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10 09: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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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障概述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是工業革命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也是工人階級長期斗爭的結果。經過100多年的發展,社會保障已經形成了一個相對獨立、完整的體系,成為市場經濟的重要支柱。作為一項基本的社會經濟制度,社會保障具有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公平和增進國民福利等重要功能,人們通常稱之為社會的“安全網”和“穩定器”。目前,全世界已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黨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視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從同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到鄧小平同志“共同富裕”,再到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供了指導思想。我國正處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歷史時期,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直接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關系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貫徹落實。如何構建一個統一、規范、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已經成為擺在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面前的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
(一)社會保障的概念、內容和作用
1、社會保障的概念。社會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積極動員社會各方面資源,保證無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種意外災害的公民能夠維持生存,保障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時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同時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增進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國民生活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從公民的權利與義務上講,參加社會保險是公民的義務,獲得社會保障并享受社會經濟發展成果是公民的權利。從政府職能上講,對公民實行社會保障是政府義不容辭的一項基本責任。
2、社會保障的內容。社會保障的內容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和社會互助。其中: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
(1)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因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共濟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項目。社會保險的保障對象主要是全體勞動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補償收入減少的性質。社會保險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政府給予資助并承擔最終責任。社會保險實行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勞動者只有履行了繳費義務,才能獲得相應的收入補償權利。
(2)社會救濟。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社會對因各種原因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給予無償救助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救助的對象有三類:一是無依無靠、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兒、殘疾人以及沒有參加社會保險且無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來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標準的人;三是有勞動能力、有收入來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災害或社會災害,而使生活一時無法維持的人。社會救濟是基礎的、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給付標準低于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的經費來源主要是政府財政支出和社會捐贈。
(3)社會福利。社會福利是指政府和社會為全體成員或老人、兒童、殘疾人等社會中特別需要關懷的人群,創造物質文化環境或提供援助。
(4)社會優撫。社會優撫是指政府和社會對軍人等從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屬予以優待、撫恤和妥善安置。
(5)社會互助。社會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勵和支持下,社會團體和社會成員自愿組織參與的扶弱濟困活動。
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和社會互助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
3、社會保障的作用。
(1)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是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前提,也是社會保障最核心的功能。國家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勞動者的后顧之憂,不僅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需要,也是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是社會進步的體現。如今,社會保障已經成為國際公約和絕大多數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2)維護社會穩定。實行社會保障,有利于縮小社會貧富差距,增進社會整體福利,是社會主義國家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一項重要手段,從根本上維護社會穩定。
(3)促進經濟發展。社會保障可以調節社會總需求,平抑經濟波動。社會保障基金的長期積累和投資運營有助于完善資本市場;社會保障確保勞動者在喪失經濟收入或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維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保證勞動力再生產進程不受阻或中斷。
(4)保持社會公平。社會保障是市場經濟國家保持社會公平的一 個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會發展過程中因意外災害、失業、疾病等因素導致的機會不均等,使社會成員在沒有后顧之憂的情況下參與市場的公平競爭,通過在全體成員之間的風險共擔,實現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縮小貧富差距,減少社會分配結果的不公平。
(5)增進國民福利。社會保障的最初含義是“救貧”和“防貧”,即保證所有社會成員至少都能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社會保障的內容在不斷擴充。現代社會保障不僅承擔著“救貧”和“防貧”的責任,而且還要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更廣泛的津貼、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從而使人們盡可能充分地享受經濟和社會發展成果,不斷提高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質量。
(二)社會保障的主要模式
每一個國家都有著自己獨特的歷史文化傳統、人口結構,所處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階段也不同。國情的不同決定了社會保障模式的差異,不同國家社會保障的實施項目、覆蓋范圍、資金籌集方式和待遇支付水平等都有所差別。一般認為,當今世界的社會保障制度大體上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福利型、保險型和強制儲蓄型。其中,福利型社會保障制度強調政府的責任,保險型社會保障制度突出政府、企業和個人三個方面的責任,強制儲蓄型社會保障制度則更強調個人責任。
1、福利型的社會保障制度。福利型的社會保障制度以英國、瑞典為代表,多見于北歐和西歐國家。其基本特征是:全民保障;社會保障范圍由生到死,幾乎無所不包;社會保障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一般性稅收;實行廣泛而優厚的公共津貼制度,津貼與個人收入及繳費之間缺乏聯系;財政負擔沉重。
2、保險型社會保障制度。德國、美國、日本等許多發達國家都建立了保險型社會保障制度。這一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社會保障費用由政府、企業和勞動者三方分擔,個人和企業繳費為主要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為原則;待遇給付標準與勞動者的個人收入和繳費相聯系;強調公平與效率兼顧,既要保證每一個公民都能享有一定的社會保障待遇,又不能影響市場競爭活力。我國采取了這一類型社會保障形式。
3、強制儲蓄型社會保障制度。強制儲蓄型社會保障制度以新加坡、智利為代表,其基本特征是:建立個人賬戶,雇主和雇員的繳費全部計入雇員的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投入資本市場運營,以實現保值增值;雇員退休后的養老保險待遇完全取決于其個人賬戶積累額。
下面謹就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最基礎的社會保險和再就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向各位主任、委員做一簡要的講解和說明:
二、社會保險
(一)社會保險的特征、基本原則及與商業保險的區別
1、社會保險的主要特征。
(1)強制性。國家通過立法,強制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繳費等義務。勞動者在滿足一定資格條件后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任何法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2)共濟性。社會保險實行互助共濟,按照大數法則,在整個社會的范圍內統一籌集和調劑使用資金,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均衡負擔和分散風險。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越大,抵御風險的能力也越強。
(3)普遍性。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各個國家有所不同,有的覆蓋全體國民、有的則只覆蓋全體勞動者。當前,我國社會保險一般覆蓋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個別省份還覆蓋到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或農村人口,如海南省就實行社會全員保險。
2、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
(1)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的平等權利,同時對社會保險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參保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義務之后,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2)公平與效率相統一。主要表現為社會保險待遇水平既要體現社會公平的因素,確保每一個勞動者都能維持基本生活,又要適度體現不同勞動者之間的差別,以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保繳費的積極性。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在維護社會公平的同時,也需要強調社會保險對于促進效率的作用,力求做到公平與效率兼顧、統一與差別并重。
(3)待遇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社會保障待遇水平。在不同的生產力發展階段,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也相應不同。如果社會保險跨越生產力發展階段,提供過高待遇水平,勢必會增加企業和在職職工的負擔,抑制經濟活力,而且在客觀上了會造成“養懶漢”的社會效應,從而影響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危及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但如果社會保險的待遇水平過低,則無法充分發揮其生活保障功能,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必須充分考慮到生產力水平較低、人口眾多且老齡化速度加快的現實國情,根據國家、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確保與生產力發展水平適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標準。
3、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既有聯系,又有本質的區別。兩者都是社會風險化解機制。社會保險是多層次社會保險體系的主體,商業保險可以作為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是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存在著本質的區別:首先,性質不同。社會保險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屬于政府行為;商業保險則是一種商業行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完全是一種自愿的契約關系。其次,目的不同。社會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商業保險的根本目的則是獲取利潤。第三,資金來源不同。社會保險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三者分擔;商業保險完全由投保人負擔。第四,政府承擔的責任不同。社會保險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政府對社會保險承擔最終的兜底責任;商業保險則受市場競爭機制制約,政府主要依法對商業保險進行監管。
(二)養老保險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經過實行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等幾個發展階段,特別是近幾年來,我國全力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積極擴大覆蓋面,強化基金征繳、基本實現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取得了明顯成效,現已基本形成了以基本養老保險為核心,包括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框架。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模式,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承擔,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單位繳費的大部分納入社會統籌,其余部分和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為職工個人所有。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繳費年限符合條件的發給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從社會統籌部分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為本個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從個人帳戶積累的資金支取。20__年,國務院在遼寧省進行試點,頒布了《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該《試點方案》規定,用人單位繳費全部納入社會統籌,不再劃入個人帳戶。基礎養老金標準由職工平均工資的20調整到30左右,個人帳戶規模由11調整為8。這一模式,汲取了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的優點,在制度建設上實現了創新。在社會統籌方面,通過繼續實行現收現付模式,休現了社會保險社會互濟的原則;在個人帳戶上引入完全積累模式,以激勵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增強職工自我保障的責任和意識。同時,國家規定,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并實行市場化運營。企業年金采用個人帳戶方式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其中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
(三)失業保險
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開始建立失業保險制度,1999年國務院頒布《失業保險條例》,確定了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失業保險的主要 作用,一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二是支持和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既是國際通行作法,也符合我國的實際需要。我國的失業保險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保險費,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為本人工資收入的1,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在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財政給予必要補貼。失業保險基金主要用于給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等。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計算,最長期限為2年。
