一體。市民社會由家庭、企業和非盈利組織構成;政權社會是凌駕于市民社會之上的組織。市民社會從事物質財富或貨幣表達的價值財富的再生產,政權社會從事精神財富或非貨幣表達的價值財富的再生產。兩類社會中的財產所有權雖然是由政權社會界定的,但目的是為了規范市民社會和政權社會的行為。國家征稅權雖然也表現為政權的行為,但卻是為了維護市民社會和政權社會的存在而設定的,因此高于財產所有權。這表明,不論是市民社會的財產,還是政權社會的財產都在國家征稅權的覆蓋之下。
我國現有的房產稅對非盈利組織和政權組織占用的房產免稅,相當于對這些組織的運行費用的補助。這會扭曲資源配置效率。因此,如果我國開征物業房產稅,對“國家”內部的所有房產征稅是符合效率原則的。但這需要重新核定上述組織的經常費用和政府預算的支出額,這涉及到預算制度和財政體制的改革。
在物業房產稅的優惠問題上涉及到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和房產的性質問題。物業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并沒有考慮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因此從負擔能力方面考慮優惠是必要的。有一種觀點主張對居民住房優惠一定的面積,即把一定面積作為物業房產稅的免征額或起征點。這種觀點是可以商榷的。以面積為免征額或起征點形式上似乎很公平,實際上是有利于富人的。一般說來,富人房產的單位面積的租金較高,窮人房產的單位面積的租金較低,這意味著對富人的優惠高于窮人。因此,這種優惠政策是不可取的。筆者主張設立包括住房租金在內的最低生活標準,家庭收入達不到的應予免稅,差額部分還應該得到政府的社會救濟或房租補助,后者相當于物業房產稅應設置負稅率。
家庭住房形式上是消費品,但從人的再生產角度看應該屬于投資品。而且,住房建筑是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的,從社會發展的角度看也屬于投資品。對于社會價值財富的增長來說,投資是應該受到鼓勵的。因此,如果住房出售收入用于住房再投資的話,相應的交易稅應該返回,即只對改變用途的交易收入部分征稅,這表明優惠還涉及到其他稅種之間的聯動關系。
摘要:三峽水利樞紐應用基礎的研究,是由國家自然基金委員會與三峽開發總公司聯合組織的大型綜合性研究活動。結合三峽工程生產實際,對三峽工程泥沙問題;通航建筑物應用基礎;高邊坡基礎理論;混凝土材料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監測五個方面進行了系統的研究探討,不少成果可以直接應用于三峽工程建設中,這些研究也推動了我國工程應用基礎的提高。
關鍵詞:仿真模擬 巖體力學 混凝土耐久性 高摻粉煤灰
《三峽水利樞紐工程幾個關鍵問題的應用基礎研究》是1994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和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聯合資助和領導下開展的一項大型綜合性研究。所謂“應用基礎”實際是指工程設計、工程施工應用技術的基礎理論。經過5年研究。取得了預期的成果,已于1999年6月在三峽壩區通過國家科委組織的專家組驗收。
此項研究涉及三峽工程的幾個關鍵問題,側重于從應用基礎理論上解決工程疑點和難點,在研究中理論與工程實際相結合。所獲成果,對三峽工程有的具有直接應用價值,有的需要在工程進展中加以驗證。從專家意見中反映出,這些研究推動了我國相關領域工程應用基礎理論水平的提高,一些技術還可以推廣應用到其它水利水電工程上去。現將研究的內容和取得的成果按以下五個課題予以介紹:
1 三峽工程泥沙問題研究
三峽樞紐上游年輸沙量大,樞紐建成后,大量泥沙將在水庫內淤積,壩下游河道則發生沖涮,若不加以妥善解決,將影響水庫壽命和樞紐效益的充分發揮。本課題研究了以下內容。
1.1 幾個泥沙基礎問題
主要有:淤積物的密實度及干容重變化研究;泥沙起動規律研究;推移質運動特性和輸沙率研究;底層泥沙交換、狀態概率及推懸比研究;水流挾沙力研究。
1.2 壩區泥沙淤積和壩下河道演變
內容有:通航建筑物引航道防淤清淤措施研究;電站引水防沙措施研究;河道床面粗化研究;河道床面形態和阻力;壩下游河道演變及河型轉化。
1.3 數學模型和實體模型技術研究
進行了模型沙特性研究;實體模型變率研究;實體模型圖像分析系統;長系列試驗方法比較;數學模型試驗中a系數研究;回流區泥沙淤積計算。
關于泥沙的基礎理論研究,在水庫淤積物密實過程、泥沙起動規律、沖積河道阻力和床面粗化、推移質運動特性、底層泥沙交換和水流挾沙力等問題上都獲得了創新性的研究成果。對于通航建筑物引航道的防淤清淤措施、電站的引水防沙方案已為設計部門所采用。對于實體模型中的模型沙特性研究、模型變率的影響、長系列試驗方法以及數學模型中不平衡輸沙恢復飽和系數,回流區泥沙淤積等都作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討,其研究成果有助于澄清三峽工程泥沙科研中長期存在的不同認識,本課題中建立的實體模型圖象分析系統能夠在短時間內量測大面積水域的流場,是一項十分有用的新技術。
2 通航建筑物的應用基礎研究
本課題對三峽工程通航建筑物的通航條件、船閘水力學、船舶運行仿真模型和船舶技術應用中的一系列基礎理論問題進行了研究。
2.1 樞紐泄洪對壩區通航條件的影響
從樞紐泄洪對上下游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電站調峰非恒定流對通航條件的影響、通航水流條件的航行判據的研究表明,通過采取相應的措施,優化船閘與電站的運行方式,可以達到壩區通航條件的要求。
2.2 船閘輸水系統和閘閥門水力學解決以下技術難題
(1)輸水系統水力學:三峽永久船閘輸水系統采用了4區段8支管,頂支孔出水,蓋板消能的動力平衡系統,它可使水流均勻分布于整個閘室平面,從而可減少閘室輸水所導致的非恒定流水面波動和局部水流紊動。通過試驗及計算分析得出,支孔形狀、廊道雷諾數、廊道阻力、支孔高寬比、支孔總面積與廊道面積比等,是影響出流的一些因素,并提出了改進意見。
(2)船閘閥門水動力學特性。
(3)閥門空化特性及控制空化措施。
(4)閥門流激振動特性及減振措施。
(5)船閘人字閘門運行動水阻力。
(6)船閘水工模型試驗縮尺效應。
2.3 船閘運行過程仿真模擬試驗
采用計算機仿真模擬方法對船閘輸水及船舶過閘過程進行模擬,其優點是經濟、快速、宜于長期保留,預演過程整體性強。主要模擬過程有:船閘輸水過程仿真、航行條件的快時模擬、船舶航行條件實時模擬器的研究、船閘運行可行性分析。
本課題的主要研究成果:如超高水頭大流量的閥門水力學、通航建筑物的通航條件和船舶試驗技術研究等都已達到國際領先水平。對于非恒定流減壓模型試驗方法和試驗設備的研制、閥門段廊道流態特征和急變分離流機理、門楣通氣減少空蝕的綜合措施、分散輸水系統中出水支孔流量分配規律、泄洪產生引航道往復流的機理、小尺度船模的相似性等研究成果都已應用于三峽工程設計,并據此修改了《船閘設計規范》中的輸水系統部分條文,成果具有廣泛的推廣價值。
3 三峽船閘高邊坡若干基礎理論研究
此輪高邊坡研究基本上是國家八五科技攻關三峽研究的延續和深化,內容側重于工程巖體力學的應用基礎理論。由于研究工作與永久船閘高邊坡施工平行進行,因此研究成果除了一部分可以用于指導反饋設計和施工以外,大部分成果對我國高邊坡工程,特別是卸荷高邊坡工程,可為設計提供理論武器和較先進的分析手段。
3.1 關于巖體力學性質的研究
三峽壩區的閃云斜長花崗巖屬性良質優的巖體。由于建閘開挖體坡高(170m)、體長(1610m)、塹深(67m);由于山體下部誘發的地應力釋放;由于風化和巖體結構面的發育發展;導致巖體宏觀力學性質與按常規試驗獲得的力學數值之間存在差異,而且在開挖后會有性質弱化的趨勢。
通過研究,在試驗與調查基礎上,建立了巖體宏觀力學參數模擬理論,提供能較真實反映現場巖體性質的參數值。如巖體的變形模量,微新巖體可取為20~30GPa。研究表明,巖石在三向應力狀態下,卸圍壓可導致巖石的開裂。開挖后的高邊坡,巖體同時存在加載和卸荷,卸荷效應會引起巖性區域的重新劃分,從坡表至深層出現程度不同地巖體變形、松動和開裂。研究認為區內花崗巖體存在著卸荷流變效應,此種流變可通過正、反分析予以界定。
3.2 高邊坡巖體穩定分析方法的研究和應用
在具有不同理論背景的巖體破壞機理研究分析基礎上,采用各種不同的方法對高邊坡的穩定進行了分析計算。以反映變形規律和變形量。
分析使用的方法不同于過去較明顯的是,在計算模型中較多地運用了脆性理論。如有的引進、開發、應用“斷裂損傷介質分析系統”,對高邊坡進行了斷裂損傷彈塑性與流變分析;有的針對三峽船閘高邊坡建立了脆彈粘性理論分析的計算模型;亦有數家單位采用其它方法試圖解釋三峽船閘高邊坡卸荷巖體的變形和非連續性問題,如離散元法(DEM)、不連續變形分析法(DDA)、數值流形方法及卸荷非線性分析。
從分析結果看,在三峽船閘高邊坡不同斷面的特征點上,在垂直于船閘軸線方向上,最大水平位移大都不超過50mm。清華大學用斷裂損傷流變模型計算的位移量在坡頂最大,為100~300mm,其它部位為50mm左右。給出的流變量,即開挖結束后繼續隨時間發展的位移量為5mm,收斂期為一年。
此外,有的運用潘家掙塑性力學的上下限理論,用組合塌滑體的剛體極限平衡分析方法,給出高邊坡整體穩定問題中沿最大可能滑動面滑動的邊坡體穩定安全系數大于5。
完成的其它成果有:對滲流水荷載、爆破動力荷載的分析研究;用錨固模型的流變損傷分析方法研究錨固機理等。
4 三峽工程混凝土原材料研究
本課題結合三峽工程的需要,以提高混凝土的耐久性為中心,研究混凝土的配合成份,配置出高性能混凝土、抗沖耐磨混凝土、微膨脹水泥和灌漿改性超細水泥等方面都有所創新,其中改性超細水泥灌漿已在三峽工程中試用。研究成果的水平總體上處于國際前列。
4.1 混凝土耐久性及破壞機理
本課題側重研究混凝土自身因素對耐久性的影響。對混凝土原材料特性進行分析,找出不利因素,提出改進的措施,從提高混凝土自身的性能來達到抵抗外界環境的影響,從而提高了大壩混凝土的耐久性。
(1)對大壩混凝土所用水泥及粉煤灰性能進行了試驗研究。對三峽大壩所用中熱硅酸鹽水泥和低熱礦渣硅酸鹽水泥的性能進行了全面的性能測試分析,均符合國家規定指標。中熱水泥的含堿量可達到小于0.55%(熟料小于0.5%),低熱水泥的含堿量可達到小于1.0%的指標。對粉煤灰品質、水化速度和貧鈣問題進行了全面的研究。粉煤灰在拌制混凝土時有三種效應并產生三種勢能:形態效應產生減水勢能;火山灰活性效應,使粉煤灰具有受激活反應的勢能;微集料效應造成致密勢能。粉煤灰的水化速度與溫度有密切關系,且隨時間增長而增加。混凝土在20C下,粉煤灰在3~4年中仍在水化,只是水化速率緩慢,因而強度也是在緩慢增加。
(2)三峽大壩混凝土必須使用高效減水劑和引氣劑。在確定高摻一級粉煤灰的前提下,必須選用與粉煤灰相適應的高效減水劑至關重要,兩者配合應用,在降低每m3混凝土的用水量方面,能產生疊加效應。能使總減水率達到20%~30%。摻入引氣劑后能使混凝土抗凍性能大幅度提高,也提高了混凝土韌性和抗折強度。
(3)混凝土的微觀結構研究試驗得出:①水膠比對孔隙率和孔徑分布有較大的影響,水膠比大,孔隙率就高,大于100nm的孔增加;②每m3混凝土用水量降至100kg以下,總孔隙率大大降低;③摻入30%、50%、70%的一級粉煤灰,漿體總孔隙率隨摻量增加而增加,但孔徑大于100nm的有害孔仍較少,小于20nm的無害孔增加。
水泥漿體于集料界面存在富水層,較多的SO3溶解于此,造成人Aft富集和Ca(OH)2晶體的擇優取向生長,構成混凝土中的薄弱部位。當水膠比降低,對界面結構有所改善;摻加20%或者40%粉煤灰及高效減水劑和引氣劑后,改善了界面結構,但粉煤灰應低于50%。
4.2 微膨脹型中熱和低熱水泥研究成果
研究成果表現在兩方面:第一,已研制出微膨脹型中熱及低熱水泥;第二,對兩種膨脹源氧化鎂及鈣釩石的膨脹機理,微膨脹中熱和低熱水泥的膨脹機理有了了解。
4.3 高摻粉煤灰大壩混凝土
由于優質粉煤灰的大量摻入,其需水量比為90%左右,加之高效減水劑聯合使用,產生疊加效應,使每m3混凝土的用水量減少20%~30%,由于用水量降低加上高摻粉煤灰,就使得水泥用量可以大大降低,得到質量較好的混凝土。
4.4 抗沖磨高性能混凝土研究
三峽工程特種混凝土原設計是采用C40抗沖磨混凝土,這種混凝土曾用于葛洲壩水利樞紐的特殊部位。本課題研究出C60抗沖磨高性能混凝土,它的特點是限制水泥漿體積在混凝土中的總含量,摻入高活性摻合料-硅粉和優質粉煤灰取代水泥,以減少水泥用量,選用與之相匹配的高效減水劑及膨脹劑,使C60抗沖磨高性能混凝土的水泥用量降至330kg,摻合料的總重量達37%。用鐵礦石粗骨料制備的抗沖磨高性能混凝土28d抗壓強度可以達到89.6MPa,抗沖磨失重率又比C60低40%,抗沖擊韌性提高1.8倍,但單價較C60高。
研究表明抗沖磨混凝土的改性機理是由于大量極細的活性摻合料水化后生成得C-S-H凝膠改善了集料與
水泥膠體的界面結構,使總孔隙率減少25%,有害孔減少,使混凝土密實性大大提高。
4.5 大壩基礎處理水泥灌漿材料改性及其機理研究
三峽大壩防滲帳幕設計標準要求ω≤0.01L/(min·m·m),在細微裂隙發育的大壩基巖,用普通水泥灌漿無法灌入的地段。采用超細磨水泥灌漿能達到設計要求且不污染環境。
1)超細磨水泥主要性能如下:
①細度D95≤16μm,平均中值粒徑小于4μm。
②漿材的穩定性和流動性,當 W/C=1.0時,析水率小于5%。
③強度:3d為52.5MPa,28d為72.5MPa。
④膨脹率:3d不小于0.15%,28d不大于0.60%。
(2) X光衍射分析現場灌漿情況,可以看出絕大部分水泥熟料已水化成 C-S-H凝膠、Ca(OH)2和鈣礬石
(Aft),僅有少數石英(SiO2)及碳化的 CaCO3,所以水泥結石強度高,無體積收縮。
5 三峽水工建筑物安全監測與反饋設計
本課題分五個專題:安全監控系統結構與方案優化,安全監測信息分析的新理論與新方法,安全監測高
新技術及自動化監測系統,混凝土壩施工期仿真計算與溫控反饋設計,開放式大型通用水工結構分析系統原理及研制技術等。
5.1 安全監控系統結構與方案優化研究
三峽工程包括永久船閘、升船機、左岸大壩及廠房、泄洪壩段、右岸大壩及廠房、茅坪溪防護壩等建筑
物的監測系統,另外還有專項監測、地質環境及其他監測,其中僅永久性測點就有6000多個,是當今世界上最龐大的安全監測系統。為此,對總體結構、監測儀器布置和變形監測網等進行了全面系統地優化研究。
(1)總體結構優化針對三峽工程大壩特點及安全分析、評價和監控的要求,對安全監測系統總體結構,
依據信息可靠、有序采集、保存、查詢、調用等原則,應用優化理論,將原設計大壩三級監控(建筑物、分區和工程監測中心)改為二級監控(建筑物,監測中心),從而減少了結構層次,提高了系統的可靠性,節約了費用。
(2)監測儀器布置優化結合技術設計和招標設計,依據少而精等原則,對監測儀器的布置進行優化研究。經優化后,變形和滲流監測儀器、設備數量減少約 1/2,應力應變監測減少約2/3,水力學和動力監測減少約1/2,監測費用減少1億元以上,經濟效益顯著。
(3)變形監測網絡化對變形控制網和倒垂等進行優化研究,突破常用的模擬法,提出用解析法的優化方
案,構成目標函數。以精確、可靠、靈敏度和費用等作為約束條件,形成一個二次規劃模型,并以此編制變形監測網自動化分析軟件。應用這一個優化軟件,對升船機及臨時船閘高邊坡水平監測網進行了優化設計。
5.2 安全監測信息分析新理論和新方法
安全監測的主要目的是通過監測資料的分析和反分析,對水工建筑物的安全狀況作出綜合分析、安全評價和監控。為此,針對三峽主要水工建筑物在施工期、蓄水期和運行期的不同特點,吸收國內外安全檢測領域的最新信息分析理論和方法,提出了安全監測信息分析的理論和方法。主要分三大類:
(1)綜合分析和安全評價的理論和方法用層次分析和模糊評判及其相結合、突變理論、多級灰關聯分析、可靠度理論等方法和理論,依據實測資料對大壩的實測性態進行綜合分析和安全評價。應用可靠度理論方法,以風險分析為基礎,建立大壩安全風險評估的框架。
(2)結合已建工程和三峽大壩的典型壩段(泄洪2號壩段等),建立了施工期的特殊監控模型,時空分布的確定性模型及反分析模型,多測點監控模型因子集分析模型,另外還提出用數學濾波法分離時效分量,采用回歸與時序模型,用瑞利分布研究監控模型中環境量對效應量的滯后效應等。
(3)擬定變形監控指標擬定的理論和方法
主要包括用結構分析法和數學監控模型擬定監控指標。
5.3 安全監測高新技術及自動化監控系統
鑒于三峽工程的特殊要求,決不允許中斷監測和采集數據,這就要求安全監測系統能精確、穩定、可靠、長期而又實時地采集數據。為此,在吸收目前國內外傳感器(主要是變形、裂縫等)及自動化監測技術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開發和研制精度高、穩定可靠的自動化監測儀器和設備,對穩定性檢查,對監測系統的構成和選型提出優化方案等。
5.4 混凝土壩仿真計算與施工期溫控反饋設計
混凝土高壩,工程規模大、工期長、施工和自然條件復雜,使設計與實際施工有一定差別。為此,開展混凝土壩仿真計算與施工期溫控反饋設計的研究,對優化設計和施工,提高混凝土壩的設計施工水平具有重要的科學意義和實用價值。對此進行下列研究,并取得了相應的成果。
①提出了一整套混凝土高壩的仿真計算新方法;②研究了通倉澆筑重力壩和碾壓混凝土重力壩溫度應力的特點和規律及其與常規柱狀澆筑重力壩的差別;③編制了混凝土壩和基礎溫度場、滲流場和位移場反分析軟件;④研制了混凝土高壩施工期溫控反饋設計軟件。⑤對三峽大壩進行系統仿真計算,提出了合理的溫控措施。
5.5 開發式大型通用水工結構分析系統原理及研制技術
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研究:①系統設計原理及實施方法;②系統工具環境的設置;③系統應用軟件
的引進和開發;④計算機新技術在大型水工結構分析系統中的應用。
上述研究成果,大部分已用于三峽工程設計,為優化設計提供了理論基礎,為創造一流的三峽工程提供了技術保證。
摘要:依據流域環境系統的觀點,認為開展水土保持治理應考慮對下游河道系統的影響,并通過近期初步研究,論述了河道系統對流域治理的反饋響應問題。由此,提出了建議開展水土保持治理對河道系統影響的若干基礎理論問題。
關鍵詞:土壤侵蝕 水土保持治理 河道演變 流域環境系統
1 緒論
江河流域多是開放的復雜環境巨系統。從地貌學的角度而言,該系統是由以坡面為主的能力聚集區子系統和以河道為主的能量及物質輸移通道子系統構成的。水土保持治理不僅會對坡面生態環境變化產生影響,而且對下游河道的演變也會有很大作用,就是說,在流域環境系統下,水土保持的效應具有級聯性。然而,關于后一效應問題的研究目前并未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
隨著社會經濟、科學技術的發展及山地的大規模開發,水土保持在解決江河水患和山區自然災害中所具有的作用愈加被人們所認識。不過應當看到,水土保持是人類加諸自然環境的一種外界干預,對其必然有正負兩方面的效應。如果這種干預適應自然環境的演化規律,就會促進自然環境的改善,增加其承載能力;反之,就難以達到治理的目的,可能會以系統性的或大局的損失換取局部或部分的利益,例如,若水土保持治理方案不合理,將對河流系統的水沙組合關系及其輸移規律產生大的干擾或破壞,很可能在得到流域局部地區的經濟效益的同時而造成下游河道泥沙災害進一步加劇的局面。
目前,國內外對流域治理的方法和模式都有不少研究成果,例如,我國80年代提出的以小流域為單元綜合治理的模式,就是我國在流域治理應用基礎理論方面作出的一項重大貢獻。但是,就研究現狀看,這些研究多局限于流域水土流失治理的土壤侵蝕學科范疇,忽視了從流域整體系統出發,研究河流對流域治理的反饋響應;片面強調了水保措施在流域治理中的減沙效益,而忽視了流域治理對河流水動力學特性及水文學特性、輸沙規律的影響;更多地研究水保治理對流域大時域平均意義上的產水產沙的影響,而對洪水要素影響的研究有嫌不足;只從總量上研究水土保持的減水減沙效益,忽視了因措施配置方案不宜,而可能造成的不利水沙關系,使河道淤積加劇等問題。這些均屬水土保持建設中存在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是泥沙災害防治中理論性與實踐性很強的重要科學命題,直接涉及到制定江河治理方略及總體規劃的科學決策。當前,國家對江河流域治理、生態環境保護極為重視,大大加強了投資力度。同志提出了“經過一代一代人長期地、持續地奮斗,再造一個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區,…”的宏大目標。此時對有關水土保持治理效應研究的現狀進行分析并提出加強研究水土保持治理對河道系統影響的幾個重要基礎理論問題是十分有意義的。
2 研究現狀及問題
我國的水土流失相當嚴重,尤以黃河中游黃土高原的水土流失最甚,土壤侵蝕模數可達20000t/(a·5km2)以上。長江流域的水土流失面積近年來有增無減,如以80年代與50年代相比,增加了52.9%~210.7%,且部分地區的土壤侵蝕模數也增加了30%左右[1]。自新中國成立以來,黃河流域逐步開展了大規模的水土保持工作,實施了各類治理措施,在保護和改造當地的土地資源、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及改善生態環境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效益。同時,不同程度地發揮了減少入黃泥沙的作用。據統計,黃土高原138個水土流失重點縣,1984年糧食總產比1979年增加了22%,其中陜西、甘肅、山西、內蒙古4省(區)所轄的122個縣,1984年人均收入為1979年的3.7倍。水土流失嚴重的無定河流域經過20多年的治理,1984年的糧食總產量為1972年的近3倍。根據水文法計算,從黃河流域大規模開展水土保持治理的70年代以來,黃河中游多沙粗沙區水利、水保工程年均攔減徑流量超過10×108m3,80年代的為13.98×108m3,70年代年均攔減沙量為3.56×108t,80年代為3.95×108t[2]。