(四)醫療保險
經過對傳統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1998年,國務院了《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了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基本原則和政策框架,奠定了我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基礎。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引入醫療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的分擔機制和個人帳戶的約束機制,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模式。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社會統籌部分由用人單位繳費,單位繳費比例一般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個人繳費比例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左右,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劃入個人帳戶,我縣醫改政策規定,單位繳費部分45歲以上的劃入40,45歲以下劃入20,其余部分建立統籌基金。個人帳戶用于支付門診等小額費用,統籌基金用于支付住院等大額醫療費用。同時,要逐步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和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辦法,妥善解決超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對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提供最基本的醫療保障。
(五)工傷保險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制度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及其家屬醫療、撫恤等費用;覆蓋范圍由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擴大到城鎮各類企業和勞動者;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和事故發生情況,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以鼓勵企業重視安全生產,積極預防事故;從實際出發,制定了較為科學合理的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勞動鑒定制度、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制度。今年,國務院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我縣將在適當時期開始運作工傷保險。
(五)生育保險
我國生育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均衡企業生育費用負擔,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國家規定,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必須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企業按照規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單位繳費比例為職工工資總額的1,職工個人不繳費;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產假、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服務等項待遇。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9年,國務院頒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明確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原則、基本政策和管理制度。目前,我國所有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有地已全部建立了這項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國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最后一條保障線”。它的保障對象是城市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全部貧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所需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同時,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這項制度的實施,提高了社會救濟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拓展了我國社會保障的內容。
三、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相關政策
隨著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國退民進步伐不斷加快,出現了大批下崗失業人員,確保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千方百計促進再就業,不僅是一個重大的經濟問題,而且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近年來,根據上級部署,我縣成立再就業服務機構,在企業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按政府、社會、企業各負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資金,確保下崗職工基本生活,通過失業保險對失業人員發放失業救助金,同時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落實了三條保障線制度。到20__年9月進入中心的下崗職工托管三年期滿,為了解決這些困難職工的生活和就業問題,我縣又于20__年4月開始啟動“城鎮貧困人口和下崗失業人員救助工程”,多方籌措救助基金,制定優惠政策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給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分別發放救助金或救濟金,順利實現了下崗職工與失業保險的并軌。
為充分體現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黨中央、國務院于20__年9月30日在北京又一次召開了政治局常委全體參加的高規格、大規模的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部署全國再就業工作。會上,總書記、朱熔基總理分別發表了重要講話,并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__]12號),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20__年8月新的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再一次召開了全國再就業工作座談會,會上總書記、總理、黃菊副總理分別做了重要講話,把再就業工作提到了更高的程度上,并對做好再就業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并進一步明確了各級黨委政府責任。
我縣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再就業工作會議精神,于8月7日召開了全縣再就業工作會議,全面部署我縣再就業工作,會上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實施意見》,制定了符合我縣實際的再就業扶持政策,明確了各相關單位的責任,提出我縣再就業工作具體措施。
(一)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范圍
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下崗失業人員是指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人員;20__年9月30日前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和被用工單位招收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再就業已有穩定收入的人員。
下崗失業人員憑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免費核發的,由省統一印制、統一編碼的《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
(二)再就業扶持政策
(1)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下崗失業人員個人或合伙承包開發荒山、荒地、灘涂、水面從事養殖業、種植業的,從有收入時起1至3年內免征 農業特產稅。
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落實各項免收費政策。各類中介機構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各種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
(2)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所需資金主要由縣財政部門籌集。小額貸款擔保機構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共同組建。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申請展期1次。對從事微利項目的,財政據實貼息,展期不貼息。
(3)建設部門在規劃城市和整頓市容時,要適當保留和發展一些社區簡易市場和攤位,也可安排一些相對集中的培育性生產經營場所,為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創造條件。
(三)鼓勵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
(1)現有的服務型企業和商貿企業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減征30。
(2)新辦的服務型企業和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30的,根據招用人數,按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3)各類企業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按招用人數從再就業資金中提供為期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養老失業保險企業負擔部分),個人繳費部分由本人負擔。
(四)再就業援助活動。
為了有針對性、有重點的解決“4050”和“三種家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我縣制定了具體的幫扶措施。
一是“4050”人員及“三種家庭”的劃分
“4050”下崗失業人員是指:截止到20__年9月30日年滿40周歲以上(含40周歲)女性和年滿50周歲以上(含50周歲)男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下崗失業人員。
“三種家庭”下崗失業人員是指:夫妻雙方下崗或失業家庭;一戶兩人以上下崗或失業家庭;特殊困難家庭(單親撫養子女家庭;夫妻一方下崗或失業,另一方患重大疾病致貧家庭;企業軍轉干部夫妻一方下崗或失業家庭)。
二是“4050”和“三種家庭”下崗失業人員的認定
“4050”和“三種家庭”下崗失業人員認定,實行個人申請,鄉鎮(街道)初審,縣再就業辦公室核準的方式確定,并張榜公示。符合條件的人員要填報需要幫扶的內容,選擇就業崗位或再就業優惠政策的幫扶。
三是縣委、縣政府將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4050”和“三種家庭”下崗失業人員,依據縣直單位現有副科級以上人數,將再就業幫扶任務分解到縣直各單位。有幫扶任務的單位要對幫扶對象負責到底,本單位無崗位的,可以安置到其它單位或各類企業就業,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如幫扶對象三次拒絕安置的,視為無再就業愿望,今后不再享受再就業崗位幫扶政策。
四是機關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每招收1名“4050”和“三種家庭”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財政部門從再就業資金中按季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養老失業保險單位負擔部分,采取先繳后補的辦法,即用人單位按月先繳,財政部門按季后補)和每人每月150元的崗位補貼,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由本人負擔。各類企業使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工資標準不能低于我縣最低工資標準。
五是“4050”和“三種家庭”下崗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后,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財政部門從再就業資金中一次性給予下崗失業人員3000元的創業開辦費補貼,不再給予再就業崗位幫扶。“4050”和“三種家庭”下崗失業人員在領取一次性3000元開辦補貼后,辦理退照(營業執照)手續的,工商部門代為收回《再就業優惠證》,交縣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是“4050”和“三種家庭”下崗失業人員子女在9年義務教育階段,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教育部門免收書本費、學雜費,在校寄宿的,減收60的寄宿費,免減部分由財政部門從再就業資金中撥付給教育部門。
七是“4050”和“三種家庭”下崗失業人員到縣外就業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縣財政部門從再就業資金中,按每人100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職業介紹機構職業介紹補貼;給予下崗失業人員家庭每月100元生活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八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4050”和“三種家庭”下崗失業人員,經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縣財政部門從再就業資金中每月補貼生活費200元,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達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列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九是未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三種家庭”中有特殊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認定后,可列入崗位幫扶范圍。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社會保障工作涵蓋廣、法規政策性強,是一個系統的社會工程、民心工程,由于自己學習的不夠好,講解的很可能不深不透,我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學習,在實踐中勇于探索,不斷鞏固和完善我縣社會保障體系,為廣大干部職工真正分享改革開放成果,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做出更大的貢獻。
今年的七月一日,良多新人都領到了新版的結婚證,新的結婚證除了了在色彩以及設計上與舊版結婚證有所不同外,更首要的事,它增添了良多與信息化有關的措施,比如可以在全國規模內聯網進行查詢,以避免“婚姻欺詐”及“包2奶”等等。這些都是在去年我國頒布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后民政部門采用的新舉措。而在七月二日民政部辦公廳的《關于啟用新版國內婚姻登記信息系統的通知》中又做出了具體的說明:登記人員通過“國內婚姻登記信息系統”軟件系統可以完成個性化定制、業務受理、審查、申請人婚姻狀態查詢等所有婚姻登記業務工作,系統軟件網絡版還可實現婚姻業務的在線預約、受理、審查及聯網查詢等功能。
一樣也是這1天,國家工商總局施行的《企業登記程序規定》也在其第6條中做出了這樣的規定:“申請企業登記,申請人或者者其拜托的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提交申請:(1)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2)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流、電子郵件等。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流、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該提供申請人或者者其人的聯系方式及通信地址。對于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該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流、電子郵件內容1致并相符法定情勢的申請材料原件。”
仍是在這1天,商務部施行的《對于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對于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履行全國聯網以及屬地化管理。備案登記機關必需具備辦理備案登記所必須的固定的辦公場所,管理、錄入、技術支撐、保護的專職人員和連接商務部對于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網絡系統(下列簡稱“備案登記網絡”)的相干裝備等前提;”第5條規定:“對于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1)領取《對于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下列簡稱《登記表》)。對于外貿易經營者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者到所在地備案登記機關領取《登記表》(樣式附后)。”
這些不同部門與電子政務有關的規定都選擇七月一日這1天施行,是偶合嗎?不,是我國的電子政務在從不同的方向同時向咱們走來,更為科學公道、更法制化、也更為人道化。
綜觀近1段時間來相干部門以及省市有關電子政務的立法流動,咱們還可以發現良多相似的信息,我國電子政務發展以及法制化的迅猛以及密集程度可見1斑:二00四年二月二五日,深圳頒布《深圳市政府信息網上公然辦法》;三月二四日,上海《上海市商品房銷售合同網上備案以及登記辦法》;四月一六日,深圳修訂了《深圳經濟特區商事條例》,其中第3109條規定:“商人可以采取電子帳簿,但在改換所使用的財務軟件時不患上損壞已經經生成的數據”;五月一二日,農業部提出《關于展開網上推介農產品工作的通知》;五月二0日,疆土資源部推出《關于切實加強疆土資源政務信息網上公然增進依法行政以及行政為民的通知》;五月二七日,國家稅務總局做出了《關于做好“網送稅法”宣揚工作的通知》;六月九日,北京市西城區頒布《政務信息網上公然暫行規定》以及《關于開通網上評議系統的通知》;六月二四日,國家食物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啟動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電子政務系統的通知》;六月二六日,《天津市電子政務管理辦法》出臺