但是,就黃河下游河道沖淤調整趨勢及近年來的洪災情況看,黃河下游的泥沙災害仍未明顯減輕,甚至在諸如“96.8”洪水期間,盡管流量屬中常洪水,但不少河段水位卻達到或超過有記錄以來的最高值,經濟損失也是建國以來最大。根據1969~1990年實測資料統計,黃河下游花園口至艾山河段粒徑大于0.05mm的粗泥沙淤積量始終占其來沙量的15%左右。進入80年代以后,粗泥沙淤積量占該河段淤積總量的1/3,比80年代以前的還大32%[3]。同時,近年來該河段的淤積量占全下游淤積總量的比例有增無減。另外,根據無定河、禿尾河等黃河支流流域水土保持治理前后的河道沖淤變化分析,盡管經治理后取得了一定的減水減沙效益,但在有些年份其支流河道仍是淤積的。分析還表明,一些支流流域治理后,河道的水流輸沙能力不一定能夠增大,特別是對于粗顆粒泥沙,其輸沙能力反而有所降低[4]?。
因此,從全面防治泥沙災害的角度而言,對上述問題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實際上,從流域地理系統的觀點來說,河流作為其中的主要子系統,其發育演變與水沙動力輸送的關系極為密切,水沙條件一旦發生變化,河流必然會以河道的沖淤、形態變化作出相應的反饋調整。而且,河流的調整方向與水沙條件的變化趨勢具有直接的關系。水土保持措施具有工程、生物等不同的類型,其減水減沙作用是不同的,有的減水效益明顯,有的則減沙效益明顯。不少專家研究均表明[5,6],不同類型的水土保持措施的攔水攔沙作用具有很大差異,對流域的產水產沙量及洪水過程有不同的影響。如根據分析[5],黃河支流汾河流域水庫淤地壩等治溝工程措施攔沙量占流域治理措施總攔沙量的65%,梯田、水保林等坡面治理措施攔沙量占35%,相應的攔水量分別占總攔水量的11%和89%。顯然,如果在黃河中游大規模開展水利水保工程治理,不同的措施配置方案,就會使進入河道的水沙條件產生不同變化,也就直接關系到河道的沖淤演變方向。我們近期的初步研究進一步表明,不同的水土保持措施配置方案,減水減沙效益比是不一樣,對水沙過程的改變,包括對水沙搭配的調整都是不一樣的,下游河道的沖淤變化也相應不同。如根據多沙粗沙區個別重點支流的資料分析,只有當減水減沙效益比在某一范圍時,河道的沖淤才能基本達到平衡,否則,淤積反而有所加重[8]。因此,我們必須從宏觀的角度出發,依據流域地貌系統的觀點,進行全流域的整體研究,才有可能解決這些重大問題。只注重水土保持改善農業生態經濟的作用,而忽視對河流輸沙及河床沖淤規律的改變效應,就難以全面解決土壤侵蝕災害問題,就無法真正解決河道淤積、水患災害的問題,就有可能形成“減蝕不減淤”或“減沙不減淤”的局面,因此,必須對江河流域的水土保持治理對水沙組合及運行、河床沖淤演變的影響進行研究,探索出治理下游河道淤積災害的新途徑。
坡面及溝道的水土保持治理對進入河道的水沙量及其過程的改變,實際上就是對流域系統內的能量進行了時空上的再分配,破壞了原有長期形成的河流的水動力平衡輸入條件,改變了天然情況下的河流動力特性。作為一種響應,河流的能量耗散過程必然作出調整。河流能耗過程調整的方式、幅度和速率是與水土保持措施對河流系統能量分配的干擾作用大小有關的。因此,認識水土保持治理對河道沖淤調整的影響,應以分析水沙過程的改變與河流動力特性的調整作為基礎和依據,這也是評價水土保持治理方案合理性的理論前提。
從河流系統來說,流域坡面的產水產沙及河道的演變調整是能量耗散的兩個子過程,而在以前的研究中,人們著重注意的是前一過程的變化,忽視了作為流域重要子系統的河流的演變調整問題,多數僅限于流域的地理因子(如流域面積、緯度等)及地貌因子(如溝壑密度、植被度等)與河流徑流量、輸沙量的關聯性的分析。關于水土保持措施對河流動力特性的影響研究卻很少。
流域治理干預了自然條件下流域系統能量的分配過程,引起河流水動力學特性(包括輸沙水力特性)方面的變化,那么,作為能量耗散的主要形式,河床沖淤演變趨勢亦將進行調整。如對黃河支流皇甫川流域資料統計分析,該流域從60年代以來,各時期單項水土保持措施的配置比例均有差異(表1),相應地,河流能量(單位時間動量)與河道的沖淤量關系也有所變化(圖1),根據對河道發生沖刷的平均情況初步分析,其變化關系與壩地、草地的面積比(單項面積與總治理面積的比值)顯得較為密切。另外,不同年代的單位水流動量的沖刷量是逐年減小的,至90年代稍有回升(圖2)。根據統計[9],從50年代至90年代,汛期降水量、汛期徑流量及洪水徑流量年內分配是基本相同的,就是說外界輸入流域系統內的能量過程變化并不大,這顯然是與輸至河流的能量過程及水流的動力特性變化有關的。可見,河流系統的能量變化對河道的沖淤演變趨勢起著很大的制約作用。認識流域治理對河床演變規律的影響,對確定江河治理的規劃設計及治理方略均是極為重要的。
3.3 水土保持治理對河流水文學特性的影響
主要是對洪水特性的影響。目前,不少專家認為水土保持治理對一般洪水有明顯的影響,可使洪水過程趨于坦化,洪峰流量減小,歷時加長。但對大洪水尤其對特大洪水是否有影響,有何影響及影響多大等需要研究,這不僅對認識下游河道的演變趨勢是必要的,而且對制定下游的防洪宏觀決策和規劃也有十分重要意義。
3.4 水土保持治理對河道演變的影響
關于水土保持治理對河道的沖淤演變影響有很多問題需要研究,主要有:流域產水產沙與河道沖淤演變的關系、流域治理后河床沖淤變化、橫斷面形態調整、縱剖面調整等等,及其與流域治理的關系。
在大的流域自然地理系統中,一定的自然地理背景決定著特定的河流演變規律,這種演變規律實質上是河流為適應集水區內各種地理環境因子繁紛復雜演化過程的一種由無序到有序的自組織功能的體現,就是說,河流的性質和演變過程集中反映了流域控制變量的影響,這些變量共同決定著河流的水文泥沙特征、河道形態特征和演變趨勢。
尤其對于黃河這類含沙量大的河流,其下游河道特征及其演變規律是在具有中游水土流失極為嚴重的黃土高原地理背景下經漫長時期形成的,一旦開展大規模的水土保持治理,不僅直接改變了土壤侵蝕的環境演化過程,還必然使徑流量及其過程受到調蓄或干擾。而正如上述,在流域環境系統行為中存在著集水與產沙、供水與河道演變的平衡閾,當水土保持治理達到一定規模后,流域環境系統的行為將逾越這種閾,各項控制因子演變過程將處于一種突變性的振蕩態勢,不過,這種演變過程卻又總是力求達到另一種新的平衡,建立相應的閾。各級支流是直接受到感應的第一層次。因此,分析水土保持治理對河道演變影響的科學關鍵點是搞清水保措施與產沙、產水產沙與河道演變的平衡閾關系,并以支流作為基本層次,研究下游河道演變對水土保持治理的反饋響應。
3.5 水土保持治理方案的河流效應約束參數的研究
從流域環境系統的觀點,水土保持治理的主要目標應獲得三方面的效益,即防治土壤侵蝕效益、農業增產效益及減少河道泥沙淤積災害效益(或作用),而這三方面的效應具有相互聯系、相互平衡的關系,這種關系受約于流域系統整體穩定運行的要求。事實上只有此,才可能實現整體流域社會、經濟等方面的可持續發展。關于水土保持治理減少土壤侵蝕效益及農業增產效益的約束參數已有不少研究,但如何選擇減少河道泥沙淤積效益或水土保持治理的河流效應的約束參數需開展研究,同時,關于河流效應同其它效應間的關系以及在考慮河流效應約束條件下水土保持措施配置體系的比選原理及依據也是應開展研究的重要的基礎理論問題。
摘要:電力系統災變的特點、災變原因及災變防治策略。
關鍵詞:電力系統 災變特點 災變原因 防治策略
一.電力系統災變概況
電力是國家的支柱能源和經濟命脈。目前我國電網裝機容量2.5億千瓦,居世界第二位。隨著三峽等大型電廠建成,必將出現超大規模的聯合電力系統。我國計劃在2010~2020年間建成安全可靠、滿足電能傳輸和市場化運作的全國范圍聯合大電網。如何保證其安全、穩定和經濟運行,是一個及其重大和迫切的研究課題。
而自60年代以來,在世界范圍內已發生了多起災變性的重大電力系統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如美國1965.11的東北停電事故,停電2100千瓦,停電面積達20萬平方公里;1977.7美國東北停電25h;1978.12法國停電75%,時間7h;1982.12加拿大魁北克州全停;1983.12瑞典停電67%,時間6~7h;1987.8東京大停電,時間6h;1996.9馬來西亞全國大停電;1996.8美國西部大停電,損失3200萬千瓦負荷,停電時間7h。這些事故的起因均為某一局部故障,但由于控制措施采取不當或不及時、電網結構的不合理、繼電保護裝置的誤動或拒動,或者是上述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最終導致了系統的連鎖性故障以致于大面積停電,即所謂災變的發生。大區電網的互聯和電力市場機制的引進在給人們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帶來了潛在的威脅,電網的運行增加了更多的不可預知性,電網運行在穩定極限邊緣的可能性也大為增加。這些事實告訴我們,只按現有的可靠性準則來保證電力系統的安全是不夠的。應建立電力系統的第三道安全穩定防線,即必須對系統中可能出現的最壞情況做好準備。盡早開展電力系統災變防治系統的研究,避免災難的重演已成為目前電力系統研究的當務之急。
二.電力系統災變的特點
現實的電力系統同復雜的甚至是不可預測的環境相聯系,它隨時都可能受到來自自然或人為因素的干擾,要完全防止事故的發生是不可能的。電力系統災變是指電力系統主要由連鎖性事故導致的電力系統穩定破壞而發生的大面積停電。電力系統事故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可逆性事故,即電力系統受干擾后,能從一種正常工作狀態走向另一種或回到原來的工作狀態。二是不可逆事故。即電力系統受干擾后,電力系統功角穩定破壞,或電壓穩定破壞即電壓崩潰,或頻率穩定破壞即頻率崩潰,或三者中的任意二者或全部破壞,電力系統瓦解,大量損失負荷。
下面例舉了電力系統的一類災變的發生發展過程。
1.假設
l 事故前潮流如圖1所示,且節點2、節點3聯絡開關通過功率很大;線路1~2,1~4接近穩定限制功率運行。
l 線路配置較完整的繼電保護和重合閘,且線路1~2,1~4跳閘可聯切電源1號機組和分別聯切節點2、4部分負荷,但事故當時聯切裝置停運檢修中。
l 變壓器配有常規保護;發電廠配有常規保護和自動控制裝置。
l 電源節點2與系統聯絡開關有振蕩解列、低電壓解列聯系;節點3與系統聯絡開關有振蕩解列、低頻率解列聯系。
2.災變發生和發展過程
(1)線路1~4永久故障,兩側保護正確動作掉閘。1號電源因離故障點近,沖擊較大。
(2)線路1~4負荷轉移至線路1~2,1~3,線路4~3潮流反向。
(3)電源1,3間功角穩定破壞,系統振蕩,1號電源側頻率大幅上升,3號電源側頻率大幅下降;電源1,3之間聯絡阻抗二分之一處(電源2附近)為振蕩中心,電壓穩定破壞。
(4)1號電源部分發電機過速解列停機。2號電源與系統聯絡開關振蕩解列、低電壓解列供電地區,但因事故前該地區受進功率很大,事故時電壓很低,低頻切負荷裝置啟動功率不足,大都未動,故解列以后,頻率陡降,最終該地區所有發電廠被迫解列,部分停機,局部系統瓦解。3號電源與系統聯絡開關振蕩解列、低頻解列動作供電地區,但因事故前所在局部系統功率外送較大,加之在系統振蕩過程中部分低頻減載動作,解列后功率過剩,頻率上升,部分發電機組被迫減出力或解列停機。負荷節點4,因在振蕩過程中頻率很低,低頻減載動作,大部分負荷損失。
災變最終結局是:2、3號電源解列,系統損失大量負荷,全網和局部系統2均瓦解,局部系統3解列后也幾近瓦解。
由上述簡單系統災變的示例以及結合多次實際電力系統災變事故經驗,可將電力系統災變的主要特點總結如下:
1.具有極強的綜合性。電力系統災變幾乎涉及到電力系統中的所有重要問題,幾乎每一起電力系統災變事故均與系統失去穩定有關,災變是系統失去穩定并導致大面積停電的結果。因此在研究中必然會遇到電力系統原有的眾多難題,如系統的動態等值與簡化、穩定判據的選擇、負荷的動態模型難以獲得、控制方法的適應性以及系統的強非線性和時變性等問題。
2.連鎖性故障是導致電力系統災變發生的主要原因,它表現為一系列線路和電源的連鎖反應跳閘,并最終發展為系統的解列、頻率或電壓崩潰。連鎖性故障往往由極其罕見的嚴重事故造成,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預測性。典型的嚴重事故包括同一走廊的輸電線路全部同時斷開、樞紐變電所全停或占系統容量較大的一個發電廠全停等。目前人們對連鎖性故障發生的機理只有一些定性的認識,對連鎖性故障發生機理的系統性研究仍不多見。
3.連鎖性故障發生時的控制方式及策略與常規情形不同,要求在災變研究中應考慮罕見嚴重故障發生時的控制方式和策略,這與以往的基于個別故障發生后采用的控制方式和策略明顯不同,目前這方面的研究還很少見諸于文獻。
三.電力系統災變原因
仔細考察過去發生的多起重大電力系統災變事故,可知導致事故擴大的原因大體可分為以下幾種:
a)輸電線路過負荷或故障跳閘,引起大量負荷轉移,最終造成一系列線路和電源的連鎖反應跳閘。1961年英國東北部、1965年美國東北部和1967年美國東部的大停電等事故均是由上述原因引起。
b)負荷增長過快,系統無功不足而導致電壓崩潰。1978年法國和1987年日本大停電事故便是由這一原因造成的。
c)系統元件的保護或自動裝置拒動或誤動。
d)線路多重多次故障,導致一系列跳閘,最終發展成穩定破壞事故。
e)大機組跳閘,引起連鎖反應,最終發展成穩定破壞事故。
f)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如地震、戰爭等)。
災變是系統穩定破壞的結果,根據系統失穩的特征不同,穩定問題包括功角穩定、電壓穩定、頻率穩定以及電力系統非管制后所呈現的電力市場穩定問題。
l 電力系統功角穩定
所謂電力系統功角穩定就是要求保持電力系統中所有同步發電機并列同步運行。交流電力系統的正常運行條件是各發電機按同一供電頻率同步運行以保證為用戶提供統一頻率的電能。電力系統失去功角穩定的原因是在運行中不斷受到內部和外界的干擾,使電氣連接在一起的各同步發電機的機械輸入轉矩于電磁轉矩失去平衡,出現各發電機轉子不同程度的加速和減速,以及各發電機轉子相對功率角的變化,如果這種變化隨時間增大,則最后將使發電機失去同步運行。由于各發電機的頻率不相同,電力系統中的電流和電壓將發生很大幅度的振蕩,用戶得不到正常供電,保護裝置動作,一般要斷開受影響的發電機、線路等元件,有可能使系統解列為幾個子系統并不得不切除負荷及發電機,從而導致全系統的崩潰。失去穩定的現象可能是發生一臺發電機與其余發電機間,或者發生在幾群發電機間,每群發電機內還是同步運行的。
l 電力系統電壓穩定
電力系統的電壓穩定性是電力系統維持負荷電壓于某一規定的運行極限之內的能力,它與電力系統中的電源配置,網絡結構及運行方式、負荷特性等因素有關。在電力需求不斷增加,受端系統不斷擴大,負荷容量不斷集中,而電源又是遠離負荷中心的情況下,以及輸電系統帶重負荷時,會出現電壓不可控制連續下降的電壓不穩定現象,即電壓崩潰。它往往由于電力系統電壓的擾動(如發生短路,大容量電動機的啟動,沖擊負荷等)、線路阻抗突然增大(斷開線路或變壓器)、無功功率減小(斷開發電機或無功補償裝置)或節點負荷的增大而誘發,使大量用戶斷開和大面積停電。
l 電力系統頻率穩定
在電力系統穩態運行情況下,全系統的發電機出力和負荷(包括線損)是平衡的,電力系統頻率是一個全系統一致的運行參數。在實際運行時,當電力系統出現干擾使發電機的總出力和負荷的總功率出現不平衡時,相應地將導致各發電機轉速和頻率的變化。在頻率變化的第一階段調速器和調頻系統還沒有動作,系統的平均頻率將下降或增大,各發電機間將產生振蕩;第二階段發電機的調頻系統以及負荷的頻率調節效應,導致發電機有功出力以及負荷的變化,隨著電力系統容量的增大,頻率的微小偏移均將發生很大的有功潮流波動和調整,如果電力系統頻率進行的監視和調節不夠,就會導致系統頻率的進一步惡化,這又將導致系統電廠中鍋爐出力的變化,以及電動機負荷的變化,使得電力系統的出力和頻率進一步變化,最終使系統走向頻率崩潰,一致全系統大面積停電。
l 電力市場穩定性
當前電力市場化浪潮席卷諸多國家,我國也在積極推行市場化改革。先進國家電力工業走向市場的經驗表明:電力系統的市場化運作由于打破了壟斷,引入了有序競爭機制一般將使發電成本降低30%,電價降低26%左右,這對降低產品成本,提高產品競爭力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電力市場的發展在帶來明顯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對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性提出了新的課題,即電力市場經濟穩定性。從而電力系統的穩定性將由兩部分組成,即前述的電力系統物理穩定性和電力市場經濟穩定性,而且兩種穩定性緊密交織在一起,災變發生的可能性將大為增加。比如1996年發生的兩次美國西部大停電以及馬來西亞大停電就是市場化改革帶來的慘痛教訓。
電力市場穩定性指電力市場必須保證其經濟活動的穩定性。政府部門和電力市場的各參與方都希望評估影響電力市場穩定性的各種因素,了解電力市場在受到預想擾動時的動態行為和穩定程度,并希望可靠的算法支持其決策,防止市場的崩潰。
影響電力市場穩定的因素有:
1) 市場經濟下的系統運行工況將由市場需求來決定,系統間大量的電能交換和交易、不可預測的潮流和線損等因素都增加了運行調度的不確定因素,更容易遇到離線分析未考慮的工況。
2) 電力市場下,發電、輸電、供電將各自成為獨立的經濟實體,電網公司將不再具有在傳統垂直一體化電力結構下的調度能力,網絡的安全問題將更為突出。
3) 在宏觀經濟方面,能源政策、環境法規和國民經濟發展態勢的調整
4) 在微觀經濟方面電力市場規則的修改,各參與者的博弈
5) 在技術方面,電力系統的物理特性、安全穩定導則、穩定傳輸極限引起的阻塞、分析技術和控制技術
電力市場穩定性的研究內容是:
1) 在市場均衡價格下,研究市場價格微小偏離市場均衡價格時的市場穩定性
2) 研究市場在大擾動情況下,系統是否能夠保持足夠多的發電公司、充裕的可發電容量及可輸電容量,也即電力市場的大擾動穩定性問題。美國加州電力市場崩潰時發電成本上漲和發電容量不足,造成加州批發電力市場價格飛速上漲,而當時的用電端是按照凍結電價售電的,這樣就失去了電價調節的杠桿作用,用戶的用電彈性作用完全喪失,市場價格失衡
3) 研究電力市場的動態品質問題,如電價的漸進性、對振蕩的阻尼等。
四.電力系統災變防治策略
電力系統災變防治研究是一項復雜的綜合性工作,涉及到電力系統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連鎖性故障的機理及其發生時的控制方式和策略、電力系統隱患的探測和預防、決策準確性與快速性的兼顧以及完善預警系統的建立等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
電力系統災變防治系統(Power System Collapse Prevention System,縮寫為PSCPS)研究的目標
1)準確地進行判斷并給出正確的控制措施是對PSCPS的基本要求。電力系統擾動發生后,要求PSCPS能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完成對系統的有效控制。在緊急情況下,只有準確的決策和快速的執行才能有助于電力系統狀態或性能的改善,否則會加劇系統的崩潰。然而,目前研究中采用的算法和方法多數仍難以滿足PSCPS的實時性要求。快速性和準確性要求一直是電力系統研究中的一對矛盾,同時滿足快速性和可靠性要求的安全及穩定控制算法才具有實用價值,機理可行而缺少實時性的算法雖具有研究價值,但卻不宜采用。
2)PSCPS應具有魯棒性和適應性,不應受到某些虛假現象的影響而產生誤判。電力系統的時變性要求采用的控制方法和策略具有適應性和魯棒性,即要求針對不同的問題采用不同的控制方法和策略以確保控制的準確性。電力系統的擾動具有不確定性,危險形式也千差萬別。不同的擾動和危險方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需要各自不同的判定方法和控制策略。PSCPS必須能正確地識別各種危險發生或即將發生時系統的相應特點,并做出合理的決策。此外,PSCPS還應能正確識別系統正常的擾動和真正的危險,并做到“去偽存真”。
3)PSCPS的算法應能反映系統的實際,采用的假設應具有合理性,其對系統危險指標的判據應是充要的。這主要體現在研究中采用模型的適應性、系統等值的準確性、預想事故集篩選的合理性以及判定方法的選取等多方面。在PSCPS研究中,針對不同的問題應采用更接近實際的系統模型。首先,假設應是合理的,在做系統簡化和等值時,需使簡化后的系統符合實際的未簡化系統,或者保證簡化引起的誤差不使PSCPS做出虛假或錯誤的判斷;其次,所采用的預想事故篩選原則應是準確的,不應遺漏任何具有潛在危險的預想事故。
4)PSCPS包括的一系列重要穩定裕度指標如電壓穩定、功角穩定和頻率穩定指標等應是基于參數空間的,且具有可操作性和直觀性。它能回答諸如某條或某幾條母線上可同時增加的負荷有功和無功功率數量,某條或某幾條輸電線上可同時增加的有功傳輸功率等具有實際物理意義的問題。基于系統狀態空間的性能指標雖然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但常常缺少實際可操作性。
5)在緊急或事故情況下,PSCPS給出的控制決策除了要考慮系統安全性外,還應使控制代價最小。保守的決策雖能保證系統的安全,但卻會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因此要求PSCPS具有優化控制決策的功能。
6)在電力市場環境下,PSCPS應能準確在線度量當前市場的結構穩定性和有界穩定性,基于發電及用戶側的市場報價,解決含動態穩定約束的阻塞問題,優化調度,以及提供高質量的各種輔助服務決策。
因此電力系統災變防治急需解決以下問題:
1)電力物理大系統的穩定性理論
包括建立電力物理大系統的整體建模;電力大系統全局穩定性的定量測度理論,研究電力系統穩定域的拓撲結構,失穩模式及其演化規律;電力大系統穩定性的在線快速評價方法體系。
2)電力市場穩定性理論