那末,這些三番五次出臺的關于電子政務的法規、規章或者文件主要都包括了哪些內容,這些內容又反應了我國電子政務及電子政務立法的哪些新的發展趨勢呢?
1、借助網絡,加快了政府信息公然的步伐,政府的公然透明性進1步增強,更便利于公民參政議政。
反應這1內容的相干法規主要包含《深圳市政府信息網上公然辦法》,《關于做好“網送稅法”宣揚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西城區《政務信息網上公然暫行規定》以及《關于開通網上評議系統的通知》,廣州、商務部、深圳、上海、杭州、昆明、武漢、大平等地前后頒布的政府信息公然辦法。不管是出于建設公正透明的服務型政府的目的仍是按照WTO的相干原則,政府信息的公然、再公然顯然是建設電子政務的首要內容,并且也是電子政務患上以充沛發展的基礎。而網絡與政府信息公然、公民參政議政又有著甚么樣的瓜葛,將會在政府信息公然中扮演甚么樣的作用呢?
政府信息公然的渠道是多種多樣的,可以包含報紙、雜志、書籍、電視、電影、告示和互聯網等,只要可以起到將信息由1傳送最多的作用,就能夠成為政府信息公然的渠道。并且,不同的渠道的傳布情勢、規模、影響力以及存在的時間等都是不同的。在這些各具特點的傳布渠道中,互聯網又有著其不同于其他傳媒的獨特1面。作為1種斬新的傳媒形態,網絡以其交互式、非中心性、跨地域、即時性以及智能化標新立異,并且恰是因為它的這些特色適應了現代社會人們出產、糊口以及信息交換的請求而使其展示了強大的生命力。具體在政府信息公然領域,網絡的這些特色也患上到了充沛
的體現,特別是它的交互式以及智能化的特色,是其他傳布方式難以具備以及沒法取代的。 首先,因為互聯網的智能化,通過鏈接、搜尋引擎等強大的檢索以及信息集勝利能,可以更快速、有效、全面地取得某個或者某類信息,所以通過互聯網實現政府信息公然,就會便于泛博公民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有效的方式實現最大規模的信息獲取,而這類獲取常常不是某單個信息的截取,而是大量同類信息的同時取得,更有助于公民充沛地行使知情權,有助于實現政府信息全面充沛公然的目的,信息公然所帶來的附加值也更高。
其次,因為互聯網的智能化,通過數字簽章、數據加密等功能,可以實現信息的定向傳布,而這1點對于于政府信息公然也有著現實的意義。由于可能在1些情況下需要實現特定規模的公然,而互聯網可以鎖定特定類型受眾或者特定規模受眾的功能這時候就能夠派上用場,也就是說,互聯網的公然與保密的有機結合可以在某些情況下為實現某些政府信息的有前提的公然服務,簡單地說,就是這樣的公然是可控的。
第3,因為互聯網的交互性,通過BBS等功能,可以在公然政府信息的同時獲取大量的反饋信息,有助于實現政府信息公然中政府與公民的良性互動,并且10分合適那些需要征求大眾意見的政府信息的公然。而恰是這樣的交互性,可以很好地實現公民的介入以及監督,更為進1步地增進政府信息公然以及依法行政。還有,通過互聯網的特定功能,可以很利便的實現對于某條信息的點擊次數的統計等功能,實現對于政府信息公然的科學化管理。
例如,北京市西城區頒布的《關于開通網上評議系統的通知》就是在區政府網站開通網上評議系統,對于網上大眾意見、建議的辦理情況進行監督。網上評議規模包含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網上評議系統欄目包含區長信箱、批判意見、政務信息公然申請、投訴舉報、建議征集、辦事監督、網上打分、熱線電話8個欄目組成。而其中的網上打分就是由大眾給被評議部門打分,評價政府的行動。
總之,因為具備交互性以及智能化等特色,互聯網作為1種斬新的傳布工具確切有著其他媒體所不具備優勢,而恰是這些優勢可以在政府信息公然中起到首要的作用,使患上通過互聯網實現的政府信息公然更為科學、更為公道、更為充沛、更為有效。并且,咱們有理由相信,網絡在政府信息公然中所起的作用會跟著時間的推移而增長,為實現民主與法制化的現代社會作出獨特的貢獻。
2、通過網絡以及電子化情勢實現的登記注冊以及聯網在良多領域患上到了法律上的認可,并成為政府需提供的途徑之1,為這些領域電子政務的展開掃清了道路。
就像咱們前面提到的,跟著幾個法規或者規章的竟相登臺,我國企業登記、結婚登記以及對于外貿易經營者登記注冊的信息化程度患上到大幅度提高,在良多領域,電子化的登記申請被視為合法,不管是從政府網站下載仍是以電子郵件的情勢提交都被視為正當的情勢,政府部門必需予以受理。登記、注冊、備案、年鑒、審核等工作是政府的首要職能之1,工作量大、觸及面廣,是體現政府形象與效力的“窗口”,而這些環節電子化的實現無疑是這些領域發展電子政務的1個優良的起頭,極大處所便了企業,有益于電子政務以及電子商務的對于接,實現電子政務與電子商務的互動。
3、電子政務立法獲得必定突破性的進展。
如果說國家工商總局的《企業登記程序規定》、深圳的《深圳市政府信息網上公然辦法》、上海的《上海市商品房銷售合同網上備案以及登記辦法》、農業部的《關于展開網上推介農產品工作的通知》等還都只是從1些側面對于電子政務中的1些環節做出法律規定的話,那末天津的《電子政務條例》則可以認為是我國第1部全面規范電子政務各個環節之處性政府規章,在我國電子政務立法中有著無比首要的意義。該條例從電子政務平臺建設、數據庫建設、政務信息交流機制、政府信息公然、信息安全、應急處理、知識產權、相干方的責任等幾個方面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有益于全面規范電子政務建設,增進電子政務發展,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像這樣的在1部規章中集中規定電子政務方方面面規范的做法,在我國尚屬首次,是我國電子政務立法全面、集中開展的1次有利的嘗試,值患上關注以及確定
我國電子政務法律法規建設工作在試探中前行。時至本日,我國在電子政務領域沒有1部完整意義上的法律,這是使人遺憾的。1項法律法規的制訂,是跟著社會不斷的發展,社會糊口不斷豐厚的條件下,以建立新的社會規范為目的的政府改進舉措。電子政務發展至今,它的每一個環節與法律法規的各種前提互相影響,互相作用。1方面,電子政務的發展狀況直接為有關法律法規的制訂提供根據;另外一方面,法律法規的施行也擺布著電子政務的發展前途,制約電子政務的發展速度。更首要的是,縱觀全世界,電子政務立法可以說是現今世界立法的重點,要實現與世界接軌,特別在我國加入WTO之后,電子政務立法的首要性以及迫切性更是顯露無疑。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電子政務立法工作進展遲緩。這里有體制的緣由,有觀念的因素,也有技術層面的問題。
電子政務立法燃眉之急,勢在必行。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整體上仍處于低級階段,業務水平不高,信息資源開發應用滯后,互連互通不順暢,標準不統1等等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電子政務的快速以及健康發展。電子政務的發展環境,特別是電子政務法律法規建設方面,與我?繾誘窠ㄉ柘腫囪現贗呀冢蟠籩圃劑說繾誘竦姆⒄埂?BR>
截至目前,我國政府網站已經突破二萬個,愈來愈多的政府開始啟動互聯網平臺,努力實現網上辦公,同時,跟著我國網民數量的急劇增添,有愈來愈多的人開始習氣從網上查詢所需要的信息或者進行網上報名,電子政務與更多的人開始了早期的互動。應當說,這1現象已經將“立法對于象的不肯定性以及難以掌握性”這1理論顛覆。同時,電子政務管理權限等1系列具體問題急需法律法規的判決,此外,跟著互聯網絡的進1步發展,網絡犯法現象屢禁不止,除了去技術因素,犯法事實的確認及具體懲罰措施的有效性要通過法律來實現。從一九九五年至今,有幾10個國家以及國際組織,紛紜出面制訂或者正在制訂相干法律法規。在我國入世的大好形勢下,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務公然不但是咱們自己的需要,而且也是咱們實現與世界接軌,兌現咱們入世許諾的條件前提。
二00一年八月,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成立,這標志著我國真正開始了電子政務的立法階段。同年一二月,國務院作出“中國建設信息化要政府先行”的首要決策。二00二年七月,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討論通過以及公然《關于我國電子政務建設的指點意見》,將電子政務建設納入了1個全新的總體計劃、發展階段,及時制訂以及執行1批行政法規以及規章軌制,為今后正式立法奠定了基礎。
目前,世界各國電子政務法律體系處于無統1規范、不斷修訂的不成熟階段。因而,在制訂我國電子政務相干法律法規的同時,咱們應當真總結發達國家的經驗。 1、《中華人民共以及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以及國行政許可法》(下列簡稱《行政許可法》)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這是1部制約、束縛政府行動的法律,該法對于提高政府執政水平,扭轉執政方式、管理方式提出了更大的請求。該法的施行,無異于中國政府的1場“自我革命”,之前在行政許可中存在的許多問題都有望患上到深層次改良。
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請求,各級政府工作要體現 “便民、介入、公正、及時”,要做到人民政府為人民,就必需推動政府管理立異以及職能轉變。依照這1請求,各地各級政府的應答措施,必然會向著加快審批軌制改革,簡化辦事程序,施行1站式服務的戰略方向發展。
為落履行政許可法,各級政府多會采取行政干預的方式,限期清算現存行政審批事項,并在“物理上”將相干審批部門的受理功能集中于1處,統1對于外辦公,體現便民;相干管理部門將為集中辦公的各窗口單位,創立統1的數據交流平臺,實現網上并聯審批,簡化手續,優化程序,提高時效。新的電子政務系統將替換原本的舊的獨立系統,實現審批全進程的電子化,屆時用戶可應用因特網就地、就近申報,承辦單位在網上予以受理,經政務外網以及政務內網辦理后從因特網上反饋結果或者查詢進度。
電子政務不但是1種科技手腕,而且由于減少了申請者、審批者的溝通程序,仍是政府職能實行方式的轉變。目前,1些地區政府的網站,只有地區要聞、風采介紹、法規規章、招商引資等文字頁面,較高檔的省級政府網站也只是增添了辦事指南、公家監督欄目,和以及所屬各廳局的網站的鏈接。只有很少相對于比較先進的電子政務網站有1些政務窗口,如工商登記的企業名稱、網上預查等。《行政許可法》的施行,政府職能的轉變,都呼叫著電子政務的進1步發展。
2、《中華人民共以及國電子簽名法(草案)》
二00四年八月二八日上午,10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1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辦全部會議。依據委員長會議的抉擇,會議對于《中華人民共以及國電子簽名法(草案)》(下列簡稱《電子簽名法》)進行了表決并取得通過。隨后國家主席簽署了第108號主席令,公布了這部法律(草案)。
《電子簽名法》將于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電子簽名法》共五章三六條,該法的目的是“為了規范電子簽名行動,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率,保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并對于法律所觸及的“電子簽名”做出明確規定:數據電文中以電子情勢所含、所附用于辨認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電子政務的發展,首先離不開網絡信任。《電子簽名法》的頒布,使網絡信任方面的問題患上到根本上的改善。例如PKI技術,在網絡信任方面,它觸及到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和國家信息化的總體發展戰略等多層面問題,是相干技術、利用、組織、規范以及法律法規的總以及,是國家綜合實力的體現。
PKI是為網絡用戶、裝備提供信息安全服務的擁有普適性的信息安全基礎設施。該體系在統1的安全認證標準以及規范基礎上提供在線身份認證,核心是
要解決信息網絡空間中的信任問題,肯定信息網絡空間中各種經濟、軍事以及管理行動主體(包含組織以及個人)身份的惟1性、真實性以及合法性,維護信息網絡空間中各種主體的安全利益。PKI技術采取證書管理公鑰,通過第3方的可托任機構CA認證中心把用戶的公鑰以及用戶的其他標識信息捆綁在1起,在互聯網上驗證用戶的身份。目前,通用的辦法是采取樹立在PKI基礎之上的數字證書,通過把要傳輸的數字信息進行加密以及簽名,保證信息傳輸的秘要性、真實性、完全性以及不可否認性。1個完全的PKI系統由認證機構(CA)、數字證書庫、密鑰備份及恢復系統、證書作廢系統、利用接口(API)5大系統形成。目前,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已經逐漸認識到PKI觸及重大國家利益,是互聯網經濟的制高點。目前我國PKI發展還面臨許多問題,如:CA發證量不大、利用水平不高等,CA行業1度還面臨無主管、無標準、無管理辦法的“3無行業”的窘境,尤其是全國二0多個省市各自為政,成立了許多不能互聯互通之處CA,人為地用新技術將市場進行電子割據,構成信任孤島,有悖于樹立全國統1電子商務市場的整體目標。究其緣由,主要不在技術,而在利用環境,目前還缺少法律根據,沒法認定責任,而且我國整體信息化水平還不高,網上支付手腕不完美,電子商務發展遲緩,網上交易需求不顯明。
針對于上述情況,我國確立了網絡信任體系建設的目標:堅持科學發展觀,制訂科學可行的長遠發展計劃,保證國家網絡信任體系的可延續發展以及運行;制定并完美與信任體系相干的法規以及技術標準,為網絡信任體系的建設以及運營提供完美的法律以及技術根據;建成布局公道的國家網絡信任體系并施展作用,為國家信息化建設提供安全保障。
截至目前,全國已經建成CA(CertificationAuthority)認證中心約八0個,發放電子證書超過五00萬張,在金融、稅務、報關、工商年檢等行業以及部門患上到了廣泛利用。標準化工作方面有了突破,首批九 個技術標準已經完成評審,行將由國家標準管理部門頒布,此外一四個首要的技術標準以及管理規范正在抓緊制訂,預計明年可全體頒布。此外,為解決我國CA間互聯互通存在的問題,中國正在施行“CA互聯互通示范工程”,工程將基于橋CA技術,對于國內已經樹立的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以及體系各型的6個典型CA進行配套工程的建設,進行互聯互通互操作,并開發互聯互通標準規范以及示范型利用。
《電子簽名法》的頒布施行,為包含PKI等技術在內的電子政務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有改動!)
一、我國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的必要性分析
近年來,我國土地違法現象面廣量大,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違規設立各類開發區,隨意圈地、征地、批地。一些地方過去名目繁多的開發區至今仍有大量土地閑置,新一輪興辦各類開發區、園區的圈地現象又有上升之勢。2、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任意出臺土地優惠政策。有的地方以農業開發為名,進行非農業建設。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改變用途搞其他開發。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資中,甚至實行零地價、負地價,導致國有土地資產嚴重流失。3、規避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一些地方以各種形式規避這一制度,暗箱操作現象屢見不鮮。4、劃撥土地和集體土地非法入市。對劃撥土地使用權非法入市即非法轉讓、出租、抵押的“土地隱形市場”,造成國有土地資產大量流失,而且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我國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的建議
(一)加強對土地法學的研究近年來,很多高校都增設了土地資源管理專業,這對于培養土地資源管理專業人才和實現科學化、專業化土地資源管理是十分有利的,在對土地資源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同時,也要加強土地法學、這個土地資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學科的研究。對土地法本身的研究應該在土地法科學性評價、土地法存在的問題與完善、土地法基本功能發生作用的條件和環境、土地執法體系、土地法律成本等方面開展。對土地法不同角度的研究主要可歸結為:從人類的歷史發展角度研究、從土地法的立法技術角度研究、從土地法的法律效用角度研究。
(二)完善我國土地管理法借鑒發達國家在土地管理上的經驗,應建議將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用地的土地供應最低比例寫入《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我國也出臺了一些相關規定,例如,在國辦發[2006]37號文件中規定了“城市新開工住房建設中,套型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積必須達到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不得低于70%”。但目前制定的一些政策措施僅限于國務院文件、部門規定等層面,約束力不強,政策執行效果不佳。因此,應將保障公民居住權上升到法律層面,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的最低比例寫入《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對于不執行該項規定的,均應視為違法行為加以嚴處,從而遏制土地投機,有效地控制房價的過快上漲。將土地可持續利用、節約集約利用的思想作為重點內容寫入《土地管理法》。我國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通篇較少提到土地可持續利用和節約集約利用問題。當前,在資源瓶頸已成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障礙、經濟發展的主旋律已經是“好”在“快”前、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已經成為國土資源管理當前及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的工作重點的情況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及節約集約利用的思想也應該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寫入《土地管理法》的首要位置。在土地管理法中,應加強土地利用規劃制定過程和規劃成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立法者對于個人權利的偏見一直是土地規劃歷史上的主要特點,新出臺的《土地法》應放棄這種偏見,以較多的筆墨對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進行了規定,在規劃制定、實施過程中始終貫徹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的原則,這也是國外發達國家土地方面法律的通行做法。因此,在我國《土地管理法》中,也應當增加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與土地利用規劃和有關土地信息的數據,在符合保密規定的情況下,都應該公開、透明,廣大公眾可以隨時通過一定的程序查閱,同時應增加公告和聽證程序的有關內容,提高公眾參與度,加大監督力度,防止腐敗,促進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政策更好地執行。
(三)執法機構設置專業、負責的執法機構是解決土地執法難問題的組織保證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6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目前,我國基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都下設了執法監察大隊,但是因為權力不夠、經費落實難導致執法監察大隊往往流于形式,工作效率不高。而且,因為監察隊伍的性質屬于自收自支的事業法人,在查辦土地違法案件時,依法行政與部門經濟利益的矛盾時有發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因而我們要在法律上明文規定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中下設專門執法監察部門,配備專業工作人員,并在組織上、思想上、制度上、專業素質上和裝備上加強對這一隊伍的建設,完備充實土地執法必要的辦案工具和辦案經費,提高土地執法監察人員在執法監察工作中的積極性。要在法律上明確土地執法監察部門的具體權力,要賦予土地執法監察人員行政強制權。什么情況下可以自行解決違法行為、處罰違法主體,什么情況下需要求救公安和法院,都應該在法律上找到具體的依據。