建立電力市場的動力學模型,研究電力市場競價、交易、調度運營等動態行為對市場穩定性的影響,研究物理系統與經濟系統穩定性的交互關系。
3)連鎖性故障發生的機理和控制策略
研究連鎖性故障發生的條件和特征,探索研究連鎖性故障的理論和方法,制定反連鎖性故障的相應措施。
4)電力大系統的非線性優化控制和優化調度理論
研究電力大系統的非線性魯棒控制原理,使得系統具有魯棒穩定性和高干擾抑制能力;研究混雜系統復合控制理論,解決非線性高維、分塊、多層、連續信號和離散信號并存的控制系統設計及求解方法;研究混雜系的調度策略。
5)電力大系統的實時仿真決策系統
建立全新概念的發電廠與電網控制與調度的計算機實時信息處理系統,即需研究電力大系統整體和各個組成部分的實時仿真決策系統,分層分塊地建立運行中各發電廠與整個電力系統的在線實時仿真決策系統,它可實時給出潮流調度最優方案和反事故緊急措施的合理建議等。
6)建立電力市場的實時仿真決策系統。
五、電力系統災變防治策略示例——先進勵磁控制技術運用
電力系統國家重點實驗室(依托清華大學)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下,在中電聯合水力發電學會自動化專委會推動幫助下,與長辦機電處、水科院自動所、華中電力集團公司、內蒙電力公司、廣東電力集團公司以及葛洲壩能達公司等單位合作,經過近十年的努力,已成功地研制了GEC-I性全數字式非線性最優勵磁調節裝置,并已投運于豐滿水電廠、海渤灣電廠、沙角電廠(A)、焦作電廠、沙嶺子電廠等十多臺機組,提高了有關電網的安全穩定性,產生了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近期內豐滿第二臺和廣東連州、韶關、華北大同一電廠以及浙江鎮海等電廠的該型裝置即將投入運行。目前,該國家實驗室在東北電力集團公司支持下,研制了雙工控機,具有彩色平板數據和波形顯示器(PPC)的新型非線性最優控制裝置GEC-II,可望于1999年三季度以前投入白山水電廠30萬kW機組試運行,為三峽機組勵磁系統國產化作進一步技術準備。
上述勵磁調節器,從理論、軟件到結構完全具有我國自主產權。其理論上的領先地位已為國際有關專家公認;對提高和改善電網穩定性的重要作用不僅被理論和仿真證明,而且已為內蒙電網實際發生的故障所驗證;也為華中、西北、浙江、四川等電網科技人員獨立進行的物理和數字仿真(用“綜合穩定程序”)所證實。本文將對這已具有我國完整知識產權的高科技裝置從理論優勢、裝置特點、仿真結果和實際運行等方面作扼要闡述。
5.1 理論上的創新性
首先讓我們對勵磁調節器設計的理論基礎發展過程作簡要的回顧。
5.1.1單參量輔助控制
60年代,隨著美國電力系統的發展,特別是發電機快速勵磁(自并勵方式)的廣泛應用,工程控制論中的一對最基本的矛盾即控制系統的靈敏性與穩定性的矛盾便日益顯露出來。美國一些電網產生了多起“低頻振蕩”(LFO,Low-Frequency Oscillations),這種LFO現象從物理觀念上可歸為“欠阻尼”問題。約30年前(1969年)美國de Mello F等人提出了可用輔助勵磁控制(SEC,Supple mentary Excitation Control)來提高系統阻尼[1],并給出了輔助勵磁控制通道的具體傳遞函數為:
式中,是輔助控制環節的輸出; 是轉速偏差。
由于轉速的導數近似地與發電機有功功率成正比,故上式中的反饋量亦可換成,當然傳遞函數亦應作相應的改變。
以上這種單參量(或)輔助控制環節,發明者將其稱為PSS(Power System Stabilizer)。從那以后北美大多機組都裝上了“PSS”,隨后其他國家和我國也不同程度上引用這項技術。
國際勵磁控制界權威學者,加拿大溫哥華B.C大學終身教授Yu Yaonan(余耀南),對PSS做過精細深的研究,發展了de Mello等人的方法,提出了一套算法和設計方法,其成果載于他的ELECTRIC POWER SYSTEM DYNAMICS(《電力系統動態學》)這本名著中[2]。雖然不少學者就按單機系統模型設計的PSS在多機系統如何協調問題上想了不少辦法,但仍然存在著如上述著作第3和第4章中所指出的問題:①盡管北美大多數電廠裝有PSS,但LFO現象仍時有發生;②由于設計方法本質上是單機單參量的相位補償法,其所適應的系統振蕩頻帶相當狹窄。
我國華南電力系統原打算采用“PSS”來提高系統小干擾的穩定性,
但在計算中發現難以用一種不變的PSS參數來適應系統運行方式的變化。
5.1.2線性最優化勵磁控制(LOEC)
為了對勵磁控制技術作進一步改進,余耀南教授于1970年在IEEE期刊上發表了他在電力系統線性最優控制領域的開篇文獻[3],隨即在國際電工界掀起了線性最優勵磁控制(LOEC,Linear Optimal Excitation Control)研究熱潮。這種控制理論與技術和以往相比,主要有以下兩點革新:第一,將單參量輔助反饋改進為多參數反饋(反饋量為電壓,功率,轉速和轉子電壓。);第二,運用“線性、二次型、黎卡梯”,(LQR)這一成熟的控制方法,求得多個反饋量之間的最恰當的放大倍數匹配關系,因而實現“最優化控制”。
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初,本文第一作者等在高景德教授、余耀南教授指導下,在LOEC的設計理論的系統化和工程實用化等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這種以LQR方法為理論基礎的線性優化勵磁控制裝置從1986年第一臺在碧口水電廠試驗并成功投運后。在國內得到了推廣與運用,該技術被成功地用于紅石和劉家峽等水電廠(調節器由洪山電工所制造)。在國外,法國EDF比我國約晚5年,也獨立的研制出線性多變量優化勵磁控制器,稱為“四通道控制”,解決了法國電力系統的低頻振蕩(LFO)問題。
由于LOEC有如上所述的兩點革新,故顯著拓寬了所適用的振蕩頻帶(亦即增強了對振蕩頻率變化的魯棒性);更加有效地抑制LFO,這一點不僅為動態模擬實驗、數字仿真所反復證實,也被碧口水電廠和紅石水電廠令人信服的現場試驗結果所驗證。1990年清華大學進一步改進的線性優化控制——“零動態最優勵磁控制”,在微機勵磁調節器上得以實現。至此,我國已從理論和裝置上占據線性化勵磁控制技術的制高點。
5.1.3 近似線性化模型的局限性
上述兩種控制方式雖有種種差異。但它們本質上部是基于單機系統在一個特定的平衡點(即特定潮流)處近似線性化的數學模型設計的。雖然PSS模型是以傳遞函數G(S)表示的,LOEC是以線性定常系數微分方程組表示的。但我們知道,傳遞函數只是線性微分方程的拉氏變換形式而已。
電力系統實際上是一個強非線性的系統,其中第i臺發電機有以下模
型:
(1)
式中,—皆為常數,和分別為轉速和暫態電勢;為轉子電壓,是控制量。 和是關于和的非線性函數,分別為:
(2)
式中,為發電機轉子角;為常數。
把非線性函數在某一特定狀態下近似線性化后,代入原方程即可得近似線性化數學模型。其近似線性化的處理方法是把和在某一特定狀態處按臺勞多項式展開后只保留首項,而把二次方和高次方項統統忽略。該處理方法在微分學中稱為“以非線性函數在某一特定點處的全微分代替其在該點處的增量”。用幾何學的觀點來看,即以狀態空間中在點處某曲面的切平面代替其曲面(參見圖1)。
圖1 以處的切平面近似代替曲面示意圖
問題很清楚,這種近似只是在當實際運行的狀態點離開點很近時才是對的。在電力系統發生短路故障時,實際運行點必然會遠離初狀態。由圖可知,這時近似線性化的數學模型就完全不對了。因此按這種模型設計的勵磁控制器,在大干擾下控制效果將會大大削弱,甚至產生負作用。為此PSS環節的輸出必須加嚴格限幅(美國學者堅持限幅在土5%);LOEC雖尚未發現有負作用產生,但對提高暫態穩定作用甚微。
5..1.4 非線性最優勵磁控制
目前我國電網,低頻振蕩和小干擾穩定性的改善固然重要,但更具重要意義的是要提高其暫態穩定水平,為此迫切需要發展直接按多機系統精確非線性模型設計的最優勵磁控制器。在過去的十年里,國際上基于微分幾何方法的非線性系統控制理論有了較系統的發展,美國將其用于如飛行器和機器人等控制系統。在我國,本文作者首先將其用于復雜電力系統,并發展了這種理論,在IEEE/PES,1989年第一期上發表了該領域的開篇文獻[4];隨后MIT的Ilic教授和多國學者在該領域進行了跟蹤研究。1993年科學出版社出版了《電力系統非線性控制》專著[5],奠定了基于微分幾何方法的電力系統控制理論基礎。1996年11月IEEE電力系統卷發表了本文作者的“分散非線性最優勵磁控制”一文[6],該文在國際上首次給出了關于這類非線性控制解最優性質嚴格數學證明,使這種理論上升到“非線性最優”的高度。論文為SCI收錄,被各國學者多次引用,使我國在該前沿學科領域占有國際上一席之地。
90年代初,IEEE自動化學會主席華盛頓大學Tarn T J教授對我國學者這一成果是這樣評價的:對非線性系統微分幾何方法的發展有重要意義,且這種理論和方法開辟了一個嶄新的應用領域。他們明確指出:研究結果表明,與傳統方法相比,這種非線性控制方法在改善電力系統暫態穩定性、動態品質優化方面有著突出的優越性。最后他得出結論:中國這方面在國際上處于領先地位。美國科學院院士Zoborszky J教授熱情評論道:非線性幾何方法是一種高新而精深的科學方法,加之電力系統模型的極其復雜性,中國作者成果是一個通過精確與博識的分析使問題得到明澈無疑解決的范例,是一項極具吸引力與挑戰的新貢獻。
其實這種理論和方法的主要思路是相當簡單明了的。
電力系統中運行的發電機組的數學模型有以下形式(具體模型見(1)):
(3)
式中,是狀態量;是的非線性函數向量;是常數向量;是勵磁控制量。
方法是要求找到一組非線性坐標變換:
(4)
同時又找到非線性控制律(狀態量非線性反饋) (5)
這里都是的非線性函數。使得發電機組勵磁控制模型(3)精確地在全動態過程意義上轉化為Z坐標下的線性系統(故稱作“通過反饋的精確非線性化”方法):
(6)
根據線性優化原理很容易找到(6)式中最優的,將代入(5)式,即可得到非線性勵磁控制策略。
(7)
上述結果已由本文作者在1996年IEEE上發表的論文證明:以上非線性控制解對原非線性系統(3)也是最優的。
用以上方法得到的非線性最優勵磁控制規律為: (8)
式中,分別為發電機有功功率、無功功率、端電壓、轉速,其它皆為這臺發電機本身的參數。
勵磁控制規律(8)有以下特點:第一,其中僅含有受控發電機可測的狀態變量,所以實現了真正的分散控制;第二,僅含有受控機組本身的參數等,故對網絡結構的變化有完全的自適應能力(魯棒性);第三,由于在求解該控制律中,未對模型作近似線性處理,該控制規律對“小干擾”和“大干擾”同樣適用;第四,文獻[6]業己證明,該控制規律對一類二次型性能指標是最優的。
應指出(8)式所示的是發電機全狀態量非線性最優反饋策略,這種策略對電力系統起著鎮定(Stabilizing)作用(無論對于小干擾還是大干擾)。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它是:全狀態量非線性最優PSS(Power System Stabilizer)。
5.2.裝置的先進性
由我國自主開發的高科技產品GEC-I型微機非線性勵磁調節裝置是在先進理論指導下
設計的并采用現代微機技術,集先進性與可靠性于一身,專為大、中型發電機組設計的勵磁調節裝置。
通過近十個電廠中的運行,顯示出該裝置除采用了先進的勵磁控制理論外,還有諸多的特點:
(1) 實現了全數字化設計。該勵磁調節裝置從交流輸入到控制脈沖全部實現了數字化,完成了交流采樣、數控脈沖等一系列先進的微機技術,取消了模擬環節和電位器調整環節,在硬件結構上實現了最小系統配置,提高了裝置的可靠性和調節精度。
(2) 實現了國際標準化的軟件設計。該勵磁調節裝置在實現了最小系統配置的條件下,保護與調節功能均采用軟件設計得以實現,如TV(電壓互感器)斷線保護、強勵反時限保護、低勵限制保護、V/F限制保護,以及功能齊全的調節方式,如非線性最優勵磁調節方式,線性最優調節方式,PSS方式以及PID調節方式,恒無功和恒功率因素方式也在考慮之列。
(3) 實現了設備調試智能化。該裝置具有方便直觀的人機接口;運行中不僅能直觀地了解裝置的工作狀態和發電機的運行狀態,而且一切調試均能由計算機系統的功能鍵完成,如零起升壓、土10%階躍響應。調節器參數和保護參數的整定均能由加有密碼的鍵盤來完成。
(4)實現了系統元件板的故障自診斷功能。整個調節裝置在運行過程中,具有完整的故障自診斷系統,一旦故障出現能明確地指出故障板,使之可達到最快修復的目的。
(5)故障信息記錄也是該勵磁調節裝置較為突出的優點之一。當系統出現故障或操作人員誤操作引起的故障,以及裝置本身故障都可由故障信息記錄系統查明原因,對于分析故障原因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5.3.非線性勵磁控制對提高系統安全穩定性的重要作用
同步發電機勵磁調節對提高電力系統穩定性的重要作用早在四五十年代就已引起了充分重視,非線性最優勵磁調節對提高電力系統的靜態穩定、暫態穩定和電壓穩定方面己發表了多篇研究論文。從計算機仿真研究、動態模擬實驗研究、直至現場故障的實際動作行為都證實了非線性最優勵磁調節的重要作用。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己完成了華中電網、西北電網、新疆電網、浙江電網的仿真研究,華北電網和廣東電網以及西南電網仿真工作正在進行中。仿真研究是基于電科院電力系統分析綜合程度(PASSP)進行的,幾個系統的仿真結果如下。
5.3.1 對提高西北電網穩定性的仿真研究
西北電網包括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四省。截止1996年底全網統調容量1300萬kW。西北電網主網架為330kV電壓等級。主網聯接是一個環形網,其環網總長度近 2000km,而東西部之間的輸電距離為500km.,位于北部的寧夏網是通過雙回線以三角環網的形式與主網聯絡,西北電網的接線示意圖參閱文獻[7]。
就運行的穩定性而言,目前西北電網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 西電東送方式存在弱阻尼現象,動穩極限僅為80萬kW,無法滿足功率交換的要求;
(2) 東電西送時存在暫態穩定問題。暫穩極限僅為73萬kW;
(3) 區域網的局部穩定問題也較突出,特別是寧夏網、陜南網和漢中網都存在電壓穩定性問題亟待解決。
通過對西北電網詳細的仿真研究,可得出以下結論:西北電網在安康、渭河、碧江、清遠、龍羊峽、大壩、大武口7個電廠中裝設非線性最優勵磁調節器,西電東送的動態穩定極限可由原80萬kW提高到100萬kW。東電西送的暫態穩定極限由73萬kW提高到80萬kW,對區域網中的各局域網的穩定水平和電壓水平也有顯著的改善。典型的仿真結果參閱文獻[7]。
5.3.2 R4華中電網穩定性改善的仿真研究
在華中電網中,由于湖北電網與江西電網之間的弱聯系,當500kV葛鳳線發生三相短路后,葛洲壩大江機組對南昌機組的功角搖擺出現等幅(甚至增幅)的低頻振蕩,鄂東下陸至江西柘林線路的有功潮流出現等增幅的低頻振蕩。研究表明,若在葛洲壩電廠、漢川電廠和南昌電廠的機組上裝設非線性最優勵磁調節器,不僅可有效抑制上述的低頻振蕩問題,而且還可改善系統的暫態穩定性,其仿真結果見圖2所示。
葛洲壩大江機組對南昌機組功角搖擺曲線
虛線為常規控制 實現為NOEC控制
圖2 華中電網仿真結果
從以上幾個系統仿真結果可以看出,發電機非線性勵磁調節器對于同時改善電力系統的靜態穩、定暫態穩定和電莊穩定均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5.4. 結論
“一個沒有創新的民族是沒有希望的”。我國政府強調要特別重視“研制開發出一批具有我國知識產權的高技術產品”。本節所介紹、評述的全數字化非線性最優勵磁調節器;從理論到裝置具有完整的我國知識產權。
本節所介紹、推薦的控制裝置是在我國的基礎理論研究成果電力系統非線性控制理論指導下設計的。該理論在電力系統小干擾和大于擾穩定控制的統一性,控制對于電力網參靈敏和結構改變的魯棒性,各發電機控制所需反饋量的獨立性以及控制規律的最優性這4個長期希望解決但未能解決的問題方面,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在國際一領域起著“挑頭”作用。
裝置實現了從采樣到脈沖輸出的全數字化和100%的冗余度,并且以國際上最可靠的工控機總線為硬件核心和依托,可靠性高;新改進的產品具有彩色平板顯示器,可顯示和記錄運行狀態和波形,這一點也比國外同類產品先進。在我國目前已有24套裝置投入運行。
國務院領導同志和三峽總公司的負責同志對三峽發電機組控制系統和二次系統國產化問題十分重視。鑒于三峽電廠的特殊重要性,我們在為三峽而研制的勵磁控制器中除其硬件核心部分采用國際上最可靠的工控機外(這一點已做到),其它部件,包括開關、插件、端子等所有零部件也應采用國際上最先進可靠的產品。這樣做與自主知識產權絲毫也不矛盾。如果我們在硬件上采用國際最先進可靠的產品,在理論和軟件上我國已經領先,二者結合起來,就能使整個產品跨入到國際先進水品行列。
【內容摘要】建立可靠的傳播學基礎理論是當今傳播學研究面臨的一個緊迫問題。而哲學問題、社會學問題及文化問題都不同程度關聯到傳播學的基礎理論。現象學、解釋學及“法蘭克福”學派等幾種有影響的主體哲學通過社會學理論及文化理論內在地決定了傳播理論的框架和體系,因而,反思主體哲學根基的弊端,超越人類中心論思維的局限是現代科學認識論的核心問題。馬克思的實踐理論及皮亞杰的發生認識論為主、客體的協調提供了可靠的理論依據。當代社會學中的結構化理論及文化研究中的人類共同心智及社會知識型理論都提出了結構重于主體的解釋模式。這些理論不僅在社會學和文化研究方面有十分積極的意義,而且對傳播理論研究也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關鍵詞】傳播學基礎理論;主體哲學;主客體協調;社會學理論;文化理論
傳播理論集中體現了現代知識的綜合,這種綜合體現在人文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交叉和開放性上。傳播理論的創新和發展,既可以指狹義的創新和發展(指傳播理論自身),也可以指廣義的創新和發展(指影響到傳播理論體系的建立),由于學術界對后一個問題論述不多,本文主要論述影響傳播理論的基礎理論的創新和發展。
本文談到的基礎理論主要分為哲學問題、社會學問題、文化問題等3個方面,這3個方面不同程度涉及到傳播理論。理論界選擇什么樣的基礎理論,傳播理論相應地就會帶什么樣的印記。就目前有影響的傳播理論來看,主體哲學(對哲學的基本問題偏于主觀的理解)及相應的社會學理論和文化理論的影響更大。今天,審視傳播理論的基礎理論,使傳播理論建立在可靠的根基之上,繼而創新和發展傳播理論,是傳播學界面臨的一項基本任務。
影響傳播理論的幾種主體哲學
在當代,哲學思想對傳播理論的影響通常是通過社會學為中介的,我們在評判一種社會理論時,總是在評判一種哲學思想。為了敘述的便利,我們首先分析影響到社會理論的哲學思想,然后分析其相應的社會理論和文化觀。眾所周知,主體哲學在西方哲學中更為典型和明確,在西方思想史上有其長久的歷史背景。自文藝復興以后,絕大多數哲學流派都是以主體意識的第一性作為理論的起點。在20世紀,從柏格森的直覺主義到解釋理論,從精神分析到現象學,從存在主義到“法蘭克福”學派,主體第一性的觀念以各種體系表現出來:心靈、心理、直覺、精神、體驗、理性觀念、人道主義等等,它們都指代一個實體——主體,是主體賦予了人類存在的價值和意義。這種信念在現象學哲學、解釋學哲學和“法蘭克福”學派中得到了集中的體現,它們在社會——文化理論中有著廣泛的影響,它們也通過社會——文化這個中介間接地影響到傳播理論。至今,我們在一些基本問題上的爭論仍是這些方面的延伸。
我們首先來看現象學,胡塞爾提出現象學的觀念并發展了現象學的方法,現象學哲學有一套較為完整的認識論,以現象學為框架的社會學也多以此為根據發展了意向理論及價值理論。現象學的基本任務是以直覺達到人類理性的深刻基礎,這一任務的前提是直覺是一切知識的合理根源,一切在初始狀態的直覺中呈現的事物將會完全地如其所呈現自身的那樣被接受。這個假設中,主體的理性被賦予了不可動搖的地位,直覺是我們接受事物的外在方式,最后還會有一先驗的自我來保證直覺的可靠。為了達到本質的直觀,他提出了“現象學的還源”,簡單地講,這一命題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歷史的加括弧:即把我們的各種信念(不論是經驗的概括還是各種現實的信念)全部懸置起來,并不對它們作是非的判斷。2.存在的加括弧:放棄一切有關存在的判斷,因為哲學的認識是對本質的認識,而對現實存在的判斷則非本質,所以,對存在的判斷也應中止。3.先驗的還原:這種還原使我們從此驗的自我走向先驗的純粹自我,這是世界上一切意義被建立起來的基礎。胡塞爾晚期則將自我純粹意識視為最終的絕對領域,即它的存在不需要任何實在為前提。純粹意識的地位確立后,即可以解釋經驗世界,如果人們在經驗的世界找到共同之處,那么,這是因為他們在意向性上是一致的。
正是這種主體哲學的框架和意向性理論,影響到后來的現象學社會學的發展,舍勒提出的價值哲學、舒茨的意義理論都與現象學有著密切聯系。現象學對現代微觀社會學的影響也是多方面的,只要我們看一下戲劇理論(戈夫曼),本土方法理論(加芬克爾),交換理論(雷克斯)及沖突理論(霍克斯),無不帶有意向性理論的影子,無論是日常的自我還是掩蓋了意圖的自我,都可以在現象學純粹那里找到最后根源。
舒茨的現象學社會學將胡塞爾的現象學觀念擴大到社會領域,認為對社會活動的理解取決于主體間的一致,意義在于主體賦予對象的過程上,社會互動之所以可能,也是由于主體間的一致性。和一些其他的微觀社會學理論相似,現象社會學也是以個體為基本的考察單位,盡管這些理論以互動來解釋社會系統,但它們幾乎都忽視了社會制度對個體的制約。從理論上講,社會結構的形成總是離不開個體及集體的參與,但社會制度形成穩定狀態后,它總是從語言到思想、從法律到倫理、從制度到信念各個方面來制約個體。主體既參與了社會制度的形成,同時,又是社會制度的產物,個體的動機和行為往往是制度化的結果。離開了社會結構和制度,很難解釋一些行為和動機的原因,這也是微觀社會學理論普遍的局限所在。