(四)完善土地動態巡查執法監察制度我國的土地違法大都還是“民不舉,官不究”,無形中導致了很多違反案件的出現,出現后又無法及時制止,最終釀成破壞土地的后果。在1999年11月18日由國土資源部了《國土資源部關于在土地執法監察工作中實行動態巡查責任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這個通知明確了我國在土地執法中采取動態巡查的工作方式,這樣的工作方式對于及時發現土地違法行為、及時的加以糾正和制止是十分有效的。但是這僅僅是個通知,動態巡查還有待于上升為正規的、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執法監察制度,以嚴格貫徹“預防為主、預防和查處相結合”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方針,建立起省、市、縣(區)、鄉(鎮)四級動態巡查體系,劃分巡查區域,明確巡查責任,建立起層層負責的斯基動態巡查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加大動態巡查的覆蓋面,提高動態巡查的質量,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將國土資源違法消滅在萌芽狀態。近期,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向幾個試點省會城市派駐了土地督察人員,對于加強動態巡查有著重要的意義。
三、結論
筆者人為人多地少是中國的基本國情,我國的土地資源管理必須把節約土地放在首位,中國的土地利用也必須走節約和集約用地的道路。土地的管理不僅涉及到國家糧食安全,而且也關系到社會的和諧和環境的安全。土地的嚴格管理有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也有利于經濟增長的方式的轉變,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整個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對單位和個人而言,通過土地市場實現利益最大化是他們在市場機制下的最佳選擇。在利益的驅動下,他們研究分析土地法律法規,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在法律不允許但又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范圍內采取種種活動。在法律不允許的情況下,單位和個人往往會自覺地衡量其行動的成本及預期效益。當效益高于成本便實施違法行為;當效益低于成本便放棄違法行為。對政府而言,政府的財富最大化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土地法律制度,保證社會發展對土地的正常需要;另一方面保證各有關單位、社會成員的土地收益最大化。國家在加強土地法制建設、降低土地違法行為發生率等方面,應當充分考慮各種經濟主體的利益關系,運用利益驅動機制引導社會合法用地、遏止土地違法行為。首先,要考慮立法的實際需要,將生活中存在的種種市場行為納入土地法律規范,如我國目前民間實際發生的不動產典當等行為,就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無法引導經濟主體去判斷該行為的合法與非法性,更無法進行法律意義上的成本效益對比。其次,要明確法律禁止或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的法律后果,讓經濟主體清醒地認識違法應當承擔的責任及將支付的代價或成本。第三,強化土地執法監察及其對土地執法監察工作本身的監察,確保違法行為都能得到依法處理,讓所有的違法者都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打消準備采取違法行為者的僥幸念頭,迫使其將違法責任納入自己的成本效益核算內容,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土地的嚴格管理有賴于一套科學合理的制度和法規和執法者的依法行事。涉及范圍廣、針對性強、可操作性強的土地法規能夠直接引導執法者的依法行事,并從質量和數量兩方面保證對土地資源保護,進而促進循環經濟理念在我國的良好體現,以達到土地資源、經濟建設乃至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可持續發展。
我國1995年制定的《保險法》,帶有明顯計劃經濟體制烙印,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無論在內容上,還是在范圍上,都已越來越不適應保險業自身發展和保險經營環境的變化。本文約5000余字,試從保險立法中“近因”原則的缺失;不利解釋原則適用上的模糊;合同陷阱的隱藏;不易把握的明確說明義務及滯后的保證保險立法等五個方面分析了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及缺陷;并從完善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規范保險人義務,加大對投保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強化監管機構職能,提高監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對建立與國際慣例相一致的現代化保險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議,以求拋磚引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證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投保人為了預防危險,將一定的保險費支付給保險人,如果危險事故發生或出現合同約定的條件,保險人則須按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或者保險受益人支付賠償金或保險金;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則通過建立保險基金來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由此可見,保險是為了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一種商業活動,其目的是通過合同法律行為來實現的。保險合同具有“最大善意”、“雙務、有償”、“射幸”等特征。
我國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立法經歷了以無到有,由粗到細的過程,逐步完善了相關法規:1983年實施《財產保險合同條例》,1985年《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1992年通過《海商法》,1995年通過了《保險法》。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保險法》,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別了《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暫行規定(試行)》。這些法律法規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發生,解決保險爭議,完善商事法制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但也還有許多不成熟和不規范的地方,對比世界其他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完善的保險體系還存在著相當的差距。主要表現為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不夠全面,規范保險新業務的立法相對滯后等方面,以下筆者試從“近因”原則缺失、條款文字歧義等方面分析我國保險法律體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求拋磚引玉:
一、“近因”原則的缺失
《保險法》規定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有:自愿原則、試實信用原則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原則。而“近因原則”這一被國際保險業普遍運用的原則在我國缺乏運用的法律依據。所謂“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承擔責任時,其所承保危險的發生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在近因原則中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主要的,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即屬近因。只有近因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而近因原則的缺失正是導致保險合同當事人,尤其是投保人產生凡是投保的利益遭到損失時皆可獲得賠償的想法的根源,從而導致一些不必要的糾爭。近因原則作為常用的確定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是否負保險責任以及負何種保險責任的一條重要原則,在我國《保險法》、《海商法》竟未作出明文規定,不得不說是我國保險立法的一重大缺憾。
二、不利解釋原則適用上的模糊
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來確立的,而作為附合合同的保險合同,不論是投保單、保險單還是特約條款,大部分都由保險人制定,在制定時,必然經過深思熟慮,反復推敲,內容多對自己有利,且已經基本實現了格式化。格式保險合同由保險人備制,極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險人擬就的條款。再者,保險合同的格式化也實現了合同術語的專業化,保險合同所用術語非普通人所能理解,這在客觀上有利于保險人的利益。因此,一旦合同成立而雙方發生糾紛,投保人將處于不利的地位。為了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國在長期的保險實務中積累發展了不利解釋原則,以示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救濟。在格式保險合同的條款發生文義不清或者有多種解釋時,應當作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實際上是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保險法第三十條也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我國關于保險合同條款解釋的規定,已經實際上確立了不利解釋原則,與國際慣例是相一致的。這對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經濟上的弱者)的利益維護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缺乏統一明確的標準,以及不承認判例的拘束力,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用語經不同的法院解釋,關于該用語的正確含義,所表達的當事人意圖,以及由此產生的效果,可能會存在相互沖突甚至截然相反的結論。而由于不利解釋原則在適用上缺乏統一的標準,究竟何種條款能適用
該原則,特別是不利原則能否適用于國家保險管理機關核定的基本保險條款,將直接影響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結果。而我國保險法律法規中對此既沒有相應規定,關于這方面的案例和研究也鮮見于眾。
依照我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如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價值;保險金額等條款,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基本保險條款是運用于主要商業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凡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為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訂基本保險條款。國家的基本保險條款,各保險公司應當執行。此類條款所使用的語言被保險管理機構依法規定核準,理應不存在歧義,但實際生活中,保險人根據其自己的認識水平和為了謀取最大化的利益,在備制保險合同時依自己需要將基本條款插入其中,而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備制不能做任何事情,而且往往在訂約時也難以全面知曉保險合同的性質和內容,根本就無從知曉哪些條款屬于基本條款,就更別提理解了,例如對“現金價值”一詞,有的保險合同中將其定義為:“本合同的保證現金價值、所有繳清增值保險的現金價值以及累計紅利之和。”有的保險公司則干脆對其未作任何解釋,投保人對該詞只有靠自己理解,但實際上“現金價值”一詞的定義應該是責任準備金扣除退保費用后的金額,而責任保證金指的是保險公司從保戶累積的保險費中扣除被保險人的死亡成本以及分攤保險公司所發生的費用再加上利息計算后所得金額。所以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中的弱勢地位是顯而易見的。一旦當事人對基本條款發生歧義或者文義不清的爭議時,法院對是否應當適用不利解釋原則就會因缺乏統一的認知標準而感到無所適從,不僅會影響被保險人的利益和保險人的商業信譽,也會給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帶來不利的影響。
三、合同陷阱的隱藏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應各自依約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其中投保人的主要義務和責任有:告知義務、維護義務(包括維護保險合同標的安全及其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義務)、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的主要義務和責任則是:說明義務、及時賠償、解約限制和承擔費用等。可以看出,在交付保險費與賠償方面,投保人的交付保險費的義務與責任,與保險人承擔賠償的義務與責任,兩者是相互獨立的。誰違反自己的該項義務,便要承擔與該項義務相應的責任。但雙方的義務與責任之間不具有此消彼長的對應性,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義務的違反,并不必然導致保險人賠償責任的減輕或免除。但有些保險公司(主要指財產保險公司)在使用格式合同與投保人協商財產保險費的交付與賠償方式時,作出了如下約定:經雙方同意,投保人未按約定繳付首期保險費的,保險合同不生效,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予賠償;投保人未按約定繳付第二期保險費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事故,保險人按下列一種方法賠償或承擔保險責任:1、按實交保費與應交保費比例折扣支付賠償金額;2、按實交保費計算保險期限,過期不負賠償責任。上述賠償方法是按實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來確定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實際上將投保人違反交費義務的責任,規定為減輕或免除保險人賠償義務的依據。通過保險人制定解釋格式條款的優勢,全部或部分地剝奪了投保人獲取賠償的主要權利,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這與《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和《保險法》的立法宗旨是明顯相悖的。而且該賠償方法還隱藏著非經留意難以發現的合同陷阱。如按第1種方法,當投保人交付了第一期保險費后,在第二期交費義務履行期限未至時,如發生保險事故,盡管投保人無任何違約行為,也只能獲得部分賠償。按第2種方法,實際上賦予了保險人根據投保人交費情況而單方變更保險期限的權利,甚至免責,對保險事故不負擔任何責任。保險人巧妙地利用格式合同設置了能使自己規避應盡的部分或全部義務而使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喪失利益的陷阱,充分說明保險人在擬制這種格式合同時,已經嚴重地違背了誠信原則。此類條款的適用,違背了現代社會民事法律關系中最基本的公平與誠信原則,損害了許多被保險人的利益,應受到保險監管部門依職權的主動干涉。
四、不易把握的明確說明義務
《保險法》第十六條詳細規定了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情況的說明義務以及保險人對保險條款的說明義務,第十七條則規定了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上述兩款雖對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和違背義務的責任,作了詳細明確的描述和規定,但對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卻沒有規定相應的形式,使其在實踐具有極大的彈性和不確定性。僅從以上述條款的字面上來看,第十六條針對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分別賦予保險人有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或視情況退還保險費的權力。而對保險人未盡明確說明保險條款的責任則未作任何規定,而保險人對其責任免除條款未作明確說明的后果也僅是導致該有關條款不產生效力而已。通過對比,不難看出《保險法》在這一問題上對投保人明顯科以了較保險人為重的責任,有違民事主體雙方權利義務平等原則之嫌。作為素有“最大善意和最大誠信合同”之稱的保險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卻因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約過程中對合同中使用的語言文字理解不同從而產生爭議的例子屢見不鮮,恐怕與《保險法》對保險人上述義務的規定太過寵統有著一定的關系。此外,因《保險法》對有關保險中介組織規定不完善,以及國內保險行業體系的不成熟,目前國內還沒有一家專業化的保險公司或經紀公司,一些保險公司大量聘用(嚴格意義上來說,只能算是使用,因保險公司與個人人員之間并未建立勞動關系)個人從業人員,此類人員數量雖多,素質卻差次不齊,而且流動性極大,他們為了獲取傭金,在對一些可能影響投保人決定的合同條款進行說明時,也難免會為了一己之利而有意作出含混甚至違背條款本義的解釋,所以導致爭議的發生也就無足為奇了。
五、滯后的保證保險立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趨活躍,在商品流通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新的交易方式,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交易方式日漸增多,特別是隨著分期付款這一現代消費方式的出現,涉及到保證保險的問題越來越多,不少保險公司均開辦了此類業務,但《保險法》除在第九十一條確定財產保險業務范圍時提到信用保險外,根本沒涉及到保證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保險合同,保證保險合同是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債務人)向被保險人(債權人)提供擔保而成立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等原因遭受損失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的地位相當于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所以也可以說保證保險合同實際上屬于保證合同的范疇,只不過采用了保險的形式。在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是債權人的債權,而債權屬于財產權,因此,保證保險在性質上仍屬于財產保險,原則上法律對于財產保險的規定也可適用于保證保險,但其與一般的財產保險又存在著顯著區別,保證保險承保的危險是針對被保證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觀性損害,具有明顯的信用性。由于保證保險是從擔保法中的保證制度演變而來,同時兼具二者的特征,是保證制度同保險制度的融合,其當事人(關系人)在法律上具有多重身份,使之難以同保證合同截然分開。
由于《保險法》未對保證保險合同作出明確的規定,對保證保險的性質及保證保險和保證的關系也存在爭議,所以就導致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往往只考慮自己的利益,保險人除考慮收取保險費外,常常在保證保險合同中訂立很多的免責條款,而被保險人卻以為一經投保即可萬事大吉,糾紛的產生也就不足為奇了。由于保證保險既涉及保證又