一些其他的微觀社會學理論如符號互動論等也都是以個體為根基來解釋社會,個體往往成為不受社會制度制約的個體,微觀理論的共性表現在它們幾乎都在表述主體哲學的一些基本主張。
解釋學也存在著類似的理論。解釋的根基建立在個體的體驗和理解之上,為了說明解釋是普遍有效的,就要說明解釋在主體間是一致的,為了說明主體間的一致還要找到更基礎的東西。當代的伽達默爾是用語言來解釋主體間的一致,語言既是解釋學的根基,也是對世界的體驗,其核心觀念是人類以語言的方式擁有世界。用委婉的體驗解釋世界無疑要比現象學更少地依賴于主體,但體驗的背后又隱含著原來的主體。
解釋學賦予了個體極大的心理自由,個人的體驗成為分享共同意義的重要方式,特別是對解讀精神性文本來講,由于時間的差別,也由于解讀者所處社會歷史背景的條件,解讀者不可能得到文本的原始意義,解讀總是充滿了個體的理解,因而文本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在所難免,這種多樣性和差異性也是合理的。顯然,在文本和讀者的關系上,解釋學以犧牲文本來迎合讀者,其相對主義的結局不可避免。
“法蘭克福”學派發展了一套批判理論,批判理論旨在批判當代資本主義的社會制度和思想體系。從認識論上看,批判理論主要對實證主義提出了批判。批判理論的核心是人與自然的對立,精神與物質的對立。批判理論認為當代資本主義矛盾可以從近代的啟蒙找到根源,啟蒙精神在改變自然時從認識理性中發展了極度的工具理性,科學技術也是工具理論的集中體現,當世界都變成可度量的對象時,人也變成了被奴役的對象。在當代,啟蒙精神變成一種操縱意識,這又是通過大眾文化來實現的,大眾文化造就了文化產品的單一化和標準化,文化工業代表了這種單一化和標準化。簡而言之,“文化工業”已成為當代一種新的社會控制形式。
縱觀以上幾種哲學思想,無論他們看待世界的方式有多么不同,確定主體意識優于并高于所有一切,是他們哲學推論的前提。正因為存在著主體意識與外在世界的對立,他們的結論幾乎都包含了事實與價值的對立,世界與心靈的對立,以致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的對立,在更極端的態度上往往以犧牲認識的理性法則來換取意識的自由。我們在伽達默爾及“法蘭克福”學派特別是胡塞爾那里,可以看到精神世界的無限膨脹,科學涉及到的物理世界往往被看成對意識自由是一個極大的妨礙,甚至對意識自由是有害的。主體哲學很少考慮這樣的問題:即主體——客體二元對立的框架中,主體的推論是否包含了局限和偏見的問題。絕大多數的主體哲學將理性看成是自明的,客體就是呈現為主體推論的結果,這個假定預設了主體不會出現任何偏差。而事實上無論在哪種意義上,這種假設都是不可能的,特別是近代科學的發展,越來越明確地認識到主體意識不可避免地會包含著局限。思想史的發展能清楚地說明這一點,人類對世界的認識在未能把握其本質前,總是以主體的圖式看待世界的,以人的特性解釋世界注定會產生擬人化的過程,這個過程也不可避免地暗含了人類中心論的思想,主體哲學就是按這種推論極端發展的結果。主體哲學是在人類中心論和擬人論的框架下來看待人與世界的,這樣,對世界的認識總是折射出主體的意圖和限度,世界的存在往往被看作人類中心的象征。換言之,它沒有實體性的地位,它的性質全靠主體意識的解釋。這種認識世界的方式不僅存在于西方古典哲學中,也存在于其他民族的哲學中。當人類不能分離出單獨的客體時,除了用人這個尺度解釋外別無其他方式,這也不難理解為何主體哲學一直是哲學史中最有影響的理論。
認識到人類中心論及主體意識的局限是近代科學理論的成果,這個開端就是哥白尼的天文學革命,在他的日心說中,太陽是宇宙的中心,地球自轉并和其他行星圍繞太陽公轉。與地心說相比,這是一幅全新的世界圖像。這里,不論是地球還是人類,都不具有特殊目的和意義,相反,他們(它們)只是宇宙系統的一部分,這種理論最早喻示了人類從中心到系統的變化。
在以后達爾文的理論中,也提供了反對人類中心論的又一種理論。按照其理論,人是生物連續進化的一個環節,人也像其他生物一樣組成了一個系列。這里,人不具有特殊的意義及目的,這種理論也排除了神學理論的創世說。達爾文理論與哥白尼理論在反對人類中心論上是一致的。這兩種理論都說明了人既不是世界的創造者,也不是世界的目的。此外,當代量子力學也提供了背離人類中心論的理論。這里,主體哲學與人類中心論有著天然的聯系,正因為它假定了人是世界的終極目的,因而,它無法解釋真正的客觀世界,也不可能建立真正意義上的科學理論,而科學理論總是呈現出反擬人化的結果。
現代科學理論的發展過程越來越趨向將人視為無數系統中的一部分,人類既不是世界的創造者也不是世界的目的。如果這樣看待人類,人類中心論的思想是值得懷疑的,主體哲學的觀念也是值得懷疑的。
建立主、客體相協調的理論
就認識論來看,主體哲學代表了解釋世界的一個方向。除主體哲學以外,一些哲學家力圖使主客體協調起來,這種努力在近代開始顯示出積極的成果,超越主體哲學的有效途徑在于恰當地說明主客體的關系。對馬克思來講,解決主體與客體的關系問題首先是實踐的問題,因為實踐包含了將兩者統一起來的可能,思維的觀念只能在實踐中加以驗證:“人的思維是否具有客觀的真理性,這并不是一個理論的問題,而是一個實踐的問題。人應該在實踐中證明自己思維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維的現實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維的此岸性。關于離開實踐的思維是否具有現實性的爭論,是一個純粹經院哲學的問題。”①實踐的觀點是馬克思與其他哲學的根本區別,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馬克思提到了實踐對人與世界的雙重作用:在實踐中,自然成了人化的自然,人通過實踐也在改變自身的特性,五官感覺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歷史的產物。實踐的觀點說明,主、客體本性的確定是從對方的作用中獲得的。
在20世紀,思考主、客體的關系仍是思想界面臨的主要議題,皮亞杰從自然科學的角度提出了認識的發生問題,再次涉及到主、客體的關系。傳統認識論大多在兩種態度上搖擺:一種是經驗主義,往往將認識看成信息來源于客體,主體只能受教于客體;另一方面,先驗論和天賦論則認為主體一開始就有內部生成的結構,然后這些結構加諸于客體。這兩種理論涉及的都是在高度成熟階段上的認識,而沒有涉及認識的起源,認識的起源要比這兩種理論設想復雜得多。皮亞杰根據心理研究的成果,證明了認識既不起因于一個有自我意識的主體,也不是起因于一個業已形成的客體,而是起因于主、客體的中途,它同時包含著主體又包含著客體,這樣,充分考慮到聯系主、客體的中介就十分必要。皮亞杰作了這樣的設想:“如果從一開始就既不存在一個認識論意義上的主體,也不存在作為客體而存在的客體,又不存在固定不變的中介物,那么關于認識的頭一個問題就將是關于這些中介物的建構問題:這些中介物從作為身體本身和外界事物之間的接觸點開始,循著由外部和內部所給予的兩個相互補充的方向發展,對主客體的任何妥當的詳細說明正是依賴與中介物的這種雙重的逐步建構。”
認識的過程事實上也就是一個建構過程,它從感知運動階段經前運算階段、具體運算階段到形式運算階段,才能達到通常意義上的認識。認識圖式的發展是主客體之間的同化和順應,相互協調的結果,經同化、順應的平衡作用,使主體的認識圖式逐步接近客體的結構。
在建構的過程中,我們很難看到有一個本質不變的客體,也很難看到有一個本質不變的主體,順應說明了主體會在對環境的適應中造成認識圖式的改變;同化說明了主體對環境的過濾和改變,使之符合主體的認識圖式。建構就體現了相互制約、相互轉化的過程,認識的過程就是從簡單低級的結構向復雜高級的結構不斷過渡,這也是一個永無終結的過程,客體意味著主體所能達到的極限。
皮亞杰的理論建立在大量心理學及生物學的實驗基礎上,因而,它代表了解釋認識形成及發展的科學解釋方向。它的要點仍是溝通主客體的中介,在中介的關系中說明主客體。如果將這個中介與馬克思的實踐聯系起來,它們的近似就在于從聯系主客體的結構模式上解釋主客體。
除了皮亞杰發生認識論以外,語言哲學關于語言對世界的組織成形作用也作了出色的論述,這一理論涉及到的指稱問題、真理問題、意義問題及言語行為對我們理解語言與認識、語言與主體及語言與社會有積極的啟發作用。
此外,值得提到的還有結構主義,結構主義建立在嚴格的理論法則之上,它以語言模式為出發點,突出強調了結構和系統的觀念。結構的觀念表明了它對表層對象背后共時的關心;系統的觀念表明了它試圖通過關系的模式來解釋對象,和語言哲學一樣,它也是通過觀眾形態來說明主體的。就此來看,以上幾種有影響的哲學與主體哲學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當傳播體系建立在主體哲學之上時,我們很難察覺主體哲學的局限,這種局限勢必通過其社會學理論內化于傳播理論之中。毋寧說,主體哲學的藍本和傳播理論的摹本存在著一種對應關系,主體哲學對心靈的能動作用的強調會貫穿于傳播理論中。同樣,它的局限(沒有看到認識總是主、客體相互作用的結果)也內涵在傳播理論之中。因而,借鑒科學的認識論建構主、客體的關系,使傳播理論建立在可靠的哲學的社會學根基之上,是傳播學界需要思考的問題。
以上我們曾對主體哲學與微觀社會學的關系作過分析,確實,微觀社會學對主體的動機、行為、意義是主體間的互動曾作過詳細分析。然而,微觀傳播學理論幾乎都沒有考慮到既定的社會結構對主體動機和行為的作用和影響,沒有考慮到社會結構與動機的辯證關系,因而無法說明動機和行為的真正動因,最終使陳述的理論趨于表層化。顯然,問題的真正源頭在于如何看待行動和結構、個人與社會的關系,這是一個如何從社會學的角度理解主、客體的問題。
目前,大家經常談到吉登斯的結構化理論,該理論的核心問題就是結構與主體的關系問題,與微觀社會學理論不同的是結構化理論力圖在更客觀的立場使結構與主體協調起來。
傳統宏觀社會學偏于社會結構和社會制度對個體的塑造上,而大多數微觀社會學理論將注意力集中在個體和行動的意義的理解上,吉登斯提出了將兩者協調的結構化理論。結構化的核心旨在說明社會結構既是通過人類的行動建構起來,也是行動得以建構的條件和中介,即結構與主體存在著一種二重化的過程,結構并不是外在于主體的活動,而是通過主體的特定活動而構成;社會系統的結構性特征,既是其不斷組織的實踐的條件,又是這些實踐的結果,結構不應簡單看作對主體的外在制約,它既有制約性同時又賦予行動者以主動性。這樣,結構和主體存在著一種生產和再生產的方式,對結構和主體的妥當說明,需依靠對它們二重化關系的說明。
鑒于目前傳播理論更多地依靠微觀社會學來維系,清醒地看到微觀社會學的不足,并從社會學層面考慮結構與主體的協調關系也是傳播學界不容忽視的問題。
主客體的關系也涉及到如何看待文化,一個多世紀以來,文化研究一直是全球性關切的問題。通常大家談到有影響的幾種理論大多集中在社會學和文化人類學兩個領域。
社會學中占主流地位的理論是價值論,其理論源頭可以追溯到韋伯及狄爾泰,用價值解釋文化的各種理論幾乎都將文化視為對象滿足主體需要的一種活動。現象學、解釋學、“法蘭克福”學派及大多數實用主義理論都代表了這個方向。它們的共性是:都給予了主體以至高無上的地位,無論是生命、體驗、理解、自由或人與社會、精神與物質的對立,都要根據主體意識來評判,文化幾乎沒有自己的實體地位,文化的存在完全要看主體間的解釋。本來,用價值解釋文化并不是沒有說服力,問題在于對主體的極端信賴除了走向自我中心論以外別無選擇,此外,價值論的解釋還面臨著文化相對主義的危險,事實上,這兩個方面的危險也是價值論所無法克服的問題。
大家都知道,人文科學的研究區別于自然科學除了對象不同外,還在于研究者適度的介入是可行的。但研究者介入到什么程度則是價值論和解釋學所無法回答的問題。以此為框架,總是面臨著解釋過度的問題,而解釋學通常也把解釋的多元化視為合理的。這樣,在價值論和解釋學的背后,我們看到的仍是主體哲學的主張。
在“法蘭克福”學派那里,主體與世界的對立變成為精神與“物化”的嚴重對立,工具理性的擴張必然在制度上、精神上對人進行新的操縱,文化的單一性及庸俗性不可避免。所以,由于工具理性的極度擴張,人類未來的文明也是暗淡的。
該學派的許多主張都建立在主、客體的對立上,為了維護主體的至上性,不得不排斥非主體的存在。“法蘭克福”由于把個體與社會看作完全都是對抗性關系,現代工業文明在“法蘭克福”學派那里被看作是一種倒退,與之相關的是工業社會及科技進步造就的大眾文化根本不具有以往精英文化的單純和高貴。“法蘭克福”學派從主、客體的對立進而過渡到人與社會的對立,再過渡到文化的對立有其內在的必然性。這樣,我們除了看到精英文化與大眾文化的對立外,我們根本看不到它們是如何協調在一起的。
縱觀以上幾種有影響的文化理論,幾乎都是從主體來解釋文化,其結果要么是價值涵蓋了一切,要么是文化存在著對立。因而,超越主體哲學的局限就是一個關鍵的問題。
大家知道,近幾十年來,結構主義提出了一套與主體哲學截然不同的理論,包括其文化理論(主要集中在文化人類學),其核心是以語言模式來看待社會系統,進而解釋主體在社會中的作用和地位。從結構主義的影響來看,它提供的超越主體哲學的途徑和方式是可行的。
結構主義主要關心文化的共時性問題,萊維——斯特勞斯集中表述了結構主義的文化觀,即文化不僅是共時的問題,也可以通過能指和所指的關系加以說明。文化人類學家經常可以看到大量重復出現的文化形態,是什么決定了它會重復出現?如果人類沒有普遍共同的心智,這一問題也就不可能產生,是各個文化外觀形態的差異重要還是內在的共同模式重要,兩種不同的選擇會有不同的答案。
按照這種方式來理解文化,各種文化現象就不難解釋了。無論文化人類學提供多么不同的文化差異,但共時態的文化是存在的,因為像親族系統、婚姻系統、神話系統、圖騰系統反復出現在不同民族的文化中,這恰好證明了各民族具有構造文化的共同能力。它通過轉換系統,成為我們可以看到的各種具體文化形式,而共時模式為這些形式找到了答案。考察各種具體文化的差異不是人類學的任務,人類學要探討決定文化現象的深層內容——人類共同的心智。
共同的心智,在他那里也就是無意識問題,它不是與意識相對立的下意識或潛意識的概念,毋寧說它是人類先天的一種構造功能。它普遍地存在于各民族中,因而是普遍的理智功能,正是它的存在,可以解釋各種文化的普遍共時。
結構主義的重要代表福柯在思想史領域提供了一種非主體解釋思想的方式,福柯對思想史的分析集中在權力對知識的形成上,換言之,社會的知識型總是體現了權力的支配,主體正是在各種制度性場址的權力關系中生成的。
如果主體總由其他因素所決定,那么,確定的主體是不存在的。毋寧說主體總是由特定的知識型所決定,《詞與物》表明了知識型如何決定著主體。按著結構主義的解釋,它會引出許多被忽視的結論:如果文化不存在著高低之分,發達和落后之分,那么,各種文化之間的比較只能得到現象的差異,追問這種差異是沒有意義的,我們很想知道熱衷于中西方文化比較的研究究竟能給我們帶來什么?如果文化現象的差異只是表層問題,那么中西方文化在心智的創造上具有的共同性不更重要嗎?難道它們不都是共同心智的結果嗎?如果表層的背后確實存在著普遍的東西,揭示這些普遍性正是文化研究要回答的。知識型理論也使我們看到了思想的另一個方面:我們認為許多不可動搖的觀念其實是用某種占主導地位的信念所支配的,主體不僅無法意識到這一點,在大多數情況下反而在強化這種信念。事實上,能超越既定知識型的人少之又少,我們通常表述的知識大多數情況下是某一社會占主導地位的知識而已。
綜上所述,建立主、客體協調的認識論是社會人文科學的可靠前提,它影響到在什么樣的方式上看待社會理論和文化理論,客觀的社會理論直接關系到傳播理論的根基問題:個體既是社會制度的結果,又參與了社會制度的形成,這樣,兩者存在著密切的對應關系。同樣,非主體解釋的文化理論旨在說明文化共時模式的存在,表層文化現象的對立和無序并不反映內在層次的共同模式,如果我們做深層分析,各種文化可以找到普遍的共性。
結語
近50年來,人類的知識積累發生了驚人的變化,以往許多被認為是經典的理論和命題,現在被看作是有條件的和相對的,知識的不斷綜合和更新要求我們的思維與時代保持同步,特別是像傳播學這種新型的綜合性學科,如何使其理論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是不容回避的問題。
近代科學反復證明了這樣的事實:一門學科的成熟與否,在于其基礎理論的成熟與否,而不在于其表象形態的豐富,這一道理同樣適用于傳播理論,相對于傳播理論的應用理論來講,其基礎理論的研究就更為重要。
目前,傳播學界對狹義的傳播理論討論較多,而對廣義的傳播理論討論不多,這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對傳播理論的深化理解。如果我們僅僅討論狹義的傳播理論,我們只能得到一個相對封閉的解釋體系。問題在于對傳播理論基本觀念的討論常常會將問題引向更基本的問題,例如,信息問題、語言符號問題、意義問題、傳播的存在及目的等等。對任何一個問題完整的回答都會涉及到人的問題,涉及到人對世界的理解,涉及到人與社會的關系,這些問題都屬基礎理論的范疇。這樣,借鑒基礎理論的成果,無疑會強化傳播理論的解釋力,使狹義的傳播理論更為健全。
本文談到的傳播理論的創新和發展,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論述的。以上談到的三個方面直接關系到我們建立什么樣的傳播理論。主體哲學曾在哲學史上產生過長期影響,而現代科學的發展愈發證明了其內在的局限性,我們只有從主、客體相協調的途徑上來看待主體意識時,我們才能更好理解主體意識,我們只有恰當地說明了主體,我們才能恰當地理解人與社會的關系,才能恰當地說明文化的本質特征。這既是我們探討廣義傳播理論的目的所在,也是我們探討傳播理論創新與發展的核心所在。
[內容提要] 通過正當的行政程序來規范行政活動參與者的行為已成為世界上多數追求法治國家的必然選擇。由于歷史背景、法律傳統、社會現實和理論體系的不同,各國賴以建立行政程序的理論基礎也不同。英美法系國家強調自然正義、正當程序;而大陸法系國家的行政程序處處體現法治行政原則。本文將通過兩大法系的典型國家——英國和德國行政程序的理論基礎的介紹與比較,以期對我國構建行政程序法治有所借鑒。
[關鍵詞] 自然正義 法律優先 法律保留
法治主義是現代法治國家追求的目標與基本精神,經過歷史的變遷,法治國家的價值已得到各國的普遍公認。法治國家理論在行政領域主要體現為法治行政,其核心是國家權力的組織與運行要受法律的制約,以法律來制約政府的行為。法治行政已成為現代法治國家行政領域的一項重要原則。
從各國行政程序法治的情況來看,英國的行政程序立足于自然正義原則,這一點發端于有關公正合理的運用行政權的憲法原則。英國的行政法有很長的歷史,但早期的行政并非現代形式的行政,在中世紀,一切行政權屬于國王,這一時期實際上存在構成行政法的法律規范,但人們還沒有意識到法律體系中行政法的存在。現代意義上的行政法直到17世紀下半葉才出現。1608年的革命摧毀了許多樞密院的行政權,王座法院對行政權控制的時代開始了。一直到19世紀后期行政國家的出現,一些重要原則,如司法復審管轄原則、自然正義原則等才開始廣泛適用于各級政府部門。中間行政法的發展雖然經歷過退步與低潮,但二戰以后,為了適應現代行政發展的需要,英國先后制定了行政立法規則,裁判所和調查法等多部法律,以此確立了英國行政法的體系,使其獲得了全面發展的客觀條件。從英國行政法的發展可以看出,英國行政法是一種控制政府權力的法律,強調控權的價值與意義。英國行政法是有效控制行政權力組織與具體運行過程的規范體系,強調權力行使過程的正當性,即權力行使要有合法而正當的程序。它源于自然正義原則,自然正義原則作為英國行政程序的基礎理論,其適用范圍十分廣泛。
德國是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德國行政法經歷了“警察國家”行政、自由法治行政和社會法治國家行政三種歷史類型。現代意義上德國的社會法治國有兩層含義:一是國家擁有廣泛的社會管理職能;二是國家在行使其職能時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法治國理念的發展也使德國成為世界上最早出現行政程序法的國家之一。從1883年開始,德國各邦開始了廣泛的行政程序立法。二戰使德國對民主與自由的認識有了進一步的提高,公民獲得了直接參與行政行為的權利,這一觀念引導了行政程序的理論基礎。自此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已成為大勢所趨。1963年德國就有了總共85條的行政程序標準草案,現行的行政程序法是1977年生效的《行政程序法》。德國行政程序的理論基礎源于其法治國的憲法觀念,表現為法治行政原則。
一、英國行政程序的理論基礎——自然正義原則
(一)自然正義原則的歷史發展
古希臘哲人亞里斯多德在他的《倫理學》中提出了“自然正義”概念,他說“在政治正義中,一部分是自然的,一部分是法律的,——自然是指在每個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它并不依賴于人們這樣或那樣的想法而存在;而法律的則意味著起初既可以這樣,又可以那樣,……。”近現代意義上自然正義的觀念最早出現在英國1215年制定的《英國大憲章》之中。該憲章第39條規定,“除依據國法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監禁人身、侵占財產、剝奪公民權、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懲罰,也不受公眾攻擊和驅逐。” 這可以被看作是自然正義原則的最初體現。而體現自然正義原則的正當程序的概念最早出現于1354年愛德華三世頒布的第28號法令中,“任何人,無論其身份、地位狀況如何,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監禁、沒收財產或處死。”正當法律程序的本意是指刑事訴訟必須用正式的起訴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審裁判的權利,后來擴大了其適用范圍,即廣義上剝奪某種個人利益時,必須保障他享有被告知權、陳述權和傾聽權等。一直到18世紀,雖然現代議會主權原則取代舊觀念在英國已逐漸確立,但這并沒有因為立法機關權力的擴張而使自然正義原則在理論上予以改變。英國是判例法國家,許多原則正是經過一個個案例逐步建立起來的,自然正義原則也不例外。