涉及保險,對此類糾紛是適用但保法還是保險法?由于保證保險合同往往與另一合同相關,如汽車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而且保險合同一般是買賣合同或借款合同的附屬合同,因而發生糾紛時,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債權人或被保險人如何起訴就存在著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也極易將保證保險合同糾紛定性為保證合同糾紛,從而導致適用法律的混亂和失誤。
綜上所述,由于我國在保險立法上存在的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現行的帶有明顯計劃經濟體制烙印的《保險法》無論在內容上,還是在范圍上,都已越來越不適應保險業自身發展和保險經營環境的變化,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后,中國的保險市場必將逐步同國際接軌。1997年底,占全球金融服務貿易95%以上的70個wto成員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基礎上又達成《金融服務協議》。其中,有六個基本準則適用于發展中國家保險業的開放問題:1、最惠國待遇準則;2、透明度準則;3、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準則;4、國民待遇準則;5、市場準入準則;6、逐步自由化準則。這些基本準則中任何一項準則都會對我國現行的計劃保險制度提出明確的挑戰,任何一項準則的實施都將沖擊我國現行的保險制度。如何抓住保險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加強保險立法建設,盡快調整、修改、制定出符合wto要求的保險法律法規,優化保險市場的法制環境,以引導并保障我國還處于初步階段的保險業健康發展,使其在規范軌道上運行,就顯得尤為迫切。在此,筆者僅就如何完善我國保險法律法規發表一下個人的淺見。
一是完善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要在進一步完善自愿、最大誠信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原則的基礎上,在保險立法中將公平原則、近因原則等符合民法基本原則和國際保險行業普遍運用的原則作明文規定,以充分發揮保險合同“最大善意”、“最大誠信”的作用。此外,還應根據wto成員國約定的協議與保險市場發展的趨勢,將考慮市場準入政策、取消外資優待、實行國民待遇,逐步自由化等問題的規范化納入立法的視界,盡快建立起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基本法律制度,促進國內保險業的規范化發展,以更好地參與競爭,迎接挑戰。
二是規范保險人義務,加大對投保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主要是要強化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履行的解釋、告知等義務和責任,對超額保險、重復保險等規定應載入保險合同的專項備注條款,并盡善意提配和說明的義務,當保險人未盡上述義務時,賦予投保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力,使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平等,以保護弱勢地位的投保人合法權益。此外,還可推行《確認書》制度,對于雙方應履行的告知和說明義務,由雙方逐項簽署一式兩份確認書來作為雙方已盡各自義務的證明,以把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落到實處。既可維護保險合同的穩定性,又可避免雙方在發生糾紛時各執一詞卻又無法提供證據。
三是強化監管機構職能,提高監管水平。保險業監督管理機關要在檢查保險公司的義務狀況、財務狀況、資金運用狀況和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監督管理的同時,加強對商業保險合同中非主要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監管,對存在合同陷阱,規避法律法規和加重對方義務責任等情況的合同條款要依職權主動進行查處,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一定經濟處罰。同時對一些應用廣泛,易引起歧義如“現金價值”一類的保險專業詞匯,實行統一的標準化解釋,并作為強行標準載入相關合同條款,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紛爭的出現,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四是要逐步建立與國際慣例相一致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通過借鑒發達國家保險業制度的先進之處,結合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保險投資的相關法規,通過立法,據展投資領域,控制投資比例,細化保險資金運用的規范,提高保險投資的盈利能力,為保險公司提高投資回報率創造條件;完善有關保險中介組織的法律法規,加強對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及其相關組織的管理,規范保險中介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責、權、利;加快保險精算報告、保險機構資產管理及保險機構的接管等配套法律法規的建設,以建立起一整套既具有中國特色,又能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法律體系。
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內涵
勞動保障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明確,對兩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處理。在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律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由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是政府部門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能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勞動制度,推動經濟發展,而依據憲法制定和頒布的法律。2007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律的執行,對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了完善,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明確,同樣有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作用
在企業管理中,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主要體現在:
1.對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產生了巨大影響。
在當前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大量剩余勞動力的存在使得勞動力市場表現為買方市場,勞動者處于弱勢群體,部分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進行雇傭時,片面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無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存在著拖欠員工工資,壓低員工福利甚至侵犯員工權利的行為。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執行,利用法律的強制力,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相應的保障,通過對違反勞動保障法行為的嚴厲打擊,規范了勞動力市場,也使得企業逐漸轉變了對于勞動者的態度,開始逐漸重視人力資源管理,注重人才的培養和儲備,為企業與勞動者的共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2.能夠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
除上述兩個主要法律外,在社會勞動保障領域,用人單位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規還包括:《工會法》、《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的存在,能夠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一方面,對于任何違法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組織和個人,勞動者都可以依照相關法律,向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勞動保障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委托會計事務所,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福利待遇以及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審計,及時發現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有效減少了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營造出了良好的法律環境,為社會的和諧發展提供了相應的法律支撐。
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企業管理中的法律風險
在現代企業管理中,勞動合同法是最為常用的法律法規,但是其在實際應用中,存在著許多的法律風險,嚴重影響了企業管理的效率和質量。
1.合同訂立的法律風險。
首先,企業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如果沒有能夠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形式和期限進行,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例如,在《勞動合同法》中,第八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企業如果不能及時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形式與期限,與勞動者訂立相應的勞動和銅,就需要承擔增加工資成本的風險。其次,面對無正當理由但是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企業應該以書面形式告知,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同時根據其為企業創造的價值,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而如果企業在沒有進行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單方面終止勞動關系,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然后,在《勞動合同法》中,第十九、第二十條中,對勞動者試用期的薪資支付標準進行了規定,如果在試用期工資支付方面,企業沒有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則同樣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
2.合同履行與變更的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照勞動合同或者相關標準,及時向勞動者支付足額的勞動報酬,如果存在拖欠工資或者未足額支付的情況,勞動者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支付。第三十一條規定,如果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應該依照相關標準,支付相應的加班費;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的違章指揮或者冒險作業時,并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對于可能危害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檢舉和控告。因此,如果企業出現上述規定中的行為,都將面臨相應的法律風險。
四、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企業管理中的有效運用
1.合理制定企業管理制度。
企業的管理制度在部分情況下,可能會出現與勞動合同或者相關法律法規沖突的情況,而對于這種情況,我國在司法上的處理,是遵從勞動者的選擇,優先使用有利于勞動者的規定。換言之,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將面臨相應的法律風險,影響其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對此,企業在對管理制度進行制定時,應該從相關法律法規出發,避免與勞動保障法律的相互沖突,將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確保企業管理的有效性。
2.做好法律風險的防范工作。
對企業管理中存在的勞動合同法律風險,企業應該做好相應的防范工作,堅持預防為主、依法治企、以人為本的原則,對風險進行相應的預防和處理。首先,在合同簽訂時,應該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堅持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無論是合同的訂立、變更,還是解除和終止,都應該采取書面形式,避免口頭約定的情況。在企業管理中,應該建立起先訂合同后用工的制度,最遲必須在30天以內,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避免法律風險對于企業的影響。其次,在合同履行和變更中,企業應該依照相關規范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責任,避免違法違規行為。在合同變更過程中,應該加強由勞動者的協商,在雙方意見一致的情況下,重新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式兩份,由企業與勞動者各執一份。然后,在合同解除和終止時,企業應該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范和條款,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應該出具相應的書面證明,同時在15天以內,為勞動者辦理好檔案與社保轉移手續,并對其基本資料進行保存,以備查詢。
五、結語
總而言之,在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企業面臨著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要想獲得良好的發展,必須不斷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加快人才儲備,在充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推動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展。對于企業而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是一把雙刃劍,如果運用得當,能夠增強企業對于人才的吸引力,提升企業的凝聚力,而如果運用不當,則可能給企業帶來相應的法律風險,增大企業的用人成本,需要企業管理人員的重視。
作者:王剛 單位:陜西師范大學 山東省聊城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
摘要:隨著社會的高速發展,我國的法律體系也日益健全。相關的醫療法律法規正不斷影響著臨床醫學教育的管理工作,如何合情合理又合法的開展臨床教育工作,成為醫療改革環境下的首要問題。本文通過簡述臨床醫學的教育現狀,詳細分析臨床醫學教育管理受到相關醫療法律法規的營養,深入探討針對現狀問題的解決方法和有效對策,旨在為我國臨床醫學教育的發展提供一份助力。
關鍵詞:臨床醫學;教育管理;醫療法律
一、臨床醫學教育的現狀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的法律體系也日益健全。醫療法律法規無法與醫療衛生條件形成配套關系的問題已經逐漸引起了我國有關部門的特別關注。就目前現有的醫療法律來看,有關部門只對患者的利益保障和權益維護有著足夠的重視,而忽略了臨床工作者的應享權利和待遇。因此如何合情合理、合法合規的在維持新醫療環境發展的前提下開展臨床教學工作,已經成為了當下醫療、教育、法律等多方領域的工作者們需要認真面對并加速解決的問題。雖然從事臨床醫療的執業醫師們得到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制定與實施提供的部分法律保障,但并未見有關部門出臺任何法律法規有關于當前的臨床醫學教學方面,這種情況已經對我國當前的臨床醫學教育體系造成嚴重影響,致使相關法律法規對臨床實踐教學方面的保障缺乏嚴重的現象甚為嚴重。《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詳細規定了有關理論知識、技能水平、工作能力和研究內容等方面的內容,規定中明確要求了不同學歷、不同層次、不同學習階段的學士、碩士、博士等學生對應該接受的理論和實踐知識的教育基礎標準。臨床醫學作為一門綜合性學科,對實踐操作能力有著非常嚴格的要求,臨床醫學學生各方面的素質培養和能力培訓都是由臨床教學工作的水平和質量決定的。因此,高等醫學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將臨床教學規定為全部學習過程中最重要的一個階段,只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充分滿足培養方案中的要求,才能培養出優質合格的醫學人才。
二、臨床醫學教育管理受到相關醫療法律法規的影響
(一)從臨床醫學教育現狀分析
臨床教學作為高等醫學教育體系中最常產生沖突,最易發生矛盾的一個階段,在此階段的教學過程中要求醫學生對患者的臨床醫療工作有直接的針對性和專門性,并循序漸進熟悉工作內容。由于我國當前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直接規定醫學生操作臨床試驗的標準過程或者劃定具體臨床醫療的工作范疇,因此,臨床教學大綱和依序的教育培養方案的制定都是當前醫學生所遵循的臨床教學的準則。其中包括對查房工作進行規范教學,對疑難病例進行深入討論,對大病歷的書寫進行規范練習,對基礎臨床進行實踐操作,對醫療文書進行標準化書寫等。我國當前所具有的醫療方面的法律法規尚未對醫學生可以承擔的醫療工作內容和能夠承擔的醫療操作的程度進行明確規定。這直接導致了許多尚待改正的地方存在于目前臨床醫學生的醫療工作中,例如在出現緊急醫療發生的情況下,學生能否獲得處置權;由醫學生所書寫的醫療文書所具有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認可;若學生承擔了一些本應由職業意識才能操作的醫療診療,能否獲得法律的許可。針對以上常見問題,還未在當前的法律法規中得到明確的規定。合理合法的臨床教學工作能否在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下順利展開,在很大程度上都影響著教學質量和醫療效果。若諸如此類的問題無法合理的處理,將會引發一系列的醫患糾紛等問題。
(二)從相關醫療法律法規現狀分析
通過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詳細分析就會發現,臨床教學過程中所面臨的對象多有差異。不同的情況承擔著不同主體在醫療活動中的醫療責任,不同的醫療責任之間也存在著顯著的差別。不同類型、不同級別的醫療工作者應該擔負的法律責任和應該遵守的行為準則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醫師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臨床帶教教師都以詳細的法律和全面的法規作為標準來實行醫療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臨床實習期間的醫學生實在沒有完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行醫療活動的,因此,也無法對操作過程中的行為進行規范或是受到法律的保護,僅僅通過提高學生的醫風醫德教育和加強醫學倫理方面的知識,對醫學生的行為進行嚴格規范,并不能滿足醫療工作中的約束力度和對醫學生們的保護力度的需求。眾所周知,臨床醫學最大的特點就是風險大、技術含量高,其中風險因素充斥于醫療診療工作中的方方面面。由教育部和衛生部聯合頒發的《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中詳細規定“:在醫學教育臨床實踐過程中發生由醫方原因造成的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經鑒定后,事故責任應由相關醫療機構和臨床教學基地承擔。因指導醫師或臨床帶教教師指導不當而導致的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事故責任應由指導醫師或臨床帶教教師承擔。”除此之外,若有不合醫療規章制度的操作在臨床教學過程中出現,其臨床帶教教師和所在教育基地也要擔負一部分責任,因此,臨床教師與臨床教育機構也背負著巨大的壓力。
三、臨床醫學管理教育針對受到相關醫療法律影響的解決對策
(一)加強醫德醫風教育
目前為止,獨生子女占據了在醫院實習的大部分醫學生,溝通能力薄弱、不善于主動關心他人、對人文關懷的缺失、為人處世太過自我等詬病是他們常犯的弊病。在培養醫學生的過程中,首要的任務是對臨床能力的培養,同時,能與之比肩的即是醫風醫德的教育。醫務工作者以“維護患者利益,保證治療效果,摒除雜念怨言,全心全意服務。”為臨床工作過程中的首要職責。臨床醫學教育者要將對醫風醫德的教育貫穿于教育學生過程的始終,加強建設醫風的意識,規范遵守醫德的行為。同時,臨床帶教教師在授課過程中要約束自身,言傳身教,使醫風醫德的教育始終貫穿于實踐操作教學過程中,并與實踐操作緊密的連接在一起。教育機構對臨床帶教教師的選擇也要要求嚴格,選擇一些自身心里素質過硬,富有強烈的使命感和積極的責任感,崇高的道德品質和純潔的職業操守,只有這樣的教師,才能合理有機的結合醫學教育和德育教育,向醫學生們傳授專業的知識和積極向上的職業情操。在授課過程中,能在日常的教學過程中潛移默化的融入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臨床帶教教師在授課過程中要秉持嚴謹的工作態度,堅持以身作則,在臨床教學過程,中充分把握好每一個示教的機會,樹立榜樣,維持醫患之間和諧的關系,引導學生換位思考,多站在患者的角度考慮問題,建立良好的醫德醫風。同時,要讓學生了解具備充滿正能量的社會責任感,救死扶傷,治病解痛,療病治傷是醫生的天職。除此之外,還要做好為醫學生進入臨床實踐學習做好準備工作。首先,要心懷感恩,感謝患者為我們創造學習的機會,還要樹立正確的認識,要認識到患者不是臨床醫學教育過程中的試驗品,而是臨床學習過程中教授我們實踐經驗的特別教師,讓我們能從中學習到專業知識,得到專業技能。若想對患者的治療起到作用,就要獲得患者的理解、信任與支持,而只有對患者完全尊重,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得益于此,才能有機會成為一名合格的醫療工作者。
(二)強化法制觀念,樹立法律意識
醫學診斷在科學技術水平的高速發展的背景下日益專業化,治療過程也隨之日趨復雜化,通過法律手段對醫療行為進行規范就成了迫在眉睫的任務。臨床帶教教師在教學方面要跟隨時代步伐前進的要求已然成為了當下臨床醫學教育管理所要面對的關鍵問題。強化法制觀念是臨床帶教教師在教育過程中所要灌輸給學生的主要思想之一。為不斷提高臨床帶教教師的法律意識,應定期為臨床帶教教師安排與醫療法律法規有關的培訓和針對醫院規章制度內容的檢測。從而達到使每一位臨床帶教教師都能熟識在臨床教學過程中會遇到的有關法律知識的目的。也只有充分做到知法懂法,才能正確的為學生傳道授業解惑。臨床帶教教師要將法制意識從始至終的貫穿于臨床教學的方方面面,將規范臨床工作作為重中之重落實,例如:書寫醫療文書必須及時,且保證內容的準確性,若在醫療文書的書寫過程中私自篡改病歷、對病歷內容進行隱瞞、對檢查結果進行偽造、在未得到許可的前提下,對醫療文書材料進行銷毀、出具超出本人職業范疇之外的醫學證明文件等行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嚴重者甚至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在進行醫療診療的過程中,要將詳情依依告知患者,不得隱瞞,讓患者對自身疾病有知情權,并要求患者本人及其監護人嚴格按照流程進行簽字確認,同時,應反復對學生強調法律效力對醫療文書的影響。臨床帶教教師需嚴格檢查指正學生書寫的醫療文書,對文書中發現的錯誤要及時糾正并要求其加以改正。除此之外,帶教教師要帶頭做好榜樣,使正在經歷實踐過程中的同學們能夠逐步熟識到自身在參與各種診療工作過程中所能涉及到的最大范疇,能夠對與患者接觸的過程中的分寸掌握得恰到好處,進而能夠從多個角度全方面的考慮問題,避免擅做主張和擅自行動的情況發生,從而培養認真的工作態度和嚴謹的工作作風。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臨床醫學教育階段不斷對學生滲透醫風醫德的必要性,加強醫風醫德的教育,提高學生們對醫療法律法規的熟悉度和對醫德醫風的認知度,同時還要強化學生們的法制觀念,樹立法律意識,加強學生嚴格對自己來自法律角度的醫療行為和來自倫理道德角度的言談舉止的約束力,對緩解當前緊張的醫患關系,改善不良的醫療背景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我們不難發現在連續出臺的多部法律法規中,雖然有部分法規可以作為醫療工作者的工作行為的準則和保障的依據,但就處于當下醫療環境中的臨床教學工作,目前出臺的法律法規不足以滿足當前醫療教育工作的需求。支持在臨床教學過程中教師從事臨床工作和教學工作,保障醫學學生能夠充分學習到臨床知識和醫療技能,維護患者的多元權益,為患者接受臨床診斷和治療提供保障,是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的最終目的,因此,尋求法律機制對臨床教學進行保護和建立法律法規使臨床教學工作有法可依已成為臨床醫學教育管理工作的當務之急。
作者:倪受文 花良鳳 單位:南京醫科大學第一臨床醫學院 南京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1美國政府績效審計的主要經驗
1.1美國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歷程20世紀40年代中期,美國經濟發展低迷,政府所擁有的資源越來越少,承擔的經濟、社會責任卻不斷擴大,財政支出不斷增加。在此背景下,社會公眾對政府支出的效率、效果的要求越來越高。1945年,《聯邦公司控制法案》出臺,該法案指出審計總署應每年對公營企業的年度經營預算進行審計。審計總署需要對公營企業的合法性以及管理、內控系統的效率進行評價。20世紀60年代,政府公共支出及服務在數量及規模上都有所增長,社會公眾對政府支出效率的要求進一步提高,美國已開始將審計的重點轉至審計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美國審計總署于1972年的《政府組織、計劃項目、活動與職責的審計評價標準》首次明確將績效審計作為政府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指出政府審計應審查政府的各項活動是否達到預期目的,其活動組織是否經濟、有效。在此期間,美國各州大多陸續制定了相關法律,明確了績效審計的地位,規定各州應執行績效審計并對績效審計的范圍做出了詳盡規定。20世紀80年代,新公共管理運動在歐美等國興起,各國開始進行廣泛的政府改革,在公共管理領域開始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注重商業技術的應用,強調公共服務、公共產品的效率與質量。新公共管理運動為績效審計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理論指導,對美國績效審計在此后的發展發揮了巨大的推動作用。進入20世紀90年代,美國已經開展了大量的績效審計工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審計范圍擴展至國防安全、軍費開支、公共政策、環境保護等眾多領域。美國審計總署每年向社會公布上千份審計報告,為決策者提供了大量的決策信息,幫助決策層更好地制定國家經濟政策,同時也為社會公眾實現對政府的監督提供了良好的渠道。此時美國的績效審計目標,定位寬廣,審計方法多樣,不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實踐探索都已處于成熟階段。
1.2美國政府績效審計的特點美國作為世界上實行政府績效審計最早的國家之一,特點鮮明,其主要特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立法模式的績效審計制度。美國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立法、司法、行政相互獨立,相互制衡。美國的審計機關獨立于政府行政部門,直接對國會負責,向國會報告其工作。美國的這種審計體制保證了審計機關經費及人員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使審計機關在對政府投資進行績效審計時,能夠獨立開展工作,保證審計人員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評價,出具審計結果。此外,在美國的立法模式績效審計制度下,美國審計總署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審計建議雖然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但是由于被審計單位如若不接受審計總署提出的審計建議便不能夠得到由國會撥款委員會所向其下撥的款項,從而導致被審計單位最終不得不接受審計建議,審計建議的執行力度較高,使審計機關與政府投資部門之間的權力制衡關系得到進一步加強。
(2)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美國自開始對政府財政支出實施審計以來便注重建設與之配套的法律。美國國會、各州議會通過了一系列關于政府績效審計的法律法規,如1993年美國公布的《政府績效與成果法》、2005年華盛頓州通過的《政府部門績效審計》,這些法律法規有力地推動了政府績效審計在美國各個時期的發展。相關法律明確了績效審計在政府審計中的地位,績效審計工作由審計總署負責主導,審計機關在績效審計中的職責也被加以明確。美國是最早制定相關績效審計準則的國家之一。其在1972年便制定了準則性指導性文件———《政府組織、計劃項目、活動與職責的審計評價標準》,該準則明確了績效審計的定義,對如何確定績效審計范圍、如何進行政府投資現場績效審計工作以及績效審計報告的出具均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有效地規范并指導了審計人員具體績效審計工作。其后歷經數次修訂、完善,沿用至今,為美國審計理論界和審計機關所公認,為美國的政府投資績效審計的開展作出了巨大貢獻。
(3)審計人員的素質較高,結構合理。績效審計所涉及的領域比傳統財務審計更加寬廣,對審計人員的知識背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計人員要勝任政府投資績效審計工作,必須優化審計人員結構,提升審計人員素質。美國審計總署下設14個團隊,包括收購及采購管理、應用研究與方法、防御能力和管理、教育、勞動力和收入保障、財務管理和保險、金融市場和社會投資、國際事務與貿易、信息技術、戰略事務、自然環境與資源、國土安全與司法等。在執行較為特殊的績效審計業務時,為保證審計質量,美國審計總署還會聘請外部相關領域的權威人士參與審計工作。美國審計總署每年向國會提交上千份審計報告,深入剖析其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各項問題,利用其專業知識提出富有建設性的審計建議,為推動美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4)具有明確的戰略規劃。美國審計總署的戰略規劃服務于國會,并有助于塑造他們的工作。美國審計總署為支持其戰略承諾,每三年會對其戰略規劃進行更新。當美國經歷一段充滿未知變化、嚴峻挑戰及良好機遇的時期時,美國審計總署提出的戰略目標和戰略計劃能夠為國會和國家提供有力支持。美國審計總署公布的2010—2015年戰略規劃提出了應對時代趨勢及可能影響美國未來的其他發展變化的深度應對措施。該戰略規劃包含四個戰略目標:①幫助國會解決當前和新出現的挑戰,應對金融安全,切實提高美國民眾福祉;②幫助國會應對不斷變化的安全威脅和對全球相互依存關系的挑戰;③幫助變革聯邦政府職能以應對國家挑戰;④通過向國會提供優質、及時的服務,保證實踐工作的前瞻性,以實現審計總署的價值最大化。宏觀戰略思維的確立,拓寬了審計人員的視野,有效地維護了國家、民眾的相關利益。
2美國政府績效審計對我國的啟示
2.1公眾的參與能夠推動績效審計的發展從美國的績效審計發展歷程可以發現,美國政府績效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原動力來自于外界及自身的雙重壓力。尤其是在美國經濟持續蕭條及新公共管理運動的浪潮下,立法機構、美國民眾對提高政府投資效率、效果的期望達到一個新的高度,由此所形成的壓力極大地推動了績效審計的產生與發展。而我國政府績效審計推動主要依靠的是自上而下的自主調整,審計署、審計署署長積極推動是主因,社會需求所產生的動力并不足。我國社會公眾的主人翁意識普遍薄弱,缺乏公民意識,對社會公共管理的參與程度較低,對政府的監督不力。為改善績效審計環境,首先需要強化國民的公民意識、民主監督意識,將公民意識的培育納入意識形態構建工程。公眾的公民意識加強,理清社會公眾與政府之間的公共受托關系,公眾對政府的監督力度將會加強,政府迫于公眾的壓力將會對社會公眾的需求予以足夠的重視以及快速反應,促成我國政府的職能轉型,提高政府投資的經濟、效率、效果性,最終營造出良好的審計環境。
2.2完善的法規制度為審計工作開展提供依據美國的立法機關非常重視法律法規建設,建立一套完備的法律體系,確立了績效審計的地位、明確了審計總署的職責,為審計機關有效開展績效審計工作創造了前提條件,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而我國僅在審計法中規定審計機關需對財政收支的效益性進行審計,并未明確績效審計的地位及審計機關的職責,法律依據不強,審計機關執行投資績效審計業務時面臨重重困難。有了完善的法律支撐,美國還制定了政府績效準則及指南,美國審計總署制定的《政府審計準則》對如何進行現場績效審計工作進行了詳盡指導。而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出統一的績效審計準則指導性文件,加之我國審計人員執行績效審計的經驗不足、素質較差,影響了政府資績效審計的質量。我國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強化法律依據,同時加緊制定符合我國現階段審計工作段特點的績效審計準則,用于指導審計人員高質量地開展政府績效審計。
2.3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及公開性可強化其監督職能美國的審計總署隸屬于國會,直接向國會負責,獨立于政府部門。這種超然的獨立性,增強了審計機關對政府的權力制衡,實現了對政府部門的強有力監督。同時政府部門懼怕因不接受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建議便不能得到國會的撥款,會選擇執行審計建議,進一步強化了審計結果執行力度。在我國,審計機關接受同級政府與上級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人員組織、經費受制于同級政府,與發改委、財政部門等其他部門屬于同級的平行關系,在執行審計工作時容易受到來自政府的重重壓力,影響審計人員的客觀公正性,最終影響審計結果的權威性。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變行政型審計體制為立法型審計體制,審計機關直接向人大負責,由人大機關直接領導,直接向人大提交其審計報告,并適時向社會公布,增強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及公開性,強化其監督職能。
2.4審計人員素質和結構直接影響審計的質量美國審計總署的審計人員擁有法律、金融、工程、環境、醫療等多個專業背景,廣泛地利用各種分析技術方法,深入剖析審計發現的各種問題,保證了其提出的審計建議的深度及前瞻性。我國審計人員構成略顯單一,主要由財務審計人員構成,審計人員素質也不能較好地適應投資績效審計的要求,而且我國政府績效審計開展時間較短,無論是審計理論亦或是實踐經驗都有所欠缺。我國應盡快提升審計人員的能力,建立高素質的審計隊伍,靈活運用各種審計技術方法,以適應政府績效審計越來越高的要求。對現有政府績效審計人員加強工程、環境、社會學等方面的知識更新,并同時注意招錄多學科的復合型人才。
2.5戰略思想的轉變拓寬審計的宏觀視野美國審計總署制定的戰略規劃,從國防安全、金融安全、全球挑戰等角度設立具體的戰略目標,拓寬了審計人員的宏觀視野,有效維護了美國的國家及民眾利益。我國政府績效審計關注點仍然局限于的合法、合規性問題,專項資金使用問題,審計視野狹窄。我國應加快政府績效審計在戰略思維方面的轉變,增強審計人員的宏觀全局意識,拓寬審計的宏觀視野,從宏觀、全局的角度開展政府績效審計,切實維護國家利益,為國家的發展大局服務。審計署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進行戰略規劃,包括設定如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應對各種對國家的威脅、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等戰略目標。
作者:王超單位:江西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1水利工程建設的特點
1.2施工環境不佳水利工程大部分都是露天作業,受到天氣的限制較大,其中有極大一部分的工序規范會受到天氣影響。加之施工場地往往和一些建筑物或者田地相鄰,這也為水利工程的建設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原材料成品的質量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有時因為行政指令,可能要求在同一時段完成上千米的工程,或者幾十道工序不經批準就直接開始施工。除此之外,部分水利工程仍舊受到計劃經濟的影響較大,存在壟斷現象,從施工開始到最終的工程驗收,依舊未能充分體現市場經濟的特征。
1.1資金尺度不清晰水利工程的建設,其主要的資金來源于上級的撥款,或者由地方財政負擔,然而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投資無法及時或者完全到位。設計之上的模糊性,以及施工當中的諸多不可預見性,從而導致設計變更比例無限增大。與此同時各大城市的價格不統一,所制定的標準也存在一定的地域性,最終使得資金的控制效果不佳。嚴重影響了工程造價的審核。
1.2社會影響力大水利工程的建設工程當中通常需要就附近的居民進行改線、征地等,極大的干擾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并且工程的整體質量高低,工程的進度是否在控制當中都將對居民的生產生活產生影響,涉及其切身利益。尤其是對于附近的一些企業影響尤為嚴重,甚至影響整個城市的經濟發展。在河道或者堤堰的施工當中,往往由于疏忽或者其他因素而挖斷自來水管、通信電纜等,這些都將嚴重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2水利工程監理當中存在的問題
2.1針對設計之上的監理不足我國在設計方面的監理卻十分不足,相應的管理體制不完善、市場調節不足等因素,使得工程設計存在管理不夠嚴格,協調性不足,評價機制不完善、缺乏可行性分析等問題。最終導致工程的設計和評價只能流于表面,并未起到實質性的作用。除此之外,評價優化技術手段落后,各專業設計工種之間的協調性不足,缺乏配合等。
2.2有關工作人員整體素質不高在水利工程的監理工作當中,其主要任務是“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監理單位在開展監理工作之時,應當立足于相關合同,落實其中涉及的各項監理任務,組建項目監理機構,并且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而最終的監理目標的實現又依賴于監理工作的總體布置和之后的合理科學的管理,這就要求相關的工作人員專業、業務等方面的能力能夠完全與之匹配。尤其是對于其中起到領導和引導作用的總監理工程師,不僅要做到專業、業務等方面足夠優秀,還需要擁有良好的協調組織能力。就現狀來看,目前還有部分的監理工作無法獨立于原單位,在收到監理任務之時只是臨時拼湊人員,而參與監理的人員又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經濟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對于現代化的管理方式了解不足,無法有效的提升監理工作的效率和質量。與此同時,在這些監理人員當中又以離退休人員居多,整體結構不穩定,變化性較大。并且那些擁有良好的協調組織能力、專業水平高、管理經驗豐富的綜合型人才較少,人才引進也存在相當的難度,從而導致開展監理方面的工作人員整體素質水平不高,想要繼續得到進一步的發展也較為困難。