直到19世紀末,行政法伴隨著國家權力的擴大而發展,但是到了20世紀,行政法的發展受到了阻礙,自然正義原則也受到了挫折。1914年的地方委員會訴阿利奇一案中,上議院錯過了一個運用自然正義原則的重要機會。在該案中,漢普斯特自治區議會命令關閉某座房屋,理由是不宜住人,經房主向地方委員會申訴,舉行了一個公開調查會。房主向法院控告地方政府委員會未經公平審訊即撤銷了他的申訴。因為沒允許他會見做出決定的官員,也沒讓他看舉行調查會的視察員的報告,那個報告理所當然是案卷中的主要文件。這些控告在上訴法院得到勝訴,在上議院卻失敗了。該案本應當成為重新塑造行政程序新形式的一個機會,但這樣一個契機被錯過了。但這并沒有結束,二戰期間及其戰后,為了適應戰爭的需要,行政權出現了空前的強大,而行政法卻出現了極大的衰弱,大量的判例是放棄司法復審和錯誤。
直到1958年這個錯誤才被糾正。1958年《裁判所和調查法》的產生導致了程序改進計劃,帶來了行政法的復興。法院通過一系列的判決使自然正義原則重新獲得了適當的應用,為依法行政規則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這里不得不提及一個著名的案例:里奇訴波德溫案。該案中,上議院做出了恢復自然正義原則的決定,它是有關自然正義的代表性案例,在英國行政法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1963年布萊頓警察長因被指控犯有阻礙司法程序的刑事罪而受審,但被宣布無罪,其他兩名警官被判定有罪,法官趁機抨擊警長對警察隊伍的領導,因此布萊頓警察事務委員會一致決定開除了該警長的職務,他的辯護律師申請庭審并被允許出席爾后的一個會議,委員會議認同以前的決定并以9比3的投票結果通過。警察長行使了他向內政大臣上訴的權力。但上訴被駁回,最后他轉向法院,要求宣布那個開除他的決定無效。因為沒有通知他任何針對他的指控,也沒有給他辯解的機會。這被高等法院駁回,上訴法院也一致予以駁回,但上議院以4比1的多數支持了上訴請求。這意味著自然正義原則重新得到重視并將在廣泛的基礎上予以適用。同時該案也改變了英國行政法的歷史。正如雷德大法官在1963年所說:“我們沒有發達的行政法體系。”1971年丹寧大法官則說:“可以說,現在我們已經真正擁有發達的行政法體系。”
(二)自然正義原則的內容
自然正義原則不是一個實體內容,而是支配行政機關活動程序方面的規則。他要求行政機關的活動要符合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規定,即使法律無規定時,行政機關在行使其權力時也不能違背自然正義原則。這是一個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則,它是對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的實質性要求。
自然正義原則包括以下兩項基本內容:
1、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
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任法官作為自然正義原則的一項基本內容在英國法上又被稱作反對偏私的原則。在司法上,法官如果可能或可以被正當的懷疑與所受理的案件有個人的利益牽連,那他就沒有資格去裁決該案件。該項原則甚至可以使法官以此為由宣布議會的法律無效。同樣,這項原則也適用于行政決定,行政機關不得就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事實做出決定,以避免偏私。在英國行政法歷史上,由于行政決定中的偏私從而導致該決定無效的案例很多。比如1730年法院撤銷一個有關遷走一位貧民的命令,因為其中的一個地方治安官是該貧民將被遷離的那個區的居民與納稅人。法院還曾經撤銷了私下征詢過消防隊長意見的紀錄委員會的決定,因為正是消防隊長報告了某消防隊員不守紀律。
但在實際情況中,往往出現這樣的情形:法律授權某官員采取行動,盡管他與該行動有利害關系,但依據法律,他是唯一有權這樣做的人。這時自然正義不得不讓位于此種必要性,因為如果不這樣做,那行政機制將會發生故障。因此一方面,法院嚴格的適用反對偏私的原則,另一方面議會試圖通過在特定情況下授予一定的豁免來予以緩解。比如1875年的《公共衛生法》中允許地方治安官依本法進行裁決,而不顧他們可能是地方機構的成員。但法院只是從狹義上去理解這些規定,認為任何偏離這一自然正義原則的情況都必須有立法的明確規定。該法被認為排出了僅僅基于地方機構成員資格而提出的喪失資格的可能,但不排除地方治安官辦事時實際上與司法公正不一致的情況。但在訴訟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或他的律師知悉裁決人不合格以及自己有權提出異議,但讓訴訟繼續而不加異議,那他們便被認為放棄了提出異議的權利,不得對裁決以此為由提出上訴。
關于裁判者會發生偏見的可能性存在兩種標準,一是“合理懷疑”標準,一是“確實可能”標準。英國法院曾數次認為兩種標準是不同的,因此不得不在其中予以選擇。丹寧大法官交叉使用了這一標準,他說:“法院不看是否真正可能或已經事實上偏袒一方而犧牲另一方。法院著重看別人得到的印象如何。但必須看上去真有偏私的客觀可能。猜度與推想是不夠的。必須存在這樣的情形,從那種情形中正常的人認為地方治安官或主席可能或極可能會或已經以一方為代價不公正的偏向另一方。正常人會認為他這樣就足夠了。道理再簡單不過了。正義必須植根于信賴,當心地正直的人們轉而認為法官有偏私時,信賴也便蕩然無存了。”
2、接受公正的審訊
在司法上,任何人不能未經審問就受處罰,法官必須在聽取雙方意見的基礎上才能作出判決。該原則從司法本土移植到行政領域中,開始適用于行政機關的活動。他要求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裁決時,必須給予雙方陳述自己的理由的機會,讓雙方了解對方的論點和依據,在此基礎上行政機關才能作出裁決。當行政機關本身與公民發生關系時,如果將做出對公民不利的決定,也必須事先告知對方做出該決定的依據,并聽取相對方的意見。接受公正審判的原則涉及到獲悉對方理由的權利,提出證據和辯論的權利等。法院堅持被賦予合法權力的機關事先非經聽取對方的意見將不能有效的行使權力這一原則,并且幾百年來一直在執行這一原則。該原則廣泛適用于司法行為和行政行為。法院賴以適用這一原則的假設是,給每個受害者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既是良好法律程序的準則,同樣也是良好行政的準則。即便命令或決定在實質上是無可挑剔的,法院也可以控制其程序,要求公平的考慮雙方的意見,沒有什么比這更能有益于良好行政了。
上文所提到的里奇訴波德溫案中重申公平受審權,使這一原則已經成為對侵害權利的行政行為或決定所普遍適用的規則。“提供審訊是落在每個裁決人身上的義務。”這句話經常被人所重復提及。接受公正的審訊原則包括以下幾項重要權利:(1)知情權。這其中包括了解針對他提出的案情,知道相關的證據以及不利于他們的各種觀點。該原則并不要求行政機關在反對意見提出之前公開他所收集到的所有信息,但一旦有人提出反對意見,行政機關將不能只從一方接納證據而不向別的當事人公開。(2)聽證權。聽證權是自然正義原則內涵的一項重要權利。行政機關如果給予當事人以聽證的機會,那他就應當做到:考慮當事人希望提交的全部證據;讓各方當事人知道要考慮的所有證據;允許向證人發問以及允許對本案中的證據和論點進行評論。但聽證并不僅僅限于口頭聽證,在有些案件中并不排除只給予書面陳述的機會。(3)要求說明理由的權利。說明理由在一開始并不是自然正義原則的題中應有之意,但隨著行政程序的發展,自然正義原則的內容也在不斷修正和擴充中。現在要求說明理由也已成為自然正義原則的一個關鍵因素。該權利之所以如此得到重視則是因為如果不知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的理由,公民便無法找出充足的理由要求復審或上訴,從而失去法律的充分保護。
自然正義原則在英國有逐漸擴大的趨勢,那么自然正義原則的適用范圍究竟有多大,對此有不同的理解。行政機關主張自然正義不應適用于純行政性的行為。而絕大部分法官主張每項司法性行為都應受制于自然正義原則。并且為此他們將大多數的行政行為都稱為“司法性的”。法官并沒有說自然正義原則應普遍適用于司法性行為與行政性行為,而是擴展了司法性的含義,即當在某項行為中如果自然正義被遵守,那該行為即是司法性的。實際上,凡是具體的影響公民權益的行政行為都應被認作司法性的行政行為,他要求那些雖然是行政性的權利但要求像司法性權力一樣行使,必須遵循自然正義原則。
二、德國行政程序法的理論基礎——法治行政原則
法治行政要求任何行政活動都依憲法與法律進行,因行政活動自身利益受侵害者能夠得到有效的救濟。法治行政是民主主義與保障人權理念的體現。在德國法治行政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
(一)法律優先原則
法律優先原則是指行政應受現行法律的約束,行政機關不得采取與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措施。法律優先原則無條件的適用于一切行政領域,包括干預性行政行為、授益性行政行為等各方面。該原則有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3款予以確認。該款規定:“立法權受憲法的限制,執行權和司法權受法律和權利的限制。”如果該原則未被遵守,將會有相應的制裁,這包括:與法律相抵觸的法規命令無效;違法的行政行為可撤銷或被廢除;違法的行政合同無效等。法律優先原則實際上是對違法行政的禁止,他是消極意義上的法治行政。
(二)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先原則是一種消極意義上的法治行政,法律保留原則則是一種積極意義上的法治行政。他要求行政機關只有在取得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才能采取相應的行為。當法律出現缺位時,優先原則并不禁止行政活動,而保留原則將排除任何行政活動。相對于優先原則,保留原則的內容更豐富和復雜。法律保留原則擁有廣泛的憲法基礎,這包括民主原則、法治國原則、基本權利保留原則和議會保留原則。1、民主原則要求,頒布普遍適用的、對公民具有約束力的規范只能由人民選舉產生的議會做出。從這一點可以得出,凡在議會范圍之內的事物均由立法機關保留。2、法治國原則要求國家與公民的關系應由法律予以規范,即由法律予以保留。3、基本權利保留要求必須全面保護公民的自由和財產,對自由和財產等基本權利的限制只能由法律予以規定。4、議會保留原則要求特定事項絕對需要法律予以規定。
隨著行政活動領域的擴大,法律保留的適用范圍也產生了爭論與分歧,并產生了相關的學說,主要有:1、侵害保留說。該學說認為法律保留原則只適用于限制個人權利與自由方面的行政;2、全部保留說。該學說認為保留原則應適用于行政的所有領域;3、社會保留說。它認為除傳統的干預行政以外,在給付行政領域也要適用保留原則;4、重要事項保留說。該理論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提出。重要性的標準是某個規則對公民和聯邦的意義、份量、強度等。某一項事務對公民或聯邦越重要,就越屬于保留的范圍。
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范圍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自由法治國時代,法律保留的范圍限于所謂干預行政,在現代社會這已經顯得不夠了,無論是干預行政還是給付行政都需要體現保留原則,以保障個人權利與自由。1、干預行政。對于公民自由與財產的干預, 必須納入法律保留的范圍。這也正體現了德國基本法所確立的對基本權利的要求。上文已經提到,基本權利保留要求全面保護公民的自由和財產,只有通過法律或者根據法律才能予以限制。對于行政機關的干預行政職權,法律應當對其內容、對象、目的和范圍等方面予以確立和限制,以使公民對這種干預具有可預見性和可預測性。2、給付行政。法律保留僅限于干預行政已經被突破。給付行政的擴大要求相應的擴大法律保留的范圍。但這里的問題是法律保留在多大范圍內包括給付行政,國家是否可以提供法律沒有規定的給付。實際情況是法律的約束程度因行政領域的不同而不同。
(三)法治行政在行政程序中的體現
德國行政程序主要體現在1977年生效的《行政程序法》中,它要求行政決定必須采取合法的程序和形式。 1977年的《行政程序法》并不是一個關于在實施某一個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的嚴格步驟的法律,而是規定了在德國法中有關已經形成的程序的一般規則。
這主要包括:1、調查程序。該法第24條規定了調查原則。行政機關可以依職權查明事實,確定調查的方式與范圍,不受參加人的意見和所提供的證據的限制。但行政機關應當考慮一切對案件有意義以及對各方當事人有利的事實,不得以案件的陳述或申請未經準許未經證實為由拒絕接受屬于其管轄范圍內的陳述或申請。2、告知程序。該法第25條規定,如果參與人因為疏忽或無知而沒有提出對自己有利的陳述,那么行政機關應當建議提出有關的陳述或申請,必要時,可以告知參與人在程序中的權利與義務。否則,可能會導致對公民的侵害因而承擔國家賠償責任。3、聽證權。該法第28條規定了參與人的聽證權。該條第1款規定“干預參加人權利的行政行為公布前,應當給予參加人對有關決定的重要事實進行陳述的機會。聽證的權利已經成為不得違背的法律程序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但與英國等普通法國家的聽證權相比,德國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有更多的限制。例如第一款中的限制包括一方面限于”干預“參加人權利的行為,另一方面限于必須是”重要事實“。第二款中列舉了五種具體案件沒有必要舉行聽證。第三款規定如果聽證與公共利益沖突,不得舉行聽證。4、閱卷權。閱卷權與聽證權是緊密相關的,因為只有經過閱卷,行政程序的參加人才能有效的行使自己的聽證權。該法第29條規定了參加人有權查閱有關程序的案卷以維護其合法權益,但同時對閱卷權作了相應的限制。5、保密權。公民有權保守個人秘密和商業秘密。如果行政機關有權公開,則保密保護不復存在,這個權利一方面來自公民的同意,另一方面來自法律的明確規定。6、說明理由程序。該法第39條規定,對于書面的或書面確認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理由包括做出行政決定的主要事實和法律理由。對裁量決定的理由說明,也應當使人認識到行政機關作為行使裁量權出發點的觀點。同時該條第二款規定了不需說明理由的五種情況。
三、結語
英國行政程序以自然正義原則為其基礎,并且已經成為行政程序中一條不變的公理,它并不通過一部法律予以體現,在行政程序中即使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也必須遵循自然正義原則,它是一種內在的和普遍的要求,因此被認為在行政程序中具有實質意義。而德國的法治行政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活動,盡管他也能夠制約行政活動,實現對權利的保護,但立法終究無法滿足不斷發展的社會對法律的要求,而且德國并沒有具體的承認自然正義原則。因此有人認為德國的法治行政原則在行政程序中只具有形式意義。實際上這種看法是不確切的,一方面上文所提到的德國行政程序中的一些原則與權利,如聽證權、說明理由等正是自然正義原則的體現,而且從某些方面來看,德國行政程序法中的一些原則所包括的內容比英國的自然正義原則所包括的內容又有所發展;另一方面德國的憲法法院可以依據憲法對法律進行違憲審查,以確認該法律是否合乎憲法的基本價值和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以及時對法律進行調整。因此法治行政原則在德國行政程序中既具有形式意義又具有實質意義。
論文關鍵詞:高等教育質量觀 評估制度安排政府 角色扮演 社會態度
論文摘要:我國當前的評估制度在施行過程中產生的一些弊端,并不完全是由于評估指標設計不夠科學、評估技術不夠完善,而是由于更為深刻、更為根本的原因所導致的,充分探討適合我國國情的評估制度安排及其賴以建立的理論基礎是較研究評估技術更為迫切的一項工作。嘗試從高等教育質量觀、不同評估制度安排的效益存在差異、政府在高等學校評價中的角色扮演、對不同高校的社會態度等四個方面對評估制度之基礎理論進行初步探討。
2003年 ,我國正式確立了五年一輪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制度 (以下簡稱評估制度)。截至2008年6月,第一個五年評估工作已經結束,其間有 500多所高校先后接受了評估。然而隨著我國高等教育大眾化程度的不斷加深、高等教育質量問題的日益凸顯,評估制度也暴露了一些不足之處,如由于委托關系而產生的評估主體的道德風險問題,由于行政性評價而導致的評價指標體系單一問題等。其實,現有評估中的一些弊端,并不完全是由于評估指標設計不夠科學、評估技術不夠完善所導致的,而是由于更為深刻、更為根本的原因,如評估制度安排不盡合理等。本文認為,充分探討適合我國國情的評估制度安排及其賴以建立的理論基礎是較研究評估技術更為迫切的一項工作,因為它是評估制度不斷走向完善,在實踐中走的更遠,更能發揮實效的基礎。
一、 對高等教育質量觀的看法
高等教育質量觀是一個有著豐富內涵的概念,它會因為研究者所站的立場、層面的不同而不同。例如,站在學校的立場,從微觀的、具體的、操作的層面思考的研究者可能會著眼于學校的專業布局、課程結構等;站在社會的、政府的、公共福利的角度,從抽象的、宏觀的、指導性的層面思考的研究者可能會著眼于人才培養的價值取向,如學術性與職業性的消長問題等。本文所說的高等教育質量觀是站在社會的、政府的、公共福利的角度,從抽象的、宏觀的、指導性的層面而言的。國內外有關專家學者已經對大眾化條件下的高等教育質量觀作了很多的探討與論述,例如戚業國提出了高等教育多元化質量觀,認為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甚至不同定位的院校應當有自身的質量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 “避免用一個統一的尺度來衡量”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不同學校的高等教育質量,這實際上也是堅持了高等教育多元化質量觀。
本文堅持高等教育多元化質量觀,其特殊內涵簡述于下。一所高等學校可以有不同于其他高等學校的質量追求。例如,同樣是辦土木工程專業的兩所高校 (甲與乙),甲校以培養土木工程基礎理論或技術研究人員勝任力為價值追求,如果其預期目標達到,那么它的辦學可以稱之為有質量,應該被社會承認;乙校以培養建筑工地工程技術人員勝任力為價值追求,如果其預期 目標達到,那么它的辦學同樣可以稱之為有質量,同樣應該被社會承認;類似上述甲乙兩校關于土木工程專業的辦學質量不應該進行排隊、比較,否則會誤導高校的發展。
推而廣之,同質的事物才可以進行排隊、比較,不同質的事物不可以直接進行排隊、比較。也就是說只有同質的高校、專業等才可以進行質量達成度方面的排隊、比較。一所學校將來的發展不應該過早地被非科學外力所決定,而應該建立一套發現其“內力”的機制,發揮其內力的平臺,在科學外力的激勵下,不斷獲得成長條件,逐步發展壯大,或者及時淘汰,有效提高社會的整體福利水平。當然,多元化的質量觀并不排斥不同高校質量追求達成度之間的排隊、比較,只是說,多元化質量觀是一個更基礎的觀念,只有在此基礎之上,只有在堅持不同高校可以根據自己的學校定位、專業發展目標、課程設置標準等多元化發展的基礎之上,我們才能進一步審慎地探索對同質高校、同質專業等進行質量達成度方面的排隊、比較,或者根據特定的技術處理將不同質的高校、專業等進行同質轉換后再進行排隊、比較,進而根據排隊、比較的結果以及相應的技術措施賦予相應的社會資源。同質轉換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 ,不是本文探討的重點。下面我們可以用圖示的方法揭示本文所秉持 的高等教育質量觀的內在要求,這也是我們探討高等學校評估制度安排的一個基礎。
二 、不同評估制度安排的效益存在差異
高等學校的客戶是多個群體的混合體,這個混合體里有家庭、企業、還有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政府等。不同的客戶對于高等學校的期待是不一樣的,這取決于客戶的結構狀態、理智水平等,例如家庭可能期待學校能夠提供富有競爭力的文憑,豐富學生的學識,提高學生的能力 ;企業可能期待學校能夠提供使受教育者具有團隊協作精神、扎實專業知識、良好綜合素質的教育服務或者具有市場價值的研究成果 ;政府可能期待學校能夠加強基礎學科的研究,生產具有重大理論或應用價值的研究成果 ,塑造學生的精神品質。一所高等學校要想存在發展乃至輝煌卓越 ,必須考慮其是否能夠滿足客戶的需求 ,如果能夠很好地滿足客戶的需求,那么它可以被稱之為是有質量的,否則是無質量的。從理論上講 ,一所高等學校最終的客戶即直接利益相關者利益的滿足程度應該作為評價其辦學質量的基礎。評估制度安排的設計應該建立在這一基礎之上,否則就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所以,評估制度安排中評估主體的設計應該緊緊圍繞直接利益相關群體開展,建立利益訴求信息通道,使利益訴求信息得到充分表達,從而為科學評價高等學校的辦學質量建立一套有力的動態標準、監督體制。我們應該建立一個多樣化發展的高等學校集合與其主要客戶群體互動 的良性平臺,這個 良性平臺類似我們建立秩序良好的市場環境以供買賣雙方互利互贏增加社會總剩余一樣。假設高等學校有三個主要的客戶群 A、B、c和誤差客戶集合(0,理論上講,高等學校的評估制度安排(記作 cuES)應該考慮到這三個要素和誤差客戶集合的利益訴求,應該是 A、B、C和利益訴求的一個函數,即 F(A、B、c、‘o),當缺少一個及以上主要客戶群或者顯著但沒有考慮時,高等學校的評估制度安排就是不完全的,不良性的,不平衡的。
當前我國的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制度是政府主導的行政性評估,評估制度安排忽視了部分直接利益相關群體,如企業和家庭,造成了部分直接利益相關人利益訴求渠道缺失或利益訴求鏈條過長而導致利益訴求信息扭曲的結果,從而難以發揮企業和家庭在評估中的作用,難以形成合理的制約監督機制。當然,企業和家庭在評估制度中的體現并不一定是實實在在的所有家庭和企業 的參與,而是一種更加可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如可以是企業的人或者家庭的人,這兩個人能夠受到家庭和企業充分的監督與信任,能夠充分代表家庭和企業的利益等。
三 、 政府在高等學校評價中的角色扮演
政府是購買高校 “產品”的一個重要客戶,例如培養學生的思想品德、民族精神等。由于某些高校 “產品”的特殊性 ,如果沒有政府或者某些特殊機構 (例如企業、慈善機構等 )的支持或采購,這些 “產品”可能難以被高校生產出來。從評估角度來講 ,當前評估制度安排的一個基礎無疑是 “政府評價政府”,也就是說,政府辦學 ,同時政府評價自己的辦學,盡管政府辦學的主體與政府評價的主體不同且有著不同的職責,但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人并不一定會嚴格履行職責,他們很有可能背著被人謀取私利,很可能使評價大打折扣。這里我們有兩個根本的問題需要思考:一是政府充當了評價的主體,忽視了高校 “產品”的其他直接利益群體的監督參與,政府是否可以很充分地代表其他直接利益群體的利益;二是當前本科教學評估中政府的評價者是否可以政府對政府的辦學者進行很好的評價。通過當前社會對高校教學質量的一片唏噓聲我們可以清楚地感到,社會直接利益群體的利益沒有被很好地通過政府內化為學校的專業建設、課程更新、教學模式、管理行為等。另外,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制度運行過程中的一些弊端也充分說明了“政府評價政府”,委托之問進行評價的制度設計問題。所以說,政府在高等學校評價中到底應該扮演什么樣的角色是關系評估制度設計的又一個基礎理論問題。通過上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評估制度和現代高等學校制度的建立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也就是說,政府首先需要確定自己在高校 “產品”生產中扮演生么樣的角色以及如何扮演這個角色。其次,“政府評價政府”是一種非良性評價制度。評價制度設計中應該充分考慮高校 “產品”其他直接利益群體的參與,使其利益得到表達轉化為高校 “產品”的特性 ,同時通過評價主體多元化制度安排,也有利于形成評價主體之問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格局,從而為高校 “產品”質量的提高打下一個堅實的導向環節。
四 對于不同高校的社會態度
我們能夠清楚地看到,很多高等學校從產生之日起就存在著差別,或是由于辦學 目的不同而引起的辦學資源的差異 ,或是由于某種難以改變的外力的原因而導致的辦學資源的差異等等 ,總而言之學校存在差別是一種常態現象 ,關鍵的問題是,我們如何看待這種差別。本文認為,任何一所高校都應該有平等發展的權利。所謂平等發展的權力是指,社會應該為高校的產生,發展,消亡提供一個公平、科學的制度平臺,依托于該平臺,高校可以平等地產生 ,與此同時,其內部力量也將獲得公平發展的條件,如果高校的內部力量能夠有效發揮那么它將得到直接利益相關群體的認可,獲得相應的社會資源,否則就應該予以淘汰或者并人其他效率更高經營更好的管理者手中,否則就是對社會財富的一種侵蝕。也就是說,我們需要在高等教育領域建立一種 “優勝劣汰”的制度機制,從而更加有效地利用高等教育資源。這種對不同高校的社會態度直接關系著評估制度的設計。依據這樣的對不同高校的社會態度,評估制度的設計應該著眼于每一所高校的發展 ,關注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高校,通過實施評估,一方面通過給予適當資源量的正向激勵手段激勵經營得當的高校發揮優勢,繼續發展;另一方面通過減少或者剝奪資源的負向激勵手段對經營不當的高校予以相應的懲罰。
論文摘要:死刑復核程序是我國特有的司法制度,有著悠久的歷史傳統,在中國文化、理念中傳承而來。研究死刑復核程序的基礎理論,將為新時期死刑復核制度的完善與重構提供眾多寶貴的參考、借鑒意義,是死刑復核學術研究不可逾越的階段。
論文關鍵詞:死刑復核程序 借鑒 基礎理論 發展
死刑復核程序與任何一種法律制度一樣,都是扎根于一定的理論基礎之上。在我國歷史漫長的發展過程中,死刑復核程序較大的受到了封建傳統思想的影響,并毫無疑問的在其中包含著一定的小農經濟的觀念。而隨著當今中國的文明社會的進一步形成,經濟的不斷發展,現代法治的進步以及人權保障觀念越來越深入人心,將死刑復核程序放在新的理論基礎上進行重新構建成為了歷史的必然選擇。這不僅僅是人們的主觀認識所決定的,更是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死刑復核程序在中國訴訟發展史,尤其是刑事訴訟發展史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這種客觀存在的重要性決定了我們必須重視并完善這項制度,這是中國司法制度的完善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步。
一、中國死刑復核程序的性質
(一)死刑復核程序性質的實然界定
應用實證分析模式考察死刑復核程序的性質,通常是在現行立法實務層面進行。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地方人民法院依法報請復核的死刑案件,應當全面審查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最終對正確的判決和裁定予以核準、改判不正確的判決和裁定。然而,仔細研究后我們可以發現,現有的法律規范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性質的界定,還不是很明確。
現行法律條文中,只有《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至204條法律條文簡單對死刑復核程序作了規定,其他司法解釋中關于此制度的規定也不多。《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的通知中有文字進行說明。因此,實際上現有的死刑復核程序并未充分確認審判程序的司法權屬性,倒是由于目前的法律規范空白處較多,以及在實踐中一些秘密進行的情況存在,導致了它更多得反映了“審核”過程中的行政權性質。
(二)死刑復核程序性質的理論之爭
這個層面上的爭執屬于死刑復核程序性質的應然角度探討。目前國內理論界對于死刑復核程序的性質定位,基于立法和實務的具體表現,存在著很多爭議,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
第一種意見,審判程序說。細化又可為兩種分說。其一是“認為應當在核準死刑裁判時分別聽取檢察人員、辯護人的意見,構建更接近于一種不開庭的審判程序”。另一種則主張“死刑復核程序開放化,從書面審理轉變為開庭審理,讓人民檢察院、訴訟當事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等都參與到這一程序中來,甚至以死刑案件三審終審制取代死刑復核程序,來實現訴訟的目的”。持這種觀點的人實際上也就是主張對死刑復核程序進行訴訟化改造。
第二種意見,法院內部監督程序說,即將死刑復核程序定位于行政審查審批程序。樊崇義寫的《死刑復核程序的性質定位和運作》持該種意見認為,“核”才能體現死刑復核程序的本質,而不是“審”,也就是說更近似于“批準”,只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原一、二審的基礎上進行復查、核準,應當按照審批的思路設計復核程序,而不能按照獨立審級的模式來看待復核程序。
(三)死刑復核程序性質的應然定位
“建構在側重于打擊犯罪的理論基礎之上的死刑復核程序性質定位的行政性觀點,忽視了死刑復核程序的本質,沒有站在應然的角度來觀察這個問題,而是從現行立法的實然角度來分析的。行政權的最高價值在于效率,而與司法權永遠相伴隨的則是權利救濟和維護正義”。從根本上講,死刑復核程序是為了少殺、防止錯殺,而不是像行政權那樣以追求效率價值為目的的,如果將這二者混淆了,那么將十分不利于保護被告人的人權。
我認為,死刑復核程序是我國刑事訴訟所特有的一種訴訟程序。在1979年與1997年的刑事訴訟法都將死刑復核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分專章并列規定。可見,立法者顯然是充分認識到了死刑復核程序的重要性,才將死刑復核程序作為如此重要的訴訟程序來對待的。從立法目的來講,設置死刑復核程序主要就是為了使被告人可以在上訴之外再取得一次權利救濟的機會。從程序完善角度來講,在這種性質定位基礎之上,目前應當進一步強化死刑復核程序的審判權性質,對死刑復核程序進行正當程序改造,這就主要涉及到控辯審三方的關系具體到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的架構問題,應將控訴職能和辯護職能引入到死刑復核程序中來,明確被告人刑事辯護權,統一死刑適用的嚴格證明標準并完善相應配套規則,設置合理科學的死刑復核程序期限,實行開庭審理,建立直接言辭審理原則,實行合議庭負責制,并仍然采用合議庭一致或絕對多數同意的表決機制,健全檢察機關對死刑復核案件的主動監督機制,分離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與死刑一、二審程序,使該程序真正走向訴訟化。
二、中國死刑復核程序的價值
在哲學理論的概念中,存在于主、客體的關系之中的“價值”,是客體自身具有的某種功能或者屬性,這種功能或是屬性能夠滿足主體的某些需要。主體在作用于客體的同時,客體也會相應的對主體發生反作用,在這個作用于反作用的過程中客體能夠滿足主體的某些方面的需要。價值不是主觀任意的,而是客觀存在的。它必須以客觀事物自身具有的屬性的實際存在為前提,并依附于主體身上客觀存在著的某種需要。這樣看來,價值就是主體客體之間客觀存在著的一種有用的關系。
關于刑事訴訟價值,陳瑞華教授認為有三種基本含義:一是價值觀念,也就是存在于某些人或者某一社會之中的法律價值理念;二是為人們所接受的一些基本的法律評價標準;三是值得人們追求和努力實現的價值目標。??我認為,如果僅僅將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扣上一頂“有用性”的帽子,那么刑事訴訟法也將會被簡單的看做實現刑事實體法的工具而已。這樣又使得程序法再次陷入成為實體法工具的命運。所以我們不應該忽視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著的自身價值,它本身的運作過程也是一種價值的體現與實現。刑事訴訟價值是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的統一。其中,刑事訴訟的內在價值或者公正價值,則主要是指刑事訴訟在過程中是控辯雙方的利益得到平等的尊重和維護,刑事訴訟的功利價值或工具價值則主要表現為它對于刑法規范實施的積極意義。所以說,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一部分,死刑復核程序當然應將刑事訴訟公正、秩序和效率這三個方面的價值完整的體現出來,并促使三種價值各自應具備的功能有序、和諧的實現。
(一)公正價值視角下的我國現行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是判決、裁定生效前進行的審查核準,是從訴訟程序上保障死刑正確適用的一種訴訟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死刑復核程序的規定,是我國尊重人權與嚴肅、謹慎的慎殺與少殺刑事政策的集中體現,這一審查程序的設置不僅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保證了辦案質量,更是為正確適用死刑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訴訟程序保障。死刑復核程序具有毋庸置疑的公正性,應注意的是,這種公正性不僅需要指向受害人一邊,也更需要指向被追訴人以及社會公眾。通過死刑復核程序審查報請復核的死刑案件材料,審查司法機關在一、二審程序中認定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是否存在瑕疵,對少數罪大惡極、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非殺不可的犯罪分子核準死刑裁判,處以極刑,使正義得到伸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此外,如果在這個程序中發現之前的死刑裁判有任何不適當或者錯誤的情況發生就必須予以及時的制止和糾正,防止錯殺無辜,給可殺可不殺的犯罪分子獲得重新做人的機會,更甚者是還無罪者清白,這樣做不僅是有利于縮小死刑的適用范圍,并最終有利于得到社會公眾對死刑復核程序公正性的認可。可見除了對實體公正具有保障作用,其獨立的訴訟價值才是程序公正更重要的價值。
(二)效率價值視角下的我國現行死刑復核程序
波斯納認為:“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個意義是指效率。”由此看出,以很快的速度達到審判結果一直是訴訟進行的理想狀態,這里也體現著刑事訴訟的效率原則。
死刑復核程序是把握生死的最后一道關卡,鑒于其重要性,所以審查時間長且對執行官員要求也很高,在死刑復核過程中,合議庭要了解案件事實、證據、程序、法律適用等各方面的情況,全面審閱案卷。這些成本隨著死刑案件復核時間和進程而變化,時間長、進程慢則成本高;時間短、進程快則成本低。??自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耗費大量資金擴充數百名法官,打造全球最大的刑事審判庭用于死刑復核。而死刑復核收益等于無復核所造成的損失的期望值,在敬畏生命、尊重人權的今天難于直接量化,所以我們應該注重生命而不是只注重成本。與經濟成本相比較,生命的價值自然是要優先考慮的因素。正是想通過完善死刑復核制度體現對人的生命敬畏,避免冤假錯案、避免錯判錯殺,所以才有了中國特色的死刑復核程序。
(三)秩序價值視角下的我國現行死刑復核程序
刑事訴訟的秩序價值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方面是追究犯罪活動的本身必須是有序的;另一方面是通過對犯罪行為的懲治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秩序價值要求必須防止政府濫用權力而使社會成員處于無安全保障的狀態,所以國家刑事司法權的行使也必須是有法律規范且有序的。一方面我們要對“犯罪故意明顯,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處以死刑,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社會穩定;另一方面,也要嚴格限制法官濫用“自由心證”,防止權力的濫用。
三、中國死刑復核程序的功能
法律功能的發揮與法律目的的實現實際上都是對法律進行的社會學思考,在本質上并沒有太大的差異,所以二者的關系可以歸納為“體”和“用”的關系。
(一)死刑復核程序的糾錯功能
死刑直接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權,如果出現錯判死刑的案件,會極大地影響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和司法權威的樹立,后果是極其嚴重的。所以防止錯殺不僅是死刑復核程序設置的初衷,更是死刑復核程序的第一位功能。實際上,從中外死刑案件的審判實踐看,死刑案件的錯判率極易高于其他罪案。
有學者認為,死刑復核程序糾正冤、假、錯案的功能是有限的,而且具有成本高、代價大的缺陷。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的性質決定了,法官在查明事實上,并不優于普通民眾,上訴法院法官并不優于初審法院法官。因此,我們不能將防止事實認定錯誤的所有希望都寄托于死刑復核程序。誠然,死刑復核程序不可能將一切冤假錯案一一糾正,但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能夠實現憑借一種制度完全解決案件的真實性問題。但不可否認的是,多一道審判程序,自然就多給了含冤的犯罪嫌疑人得以救濟的機會,也就給了正確司法增添了一分希望。死刑復核程序的價值,也許就在于這多出來的一個機會。
(二)死刑復核程序的控制功能
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是中國一關的基本死刑政策。實體法之路與程序法之路是對死刑的限制的兩個方向。前者是根本性的,主要是通過刑法立法減少死刑罪名的設置,能夠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是由于文化、國情與民意等原因,短時間內還不能夠徹底得廢除死刑,死刑復核制度作為程序法之一,在限制死刑方面有著實體法道路所不具有的超越性,更容易被接受。
內容提要
本文論證發展農業高新技術的必要性,提出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的滲透理論,并結合近年來我國各地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的實際情況,總結歸納出我國各地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的運行模式和機制,提出加快利用高新技術改造我國傳統農業的對策和措施。
關鍵詞:高新技術 改造傳統農業 理論 運行模式與機制
當今世界新技術革命發展迅速,一場以高新技術為中心的科技革命正在全球蓬勃興起,推動著傳統產業的變革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業這個傳統產業正面臨新技術革命的挑戰。目前,我國農業在由“資源依存型”向“科技依存型”轉變。高新技術正逐步地走進我國農業的每一個領域。如果我們能抓住時機,采用先進的農業科技成果加快對我國傳統農業技術的改造,那么在二十一世紀初期,我國農業現代化水平就會邁進一步。
一、發展農業高新技術的必要性
(一)農業高新技術的概念
所謂農業的高新技術,是指能廣泛用于農業領域的,對農業經濟發展和農業科技進步產生深刻影響和重大推動作用,并能形成新型農業產業的高技術和新技術。包括國家科技部認定的航天技術、生物技術、信息技術、激光技術、自動化技術、新能源技術、新材料技術等7個高新技術領域的相關內容。但目前具體應用于現代農業,主要指農業生物技術(轉基因技術、酶技術和發酵技術等)、農業信息技術(包括計算機農業應用和各種農業專家系統、農業網絡技術)、設施農業技術(包括各種溫室技術、無土栽培技術)、節水農業技術(改善地面灌溉系統和滴、微灌、噴灌技術)、核技術(用于農業育種技術)、現代農業機械技術(帶電腦程序控制)、農產品精加工技術、遙感遙測技術、新能源、新材料技術、激光技術(激光平地)等。
(二)傳統農業的經濟增長潛力有限
傳統農業是一種技術狀態和資源要素水平長期內大致保持穩定不變的農業狀態,經過世代適應,各種生產要素已達到最佳配合,但由于其物質和能量的低層次循環,其內部發展的潛力有限,由于其生產工具以手工操作為主,勞動力、畜力、土地等傳統要素是其主要生產資源因子,新生產要素對農業生產的促進作用微乎其微,從而造成了土地生產率及勞動生產率的雙重低下。概而言之,傳統農業具有以下五個特點:
l 傳統農業是一種自給自足的產業;
l 傳統農業的技術停滯不前;
l 傳統農業中的勞動者文化素質較差;
l 傳統農業對外部環境依賴性較強;
l 傳統農業是一種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
因此,傳統農業不能成為社會經濟增長的動力源泉。
(三)現代農業是一種商業性的農業
現代農業是一個由市場導向的與發展農業相關、為發展農業服務的產業群體。從農產品生產過程看,農業關聯產業群包包括產前、產中、產后的各行各業。產前主要是農用物資的生產與供應,如機械、肥料、種子、飼料、農藥、農膜、電力及其他物資;產中主要是直接與農業生產耕作或為之服務,包括耕作、播種、施肥、收獲等環節及植保、病蟲害防治、衛生防疫、種苗與繁殖等;產后主要是農產品的流通與加工,如收購、運輸、保鮮、加工、銷售等。這個圍繞著農業生產而形成的龐大的產業群,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與農業生產形成穩定的相互依賴、相互促進的利益共同體;它們相互之間又及時傳遞各種市場信號,并以科技進步成果、市場供求信息和各種物質力量支撐著各個環節的發展。隨著科學技術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現代農業已沿著資源投入、生物生產和經濟增值三方面有了很大發展,基本上是把平面結構的農業轉化為空間結構的三維農業。是按三維農業的概念,把產前、產中和產后的各項內容及其在現實社會中存在的基本形式顯示出來。