2.3行為規范不夠,監理作用未能充分體現部分小型的水利工程在進行建設的過程當中依舊無法完全依據相關的規范進行施工,甚至是邊設計邊施工,或者施工單位、業主、設計單位都是屬于同一家單位。這就導致了在各自開展工作的過程當中,職責不清,責任制并不明確,管理工作一片混亂。當監理人員做任何的決定,或者存在不同的意見之時通常無法完全落實,監理效果與預期效果差距較大,對于質量的監督作用也較弱。一旦出現任何的質量問題,各個負責人之間互相推脫責任。
3應對措施
3.1提高專業技能對于監理工程師而言,專業的技能將直接影響監理的整體效果,也是開展監理工作所必須具備的重要條件之一。這就要求作為監理工程師不斷的提升自我的專業技能,通過不斷的學習,對失敗的總結和成功經驗的提取,最終滿足該項工作所提出的各項要求。
3.2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雖然我國在水利工程之上相關的法律法規正在不斷的優化和完善,并且取得了極大的成就,但還是有不少的問題未能夠解決,如不同的法律法規之間。國家頒發的法律法規和地方規定的條款之間存在一定的出入,有諸多不協調甚至是相互抵觸的地方,并且覆蓋范圍也不夠大,還存有部分遺漏。這就要求不斷的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且提高相關法律之間的協調性,加強相互的互補作用,擴展覆蓋范圍。并且嚴格監理市場的準入管理制度,避免無證上崗、無資質承攬業務等現象的發生。
3.3提高整體素質,落實責任制,規范監理行為加強監理隊伍的建設,促進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監理單位為相關的工作人員提供培訓機會,從意識之上轉變其看法,真正認識到監理的重要所在。同時通過培訓進一步的規范每個工作人員的監理行為,認真提升個人的業務能力、安全意識、質量意識等。同時嚴格落實責任制,明確各個工作人員的具體職責范圍,提高其責任感。可以將責任制和獎懲制度相聯合,從而提高工作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注重現場的監理,對于每個階段的工作都要認真仔細的進行監督和檢查,自覺的規范自身行為,一旦發現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要及時指出,并且監督施工隊伍及時修正以達到相關的標準和要求。除此之外,要求監理工作人員要不斷的進行宣傳,讓所有的工程人員認識到監理的積極作用,主動的配合監理人員完成相關工作。并且將每次監理任務納入考核當中,以此引起各個監理人員的重視性和具體工作的落實度。
4結語
綜上所述,基于水利工程的監理工作還存在監理人員的綜合素質不高、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行為規范性不足等問題。這就要求要嚴格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斷的促進相關法律法規的優化和完善,進一步提升監理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等,從而確保整體工程的進度和質量。
作者:劉廣茹孫奇
一、會計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當前,我國會計管理的相關法律制度并不健全,關于會計管理工作的相關的法律法規都需要進一步完善。雖然在目前,國家已經出臺了一些財稅法等法律,但是相關的這些法律制度規定的并沒有完全覆蓋到會計工作的每一個方面,法律的系統性和完整性還比較欠缺。在實際的會計工作中,常常出現法律的空白區域,使得會計管理的工作無章可循。除此以外,一些法律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法律制度比較落后,造成實操性不強也是當前會計管理工作的一大問題。
(二)會計制度不完善在實際的會計管理操作中,會計工作涉及到企業單位、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等各個不同的種類,由于各個單位的性質不同,在會計具體管理工作中的制度建設情況也各不相同。一些企業,尤其是民營中小企業,會計制度不健全,很多企業都是只有一個名義上的會計,做著記賬匯總等工作,并沒有實際的會計制度和會計管理辦法,財務管理的體系很不健全。由于在目前的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會計管理是一個很重要的環節,對企業財務狀況的管理,有利于企業更好的發揮資本的作用,能夠促進企業的成長。在一些事業單位,存在著會計管理工作過于松散,報銷賬單過于隨意,花費不具體等事項,這些也極大的影響著單位的運營和發展。
(三)會計從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當前,雖然在我國已經很重視會計的教育,很多高等院校都設置了會計專業,很多單位的會計也都是經受過專門的高等教育的。要想成為一名職業會計,首先需要通過資格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會計從業人員的技能和水平,使從業人員整體素質有所提升。但相比西方發達國家,我國會計從業人員素質依然有待提高。會計是一門技術性和專業性都比較強的工作,因此需要從業人員具備很強的知識儲備和專業素養,只有如此,才能處理各項復雜的財務狀況,才能勝任會計工作。但是在現實中,一些從事會計職業的人只是通過了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或者并沒有通過考試,就從事與此相關的各項工作,對于一些專業的財務報表,有些人并不是十分精通,甚至只是了解,這種專業不精通的現象在會計從業人員中大量存在。會計從業人員素質不高是會計管理專業化、科學化的一大障礙,需要進一步改進。
(四)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薄弱在我國一些規模不大的單位中,會計管理工作基礎工作十分薄弱。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會計管理的基礎辦公條件較差。很多公司并沒有專門的財務室,會計都是在公共空間辦公,這對于財務管理工作存在著很大的不便和不安全;二是會計管理人員配備不全,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和規定,財務管理工作必須是兩人以上,而現在一些單位,為了節省開支,經常是一個人身兼數職,既是會計,又是出納,這就使得會計具體工作缺少相應的監督,很容易造成工作中錯誤的發生。三是相關的管理比較松散,財務管理是一項精細化的管理,但是現在的會計制度以及相關的規章并不完善,給會計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經常會有一些不確定性的情況讓會計人員很難處理。
(五)核算工作重視不夠會計管理工作是一個單位財務管理中的關鍵一環,只有做好財務管理工作,才能夠為單位的發展提供長久的動力。但是現在,很多管理者對會計管理的重要作用意識不強,忽視財務管理的作用,認為會計工作就是記賬,并沒有意識到會計報表能夠反映出一個單位的問題和狀況,能夠引導一個單位的未來發展。這種意識不強就導致對會計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尤其是核算工作,在具體的執行中,常常被草草應付。核算主體界限不明,核算方法簡單等問題長期存在,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會計工作的發展,也間接影響著企業的運營和發展。
(六)現代管理手段運用不足21世紀,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已經影響到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很多辦公系統都依靠信息手段。會計工作中也運用到了一些現代的管理手段,但是在一些中小企業單位仍然依靠原始的會計核算方法,存在著現代管理手段運用不足的情況,尤其是一些年長的會計師,在會計知識和技能方面都缺乏相應的更新,這種情況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會計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和現代化。
二、加強會計管理工作的對策
(一)健全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是指導各項工作有序進行的依據,會計工作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使會計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一是更新落后的法律,把不適應時展和現實要求的部分進行改善,能夠使相關法律法規更適應現實發展的需要。二是建立健全法律空白區域,對一些法律法規的空白區域要進行建設,確保會計管理工作沒有漏洞。三是理順交叉區域。對一些法律規定有重復或者交叉的部分,要進行理順,使得法律法規沒有沖突,不會矛盾。在實際的執行中,避免自相矛盾的局面發生。
(二)加強單位內部各項制度的建設制度是一個單位順利發展的依據,在會計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加強單位內部各項制度的建設。在會計工作中,要實行兩人制,出納和會計必須分開。對于賬目,必須要有多人簽字。對于一些費用的支出,實行嚴格的領導負責制,要有多人簽字才能入賬,確保會計管理工作嚴格、細致。通過完善制度,確保會計管理工作不出差錯,不出紕漏。
(三)提高對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視度會計管理工作中,必須重視基礎工作。一是要提高對會計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只要意識提升了,才能做好這項工作。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會計管理制度、人員管理制度、賬目管理制度等,從意識上加強對會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二是加強對會計辦公環境的改善,必須設立專門的財務室,配備專業的會計人員。通過提高認識、健全制度、改善硬件設施等,打牢會計工作的基礎。
(四)加強會計核算業務完善的預決算制度是會計工作的核心,對于會計工作的順利有效執行具有重要的意義。要進一步加強會計的核算業務,積極推行預算管理,加強會計內部控制。在年初,編制預算的時候一定要有明確的目標,把每一個項目都細化,同時要加強決算的核算,對決算工作進行考評和分析,通過細化每一筆資金的使用用途來加強整個會計管理工作。同時,要加強會計的內部控制,嚴格各項費用支出。
(五)加強會計從業人員專業素養培訓會計從業人員是會計管理工作的主體,也是會計管理工作的直接執行者,對會計管理工作起著重要的作用。會計管理工作能否做好,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會計從業人員的素質。只有會計從業人員各方面的素質提升了,會計工作才有人才保障。因此,在會計管理工作中,一定要重視對會計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培訓。一是加強對會計從業人員專業素質的培訓,通過專業技能的培訓,進一步提升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業務水平。二是加強對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培訓,在會計工作中,不做假賬,壞賬,本著實事求是的職業精神正確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三是加強會計從業人員的文化素養培訓,進一步提高其人文素質水平。
(六)重視現代管理手段會計工作是一項很細致的工作,計算量很大,如果只是靠人工核算,很容易發生錯誤和紕漏,現代管理手段能夠提高工作效率,能夠盡量減少和避免錯誤的發生,對于會計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推動工作。因此,在會計管理實際中,要重視對現代管理手段的有效運用。運用一些辦公系統,提高會計工作的效率。對會計從業人員進行現代化信息化技能的培訓,尤其是一些年齡比較大的從業人員,要重視他們對新技能的使用和掌握。通過推行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和辦公手段,提升會計管理工作的高效化和科學化。
三、結論
總之,在新時期市場經濟條件之下,我國會計管理工作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各項規章制度在逐漸完善,但是還存在著基礎工作不扎實、從業人員素質較低等一些問題。在會計管理工作中,要進一步完善會計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對會計從業人員的培訓,重視會計管理的基礎工作,運用現代化的管理手段等,通過這些措施,進一步提升會計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和精細化水平,以促進單位的各項會計工作的均衡發展。
作者:朱子樨單位:山東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1教師職業道德是高校教師必須具備的素質
教師職業道德,簡稱師德。是教師在從事教育勞動時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和必備的品德的總和。它從道義上規定了教師在教育勞動過程中以什么樣的思想,感情,態度和作風去接待人接物,處理問題,做好工作,為社會盡職盡責。他是教師行業的特殊道德要求,是調整教師與教師,教師與學生,教師與學校領導,教師與學生家長以及教師與社會其他方面關系的行為準則,是一般社會道德在教師職業中的特殊體現。教師良好的道德人格不是與生俱來的,也不可能自發地形成,而是在后天的學習和社會實踐中形成的。教師只有在教育實踐中,通過努力學習,認識到社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了解到社會主義教師道德的內容和意義,并通過自身的修養,將認識內化為自己的道德情感、意志和信念,進而外化為自己的道德行為和習慣,才能形成一定的道德品質。同時,還由于對進入社會生活中的每一個人來說,在道德品質上都有善有惡,從來就沒有盡善盡美的“完人”。而社會又總是不斷向前發展的,對教師道德水平的要求、教師道德人格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所以,這樣必然要求教師不斷隨著社會的發展而面向未來的要求,堅持不懈地進行教師道德品質修養,以便更好地培養出適應我國經濟建設和教育發展需要的品格,從而更出色地承擔起培養下一代的責任。所以,為了確保教師的師德師風,使教師真正認識到教師職業道德的重要性,并能把認識落實到日常的實踐工作中去,國家教育部門需要加強和組織對高校教師的培訓工作,尤其是加強對新聘教師的培訓工作。唯有如此,才能一方面為教師提供了良好的學習平臺,保證教師職業道德理論認識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升教師的基本業務水平,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2遵守法律法規是時代對高校教師的管理要求
法律法規對于規范高校教師隊伍管理工作尤其重要。中共十八大報告中指出:“教育是中華民族振興和社會進步的基石。要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杜絕教師隊伍中不良行為的出現,切實加強教師隊伍建設,需要從制度和管理上保證教師隊伍的純潔性,嚴于律己,切實以一名人民教師的職責來要求自己。首先要求我們教師自己要做到心中有法,主動學習教育相關法律、法規,保證自己從教育內容、方法到手段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要把法定的職業規范轉化為教育教學實踐活動,嚴格以法律為尺度,依照法律進行教師職業行為的選擇。長期以來,廣大高校教師自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學為人師、行為世范、默默耕耘、無私奉獻,為我國教育事業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涌現出一大批優秀教師和先進模范人物,在他們身上集中體現了新時期教師職業的崇高和偉大,贏得了全社會廣泛贊譽和普遍尊重。但也應該看到,在市場經濟和開放的條件下,高校師德建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如我國教育法中明文規定,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將會遭到行政處分或解聘: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給教學工作造成損失,體罰學生,品行不良、侮辱學生。頻頻被媒體曝光的不良教育事件,拷問學校老師的法規意識。因此,我們在日常教學實踐中,堅決不能犯這樣的錯誤。其次,教師通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熟悉《教師法》,能夠維護自身的權利。教師具有教育改革實驗的權利,從事科研交流的權利,指導學生作品的權利,獲得國家規定的福利報酬等權利。比如,約翰布魯塞爾曾經論述學術自由的合理性:認識的,政治的,道德的。三者缺少其一,其學術自由就不可能實現。當然,學術自由也不是沒有限制的,不能違背四項基本原則,不能有悖于我國的憲法基本法。
3兩手都要抓,共同促發展
高校教師既要遵守職業道德,更要遵循法律法規要求。職業道德是基本的職業操守,作為一名教師,有義務有責任堅持高尚的氣節,對學生起到潛移默化的教育作用。而法律法規則嚴格規定了教師的行為準則,是神圣不可逾越的。如果教師能夠做到以身作則,保障自身素質和人生修為的品質,那么將會避免很多校園悲劇的發生。當前,我國高校在人才培養方案里面逐漸提高對大學生心理方面的教育和疏導,這也需要教師心理素質的提高。在日常工作中,高校教師要把工作落實到具體行為上,堅持做到以下幾點:一、愛崗敬業。愛崗敬業是教師處理與教育事業之間關系的準則,是全部教師職業道德的基礎前提。二、為人師表。要求我們在課上尊重學生,不能完全以自己的意志來要求學生,要懂得自由和尊重是相輔相成的關系。三、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其人格;但也要明白大學是一個自由發言的殿堂,無需使所有人的觀點都成為一個模式,這樣反而束縛了學生們的個性。四、終身學習,注意樹立優良學風,刻苦鉆研業務,不斷學習新知識;信息技術的發展變化特別快,也要求我們堅持信息技術的學習進修。
4結語
隨著人們物質文明的進步,法制意識和精神修養均需要進一步提升。面對青春敏感的當代大學生,高校教師積極正確的思想引導必不可缺。高校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貫徹十八大精神,高校教師既要遵守職業道德,又要遵守法律法規。通過教育部門組織的培訓活動,教師更進一步認識到: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師,不僅應掌握一定的專業知識,具有教學和教育的各種能力,懂得教育的規律,而且需要具備較高的職業道德修養,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遵規守法,在教學過程中既能實施自己的義務,又能夠確保自身權利。在職業生涯中不斷提高對教師道德的認識,規范教師的行為,培養出崇高的思想情操和法律意識的高素質人才,促進我國乃至人類文明的共同進步和長足發展!(本文來自于《科教導刊》雜志。《科教導刊》雜志簡介詳見)
作者:郭玉秀崔炯屏單位:西南石油大學
摘要:現代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產生了20世紀最大的金融創新—網絡銀行。網絡銀行以網絡技術為手段,向客戶提供信息服務和金融交易服務的一種新興的銀行服務模式,給廣大的用戶帶來了極大的方便性。本文通過對我國網絡銀行發展的現狀和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了網絡銀行的發展對策,旨在促進我國網絡銀行的發展。
關鍵詞:網絡銀行展現狀對策建議
一、我國網絡銀行發展的現狀
從1998年招商銀行“一網通”網絡銀行服務正式推出作為起點,到2008年的今天,網絡銀行在國內剛剛步入第10個年頭。到2005年底,我國境內已有60多家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了實質性網絡銀行業務,互聯網的飛速發展為網絡銀行提供了強大的基礎硬件設施和龐大的用戶數基礎,中國的網絡銀行得到了快速的發展。
1.用戶不斷增加,業務量迅速增長,發展潛力巨大。2001年,我國網絡銀行用戶為215萬,2002年為419萬,2003年為835萬,2004年為1758萬,到2005年為2692萬,2006年底中國網絡銀行用戶達到7495萬。除了表現在客戶數的增長外,在交易金額方面迅速增加,我國網絡銀行2005年成交72.6萬億,2006年成交93.4萬億,2007年成交245.8萬億。2007年,中國網民已達2.1億,普及率達到16%,而2006年的電子商務市場總交易額達到近2萬億,數量巨大的網民是我國網絡銀行發展的保證,而規模巨大的電子商務與網絡銀行也相互帶動,共同發展,潛力巨大。
2.網絡銀行業務種類、服務品種迅速增多。2000年以前,我國銀行網上服務單一,一些銀行僅提供信息類服務,作為銀行的一個宣傳窗口。但目前,交易類業務已經成為網絡銀行服務的主要內容,提供的服務包括存貸款利率查詢、外匯牌價查詢、投資理財咨詢、賬戶查詢、賬戶資料更新、掛失、轉賬、匯款、銀證轉賬、網上支付(B2B,B2C)、代客外匯買賣等,部分銀行已經開始試辦網上小額質押貸款、住房按揭貸款等授信業務。