(四)高新技術對改造我國傳統農業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國人多地少,落后傳統農業一直是困擾著我國經濟發展的后顧之憂。因此,引入國內外農業高新技術來促進我國農業的發展,已成為我國改造傳統農業的強大動力。為了使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有一個帶動性的突破,全國各地在實施“九五”農業科技計劃中,把建設現代農業示范區作為重要內容。據農業部科教司的統計,到1999年為止,我國擁有各種形式的農業高新技術園區和現代農業示范區405個。在這些園區中,大量農業生物技術、無公害食物生產技術、工廠化農業生產技術、智能農業生產技術等現代農業新技術得到廣泛開發應用、示范和推廣,為園區所在地區的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了新技術、新信息,展示了現代農業新的經營方式,有些地方因此而培育了新的農業經濟增長點。
由于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對于實現我國農業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探索21世紀我國農業發展的新的途徑,迎接新的農業科技革命到來,促進我國農業發展上一個新的臺階具有積極意義。我國各地政府予以十分重視和支持,將其列入本地經濟和農業發展規劃,并籌集和投入大量資金進行開發建設。預計在未來五至十年內我國農業現代建設將進入快速發展時期,將有大量高新技術成果進入農業領域,通過現代農業示范區的示范、推廣而達到產業化規模。
二、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的滲透理論
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就是使高新技術向傳統農業領域的產前、產中、產后階段迅速地滲透和擴散,使高新技術不斷地滲透到傳統農業領域的產前、產中、產后的關聯產業,從而造成農業產業鏈條不斷延伸,農業科技產業不斷出現,農業關聯產業不斷擴大,形成和構建一個全新的現代農業產業鏈條,如圖1所示。
圖1 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的滲透理論示意圖
三、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的運行機制
在我國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主要是通過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的實施來進行的,而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的建設和實施,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系統工程,要實現全面協調的動作,必須有完善的運行機制保障其運行。要使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建設順利進行,進而對農業的科技示范推廣起到應有的作用,就必須建立和健全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的五大運行機制。
(一)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的資金籌措機制
良好的資金籌措機制是保證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實施成功和得以發展的基本前提。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的建設資金一般實行多渠道、多層次的籌集。按投資主體的劃分,分為政府項目籌措型、民營籌措型和混合籌措型三種。
(二)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的技術依托制度
所謂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的技術依托單位,是指為了搞好農業高新技術示范,農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與示范項目的建設單位,通過簽訂技術承包合同或協議的方式,建立一種聯系緊密、互惠互利、長期合作、穩固可靠的關系,在項目區內,針對不同類型的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技術關鍵問題到項目區進行技術成果轉讓、技術承包、技術開發、咨詢服務、高新技術成果示范等活動。這樣的農業科研單位或高等院校稱之為技術依托單位。
根據我國農業科研單位與生產經營單位聯合發展的現狀,以及目前農業科研成果的轉化渠道、種類和途徑,把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的技術依托單位分為科技基地依托型、科技企業技術依托型、科技服務依托型三種。
(三)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的管理機制
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要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以農業高新技術成果為依托,根據農業科技示范項目區的社會經濟和技術條件,因地制宜,逐步建立起科學、簡明、高效的管理機制。在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區,應逐步建立和健全以下運行機制。
l
科技成果引進、示范的推廣機制;
l 技術承包機制;
l 經營機制;
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的經營運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社會經濟條件,采用不同的經營機制(目前一般采用農業企業化經營、承租反包和股份合作制的三種模式)。這些經營機制主要有如下運作機制所組成。
l 農業企業化經營機制
l 承租反包制
l 股份制經營
l 利益共享機制
l 競爭激勵機制
l 完全成本核算機制
l 吸引人才機制
四、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的運行模式選擇及影響因素
(一)運行模式
通過對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的運行模式的研究。對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的運行模式的概念界定、模式的特性和影響因素,以及模式構建的基本原則進行界定。結合近些年來我國各地實踐,按照不同的農業科技示范類型和農業產業化經營類型進行分類,歸納出十三種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的運行模式。這十三種模式分別是:1、農業高新技術走廊模式(濰坊模式);2、院地聯營型模式(唐河模式);3、“公司+農戶”運行模式(溫氏模式);4、高效農業開發區運行模式(許昌模式);5、工廠化農業開發區運行模式(孫橋模式);6、農業企業開發型運行模式(錦繡大地模式);7、現代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示范區模式(張掖模式);8、龍頭企業帶動型運行模式(新興模式);9、外向型高科技農業模式(珠海模式);10、工商企業帶動型模式(野力模式);11、“政府+企業”的農業示范區運行模式(順義模式);12、“以工補農”運行模式(龍口模式);13、“農業企業集團”運行模式(煙臺中糧模式)。
(二)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運行模式的影響因素
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的運行模式一旦形成,便在一定時期內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但是這種穩定性不是絕對的,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的運行模式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會隨著外界環境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1、農業經濟發展水平
農業經濟發展依靠科技進步,尤其是高新技術的采用會極大的促進農業經濟的發展。反過來,高新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又會受到農業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和制約,建立在不同農業發展水平基礎之上的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的運行模式必然呈現出階段性特征。
2、農業科技創新水平
農業科技創新是農業技術進步的源泉,農業高新技術成果來源于農業科技創新,農業科技創新水平的高低決定了農業高新技術成果的多少。無論生物技術、育種技術、設施農業技術和農業工程等高新技術應用,還是基因技術、3S技術和激光技術,進入農業領域都離不開農業科技創新。
3、農業教育
這里的農業教育包括各種基礎教育、中高等教育、職業教育以及專業人才的培訓等。從某種意義上說,一個國家的教育狀況反映整個民族的文化素質的高低,直接和間接影響和制約著高新技術轉化為現實農業生產力的全過程,同樣也影響和制約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的運行模式。
4、社會經濟制度和體制
不同的經濟體制和社會制度會影響農業高新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快慢。在市場體制下,經濟體制的完善程序和社會制度環境的優劣,如農業科技管理體制、農業生產組織管理體制、農村產權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制約農業高新技術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
5、宏觀政策導向
主要包括農業科技政策以有其他相關的農業產業政策(如價格政策、財政政策、稅收政策等),政府的宏觀政策影響農業經濟發展的方向、重點。比如政府的農業科技政策會影響農業科技力量在各層次、各環節、各專業的安排和分配比例以及農業科研單位、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而這又會直接影響農民采用高新技術的現實性、可能性、積極性。
6、宏觀經濟環境
宏觀經濟環境主要指宏觀經濟政策和經濟運行機制。寬松的宏觀經濟環境,應該是有利的宏觀經濟政策加經濟運行的市場機制。在這種宏觀經濟環境中,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的運行模式必然是以市場為導向的效益型運行模式。
7、市場環境
這里的市場主要包括農業技術市場、農業要素市場和農產品市場等。農業技術市場的發育程度關系到農業科技供需的銜接以及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速度。農業生產要素市場的數量、質量、價格等影響農民采用高新技術成果的規模、成本。農業產品的市場供求、供銷、流通等影響到農民采用高新技術的收益。農民采用高新技術成果的經濟界限是使用農業高新技術的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如果超過這一界限,即使技術效果再好的高新技術,農民也會拒絕采用。
五、加快高新技術改造我國傳統農業對策和措施
(一)加強領導,成立全國農業高新技術示范和應用工作委員會
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農業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為了便于統籌安排,組織宏觀協調工作,建議國家科技部、農業部牽頭,組建農業高新技術示范和應用工作委員會,由國家科技部、農業部、教育部、林業局、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組成,負責組織、協調等具體工作。
農業高新技術示范和應用工作委員會下設專家組,下設大田種植、蔬菜花卉、畜牧水產、果木林業、水利工程、生物工程、土肥栽培、植保防疫、農業項目投資評估等9個分組。編制總體規劃,研制定政策,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合作,加強對全國農業高新技術示范和應用的宏觀指導。
(二)制定農業高新技術示范園和示范項目的發展規劃
根據農業高新技術的成熟度及今后我國的農業發展趨勢,從加速農業高新技術的示范和應用,促進農業產業結構升級和調整的高度出發,制定不同地區農業高新技術示范區和示范項目的發展規劃。各地在建立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區時,應選擇若干地區作先行一步的試點,以取得經驗,確實驗證該項目區已有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再考慮逐步推開,以避免盲目攀比,一哄而上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三)明確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建設的指導思想與實施的總體思路
第一、在指導思想上:牢固樹立高新技術為實現我國農業綜合開發持續發展,農業經濟持續發展和農村持續發展服務的思路,注重五個結合:即農業與農村經濟、農業研究與開發推廣、近期與遠期、科研院所與項目區、高新技術技術與常規技術、傳統技術的有機結合,充發揮高新技術組裝、技術中試、技術輻射、技術擴散、技術轉化的基本功能。
第二,在戰略部署上:以科技帶企業,以企業帶基地,以基地帶農戶,逐步形成有競爭力的農業科技企業,形成技貿工業一體化的模式,走出國門,躋身國際市場。
第三,在經營模式上: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實施單位以及企業經營者共同投資,組建產權明晰、職責明確、風險共擔、利益分享的股份制企業化經營,創造經濟效益,在此基礎上逐步擴大,滾動發展。
第四,在開發方向上:按照“農科教、種養加、產供銷、農工貿、城鄉一體化”的要求,實行多層次、多形式、多元化的優化組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業綜合開發的產業體系。
第五,在運行步驟上:從簡到繁,從易到難,不斷探索,繼續試點,積累一套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的成熟經驗,成功后再進行全面推廣,逐步建立高效運行,自我發展的新機制。
(四)制定長期穩定的科技政策
1、放寬經營政策
允許項目區的科技企業經營農業技術成果,包括農作物種、種苗、畜禽良種、配合飼料,復合肥料、生物農藥、動物疫苗、加工產品、農牧機具等。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區經營技術產品,應當從政策上享受現行的種子公司同等待遇,或與種子公司聯營,實行利潤分成,以保征項目區有可靠的收入。
2、在投資、稅收、貸款上給予優惠
凡是批準進入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區的企業和外商投資項目,以及農業高新技術引進項目,在工商、稅務,金融、外交、海關、商檢、人事工資、獎勵等方面的政策,必須配套優化,并且優于其它(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才能富有吸引力和保證實施。
3、放活分配政策
切實貫徹“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相結合,多勞多得,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對于項目區從事科技開發,新產品生產,市場營銷等方面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在分配上給予優惠,拉出檔次,對于有突出貢獻者應予重獎,要支持一部分科技開發人員,通過正當的勞動致富,并實行先富帶后富,走共同富裕之路。
4、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的建設形式要靈活多樣,不拘一格
建設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也應充分考慮不同地區,不同層次的農民對農業科技的多樣化需求,本著多渠道建設、多形式開發、全方位輻射的原則,統籌規劃,協調布點,靈活運作,不斷探索項目區建設的新路子,在鼓勵各級政府及農業科技、農技推廣等部門帶頭建設農業高新技術范區的同時,積極引導農村專業合作組織、骨干龍頭企業、個體種養大戶以及外商獨立創辦或以資金、設備、技術、信息入股等形式,聯合開發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區。
今后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區的運行要逐步建立企業化經營管理的運行機制。項目區農業高新技術企業按“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原則組建、管理和經營,并逐步建立“產權清晰、責權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不斷完善市場導向與技術創新有機結合的、科工貿、科農貿一體的企業經營機制。項目區內農業高科技術企業,實行國有和非國有經濟成份共存、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并舉的方針,平等競爭、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五)扶持一批以“高、新、外”為特征的高新技術龍頭企業,支持民營農業科技(知識)型企業發展
把我國農業科技型龍頭企業建設當作重中之重,在發展方向上突出“高、新、外”。即檔次高、規模大、圍繞主導產業或拳頭產品,集信息、生產、加工、貯運、銷售于一體,成為產業或產品的主體。采用的技術新,不管新上項目,還是老企業改造,都要注意發展高技術、高層次的企業、外向型,重點扶持面向國際市場,有出口創匯能力的龍頭企業。
要優先發展生物工程、農業信息、節水灌溉等輻射和滲透力強企業。加大對種子、生物農藥、生物制劑以及微生物肥料、飼料企業支持力度。扶持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把民營科企業發展納入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按照“支持現有的、培育優勢、鼓勵改制的、吸引外來的,發展新辦的”基本原則,因地制宜,進一步加大創新力體系的建立,支持民營科技企業上總量、上規模、上水平。
(六)加快我國農業高科技術產業的風險投資體系建設
建立不同類型的農業高新技術產業化風險的投資基金。一是可以考慮由我國財政部門和銀行出資成立我國農業風險投資基金,對農業的技術產業化風險資本市場市場起引導作用,并成為政策性融資機構。二是由政府,農業科研、教學單位、有關企業、農戶共同出資創立地方性農業高新技術產業化風險基金。三是動員和鼓勵社會各種基金組織向農業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融資或投資。四是成立中外合資風險基金。五是在農業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風險投資基金。對于部分市場前景看好的農業高新技術項目,可以采用股份制形式,由政府、集體、民營企業、金融機構、居民、農戶共同入股,組成股份公司,共擔風險。
(七)盡快建立農業科技示范區項目管理信息系統
農業高新技術示范區信息系統建設主要應抓好農業科技信息、農業生產資料產品市場信息、農產品供求及其價格信息和農業政策法規等子系統的培育以及因特網的信息網絡、農業信息服務機構的建設,特別是重視國際國內互聯網建設,加強農業高新技術示范區與國內外的交流與聯系。
(八)走產學研一體化的道路,鼓勵農業科研院所積極參與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的建設
要建立雙向科技人才兼職制度,加強農業科研院所與農業高新技術示范區的智力和信息交流。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的科研人員可利用業余時間到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區兼職,從事技術開發和創新活動,把過去的個人渠道變為公開渠道。科研院所領導應支持這項活動,并加強管理工作,這有利于加強產學研合作和技術轉移。
(九)培養農業的技術人才,提高農業高新技術示范區的整體素質
培養農業高新技術示范項目人才應采用多渠道培育方式,如利用現有的農業大專院校為農業高新技術示范區培養生物技術、設施農業、農業工程等方面的技術人才,還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培養農業高新技術示范區急需的經營管理人才。各級黨校、行政管理學院、農業大專院校、電大、函授大學都可以開設有關專業,實行脫產、半脫產或業余學習,為農業高新技術示范區培養一批既有理論知識、又有實踐經驗的農業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還可以通過農校、電視中專、綠色證書培訓等形式,造就一代有文化、有知識、懂技術、懂生產的新型農民。
[內容提要] 通過正當的行政程序來規范行政活動參與者的行為已成為世界上多數追求法治國家的必然選擇。由于歷史背景、法律傳統、社會現實和理論體系的不同,各國賴以建立行政程序的理論基礎也不同。英美法系國家強調自然正義、正當程序;而大陸法系國家的行政程序處處體現法治行政原則。本文將通過兩大法系的典型國家——英國和德國行政程序的理論基礎的介紹與比較,以期對我國構建行政程序法治有所借鑒。
[關鍵詞] 自然正義 法律優先 法律保留
法治主義是現代法治國家追求的目標與基本精神,經過歷史的變遷,法治國家的價值已得到各國的普遍公認。法治國家理論在行政領域主要體現為法治行政,其核心是國家權力的組織與運行要受法律的制約,以法律來制約政府的行為。法治行政已成為現代法治國家行政領域的一項重要原則。
從各國行政程序法治的情況來看,英國的行政程序立足于自然正義原則,這一點發端于有關公正合理的運用行政權的憲法原則。英國的行政法有很長的歷史,但早期的行政并非現代形式的行政,在中世紀,一切行政權屬于國王,這一時期實際上存在構成行政法的法律規范,但人們還沒有意識到法律體系中行政法的存在。現代意義上的行政法直到17世紀下半葉才出現。1608年的革命摧毀了許多樞密院的行政權,王座法院對行政權控制的時代開始了。一直到19世紀后期行政國家的出現,一些重要原則,如司法復審管轄原則、自然正義原則等才開始廣泛適用于各級政府部門。中間行政法的發展雖然經歷過退步與低潮,但二戰以后,為了適應現代行政發展的需要,英國先后制定了行政立法規則,裁判所和調查法等多部法律,以此確立了英國行政法的體系,使其獲得了全面發展的客觀條件。從英國行政法的發展可以看出,英國行政法是一種控制政府權力的法律,強調控權的價值與意義。英國行政法是有效控制行政權力組織與具體運行過程的規范體系,強調權力行使過程的正當性,即權力行使要有合法而正當的程序。它源于自然正義原則,自然正義原則作為英國行政程序的基礎理論,其適用范圍十分廣泛。
德國是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德國行政法經歷了“警察國家”行政、自由法治行政和社會法治國家行政三種歷史類型。現代意義上德國的社會法治國有兩層含義:一是國家擁有廣泛的社會管理職能;二是國家在行使其職能時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法治國理念的發展也使德國成為世界上最早出現行政程序法的國家之一。從1883年開始,德國各邦開始了廣泛的行政程序立法。二戰使德國對民主與自由的認識有了進一步的提高,公民獲得了直接參與行政行為的權利,這一觀念引導了行政程序的理論基礎。自此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已成為大勢所趨。1963年德國就有了總共85條的行政程序標準草案,現行的行政程序法是1977年生效的《行政程序法》。德國行政程序的理論基礎源于其法治國的憲法觀念,表現為法治行政原則。
一、英國行政程序的理論基礎——自然正義原則
(一)自然正義原則的歷史發展
古希臘哲人亞里斯多德在他的《倫理學》中提出了“自然正義”概念,他說“在政治正義中,一部分是自然的,一部分是法律的,——自然是指在每個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它并不依賴于人們這樣或那樣的想法而存在;而法律的則意味著起初既可以這樣,又可以那樣,……。”近現代意義上自然正義的觀念最早出現在英國1215年制定的《英國大憲章》之中。該憲章第39條規定,“除依據國法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監禁人身、侵占財產、剝奪公民權、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懲罰,也不受公眾攻擊和驅逐。” 這可以被看作是自然正義原則的最初體現。而體現自然正義原則的正當程序的概念最早出現于1354年愛德華三世頒布的第28號法令中,“任何人,無論其身份、地位狀況如何,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監禁、沒收財產或處死。”正當法律程序的本意是指刑事訴訟必須用正式的起訴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審裁判的權利,后來擴大了其適用范圍,即廣義上剝奪某種個人利益時,必須保障他享有被告知權、陳述權和傾聽權等。一直到18世紀,雖然現代議會主權原則取代舊觀念在英國已逐漸確立,但這并沒有因為立法機關權力的擴張而使自然正義原則在理論上予以改變。英國是判例法國家,許多原則正是經過一個個案例逐步建立起來的,自然正義原則也不例外。
直到19世紀末,行政法伴隨著國家權力的擴大而發展,但是到了20世紀,行政法的發展受到了阻礙,自然正義原則也受到了挫折。1914年的地方委員會訴阿利奇一案中,上議院錯過了一個運用自然正義原則的重要機會。在該案中,漢普斯特自治區議會命令關閉某座房屋,理由是不宜住人,經房主向地方委員會申訴,舉行了一個公開調查會。房主向法院控告地方政府委員會未經公平審訊即撤銷了他的申訴。因為沒允許他會見做出決定的官員,也沒讓他看舉行調查會的視察員的報告,那個報告理所當然是案卷中的主要文件。這些控告在上訴法院得到勝訴,在上議院卻失敗了。該案本應當成為重新塑造行政程序新形式的一個機會,但這樣一個契機被錯過了。但這并沒有結束,二戰期間及其戰后,為了適應戰爭的需要,行政權出現了空前的強大,而行政法卻出現了極大的衰弱,大量的判例是放棄司法復審和錯誤。
直到1958年這個錯誤才被糾正。1958年《裁判所和調查法》的產生導致了程序改進計劃,帶來了行政法的復興。法院通過一系列的判決使自然正義原則重新獲得了適當的應用,為依法行政規則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這里不得不提及一個著名的案例:里奇訴波德溫案。該案中,上議院做出了恢復自然正義原則的決定,它是有關自然正義的代表性案例,在英國行政法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1963年布萊頓警察長因被指控犯有阻礙司法程序的刑事罪而受審,但被宣布無罪,其他兩名警官被判定有罪,法官趁機抨擊警長對警察隊伍的領導,因此布萊頓警察事務委員會一致決定開除了該警長的職務,他的辯護律師申請庭審并被允許出席爾后的一個會議,委員會議認同以前的決定并以9比3的投票結果通過。警察長行使了他向內政大臣上訴的權力。但上訴被駁回,最后他轉向法院,要求宣布那個開除他的決定無效。因為沒有通知他任何針對他的指控,也沒有給他辯解的機會。這被高等法院駁回,上訴法院也一致予以駁回,但上議院以4比1的多數支持了上訴請求。這意味著自然正義原則重新得到重視并將在廣泛的基礎上予以適用。同時該案也改變了英國行政法的歷史。正如雷德大法官在1963年所說:“我們沒有發達的行政法體系。”1971年丹寧大法官則說:“可以說,現在我們已經真正擁有發達的行政法體系。”
(二)自然正義原則的內容
自然正義原則不是一個實體內容,而是支配行政機關活動程序方面的規則。他要求行政機關的活動要符合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規定,即使法律無規定時,行政機關在行使其權力時也不能違背自然正義原則。這是一個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則,它是對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的實質性要求。
自然正義原則包括以下兩項基本內容:
1、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
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任法官作為自然正義原則的一項基本內容在英國法上又被稱作反對偏私的原則。在司法上,法官如果可能或可以被正當的懷疑與所受理的案件有個人的利益牽連,那他就沒有資格去裁決該案件。該項原則甚至可以使法官以此為由宣布議會的法律無效。同樣,這項原則也適用于行政決定,行政機關不得就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事實做出決定,以避免偏私。在英國行政法歷史上,由于行政決定中的偏私從而導致該決定無效的案例很多。比如1730年法院撤銷一個有關遷走一位貧民的命令,因為其中的一個地方治安官是該貧民將被遷離的那個區的居民與納稅人。法院還曾經撤銷了私下征詢過消防隊長意見的紀錄委員會的決定,因為正是消防隊長報告了某消防隊員不守紀律。
但在實際情況中,往往出現這樣的情形:法律授權某官員采取行動,盡管他與該行動有利害關系,但依據法律,他是唯一有權這樣做的人。這時自然正義不得不讓位于此種必要性,因為如果不這樣做,那行政機制將會發生故障。因此一方面,法院嚴格的適用反對偏私的原則,另一方面議會試圖通過在特定情況下授予一定的豁免來予以緩解。比如1875年的《公共衛生法》中允許地方治安官依本法進行裁決,而不顧他們可能是地方機構的成員。但法院只是從狹義上去理解這些規定,認為任何偏離這一自然正義原則的情況都必須有立法的明確規定。該法被認為排出了僅僅基于地方機構成員資格而提出的喪失資格的可能,但不排除地方治安官辦事時實際上與司法公正不一致的情況。但在訴訟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或他的律師知悉裁決人不合格以及自己有權提出異議,但讓訴訟繼續而不加異議,那他們便被認為放棄了提出異議的權利,不得對裁決以此為由提出上訴。
關于裁判者會發生偏見的可能性存在兩種標準,一是“合理懷疑”標準,一是“確實可能”標準。英國法院曾數次認為兩種標準是不同的,因此不得不在其中予以選擇。丹寧大法官交叉使用了這一標準,他說:“法院不看是否真正可能或已經事實上偏袒一方而犧牲另一方。法院著重看別人得到的印象如何。但必須看上去真有偏私的客觀可能。猜度與推想是不夠的。必須存在這樣的情形,從那種情形中正常的人認為地方治安官或主席可能或極可能會或已經以一方為代價不公正的偏向另一方。正常人會認為他這樣就足夠了。道理再簡單不過了。正義必須植根于信賴,當心地正直的人們轉而認為法官有偏私時,信賴也便蕩然無存了。”
2、接受公正的審訊
在司法上,任何人不能未經審問就受處罰,法官必須在聽取雙方意見的基礎上才能作出判決。該原則從司法本土移植到行政領域中,開始適用于行政機關的活動。他要求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裁決時,必須給予雙方陳述自己的理由的機會,讓雙方了解對方的論點和依據,在此基礎上行政機關才能作出裁決。當行政機關本身與公民發生關系時,如果將做出對公民不利的決定,也必須事先告知對方做出該決定的依據,并聽取相對方的意見。接受公正審判的原則涉及到獲悉對方理由的權利,提出證據和辯論的權利等。法院堅持被賦予合法權力的機關事先非經聽取對方的意見將不能有效的行使權力這一原則,并且幾百年來一直在執行這一原則。該原則廣泛適用于司法行為和行政行為。法院賴以適用這一原則的假設是,給每個受害者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既是良好法律程序的準則,同樣也是良好行政的準則。即便命令或決定在實質上是無可挑剔的,法院也可以控制其程序,要求公平的考慮雙方的意見,沒有什么比這更能有益于良好行政了。
上文所提到的里奇訴波德溫案中重申公平受審權,使這一原則已經成為對侵害權利的行政行為或決定所普遍適用的規則。“提供審訊是落在每個裁決人身上的義務。”這句話經常被人所重復提及。接受公正的審訊原則包括以下幾項重要權利:(1)知情權。這其中包括了解針對他提出的案情,知道相關的證據以及不利于他們的各種觀點。該原則并不要求行政機關在反對意見提出之前公開他所收集到的所有信息,但一旦有人提出反對意見,行政機關將不能只從一方接納證據而不向別的當事人公開。(2)聽證權。聽證權是自然正義原則內涵的一項重要權利。行政機關如果給予當事人以聽證的機會,那他就應當做到:考慮當事人希望提交的全部證據;讓各方當事人知道要考慮的所有證據;允許向證人發問以及允許對本案中的證據和論點進行評論。但聽證并不僅僅限于口頭聽證,在有些案件中并不排除只給予書面陳述的機會。(3)要求說明理由的權利。說明理由在一開始并不是自然正義原則的題中應有之意,但隨著行政程序的發展,自然正義原則的內容也在不斷修正和擴充中。現在要求說明理由也已成為自然正義原則的一個關鍵因素。該權利之所以如此得到重視則是因為如果不知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的理由,公民便無法找出充足的理由要求復審或上訴,從而失去法律的充分保護。
自然正義原則在英國有逐漸擴大的趨勢,那么自然正義原則的適用范圍究竟有多大,對此有不同的理解。行政機關主張自然正義不應適用于純行政性的行為。而絕大部分法官主張每項司法性行為都應受制于自然正義原則。并且為此他們將大多數的行政行為都稱為“司法性的”。法官并沒有說自然正義原則應普遍適用于司法性行為與行政性行為,而是擴展了司法性的含義,即當在某項行為中如果自然正義被遵守,那該行為即是司法性的。實際上,凡是具體的影響公民權益的行政行為都應被認作司法性的行政行為,他要求那些雖然是行政性的權利但要求像司法性權力一樣行使,必須遵循自然正義原則。
二、德國行政程序法的理論基礎——法治行政原則
法治行政要求任何行政活動都依憲法與法律進行,因行政活動自身利益受侵害者能夠得到有效的救濟。法治行政是民主主義與保障人權理念的體現。在德國法治行政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
(一)法律優先原則
法律優先原則是指行政應受現行法律的約束,行政機關不得采取與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措施。法律優先原則無條件的適用于一切行政領域,包括干預性行政行為、授益性行政行為等各方面。該原則有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3款予以確認。該款規定:“立法權受憲法的限制,執行權和司法權受法律和權利的限制。”如果該原則未被遵守,將會有相應的制裁,這包括:與法律相抵觸的法規命令無效;違法的行政行為可撤銷或被廢除;違法的行政合同無效等。法律優先原則實際上是對違法行政的禁止,他是消極意義上的法治行政。
(二)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優先原則是一種消極意義上的法治行政,法律保留原則則是一種積極意義上的法治行政。他要求行政機關只有在取得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才能采取相應的行為。當法律出現缺位時,優先原則并不禁止行政活動,而保留原則將排除任何行政活動。相對于優先原則,保留原則的內容更豐富和復雜。法律保留原則擁有廣泛的憲法基礎,這包括民主原則、法治國原則、基本權利保留原則和議會保留原則。1、民主原則要求,頒布普遍適用的、對公民具有約束力的規范只能由人民選舉產生的議會做出。從這一點可以得出,凡在議會范圍之內的事物均由立法機關保留。2、法治國原則要求國家與公民的關系應由法律予以規范,即由法律予以保留。3、基本權利保留要求必須全面保護公民的自由和財產,對自由和財產等基本權利的限制只能由法律予以規定。4、議會保留原則要求特定事項絕對需要法律予以規定。
隨著行政活動領域的擴大,法律保留的適用范圍也產生了爭論與分歧,并產生了相關的學說,主要有:1、侵害保留說。該學說認為法律保留原則只適用于限制個人權利與自由方面的行政;2、全部保留說。該學說認為保留原則應適用于行政的所有領域;3、社會保留說。它認為除傳統的干預行政以外,在給付行政領域也要適用保留原則;4、重要事項保留說。該理論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提出。重要性的標準是某個規則對公民和聯邦的意義、份量、強度等。某一項事務對公民或聯邦越重要,就越屬于保留的范圍。
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范圍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自由法治國時代,法律保留的范圍限于所謂干預行政,在現代社會這已經顯得不夠了,無論是干預行政還是給付行政都需要體現保留原則,以保障個人權利與自由。1、干預行政。對于公民自由與財產的干預, 必須納入法律保留的范圍。這也正體現了德國基本法所確立的對基本權利的要求。上文已經提到,基本權利保留要求全面保護公民的自由和財產,只有通過法律或者根據法律才能予以限制。對于行政機關的干預行政職權,法律應當對其內容、對象、目的和范圍等方面予以確立和限制,以使公民對這種干預具有可預見性和可預測性。2、給付行政。法律保留僅限于干預行政已經被突破。給付行政的擴大要求相應的擴大法律保留的范圍。但這里的問題是法律保留在多大范圍內包括給付行政,國家是否可以提供法律沒有規定的給付。實際情況是法律的約束程度因行政領域的不同而不同。
(三)法治行政在行政程序中的體現
德國行政程序主要體現在1977年生效的《行政程序法》中,它要求行政決定必須采取合法的程序和形式。 1977年的《行政程序法》并不是一個關于在實施某一個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的嚴格步驟的法律,而是規定了在德國法中有關已經形成的程序的一般規則。
這主要包括:1、調查程序。該法第24條規定了調查原則。行政機關可以依職權查明事實,確定調查的方式與范圍,不受參加人的意見和所提供的證據的限制。但行政機關應當考慮一切對案件有意義以及對各方當事人有利的事實,不得以案件的陳述或申請未經準許未經證實為由拒絕接受屬于其管轄范圍內的陳述或申請。2、告知程序。該法第25條規定,如果參與人因為疏忽或無知而沒有提出對自己有利的陳述,那么行政機關應當建議提出有關的陳述或申請,必要時,可以告知參與人在程序中的權利與義務。否則,可能會導致對公民的侵害因而承擔國家賠償責任。3、聽證權。該法第28條規定了參與人的聽證權。該條第1款規定“干預參加人權利的行政行為公布前,應當給予參加人對有關決定的重要事實進行陳述的機會。聽證的權利已經成為不得違背的法律程序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但與英國等普通法國家的聽證權相比,德國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有更多的限制。例如第一款中的限制包括一方面限于”干預“參加人權利的行為,另一方面限于必須是”重要事實“。第二款中列舉了五種具體案件沒有必要舉行聽證。第三款規定如果聽證與公共利益沖突,不得舉行聽證。4、閱卷權。閱卷權與聽證權是緊密相關的,因為只有經過閱卷,行政程序的參加人才能有效的行使自己的聽證權。該法第29條規定了參加人有權查閱有關程序的案卷以維護其合法權益,但同時對閱卷權作了相應的限制。5、保密權。公民有權保守個人秘密和商業秘密。如果行政機關有權公開,則保密保護不復存在,這個權利一方面來自公民的同意,另一方面來自法律的明確規定。6、說明理由程序。該法第39條規定,對于書面的或書面確認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理由包括做出行政決定的主要事實和法律理由。對裁量決定的理由說明,也應當使人認識到行政機關作為行使裁量權出發點的觀點。同時該條第二款規定了不需說明理由的五種情況。
三、結語
英國行政程序以自然正義原則為其基礎,并且已經成為行政程序中一條不變的公理,它并不通過一部法律予以體現,在行政程序中即使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也必須遵循自然正義原則,它是一種內在的和普遍的要求,因此被認為在行政程序中具有實質意義。而德國的法治行政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活動,盡管他也能夠制約行政活動,實現對權利的保護,但立法終究無法滿足不斷發展的社會對法律的要求,而且德國并沒有具體的承認自然正義原則。因此有人認為德國的法治行政原則在行政程序中只具有形式意義。實際上這種看法是不確切的,一方面上文所提到的德國行政程序中的一些原則與權利,如聽證權、說明理由等正是自然正義原則的體現,而且從某些方面來看,德國行政程序法中的一些原則所包括的內容比英國的自然正義原則所包括的內容又有所發展;另一方面德國的憲法法院可以依據憲法對法律進行違憲審查,以確認該法律是否合乎憲法的基本價值和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以及時對法律進行調整。因此法治行政原則在德國行政程序中既具有形式意義又具有實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