3.中資銀行網絡銀行服務開始贏得國際聲譽。2002年9月,中國工商銀行網站被英國《銀行家》雜志評為2002年度全球最佳銀行網站,2006年初,和訊推出了“中國網絡銀行測評”,選取了國內16家主要的商業銀行,根據自行編制的指標體系,從“人氣指數”、“平臺表現”和“業務表現”三個方面對這16家商業銀行的個人網絡銀行業務進行綜合評測。工行和招行以絕對的綜合優勢,分別獲得本次網絡銀行評測的第一、第二名。這表明中國銀行業網絡銀行的服務水平已向國際水平靠攏和看齊。
二、我國網絡銀行發展存在的問題
1.服務品種相對較少,缺乏創新能力。我國大部分的網絡銀行業務比較單一,主要涉及存款、匯款、匯兌等業務。由于業務的服務面不夠寬,有的甚至是傳統銀行業務的網上簡單應用,而真正完全從事網上交易的項目卻不多,很大的一部分業務還是以傳統的業務為主、網絡業務為輔的現象,所以還算不上真正意義的網絡銀行。
2.網絡安全成為發展主要障礙。網絡安全事關網絡銀行的生死存亡,是當前網絡發展中的核心問題。安全問題既是技術問題,也是管理問題。就技術而言,大部分計算機硬件主要依靠從國外進口,許多國產的安全產品,其核心技術也是國外的,由于技術原因造成信息安全性差已成為制約我國網絡銀行發展的主要因素。再加上網絡安全保密措施不嚴,入侵金融系統網絡的案件時有發生,使得一些用戶并不急于享用現代化的網絡金融服務,這也大大制約了我國網絡銀行的發展。
3.網絡銀行的互通互聯性較差。目前,我國的網絡銀行是各家商業銀行自己建設的系統,網上金融服務一般局限于一個銀行網絡系統內部,并不能拓展到其他商業銀行的網絡銀行。這就意味著,用戶如果要把一個銀行的資金轉賬到另一銀行還是必須到銀行柜臺去進行,還是得去體驗排隊之苦。這顯然不利于網絡銀行整體優勢的發揮。近年來,跨行間網上電子支付已經出現,但系統的穩定性和便利性遠不能滿足用戶的需求。
4.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我國的金融立法相對滯后,主要表現在:一是網絡銀行電子支付采用的規則都是協議,與客戶在明確權利義務的基礎上簽訂合同,出現問題可通過仲裁解決,但是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造成問題出現后涉及的責任確定、承擔,仲裁結果的執行等復雜的法律關系難以解決;二是網絡銀行模糊了國與國之間的自然疆界,其業務和客戶隨互聯網的延伸可達世界的任何角落。如跨境網上金融服務的交易的管轄權、法律適用性、服務和交易合約的合法性、品牌與知識產權問題、境外信息的有效性與法律認定、網絡銀行的客戶為非本國居民時所存在的語言選擇的合法性等問題,比較模糊。加大了銀行和客戶在網上進行電子支付活動的風險。三是對網絡犯罪分子犯罪事實的認定,以及事后如何判定損失程度等法律問題還沒有界定,也增加了銀行與客戶在網上進行金融交易的風險。5.市場文化尚不適應,網上交易的觀念和習慣還有相當差距。首先,貨幣、交易場所、交易手段,以及交易對象的虛擬化是網絡經濟的優點,但同時也是弱點。客戶對網上交易是否貨真價實心存疑慮,數字化、虛擬化交易要讓人們從心里上接受還需要一個過程。其次,人們的觀念及素質還跟不上網絡技術的發展。網上交易不僅需要網絡終端設備的普及,還需要參與者對電子商務及網絡技術的熟練掌握和運用。
三、我國網絡銀行發展的對策
1.提高網絡銀行的服務水平,更新銀行經營理念。網絡銀行的服務水平直接影響到客戶的興趣選擇。網絡銀行所提供的產品的種類、質量、服務及信息等方面,應該滿足消費者特殊的需要,網絡銀行的服務要體現出人性化、個性化、特色化。使客戶享受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務。要以客戶為中心,建立新型的組織管理制度,提高智能化、標準化、個性化的業務發展模式。
2.加強網絡銀行的網絡安全。一是從銀行防范。建立嚴密的安全體系,保證網絡銀行的安全運行。為防止交易服務器受攻擊,銀行應采取隔離相關網絡、高安全級的Web應用服務及實施全天候的安全監控等技術措施;二是從客戶防范。客戶的安全意識是影響網絡銀行安全性的重要因素。客戶要防止自己網絡銀行賬號及密碼流失,上網時應設置好電腦安全措施,不隨便點擊惡意網站;三是建立全國統一的認證中心,充分發揮第三方認證機構的中立、權威的作用;四是加快電子化應用環境風險防范,如加大對計算機物理安全設施的投入和嚴格中心機房的管理制度等。
3.加強立法與監管。作為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部門要針對信息技術在金融行業中的廣泛應用作戰略性的思考,既要鼓勵和支持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避免限制性的政策或立法,又要規范和引導國內的商業銀行有序開展網絡銀行業務,促進我國網絡銀行快速、健康發展;既要認真研究網絡銀行開展的業務種類和特點,盡快制定網絡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原則,又要針對現有的相關金融法律規章進行必要的調整和修改,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監管辦法和措施,加強對網絡銀行業務的監管,有效防范新的金融風險。
4.提高社會整體信用水平,為網絡銀行的發展培根固本。這是一個綜合的系統工程,必須運用法律、經濟、道德等多種手段來提
升整個社會的信用水平,以降低網絡銀行可能面臨的信用風險。一方面要加強全民信用教育,發揮強大的輿論宣傳力量,大力弘揚“守信光榮、違約可恥”的信用觀念,將守信觀念深植人心;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和法律制度,營造一個良好的信用環境。
5.以人為本,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長期以來,網絡銀行的安全問題頻頻爆發,不斷發生網銀資金盜竊案件。對此銀行方面基本上將責任歸咎于用戶對賬號密碼信息保管不善(事實上可能的確如此),消費者一般很難舉證自己無過錯。但如果對不斷發生的網銀盜竊事件的責任都推給消費者,顯然不利于我國網絡銀行整體形象的改善和產業的迅速發展。為此,應當切實采取相應措施,如:銀行可以設立網絡銀行發展風險基金,直接幫助受損用戶或間接地幫助用戶通過司法手段追討損失,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
6.加大網絡銀行宣傳力度,不斷提高用戶計算機操作水平。國外網絡銀行發展的經驗表明,消費者金融行為模式的改變在相當程度上受宣傳和教育的影響。加強網絡銀行的宣傳,促進金融行為模式的改變,不僅有利于網絡銀行的發展,也可以節約社會金融資源,促進金融交易效率的提高。另外,還必須不斷提高用戶計算機操作水平,否則,正如專業人士所說:網絡銀行系統本身像堅固的鐵門,但問題的關鍵是鑰匙被偷走了。此外,還要不斷的通過服務創新吸引潛在客戶,提高客戶對網絡銀行的認知度,推進我國網絡銀行的發展。
與我們教師相關的法律法規很多,但我們最應該好好學習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實施綱要》。最近,學校組織我們認真學習了這些教育法律法規。通過學習,我對教育法律法規有了更加深刻地認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國家發展教育事業的綱領性文件,它頒布的目的是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教育法要求我們做到: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是我們國家的教育方針,每位教師必須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這一方針。然而事實上,現在的教育還是應試教育,素質教育只是虛有其名,事實上的應試教育迫使很多老師只注重對學生傳授文化知識,忽略了學生思想品德和身體素質等方面的培養,直接導致了學生綜合素質的大幅度下降,現在學生中的優良品德越來越少,不良行為越來越多。因此,教育法的貫實施,首先得各級領導轉變教育觀念,切實改變評價教師的方法。
國家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制度,這本是利國利民的一件大好事,然而在實際操作中讓廣大教師苦不堪言,簡直可以說是勞民傷財!九年義務教育到底怎么搞,全國其他地方有些什么先進經驗,各級領導應該好好思考一下,不要光是瞎指揮。九年義務教育的順利實施要靠法律,但現在的情況是有法不依或者說依不成,對那些違反九年義務教育法的人和事不能給予及時處理,導致學校各項工作處于被動,給學校領導和教師增添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學校教師的職責應該是教書育人,但現在教師們不能把全副精力用在教書育人上,要用很多時間搞普九檔案,要用很多時間去做輟學生工作,還要用很多時間去寫一些形式主義的東西。現在的學生是爺爺,老師不敢打、不敢罵,甚至重話有的時候都不敢說,你對他嚴格要求,它就是不買賬,動不動就是不上學了,學生一回家還得教師三番五次地去請回學校,這是什么事?發生輟學情況,有的是家長在里邊推波助瀾,縱容學生輟學,國家為什么不采取一些強硬的措施,讓所有學生不愿輟學、不敢輟學呢?光靠教師放下自尊去請那些少爺、小姐,這不是個事嘛!
很多教育法律法規里邊都提到:營業性歌舞廳和網吧禁止未成年人進入。這些規定有什么用?特別是網吧,現在就靠未成年人賺錢。各級主管部門雖說不定期地檢查,但是檢查過后網吧管理人員依然我行我素,很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由此產生。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何時止。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現行有關政府投資審計的法律法規;現有政府投資審計法律法規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關于健全完善政府投資審計相關法律規章的幾點思考,對政府投資審計法律法規分析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政府投資審計中的法律適用存在沖突;《審計法》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內容的規定過于抽象籠統;政府投資審計中執法主體資格問題受到質疑;地方性政府投資審計的規章制度多形成人為“地區差”;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體系,構建科學的審計準則體系和審計工作指南體系;要進一步明確政府投資審計執法各環節中各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法律關系;要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審計的法律法規,從根本上解決法律適用的沖突問題,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政府投資審計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法律體系在工作實踐中將會面臨許多值得思考和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主要從法律適用的沖突等問題的分析思考,提出相應的對策及措施。
關鍵詞:政府投資審計審計法律措施對策。
政府投資審計是我國審計監督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由于基本建設項目自身的獨特性決定了其審計內容較多、技術經濟性較強,涉及到財政預算管理體制、投資融資體制、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加入WTO,建設項目特別是運用世行貸款、國際援助的建設項目,必然要引進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和國際慣例,這也給政府投資審計帶來許多法律方面的挑戰。
一、現行有關政府投資審計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政府投資審計的現行法律法規主要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在第三章審計機關職責中,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二)審計署、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經委、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4月5日聯合的《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共二十四條,規范了對在基本建設項目審計中查出的各類問題,如何進行處理、處罰;(三)2001年8月1日以審計署令第3號的《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該準則共二十六條,不僅定義了國家建設項目:“國家建設項目”是指國有資產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而且擴大了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延伸,即“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二、現有政府投資審計法律法規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
一是政府投資審計中的法律適用存在沖突。審計實踐中主要涉及到《審計法》與《民法》、《合同法》的適用沖突。從法律關系看,一方面,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進行審計監督,與建設、施工等單位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這種行政法律關系是審計機關依據職權進行監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強制性,雙方當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根據《合同法》簽訂經濟合同,其產生的是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體現平等互利原則,雙方當事人是平等、自愿的。當這兩種法律關系在政府投資審計中,就必然會產生法律沖突。為此引起的法律訴訟問題已逐漸成為政府投資審計中的焦點和難點問題,受到多方關注。如對于工程價款審計核減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問題,建設單位一般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為目的提起訴訟,施工單位則為了多結工程款而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拋開審計決定及其反應的事實,以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是平等的合同關系為由,僅僅依據《民法》、《合同法》及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判決,并認為《民法》、《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其它法律,大多數情況下會判決施工單位勝訴。
二是《審計法》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內容的規定過于抽象籠統。有人認為,雖然《審計法》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內容的規定過于抽象籠統,但《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規定了審計機關應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資金使用、招標投標、合同管理、材料采購、工程結算和決算、工程質量、單位資質等方面進行審計監督。可我們知道后者的法律效力較低,并且它主要是規范審計機關如何開展工作,這就給政府投資審計工作形成了較大的困難。特別是新形勢下審計署已確立向績效審計為主轉變的思路,對政府投資審計法規部分內容的修訂更是勢在必行。
三是政府投資審計中執法主體資格問題受到質疑。《審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規定審計機關為政府投資審計的執法主體,但對審計機關能否依據其他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進行處理處罰的問題沒有明確約定。例如,在政府投資審計中,審計機關必然要對建設項目在建設管理、招標投標、工程價款、監理的執行等方面實施監督,但能否依據《建筑法》、《招投標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監理制度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在執法主體和執法的方式、方法上存在爭議。由于審計法規定審計監督的主體是國有投資或融資的項目建設單位,基建工程項目審計由于受審計管轄權的限制,無法對施工企業進行處理處罰。雖然審計署于1996年出臺的《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為審計處理處罰提供了依據,但大多處理處罰的是建設單位。
四是地方性政府投資審計的規章制度多形成人為“地區差”。如2004年3月新疆自治區頒布實施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條例》,2008年初自治區人民政府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的通知》;2008年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了《鄂州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還有深圳、武漢等一些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制度,這些地方性規章制度無疑為各地的政府投資審計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與此同時也形成了許多的人為“地區差”。
三、關于健全完善政府投資審計相關法律規章的幾點思考。
一是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體系,構建科學的審計準則體系和審計工作指南體系。特別是要加強對政府投資審計、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審計、涉外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審計監督領域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盡快出臺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使這些領域的審計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根據審計法和修訂后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結合業務工作需要,借鑒國外的先進做法和有益經驗,修訂和完善原有的國家審計準則,組織制定包括政府投資審計在內的各項審計指南。在完善審計法律規范、準則和指南體系的過程中,要注意解決好立法的技術性問題,堅持從實際出發,確保規范建設服務于審計業務工作,減少由規范引起的矛盾和沖突,及時調整原有規范。
二是要進一步明確政府投資審計執法各環節中各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法律關系。政府投資審計的有關法律制度,要結合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驗收、交付使用各環節的實際,進一步明確審計、財政、稅務、工商、建設、金融等相關部門各自的職責。國家建設項目涉及到的設計、施工、材料采購、監理等相關單位都應視為國有資產的使用責任人,均應首先遵守國家有關維護國有資產的政策、法規、規定,接受包括審計在內的行政執法監督。特別是針對實踐中審計決定執行難的問題,法律應賦予審計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權,切實明確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審計中的執法主體資格。
三是要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審計的法律法規,從根本上解決法律適用的沖突問題。一方面,要加強政府投資審計相關法律規范的修訂工作,保持與其他法律法規的協調統一,避免與其他法規適用上的分歧;另一方面,還要加強全國各地相關法規制度的清理規范工作,避免地區與地區之間出現法律規章適用的沖突問題。與此同時,要深入探索建立審計項目審理制和審計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制,推行政府投資審計結果公開制度,不斷增強審計人員的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水平,促進審計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